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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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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合作协议书

农村合作社合作协议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蔬菜流通体系 建设 思考

我国是一个蔬菜生产大国,2006年以来我国蔬菜产量逐年增加,2012年我国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1亿亩,产量达到7.02亿吨(见表1),比1991年的2.04亿吨增产4.98亿吨,比2006年增产1.61亿吨,2011年蔬菜产量和产值超过粮食产量和产值(农业部,2012-11-28)。我国也是一个消费大国,13.47亿人口的蔬菜消费是一个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消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多品种、高质量的蔬菜消费,而且消费量还会逐年增加;同时我国也是一个蔬菜贸易大国,不仅国内贸易量大,而且出口贸易量也很大,2011年我国蔬菜进出口贸易量达到989.7万吨,2012年1-11月为851万吨,因此完善我国蔬菜流通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纵向五大流通体系建设

从纵向来看,蔬菜流通体系包括流通组织体系、渠道体系、市场体系、管理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这五大体系能够加速实现蔬菜流通的现代化、市场化、标准化、国际化(见图1)。

(一)流通组织体系

蔬菜流通组织体系主要指蔬菜流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参与的流通组织体系。

第一,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鼓励龙头企业进行内部各环节(如生产组织、物流配送组织、不同的分销组织)整合优化,积极引进和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外流通企业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充分利用运输、商业企业在市场信息、销售网络和运销经营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组建自营流通企业。同时也能充分实现蔬菜产业化一体化的经营战略,使各产业链结合的更加紧密。

第二,扶持农村营销大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支持、鼓励农民开展蔬菜加工、销售服务和自办购销组织,发挥其在蔬菜流通中的作用,鼓励各组织之间的联合,运用管理和信息技术将它们连接在一起,兴办第三方物流,使其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蔬菜流通过程。

第三,鼓励外资零售商在农村建设基地,用现代流通引导蔬菜商品化、规模化、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生态化经营与管理。

(二)渠道体系

蔬菜流通渠道体系包括直接流通体系和间接流通体系,仅就蔬菜流通“对接”渠道而言,包括农超对接、农餐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网对接、农基对接、农销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渠道,而多渠道有利于活跃城乡市场。

1.农超对接。2011年,商务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农超对接工作。农超对接指的是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主要是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平台。“农超对接”的本质是将现代流通方式引向农村,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即农产品与超市直接对接,市场需要什么,农民就生产什么,既可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又能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和价格。

推进农超对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成本,有利于稳定市场价格和保障供应,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改善民生。通过推进农超对接,打造安全、高效的流通链条和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使超市成为城市居民购买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抓好农超对接三大主要任务:一是积极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通过组织开展农超对接推广活动,如洽谈会、展销会等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和沟通的机会;加强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鼓励通过农超对接信息系统供求信息,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二是培育对接主体,提升农超对接水平。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形成规模效益;开设农超对接培训班,为超市和合作社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三是加强指导监督,规范农超对接行为。降低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进入超市的门槛,鼓励对接双方建立长期对接合同;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支持品牌建设,实现质量可追溯;支持农超对接冷链、配送中心、检验检测等方面建设,对农超对接税收、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要加强总结宣传,扩大农超对接影响力,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

2.农批对接。农批对接是指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批发市场设立临时“卖难蔬菜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以保护价积极收储“卖难”蔬菜。通过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批发市场与当地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投资合作关系,利用合作企业在销地的销售网络,搭建销售平台,促进产地集配中心与销地企业的稳定对接,将原来松散型的合作关系转变为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极大地稳固了产销对接关系。当产地市场价格低迷、农产品销售困难时,销地企业按照合作协议保证采购数量,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当销地市场货源紧缺、产地采购价格高企时,按照合作协议保证销地市场货源供给,稳定产地市场的价格,避免价格大幅度波动。

3.其他渠道。除了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外,还有农餐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网(三网融合)对接、农基对接、农销对接,以及其他多种流通渠道,也就 “1个直接流通渠道、6个间接流通渠道”(洪涛,2007),使不同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应的交易形式。

(三)市场体系

1.期货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的主要功能有:发现价格、套期保值。我国现有大连、郑州、上海三个期货交易所,现有农产品期货品种12个,没有蔬菜期货交易品种。农产品期货市场能为广大生产者、贸易商、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众多生产者、贸易商加工商提供更多盈利机会,实现套期保值功能,化解各种市场风险;全面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机制,可以防止现货市场蔬菜价格暴涨暴跌。如果能够上市蔬菜期货交易品种,有利于促进果蔬商品的标准化生产与标准化贸易;能够合理有效地配置我国果蔬资源,为我国的果蔬产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提供一个崭新的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建设国际级的果蔬信息中心、交易中心、定价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2.批发市场。至今我国有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3600多个,其中2011年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有1722个,交易额达到18920.37亿元,其中综合市场有702个,专业市场有1020个,交易额分别为6325.1亿元、12595.26亿元(国家统计局,2012)。随着现代果蔬等农产品种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集中种植优势的体现,大量果蔬等农产品的生产将集中在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经济资源优势的地区。

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大部分果蔬的周转流通,对城市的果蔬产品供应起主导作用。然而,我国数目庞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数仍停留在批量集中进货、零星批发销售阶段,多种类混合贮藏,重销售、轻技术管理。按照建立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目标,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步伐,改善市场硬件设施,盘活地区农产品资源,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在市场建设出发点上,要在坚持农产品商品性的同时,坚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益性,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生鲜产品的运营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农产品流通的公共产品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整体规划、统筹建设,将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和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加以保障。在市场硬件建设方面,要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加快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大城市蔬菜低温配送中心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配套设备,重点推进主产区建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主销区建设农产品综合物流园区以及与储藏保鲜需要相适应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3.零售市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超市和便利店的数量在大中型城市增长迅速。许多消费者开始习惯于在超市和便利店购买新鲜和干净新鲜蔬菜、加工蔬菜和包装蔬菜产品以及水果产品,同时原来用于蔬菜销售的露天菜市场和杂货店也仍然继续发挥着作用。蔬菜露天销售市场在我国仍然是许多地方销售水果和蔬菜的主要场所,许多个人消费者和餐馆购买蔬菜仍然选择这些场所。由于水果和蔬菜生产规模小,从而造成了蔬菜零售市场仍然比较分散,这就严重影响了大型零售链保证大量供应蔬菜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蔬菜销售方式主要还是以菜贩子为主体的市场结构下,通过菜农-菜贩子-菜运户-菜贩子-消费者这样的交易链,蔬菜通过产地批发市场经过经销商到达销地批发市场,然后通过销地市场批发给零售商,在自由市场和固定零售市场中进行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显然使菜农和消费者必然处于不利的市场结构地位。蔬菜零售市场的市场结构决定了蔬菜销售的效果,必须改进以菜贩子为主体的市场结构。

遵循产业化模式,由农业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产供销纵向一体化经营,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最大程度的把生产、加工和销售紧密衔接在一起,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降低蔬菜价格,提高蔬菜品质, 并且可以使传统的批发利润部分地内部化,从而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效益,转变生产者和销售者两头亏,而中间营销商赚取大部分利润的局面,有利于蔬菜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未来蔬菜的生产起到有益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四)管理体系

蔬菜流通管理体系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对蔬菜流通的管理组织,如涉及蔬菜流通管理的组织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有:商务部、发改委、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行政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交通部等,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形成参与蔬菜流通的政府管理组织,这就需要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分工协作、协调管理、统一管理。

(五)宏观调控体系

蔬菜宏观调控体系即国家对蔬菜流通宏观管理的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具体包括蔬菜流通的主体法、客体法、交易法、行为法等;经济手段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经济杠杆;行政手段包括政府依法行政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如指令性、指导性价格管理。

横向十三类蔬菜流通体系

我国是蔬菜生产大国、消费大国、贸易大国,蔬菜品类较多,不同的蔬菜品类具有不同的流通渠道模式及其特点,按照不同的蔬菜品类如:瓜类、绿叶类、茄果类、白菜类、块茎类、真根类、葱蒜类、甘蓝类、豆荚类、多年生菜类、水生菜类、菌类、其他类(包括根菜类、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果菜类)等,可以分为十三种蔬菜流通体系(见图2)。甚至某类蔬菜中的某种蔬菜也可以形成特有的流通体系,如辣椒就有其特有的流通体系。此外横向的蔬菜流通体系也可以从地方、区域、全国、国际等来划分不同的流通体系等。

六大保障体系建设

(一)财政体系

一是加大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提高蔬菜生产水平和重要时节的应急供应能力。加强蔬菜良种研发推广和蔬菜品种改良中心、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蔬菜产业约束机制和标准园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

二是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加快实施《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大城市蔬菜低温配送中心建设。加快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升级改造一批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支持城市菜市场建设改造。加强产销地铁路专用线、铁路冷藏运输车辆及场站设施建设,促进大批量、长距离蔬菜的铁路运输。

三是提高蔬菜产销组织化程度。大力扶持蔬菜生产合作社发展。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和学校、酒店等最终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促进蔬菜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二)税收体系

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二是对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摊位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三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是落实和完善“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蔬菜品种范围。

(三)金融体系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蔬菜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信贷优惠支持,降低蔬菜生产流通费用;支持建立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蔬菜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

(四)保险体系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完善蔬菜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菜农投保。基本蔬菜品种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对于缴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菜农与客户签订远期购销合同,确定蔬菜品种、数量和价格,降低蔬菜种植的风险,平抑蔬菜市场价格波动。

(五)信息体系

强化蔬菜信息体系建设应着手于,抓紧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制度,强化对蔬菜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行为。

(六)应急体系

一是制定完善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

二是实行更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稳定和增加大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切实增强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等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

三是支持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工矿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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