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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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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委托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一、引言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核心所在。其中,股权激励方式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忠实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各类股权激励的案例大量涌现。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关于各种股权激励方式之间的选择问题,国内外学者均做了大量的研究。Feltham和Wu(2001)基于经理人期望效用函数为其工作努力程度凹函数的前提假设,建立了一个模型。其得出的结论是,当经理人行为仅对产出均值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作用大于股票期权;当经理人行为对产出均值和产出方差共同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却无法发挥。Richard A Lambert和David Lacker(2004)研究发现,在既定的努力程度下,以不同形式激励经理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减函数。因此,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刘浩和孙铮(2009)从激励的影响、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税收与现金流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分别进行了研究。目前来看,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研究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一)主要监管法规

1、针对上市公司

以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政策框架。2008年,中国证监会又相继《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对激励对象范围、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制定激励计划时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先后联合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外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办法》”),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规范。由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存在实施条件过宽、预期收益失控、业绩考核不严等问题,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二)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三类:一是董事,二是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中,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四、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行权价格。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的取得完全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工作使得公司的股价超过行权价,以获取收益。股票增值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实施,不需要进行真正的股权变更和股票发行。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不用为行权支出现金,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另外,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比较小,只需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向其支付即可。

1、授予方式

可一次授予或多次授予。如果分多次授予,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且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2、行权价格

根据《境外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根据《境内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

3、行权限制期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4、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但不能将该权利用来质押、转让或偿债。

股票期权在价格、授予方式、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等各个方面均与股票增值权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增值权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股票期权行权时,被激励对象需要先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再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来实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行权时,直接由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向被激励对象现金支付。

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来源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股份,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反之,如果预定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权收回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

1、个人出资水平

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2、禁售期和解锁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限售期满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认购成本价购回注销。

五、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的区别

(一)基本权利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性质的激励方式,而限制性股票则属于“期股”性质的激励方式,不同性质带来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持有者拥有行权的权利,但没有行权的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持有者可以不行权,从而避免损失。限制性股票持有者需要先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当股价低于买入价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三者相比,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

(二)激励标的物不同

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将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激励对象后,也将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并不真正拥有公司的股票。

(三)激励主导作用不同

相对而言,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才。持有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使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行权才有意义,否则持有的股票期权将毫无价值。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时,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为零。而只要股票价格不为零,限制性股票对持有者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价值。

(四)收益实现方式不同

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来说,被激励对象均需要先使用自有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够实现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进行兑现。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五)估值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值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这种估值方式受到模型参数的影响,对于参数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一些参数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容易被公司经营者所操纵。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计算简单,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和个人出资价格之差。

六、结语

从实践中看,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上最流行的激励方式,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适合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股票上涨空间较大,而股票期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方面更为有效,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方式。同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规模较大的成熟型企业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来激励员工。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求稳,而不是求快,经营决策以规避风险为主。如果公司股价下跌,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限制性股票的“惩罚性”,可以有效避免股票期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的问题。

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部分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这种工具,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均涉及到管理层将最终持有公司股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往往比较敏感。股票增值权的持有对象并不拥有公司股票,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付强,吴娓.限制性股票奖励、激励性股票期权与企业薪酬制度的选择[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5;11:50-51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三板”市场 发展特征 中小企业 融资

一、“新三板”市场的形成背景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报价系统,是专门为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的平台,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组成部分。因为在“新三板”的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被称为“新三板”。

2007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和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开始试点。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新三板”试点以前,三板市场并没有接纳新公司股份“上市”的职能,而仅限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问题,以及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新三板”市场的试点使得原来的三板市场焕发青春,其诞生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并将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三板”市场的当前发展特征

1.市场结构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中,前三个市场具有较高的上市门槛,也因此挡住了绝大部分处于成长中的中小企业。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数据,截止2011年6月3日,共有2206家公司在沪深主板市场上市,总市值为258101.6亿元;584家公司在中小板上市,总市值为31477.6亿元;224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总市值为7309.9亿元;而在报价转让系统上的挂牌公司共有85家,总市值为211.4亿元。如果按市值统计上述资本市场的各自所占比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比重分别为86.9%、10.6%、2.5%、0.07%。可见,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所占比例微乎其微,这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是极不吻合的。

考查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从交易所市场到场外市场依次形成一个金字塔的多层次结构,交易所市场处于塔尖部分,主要服务于成熟的大型企业,而场外市场则处于塔基部分,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呈现出了倒金字塔结构,这与我国现实经济体中中小企业占大多数的比例是极不吻合的,因此也无法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服务。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立背景有关,我国的证券市场成立于上世纪的90年代,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刚起步,中小企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对股权融资也尚无需求,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也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与西方国家先有自发形成的场外市场,后成立集中交易的交易所市场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恰恰相反。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路径具有特殊性,但是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证券市场结构只有和实体经济的结构相匹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功能完善的场外市场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的基石。

2.“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受限。

从2006年1月开始,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此后,“新三板”作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开始吸引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关注。

据统计,2006年开闸试点至今,共有15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18次定向增发,总融资额达7.83亿元,平均每次融资4300万元。其中,北京时代挂牌至今已经完成了两次增发,此外,久其软件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实现转板,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成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楷模。“新三板”市场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建立了一条渠道。

虽然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价值发现和融资功能已初步显现,但其规模仍然有限,方式也比较单一。目前在报价系统主要采用定向增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属于私募股权融资的性质,因而不能公开招股,并且根据规定在刊登定向增资公告前就要确定融资价格、融资额和融资对象。当前“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依然有限,这也是“新三板”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3.挂牌企业股份流动性较差。

截止2011年6月,“新三板”市场85家挂牌公司,总值211.4亿元。“新三板”作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虽然吸引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关注但仍只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但“新三板”扩容试点到目前为止仍未正式推广。截止2011年6月,在新三板上挂牌企业85家涵盖了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文化传媒等新兴行业,2011年截止目前,累计成交422笔,成交股数3825.1654万股,成交金额2.3620亿元。与当前日成交金额3千多亿元的沪深主板市场相比,三板市场的规模极不对称,挂牌企业股份流动性差,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三、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的利弊分析

对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目前国内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都对上市企业提出了较高的主体资格、公司治理、股本规模以及财务方面等要求,这也使场外市场成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必然要考虑的选择。然而当前我国的“新三板”市场运行中的不完善,使得中小企业对于是否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犹豫不决。本节将对中小型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利弊作详细分析。

首先,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必将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团队凝聚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规范企业运营,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中小型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持续信息披露,这有利于企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新三板市场的信息公示机制和主办报价券商及证券业协会的第三方监管制度,有利于增强潜在客户对企业的了解和信任,降低信息沟通成本,是一种有效和便捷的方式。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

2.有利于增强股权激励对人才的吸引力。

对中小科技企业而言,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仅靠高薪酬在当前社会已很难留住高端人才。虽然很多中小企业以内部分股的方式对骨干员工进行激励,但是股权激励吸引力的大小取决于股权的流动性和定价。企业股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将极大地提高企业股票的流动性和价格预期,股权激励对优秀人才将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3.有利于增强定向增发的吸引力。

中小科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由于股票具有了较好的流动性和定价机制,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及私募基金的关注,从而增加了该企业定向增发的价格空间。

“新三板”市场虽然对于中小企业有上述多项有利因素,然而,由于当前“新三板”的制度还不完善,转板机制以及交易规则都没有明确,这给挂牌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不确定性。总体来说,这种制度不完善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或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制度将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压力,同时也给企业的债权人、客户和商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影响。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信息都需要定期公开披露。由于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该企业股票今后能否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的发行和上市,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不管现实经营状况如何起伏,都必须要确保财务指标符合今后在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最低要求。然而根据三板市场的管理要求,挂牌企业在财务数据上进行调控的可能性很小,这就给企业经营者带来较大经营压力。同时,中小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经营状况不稳定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挂牌“新三板”市场的中小企业的财务不佳状况在信息披露制度强制下定期如实地暴露给企业的债权人、客户和商,将会影响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及企业产品的信心,从而影响到该企业的融资和市场销售。

2.在“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为以后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和上市增加变数。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会带来股东人数的增加等不确定性。我国证券法对非公众企业有股东不超过200人的限制,此外,频繁的股权交易会使企业的股东资料难以搜集,这些都为今后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带来不确定性。另外,挂牌“新三板”市场之后也为持有企业股份的公司高端人才提供了转让套现机会,从而造成人才流失。

3.增加了企业在中小板市场或创业板上市的无形成本。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首先要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除了给主办券商和中介机构的经办费用之外,每年还要向交易所和主办券商缴纳一定的费用。此外,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之后,在信息披露制度下,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都无法在今后中小板或创业板IPO之前进行适当调整或由投资银行进行一定程度的包装,这将为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增加不确定性和无形成本。

四、总结

随着体系结构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未来发展必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然而当前,由于“新三板”市场只能为中小企业的现有股份提供转让平台,而不具有股票发行和融资功能,所以挂牌新三板并不是中小企业的最终目标。因此,当前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现实经济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在逐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和交易规则的同时实现稳步扩容,并服务于最广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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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翔,阙紫康.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战略研究[C].深交所研究报告,2004.

[3]齐飞.新三板:IPO"学前班"[J].中国企业家,2009(3).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新三板;融资;利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一、私营企业融资环境分析

1.债务融资环境有限

由于当前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使得大多中小型私营企业发展困难,中小型私营企业由于资本周转速度缓慢,资金相对不足,商业贷款困难,给其发展带来严重阻碍。现今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外部融资主要从信贷市场以间接融资方式获得,但大多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都在省级分行手中,主要向大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而中小型私营企业要获得贷款则需要以财产抵押,使得中小型私营企业融资渠道有限,不利于其发展。

2.资本市场环境不成熟

成熟的资本市场结构往往是底层板块挂牌企业多,顶层板块挂牌企业少的分布模式,而我国则呈现出倒三角的分布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3月我国资本市场中处于顶层的挂牌企业有2500多家,中小板企业只有700多家,创业板市场也只有400多家,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已建立了资本市场的基本框架,但距离成熟的资市场环境仍有很长的路。当前我国底层板块的融资能力较差,流动性不足,因此底层股权交易市场需要不断创新,提高其融资能力,方可改善中小型私营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环境。

二、私营企业新三板上市的利

1.提升私营企业市场价值

新三板上市对传播中小型私营企业品牌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私营企业的信誉,实现自身品牌价值。私营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上市可以增加市场关注热度,也有利于实现规范化管理体制,这也是对私营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市场潜力的肯定,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同时,新三板市场上市后,还可以为中小型私营企业提供交易平台,有利于提高股权流有浴

中小型私营企业在挂牌上市前会接受证监会的统一监管,通过及时披露完整的公司信息,有利于提高私营企业的企业信用度。同时,在私营企业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可以为其争取更多的信用贷款,助力私营企业扩大规模,而私营企业在挂牌上市后,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客户,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有利于私营企业长期的持续稳定发展。

2.拓展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新三板市场可以为中小型私营企业提供资金募集平台,拓展其融资渠道。当前我国私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为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上市,可以给市场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给私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融资渠道。

随着私营企业新三板上市,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明确私营企业股权结构,开展股权改革制,有利于私营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新三板也能对私营企业的资金进行有效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增加私营企业的财务透明度,有助于投资人更好的了解企业运行状况,也能提高其市场地位,提高私营企业的资金积累速度。

3.扩大私营企业资本市场

私营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上市,一定程度上能规范其管理流程,有利于私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私营企业适应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满足私营企业主板上市要求,以便进入更好的资本市场,给私营企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私营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由于面临着退市和兼并的风险,会使得私营企业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其市场信用,同时,私营企业通过股权激励制度,能为企业保留和吸引先进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更加有利于私营企业的持续发展,给私营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4.完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

由于新三板对于纳税行为和产权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使私营企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从而实现其制度创新,给私营企业带来长远发展空间。私营企业在全面分析内部环境的基础上,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的优势和劣势,以便于更好的进行市场定位,同时,私营企业通过新三板上市能够实现股权转让,整合社会资源,有助于完善其股权结构,从而完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私营企业新三板上市的弊

1.信息公开的负面效应

私营企业新三板上市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公司信息,比如财务状况和运营状况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一定程度上会给私营企业带来影响,其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加大管理难度。信息公开使得私营企业财务信息状况被市场所了解,降低了私营企业中小板的灵活性,因此会给私营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一些负面效果,不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

2.成本费用增加

中小型私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时,会产生相关费用,比如挂牌费、律师费和会计费等,着对中小型私营企业来说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据有关数据表明,新三板上市公司大致需要85万元左右的挂牌费用,40万元左右的律师服务费,30万元左右的会计费用,相关性成本费用的增加也会阻碍中小型私营企业新三板上市时间,并且在新三板上市后,需要定期缴纳相应的费用,这些都无形的增加了私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使得其投资投资成本不断增大,不利于私营企业的长期发展。

3.骨干员工抛售股份

中小型私营企业新三板上市后,便为企业股份持有人提供了相应的股权转让途径,而其骨干员工在抛售股份后,会引起群体抛售反应,严重影响私营企业的经营效益,甚至会导致员工离职,给私营企业发展带来人员危机,增大私企经营管理难度。同时,私营企业员工通过转让股份,倘若获得较高收益,则会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企业团队合作与交流,不利于私营企业长期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诉,中小型私营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状况,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切实慎重考虑是否进行新三板挂牌上市,此乃关系到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存亡。如若上市利大于弊,能给私营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则可以选择新三板上市,反之则不可以选择新三板上市。

参考文献:

[1]邵明东,段骅.国内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利弊研究[J].时代金融,2015(35).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第5篇

“职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制度资源,是一种运行机制,是一种运作工具,运用得当会对企业运作产生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作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对“职工持股计划”这一有效的制度资源和运作工具有一个清楚和深入的了解。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如果能够对“职工持股计划”这一制度资源有深入的了解,设计出的方案,对企业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会产生重大作用。

设计“职工持股计划”方案需要首先了解方案有哪些要件,然后要清楚设计这些要件时需要考虑哪些企业的内外部因素,还要了解与“职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工具。这三个方面是设计一套“职工持股计划”方案必须掌握的。

一、职工持股计划”方案要件

不同企业的方案要件有不同的途径选择和实施方式,下面是要件的主要途径选择:

(一)股份来源:增量发行、存量转换。

(二)资金来源:职工直接出资、职工工资抵扣、企业资助、银行贷款。

(三)授予对象:全员持股、管理与业务骨干持股、经营层持股。

(四)授予时机:在何时授予。

(五)授予条件: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其他条件。

(六)分配比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阶段企业的经营层、业务骨干与职工持股比例分配应该不同。

(七)载体选择:个人、持股会、持股公司、综合公司。

(八)形态选择:福利型、风险型。

(九)工具选择:实股、虚股、增值权等。

(十)股权管理:转让、回购、收益分配等。

(十一)交易方式:付款方式——一次付款还是分期付款。

定价方式——平价出售还是折扣出售。

(十二)职工参与机制:职工如何参与。

(十三)计划终止:终止条件、终止后的管理。

以上这些方案要件如何设计,决不是“简单”的或随意的,它与企业战略及企业的运作有必然的联系。必须以企业战略为前提,并充分考察企业内、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决定,这样设计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方案要件设计的因素

(一)“职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作用

“职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可以有多种,以何种目的为主,对方案的设计会有重要的影响。“职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雇员进行激励以解决矛盾。产权激励是最有效的激励手段,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员工股权,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践证明通过对雇员的股权激励对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明显的作用。

2.人力资源开发。企业人才是稀缺资源,是企业竞争致胜的关键。而人才又是企业之间争夺的焦点,要想留住人才,给予股权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职工持股对鼓励职工进行人力资源的自我开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3.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企业制度。产权多元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以职工持股形式实现的产权多元化比外部产权多元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更明显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4.防范恶意收购。由于职工股份的相对稳定性,以及职工普遍不愿企业被别人收购而导致失业危险,所以“职工持股计划”是防范恶意收购的有效方式。

5.业主产权变现。当业主想要退出企业,出售产权取得现金时,将企业出售给本企业员工是有一种效率的交易方式。

6.实现利润共享。这是企业经营的更高理念,是企业的一种理念,所有者与雇员共同创造财富、共同拥有财富,实现民主。在共享的过程中创造更多的财富。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综合性的。但是,“职工持股计划”的作用无疑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企业为一种主要目的实行“职工持股计划”时,必然同时发生相关作用。如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实行“职工持股计划”时,必然发生产权结构的变化,也同时会产生利润共享作用。

7.优化财务结构。“职工持股计划”对企业的成本、利润、税收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企业可以利用它优化财务结构。 (二)“职工持股计划”与各方面的关系

1.“职工持股计划”与企业战略的关系。企业市场战略是采取扩张战略还是采取收缩战略,直接到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方式。如果企业采取扩张战略,则职工持股资金来源宜采取增量方式,反之则应采取存量转换方式;企业的融资战略是利用资本市场,还是利用货币市场,也会直接决定职工持股的载体选择。如果企业融资战略是股票市场,则应采取间接载体。如果不全面考虑企业战略,则设计的方案可能会与企业战略相悖,其后果可想而知。

2.“职工持股计划”与财务、税收的关系。企业可以利用“职工持股计划”所具有的成本调节功能,自主调节成本与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并调节纳税额度。企业的利润与现金流量制约着回购政策的制定。

3.“职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特点的关系。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同市场特点的企业“职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设计会有很大差异。比如,传统行业与高新技术行业“职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要件设计是有不同的。同一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的“职工持股计划”方案在资金来源的解决、持股比例的分配、工具的选择方面也有区别。垄断行业如果实施“职工持股计划”,其激励作用就不大。竞争行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激励作用就很大。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关系外,“职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与企业的管理方式,与企业的职工结构,与企业的规模,与企业的资本——人员结构等方方面面都有密切的关系。

以上这些关系在不同方面、以不同的程度影响着“职工持股计划”方案中的各种要件的设计,在方案设计时必须综合全面考虑。

(三)“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

,“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都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各地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并且与《公司法》等全国性、法规不完全一致,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运作职工持股涉及到许多法律。因此设计“职工持股计划”方案时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充分熟悉。

(四)“职工持股计划”的类型

是实行风险型“职工持股计划”还是实行福利型“职工持股计划”,是采用杠杆型“职工持股计划”还是采用非杠杆型“职工持股计划”。这个问题取决于企业现状与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理念,如果是衰退期的企业则不可能实行福利型的“职工持股计划”;如果是成长期的企业则可以实行福利型的“职工持股计划”,但还要取决于所有者的意愿。

三、“职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工具

与“职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工具多种多样,主要有股票期权、虚拟股权、股票增值权等,还有年薪等非股权薪酬工具。每种工具的特点和作用是有区别的,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工具组合,就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工具的作用。正如药理一样,不同的药配合在一起服用就会比服用单一的药物能起到更明显的作用。

另外,除了合理的设计以外,实施与运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职工持股计划”从设计到实施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在有了的方案后,企业自身还必须深入掌握“职工持股计划”的运作和作用机理。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