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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绍政发〔*〕49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趋缓,但市场房价仍然处在高位运行。为切实稳定全市住房价格,制止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定房价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稳定住房价格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既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又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房地产企业充分了解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有关方针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把住房价格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常规与非常规的政策法规界定清楚,让房地产企业完全了解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使企业真正自觉支持调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与调控房价有关的部门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坚决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住宅项目的审核,制定好政府有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国土部门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严格把握住宅用地政策,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确保供地信息公开,同时报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备案;建设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降低居民被动性住宅需求,加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规模;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好住房布局、套型结构关,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的户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比例达到70%的要求;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同管理,规范房地产广告的诚信行为;建管部门要严格住宅工程的结构图纸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不予开工;新闻媒体对稳定住房价格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倡导理性的投资和购房行为。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多层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中低价位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试点开发,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
要按照《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5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严肃销售行为,严格明码标价,决不允许标价之外随意加价、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商品房销售合同履约,认真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定价备案和销售合同备案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在核定价格前应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意见;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对拆迁安置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安排的专项用房,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控制价格,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廉租房的租金,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提高房地产信息透明度,引导居民理性购房
市政府指定*市房地产公众信息网公布市区相关房地产信息,其内容为:(一)政府定期公布土地供应计划、拆迁计划,市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工、在建、竣工面积及建设进展情况;(二)住宅土地招拍挂出让成交后,国土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地块面积、建筑面积、成交价格、绿化率、容积率等信息;(三)住宅建设项目预售证发出后,房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楼盘总体情况(总套数、房型面积等)、实时销售情况(合同成交房号、价格、面积等)。
一、围绕稳定物价,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价格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干预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今年全年都应当严格把握属于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力度和节奏,充分考虑其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防止出现轮番涨价;执行各项促进生产、保障供给的价格措施,着力保证粮食、肉类和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供应;继续落实好对主要农副产品运输过程的收费减免政策,畅通重要农副产品的绿色通道。
2、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适应形势变化,适时修订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将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大、省内供不应求、价格波动较大、或列入价格改革的重要商品纳入监测范围;加大重要商品的监测频率,扩大重要商品批发市场的监测网点,特别是加强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变动进行监测,注意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及时报告异动预警信息,加强价格形势和重要商品价格动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调控市场服务。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苗头时,立即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和巡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和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巡查,密切关注粮食、食用油、肉禽蛋奶、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市场价格动态,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规定等违反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2008年1月13日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查处。
4、加强教育引导。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和企业诚信建设,及时政府有关政策和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府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物价稳定;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稳定社会预期。
二、围绕科学发展,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5、推进电价改革。考虑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需要、新机组投产造成的购电成本增加等因素,适时疏导累积的电价矛盾;开展销售电价分类改革,按照国家销售电价分类改革方向和具体部署,逐步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合理调整销售电价分类比价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加强脱硫电价管理,继续梳理合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积极运用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的电价政策,加强对生物质混燃发电项目的价格监管,进一步优化我省电力能源结构;进一步完善大型高效机组替代小火电机组发电电价政策,落实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能调度的电价政策;开展电煤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数据调查报送制度。
6、完善管道燃气、成品油价格政策。制定进口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和能源结构的优化;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做好理顺成品油价格的相关工作。
7、加快综合水价改革。按照我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贯彻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尽快实现城市供水“抄表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进一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的计价方式改革。
8、加强垃圾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83号)规定的目标要求,落实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
三、围绕民生民心,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
9、加大医药价格改革力度。贯彻国家发改委控制药品价格的精神,继续降低偏高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发改委即将公布的《药品定价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和行为;贯彻国家制定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农村医药价格管理方式方法,研究探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医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差别政策,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定和调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探索按病种收(付)费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
10、进一步整顿教育收费。切实贯彻国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杂费政策,做好有关收费政策的落实;根据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我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规范幼儿园代办费收费行为;结合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完善教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11、继续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完善土地价格管理,推进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制度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切实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梳理涉及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继续做好住房建设中“两管三线”特别是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规范工作;贯彻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12、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管理。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储备订单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完善农业用电、用水价格政策,对化肥生产用电和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
13、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会同省财政厅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部门进行梳理、归并,并向社会公布;贯彻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为合理制定收费政策提供依据;开展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在收费审验合格的基础上,对相关收费单位重新发放新的收费许可证;继续抓好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以及农民跨地区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切实减轻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农民的不合理负担。
14、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出台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
15、进一步强化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加强对垄断性行业的定调价和定期成本监审,在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必要时要做好对公布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进行成本监审;逐步建立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成本资料库,为核算定价成本奠定基础;加强成本监审配套法规建设,完善和规范相关行业调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成本监审人员业务素质,树立成本监审机构的公信力。继续做好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加强粮、烟和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调查,规范种植意向、成本预测和农资购买等专项调查,为政府制定价格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围绕社会和谐,大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6、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教育收费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免费政策、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和高等院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医药价格检查,重点检查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房地产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一房一标价”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房地产中介收费情况;资源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差别电价、脱硫加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促进节能环保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涉企收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技术监督和各类协会、中介组织向企业收费的情况;涉农收费检查,重点检查化肥、饲料、农药、农业用水、农业用电等农资销售价格,稻谷、小麦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农村医疗等涉农收费;对电信、邮政等垄断行业的价格检查,重点检查这些行业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欺诈及改变计费方式变相涨价等行为。
17、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在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多发领域,继续组织开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行动,提高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识别、定性、取证、处理能力;加强重点时段监管,组织开展重要节假日和“两会”、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市场价格检查;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推行明码实价试点,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信息记录和公布制度,净化消费环境和经营环境。
18、畅通价格权益诉求渠道。推进全省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价格举报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提高价格举报案件的办理效率;对案情简单的案件,要迅速办结,并回复举报人,对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要及时把办理进度告知举报人。
19、提高价格认证服务水平。促进价格认证机构、行为、技术的规范化,进一步推动价格诚信建设;加大专家库的建设力度,形成全省性专家网络;加强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做好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起草;将涉税、涉烟工作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延伸认证工作范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开拓围绕重点项目建设的价格认证业务和矿产资源价格、假冒伪劣药品价格鉴定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新业务。
五、围绕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
20、注重总结推广。适时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工作经验,提炼各地的工作特色和好的做法;按照“公示价格政策、解决价格矛盾、价格信息、建设维护价格服务网络、引导规范价格诚信建设”这一基本要求,扎实做好价格服务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联系、岗位责任、情况报送、效果反馈、业绩考评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的价格服务新路子。
21、扩大服务范围。进校园方面:进一步拓展进校园网络的覆盖面,把加入进校园网络的学校拓展到初中以上学校,重大的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通过网络向社会征求意见。进农家方面:紧紧围绕“四项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企业方面:巩固与完善五项制度,即挂钩联系制度、企业缴费登记监测制度、物价员制度、公示栏公示制度、提醒告诫制度。进医院方面:认真探索推进“进社区医院”工作。进景区方面:开展巡访,查找薄弱环节,加强督促指导。进社区方面:继续促进条件成熟的社区开展活动,建立社区价格服务队伍。进商场方面:继续开展“诚信商场”、“信用单位”的评选活动。
22、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健全物价员队伍,对于已经建立起物价员队伍的地方,要对义务监督员、物价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价格服务与监督的水平;尚未建立物价员队伍的地方,要积极参照兄弟市、县的做法,想方设法把这项工作做起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20*〕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从20*年起,对县城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做到应保尽保。到“*”末,全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县城区城镇居民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乡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及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资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末,县城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达到30%,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局会同房产局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管理部门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中选择。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对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物价局核定后方可销售。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相关部门联合确定,政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房人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改造和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小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遵循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居民改造的意愿、改造方式、资金筹集、运作模式、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和配套政策建议等,进行旧房屋的拆除、新建及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当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和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价格工作观念创新
目前,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由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任务主要集中在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行对价格总水平的有效监控、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等方面。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促进工作职能和方式方法的转变,应坚持把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放在首位。
价格改革要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条件。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价格改革对调整生产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要针对价格领域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放开已经形成竞争或放开后利于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和完善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强化成本约束,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严格依法行政,整顿规范价格秩序,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价格调控监管要始终以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为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经济的、人为的诱发价格波动的因素,如果出现市场价格动荡,势必导致市场混乱,干扰市场配置资源信号,危及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因此,要不断健全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机制,依法对市场价格予以引导和适时适度的干预,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破坏性,处理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要不断转变职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价格管理由僵化的计划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和深化,价格部门必须破除“就物价论物价”的思维定式,始终坚持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想大事、谋全局,尽可能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功能,促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价格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管理。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减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二、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聚合点,价格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因此,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基本目标和要求。而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的根本途径,就是要以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为保障,实现价格决策民主化,保证决策的结果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在推进价格决策机制改革的进程中,努力探索把集中民智、体现民意与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依法严格执行政府价格决策、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审价等项规章制度。
三、多项措施并举,努力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必要条件。历史经验表明,在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得到改善,社会保持祥和安定。反之,就会出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人民生活受到影响,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近几年,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局部地区、个别品种价格出现过异常波动,全国及我市价格总水平一度上涨较快。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们把保持价格总水平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强化监管,保持了我市价格总水平处于全国较低水平,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见微知著,未雨绸缪,研究制订了我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处置方案》,明确了在市场价格出现戒备、紧急、特级情况下的处置应对措施。2003年“非典”时期、2003年食品油价格波动时期、2004年禽流感爆发时期以及最近出现的粮油价格上涨,我们都及时启动《预案》,各种措施快速到位,有效进行了处置应对。二是不断健全市场监测和成本调查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已经形成了拥有336个监测点,14大类3400个监测品种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378个调查户,126个调查点,9大类54个品种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体系。各种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为宏观决策提供了大量基础性依据。三是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在全国率先创造了市场巡查方式,综合运用监督、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遏止了大量可能引发市场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和医疗服务、教育、电力、燃气供水、成品油等关系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三年来,全市出动监督检查人员12万多人次,处理价格违法案件1651件,经济制裁金额9095余万元。
四、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价格问题
“上不起学,冶不起病,买不起房”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上述三个问题上一直保持了强大的工作力度。在整顿治理教育收费方面,研究拟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出了以逐步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补贴生活费为主要内容的“两免一补”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规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收费、普通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收费,重新修订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经费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落实治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政策规定,重新核定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降低了中小学教材价格。在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多次降低药品零售价格,降低了医院销售药品加价率,在全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了按实际进价加15%的药品零售价格政策,调整完善了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办法,降低了药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和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对药品和部分医疗器械价格,实行了网上公示。制定公布了我市定价药品目录,明确了定价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具体内容。在规范房地产价格方面,与有关部门一起,按照带房型设计、带开竣工入住时间、带销售价格和带销售对象的“四带条件”,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招标工作。针对房地产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提出了稳定房价的具体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合理制定了廉租房、经济保障房等社会保障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基础设施定向安置住房价格,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收费行为。
一、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继续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价格工作的首要任务。把握好深化价格改革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努力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2、严格控制政策性调价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情况,严格控制20*年政策性调价项目。授权区县管理的项目,各区县要在调整价格之前,报市物价局备案,未经市物价局同意的,不得自行出台。
3、必要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对价格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行政干预措施。
4、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报告工作。认真执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各项规定,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定人、定时的重点监测,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加强分析和预警,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
5、加强成本调查工作。认真落实成本调查工作制度,加强粮食、生猪、食用植物油、鸡蛋等主要食品生产加工状况、成本收益变化情况以及农民种植养殖意向等调查工作。积极开展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6、坚持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市场巡查工作责任制,重点开展节假日和特殊时期不间断的市场价格巡查,以食品市场为重点,了解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好关系市场稳定、社会安定的苗头性、倾向性价格问题。
7、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运用提醒、告戒、劝阻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经营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二、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8、将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作为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任务。在严格控制价格涨幅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境保护收费等方面的改革。
9、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对电解铝、氯碱、铁合金企业的电价优惠,适当提高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对风能、太阳能、垃圾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上网电价。积极稳妥落实国家其他有关电价政策。
10、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对再生水继续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稳步推进农业灌溉用水、农民生活用水的价格改革。继续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推行惩罚性水价。
11、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试点。
12、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征管工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健全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
13、加强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的增支综合直补制度,保持粮食和农资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14、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依据国家关于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逐步健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15、加强收费管理。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工作。全面整顿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改进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保证国家和我市各项支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16、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源性产品、药品、房地产等价格和涉农、环保、教育、医疗、电信、邮政等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畅通价格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
四、认真处理解决好民生价格问题
17、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的联动机制。
18、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强化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行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19、加强医药价格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药品降价措施,分期分批降低并公布地方《医保目录》增补的药品零售价格。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价格工作。严格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定价程序,引入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制度。
20、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严格审核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定向安置住房和平房改造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继续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四带”招标工作,探索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方式方法。完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五、强化价格基础工作
21、全面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认真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进一步加强前期价格调查,中期方案论证和后期跟踪评估,健全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
22、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举报和价格工作程序规定,落实市政府对企业“三步式”执法检查的要求,规范价格执法行为。
23、进一步完善价格法制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重新修订有关价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成市政府规章《*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起草报审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价格法》实施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
2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将价格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程序、决策结果、监督措施等事项公开,进一步增强价格工作透明度。
25、继续做好价格认证和信息服务工作。继续拓展涉案财物价格认证工作领域。加强价格政务网、价格信息网和医药价格信息网建设,不断提高价格信息的实用性和准确性,改进价格信息的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26、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全面坚强系统队伍建设
27、按照思想统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行动一致的要求,充分发挥系统整体合力。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及时安排部署不同阶段价格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好的做法和措施形成制度,全面提高系统工作效能。
28、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干部队伍建设,调动全体干部努力学习、创新思维、扎实工作、追求上进的积极性,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29、切实转变作风,全面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价格工作的需要,选择重大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