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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金融改革是个大题材。本周二,这类题材股虽然出现了分化和调整,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这项改革能够影响全局和起到全盘皆活的效果,因而会继续深化,这个题材也会持续引起市场的关注和炒作。
金融改革去年就有动作。去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少数个股随即被热炒。浙江东日因持有温州银行5.17%股份,股价在短短的十几个交易日就被炒得翻倍。相比当前这股炒作金改概念股的热潮,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和题材股的炒作,只是前奏曲,而真正的金融改革今年才拉开大幕。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金融改革的10条政策。7月19日央行宣布,决定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8月份,苏宁云商和凯乐科技先后申报设立民营银行。8月下旬,国家级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从金融改革的角度来说,这是目前中国最大的金融改革试验,涉及到行政改革、权力下放,减少贸易与投资的管制和审批,为资本项目自由化和人民币可兑换进行探索,为促进贸易特别是服务贸易、金融和投资的发展提供经验。到9月,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的讲话和在伦敦《金融时报》的撰文,都强调了金融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中国进行金融改革的坚定决心。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求是》杂志撰文:加快推动我国包容性金融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这些都对金改概念股的炒作起到了引导和支持作用。最近,申报自贸区试验和金融改革方案的地方日益增多,如天津、广东等,又如浙江义乌金改专项方案出炉,武汉金改方案上报国务院等。相信今后各地的金改方案会陆续上报和出炉。而每一项金改方案,都会牵动一批相关的上市公司。最近冒出来的金改概念股已经令人目不暇接。如申办民营银行的苏宁云商、凯乐科技、美的集团;参股商业银行的浙江东日、新潮实业、威海广泰、浙江广厦、新湖中宝;涉及担保、典当、租赁业务的香溢融通、通程控股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北京君正、上海钢联、东方财富、大智慧等;注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更多,如华峰氨纶、正泰电器、浙江富润、联化科技、康恩贝、江南高纤、红豆股份、利欧股份、广宇集团、中炬高新、浙江永强、众和股份、棒杰股份、金山开发等。这类个股虽然很多,但需要仔细甄别,研究具体资料。如参股商业银行,要看比例占多少。注资小额贷款公司,也要看比例,是否控股,效益如何。不管炒作哪个,都得知所进退。
涉及金融改革最大的板块是银行、保险和信托,而改革所涉及的利率市场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汇率市场化,都带有探索性质,对相关个股的影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这类个股既要积极关注,又要注意控制风险。
关键词:国12条;温州12条;创新;维稳;方向指导;银行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0-0000-01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推出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基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沿海发达地区,以浙江省为例2012年浙江省的民营经济增长值占GDP的比重在61%-62.2%之间,上交的税收占全部税收的45%左右。但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就是,融资困难。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企业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不足,很难的到大型国有银行的贷款融资。这就导致了供给和需求严重的不对称,民间借贷应运而生。由于缺乏政府的认可,和相关管理和规范,温州这个“民企之都”,就一度沦为高利贷的重灾区。去年年底,温州爆发了信贷危机,数十位商人因资金链断裂而逃跑,被称为“温跑跑”。但在那时,民间的融资行为尚处于没有政策指导约束的灰色地带,也引发一次震动全国的民间借贷风波,直接促成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灰色金融机构绕开金融监管,面露“高利贷”的狰狞,不但掏空了实体经济,也使民间借贷成为一个高风险的市场。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承诺金融服务业的改革与对外开放,《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推出是具有现实的迫切要求也是符合长远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一项改革和创新。其中,最能吸引人们眼球和具有现实意义是,温州12条(温州金融改革的要点)与国有12条的区别创新。总体上而言:“温州十二条”在“国十二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分解和细化。温州12条有很强的针对性,温州可以根据这个细则,进行许多具体性的事务。但是“温州十二条”对具体的目标的落实依然不明确,有的还是停留在“方向”的层面,对操作指引性不强。
较强的针对性和创新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一项中提出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形成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也称“温州指数”),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在民间金融领域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温州指数”:“温州指数”将由以下几块组成:一是温州的几百家企业,将把各自借入的民间资本利率,通过各地方金融办不记名申报上来;二是各小额贷款公司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如典当行,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率;四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实时利率。
这样的“温州指数”政策更具有灵活性,更加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能更及时的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等。使民营企业能够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个人境外直投:“国十二条”中指出,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而此次下发的“省十二条”中,则是“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分析人士称,去掉“研究”两字,说明该项工作有了较大的突破。在实质性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使得整个外资直接投资收到鼓舞,增强对外国资本中国市场的信心。其中直接投资是指: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国际投资形式。根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条中,温州的外资投资力量向好,不仅仅提高了融资量,而且伴随的资金的进入更有国外的先进管理技术,这是由于金融改革在融资外,带来的福音。
(3)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在“国十二条”里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而在“温州十二条”中,提及试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从“依法”到“按规定”,其中暗藏玄机。依法到按规定,很明显的增加降低了标准和难度,使小额贷款公司能顺利地改制为村镇银行。这项措施既给了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和生长空间,有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使此类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在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作用,有在有序的监管中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经济可能产生的破坏。
(4)金融租赁、信托进入金改方案:相比之前的改革方案,这次细则里不光对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传统的金融机构做出规划,还表示要争取在温州设立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争取引进一家以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投资咨询等领域,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这是对金融机构的体系的丰富与完善。
为什么在此前还提到过“温州十二条”对具体的目标的落实依然不明确,有的还是停留在“方向”的层面,对操作指引性不强,在此我会举一个例子说明:备受外界关注的“银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在这一次的改革方案中并未涉及。温州民间金融的旺盛生命力和广泛的资金动员能力,就在于其市场化的利率。在温州,地下钱庄的存款利率随季节、物价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变化而变化,灵活性很强,正因为此,其吸引游资的能力甚至超过银行。市场化的利率,可以有效调节民间资金的流动,调动民间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这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切入点。利率市场化是使民间金融走出地下的重要途径,“如果不放开利率,就会推动更多资金转入地下”。但是,此次温州试点却回避了这最关键的部分,这或许意味着,此次金融改革的目的主要是“维稳”,方向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总体看来,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区域性改革,温州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迫切试点迈出了民间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我们期盼着改革的实质进展,更盼望早日分享其实验成果。因此,在温州进行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的同时,也应将一些已形成共识的改革措施,尽快在其他地区推广,坚持实事求是,将改革落到实处。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细化现场检查措施和手段。借鉴《反洗钱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现场检查的详细规定,在《人民银行法》中细化现场检查的措施和手段,赋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询问、要求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证据、查阅业务系统等措施和手段;并细化现场检查的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段充足。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力争在2年内,使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国有序列,培育形成一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干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利用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一)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企业决策责任制度,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要按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搞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强化管理,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企业办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对国有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吸纳境内外各类资金,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中小企业改为出资人明确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依法规范运作。
允许和鼓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投资入股,企业内部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投资入股。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企业主要经营者可以持大股。已改制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在增资扩股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设一定比例的奖励股份,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者。
允许和鼓励有创造能力的人才以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三)鼓励各类优势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资控股或全资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可以企业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补;净资产数额较大,能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适当优惠。
(四)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资产出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或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等。
(五)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比例。
(六)对长期亏损、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列入全国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余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七)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对生活福利性资产先行实施剥离,组建自负盈亏的新的法人实体;进入该法人实体的职工应与母体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体重新确定劳动关系。所办中小学校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八)国有企业实施各种形式改制时,都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进入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就业的职工,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企业有能力的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定合约,分年付清。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1、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1年工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进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按出中心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其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按《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5、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年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6、企业改制时,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有关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预留。
(九)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并办理其它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为基准日期。
(十)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被改革后企业重新聘用的,企业应将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档案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四、国有资产及债务的处置
(十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和备案。资产评估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对以下资产进行核销,核减企业公积金和资本金:
1、逾期3年以上的债权;
2、未逾期3年的,但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债权;
3、近3年内未弥补亏损、报废、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其它潜亏损失。
对于呆坏帐核销要做到帐销案存,防止国有资产隐性流失。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有关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负责追讨;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市产权交易中心应负责追讨,最终核销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对土地资产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予以处置。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弥补净资产负数;如仍不够支付时,可再用其出让金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弥补净资产负数。企业破产时,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政府收回组织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用于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
(十三)企业改革中,凡涉及改变原批准划拨土地用途的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实施办理。
(十四)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凡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由新企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100%从净资产中提留;被担保企业连续3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50%从净资产中提留。提留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资产原则上出售给新企业。
(十五)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或悬空银行债权。
五、营造良好的企业改革发展环境
(十六)支持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的同时,依托本地资源,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协作配套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政、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十八)推进以明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需明晰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比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法人、自然人参股或买断,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各类地方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降低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六、切实加强领导,细心组织实施
(二十一)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协调处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符合实际的改革措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二)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方式,都应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和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指导下制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改革方式、企业资产与负债现状、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资金的来源、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等。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经股东会决议后,仍须召开职代会,并征求工会意见。
(二十四)国有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资产出售、应收帐款核销、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等具体事项,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征得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后负责具体实施。
(二十五)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县区企业改革方案由县区政府组织论证审批;市属企业改革方案由企业归口委办组织论证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批。
(二十六)企业通过改制重组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序列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将情况通报统计局,统计部门应将该企业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计序列中退出。
一、金融市场运行平稳。
一三大市场平稳运行。
全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34.87亿元,银行业。截至2011年3月末。比年初增加27.07亿元,增长2.98%同比增加89.50亿元,同比增长10.59%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94.36亿元,比年初增加18.30亿元,增长4.87%同比增加52.12亿元,同比增长13.22%存贷比42.18%比年初提高0.75个百分点,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
同比增加3.99%新增开户数3905户,证券业。2011年一季度全市证券业金融机构交易额267.15亿元。同比增加38.82%利润总额2955.2万元,同比减少26.72%
比去年同期增加0.97亿元,平安业。月全市平安业金融机构总收入4.97亿元。增长16.94%其中:人寿险保费收入4.09亿元,与去年同比增长21.73%财富险保费收入8796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19%
二大力做好资本市场工作。
韶铸集团改制上市项目工作计划和资产重组方案已初步制定完成。二是积极协调解决仟邦企业上市所需安监、环监材料的审批工作,一是继续推动韶铸集团改制上市。目前该工作已全面启动。该公司在新加坡市场上市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市第一家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市融资工作有望在第二季度完成。三是积极推进在市发行第一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工作,目前该工作已获得市政府同意,局正协调相关单位制定我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方案,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的宣传培训力度,与南雄市政府联合举办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五是进一步调整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育优质企业上市融资。
三推进地方金融市场加速发展。
市共有10家担保公司(其中2家为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圆满完成。截至月末,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全面完成。经过半年的规范整顿。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余额36441.9万元,第一季度,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共料理担保业务18笔,累计担保金额19640万元,其中政策性担保公司占全市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和第一季度累计担保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7.91%和87.98%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作用凸显。二是小额贷款公司铺开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家(其中3家已开业始兴、仁化等小额贷款公司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其余各县(市、区都争取在年内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截至月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8036.6万元,第一季度,累计投放资金304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作用逐步显现。三是积极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工作。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始兴银行开业准备工作稳步进行,同时我市已向省金融办申请第二批村镇银行设立指标,进一步空虚我市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四继续发挥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帮扶作用。
年第一季度,一季度我局继续充分利用好1000万元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共为2户企业办理了转贷手续,累计发放金额3816万元,充分发挥了帮扶中小企业的作用。
五认真做好政策性农房安全的续保工作。
继续认真做好督导工作。年1月完成36843户农户的参保出单工作,局作为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平安工作的牵头单位。确保政策性农房平安覆盖率继续坚持在100%为全市今年其他县(市、区开展续保工作开了个好头。
六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改革金融服务工作。
引导全市银行业平安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等涉林贷款业务和森林平安业务,加强与林改办、人保财险、农信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放力度的平安保证,全力配合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截至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99笔林权抵押贷款(其中67笔为农户贷款累计发放金额2.37亿元,贷款余额为2.16亿元,林权抵押面积40.3万亩;各平安公司共承保林木火灾平安面积共约81.9万亩,保费收入372.9万元,平安金额达3.6亿元。
七探索金融业改革发展。
局多措并举探索改革发展之路。一是加强调研学习,为我市金融业继续发展。前往肇庆市金融局、云浮市金融局学习政府性融资工作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并借鉴其经验,形成调研演讲。二是结合韶关实际,努力争取省扶持政策,积极申报省“十二五”金融重点项目,已申报广东韶关“三农”政策性平安试点项目和广东韶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三是与人保财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安全,拟通过平安保证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
二、积极创新工作思路。
一大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一是充分利用其资本市场战略合作平台,形成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机制,加大培训宣传力度,促进企业上市。二是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探索发行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三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进产业投资基金、产权交易平台、早籼稻交割仓库设立工作。
二突出重点。货币政策已经由适度宽松转变为整体稳健,间接融资投放受限,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资金和政策,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坚持信贷平稳适度的增长。一是国有四大银行应继续履行970亿政银合作协议,发挥国有四大银行经济建设主力军作用。二是要因势利导,继续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资金流向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限制对“三高一剩”项目的信贷投放,确保信贷资金投放结构更为合理、有效。三是积极发明条件,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来韶设立分支机构,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设立工作,拓宽我市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