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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案移送主义;状一本主义;复印件主义;法官心证;辩护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58-02
公诉案件移送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法院进行审查的形式,目前主要存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的全案移送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状一本主义两种方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法官心证和被告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并对庭前审查和辩护等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选择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一、我国公诉案件移送方式的发展历程和改革思路
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移送方式上选择了全案移送主义,96年修订后采用折中的复印件主义;即我国已经历了全案移送主义和复印件主义两个阶段,目前学界主流也是走向状一本主义,并最终确立当事人主义诉模式。
原刑事诉讼制度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并以法院审查为配套措施。原刑诉法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将全部证据材料随书移送法院,以方便承办法官进行庭前案卷审查。这种审查是涵盖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具有明显的法官职权主义特征,所以学者们担心法官在开庭前过多接触控方证据会产生庭前预断,破坏法官的中立性;导致先入为主、先判后审等现象,使法官在法庭上难以听取辩方意见而使庭审流于形式。
96年修订刑诉法吸收了状一本主义的一些合理因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义”,即复印件主义。现行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规定初期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追捧,但随后的评价发生了逆转,认为它不能有效防范法官预断、削弱了辩护权、浪费了诉讼资源,从某种程度上是制度的倒退。
目前我国刑诉处于转型期,对如何改革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可谓众说纷纭。部分学者希望对现有制度上进行改良,逐步过渡到对证据材料的纯程序审,并通过审前讨论会形式来建立预审法官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应直接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实现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彻底分离,并辅之以证据开示制度;[2]当然,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取消复印件主义的公诉方式、借鉴日本的状一本主义,并辅之以专门的预审程序,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二、返回中国传统文化与现实国情看主流改革思路的困境
学界主流认为,在我国确立书一本主义能有效防止法官单方面受到侦查、公诉机关的影响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预断与偏见,能彻底断绝法官被无关联证据所误导的因素;能充分体现抗辩制庭审的理念,保障诉讼结构运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3]但是,状一本主义作为当事人主义的一部分,其程序构建作用不能无限扩大,它必须和相关措施配合才能发挥功效;同时还涉及司法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其难度相当大。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障碍:
首先、法制传统与当事人主义理念相悖。我国受儒家学说影响,从思想深处厌恶诉讼、喜好以和为贵、纠纷重在调解;而当事人主义源于决斗传统,[4]是典型的通过自身努力来维护自身权益。两者历史传统和习惯理念均不同,因而在刑事程序中分别形成为职权主义的社会控制模式和当事人主义的纠纷解决模式,可见状一本主义的精神实质无法在我国实现。
其次、民族法感情倾向于实体真实。所谓法感情,就是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法和感情的一种特殊结合。[5]民族法感情则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养成的对待自身权利和法律救济的态度。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实体、客观真实,实事求是观念深入人心,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都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要变革为程序、证据真实,首先就要改变民族的这种法感情;否则,不论具体制度如何变化,都只能是“穿新鞋走老路”。
第三、现实国情不足以支撑向状一本主义的变革。转变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并不难,难在要贯彻实施该制度就必须建立起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为保护被告人辩护权利而在检察机关实施的证据开示制度、为避免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而实施的预审程序,还要考虑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自身素质、律师的数量和质量、案件的诉讼效率和成本等问题。
最后,应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改革的经验教训。日本的状一本主义程序是刚性化的,不得移送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据;由于庭前缺乏有效的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导致法官很难对庭审起到实质的指挥,导致庭审缺乏效率、案件久拖不决。日本目前的司法改革就提出了创设“庭前整理程序”和完善“证据开示程序”的措施,[6]即在庭前程序中加强司法介入,通过庭前整理程序形成的材料和判断来影响法官的心证,促进裁决的深度和广度。
三、理性制度选择与合理配套措施
鉴于对复印件主义改革的总结和对状一本主义的理性思考,部分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和少数学者主张“回归”全案移送主义,认为:庭前审查的任务是审查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根据,避免公诉权的滥用;而用放弃实体审查的做法来排除“先定后审”的弊端则矫枉过正;加之移送复印件的制度引发新的种种弊端,回到全案移送才是明智选择。[7]笔者也认为,在脱离本国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前提下,许多先进制度都会被扭曲而显得不适应,只能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和模式。正如复印件主义在出台时受到赞扬和实践中却执行走形,也正如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大量引进西方法律而之后又不断“倒退”,单纯希望通过法律条文的变革来实现制度转变是不现实的。
我国目前应采用全案移送主义,并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历程中逐步提高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民族“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感情、转变公民的法律观念,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刑诉制度的转变问题。而现阶段采用全案移送主义不但可以真正发挥职权主义的优势,还能够避免复印件主义带来的种种弊端。当然,我们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官预断、避免不良证据的影响,并推动被告人及其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积极性,以更好的对抗公诉机关。拟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从观念上改变对“法官预断”的贬义理解。不论是英美还是法德,都有预审程序,目的是审核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和不必要的开庭审理。而德国的“中间程序”更是由庭审法官来主导进行,理论上虽存在争议,但实践中运行良好;即使是在改革建议中,也只是部分取消阅卷制,但同时仍保留主审法官在疑问时可以即时阅卷的权利。[8]可见,全案移送方式本身不能与法官预断划等号,关键要看司法执法人员的自身法律素质;即使采用状一本主义,若预审法官的素质不足以排除非法证据,而庭审法官的素质又不足以引导审判,则不良证据的危害可能会更大。
其次、在庭前审查中引入辩护机制并保障辩护职能的发挥。现行复印件主义导致了庭前审查的简易性和易发性,既不能防止公诉权滥用,也不能防止法官预断。在全案移送制度下,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书及其证据材料进行不公开的书面审查,但同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9]这样就避免了检察机关单方影响法官,将法官预断减到最低程度;同时让法官在庭前就发现双方争论焦点所在,以方便庭审时主导双方进行实质性的举证和辩论。
第三、确立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全案移送主义必然产生法官预断,在对预断进行中性(而非贬义)解释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仍不失为“抵消”法官不公正预断的一剂良药。即便法官内心预断存在偏见,当其要把这种预断外化为外在裁判文书时,就不得不谨慎考虑证据的可采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庭审质证中存有争议的证据。
第四、实行庭审程序的定罪、量刑二元化。我国现行的审判程序将定罪量刑程序合二为一,通常法官在法庭上只解决了定罪的问题,而对被告人的量刑往往因受到定罪时心证的影响而显得不尽合理。在英美刑事审判中,陪审团解决定罪问题,而法官解决量刑问题;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太现实,但若将定罪、量刑的程序分开,则法官即使在定罪程序受案卷影响产生不利心证,也不会影响到量刑,以减少全案移送主义对整个案件的不利影响。
小结:状一本主义作为英美法系对抗制模式的一部分,是与其特定的法律文化、民众意识、司法环境紧密联系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引进,必然会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民众意识发生冲突,同时也会因欠缺相应的配套制度、司法环境和法律职业者而发挥不了应有功能,甚至会“执行走样”。反思我国公诉案件移送方式改革的经历与思路,只有回归到真正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全案移送主义,才是理性的制度选择。我们不应盲目追逐世界潮流,要立足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制度并完善其配套措施,才能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发挥其良好功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作者简介:李哲(1983-),男,山西运城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法学研究》99年第3期。
[2]文东福《我国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03年4期。
[3]陈卫东 郝银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4期。
[4]万毅 谢佑平《背景与困境:辩诉交易制度的宏观考察――-兼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三重障碍》,引自
[5]耶林(德)《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04年11月版。该书未对法感情做出明确定义,有些学者认为法感情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任和依赖,决定了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毫不犹豫地对法的侵害付诸行动。笔者以为过于偏颇,应作广义上的宽泛理解,即法与感情的特殊结合或公民对法的态度。
[6]顾永忠 薛峰 张朝霞.《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赴日考察报告》,《比较法研究》05年;转引自王《我国刑事诉讼卷宗移送方式的困境及其改革出路 》,《时代法学》06年2月第4卷第1期。
[7]刘远熙《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的重构》,《学术交流》04年第9期。作者本人并不赞同本观点。
[8]陈卫东《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人大复印资料05年第3期。
[9]孙长永《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中国法学》01年第4期。
[10]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1年版
[13]耶林(德)《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04年11月版
[14]徐静村主编《21世纪刑事程序改革研究》(学者建议稿),法律出版社03年版
[15]孙长永《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中国法学》01年第4期
[16]邓思清《对我国案件移送方式的检讨》,《法学杂志》02年第4期
[17]陈卫东《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人大复印资料05年第3期
[18]刘远熙《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的重构》,《学术交流》04年第9期
[19]王《我国刑事诉讼卷宗移送方式的困境及其改革出路 》,《时代法学》06年2月
[20]文东福《我国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03年4期
各位代表组长、同志们:
根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进行了宣传发动,并草拟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司于21日、22日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及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推进。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
暂时休会。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新晨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同志们,本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在公司党政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部室和员工上下努力,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会前公司有关领导和各部门部长、部员加班加点,起草方案,圆满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让我们对他们不计报酬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连同韶钢松山“10股送3股”的对价方案突破以净资产作为价值评估底线的观念,农产品的创新方案为股价跌破净资产的上市公司推动股权分置改革打开了想像空间,引来市场好奇的目光。
农产品董事会秘书陈小华向《首席财务官》介绍,公司之前考虑过多种对价思路,之所以采用比较特殊的股改方案,一方面原因在于送股不现实,因为按照目前市场平均“10送3”的对价水平,公司总股本38766.34万股,流通股23798.53万股,占61.39%,国家股9726.94万股,占25.09%,非流通股送出7000多万股之后,国家股将变成小股东;另一方面,公司是一家“菜篮子”企业,关系到深圳上千万市民的“菜篮子”,也占香港农产品,特别是蔬菜供应市场的50%左右份额,公司的正常经营是当地社会安定的关键因素之一,股改必须十分谨慎。
“这一方案前期公司和券商、大股东取得沟通,机构投资者也比较认可。”陈小华说,公司股改方案考虑的是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由控股股东承担短期的股价下跌风险,其他非流通股股东赋予公司建立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股份。
截至2005年6月17日,农产品股票除息后的价格为3.35元/股,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国资委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承诺: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在实施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4.25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持有的农产品流通股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承诺价格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公司流通股股票价格(2005年6月17日股票除息后的股价)相比有26.87%的溢价。这相当于公司目前所有流通股股东获得一份期限为一年、收益率确保为26.87%的保底收益权利。
陈小华介绍,关于4.25元/股的“认沽价”,公司此前曾在机构投资者中小范围征求意见。“4.25元/股相对于3.35元/股有0.9元/股的差价,乘以23798.53万股流通股,控股股东需要2.14亿元的资金准备;9726.94万股国家股,按3.35元/股计算,市值3.26亿元,2.14亿元的认购资金准备占市值的65.64%,对价的或有成本相当可观。另外,通过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保障了股东的长远利益。”
关于农产品的创新解决方案,陈小华讲了一个小故事。公告试点后的一天下午,农产品和保荐机构一起走访华夏基金,当天已经有五家上市公司走访华夏基金沟通股改方案,据说因为各家方案大同小异,基金经理已经不耐烦。排在当天最后一家接待的农产品公司,基金经理也只是想随便听听,没想到农产品的方案让人顿时来了精神,最后把华夏基金的老总都吸引过来,听得饶有兴致。
农产品股改方案能否为股东接受,还需要拭目以待,但给市场的一个启发是,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考虑怎么支付对价,更要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形成了很多具体操作方案,其中相对成熟的有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或派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回购、权证等方案。方案最终成功与否即对价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沟通与博弈。
经统计,业已实施或公告的试点方案中以非流通股股东送股为主要方式,统计显示,第二批42家公司平均对价是每10股流通股获送3.3股左右,略高于首批平均对价水平。前后两批46家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
■ 折算成送股模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得对价数量以3~4股居多。从对价支付方式看,比较多样化。仅采用送股方式的有34家公司,采用送股+派现方式的有7家公司,另外,送股+权证(宝钢)、送股+派现+权证(长江电力)、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清华同方)、缩股+派现(吉林敖东)、大股东回购承诺(农产品)方式各有1家。对价支付幅度将直接决定流通股股东认同程度,并在分类表决过程中成为方案能否通过的关键因素。对46家试点公司已公布方案(截至2005年7月25日)进行对价测算与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试点公司对价支付幅度集中于每10股送2~5股的范围(现金、权证等已折算为股票),其中比例在(2,2.99)、(3,3.99)、(4,4.99)股的上市公司分别为23.91%、41.30%及32.61%。可以判断,拟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直接(如送股)或间接(如缩股)对价支付水平在每10股约3~5股的水平时,将较容易赢得投资者的认同;反之,过高或过低的对价支付将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并带来方案的或有修正,对改革实施节奏造成显著不利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随改革进程而呈现多样化特征,但公司在方案选取过程中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灵活处理,充分考虑各类方案的应用限制及自身优劣势。前述四类方案在实施影响因素、实施限制及对二级市场价格的影响差异可以总结如表2。
■ 主板、中小板对价方案侧重和慷慨程度各不同。中小板方案简洁,对价方案较优厚,而主板“捆绑”方案多样,大盘股通过“捆绑”提高对价。中小板对价方案主要采用送股方式,无现金支付,方案简单明了,除苏宁电器每10股流通股获得2.50股对
价外,其他中小板公司每10股流通股获得对价在3股以上(包括3股),其中传化股份和中捷股份支付对价数量最高,每10股流通股获得4.5股;主板公司的对价方案主要采用送股和送股+其他方式。
■ “破净”公司对价支付出现新模式。42家试点公司中农产品、韶钢松山和鲁西化工在股改公告前公司流通股股价低于同期公司每股净资产,其中农产品对价支付采用流通股定价出售的方式,创造了“破净”公司支付定价的新模式,此外农产品和韶钢松山引入股权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第二批试点中,有6家公司在股改方案中同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这6家公司全部是主板的上市公司,其中韶钢松山、中信证券、中化国际和恒生电子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对价后通过拿出一定数额的股份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另外两家公司农产品和金发科技则是通过将部分非流通股份转让给公司管理层从而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农产品引入风险责任金制,在股权激励的同时,也相应有一些处罚机制,尽管处罚力度相当小。
■ 承诺条款多样。作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方案的组成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除了遵循全体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一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两年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5%,三年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10%的规定外,多数公司通过增加承诺条款表达公司拟长期持有股份的决心,减轻市场对控股股东套现、大幅扩容的担忧,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承诺条款主要有:
――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后控股股东承诺两年、三年或五年内不减持,如人福科技、凯诺科技、鑫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五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设定允许全流通后的最低减持价格或减持比例,如苏宁电器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5%以上的股东承诺,限定出售苏宁电器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0元;
――控股股东保持控股地位,国投电力控股股东承诺持有的国投电力股份占其现有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48%。申能集团、上港集箱、广州控股比例高于50%;宝钢集团三年内持有宝钢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67%;
――增持计划,为了稳定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多数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之内,或方案实施后一年内,若任意连续几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某一基准价,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增持直至累计买足一定数量如500万或1000万股股票或者使其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部分公司以增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5%或10%设定。一些大型公司则通过投入累计不超过20亿元、10亿元、8亿元或2亿元资金增持公司股票,如宝钢股份、申能集团、中化国际和韶钢松山等;
关键词:薪酬体系薪酬激励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背后归根结底还是对人才的竞争。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是民营企业的当务之急。而能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又取决于民营企业能够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薪酬体系。薪酬作为企业必须付出的人力成本,同时也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薪酬是一个界定比较宽泛、内容非常丰富的领域,从而导致不同的人对薪酬的看法和认识往往存在着差异。
薪酬对社会具有劳动力资源的再配置功能。薪酬作为劳动力价格信号,调节着劳动力的供求和劳动力的流向。通过薪酬的调节,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薪酬也调节着人们对职业和工种的评价,调节着人们择业的愿望和就业的流向。公司现行薪酬激励存在的问题:公司的薪酬战略不明确;部门职能定位不明确;分配方式比较单一;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缺乏外部竞争力。
一份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可以使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同时又能适当控制成本。事实上,一些企业的薪酬体系能留住人才,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另一些企业的薪酬体系却使员工抱怨不止,满意度下降,这说明必须遵循一定的薪酬原则和要求进行薪酬体系的设计。
要使薪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应坚持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战略性原则。
沈阳YXH公司从成立之初便认为动漫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的形成,需要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相互合作,一个产业的发展更是需要一个完善的产业链做为保障。至此,YXH致力于打造中国动漫产业链中的专业加工、制作环节,将自身定位于专业动漫外包服务,以工业流水线的标准和流程打造动漫外包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流程,努力成为中国最专业的动漫外包工厂。
据了解沈阳YXH数字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做过科学的、系统的职位评价。公司没有认识到职位评价是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个层级员工的薪酬定级仅评主管人员主观印象,没有体现出岗位直接相当价值,员工意见较大。
为了保证企业提供的薪酬具有竞争性,同时又不过大的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薪酬水平调查是薪酬体系设计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因此,本设计也要有市场薪酬水平调查数据为依据,主要参考了沈阳市2008年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从而获得区域内相关岗位的市场薪酬水平,为下一步的企业薪酬水平定位奠定了基础。薪酬问题历来是员工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员工对薪酬制度的改革更是充满了担心与期待。本次薪酬方案设计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充分体现按贡献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薪酬体系,从而有力地支持企业的发展战略并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但是无论多么公平合理的薪酬方案,在付诸实施时也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薪酬改革的失败。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方案实施的保障工作,在组织上、程序上、制度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的薪酬方案能够顺利地推行。
1.组织保障
当一个新的薪酬方案实施,必定涉及到公司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员工队伍稳定,进而影响到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认真对待薪酬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因此在设计薪酬方案之初公司就成立了薪酬改革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薪酬改革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保证了委员会的权威性;委员中包含了公司各个层次的人员,既有管理人员,也有普通员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了沟通渠道的畅通:员工代表都是经部门推荐,通过公开选举产生的,为人客观正直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保证了薪酬改革实施的客观公正性。
薪酬改革委员会成立后,对成员实施了全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薪酬管理的一些基本理论、实施薪酬改革的目的和原则、薪酬改革的思路、实施注意事项等。通过对人员的培训,能够让委员会成员了解薪酬改革的初衷并通过他们传达到全体员工,保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按照设计之初的意图得到严格贯彻。
2.制度保障
尽管关于薪酬管理或者说企业内部管理的很多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可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科学管理的观点。在现代企业中,科学合理的薪酬应该是双赢的,即企业通过薪酬发放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而员工也能通过薪酬的获得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并且薪酬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仅是一种成本费用,也是一种投资激励员工有更大的产出。薪酬管理和其他的管理一样,也是一个积极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市场状况及时进行调整不断地修正,使整个薪资体系成为企业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企业发展提供激励动力。
3.宣传沟通
在制定和实施薪酬方案的过程中,及时的沟通、必要的宣传是保证薪酬改革成功的因素之一。如果沟通不良或宣传不到位,员工可能会担心薪酬改革后会使他们的收入下降,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影响薪酬改革的进程。在薪酬改革过程中通过及时沟通和宣传,让员工认识到新方案的优点,明确他们可以获得的利益,才能让他们成为方案的积极推动者。为了保证大家对薪酬方案的了解,公司在实施薪酬改革过程中,应广泛通过诸如薪酬制度问答、员工座谈会、满意度调查、薪酬改革动员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横向、斜向等多种渠道充分介绍薪酬制定依据和预期的目的。对沟通过程中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以解答,对大家提出的中肯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采纳,对于比较好的建议和意见还适当给以奖励。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增进企业与员工的相互理解,打消员工的思想顾虑得到员工的信赖和支持,保证薪酬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