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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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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土地管理法

旧版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字: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施;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国标”)作出修订[1]。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颁布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与实施,对未来城市规划工作带来的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空间覆盖更为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更清楚;侧重点由“城市”转变强调“城乡”,用地分类与标准更加贴近城市发展和状况,但对习惯了旧标准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如何了解新国标的变化,在工作中运用新国标并掌握新国标的计算口径,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那么新国标和旧国标相比,有哪些变化,为什么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呢?

一、修编的背景

众所周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考虑到自90年代至今,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旧国标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甚至有的分类长时间都无法使用等问题,因此旧国标调整势在必行。

二、新国标发生的变化

1、不仅关注城市用地,更主要包含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地综合利用更趋合理。

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必然伴随着村庄建设用地或镇建设用地减少,通盘考虑统筹发展城乡用地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旧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而新国标的全覆盖可以有效的控制总体土地存量,保证市(县)域范围内每一块用地都有自己的用地性质,并且在规划过程中出现一次,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使市(县)域范围内部土地调整比例充分协调稳定。

加强了与相关规范、法规的衔接

新国标中最大的特点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它加强与现有多种分类规范的协调。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协调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

(2)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3)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4)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5)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新国标的用地分类是以旧国标为基础,不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且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但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同时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新国标明确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由旧国标中的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调整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例如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其中,将旧国标“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等。新国标对所有的用地性质都给予灵活而又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定性。

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调整

用地指标控制是论证规划是否合理的最基本元素。新国标中最显著的特点是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新国标的主要区别是进一步体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各城市的人口、性质和特色,具体条件具体分析,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规划用地指标。实行双因子控制,既减少规划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较现状增加过多而带来城市摊子铺的过大,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等弊病,有利于城市紧凑发展,又可避免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较现状减少过多而带来城市用地发展过紧、缺乏余地的情况。

三、结语

新国标从编制--修订--出台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是现阶段城市发展过程最能体现全面、权威的用地分类标准。它展示和反映出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这需要我们规划工作者要尽快掌握新国标的内容,并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充分运用。通过新旧国标的变化,也给我们规划工作者带来了新的启示,城市的发展永远是变化的,没有最好的、永远不变的规划,只有适应城市发展的规划。

参考文献:

[1]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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