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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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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

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范文第1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党的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着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二)称之为农地使用权。一些学者主张用“农地使用权”一语取代现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并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性质。他们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债权效力比物权弱,债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经常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农户所取得的使用权属于债权。此外,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致使临近合同到期农户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以及重新签订合同时引起农村秩序动荡等现象。如果采用物权关系和物权制度,基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据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一个债权物权化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就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带有债权特点的概念,“为了避免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在物权法上还是不用这一概念为好”。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法律术语上应与各国通行做法一致,故应用农地使用权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称之为永佃权。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应实行永佃权制度。有的则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就是一种新的永佃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指土地经营者(永佃权人)以支付佃租,长期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耕种的权利。他们认为永佃权从权利性质内容到权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长)都是与现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接轨的必要实行永佃权制度。实行永佃权,不仅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得以流动,形成规模经营,并为土地投资提供内在动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承包地流转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受阻等问题。且永佃权的长期性可以避免农户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他们有的还认为可以而且应该用“永佃权”代替“农地使用权”“永”表明该权利为一种长期的权利,“佃”字表明永佃权反映租佃关系,简洁明了,内涵确定。而“农地使用权”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权”概括,易生歧义,因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不仅限于使用权,因而,如果我国将来物权立法采取一种与永佃权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称上应采取永佃权,总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内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各种主张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处。但我们还认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

(一)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

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4、《民法通则》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5、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物权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学者们还从革除实践中的弊病出发,认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需要经营者作长期投入,而长期投入的决定性因素是土地使用关系的长期稳定及土地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而这只能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才能统一起来,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非常强调稳定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不变,及对土地的频繁调”透过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方面可以控制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规模狭小的弊端,同时也杜绝乡村级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才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利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债权说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

1、物权说失依体系解释方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债权说则是从现行规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结论。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的十多年中,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由债权向物权转化的物质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更多地具有债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人极为不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

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农业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显然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此外,非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包承包土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对人效力而不具有对物效力,因而性质当为债权而非物权。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

三:关于土地承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达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家话。现有的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政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为视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 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芳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右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三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须受让人具有社区成员的身份,非社区成员的个人或组织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限制。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坚持上地集体所有和不设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收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面承包期间。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业法》第13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来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达、转达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规定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还有一些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多数学者认为如此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流转范围封闭,社区成员的身份因素对汉转有很大影响,采取债权的汉转方式,使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另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汉转范围,是因为农村生产水平不高,而且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汉转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的深度,还是从广泛上讲,都需做进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管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1:发包阶段(1)“标的”违法(2)“拉黑牛”现象严重。(3)重叠发包等,2:签订阶段(1)自己。(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3)违法条款明显。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4)短期行为严重。(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1、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 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因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撂荒等现实问题,而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了一定数量和规模,流转形式也较多,但土地流转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土地流转的原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始动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发生流转,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农村的现实危机有关。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业费用居高不下。使得种田效益十分低下,一些地区承包土地甚至成了“亏本买卖”。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原因。

土地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必然导致农业的兼业化。兼业化必然导致土地利用率低,农业固定资产利用率低,工作效率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同时小规模经营也使产、供、销的成本大幅度增加。为了提高土地效率,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从国家的政策来看,国家在稳定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土地要向部分高效农副产品经营行业集中,可以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土地发生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一)流转特点。

一是土地流转的形式较多,以自发流转为主。二是土地流转期限短,一般在3~5年;三是土地流转大多有偿;四是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呈多元化,除农户外,城镇居民、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也承租土地,开发农业。

(二)流转形式。

一是互换承包地。它是解决部分农户生产作业区相对分散、不便管理的问题,通常由村干部作为协调中间人。二是代耕、代种、代收。代耕代种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三是转包。这种形式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解决了农村临时外出打工、家中无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四是出租。以依托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地,实现“双赢”为目标。

三、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对土地流转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

基层的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普遍比较模糊.没有把它作为当前农业生产条件下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课题,放在应有的高度来认识。

(二)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一是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二是土地流转渠道不畅,范围窄。因缺乏信息中介,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不能跨区域流动。

(三)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

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在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在城市打工,无论是多长时间都很难取得城市户口,无法融人城市生活,城市的社会保障始终把他们排除在外。因此,农民始终是依恋土地,将来还依靠土地养老。

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一)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适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必须继续稳定并使之进一步发展完善。强化集体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要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商品价格化,按照价值规律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群众自愿的原则。土地是否流转,以哪种形式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即使乡村操作的土地流转,也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其次,是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平等协商确定,乡镇和村委会不得干预,其流转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截留。第三,是依法有序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第四,是规范操作的原则。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

由于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因此承包土地无法向利润最大化方向流动。所以,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

参考文献:

[1]黄建水、粟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政法论坛.2005.

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范文第3篇

29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土地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农村,并且对于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来说,发生纠纷时很容易理亏,那么在处理土地纠纷时,我们应该遵循原则来进行处理,这样对农民来说才算公平。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30关于农村土地转包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适用

一、农村土地转包纠纷的表现类型

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在山区表现尤烈。一是部分村民因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对在农村自有的房屋及承包土地一并处理。即将房屋出卖给本村村民或其他农民,将承包土地一并搭配。搭配的方式有:

①将土地无偿转包给购房人耕种;

②将土地隐形作价,转包给购房人,即在合同中不写明土地价格,只标明房屋价格;

③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后约定每年给承包人给付一定粮食或现金。

二是居于高山、条件落后的村民向矮山、条件相对较好的村搬迁。搬迁原因就是购买了他人的房屋、转包了土地。三是单独转包他人的土地。主要是因村民外出务工,土地闲置而被他人转包。对在履行转包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从实践中看,在山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卖房屋并搭配土地的情形。笔者以镇巴县为例,因出卖房屋并转包土地后发生的纠纷几乎在各乡镇都存在,有的乡镇比较突出,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惯例或现象。

由于土地事关农民的生存,对因转包而失去土地耕种的农民而言,无疑事关重大,既涉及民生又关乎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处理时必须慎重。

二、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发生的原因

从审判实践看,农村土地转包纠纷时有发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及迁居外地或城镇的农民,因生计问题返乡居住,从而发生收回转包土地纠纷。如镇巴县泾洋镇高桥村王某,因迁居城镇,将其在高桥村的房屋以4万元出卖给李某,同时将其承包地、山林转包给李某,后王某因故又返回高桥村居住,便诉讼要求收回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二是因转包土地期限不明而要求收回转包地而引发诉讼;三是因转包地协议在履行中,因约定不明要求受让方承担转包费等引发的诉讼。

三、农村土地转包纠纷的处理及法律适用

1.农村土地转包的概念。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户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承包期限为:耕地三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可以采取转包等方式流转。

3.土地转包合同的要件。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转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转包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转包期限和日期;土地用途;转包价格;转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4.名为转让实为转包土地纠纷的处理。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协议多不规范。对名为转让实为转包性质的土地纠纷,主要审查转包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如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转包协议有效。如某村村民甲与乙签订转让承包地、荒山使用权的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将承包土地2亩、荒山3亩交由乙方使用。从协议看,应是转包协议而非转让土地。转让与转包土地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转让土地须经发包方同意,即村组同意,转让后承包方即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转包土地并未丧失承包经营权。因此,如转包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应认定协议有效。若转包方要求收回土地的,一般不予支持。

5.农村房屋买卖中搭配土地纠纷的处理。这类纠纷在山区表现典型。如移民搬迁、迁居城镇等引发在农村的房屋买卖及搭配承包土地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表现在:一是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承包期限的认定;三是对土地投入损失的认定。举一案例:张某与李某为同村农民。张某因进城居住,将其在某村的房屋作价5万元出卖给李某,同时搭配张某的承包土地、山林。双方签有房屋买卖与土地转包两份协议。房屋和土地已交付。事隔三年后,张某因故返乡居住,要求收回承包地,李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斗殴。张某诉来法院。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未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书面约定为长期使用,该案在合同效力及实体处理上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应维持合同效力,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土地转包合法,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认为应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未约定明确转包期限。实践中有的在协议中写明长期使用,有的写明归其使用,有的写明永久使用,但均未约定具体转包期限,对此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对土地转包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为长期、永久的,应视为不定期转包,转包方若提前收回承包地的,一般应予支持。土地转包与出租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在于都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区别点在于土地转包有可能是无偿的,而出租土地是有偿的,且出租期限与转包期限法律规定不同。出租期限法律规定最高为二十年,转包期限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期下余部分期限,即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年。

6.土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转包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若内容合法且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合同有效。若约定的转包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或者超过下剩承包期的,应认定无效,其余期限应当有效。如甲将土地转包给乙承包经营,约定转包期为三十年。后甲返乡居住,诉讼要求收回承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转包给乙的土地承包期限只下剩27年,约定的三十年超过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期限依法认定无效,对其余部分维持双方转包协议。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范文第4篇

(四川省地质测绘院,成都 610017)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中包含大量的地块四至关系调查。在前期内业处理中,采用AutoCAD与Excel结合的方式,打开地籍图观察地块四至关系然后在Excel中填写,这种处理方式效率低下且容易造成人为误差。本文提出一种基于AutoCAD的交互式填写插件,在AutoCAD中设计交互界面,直接完成地块四至关系调查流程。

关键词 : AutoCAD;土地制度;四至关系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218-03

作者简介:涂继友(1976-),男,四川成都人,高级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为测绘及国土资源管理。

0 引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是对农民承包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进行依法确认的一项工程[1],调查结果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因此在调绘工作中需要做到精确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在承包地块调查规程中,要求对地块四至关系进行调查,若通过外业实地踏勘的方式进行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效率低下。目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地籍图叠加航拍正射影像图,由内业人员完成四至关系调查,再通过外业进行公示确认,这样可以极大减轻外业工作压力并提高工作效率。

前期的内业四至关系处理,采用AutoCAD与Excel电子表格结合的方式进行,在AutoCAD打开地籍图进行目测观察再在Excel表格中录入四至关系[2]。这种四至关系处理流程学习成本低、操作简易,易于作员接受,但是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在对某一地块进行四至调查时,需要首先在Excel电子表格中获取该地块编号,然后在AutoCAD中搜索该地块再将目测结果填入Excel电子表格中,如此重复完成调查。这种完全通过人力进行处理的方式效率低下且容易填错表格造成人为误差。本文基于AutoCAD二次开发的方式,设计AutoCAD插件,在AutoCAD中自动完成数据检索、地块搜索缩放、数据导出功能,内业人员只需完成地块四至关系观察操作,通过该插件,简化了处理流程并保证了数据准确性。

1 插件设计原理

交互式四至关系交填写插件基于AutoCAD二次开发,为保证插件可扩展性,基于三层架构设计插件框架。为快速填写四至关系,设计基于地类编码的自动填充控件。

1.1 插件工作流程 插件工作流程分为数据读取、检索查询、数据填写、数据导出四部分。设计交互式四至填写界面,实现地块查询、地块缩放、地块列表等功能,提供键盘快捷键功能快速更改当前处理地块,在AutoCAD界面中完成所有四至填写处理流程,内业操作员不必再在AutoCAD与Excel表格程序间进行切换,提高了处理效率,避免了由于地块检索错误造成的人为误差。

如图1所示,用户首先注册插件,在AutoCAD中打开。目前内业数据管理仍然以Excel表格形式存储调绘基础数据(地块信息、承包方信息、发包方信息等),因此用户需要选择地籍图和与地籍图对应的Excel表格,两种数据以图斑编号进行关联。加载数据后插件会预处理检查,根据图斑编号遍历检查地籍图与Excel表格数据是否匹配并将结果提示用户。

完成加载后,将默认显示数据记录第一条数据,地籍图将缩放至地块位置,用户根据地籍图判读,将该地块四至信息在面板中录入。完成地块填写后,可以使用快捷键或按钮初始化下一条数据记录,或输入图斑编号,跳转到指定地块输入四至信息。

在完成所有地块四至信息判读和录入后,点击保存按钮,插件将根据数据模板,导出指定格式的Excel电子表格数据成果或MDB数据成果。

1.2 插件框架设计 对AutoCAD进行二次开发是一种类似面向过程的开发模式,如地籍图缩放和地块查询功能开发,因此采用三层框架设计,可以将数据读取、导出功能模块与AutoCAD功能分离,提高代码的可读性和可扩张性。基于三层框架结构设计插件,还可以对数据层和应用层进行扩展,在以后的实际生产中,数据源有可能从Excel电子表格转为关系型数据库,为适应修改只需要对数据层进行编辑,因此通过三层框架结构设计插件,可以减少开发时间,提高代码重复利用率。

插件基于三层架构设计(图2),分为数据层、逻辑层、应用层。数据层中建立数据模型,用于描述权属数据、四至数据等;对数据读取、导出及四至填写、地类代码自动补全等功能逻辑在逻辑层中实现;应用层实现交互界面设计,封装自动补全文本框,用户可以选择输入地类代码或直接输入地类类型。

1.3 插件交互设计 用户交互界面(User InterFace,简称UI),是基于用户使用习惯,设计程序界面从而提高程序界面友好性的方法[3]。作为当前软件设计研究中一个重点,通过良好的交互设计,可以极大的提高用户使用效率,减少学习成本。而当前研究认为,简洁和明了的控件布局和功能设置,是交互设计最佳的方法之一。

本文在前期内业人员四至关系处理过程中发现,四至关系中大量出现耕地、旱地、果园等地类,重复输入效率低且容易出现错别字的情况,因此本文设计了一种类似于股票代码输入的自动补全文本框(图3),用户只需输入地类编码或特定编码,即可自动在文本框中填入该地类类型,若出现输入频率较低的地类无法记住该地类代码,则直接输入该地类类型。

作为用户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数据处理插件,不需要专门设计图标及背景等消费级软件交互界面内容。控面板件设计中主要注意控件布局,将各功能模块合理聚集并利用Panel控件归类,利用控件背景颜色进行视觉标识,区分插件工作状态。

2 设计实现

插件基于C#语言进行开发,基于开源库NPOI实现Excel电子表格的读取、导出。部分代码如下:

在AutoCAD中,通过以上代码实现地块缩放功能,首先获取该地块的范围,然后根据该范围最大、最小X、Y值与缩放系数进行加减得到一个新的范围,并将绘图空间的显示区域缩放至该范围。

插件基于AutoCAD的platte面板进行设计(图4),插件完成安装注册后会自动在AutoCAD启动后显示,用户只需要按照界面提示步骤进行操作,即可完成数据加载工作开始四至关系填写。每完成一地块四至关系填写后,使用快捷键“向下”加载下一个地块,“向上”加载之前填写的地块进行修改;或在地块图斑编号文本框中输入指定编号跳转至该地块。

3 结论

基于AutoCAD的交互式四至关系填写插件,在前期纯人工对四至关系进行判读和数据填写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处理流程、简化地类填写、自动化完成数据读取、地块缩放、数据导出工作,减轻了内业人员工作压力,提高了数据处理效率。这种插件设计的思想,可以被快速扩展应用于其他数据处理流程中,尽量提高测绘内业工作自动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孙光日.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D].延边大学,2013.

[2]赵矿伟,王久宏.AutoCAD和Excel在矿山测量内业中的应用[J].煤炭技术,2009,28(4):154-155.

[3]Giles Colborne.简约至上-交互设计四策略[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4]王辉.电子检验检疫平台态势评估及预警管理技术研究[D].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9:2-4.

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半城镇化;负面效应;解决途径;广西 

项目来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的盈利模式构建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JY024) 

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半城镇化”现象负面效应与解决途径研究——以广西为例 

收录日期:2015年6月2日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增长到2013年的53.7%,年均增长1.02个百分点。2011年我国城镇化水平首次超过50%大关,表明我国仅仅用了3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100年才能完成的城镇化进程。然而,我国城镇化增长是一种“伪”增长。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36%,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远低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60%的水平。许多农村流动人口转移到城市工作生活,但并没有真正扎根城市和落户城市。农民工就业在城市但户籍在农村,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但根基在农村,农民工无法真正融入城市,从而形成了“半城镇化”现象。 

“半城镇化”是相对完全城镇化而言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城镇化状态,是一种没有彻底融入城市的状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作生活,但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并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市民相同的待遇,没有实现与城市市民“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不能彻底融入城市,一直游离在城市边缘,处于 “半城镇化”状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2014-2020)显示,2012年广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相差了21.6个百分点,1,011万人居住在城镇但没有扎根城镇,广西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半城镇化”现象。 

二、广西半城镇化水平测度 

(一)半城镇化测度方法。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指除上述人口外的全部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是城镇常住人口占全部人口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100% 

本地城镇户籍人口是指经公安部门登记的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指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占全部人口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是: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100% 

本文定义半城镇人口为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城镇户籍人口的差值。半城镇化率是指半城镇人口占全部人口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半城镇化率=■×100% 

=■×100% 

(二)广西半城镇化水平。为了分析广西的半城镇化程度,本文综合收集了《广西统计年鉴》和《中国城市化率调查报告》相关数据,按照对半城镇化的测度方法,对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半城镇化率进行统计估算,结果如图1所示。(图1)可以看出,广西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增长态势明显,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还处于较低的水平,2013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22.3%,远远低于2013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6%;半城镇化率处于较高的水平,从2008年开始半城镇化率开始逐渐接近于户籍城镇化率,2013年半城镇化率22.5%已经超过户籍城镇化率22.3%。从全国范围来看,2002~2003年广西半城镇化率与全国基本持平,但自2004年开始,广西半城镇化率已经超过全国半城镇化率,广西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半城镇化现象。 

三、广西半城镇化现象负面效应分析 

(一)城市社会保障参与率低。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来看,农民工缺乏相关的金融保险知识,金融机构对农民工的政策导向偏离,导致农民工购买各种保险的比例较低,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后很难享受到参保带来的好处,形成“只参保但不享保”局面。2013年广西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1.3万人、26.58万人、9.45万人、56.83万人和10.17万人,而全区参加这五类保险的人数分别为365.75万人、466.6万人、253.36万人、325.65万人和270.24万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重。 

(二)城市就业缺乏保障。从就业机会来说,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处于弱势地位,大多集中在脏、累、苦、危等行业,工作辛苦且工资薄弱,并且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农民工随时面临失业风险。2013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9.81%,低于全体职工签订率,而大量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企业、民营小微企业,面临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更为严重。此外,农民工需要经常忍受“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不公平待遇,并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2013年全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有6,832件,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有5,284件,占比77.34%。 

(三)农村土地大量闲置、且流转困难。一是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严重。2012年致公党玉林市委调研组对广西北流市的10个行政村、30个村民小组进行抽样调查推算,发现北流市农村建设用地闲置量超过2万亩,推算全区因农村废弃老宅造成的土地浪费可能接近200万亩;二是农村土地流转困难。本文借鉴覃顺梅的调研数据,43.48%的农民不愿意转让土地,23.91%的农民愿意转让全部土地,10.86%的农民愿意转让部分土地,21.75%的农民没想过转让土地,农民对土地流转意愿不强。

(四)农村留守群体日益庞大。随着近年来广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导致广西农村三留守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逐渐增多。据《中国日报》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末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145.97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3.5%,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广西农村老年人人数已达392.132万人,而留守老人已经达到261万人。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受长期分居生活和隔代教育影响,留守妇女需要忍受繁重体力劳动、忍受孤独感、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负担,留守老人也面临着高强度农业生产、隔代教育、孤独感较强的问题。 

(五)城市病难题日益加剧。半城镇化造成我国城市病愈发严重,尤其对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农村人口大量集聚并频繁流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动,大量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环境资源和交通资源,超出城市综合承载力,造成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愈发严重。2013年全区汽车拥有量279.81万辆,摩托车700.64万辆,与2012年相比,汽车拥有量增加了48.78万辆,摩托车增加了7.47万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愈发严重。此外,2013年全区14个设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5.8%,比2012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空气环境质量变差。 

四、广西半城镇化负面效应解决途径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同等待遇。从客观上说,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形成我国半城镇化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政策与城镇户籍挂钩,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也按照城镇户籍进行配置,进城务工农民工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市民相同的待遇。解决半城镇化的关键在于剥离附加在城镇户籍上的各种福利政策,取消与户籍挂钩的社会资源配置功能,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资源、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完善就业保障机制,鼓励农民工回乡就业。地方政府必须破除城乡二元就业体制,逐步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实施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保障制度,企业用人单位必须向政府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就业的基本权益。第三产业是吸纳农村人口就业最有效的选择,地方政府应该大力扶持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福利政策,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和信贷政策也应该积极向农民工倾斜,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引导农民工回乡就业,缓解城市人口膨胀压力。 

(三)完善土地流转和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地方政府必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有效流转和退出,解决农民工离开农村的后顾之忧。对于迁入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允许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其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促使土地向农村种田高手集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化使用,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对于愿意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工,地方政府必须积极通过土地换社保、换住房补贴、换养老生活补助等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退出闲置土地的经济补偿问题。 

(四)加大留守群体关爱力度,增强留守人员幸福感。加大对留守儿童的资助力度,落实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益,加强留守儿童的各种教育活动,改善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实现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生活有助、健康有保、安全有护、活动有地”。对留守老人要着力从生活保障和精神关爱方面为留守老人提供帮助,积极为留守老人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落实留守老人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开展针对留守老人的文化娱乐活动。积极开展针对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提高留守妇女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立足地方实际发挥出留守妇女的技能特长,实现留守妇女的就地择业。

(五)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缓解城市病难题。首先,必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不断完善交通、水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硬实力,增强城市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其次,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推行节能减排的新型能源体系,增强城市生态承载能力;最后,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建设和运行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孔来,李俊杰.“半城镇化”现象及解决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