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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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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

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范文第1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而内部运行机制主要由民主管理机制、决策和监管机制、利益机制和产权运行机制构成,下面从这4个方面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

民主管理机制的健全在合作社运行机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湖南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民主管理机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内部组织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章程,缺乏议事、财务管理等具体的管理制度,发展较好的桃源县也有近1/3的组织没有制定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过程随意性大,无章可循。有些合作社虽制订了章程和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章程及制度去运作,存在内部组织管理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此外,除农业部门按职责要求对合作社进行相关指导外,其他各系统也都从各自的部门角度对合作社进行指导,但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了政出多门、部门职责错乱、工作职责不到位等现象。加上审批、登记等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使得合作社无所适从。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整体运作。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技术部门来带动发展,其中又以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为主。不同成立方式其相应的决策和监管机制也不尽相同,由于对利益的控制和农民的信任,主办人也基本成为了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4]。成员大会是代表社员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由农民组成。湖南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尚未形成有效的决策和监管机制,加之农民的经营管理知识贫乏,信息收集及处理能力很低,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负责人层次上,农民成员还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的决策和监督权利。根据资料了解,湖南合作社有的虽然按照要求设置了成员大会,但多流于形式,实际运作并不起作用;有些未严格遵循程序,监事会形同虚设,剥夺了成员对组织的监督管理权;有些甚至未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缺乏监管机制[1]。即便是发展比较好的合作社,也有40%以上内部机构不健全,导致农民主体虚置,组织内部矛盾激化,成员人心涣散,制约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互惠互利共同体,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利益的实现程度[5]。利益机制的核心是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就目前现状来看,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健全。第一,缺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湖南大多数合作形式属于松散型,组织规模小,合作业务仅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服务的初级层次上,服务内容单一。一方面造成社员之间利益连接不够紧密,无论是单个农户还是企业都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且注重眼前利益;另一方面使合作社自有资金较少,资本筹措困难,很难从非社员和其他渠道获得足够发展资金。此外,缺乏政府资金的专项支持,资金短缺问题严重。第二,利益分配机制不科学。有些合作社只返还部分或一种交易的利润,不包括社员参与的其他业务,甚至把价格优惠当作利润返还;有些合作社名义上实行股金分红,利润返还,实际只付利息;有些分配方案中公积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比例标准不统一,无规律可循。这些合作社实质上并未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致大部分成员难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收益,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很难积极有效地带动广大农民。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运行机制

从产权角度看,合作社应有明确的产权制度,这是产权运行机制的保障,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明确的法律规范,合作社产权模糊,产权关系混乱[6]。第一,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牵头举办,农民仅仅是业务的参与者。资金和管理人才稀缺等问题导致了目前的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对一部分利益做出了让步,造成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股金很有限,获得的利润也有限而不愿加入合作社[7]。第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不明确,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认可,因无合法身份,也存在被相关部门平调资产的可能。第三,农民个人产权模糊,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在投资主体、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模糊的产权关系中,经常出现投资主体侵蚀国家和个人产权的情形。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使得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不能保证合作社及成员利益的有效实现,同时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湖南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决策监督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明晰的产权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本质属性,注重发挥合作社一手牵龙头企业,一手牵农户的“链接”作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机制。

1规范民主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规章制度

规范民主管理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制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必须体现民主性,组织管理人员要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章程和制度也要民主制定[8]。一方面必须制定完整的章程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将内部的财产组织、社务管理形式等用较规范的章程确定下来,明确其性质、宗旨、成员权利与义务。对成员关注的事务、管理人员产生办法、重大决策事项、议定程序以及事务公开、内部监督的办法等也要作出具体规定,并切实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改变以前多方管理的局面,增强成员的凝聚力,充分体现其民利,保护其各项权益。民主管理机制是合作社运行机制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机制的健全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通过发展而不断适时地调整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自身资源,提高经营效益,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转。

2加强决策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主体地位

加强决策和监管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成员大会的作用,对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运行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就湖南的现状来说,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分开,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机构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有机整体。章程中规定的组织运行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一般应规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全体成员参加,决定事项需要参加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参加成员通过,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决策中,从根本上改变向部分成员倾斜的分配方式。成员大会必须定期召开,要切实地保障成员的权利。理事会应由成员大会在社员中选出有威望和能力的人担任,实施直接的组织运营和管理。要切实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督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实行财务公开,由省经管局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由县经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控制财务支出范围,严防共有财产流失;另一方面要对原料质量或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促使农产品深加工获得更高的附加值,使成员分享更多的利润。

3完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完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根本动力。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能否获得利益是其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因素[1]。参照国内外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成功经验,创新湖南运行机制,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成员互利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首先,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原则,成员可凭身份股取得分红,同时获得按交易额返还的利润,而投资股分红率应高于身份股,来吸引更多投资者,扩大业务规模。其次要确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比例和方案,原则上有章程规定,理事会提出具体的年度计划,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一般来说,利润返还不超过70%,股金分红比例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公积金和公益金不低于15%,发展和风险基金不低于10%[9]。同时政府要把优惠政策和补贴资金从龙头企业向合作社进行必要的倾斜,改变政府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从而改变合作社的被动和从属地位。最后要创新利益分配机制,采取资产入股、股份合作、订单生产、合同契约、合同加服务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将合作社的利益分配与农户的利益分享紧密地联结起来,使农民不仅得到农产品生产中的利润,而且获得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环节的利润,带动农民增产增收。

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运行;影响因素;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2-0365-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有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下的一种有效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服务范围已深入到技术、资金、生产、供销等环节,它将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市场联系起来,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合作经营制度可以提供农业产业化所需的产前、产后服务,核心是通过统一的购销服务,使农产品由传统的单一交换向符合现代市场发展要求的“非人格化”交换转变。从而促进农业交易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规模化,重构农户利益保障机制。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与措施,合作社不仅在规模、数量、质量上有了显著提升,而且切实增加了农民收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的商品化发展,农民的市场观念逐步提高,农民合作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实践中,合作社是由许多农户横向联合。为之提供资金融通、产前采购、产后加工和运输等纵向“一条龙”服务的企业。同时合作社又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经营宗旨具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目标。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建

1.1 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

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学者将农业产业化经营分为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当前,我国大部分合作社都还未进入成熟阶段。对于处在这一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围绕产业的发展,积极推动产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推广。首先,通过市场开发,联系多元销售渠道来保障利润获取。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资采购信息、产品销售信息、技术推广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可以引导产业逐渐形成区域性态势。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影响因素

1.2.1 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需求程度。随着农民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果实商品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种植技术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农户个体学习种植技术面临较大,的困难,不但学习成本较高,而且缺乏学习的途径,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需求。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持续加剧,分散的农户无法建立统一的市场标准,即使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当地农户自身的竞争也会导致销售价格的不当降低,损害自身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民组织,有效地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在种植技术的引进、生产设施改善、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比单一的农户具有较大的优势。黄蕾研究表明,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开展良好的地区农户的平均家庭年收入要普遍高于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区的农户平均家庭年收入。鉴于以上分析,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建具有强烈需求。

1.2.2 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农户对专业合作社功能和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颁布实施,其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但是在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是普遍较低。在当地调研过程中,60%的农民对合作社没有完整和正确的认识,只是认为其与高级社、时期的合作是有区别的,但是具体如何构建、如何运行,大多数农民并不了解。甚至还有15%的农民仍然把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高级社、等同对待。仅有15%的农民能够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性质,他们更加关注合作社是否能规范运行,是否能够提供信息、技术、教育、市场等多方面的综合服务。

1.2.3 构建合作社的其他影响因素。合作社的构建除了要考虑农民的认可和需求外,其成立的基础还包括很多要件。首先,合作社应该是一个让农户群众能够充分信任的组织,要建立让组织成员间能够充分信任的机制;其次,合作社应该有一个有能力的带头人。农民群体是一个相对弱势群体,又具有极强的从众心理,需要一个有能力、有远见的领导者组织带领发展,这是一个合作社能否建立并良好运转的重要条件;第三,合作社的决策机制。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其决策机制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个成员的决策权,不能以领导决策为主,而应考虑让所有的成员都能够参与决策;第四,合作社费用的收取。合作社的费用包括农民入社的会费和盈余公积金的提取2个部分。农民是一个收入较低的群体,是否收取入社会费以及会费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农民是否加入合作社;第五,合作社内外部合理的监督机制。合作社不仅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需接受农户的外部监督,这是确保农户利益的公平、公正,进_步取得农户信任,增加其可能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因素。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内部影响因素

2.1.1 合作社带头入的能力。做为合作社的带头人,要有较强的综合能力。首先,具备合作社所属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对带头人的基本要求,是其建立权威和农户信任感的基础。带头人具备专业知识,有利于其对外沟通谈判,同时有利于及时掌握内部和外部发展需求,积极贯彻执行技术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产业发展。其次,带头人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这是任何一个组织带头人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对内要带领社员参与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管理:对外要协调与其他组织的融合关系,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再次,带头人要具备一定的外交能力。带头人作为社员的主要代表,由于与外界的沟通、信息获取都是基础工作,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外交能力,以利于获取更多的信息和利益。

2.1.2 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一个组织能否健康运行,取决于是否具备能够适应组织需求的组织结构。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的研究中,比较完善的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具体部门的设置根据合作社经营行业的不同会有相应调整。合理的部门设置,权责分明的部门分工。是保证组织健康运行的硬件要素。同时合作社还要具有完善的组织制度。合理的组织结构是保证组织运行的硬件支撑,而组织运行的效率则主要取决于组织的制度,包括合理的激励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

2.1.3 合作社社员的素质。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体,合作社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除了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之外,还取决于组织成员的素质。我国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合作社组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社员的素质,使社员能够认可组织目标,接受组织约束,参与组织文化建设,才能使合作社健康发展。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外部影响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运行。必然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合作社所在行业相关服务单位的业务关

系、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政府的支持等都对合作社的运转产生重要影响。

2.2.1 行业相关服务单位的业务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其以组织的形式与产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单位建立联系是其首要发展目标。产前阶段,通过与农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在农机、化肥、农药等的采购与使用方面获得便利,节约农业投入成本;产中阶段,与行业的技术服务部门、指导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保证及时指导生产技术,以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产后阶段,农产品要进入流通渠道,才能产生实际效益。例如,苹果的流通渠道主要是鲜果销售和产品加工,寻找合适的收购以及加工合作伙伴是确保社员利益的重要手段。

2.2.2 竞争程度。组织所在产业的竞争程度以及替代产品的竞争能力对合作社的运行影响非常大,组织必须要有应对竞争的机制,并能很好地协调好竞争关系。准确定位组织在竞争中所处的位置,针对性地采取经营策略,避免农产品集中上市的竞相压价带来的利益损失,将农产品的特点和需求有机结合,追求最大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带动组织收益的增加。

2.2.3 政府环境。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特殊环境。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可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在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进一步的税收、资金支持以及人员支持可以帮助成立初期的合作社度过资金不足、人才缺乏和管理落后的困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巩固确立组织的法律地位,为组织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组织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及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构建的过程中要努力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准确分析社员的诉求,建立完善的决策、运营、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社员利益的公平公正。运行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影响,主要内部因素包括带头人的能力、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社员的素质;主要的外部因素包括与行业内相关服务单位的业务关系、行业内的竞争程度以及政府的支持等。在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才能够保证合作社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产生实际效益。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发展受到农民认知、利益分配机制、人才引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调查地区的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发展初期,组织结构、制度建设、农户认知等还非常不完善。因此,该文根据调查所得信息分析影响当地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力求找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建议。

3.1 果农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

当前情况下,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功能并不完全了解,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只是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获取,没有系统的知识介绍,他们不能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造成不加入或者不知道合作社发展的现象,甚至有少部分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年的高级社、等同理解,形成严重的认识误区。

3.2 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不合理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都是社员大会。日常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按照这样的组织结构设置,合作社的事务除财务外,基本上是由理事会全部承担,权利和责任都过于集中,不能体现明确的分工,不利于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

3.3 合作社人才匮乏

目前,虽然合作社已经成立,但是其管理、运行等还很不规范,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成员的文化程度偏低,接受新思想的能力较差,缺乏真正懂得合作社管理和运行的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取得运行的实际效益,仅仅靠将农民简单组织起来,靠政府的扶持是无法实现的,必须有懂管理、善经营的人才,开拓销售市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等,才能使合作社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力。

3.4 内、外部监督不足

内部监督主要由合作社的监事会执行,而监事会成员是由理事会委派的,不能真正代表社员的利益。外部监督主要是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而无论是社员还是非社员,都是政府关心和帮助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合作社的资金、物质如何使用,政府都实现了其扶助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因此,政府部门不会严格监督资金是仅用于合作社发展。还是用于全村农业产业的发展。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合作社社员不能实现其加入合作社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逐渐造成对合作社的不信任、不支持,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健康运行,必须取得农户的信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在分析影响当地苹果种植专业合作发展因素的基础上,总结了合作社在制度、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缺陷,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促进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1 加大舆论宣传。促进农户认知

基于当前经济条件和信息发展水平的状况,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化媒体,系统地为农民介绍专业合作社知识,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和运行的规则进行培训,强调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使农民系统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增强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可度,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级社、,避免陷入认识误区。

4.2 增设职能部门。明晰权责分工

一个组织要有效运转,实现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用最低的成本投入实现最大的利益。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第一层领导部门下,要完善具体的职能部门设置,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以有效提高专业合作社运行的效率。

4.3 培育农村能人。建立人才引进机制

人才是企业的生命,同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需要一个好的带头人,一个友好的经营管理团队。一支“有热情、懂经营、善管理、有技术、会交往”的人才团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他们的能力、威信、素质、带动力与凝聚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力量。首先,要培养农村的种植大户、技术能手、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人才,尽可能地吸收他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内部中坚力量;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进懂技术、擅长管理经营、有创新性和责任心、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合作社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确保高素质人才不流失,保证合作社的长期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9—0021—05

作为农村经营组织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套综合性的制度体系,其中,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件(冯开文,2006)。在实践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差异性很大,无论是分配的内容、分配方式和分配标准,形式多样。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好地遵循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给社员的合作社分配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有些则是采取简单的按股金分红的股份制分配机制。不同的分配制度对合作社的带动能力、盈利能力和对社员的凝聚力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本文基于对山东、浙江、江苏、宁夏四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详细分析了这四个地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及影响因素,从中发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机制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以实现合作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双重属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机制的研究综述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来源。李锡勋(1982)认为,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来源于成员(通常也是所有者)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对于服务型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收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因此,这些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夏冬泓、杨杰(2010)探讨了合作社的收益及归属问题。他们认为,合作社的收益包括合作社的盈利(纯粹对内盈利、纯粹对外盈利和混合盈利)、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合作社享受的豁免待遇。由于对内营利归根结底来自于社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让渡,应保障支付管理层及职工等相关人员报酬、提取一定公共积累后,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相应社员的份额占合作社营利大部分,让社员享受合作便利的同时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由于纯粹对外营利是合作社在营利基础上的营利,因而应大部分用于充实公共积累、改善基础设施,少部分用于返还、分红。这对于合作社后续的高效运作十分必要。在混合营利中两种营利能够清楚区分的情形下,对外与对内营利归属可分别参照前述对外与对内营利作类似处理,只是应控制对内与对外营利部分加在一起的分红比例。作为一种实质性收益,合作社社员对国家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财产享有的是附条件所有权,合作社对这些财产享有的是附条件财产权。税收优惠是国家给予合作社应征税收的让渡,优惠额度最终要转化为合作社收益。对此,社员享有所有权,合作社享有财产权。合作社运行中豁免待遇,社员享有所有权,合作社享有财产权。米新丽论述了合作社盈余分配应遵循的顺序:(1)弥补亏损;(2)发放股息;(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向成员返还盈余。

关于合作社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冯开文将合作社分配制度的缺陷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分配制度有没有、怎样分配,全由合作社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却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返还制返还一部分或者一种交易的利润,而不是包括社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的购买和出售等业务,存在可口社员收益的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糊里糊涂的一次性分配,无标准、不规范;名义上实行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实际上股金分红支付股息;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不合理;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分配,但是各种利益分配所占的比重随意制定。

综上所述,按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盈余是合作社研究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对不同性质的合作社盈余,应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按股金分红、适当提高资本报酬也在合作社实践和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得到了认可。但是,现有的研究缺乏对影响合作社分配机制的因素的实证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与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对合作社人力资本如何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资料来源及说明

本次调查的样本是山东、浙江、甘肃、宁夏和江苏等地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样本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笔者一起协商确定。首先选取有合作社的乡镇,然后听取部门负责人对这些合作社基本情况的介绍,最后笔者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合作社的类型、规模和规范程度等指标选择调查对象,力争使调查样本涵盖当地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1. 调查样本的分布。本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布情况如下:浙江台州14个,山东宁阳9个,江苏、甘肃、宁夏各1个。浙江的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山东宁阳9个和江苏泰州1个专业合作社代表我国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甘肃和宁夏的2个则反映了我国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所以,调查样本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2.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在26个样本中,专业协会2个,其余均为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最少的7人,最多的2 643人;除1个专业协会没有股金外,合作社股本最少的0.42万元,位于山东,最多的2 100万元,位于浙江。有5家合作社按照“比例原则”筹集股份,即社员认购的合作社股份与社员同合作社的交易量挂钩,这5家合作社位于浙江;有5个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核心社员和非核心社员,核心社员持有合作社股份,非核心社员没有合作社股份,只有核心社员才能进入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这5个合作社分布在浙江。有9个合作社的股权分布相对集中,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超过合作社50%的股份,持股比例最高的超过90%。其中山东2个,浙江7个。山东和浙江各有2个合作社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更是超过合作社股本的50%,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总体上看,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强于山东、江苏、甘肃和宁夏,股份的集中度也高于其他几个省份。所有的合作社都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除1个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均有1个普通社员外,其余的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为村干部、大股东、种养殖大户或销售大户。除1个专业协会外,其余的合作社都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采取“一人一票”、“一人多票”或民主协商的决策方式,在调查的26个合作经济组织中,有9个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存在大户控制合作社决策权的现象。有7个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社员分布跨村不跨镇;有12个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社员分布超越了乡(镇),但没有超越县(市、区);剩余的则局限在本村。

三、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状况分析

本研究采用夏冬泓、杨杰关于合作社收益的界定作为分析框架,因此,合作社的收益包括:合作社的盈利、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豁免待遇。

1. 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虽然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成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是关于合作社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一般由大户、大股东做出决定,然后召开社员大会告知社员,这种决策方案在大户或大股东控制的合作社中尤为普遍,正如路桥区农经站上报台州市的调研文章指出:“大部分合作社的决策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其他社员对内部运行知之甚少。理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设立,仅有几个人在工商局注册时确定,社员大会名存实亡,……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合作社这种决策机制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确定。在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22个合作社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占85%,普通社员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由于普通社员从合作社获得了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对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没有表现出很高的关心度,这种心理造成了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偏离合作社原则,普通社员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2.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个按照合作社章程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有5个提取了风险金。提取风险金的5个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具有易受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特征。有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占35%。其中5个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高于按股金分红的比例,2个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低于按股金分红的比例,2个比例相等,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占当年盈余的比例从30%至50%不等。9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按股金分红,没有按交易额返还,占38%。其中有2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占合作社当年盈利的90%以上。实行当年盈余全部按股金分红的1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那些大户或大股东控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6个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超过合作社股本50%,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股东是村社区,持有股份在10%以上。浙江、山东两地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见表1。

3.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的去向问题。有5个合作社接受了国家的补助或社会捐赠。有3个合作社用国家的补助或社会的捐赠购买生产设备,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有1个合作社获得政府农机购买补贴100万元,用于购买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按照社员持有的合作社股份拥有其权益,该合作社的社员分股东社员和非股东社员,有12个股东社员,216个非股东社员,因此这笔补贴款全部为股东社员分享;有1个合作社将获得政府药材种植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社会捐赠的种子补贴款,按照社员种植面积分配给社员,结果大部分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分享,仅协会理事长一人就获得政府补贴款的38%。

4. 合作社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浙江省规定免收运输合作社农产品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有1个合作社享受此项减免税费优惠。该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和种植面积均超过合作社90%。

5. 合作社是否向管理者支付报酬。在被调查的26家合作社中,只有3个合作社向其管理者支付报酬,报酬最高的2 000元/月,最低的500元/月。

四、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因素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结构。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那些股份比较集中,特别是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所持股份超过合作社股份50%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选择按股金分配合作社的盈余,或者按股金分配的比例远高于按交易额返还,分配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股份化倾向。在一些将社员划分为股东社员和非股东社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几乎全部采取按股金分配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制度,许多非股东社员由于不持有合作社股份,虽然对合作社做出了贡献,却被排斥在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之外。浙江、山东两地合作社股权结构和盈余分配关系见表2、表3。

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普通社员参与决策的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普通农户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落入大户或大股东手中,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将会向这些大户或大股东倾斜,普通中小农户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被调查的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表明,如果大户或大股东控制了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作社一定会选择有利于这些大户或大股东的收益分配机制,中小农户的利益被忽视或被损害。如果合作社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进入合作社决策、监督机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普通农户的利益。在箬横盛广獭兔产销专业合作社,虽然3个大股东持有合作社60%的股份(分别持有60股),但是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各有2个小股东社员,分别持有合作社1%的股份,中等养殖规模,建立了一个人员结构比较合理的理事会、监事会,对大户和大股东的权利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因此合作社的盈余50% 按交易额返还,30%按股金分红,兼顾了大户、大股东和普通社员的利益,符合国际合作社的分配原则。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地域特征、经营的规模、品种、所处的行业和位于产业链的环节等差别。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实践表明,如果合作社的成员来自同一社区,具有较强的地缘联系,经营的规模、品种相似,而且处于产业链的同一环节,则分配制度能够兼顾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如果成员经营的规模、品种差距较大,且处于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属于上下游关系,即呈现出异质特征,则合作社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经营规模大、位于附加值高的产业链成员会利用自己在产业链的支配地位、资金和信息优势掠夺那些经营规模小、处于附加值低的产业链成员的利益。

4.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者对合作社盈余的认识。在调查中,很多合作社领导者认为,按照保护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按优惠价格向社员提供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就已经是对社员的优惠,再实行二次返利不现实。这暴露出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盈余缺乏清晰的认识,最终影响到合作社收益分配。

五、对策和建议

1. 贯彻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理事会的产生、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坚持“一人一票”或“一人多票”但单个社员投票权不能超过20%的原则。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理事会,以提高理事会的决策效率和效果;理事会人员构成要科学合理,既要保证大户、能人、大股东进入理事会,以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又要吸纳一定的普通社员进入理事会,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保证普通农户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的渠道畅通,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完善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建立以内部监督为主、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2. 规范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黄胜忠等(2008)认为,理事长作为第一大出资者持有相对多数股份,能起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持股过多容易引发社员的不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量对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社员的满意度有负面影响。整体而言,股份集中于少数人会阻碍合作社绩效的提高。目前应该避免合作社“一股独大”或合作社股份高度集中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手中等现象,杜绝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操纵如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决策、使合作社蜕变为一个股份公司,沦为大股东牟利的工具,损害普通农户社员的利益。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为投资股和身份股,投资股取得固定的股息,但不参与分红,决策时没有投票权,身份股可以参与分红,并享有投票权,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身份股应该大致平均。这种股权结构即保证理事长等合作社管理者持有相对多数股份,对他们形成一定的激励,又避免了股份过度集中或“一股独大”,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3. 严格实行按交易额返还的合作社分配制度。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合作社的核心特征。合作社盈余来自于社员的业务惠顾,业务惠顾是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将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与从合作社获取的回报对应起来,以此来推动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维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要求合作社与社员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按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合理确定资本报酬。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特别是在当前合作社资本稀缺的情况下,如果死守“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合作社。因此,应该突破当前对合作社资本报酬的限定,给予资本合理的报酬,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合作社,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瓶颈问题。

5.给予合作社管理者一定的薪酬,建立激励相容的合作社分配制度。合作社管理者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在被调查的合作社中非常普遍,管理者人力资本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利于发挥管理者的创新能力。但是,合作社又区别于投资者导向的企业,因此不能照搬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给予管理者适当的薪酬和分红,既有合作社在分配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优点,又能发挥公司性组织在经营上的高效率,进一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8).

[2]黄胜忠,林间,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

[3]郑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4]冯开文.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分析[J].学海,2006,(6).

[5]夏冬泓,杨杰.合作社收益及其归属新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0,(4).

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范文第4篇

一是完善内部运作机制。通过健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励制度等,保障其操作运行的规范化。二是引导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合作社,建立具有特色的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组织模式,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化经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乡镇全覆盖。三是增强合作社自我提升能力。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自身积累上下功夫,用足用活有关扶持政策,合法规范地启用民间资金。通过扩大基地逐步扩大规模,增加规模效益,拓宽服务收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四是促进合作,建立互助发展渠道。鼓励现有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充分发挥优势合作社在组织管理、技术培训、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通过积极引导合作社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社与合作社的结对活动,寻求资金援助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增强发展动力,为其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切实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不断加强对社员的法律法规、科学技术、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社员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更好地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一是鼓励合作社人员主动学习,主动向专家咨询,提高社员专业生产技术水平。二是培养一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优秀的财会人员,提高合作社管理能力。三是加强道德教育,在进行各种知识、技术培训的同时,注重思想道德教育,提高社员的道德素质,培养优秀的合作社带头人,促进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三、认真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在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大户投资或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发展能力。二是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健康地发展。

四、尽快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地方政府一方面应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应鼓励县域有实力的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同时,金融部门也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积极探索和开发创新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产品。此外,还要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实行授权授信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其贷款难问题。

五、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

建立村镇银行及资金互助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联系,增强其各自的合作基础和社区性特征,强化其对农民的资金投放和市场定位方面的效应。推动行、社生产合作和产业发展,并以农户的持续增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组织运行

1、引言

农民群众创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农村经营体制的发展。据此可以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以及规模化经营,并且让农民收入提升。但是现阶段,在具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还具有如下问题: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以及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等等,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受到影响。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机制现状与存在问题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

根据《合作社法》我们可以知道,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即依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生产或者经营同类型产品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以及使用者,在自愿以及民主管理原则基础上所建立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者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民,提供的服务内容有: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加工或者运输农产品以及相关技术和信息等等。经过不断的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具有的特点有: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机制现状

2.2.1 数量增长较快

到2014年3月份,我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数量大约有3000万,在所有农户中的数量比例为12%。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在全国各个地区所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其中,山东、山西、河南、安徽以及黑龙江等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速度非常快,这使得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显著提升,这些地区占据了全国大约7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2.2 服务范围较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下诸多领域存在:种植理论、畜牧理论、林业领域以及民间传统手工编织领域等等,并且大约2/5处于种植业,1/3处于畜牧业。其服务范围包括以下环节,即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农机作业,产品加工、储藏和销售等,有大约3/5进行产加销综合服务,还有1/10为运销仓储服务。

2.2.3 经营能力较强

结合2010年相关数据我们可以知道,现阶段,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超过了4万家,拥有三品认证的合作社数量超过了1.8万家,同时形成自主注册商标的数量大约有1.5万家。实现农超对接的和锁着数量超过了6800家,使得农户收益显著提升。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主要是通过改革国有以及乡镇集体企业来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具有的问题有:

2.3.1 组织制度不健全

相当数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完善的组织制度以及章程,同时其具体管理制度也还不够完善,很多农民专业合作者并没有建立财务管理机构以及监事机构。

2.3.2 民主管理未能落实

结合农学部相关数据,现阶段,我国农村大约由60%合作社都是在部分“能人”带领下建设,这使得其主要存在一股独大或者若干股独大的问题,通常依赖个人权威来运营,部分重大决策缺乏民主性。部分“能人”甚至以合作社名义来获得财政支持以及政策优惠,进而谋求个人私利,导致合作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类型合作社已经失去了建设的根本意义,仅有合作社的外表,无法获得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不能对农村发展产生良好的影响。

2.3.3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

部分地方政府一方面会对农民专业合作者经营决策进行干预,另一方面也会将其收入定义为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来源,导致这些合作社不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意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性的运行机制,这主要针对成员团结,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专业合作社,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则需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并不能对其产生强制性规范。

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完善

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进行健全,即在《合作社法》基础上来对组织性质、运行方式以及经营机制等等进行建设,据此来让如下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产权组织制度、民族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等等,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规范化、民主化等特点的市场经济新主体,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做到:

3.1 规范组织制度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设和具体情况相符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其需要具有标准化以及特色化特点,据此来让专业合作社生产规模、管理水平以及产业特点等等符合实际组织实际发展情况。

3.2 探求民主管理的科学方法

要体现民主管理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难度,要体现社员管理权限的核心即立足于当前实际情况来对管理权限进行分配。最终的表决方法主要是立足于《合作社法》来建立一人一票以及一股一票制度。由此可以体现出公正性、公开性以及公平性,关系重大的决策都需要通过社员大会来决定,这一决策需要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认同,并且参与大会的人员需要超过总人员的三分之二。

3.3 明晰财产权利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本为乡镇以及村集体所有企业,乡镇政府无法干涉其经营管理,在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其需要拥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同时还需要进行备案。要对成员出资、股份认购等进行确定,让出资社员拥有相应的股权证书,据此来分配所有者权益以及收益。

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变革其经营方式,对其管理理念进行调整,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在具体合作过程中,不断整合相关生产要素,提升其规模,从而不断发展联盟组织。我们一方面要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需要看出其依然处于最初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遭遇诸多阻碍。需要分析哪些因素影响其发展,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有缺乏创新以及利益协调机制,同时不具有规范化经营运行机制,发育机制不够科学合理,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可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立才. 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机制分析[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08)

[2] 苏文娟,秦利. 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现状及发展分析[J]. 经济师.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