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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近五年总体工作情况
一是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级划转25个部门195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二是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县乡三级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政务服务“好差评”,所有社区和1638个有条件的村达到“六有一能”标准,“一站办”“就近办”能力显著提升。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分别向各县、三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44项、65项;建设、应用市县一体化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审批、监管有效衔接,累计推送各类信息13.6万余条;深入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承接了政务服务标准化、“一链办理”、告知承诺制等15项国家及省级改革试点,实现“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更便利,实现照、章、税、保、金等8个事项1个环节0.5个工作日办结,平均提速3倍。今年1—10月,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27.47万户(同比增长32.1%),市场主体总量128.49万户(同比增长33.4%),增速均居全省第一。建筑许可办理更高效,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无纸化”审批,推行“拿地即开工”、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等改革措施,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65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低风险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6个工作日以内。招投标服务更优质,公共资源交易更加便捷高效,主要类别交易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电子保函累计为投标人节约资金流10亿余元。
五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在全省首创上线“政企直通车”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办、一键兑现”,目前,已上线惠企政策1100余条,为1.22万家企业发放补贴4.42亿元,为13.26万家企业减免费26.56亿元,为2.1万家企业批准缓缴费用45.76亿元。
二、2021年工作情况
聚焦“政务服务、开办企业、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四大领域,深化“一网通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及“一业一证”、“一链办理”、“双全双百”、“全域跨域通办”、惠企政策兑现等七大改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群众满意率99.99%。
一是丰富服务模式,打造政务服务新生态。推动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深入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打造林地集成审批、“物流一件事”等230余个服务场景并全程网办。推动跨域服务,确定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开发上线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与苏浙沪等26个省市343个地区建立跨省合作关系,累计办理跨域通办业务1.1万余件。推动“无证明”服务,印发《临沂市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实现19个部门单位、468项政务服务事项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推动网上服务,市县两级依申请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市级网上可办率达99.96%、全程网办率达98%。推动掌上服务,“爱山东”APP临沂分厅注册用户突破700万、上线事项3000余项,数量均居全省第一。
二是聚焦企业需求,打造商事服务新高地。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综合许可证发放范围扩展至建筑、检验检测等50个行业,累计发放6.83万张,数量全省第一。实施企业证照“三联办”改革,首批53项事项开展企业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开办、变更、注销“三联办”服务。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在全省率先实行企业“休眠”制和“代位注销”,解决困难企业“复苏难”和特殊企业“退出难”问题。
三是再造审批流程,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新模式。创新推出“我要立项”等11类工程建设项目“一件事”情景式主题审批,办理各类“一件事”审批710件,项目开工时间平均提前20余天。实施“拿地即开工”项目350个,开工时间平均提前3个月;区域评估总面积969平方公里,受益企业791家;实施“多评合一”项目90余个,每个项目评审费用节省2万元以上、时限压缩50%以上。
四是提升交易平台,打造公共资源交易新格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实现交易环节全程网上办理。开通运行“标证通”系统,交易主体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即可办理业务。,电子印章领取率达50%以上全市各县分中心全面启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实现土地交易市县一体化。积极开展省远程异地评标省市一体化试点,与省内外13个地市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多CA全省共享并率先开展交通领域远程异地评标试点。
三、未来五年和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未来五年工作思路:紧扣“政务服务更精准”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坚持线上线下双向发力,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工程建设、政务服务、招标投标四大领域改革,不断强化标准化、集成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更加注重党建引领、改革驱动和法治保障,持续降低审批门槛、提升服务效能,着力打造精简高效、惠企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确保营商环境牵头指标评价成绩和政务服务专项考核排名逐年提升,力争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明年工作安排
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县同权”,试点开展“县乡同权”,推动更多事项就近办理;完善审管联动平台,落实联合踏勘评审、告知承诺制衔接办理、业务函询机制,推动审管无缝衔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丰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承接开展同源改造省级试点,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跨域通办”服务水平。力争2022年底前“一窗受理”通办率达90%以上,新推出不少于10项“一链办”主题式场景服务,100项高频事项由“全程网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二是深化商事领域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市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提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改革事项占比;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持续优化线上申办系统和线下办事流程,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优化“一窗通”系统功能,力争新开办企业登记全程网办率达99%以上、年底市场主体突破150万,简易注销全程网办率达95%以上;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开展商事服务领域营业执照印章档案电子化融合应用国家级试点,力争电子营业执照领取率达60%以上,电子印章领取率达50%以上。
一、长远规划,整合资源,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重点是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整个系统建设的基础和运行的载体,起到了承接系统运行的关键作用。随着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转变,要求将更多的行政权力进行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实时监察,二期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政给予、行政复议等功能的拓展,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不断扩大,在原有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设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各县区要长远规划,尽快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
(一)一步到位,制定长远建设规划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的建设、组织、管理工作。目前没有建设新中心的县区在原有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以保证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同时制定长远规划,参照平泉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将全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给付事项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产权出让等需要公开透明运行的行政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运行、统一管理。
(二)完善机构设置,充分发挥监察监管作用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密不可分,当前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服务中心仍处于建设期间,组织协调任务很重。县级服务中心应该设立正科级机构,在领导体制上可借鉴兴隆县作法,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挂任监察局副职,加大行政服务中心及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监察监管力度。
(三)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工作顺畅运行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行。继续执行以下几项制度:首问首办负责制,对咨询和办事的企业、群众,要认真履行告知、领办、导办、承办、回复办理结果、跟踪负责等义务。一次告知制,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并联审批制,对需多环节审批的事项,推行一门受理、抄报相关、信息共享、同步审查的并联审批模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限时办结制,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即时办结率,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送达,严禁超时限许可和审批。超时默认制,对超过规定时限而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审批事项,按照超时默认的方式予以准予许可认定,法律责任由办理方承担。统一收费制,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统一机打票据,由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各窗口不得直接收取费用。同时制定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制度,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制度,行政服务网站管理制度等系统建设相关制度,规范系统管理。
二、借鉴经验,科学谋划,推进系统建设
各县区要充分借鉴兴隆县的经验,科学谋划,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适合本县区的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在市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加快实施,破解系统运行中的难题,保证系统的顺畅运行。
(一)拓展大厅使用空间,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现审批项目应尽必进
各县区审批中心大厅使用面积大小不一,基本都高于兴隆县的大厅面积,在窗口设置上要科学编排,统一调剂,必要时可以改变原来的空间隔断,重新安排台位。对相对审批事项较少的单位,向审批中心大厅充分授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指派大厅工作人员统一受理多个单位的审批事项,将受理材料统一电子化上传,经系统自动流转到本局办理,根据批准结果由大厅统一办结。
(二)增设登记验证窗口,保证流程闭环流转,杜绝体外循环现象发生
在大厅设立登记验证窗口,由大厅工作人员对每一项入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后自动流转到相应委办局受理,由委办局受理窗口负责将审批材料初审后电子化上传,进入本局审批流程,局领导批准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收费和证照打印,全部办结后再由登记验证窗口统一验证,实现全部流程闭环流转,结合电子签章和统一加密证照打印技术,完全杜绝体外循环现象发生。
(三)实施统一收费管理,方便群众缴费
大厅内设立统一收费窗口,对入厅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的收费采用全市统一的机打票据,实施统一管理,使用刷卡机缴费,方便办事群众,实现票款分离。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设立银行窗口,实行即时收费。
(四)采用CA认证电子签章和加密证照打印技术,实现统一证照打印管理
采用CA认证技术,为每一个审批工作人员配置用户名和专用密码,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电子签章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网上审批。大厅设置统一证照打印窗口,由专用打印设备对全部出证事项实现统一证照打印管理。
(五)全部审批材料电子化上传并存档,保证流程网上流转
由大厅受理窗口对全部审批原始材料通过扫描、拍照等形式实行电子存档并上传系统,保证流程网上流转,实现网上审批。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高速扫描仪、高拍仪等相关设备,以保证网上审批。
(六)采用“一厅双网”、部分监控模式,解决垂管部门进入系统平台问题
针对垂管部门具有比较严格的本部门系统,且多数具有本部门窗口大厅,在联网技术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采用“一厅双网”模式,在垂管部门大厅设立登记验证窗口,原则上由中心派人负责对入厅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进行统一的登记验证,将审批事项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中间环节仍由本部门使用部门自有系统进行审批,既不影响本部门系统运行,又可对部门审批事项进行部分监控。其它分中心和本部门系统相对比较成熟的部门可参照此方法管理。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系统建设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快建设速度,联通政务外网
政务外网工程是全市政务信息化的基础平台,也是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和数字城管系统等多套政务系统的运行基础,网络不畅通严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联通公司是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政务外网承建单位,各县区要尽快与联通公司协商签订政务外网建设协议,加快施工进度,尽快联通政务外网,以保证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保证系统建设的正常进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员保证
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行政权力的重要机构,随着中心建设的推进和系统功能的逐步完善,将使更多的行政权力入驻中心运行,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为中心建设提供人员保证。
入驻中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要选派各部门的业务骨干,熟悉本部门业务流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中心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行政服务队伍,参照外地经验,对入驻工作人员可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并适当提高待遇。
各县区要对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拟定详细规划,确定工作时间表,明确主要负责人员,将需要办理的所有工作分配到日,责任到人,限期完成,由市县纪委监察局督导此项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三)筹措专项资金,提供财政保证
各县区要制定行政服务中心整体规划,确定建设方案,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当前审批服务中心改造提供财政支持。各部门也要对本部门的相应设备配备提供保证。
(四)精简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市政府消减及下放后保留审批事项目录,以及体制改革涉及到的行政职能的调整,市直各部门重新审核本部门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流程、压缩时限,对不适应网上运行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各县区将本单位上报件与市保留事项对照,达到一一对应,差异部分与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结合县区机构改革,于9月1日前将全部审批事项重新清理后统一上报到市监控中心。
四、创新监察,强化督导,推进电子政务工作跨越发展
电子政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从根本上创新监察方式,改革监察手段,提高监察效率,促进政务公开,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督查力度,保证系统功能,发挥监管作用。
(一)完善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系统作用
通过系统试运行,结合各部门实际,通过充分的走访调研,不断发现和总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取代部门自有系统,解决二次录入的难题。逐步将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成功能最全、效果最优、应用最广的办公系统和监察平台。
(二)加大监察力度,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监察局要强化监察作用,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变原来单独“事后监察”为“事前预警监察、事中实时监察、事后整改监察”的全方位监察,要指派专人,对全部网上审批事项进行抽查,对异常及预警事项进行重点监察,及时督办,通过电话回访、实际调查等方式直接询问办事人,核实办件实际和工作人员的态度表现,发现线索及时处理,对音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违纪事件,核实后在政务外网上予以公开曝光,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办事人通过网上投诉和电话投诉的违规事件及时核实处理并在政务外网上通报。通过系统定期对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实行绩效考核,责令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各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创建优质高效的投资、置业和发展环境。按照自治区《关于营高环境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要求,现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创新行政审批新模式,
打造高效便民服务平台
1.规范和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进“一门”通办。制定实施《XXXX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大厅集中办理实施方案》,按照“应尽必尽”的工作原则,对我县承担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83项未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事项以进驻和代办的形式到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率为96.5%,走在了全区前列。将交通违章处理类、道路运输管理类、人才服务类事项进驻到政务大厅办理,新增工作窗口12个,创新建立“互联网+公安”办事大厅1个。
2.构建“无差别”审批大厅,推进“一窗”通办。将行政审批服务局划分为前台受理、后台审批、行政管理三个模块,合并各科室职能,打造“工厂化”服务流程。优化调整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布局,梳理市场准入、工程建设、社会事务、农林水务4类审批服务事项,推动税务局窗口、不动产窗口、公证处窗口实行综合受理,不断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材料,106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进“不动产一契税一不动产”三窗联办模式,纳税人在办理不动产业务时,只需在一个窗口提交-套资料,
30分钟就能办结契税和不动产业务,解决了群众“两边跑,两边等”的问题,经验做法被人民网推广宣传。
3.开展“三减一提升”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进驻政务大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梳理论证,通过“三减”工作,申报材料数量由1342个减少到1050个, 办理时限由法定办结时限3042个工作日减少到1653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由1191个减少到900个, 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梳理审批服务事项申办材料及各类证明,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证明及时取消。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1.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优势。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围绕创建阳光高效的政务环境、便捷优质的服务环境、活跃规范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守信践诺的诚信环境、功能完善的要素环境、清白亲近的政商关系等7个方面,推进创新行政审批模式、拓宽企业公共服务、畅通政商沟通渠道等27项重点工作任务,为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诚实守信、风清气正、公平正义、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制定落实《XXXX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奖惩及巡察暗访等制度,对于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2.积极发挥“6+X” 部门会商机制作用。针对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用地、建设许可办理等重点问题,县发改局不断加强部门联动,规范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建立项目信息交换机制,破解行政许可环节中制约项目推进的瓶颈,确保项目手续审批有效衔接,缩短项目审批时长,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
3.压缩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环节。根据自治区《关于营商环境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认真开展调研,要求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力做好落实工作。一是梳理企业办理规划
选址流程,精简前置材料,将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的6项材料压缩至3项,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二是在项目规划报审阶段,调整办件程序,由原来串联办理调整为并联办理。对于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急需开工项目等特殊项目及时汇报沟通,随时召开程序性会议审查及时研究企业规划和用地事项。需上级自然资源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审批的事项,及时转呈,主动为服务单位牵线搭桥,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无偿服务。三是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环境评价办理流程,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主动服务项目前期工作,避免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尽可能让企业在审批之前心中有数、准备充分,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环评服务。四是简化企业投资程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由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办结时限由原有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政府投资15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方案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4.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到园区办理。由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制定《XXXX审批局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两个园区办理的实施方案》,在园区建立审批大厅1个,抽调4名工作人员长期驻厅开展审批,审批事项涉及企业登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夜问施工审批等28项与企业相关的审批事项。同时结合《XXXX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起草完成待审议)园区企业可选择代办的方式,在园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全程代办,帮助企业解决办证中遇到的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5.探索推进园区区域评估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分项细化园区入园企业需要的评估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气候论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案、地价评估方案等。下一步,将积板推进园区区域评估成果转化,对进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实现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共享,进一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6.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以审批服务管理局为主体,全面推进“证照分离”“一照一码”“多证合一” 改革工作,实现了“23证合一”。大力推行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设置“电子营业执照登记自助区4处,做到全程电子化和“不见面”审批。树立“店小二”工作理念,继续推进“保姆式”代办。开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全程帮办。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控制在86天,企业投资项目在90天办结,积极引进企业征信、中国银行、刻章,环评消防房屋质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开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1.积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以及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完成对金融、教育培训。医疗美容、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企业的定向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XXXX进一步减审批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环节整合、审批材料压缩,创新“互联网+”“并联+”审批新模式,促进全程电子化审批,最短时间完成审批全过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3.完善项目服务机制。坚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首席服务官”和重点建设项目县处级领导包抓制度,建立“突出以商招商、 探索委托招商、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开展蹲点招商”创新招商方式。做到“一个项目、一位领导、- 个团队、一抓到底”,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落地单位、项目并联单位一条龙全程代办制。
四、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
批权限下放的针对性有所欠缺,导联企业和群众对“放管服”改革成效感受不明显,比如投共建设项目审批,要经过立项审批。
土地报批、规划审查等,整个审批过程还是很长。二是网审平台“线上”与“线下”审批融合不到位。
目前大厅办事窗口审批平台有22套专网,自治区“政务云”系统上线虽已将各类审批事项统一整合到“一张网”办理,但个别部门仍然强调专网的特殊性,
系统互不兼容,导致窗口受理办件时同样的信息需要录入多次,证照信息不共享,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三是公共服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窗口中
介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业务不熟悉,操作不规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企业、群众多次往返。这些问题和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表明了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职能转变上,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五、下一步建议
(一)统筹布局,加快构筑政务超市。
一是大力推行联合评审。
加快推动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测试,联合评估、联合验收等,推行施工许可图“多图联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多评合一”。二是提升代办服务水平。围绕县直、园区、乡镇形成代办服务体系,加强代办人员培训,提升代办队伍素质,积极推行“超前代办、全程代办”等代办帮办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保姆式”服务。三是全面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以开展的空间规划(多现合一)改革为契机,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核理、精简和优化建设项目申批及涉及的公共服务、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新转变。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由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发改、自然资源、
住建、环保等多部门,采用联席会议方式,建立初审办理、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全方位监管的联审联办新机制。
(二)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服务质效。
加快构建政务服务“_
张网”,推进各类服务事项预约、申报、办理、查询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证件联用、信息联通、服务联动”。大力推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综合运用,促进线上线下一体运行,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真正做到让民众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可以轻松完成在线审批、网上办证、业务查询等办事手续。
(三)明确责任主体,加强队伍建设。
一
是加强审批人员配备,保障审批岗位人员设置合理合规,大类事项至少保证有1-2名正式的专业干部进行审批。二是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制定部门审批责任清单,明确审批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避免发生事情相互推诿。三是强化上级部门对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形成高效、畅通的审管互动平台。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许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处罚,严重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正处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处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互相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执和矛盾。由于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后果。(4)行政处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处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处罚现象,侵犯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处罚法对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事后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不公正行使处罚权的问题。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处罚行为加以事前事中监督,避免违法处罚实施造成的损害。为此,制定一部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享有什么处罚权、如何行使处罚权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也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法制统一。
(四)制定处罚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纠正"为罚而罚"的传统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均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政府管理注重计划与命令、强调制裁与禁止,助长了行政处罚中"为罚而罚"的不良观念,忽视了说服与指导、服务与保障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传统的管理经验与观念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管理模式。现代经济要求政府多服务,少计划,多指导,少命令,多监督,少制裁。为此,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多机关职能交叉、争抢处罚权,为了罚款而罚款,忽视指导与服务的现状。而重新划分处罚权,转变单一处罚职能、增强服务与指导观念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认为,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处罚条款多出自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因而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部门法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种类不齐、力度不够、程序不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必另起炉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加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事再罚、多机关争夺处罚权、罚款流向不明等问题并不是缺少一部处罚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协调、行政组织权限不明、财政体制局限性、执法人员素质低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制定一部处罚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的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消极悲观了。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罗万象、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弃它。行政处罚法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现存的问题。一是通过规定处罚设定权的归属来限制各级政府滥设处罚的权力,从而结束所有机关均可创设处罚的混乱现状。二是通过规定处罚程序规则切实有效地保障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二、行政处罚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行政机关普遍反映,现有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门仅凭罚款手段难以及时纠正建筑运输单位的道路遗撒问题;渔政管理部门对外国船只进入我国渔域捕鱼行为也往往束手无策;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也缺乏有效处罚手段。为此,我们主张在处罚法中增加几种新的处罚手段,同时对现有一些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例如,申诫类处罚应建立警告登记和累积转罚制度,对多次受过申诫罚的违法人应转换适用更重一类的处罚。规定申诫罚的必要公开制度,使之发挥有效的威慑力。财产罚应解决罚款幅度过大、随意性强、流向不明的问题。建议将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开来,避免处罚者获益不处罚者失职的现象。将没收非法所得、扣押
、变卖、销毁等措施纳入处罚手段范围。行为罚部分则需解决"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某种义务"等决定的性质问题,特别要解决"责令性决定的"的执行问题。增加劳役罚内容,通过恢复原状等劳役措施教育违法人。除此而外,应当明确行政机关适用人身罚具备的条件和范围,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适用人身罚手段。
至于如何在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种类,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归类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的同时,还应规定几种主要处罚形式的适用方式,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
(二)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问题
行政处罚事关重大,只有特定层级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规定处罚种类。对哪些机关有权设定哪类处罚,理论和实践界有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规定处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及组织都无权规定并适用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取消规章的处罚设定权是不合适的,因为规章是多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而且已经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处罚,因此,应当允许规章设定一些非人身罚。还有同志认为,既然法津赋予地方政府诸多的管理职责,并允许市、县、乡制定在本地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就应当认可地方政府设定部分处罚的权力,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必须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处罚的行政规范必须受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处罚设定状况看,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处罚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权方面设定处罚。其他行政规范可依授权规定一些实施细则和标准,而不能创设处罚权。
除对设定处罚的机关作一定限制,还应该对设定处罚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机关都不得通过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术标准、规程设定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 关于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两类权力的机关应当分离。至于分离到什么程序,有两种方案,一是相对分离,在同一个机关内,行使管理权的机构与行使监督处罚权的机构分离开,使监督处罚机构专司处罚及执行,不进行一般管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行政管理机关与监督处罚机关完全分开。各机关原有的处罚权从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组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监督处罚机构。如目前地方从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税务、工商部门分离出来的综合执法队、市容监察组织等就属这一类。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不可分离的两项权力,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例如,许可证管理中,吊销许可证是处罚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将吊销权从许可证管理权中分离出来。
解决好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有利于减少行政处罚管辖冲突,也可以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由多机构组成的统一市容管理组织负责维护市容的各项工作,不仅减少多机并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法规竞合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罚,这是一个法规竞合行为。例如,某人用毒药制成的诱耳在渔塘捕鱼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权交叉重叠、法规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各个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对某一行为分别作多次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对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某一违法事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为,每一事都可以进行不同层次的多次划分,而且处罚机关也不止一个,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难以成立。
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为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失职不处罚或越权滥处罚,应当将"一事"界定于"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的范围之内。例如,某司机出车时被交通警察以尾灯不
亮为由处罚一次,在他驾车回单位期间,交通部门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处罚该司机。
那么如何解决因一个行为受多次处罚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案:一是参照刑法中法规竞合理论采用"重罚吸收轻罚"方式处理,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由其中量罚最重的机关处罚。但这种方式
存在一个问题,即会出现各机关争夺或推脱处罚权、互不通气现象。第二个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传统上"一个机关执行一部法律"的习惯,将拥有相同或类似职权的行政机关合并,由综合性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吸收轻罚"的选择性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
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门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去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归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志认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起诉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六)行政处罚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是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处罚程序种类不全、没有关于溯及力和时效的统一规定、证据规则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保障、协助执行不力等。
1.程序种类不齐全。行政处罚是针对不同程序、情节、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普通处罚程序,即通过正常程序实施的处罚,原则上应履行通知、讯问、听证、制作处罚裁决等程序;特别处罚程序,对紧急情况下或是非清楚的现场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如强行制止、纠正、现场处罚等。特别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续,如通知、听证等,但有的事后应补正。
2.时效规定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时间限制,即超过追究时效,不应再施处罚。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是否该时效规定也适于其他种类的处罚?我们认为立法原则上可规定为6个月,其他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处罚适用规范的溯及力不明确。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法律实施以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新法律处罚。对过去开始,持续到新法律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较轻的法律予以处罚。
4.证据规则不明确。行政处罚往往涉及转瞬即逝的违法行为,难以收集到明白无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加上行政证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行政机关根据现有条件,也无法象刑事侦查起诉一样,收集到准确完整的证据。为此,应当确立
几项特殊的行政证据规则。如处罚只需主要证据确凿、对于某些现场处罚,如交通警察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市容部门对无照经营者的小额处罚和纠正行为,诉讼中处罚机关不负举证责任,只有在受罚人证明执法人员与其有私怨恶意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才举证。现场笔录在受罚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只需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签字或证人签字就有效。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
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超出法定幅度规定人身罚、财产罚,致使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罚花样翻新。许多县、乡、区自行设定各类处罚,严重破坏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正处罚相对人。坐支截流、非法获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3)行政机关处罚管辖权不明确,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互相打架"。如海关与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的摩擦纠纷。据统计,目前已有16对机关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出现争执和矛盾。由于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后果。(4)行政处罚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出现大量罚款不开收据、扣押财产不列清单、吊销许可证不说明理由、处罚不告知诉权等随意处罚现象,侵犯权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法对于限制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处罚法对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事后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处罚权、不公正行使处罚权的问题。实践中迫切需要对处罚行为加以事前事中监督,避免违法处罚实施造成的损害。为此,制定一部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享有什么处罚权、如何行使处罚权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也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法制统一。
(四)制定处罚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纠正"为罚而罚"的传统观念,加快改革开放均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政府管理注重计划与命令、强调制裁与禁止,助长了行政处罚中"为罚而罚"的不良观念,忽视了说服与指导、服务与保障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传统的管理经验与观念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管理模式。现代经济要求政府多服务,少计划,多指导,少命令,多监督,少制裁。为此,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多机关职能交叉、争抢处罚权,为了罚款而罚款,忽视指导与服务的现状。而重新划分处罚权,转变单一处罚职能、增强服务与指导观念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认为,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处罚条款多出自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因而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部门法的方式解决行政处罚种类不齐、力度不够、程序不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必另起炉灶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加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事再罚、多机关争夺处罚权、罚款流向不明等问题并不是缺少一部处罚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协调、行政组织权限不明、财政体制局限性、执法人员素质低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制定一部处罚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的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消极悲观了。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罗万象、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弃它。行政处罚法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现存的问题。一是通过规定
处罚设定权的归属来限制各级政府滥设处罚的权力,从而结束所有机关均可创设处罚的混乱现状。二是通过规定处罚程序规则切实有效地保障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二、行政处罚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行政机关普遍反映,现有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门仅凭罚款手段难以及时纠正建筑运输单位的道路遗撒问题;渔政管理部门对外国船只进入我国渔域捕鱼行为也往往束手无策;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也缺乏有效处罚手段。为此,我们主张在处罚法中增加几种新的处罚手段,同时对现有一些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例如,申诫类处罚应建立警告登记和累积转罚制度,对多次受过申诫罚的违法人应转换适用更重一类的处罚。规定申诫罚的必要公开制度,使之发挥有效的威慑力。财产罚应解决罚款幅度过大、随意性强、流向不明的问题。建议将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开来,避免处罚者获益不处罚者失职的现象。将没收非法所得、扣押
、变卖、销毁等措施纳入处罚手段范围。行为罚部分则需解决"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某种义务"等决定的性质问题,特别要解决"责令性决定的"的执行问题。增加劳役罚内容,通过恢复原状等劳役措施教育违法人。除此而外,应当明确行政机关适用人身罚具备的条件和范围,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适用人身罚手段。
至于如何在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种类,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归类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的同时,还应规定几种主要处罚形式的适用方式,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
(二)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问题
行政处罚事关重大,只有特定层级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规定处罚种类。对哪些机关有权设定哪类处罚,理论和实践界有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规定处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及组织都无权规定并适用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取消规章的处罚设定权是不合适的,因为规章是多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而且已经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处罚,因此,应当允许规章设定一些非人身罚。还有同志认为,既然法津赋予地方政府诸多的管理职责,并允许市、县、乡制定在本地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就应当认可地方政府设定部分处罚的权力,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必须由特定的立法机关规定,这是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和规定处罚的行政规范必须受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处罚设定状况看,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设定部分处罚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权方面设定处罚。其他行政规范可依授权规定一些实施细则和标准,而不能创设处罚权。
除对设定处罚的机关作一定限制,还应该对设定处罚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机关都不得通过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术标准、规程设定行政处罚权。(三)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
关于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两类权力的机关应当分离。至于分离到什么程序,有两种方案,一是相对分离,在同一个机关内,行使管理权的机构与行使监督处罚权的机构分离开,使监督处罚机构专司处罚及执行,不进行一般管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行政管理机关与监督处罚机关完全分开。各机关原有的处罚权从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组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监督处罚机构。如目前地方从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税务、工商部门分离出来的综合执法队、市容监察组织等就属这一类。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不可分离的两项权力,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例如,许可证管理中,吊销许可证是处罚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将吊销权从许可证管理权中分离出来。
解决好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有利于减少行政处罚管辖冲突,也可以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由多机构组成的统一市容管理组织负责维护市容的各项工作,不仅减少多机并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法规竞合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罚,这是一个法规竞合行为。例如,某人用毒药制成的诱耳在渔塘捕鱼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权交叉重叠、法规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各个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对某一行为分别作多次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对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某一违法事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为,每一事都可以进行不同层次的多次划分,而且处罚机关也不止一个,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难以成立。
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为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失职不处罚或越权滥处罚,应当将"一事"界定于"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的范围之内。例如,某司机出车时被交通警察以尾灯不
亮为由处罚一次,在他驾车回单位期间,交通部门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处罚该司机。
那么如何解决因一个行为受多次处罚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案:一是参照刑法中法规竞合理论采用"重罚吸收轻罚"方式处理,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由其中量罚最重的机关处罚。但这种方式
存在一个问题,即会出现各机关争夺或推脱处罚权、互不通气现象。第二个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传统上"一个机关执行一部法律"的习惯,将拥有相同或类似职权的行政机关合并,由综
合性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吸收轻罚"的选择性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
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门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去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归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志认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六)行政处罚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是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处罚程序种类不全、没有关于溯及力和时效的统一规定、证据规则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和执行保障、协助执行不力等。
1.程序种类不齐全。行政处罚是针对不同程序、情节、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制裁,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普通处罚程序,即通过正常程序实施的处罚,原则上应履行通知、讯问、听证、制作处罚裁决等程序;特别处罚程序,对紧急情况下或是非清楚的现场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如强行制止、纠正、现场处罚等。特别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续,如通知、听证等,但有的事后应补正。
2.时效规定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时间限制,即超过追究时效,不应再施处罚。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是否该时效规定也适于其他种类的处罚?我们认为立法原则上可规定为6个月,其他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处罚适用规范的溯及力不明确。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法律实施以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新法律处罚。对过去开始,持续到新法律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较轻的法律予以处罚。
4.证据规则不明确。行政处罚往往涉及转瞬即逝的违法行为,难以收集到明白无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加上行政证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行政机关根据现有条件,也无法象刑事侦查一样,收集到准确完整的证据。为此,应当确立
几项特殊的行政证据规则。如处罚只需主要证据确凿、对于某些现场处罚,如交通警察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市容部门对无照经营者的小额处罚和纠正行为,诉讼中处罚机关不负举证责任,只有在受罚人证明执法人员与其有私怨恶意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才举证。现场笔录在受罚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只需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签字或证人签字就有效。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