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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职业能力 传统法律教育 问题
一、诊所教育传入中国的背景
与中国其他高等教育模式相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也采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老师站在三尺讲台上口若悬河地“传道”于学生;而学生,基本上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下,教学双方缺乏互动性,知识本身的传递过程显得没有趣味性和生动性,最致命的缺点是,它并没有突出法学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无疑是一个误区。
这种传统教育方式的形成主要有如下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教育哲学理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儒家教育哲学非常强调师道尊严,强调教师以传道、授业、解惑的方式教导学生,强调师生之间的“指导―服从”关系。因此,这种教育哲学孕育下的师生关系突出了师生间的等级性和教师的权威性,最终形成的是单向的、决定型指导关系,缺少平等对话、相互交融和心理沟通的前提和氛围。在教学上一切以教师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围绕着教师预先拟定的思维方向和教学模式进行,学生的任务就是理解和记忆老师讲授的内容,并不强调学生自我的表现,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泯灭着学生作为个体的独立意志。二是受大陆法系及前苏联模式的影响。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即学徒制,是一种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被引入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随即世界各国的法律院校也相继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学模式和方法。我国于2000年开始在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十所重点大学法学院进行尝试,现已取得显著效果。2000年9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至今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其中82个院系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刑事诉讼、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法律诊所课程面向本科3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每年选修的学生总数已达500多人,至今累计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超过2000人。学生共接待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受理案件900多件。
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产生了“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的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把个体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工作的中心,将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法学院围墙之外的服务于社区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区别
1.它与案例教学不同:案例教学一般是要求教师把某一部门法的内容用案例形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而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相当广泛,它不仅涉及实体法,还涉及程序法,甚至涉及整个法律学科,它没有固定模式,教学主要在课堂之外来完成。因此,案例教学只是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之一。
2.它与模拟教学不同:模拟教学(含模拟法庭)是指为了说明某个案例,采取把案例中的当事人分角色由学生扮演,模拟开庭或谈判等办法,模拟人具有表演性,内容事先都排练好。这种方法也只能是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诊所教育中的学生接触的案例是活生生的正在进行中的案例,学生本人就是诉讼参与人,学生面对的是更复杂的、不断变化中的法律事务。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意义
诊所教育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与我们以前接受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同。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往往采用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坐在下面听的讲座方式,老师和同学很少展开讨论或者任何形式的交流,而且随着学生扩招人数的增加,老师上课往往是面对几十甚至上百名学生,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学生在诺大的教室内很难集中精力,另一方面老师也不能顾及到每一位同学,及时开展课堂互动,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很好。通过植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为我国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
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创新举措,诊所法律教育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不仅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且通过真实案例,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另一个目标,即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任课老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练习、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学生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习法律的综合运用。诊所式法律课程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把学生当成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也使学生学到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如何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从而得到学习和提高。
诊所式法律课程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例如,通过实际客户使学生获得实践经验,培训职业技巧,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也可以在科学性和学院性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锻炼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观念,把其他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加以贯通使用,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事例之中。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的问题
诊所式课程在学生能力、技术和道德方面的培养上起着突出的作用,反过来也促进学生进一步深入地学习原来被认为是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识。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同学的普遍反映看,学生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了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件之中,学会了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提高了综合素质。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也面临许多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作为“准律师”的诊所学生,要想象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对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职业化教育形成巨大的障碍。这些问题既有外部问题,如院系领导、其他教师和学生的认可,与其他法律课程的关系;也有内部问题,如诊所课程自身的提高、教材的规范化、教学方法的完善等。这里既有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也有主观条件的问题。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尚未成为法学教育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而是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点缀;从事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老师也往往被认为是主流师资以外的分支。
同时,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仍然具有较大的争议。我国民事法律诊所中,学生出庭是以公民身份。但是,在刑事法律教育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学生的身份难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只有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可以成为辩护人。因此,学生很难以非律师的身份真正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就此,有的专家呼吁对诊所学生赋予“学生律师”资格,在办理法律案件过程中,除了正式的法律文书需要诊所教师签署外,在其他方面享有与律师同等的权利。
2.法律诊所案源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让学生办理真实案件与法律事务,在实践中学习。尚未毕业的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意味着法律诊所将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虽然模拟训练可以替代真实案件,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但学生参加的热情和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重要目标之一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无法在模拟案件中培养,职业责任心只有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两难问题时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讨论。比如如何处理茅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等,只有在办理真实的案件中才能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如何保证法律诊所有足够的、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必须考虑的。而且我国许多大学设在城市郊区,离市区较远,法律诊所若设在大学校园内,当事人不愿寻找,客观上影响案源。
3.来自学生方面的障碍
由于长期以来把法律仅作为知识来研究和传授,教师运用的研究方法又日益学院化,轻视职业化教育,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始终没有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倾向性,法科学生没有自己的职业定位,对职业技能训练也养成了惰性。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中心,所有的活动都是由学生自己完成,指导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而实际的活动毕竟是细致而艰苦的,当然没有在校园内课堂学习的轻松,取证的艰难、奔波的劳累、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捉襟见肘的经费等,都有可能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复杂、困难的案件中容易使学生畏难而退。如果中途放弃不但会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影响法律诊所的前途,所以,一旦就不能半途而废。如何让学生始终保持参与法律诊所的主动和热情而不是袖手旁观,强化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克服怕苦、畏难情绪是法律诊所举办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03).
1.着眼于服务第一要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法律服务为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作用。一是围绕“重点”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整合律师、公证、调解等资源,积极宣传城市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政策,规范拆迁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共参与县领导接待12次,参与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4起。二是积极办理各类公证案件,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今年以来,共办理公证案件587件,其中涉外公证168件、涉港澳台公证8件。三是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今年2月,我局整合资源,建立了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开设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等窗口,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服务群众办事。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新举措,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使法律服务中心成为司法行政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服务重要窗口阵地。我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运行迄今已有九个来月了,据统计,日前分流人民调解纠纷案件54件,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17件(其中刑事辩护41件、民事158件,公证援助18件),接待法律咨询579人次,咨询引导有偿法律服务200件(其中律师法律服务109件、公证服务87件、司法鉴定4件),发放法制宣传资料178份,接待社区矫正咨询服务37人次、安置帮教咨询服务33人次。法律服务中心在群众中的影响逐步扩大。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县169个行政村和7个社区配备法律顾问,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实现关口前移,降低法律风险。五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发展完善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规范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简化审查程序,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援助范围。继续关注玩具企业民工讨薪讨债以及企业向公民个人借款引发的纠纷,及时给予群众最大限度的法律帮助。今年以来,共承办案件217件,其中民事176件,刑事41件,公证援助18件。
2.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人民调解和星级司法所创建工作,夯实“第一道防线”根基。一是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结合“两排查一促进”活动,以开展“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和人民调解“十大”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今年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55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0.9%,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30件,调解成功率为98.6%;涉及当事人3489人,协议涉及金额1776.39万元,预防纠纷829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件1人,防止民转刑12件30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0件112人,防止群体性械斗4件29人。二是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分级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我局自5月11日举办的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班开始到10月底,全县各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10个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763人都进行了分级培训,培训班全部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基层科工作人员讲解。授课内容分别为《人民调解法》和贴近农村、农民生活的常用法律法规,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同时深入细致地培训了调解的原则、方法、程序、步骤、技巧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内容。今年的培训班打破了以往的纯理论教育形式,注重联系人民调解的工作实际,抓住薄弱环节重点讲解。培训内容深入浅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分析及讲解贴近实际,操作运用性强。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先后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三是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根据上级要求,明确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多沟通,多汇报,多争取,实现司法所基础设施标准化、队伍建设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所务管理正规化。今年,司法所被省厅评为四星级司法所。
3.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截止目前,全年共接收72名,解矫65名,现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49名,其中缓刑120名,假释11名,暂予监外执行3名,剥夺政治权利15名。重新犯罪1人,重新犯罪率0.46%,在册刑释解教人员549人,重新犯罪7人,重新犯罪率1.3%。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做好此项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矫正对象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全过程监管措施,使日常监管和服务机制更加到位,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同时要全面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在今后改造中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端正矫正态度。二是开展“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狠抓执法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按照20:1配备协管员,1:1配备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不少于3名成员的要求落实队伍,提升队伍工作能力和素质。三是切实加强行政村、社区、企业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积极依托和整合“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社会管理创新载体,以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和乡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各类资源,扎实推进村(社区)帮教工作站建设,努力将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第一线,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和再犯罪。四是全面排查社区矫正对象。以开展“六查五包四化解”活动为载体,结合5.22事件,加强重点对象、危险分子的排摸力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拿的出;落实重点对象的管控措施,内紧外松,不离视线,把责任分级落实到村、到点、到人,因人设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通过“读心教育”,确保再犯罪现象控制在可控范围;要宽严相济,温暖帮矫,更多关心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增进感情联络,通过帮助解决子女就学、就业安置、落实低保、民政救济等形式开展“感化式”帮教;强化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避免在人员交接的重要环节出现“脱漏管”;重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工作,全面记录、更新各项管教措施,做到有卷可查。五是为了做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了《县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4.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县,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化法制宣传效果。一是深化“法律六进”,创新载体,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主题活动。我局成立的普法小分队,积极深入机关、企业、学校、乡村,为他们送去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在今年3月,我县在全市建立了首家纳税人学校,县160多名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代表等走进县国税局接受了“国税抵扣”、“税收法规”、“电子申报缴税”等方面的税务、法律知识培训,并面对面与国税干部进行咨询和交流;4月份,我县举办了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宣讲调解法,提高了调解人员面对各种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法和技巧;5月份,组织全县中小学开展以创“平安校园”为主题教育的演讲比赛,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使他们掌握了必要的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和防范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技能,增强了学生自救互救的能力,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月份,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办法学讲座,邀请大学夏立安教授讲授《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制保障》,县、部门、乡镇、街道领导共200余人听取了讲座。同时今年还积极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省《统计法》和《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金融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法治”摄影书画比赛等活动。在“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法治”摄影书画比赛活动中我县选送50余张(幅)书画、照片参加比赛并取得优良成绩,获得优秀组织奖,获摄影类三等奖一人、优胜奖一人,获书法类优胜奖一人,获绘画类三等奖一人、优胜奖六人。二是“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指导,提升创建工作质量,做好省级、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推荐申报工作。现凤凰山街道柘园村被新命名为市级民主法治村,紧水滩镇金水坑村推荐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11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考核组莅临该村检查考核后予以高度肯定。积极部署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优化市场经济环境,有效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今年,我县衡大木业有限公司被评为为市“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截止目前,全县共创建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29个,达标率73.71%,创建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2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5个。创建市级“诚信守法企业”3个。三是积极开展“普法农家院”创建试点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今年我局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市“普法农家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农家院”创建有关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文化示范户、农家书屋、农家乐、村级组织现有办公活动场所等资源,配置书报架、书桌、电视、多媒体、法制宣传栏等必要的普法设施,在农村建立自主管理,以普及法律为目的的公益性法律服务设施,努力改善农村法治环境,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需求,使人们在休闲娱乐中感受法治的氛围,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现已初步完成了枫树湾等三家“普法农家院”创建工作。
5.着眼于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律师为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全年无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发生。
6.着眼于队伍建设,全方位开展三项活动。
一是全方位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谋求司法行政工作新突破。为落实县“思变思进思发展,创业创新创一流”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今年3月份,组织局中层干部赴长兴学习考察,在学习考察中开阔眼界,以长兴司法局为标杆,全方位查找自身思想观念、作风状态、方法措施、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差距,深刻认识自身不足与差距,通过召开中心组学习会、干部学习会、座谈会和讨论会等多种形式,明确学习的目标和方向,明确改进的方向、方式、方法。出台了《县关于司法行政服务“奋战之年”的若干意见》,弘扬“冲、拼、抢、闯”的精神,把大讨论活动的成效落实到更好地为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上。
二是全方位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增强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出台了《县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及时进行了动员部署,重点抓好干警集中开展大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干警进行集中系统学习,深刻领会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
三是全方位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密切党群关系。按照《“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云农办【2013】4号)和《组织开展“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云综委【2013】2号)两份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局广泛深系点紧水滩镇乌弄坑村、渡蛟村进行走访。通过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职责,下发《农户基本情况反馈表》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村集体项目联系部门争取项目支持,为渡蛟村解决了几年来村干部想解决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村民自来水管网整体改造工程以及茶叶基地水利喷灌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帮助乌弄坑村解决B类灾害区避灾中心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帮助解决了该村归正人员暴力精神病患者叶宗呈困难户的司法救助资金,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心,赢得了群众的好评。同时我们还开展“两排查一促进”活动,结合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把走访与排查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与刑释解教及社区矫正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结合起来,与完善村级民调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等结合起来,逐户走访,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共排查矛盾纠纷869件,成功调处848件。通过活动,不仅排查了一批农村不稳定因素,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纠纷,而且推动了当前农业农村各项工作的落实,转变了机关工作方式,密切了党群关系。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1.社区矫正监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虽然目前我们已经建立公、检、法、司情况通报、矫正工作站与乡镇司法所情况通报、矫正工作站与派出所核查核对等制度,但在具体工作还存在制度执行难到位、衔接不及时等问题。社区矫正中心和4个直属所承担了全县4个街道6个乡镇乡镇矫正对象的监管任务,工作压力大。
2.调解工作面临更多更大的考验和挑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薄弱,农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的状况,难以保证矛盾纠纷得到及时高效的调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指导协作机制不够健全,调解经费保障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我局人员调动频繁,专业人员紧缺局面尚未得以解决。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务员、法援律师均为1人,其余为临时聘用人员。我县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2003年成立时,合伙人三人,2006年一合伙人退伙,即将导致律所不符合设立条件,只得到外县邀请一执业律师参加合伙,才予以维持。几年来,执业律师总数只增加一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一直还限于传统的诉讼业务。现有人员状况不利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不足以保证所有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办理,也不能满足建立乡村、企业法律顾问的需要。
4.经费紧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2013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重点加强人民调解能力建设,充实调解员队伍。加强与卫生、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快专业调委会建设,有效化解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做好诉调衔接工作,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避免和减少群众集体上访。
2.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建立有效的社区矫正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强化社会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加大走访力度,通过教育学习、心理咨询等方式增强矫正效果。逐步建立完善罪犯劳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狱(所)内外“无缝连接”机制和帮教机制,切实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延伸工作,适时组织探监,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