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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制度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产生的必然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只有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才能使土地可以适度集中用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更有效地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同时,只有通过土地流转,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更行之有效的配置。如果不进行土地流转,那么土地还将继续集中在多数,零散的人手中,无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效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流转形式多以转租、包出租为主,农民采取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是法律允许的。近些年流转的种类多: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均有。流转对象应该呈多元化趋势,一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严重影响土地流转的效率。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没有形成,即使有,也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价格的形成随意性很大,廉价流转较为普遍。这种自发性和分散性流转方式决定了流转的规模较小,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延缓了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进程。另外,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
2、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很不规范,由此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混乱,制约土地流转的发展。农民在流转过程中以口头协议居多,大都不用书面合同,即使采用书面合同方式,条款也不多,内容极为简单,对于违约后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设定、赔偿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由此带来了大量纠纷和隐患。
3、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忽视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项目少,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近年来我国开始探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效果不尽人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不大,农民的参合、参保意识不强。在实践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药品质量不高、报销程序过于烦琐、补偿水平低、基金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仍然是其最重要的保障资源,即使已经有其它收入途径,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抛荒,也不肯轻易流转土地。这严重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议
1、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1)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
(2)积极培育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2、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农户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可在合同法里增设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合同,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备条款,明确流转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农民加强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对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备案。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应积极引导,提供帮助,消除纠纷隐患。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越来越松散,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而强化其资本功能,消除农民放弃土地后可能产生的后顾之忧,减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改革的压力,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进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
相对于国家政策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立法稍显滞后,相对于城市土地制度立法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立法稍显不足,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民事立法稍显薄弱。笔者认为解决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问题需要三步走:(1)应当取消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统一收归国有,使得国家具有统一行使支配的权力,不在根据大多数的当地政策和习惯,而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流转法。
(2)避免现在农村熟人间的流转不签合同,尽量立法上确定,去统一的政府部门办理流转合同。
(3)建立非营利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媒介,可以为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服务。
(4)完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应该明确的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2-0337-01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带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但是在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
1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青海省互助县辖区内共有19个乡(镇),294个村,2 025个合作社,8.17万户承包农户。截至2013年4月底,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累计面积达6 246.67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6.42万hm2)的9.73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9 319份,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面积2 580.00 hm2。其中,2013年流转面积为1 353.33 hm2,将其按流转方式划分:转包213.33 hm2,出租940.00 hm2,转让80.00 hm2,其他方式120.00 hm2。全县有家庭农场10个,流转面积133.33 hm2。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了土地产值和经济效益,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主要做法
2.1广泛宣传,普及法律政策
近年来,利用每年的村干部培训班、二月二交流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使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
2.2积极引导,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
长期以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指导农民合理、规范流转土地。近年来,结合互助县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样本,进一步规范该县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防止土地流转纠纷的发生[1-2]。
2.3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
支持鼓励流转,协调解决贷款,统一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施设施农业,为通过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2.4深入调查,妥善处理土地纠纷
及时安排人员深入村社进行调查,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3]。
3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3.1农户认识不到位,流转意向不强
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近年来互助县外出经商和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一方面,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农民不愿放弃土地,经营土地又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且由于非农收入不固定,社会保障不健全,农民离土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农户小农意识强烈,离乡不离土的保守观念根深蒂固。他们虽已从事非农职业,但仍不愿将承包地转让给他人耕种,采取代耕或低偿或无偿转包。部分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顾虑,担心土地一旦流转出去,以后想种地时承包地要不回来;还有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认为,土地是他们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收入不稳定时,随时可能回来靠种地生活,导致土地流转期限较短,影响了土地的健康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速度。另外,近年来国家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承包地上的种粮补贴资金不能发到自己手中[4-5]。
3.2流转机制不够健全,中介服务还不成熟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是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桥梁,对促进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发挥着积极的功能。目前,互助县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把自家的土地无偿给亲朋好友代耕,而有些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因面积小或不能连片,从而寻找需规模耕种的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的难度较大,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却苦于和一家一户的谈判费时费力,又不能保证连片发展的规模,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增大了流转成本。
3.3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当前,农村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而留守农村的农户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并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这就增加了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的难度。
4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对策
4.1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从而增强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转变传统观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6]。
4.2保障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化、市场化步伐。二是解决土地流转后的风险问题。要确保投资业主一旦失败,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4.3出台优惠政策
出台与土地流转相适应的优惠政策,对促进农业产业(下转第347页)
(上接第337页)
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4.4加快农村综合改革
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效推进土地流转[7-8]。
4.5加强档案管理
使用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方便管理。在全县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减少甚至杜绝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
4.6加大监管力度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应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认真审查鉴证,积极发挥其管理职能。一是监督乡、村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二是督促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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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流转;经济环境;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139
1 农村土地流转概述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从大环境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正在加速,相关统计表明,全国农村土地已经参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总面积超过了0.27亿hm2,其中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到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0%,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流转给他人使用的农户总量已超过6000万户。自十以来,中央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快农业化经营体制构建,并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收益及流转的权力,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以此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上述举措为农民提供了更加稳定的产权,为土地流转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2 农村土地流转经济环境分析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一定特殊性。我国户籍将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2个部分,即形成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并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所实施的是2种不同的政策,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愈来愈大,由于农民无法自由向城镇迁移,使得城市化建设滞后于工业化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快了城市化发展步伐,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发展,促使农村富裕的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然而在上述过程中,部分地区第一产业发展速度有所放缓,所占比重也在不断降低,特别是农业产业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农业产业结构亟待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及农村人口的增加,使得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在非农收入比重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不断加大,农村的年轻群体都外出务工,使得农村老龄化现象逐步加剧。。总体上来看,土地流转改革势在必行,它不仅能够让农村老年人口从土地上得到解放,产生的流转效益也为其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以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 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3.1 第一产业增加值
相关研究表明,农业发展较好、第一产值增加值较高的地区,土地流转发展情况相对较好,特别是在我国中部地区,土地流转发展与第一产值呈现了正相关性。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完善,可为广大农户带来更大的非农经营空间,对整体区域经济发展都是有利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使市场制度、户籍制度不断完善,为土地流转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
3.2 非农收入比重
一般情况下,非农收入占比愈大,就表明了农户农业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农业收入的重要程度也就愈低,也就意味着农户租出农地面积愈大,即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就愈小,间接反映出农民转出土地的意愿更大。 由此可见,非农收入水平与土地转入呈负相关关系,与土地转出则呈现为正相关关系。很多农民认为非农就业的整体收益较农业收益更高,若农民能够获得理想的非农就业机会,他们则会考虑将劳动力投入到非农就业上,换句话说,非农就业降低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对土地流转具有潜在性的促进作用。
3.3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相比较而言,尽管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在不断提升,但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相比,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很多农村居民,特别是经济条件稍差的农户都将土地视为自身的重要保障,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具备了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功能,可为农民带来收入;土地具有就业保障及社会保障双重属性;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在部分条件或环境下,可为农民创造出可观的财富。正是基于上述特征,使得部分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转出。如果能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农民就不会过于看重土地,使农民具有更大的土地流转选择空间,特别是当农民群众看到土地流转之后生活水平会得到明显提升时,也就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计,为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就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稳定农民非农就业、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为土地流转实施提供基础,并让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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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云南石屏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99-02
我国是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土地广袤。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免四补”政策的出台,农民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愿望更加强烈,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用地的增加,土地征用持续增加,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农村土地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农民群众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石屏县土地承包纠纷现状及原因
1.1 现状
石屏县于1999年底完成二轮土地延包,2015年底统计,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4 787.3 hm2,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74 049户。由于管理机构不完善、对《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偏差及部分承包地四至界线不清、面积不实、出嫁妇女的承包地被娘家兄弟占用或权属不清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经常发生。为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2005年5月17日石屏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办公室,仲裁委组成人员11人[1-5],确定专职工作人员6人,聘任仲裁员22人,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级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1,6-14]。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化解了土地承包纠纷事件,维护了农村稳定。
1.2 原因
1.2.1 土地承包纠纷。一是有的农民因过去税费重、农产品价格低等原因导致不愿意栽种农作物,外出务工,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由于转包不规范且无转包合同,而现在出台种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优惠政策,农产品相对升值,这些农户又想要回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二是因一轮承包期间流转出去的土地,二轮承包地已成为其他农户的承包地,现在又要求承包土地。三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村组农户承包档案不齐。
1.2.2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是因为各地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不健全,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公平,管理服务工作滞后,没有及时指导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户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流转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善引发了纠纷。
1.2.3 其他纠纷。如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因征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个别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预留发包机动地不公开不民主等引发的纠纷。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纠纷调解仲裁能力
石屏h狠抓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进村活动,深入到乡、村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解答,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懂法、知法、用法的觉悟。对乡镇农经人员、村组干部人员进行调解仲裁知识培训,促进其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知识,进而提高土地流转工作效率。
2.2 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2005年5月17日石屏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办公室,仲裁委组成人员11人,确定专职工作人员6人,聘任仲裁员22人;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级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1-2]。通过各级调解仲裁员的努力,近4年来,全县农经部门和县仲裁委员会受理196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其他纠纷分别为116、37、43件。调处196件,乡镇调解184件,仲裁委调处12件;仲裁委仲裁4件。
2.3 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仲裁员进行学习交流
为了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在以后调解仲裁工作中能够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依法审查、依法开庭和依法裁决。一是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派仲裁员积极参加农业部在贵阳举办的全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及省农业厅、州农业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和交流会。仲裁委对乡镇仲裁员进行培训,近3年来培训了160人次。二是仲裁委组织6名仲裁员到农业部试点县红河州弥勒县考察学习,进一步了解试点县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做法,学习其宝贵的经验,认真观摩旁听仲裁委开庭现场,以便进一步掌握和巩固开庭、庭审的法律程序。同时认真总结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探讨提出将来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3 存在的问题
3.1 仲裁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仲裁设施条件建设滞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石屏县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也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石屏县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员没有配备工作场所(例如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
3.2 调解仲裁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乡镇基本确定了调解仲裁员,但是基于经费有限等原因,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工作未得到有效保证[1-7],导致调解仲裁员缺乏法律政策知识,致使调解员调处纠纷能力不强,不能充分适应当前纠纷案件受理、解决的需要。
3.3 仲裁结果执行难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并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1],法院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执行,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 对策
4.1 健全仲裁机制,完善硬件设施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石屏县要飞快建立起相关场所(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仲裁委员会至少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且仲裁员要持证上岗,日常办事机构要有专职工作人员[2],配足办公设备。乡镇要设立调解庭,至少配备2名调解员。
4.2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培训经费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日常工作、调解仲裁人员培训的必要经费,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4-9],争取将仲裁工作经费与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3 加强指导宣传,注重培训学习
一是各级政府应抓好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好指导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纠纷的调解仲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二是要抓好县、乡农经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培训[1]。三是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提高他们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4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仲裁人员素质
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培训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乡镇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以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依法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4.5 积极探索创新,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公正地解决每件纠纷,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众。缓解农民上访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10-14],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保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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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业融合;土地流转
1土地流转的背景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在农村新型产业融合发展的环境下,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全省农村产业化经济的稳定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多项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惠民政策出台,农村土地流转速度逐步加快,土地流转出现新的变化。而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2.1土地流转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河南省位于中国中东部地区,全省共有9243万人,农业人口有7644万人,土地总面积16.7万平方千米,耕地面积677.34万公顷,人均耕地1.1亩。其中433.31万公顷为高效利用灌溉面积,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据统计,2008年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0.2万公顷;2009年流转面积57.1万公顷,与2008年相比增长41.14%;到2011年末,河南省土地流转总面积占家庭总承包面积21%;到2013年流转面积高达2824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比例比2011年增加9%;截止2015年末,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3817万亩,与2013年相比又增加了30%。
2.2土地流转对象呈多元化趋势
土地经营权最初在农户之间流转,逐步扩大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和政府等流转主体,且占比上升快。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国家政策的推动,政府和企业占土地流转主体的绝对比重。如中牟县雁鸣湖镇的农村土地流转前期以农民自发流转或保留自耕为主,后期农户们将大部分土地流转给政府开发全域旅游项目;嵩县白云山一些贫困村民迁出,将土地流转给企业开发休闲旅游项目。
2.3土地流转市场初步发展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当前,河南省在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化和流动对象多元化等趋势的推动下,逐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在实践中,河南省土地流转以书面合同为依托,明确流转双方法律责任,推动了流转行为的统一化、程序化;以土地股份合作制为方向,发展多种流转方式;以流转服务中心为媒介,依靠社会机构,政府双重力量,逐步完善土地流转社会服务和市场运转,流转市场初步发展。
3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3.1政府角色不明确,法规、市场不健全
政府在土地流转时的缺位和越位都会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一方面,政府直接插手农村土地流转活动,农民无法控制土地流转的价格、期限等,使农民的主体地位丧失。如洛阳市石头部落旅游村,当地政府直接代表农民与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买断土地的协议,进行一三产业融合,导致农民土地流转的自丧失;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又存在土地流转后服务的缺失。据了解河南省除了郑州市建立了完整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外,其他85%的地区没有形成完整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甚至有9%的县市没有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流转信息的不畅通使土地流转无法有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而目前国家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监督流转的正常运行。
3.2规模程度化低,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自实行后,土地按分户形式进行生产,土地资源呈现均衡化和零散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生产困难。通过调查不同县市100户农民,平均一家农户有6.65亩左右的土地,人均耕地面积1.39亩,且土地被分散为3-6块地左右。企业或政府若想规模化流转土地进行大规模生产,需要牵涉成百上千户家庭,对农民做相当大的工作,而目前土地流转市场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缺乏良好的沟通,合同签订不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利益纠纷问题多,土地流转的成本大大增加。
3.3缺乏管理及运转资金
一是土地流转期限短,经营者为了在短时间的流转期内获得最大收益,采取掠夺式经营,缺乏正确的管理模式,使流转的土地肥力下降,待流转期满撒手不管。二是土地产权关系及性质混乱,部分地区不惜改变用地性质,将流转来的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三是土地流转后需大量资金投入,而农村贷款手续复杂且利息高,农民可抵押的资产少,同时金融信贷机构数量少,土地开发存在严重的资金运转问题。
3.4流转方式较为单一
土地流转模式有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绝大部分流转方式以转包和租赁为主,其余方式使用少且发展缓慢。以信阳市为例,截止2015年末,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占全部流转土地的69.22%,以租赁方式流转的土地占全部流转土地的23.26%;以焦作市为例,截止2015年末,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占全部流转土地的56.94%,以租赁方式流转的土地占全部流转土地的38.45%。由此可以看出,农民比较信赖转包和租赁两种方式。其他流转方式占比少,流转方式虽众多但实际运用的方式单一且不成熟。
3.5社会保障及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土地流转后规模化生产增加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公司不愿给农民贷款,而风险发生,则农民的利益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医疗养老设施不健全,土地对农民来说就是性命支柱,在没有得到稳定的非农工作和收入前,农民不敢轻易放弃土地。通过实地走访郑州市、洛阳市、三门峡市,仅有19.89%的人愿意转让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且他们对于“如果不愿意全部转让的原因”中,选择“非农收入不稳定,怕土地流转后没有后路”占85.67%。
4产业融合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成功典型
河南郑州中牟县雁鸣湖镇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全面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政府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等服务,使群众对土地流转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一方面,遵循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遵循依法流转原则,农地流出时签订书面协议,切实保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第三,遵循有偿流转原则,从2011年起,以1500元/亩的价钱流转,每五年增加200元。除此之外,政府还给予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该镇土地流转前期大多是散户,以传统方式种植农作物的利润回报率低,大多数农户依靠外出务工养家糊口,生活水平低,后期在政府的沟通下,土地流转政策逐渐得到农户们认可并将大量土地流转给政府开发全域旅游项目。农户不仅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助,还得到住房安排且基础设施十分完善,当地经济效益大幅增长。雁鸣湖镇农业与旅游业的成功融合与土地流转的成功分不开,合理利用当地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融合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5产业融合视角下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5.1明确政府职能和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市场化程度
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时准确信息。在土地流转活动中搭建好平台,做好市场与农户的沟通媒介。在流转活动中简化审批程序,适当下放权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县市建设好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再者,明确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使土地流转做到“自主、合法、高效”提高市场化程度。
5.2土地综合整理、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土地综合整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无流转意愿的农户采取土地同质互换的方法并给予一定补偿金,使土地逐渐连片合整化;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多沟通、多交流,避免利益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以上述地区为例,将农户集体迁出,集中建设乡村社区,实行土地连片开发建设当地生态农业旅游区。
5.3加大财政信贷及技术管理的支持
一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增加贷款渠道,建设多类型农村金融机构,解决农户贷款难题,为土地流转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二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补贴、减免税收、项目扶持等。三要引导二三产业逐渐同第一产业融合,实现“互联网+农业”,同时引进管理技术和人才,合理支配管理流转的土地。
5.4倡导土地流转新模式
目前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和租赁为主,其他方式由于发展不成熟,农民不愿尝试。农村可由集体组织、经济能人、龙头企业、市场这四种模式来带动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利益,使其信任新的流转方式。信阳市光山县江湾村村民可以直接将不想耕种的土地以存款的形式“存”当地合作社,并从中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利息收益的多少取决于该耕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沃程度、交通的便利性,创新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模式。
5.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
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实行优惠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走进农村,使保险业与农业不断融合发展。设立土地流转后的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分离土地的保障功能。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引导农民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缩小农村社保体系较城市社保体系的差距,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使农民安心无忧。
6结语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多个县市实地考察,立足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动态,归纳梳理其发展趋势及特点,研判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缺陷与问题,围绕重点领域查找出问题,找准产业融合视角下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革新的主攻方向及发力点,切中现实所需,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政策精神,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户利益,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健全完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性与程序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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