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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为承包主体带来收益。实现收益的方式除了农户自行经营承包地之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也是实现收益的重要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早已广泛流转。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极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并由此产生大量诉讼。
1.以租代征现象普遍。农民以转包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与规模经营,与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以租代征”现象普遍。所谓“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而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租代征”不是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租代征现象在地处城乡结合部、经济相对发达的近郊区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设定的租赁期限普遍较长,而合同签订时的土地价值不高,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也不会太高,“以租代征”实质成为一种“圈地运动”。一方面,随着统筹城乡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值凸显,带给经营者的收益成倍增加,双方约定的租金显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签订租赁合同的农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失去土地经营权,而土地经营权对农民而言,意味着生存保障。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引导,“以租代征”问题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可能凸显。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赁双方”因租金标准问题产生的纠纷将大量出现,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2.流转主体不适格。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两种,且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其他方式承包仅适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户为单位,即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般情况下,该农户派出一名代表人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该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遂被称之为承包经营户。该承包经营户才是决定其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经营户”与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并不吻合。例如,年迈父母与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户籍管理中,也属于同一个家庭户口。但在土地发包时,父母与成年子女分别与发包方签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则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分属于不同的承包户。反之,父母与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户籍管理中,也分别拥有各自的家庭户口。但在第二轮承包时,因当时各种农赋税及提留尚未取消,许多集体经济组织担心如果父母因年迈而无力耕种时,村社无法完成农赋税及提留任务,因此将父母与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与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情况下,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属于同一承包户。
过去在农业负担过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况下,大量农民长期外出务工。一些农户因长期在外而无法耕种土地,愿意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由于这些农户长期在外,故出面处理流转事务的主体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等。流转的土地由他人耕种后,数年来也从未发生过争议。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钱的农村土地价值成倍增加,原本无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受到冲击,大量与土地流转有关的纠纷诉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签定流转合同的主体(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权利人为由,主张流转关系无效的纠纷,也有以流转合同的签订主体虽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侵犯了自己作为共有权人的利益为由,主张流转关系无效的纠纷。
3.流转形式不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多种多样。《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转包”与“转让”的区别在于: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承包期),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第三方,但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维持不变的流转方式;而转让则是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彻底让渡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随之终止,由受让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流转方式。正是鉴于转让比其他任何一种流转方式都更为彻底,如果转让不当,对农户的切身利益损害最大,故《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了体现对农户的保护,对转让设定了最为严格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第三,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转包是不需要发包方同意,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即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形式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均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农户,双方在设定流转关系时,有的甚至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虽然有的流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但错别字多、措辞含糊不清、内容与形式不符等问题大量存在。例如,协议措辞为“转让”,但约定内容却与“转包”相似。有的居然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所有权”,约定流转期限时使用“长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类纠纷诉诸法院时,可能致使承办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临两难境地。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对策
重庆市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探索出一条既好又快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重大课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时,应当更多地关注农民利益、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
1.谨慎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如前所述,农民为获得稳定收益,可能选择将属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他人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赁合同签署不当,则可能出现“以租代征”的情况,使得出租土地的农民沦落为失地农民,而获得的补偿却是原本微薄却还逐年贬值的租金收入。为了解决农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带来的利益成果问题,可以考虑以谨慎的态度、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载明:“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明确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实施意见一出台,就与北京“小产权房”、广州“宅基地使用权入市”等话题一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巨大争议。重庆市农办在《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对农民以土地入股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碍作了如下分析: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允许“承包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没有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权利,其中《物权法》仅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以用益物权,《担保法》则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还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农户的数量不得高于50户,否则有的农户就没有股东资格,影响股份制公司规模的扩大。后者由于农户出资多以土地折价方式进行,其现金入股能力有限,影响公司的注册和运行。
笔者认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确实面临诸多问题。除了市农办分析到的法律障碍之外,还涉及与《公司法》所设定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相矛盾。《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立性表明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股东出资完成之后,作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就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却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入股,那么此种流转方式实质就是以转让的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户手中流转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鉴于转让比其他任何一种流转方式都更为彻底,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设定了最为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农村土地与城镇土地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获得的,故只能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后者属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因转让受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
笔者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总有滞后于经济基础的时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实质是由于我国实行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统筹城乡发展的意思是将城市的发展与农村的发展联系起来加以考虑。而重庆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也仅仅不能用以作价出资开办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资开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因此,可以以谨慎的态度,逐步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
2.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规范的合同范本。笔者在办理了大量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后,感触至深的是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证据认定困难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设定土地流转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查明事实。由于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订立土地流转合同专业性强,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故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设定流转关系时签署了书面协议,也普遍存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措辞不当、内容有误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此类专业性、政策性极强的合同,可以由政府为当事人提供内容完备、形式规范的合同范本。此举可以起到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重庆市农办早于2006年就向各区县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书格式》,规范重庆市土地流转中的五种合同文书和四种流转文书文本。五种合同文书包括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换合同、入股合同、转让合同;四种流转文书文本包括流转委托书、转让申请表、变更登记本、流转登记簿。市农办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范本提供的基本内容和格式,结合当地实际和流转土地的类型、用途,增补相应的约定条款,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农办强调,原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当重新签订;不完善的,应当逐步补充和规范;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按照新的合同格式及时补签。
然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至今未发现一起流转双方是按照市农办提供的格式合同来设定流转关系的案例。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可能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格式合同推广不力。多数情况下,设定流转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普通农户。他们既不懂得如何撰写规范的流转合同,也不知道政府为其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合同范本,可以向当地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索取,也可以在重庆农村信息网上下载,更不知道双方签署的协议需要报发包方备案。其二,格式合同确实起到了规范与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的作用。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流转纠纷中,无一例外地未使用规范的流转合同范本,从侧面可能说明启用规范的流转合同范本确实起到了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流转合同范本设定流转关系的情况下,因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争议。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的便只有未采用规范合同范本的情形。以上两点都说明了推行格式化、规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书的必要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推行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格式文书。
3.坚持以农户为主导的流转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故流转主体也应当是农户。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以什么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此进行了强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基层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为了引进企业、发展当地经济、增加收入,要么将农户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租赁给第三人,要么应用行政强权促成土地流转。纵观全国,这种企业依靠政府以政治化手段低价要地,其后农民又开始“夺地”的土地纠纷频出。在此类土地流转模式中,由于行政强权的介入,农民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在有些土地流转过程中,居然从上到下盖的都是官印,没有农户的签章,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一旦土地大幅升值之后,农民发现流转收益太低,分配太不合理,大规模的“夺地”纠纷就会发生。
笔者认为,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加快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必要的。而重庆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土地流转问题上,步子还可以快一点,胆子还可以大一点。但各级政府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其角色应当定位在宏观引导,而并非个案介入,更不能依靠行政公权,以政治手段为某企业低价要地,从而损害农民利益。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多种形式,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 城乡经济 统筹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不断强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各项措施,对我国城乡经济公正问题进行思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角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努力实现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各地坚持统筹规划、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这将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所存在问题
(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存在问题
我国城乡市场中农村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化分工不发达。由于人口众多、幅员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巨大,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长期相对落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城市与农村呈现出不均衡发展的态势。农村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市场体系已逐渐完善,并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城市发展较快,吸纳资源的能力较强,城乡差距随之进一步扩大。目前,相对城市发达的市场分工来说,农村市场主要以集贸市场为主,市场化分工很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农村居民饮用水大部分为自备水源,实现集中供水的地区仅限于部分小城镇的镇区。同时,道路、医疗卫生、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城乡差别都很大。目前城市居民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最低工资和低保等福利,绝大多数农民都不能享受。农民基本还在自给半自给的经济圈中循环或盲目地单枪匹马地闯市场,缺乏规模经营优势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不畅。通过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之差牺牲农业来补偿工业,对农业征收高额税,积累大量资本以支持工业城市的发展。由于国家对农村、农业的投资非常有限,农业技术进展缓慢,农民收入下降,生活水平不高,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这些都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农村发展起点低,边远地区有滞后问题
在农业生产方面,由于缺乏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技术支持,往往在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病虫害时,产量和质量也跟着受损。在边远地区农村中,受到重视的只有可以用于非农开发建设的土地,土地的生态值受到忽视,农村社区和人口的发展受到忽视,边远地区缺乏人气,难以使其发展成一个地区的经济中心。在边远地区农业发展的诸多矛盾中,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达不到合理规模、交通建设严重滞后、医疗卫生设施不完善使其经济技术进步缓慢,农业生产效率增速得不到提高。科技水平低与现代农业对科技需求旺盛的矛盾制约边远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边远地区农村经济增长局限在一个较低水平,严重影响了边远地区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统筹城乡发展存在城乡差距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的产业分工泾渭分明,农村发展农业,城市发展工业,这就人为地割断了农村内部产业间的联系,也割断了城乡间各种产业的自然联系。并且,当时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通过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差牺牲农业,补偿工业,积累大量资本以支持工业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农业的投资非常有限。这些造成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商品化、专业化程度很低,农民收入下降,生活水平长时间无法得到改善。而对城市,政府利用计划体制的力量以财政、金融、价格、福利等种种方式进行投资,加快工业的优先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解决新农村建设问题的措施及对策
(一)解决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问题
让农民收入增加,实际购买力提高,这是培育、发展农村市场的关键,也是城乡市场与农村市场协调发展的核心。要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人口的市民化,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的辛勤劳动和国家的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从根本上突破买方市场下的需求约束。要充分发挥农村的作用,并在提高农村城市化、农业人口非农化水平上下功夫,使庞大的农业人口实现历史性的转移和市民化。还要大力发展农村各种新型的商贸业主体,实现农村商贸流通业主体的产权创新与组织创新,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二)解决边远地区的滞后问题
加强国家政策针对边远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为边远地区农村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财政倾斜力度,为边远地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中央各部委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边远农村地区的一对一帮扶力度。建立健全贫困农民救济制度以及农村养老金制度,逐步建设良好的农村医疗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积极开展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强农、兴村、富民,同时对中国边远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非凡。只有认真分析当前边远地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积极应对,才能够逐步改善中国边远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三)解决统筹城乡发展的城乡差距问题
要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使城乡居民共享现代文明。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是城乡统筹的重点,能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加快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为群众提供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要统筹城乡生力布局,形成城乡紧密的产业互动链条。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向规模农产适度集中,发展规模农业。要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把城乡经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通过支持农业产业化生产、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生产、推进城镇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对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的追赶,逐步缩小和消除城乡发展差距。
三、结语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蓬勃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任务。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进程缓慢,农民生活水平落后。在这种形势下,抓住重点,找准路子,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对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城乡经济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新的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时代的要求,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改进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以此推进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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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问题;管理
土地资源是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区域规划要求设定土地开发机制,才能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率。面对传统土地规划与管理模式,要掌握城乡一体化发展内涵,提出符合战略决策标准的可行性对策。据此,结合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可实时调整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
1城乡一体化背景
“城乡一体化”作为中国改革建设新思路,主要针对农村地区土地资源规划进行调整,促进农村与城乡之间整合与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利用机制。从城乡一体化标准来说,其主要针对农业经济区域规划与发展,对项目改造建设提出可行的处理方式,帮助农村地区做好资源利用决策,统筹农村土地资源规划及安排,带动土地资源、产业资源、环境资源等协调发展。
2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规划问题
农村土地规划中缺少足够的保障机制,开发与保护土地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导致违规建设现场不断增加。例如,农村土地开发前期,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开发方案,土地资源结构布局失衡,开发之后,土地结构层次混乱,部分土地资源浪费;规划决策失误导致用地决策失误,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2.2开发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丰富,相比城镇地区具有更大的开发空间。但是,农村土地开发制度不健全,导致各个区域之间土地划分决策失效,限制了地区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例如,土地开发模式不够统计、标准,生产区、种植区、居住区等结构层次混乱,难以对农村土地资源实施综合调度管理,破坏了土地结构层次的协调性。
2.3流转问题
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转与转换,如:土地使用权流转秩序混乱,影响了整个区域规划与改造标准。市场经济改革下,农村土地上市流转是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地区经济收益增长,满足不同阶段农村土地改造建设要求。然而,农村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影响了农村土地上市流转的流通性。
3农村土地管理规划与对策
3.1政府监管规划
当前,我国国民产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化,实现了经济战略转型目标。但是,农村土地开发与分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导致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限制了农村土地开发战略建设标准。对于传统土地管理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对完整的监督体系,按照区域规划标准执行土地建设方案,为农村地区土地整改实施综合控制方案,这些都是实现资源利用标准的可行性方案。例如,针对大规模土地流转情况,要时刻掌握土地资源分配计划,从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况出发,做好详细的监管与改革工作。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农村土地改造建设提出可行的指导方向,挖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3.2土地流转调控
城乡一体化是为了促进城乡地区的综合体,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改造模式,帮助农村经济实现稳步增长,消除潜在性的发展隐患。例如,市场化改革准则下,城乡土地制度与规划建设、产业布局、政策调控、生态保护等紧密联系,从而保证了地区经济战略决策要求,消除了农村土地使用障碍,帮助城乡地区搞好市场转型工作。例如,“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
3.3开发土地市场
可持续发展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理念,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的战略性调整。为了摆脱传统土地资源模式的缺陷,城乡一体化倡导新型改造机制,要求土地管理平台建设更加稳定化,从而促进了农民经济收入增长,实现了产业规划与改造目标。坚持土地规划与统筹发展,建立符合农村区域发展要求的土地建设标准。同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3.4倡导规范用地
城乡一体化背景,最终是为了实现产业效益化,带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同步进行。基于传统土地改造标准下,农村土地效益化必须注重收益增长,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统筹化建设。同时,按照土地管理规划标准执行操作目标,这些都是产业效益增收的主要方向。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4结论
城乡一体化促进了农村土地战略转型,实际管理阶段要考虑综合发展需求,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编制战略转型方案。同时,面对城乡一体化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要敢于采取土地管理决策额,消除土地资源利用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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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飞,罗春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思考—以德江县为例[J].科技信息,2010,(16).
关键词:统筹城乡;农村文化建设;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151-02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城乡文化建设的环境、条件、基础都发生了不一样的变化,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虽然这几年来有很大的改观,不过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城乡文化建设发展并不平衡。统筹城乡文化建成发展是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十二五计划的重要条件,是促进我国城乡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学者对统筹城乡文化、农村文化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党在十六大以后,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白热化的阶段,不少学者都纷纷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对前人的研究进行整理和分析对今后改善我国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并且从现有的资料整理分析来看,虽然很多学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观点不同、主题不同、研究的成果也各异。但是大部分的研究内容都是关于在统筹城乡视域下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目前在统筹城乡视域下农村文化建设的存在问题、统筹城乡文化建设基本的途径这几个方面。
(一)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在2011年召开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强调“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可见加强统筹城乡文化建设的重要,为什么要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研究者从城乡一体化、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1.加强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提出了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明主”的发展战略目标,其中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的内容,这点也得到了唐金培的认同。他认为发展战略目标中的“生产发展”不仅仅只是农业建设的发展,还有农村文化建设的发展。“生活宽裕”不仅仅是要农民生活变得好起来,也包括精神文化建设方面的丰富多彩。“乡风文明”就是通过提高新农村文化建设,提高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拉近城乡距离。“村容整洁”其实就是说要保持整洁干净,这也是一种文化建设。“管理民主”就是利用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缩小城乡差距[1]。
此外,2012年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不少的学者也持有相同的观点。王娟把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看成是构建城乡一体化经济建设的有效措施,她认为没有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农村文化的建设发展,是无法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同时,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发展,能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加快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实现[2]。余友斌认为加快新农村文化发展,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3],徐学庆认为,加强统筹城乡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部分内容,是培养有能力、有智慧、有素养农民的基本手段[4]。
2.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党的十六大中首次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和农村文化建设的和谐发展。学者普遍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建设,统筹城乡文化建设。朱光喜认为农村和谐社会主要是表现在农村的经济、文化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5]。王娟认为加强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会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文化思想,有利于农村环境的道德建设,促进农民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局面。唐金培则认为,强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可以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可以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正确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能化解各种心理矛盾,起到一个沟通的作用,形成一个“家和万事兴”的和谐局面,进一步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3.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
加强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其实是农民融入到城镇生活中的一个过程。而我国目前处于城市和乡镇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农村人口大量地涌向城市,农村的生活方式逐渐向城市看齐,因此就有不少学者认为,农民在进城后,逐渐从一个农村农民转变为一个城市居民,由于教育方面的原因,文化等方面的反差会给农民带来非常大的落差以及不适应。加强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其实是城市与农村两者之间文化交流沟通的过程,这样会使城市更加了解农村,农村也更加了解城市,而通过这样的方式农民可以对城市的生活方式有一定的认识,这对全面加快小康社会的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
不少研究学者认为,在统筹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村文化建设现状不容乐观普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经费缺乏
刘文俭[6]等人认为由于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文化建设方面的资金比较少。据权威数据的统计,在1998年到2002年用于农村文化建设的经费不足教育事业经费的七十分之一,不足科技研究事业的十分之一。虽然这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但是依然没办法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经费不足的问题,郭国祥[7]等人认为,从国家到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都不够重视,文化建设的经费只占整个国家财政总支出的百分之几,远远低于城市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王娟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财政有限,加上农村地区较多,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成本高,因此也一直得不到过多的重视。
2.农村文化建设主体地位缺失
郑风田[8]等人指出,我国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由于受到多种发展因素的影响,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地位慢慢走向缺失,城乡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一直都没有很好的办法解决。同时她认为,在统筹城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农民群众的需求为指导对象,利用传统文化,采取多种交流方式,把农村文化建设融入到城市文化建设中,此外,刘璐琳还提出加快农村文化建设发展是当前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非常重要的任务。朱正刚也认为在进行农村文化建设时,要多听取农民的建议,处理好相互友好的关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要积极调动农民参加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早日得以实现。
3.农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差
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成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相差甚远,在很多的农村地方没有图书馆,没有电影院。就连体育运动场也少得可怜。有学者认为,虽然国家一直在强调要统筹城乡文化建设,但是实施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根据朱明燕[9]等人的调查报告显示,全国11.3%的农村没有书馆没有书库,15.1%的农村有书馆没有阅览室,全国21%的文化馆无业务用房,难以开展业务活动。
(三)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对于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不少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
刘文俭等人认为,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如果不想方设法改变农村文化建设落后的现状,农村文化生活缺乏,那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就会非常被动,水平也难以得到提高。城乡经济也难以得到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明确作出指示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希望通过统筹城乡文化基础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2.改革统筹城乡文化管理体制
王娟认为我国农村文化建设管理在体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管理错位,管理也不得力,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实现,也将难以实现统筹城乡文化建设的实现。吕全国[10]认为,要深化基层文化体制改革,以此推动农村文化建设整体水平的稳步提高。此外,他还认为,要把之前落后的以农村为主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并且要适当整合各种有利资源,把分散的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还要督促政府发挥其应起到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农村文化市场,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水平的显著提升。
3.加大经费投资力度,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不少的研究者认为,要加大经费的投资力度,筹借农村文化建设资金,在这点上应该注意让政府发挥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改善目前农村文化建设落后的面貌,在文化建设过程中采取多种可以实现的模式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支持,以此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二、研究的不足
很多的学者在研究统筹城乡视域下的农村文化建设时,都能结合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村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理论联系实际,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我国的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重视理论方面的研究,而且深入地、比较系统化地将融入到研究中,这方面还是不够,有些研究脱离了原本的理论基础,也是不行的。研究的内容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住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此外与国外农村文化建设比较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少,
三、总结
虽然,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也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努力成果,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不是依靠一个人或是一个单位就能实现的,它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唐金培.当前新农村文化建设的着力点[J].求实,2008,(6).
[2]王娟.统筹城乡文化建设基本途径研究——以山东诸城市为例[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1.
[3]余友斌.统筹城乡文化建设加快农村文化发展[J].学习月刊,2012,(4).
[4]徐学庆.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5]汪前元.朱光育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文化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5,(7).
[6]刘文俭,张传翔,刘效敬.统筹城乡文化发展战略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7]郭国祥,刘建芳.近年来新农村文化建设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学术论坛,2009,(7).
[8]郑风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文化: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南民族人学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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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就是将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客运形成统一管理、统一营运模式、统一车型、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票价等多种统一的客运交通,从而改变过去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二元分割的局面,实现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城乡道路的衔接、城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城乡道路客运管理体制的完善是基本的要素。因此,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的目标为:统筹城乡公交客运各环节的管理,综合配置枢纽布局、线网优化、体制配合等,协调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方式运营。
1.城市公交客运二元化管理存在问题
由于基础设施、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城市交通与农村客运基本上处于独立阶段,即二元化管理模式。
城乡公交客运的二元化管理体制一般形式是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归市政等城市规划机构管理,城乡客运、道路客运等归交通局管理,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在政府职能方面存在着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诸。由于农村客运管理松散,农村客运非法营运现象普遍,扰乱了农村客运市场的发展。另外,乡镇资金缺乏,对客运的投资较少,导致乡镇客运难以实现定点定班定线;乡镇客运需求量较少且分散,导致公交线网密度较低,这种空间和时间的不均衡性使得乡镇客运发展极不平衡。同时,乡镇道路等级较低,路况较差,也为客运出行带了诸多不便。
作为城市和乡村公共交通组织形式,皆为城乡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乘客的集散、送达,还是线路、站点设置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应加快城乡客运的融合,从体制上、管理上、运营上建立的城乡运输体系,实行城乡运输统筹规划、协调安排,推进我国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的实现。
国内外典型城市建设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的经验
国际经验
随着一些国家城镇化趋势明显,城乡公交客运的衔接需求日益凸显。国外一些城市的成功经验如下:
1.政府设立统筹管理机构,协调城镇交通运输体制
美国在一些城市设立“都市区规划机构(Metropolitan Planning Organization ,MPO)。MPO是由美国联邦政府财政资助下强制设立的区域交通决策机构,由城市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组成。它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交通决策体制,根据区域的规模和复杂性、交通特性以及实际的状况,建立远期交通规划(LRTP),改进并维持其至少20年。该规划设计区域内交通问题的协调和决策。MPO为美国区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中西部,以六个MPO主席为代表组成了主席协调委员会(Chairs Coordinating Committee,CCC),从更大范围上统筹交通运输的协调发展,保证城乡、城镇交通在体制上、空间上得到更好的衔接。
2.建立多元化的城市换乘枢纽,实现多方式零换乘
合理规划布局城乡交通枢纽,提高城乡交通客运换乘的便捷性,从而实现城乡公交客运的无缝衔接,可以使城乡交通线网紧密融合,并且可以增强公共交通系统的吸引力。大巴黎区的建立与其公交系统的协调是分不开的。巴黎市区的交通主要由公共交通承担,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主。巴黎政府通过合理规划建设多方式的换乘枢纽,使得其公共交通线网得到有效衔接,交通枢纽、场站、线网等都得到了良好的鞋套,便利交通覆盖整个大巴黎区,实现了整个大巴黎区的交通客运一体化。
(二)国内经验
1.统一政府管理体制,协调交通机构改革
由政府组织协调,改革城乡交通管理体制。成立统一的政府城乡交通管理机构,实现“一城一交”的城乡大交通管理模式。北京市于2003年成立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将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等职能归于交委,实行城乡客运的统一管理。成都市在2005年同样成立了交通委员会,在该体制下,除涵盖了城市公交、城市客运、城乡客运、乡镇客运、出租车客运等运营管理之外,还融入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等职能,同时铁路、航空等方式的综合客运协调工作交与交委,从体制上实现了大交通管理机构。济南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尝试。成立交通运输局,统筹城乡公交客运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的行政法规,建立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提高运转效率,使得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在管理体制上得到了有力保障。在市场准入方面,建立服务质量招投标制,保证客运服务质量水平。
2、加大优惠力度,统筹财政补贴
统筹城乡财政补贴,加大乡镇财政支持力度,保证乡镇客运的公共性。乡镇政府财政缺乏、客运需求较少、运营效益较差,使得城乡交通优惠政策二元化。建立切实可行的票价折扣政策,根据各乡镇政府的情况,加大市政补贴强度,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北京市城乡公交基本实现与城市公交同等折扣,同时建立权责明确的财政扶持制度。区县客运补贴由其自身财政负责,市级财政大力支持;在一些营运税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甚至减免。济南市根据乡镇客运需求的分散性特点,允许农村客运顶先不定车;支持农村客运自主吸纳车身广告;对贫困地区的交通折扣优惠与城市公交折扣相当;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调研,发现并解决客运经营者的实际问题。
3、加强城乡客运市场监管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城乡客运缺乏行而有效的监管机制是城乡客运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长期的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客运市场畸形发展。为此,济南市成立了城乡客运协调办公室,加大打击套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车辆,重点消除车匪路霸的威胁,加强监督道路资源,建立健全城乡客运市场,提高城乡客运的服务水平,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营运环境,促进城乡客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