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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结构合理,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二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一人;
(四)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核定临时监理业务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专业监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后,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湘手续。
外国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案的评选;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三)协助项目法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项目设计审核。
第二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招标;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协助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开工手续;
(二)分包单位的确认;
(三)施工图纸的会审;
(四)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
(五)施工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检查;
(六)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的审核;
(七)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工程付款的签证,协助项目法人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保修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监督。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国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与项目法人参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选择由外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作监理,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采用我国的技术规范;特殊情况下确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将监理规划提交项目法人;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 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四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项目法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抬高。
监理费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与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失误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给项目法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建设项目 全过程 工程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
(1)建设工程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考核评价等。简称为项目。(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简称为项目管理。(3)项目范围管理:对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工作范围进行的定义、计划、控制和变更等活动。(4)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简称为组织。
2、某大型建设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2.1 制定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体系
结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体系按照建设管理运行的框架概括为“三个层次,两个结合”,通过系列内控制度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进行制度和规范,逐层确立相应的职责,保证有效运行。
2.2 项目计划管理
为了使工程有序、顺利地完成,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了项目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份计划,达到有效地对每个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2.3 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制管理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章制度,对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实施、招标监督等环节做了细致的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及节省投资提供了保证。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制订,规范合同文本,严密制订合同条款,针对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环节,认真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2.4 工程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为了有效实施监理工作,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监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所涉及的建安工程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跟踪。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对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这些管理手段有效的保证了工程质量。
2.5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从设计到施工,对工程的每个阶段都进行了通盘考虑。从设计上提出严格要求,使设计方案及使用要求便于施工。同时在开工前召集设计院、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提出最优方案;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不留质量隐患。通过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在施工阶段,提出了“双零”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即零质量事故,零安全事故。“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生命线,工程的质量问题,始终放在第一位。为此工程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直到施工,竣工验收的每一个阶段,都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管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工程管理,这些都从根本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2.6 工程进度管理
某大型工程的控制性总进度在初步设计时已经确定,包括实现各个阶段的控制性工作的关键时段,同步协调工程的实施计划。工程建设中的实施计划,是按控制性总进度编制各阶段实施项目的综合进度来控制,进行形象进度分析,监督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形象面貌及关键环节影响因素,通过合同实施进行协调管理。
2.6.1 工程进度目标控制
(1)通过单项工程技术设计,对控制性总进度每阶段中的单项工程进度进行细化和优化;(2)结合每阶段现场实际条件,适时调整单项工程施工进度;(3)在合同中结合前后项目进度的衔接要求,按调整的单项工程进度和项目进度的关键路线中的控制环节,确定合同进度目标时间。
2.6.2 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1)承包人根据合同,编制合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季度、月份四类施工进度计划。(2)承包人每周完成进度情况通过信息报表上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部,并按月报告进度调整和进度措施及资源配置情况。(3)承包人通过对进度的分析研究,并根据监理单位和业主对进度分析调整的协调意见,检查每项滞后进度的部位,采取补救措施,不断调整自己的实施进度计划。
2.6.3 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1)实施对每个项目合同施工进展的动态连续监控和汇总分析,在进度计划管理上,统一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面编制进度计划的办法、内容、表达格式、计划提出与更新的时间。(2)业主通过实施进度报告和现场形象面貌、施工技术和资源配置状态,每周检查偏离计划和关键路线上项目作业的情况,提出经济的调整措施要求,汇总分析提出下个月度、季度、年度的调整进度目标与计划的意见;同时协调设计、承包人、监理对卡关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包括优化设汁、资源配置、设备材料供应、技术支持等方面措施。(3)实施系统管理。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物资材料、设备、合同、财务等系统的科学管理和决策,实现了对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三个目标的全面控制。
2.7 安全生产管理
从合同和制度上明确规定业主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土建安装和运行的主要施工设备,实施了安全监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状态和维护进行监督,发现危险异常状态,随时发出检查或检测,组织补救措施的落实。同时通过聘请专家担任安全顾问,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管理、技术培训和巡回监督检查,提供安全作业方法和技术指导。
3、结语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管理方法,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坚持自主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项目增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1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服务整个社会,为国家甚至每个人都能带来一定的收益,而一旦在整个建设中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许到最后则会呈现一个截然不同的效果与现象,这都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例如,最近报道的有关某公司将23亿的省级重点工程建成“豆腐渣”工程,以致现场很多建造者说“这工程建成后通车,反正我是不敢坐”,这是多大的讽刺,这就是明知质量不达标而继续盲目可以说是不负责任的施工,最终只有用我们全民的生命来检测这些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如何能从根本上将这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彻底遏制,这就需要我们的建设部门真正握紧手腕,狠抓落实,以健全的规章制度来规避和管理工程建设的每一细小环节,形成一种只要一项不符合就不能正常进入下环节的工程管理模式。所以对于体制改革的重点方面,项目法人的责任落实、市场招投标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工程监理的落实到位以及真正实现合同管理的约束力进行控制。
2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深入改革的方向所在对于公路工程的建设,若按其性质来分,大致可以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意外或灾后恢复等几类建设项目,而根据对这些项目的总体方向的管理,大致可分为对施工方的管理、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及这几者之间关系的管理,以真正确保各个环节的规范合法运行,所以规范了相应制度,但其更是需要建设参与者的相互监督与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彻底完善。①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责任体制。若要从根本上将项目法人的责任进行规范化,则一定要将该制度的约束力能彻底得到落实,明确细化相应部门的权、责、利安排,从而是项目的建设效益稳中有增。近些年不断有新颁法律的涌现,其中在2006年颁布的一项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的规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该法中就对项目法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如项目法人对公司项目的建设决策与规划、所需资金的筹措与债务的偿还、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生产营运等的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要负总责。但对于制度的彻底落实同样需要步骤的进一步规范化与具体化,首先就是在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以后,设立项目法人的筹备组;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审批后,就要实施对项目法人的确立。其次则是要对个职位的人员加以相应权责的划分与安排,如董事会职权的安排、对项目经理的职权安排等,且划分时要综合人性化管理的各个方面考虑,尽量做到详细谨慎与科学配置。最后则是相应的绩效考核与奖罚措施的实施,各级相应的上级主管领导要对下级进行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对于那些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实际中并未真正实行的,则在其以后相应的投资计划中将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计划与安排根本得不到审批,使即将到手的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损失收益较大。
② 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规范化。对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很多的不发建设都是在这一环节涉足进了建设的全过程,最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在此阶段一定要狠抓落实,彻底使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没有空挡可钻,但也不能以偏概全的说产生这种不良的现象责任全在施工方,这也是不对的,因为有着不少的业主方为了节省建设资金的投放,宁愿选择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致使在施工阶段难以正常进行的背后是严重的偷工减料,这也是产生豆腐渣工程的原因之一,所以对招投标制度规范化所针对的人群绝不是单一方面的。在进行招投标的全过程要严格秉承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以及守法这几项原则,将其应公开的项目做到透明化,不应公开的项目做到滴水不漏,依据科学的评标办法,与此同时也要对该单位的基本人员素质、机械设备投入、以往的业绩信誉等方面做详细的实地调查,真正找到满足要求的有实际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实现对该项目的承建。
③加大对工程监理制度的规范力度。对于工程监理这个名词虽没有很久的历史,但对于这个职位确实由来已久。在很古老的中国年代有着“监工”的出现,他就代表这样的管理程序是很有必要的,而如何能使公路工程监理的制度更加规范化,则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里规避一些不良现象的产生,从根本上实现监理所在职位的职责深度与范同广度。监理,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与管理,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的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施工工期的监理,尤其一些被列入国家重点项目或其他一些大中型项目均要强制性实施法律所规定的公程监理制度。国家近些年一直引进和效仿国际上的FIDIC条款, 目标就是要吸收国外的管理经验从而创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工程中存在监理职责的人员一般有项目总监、高级驻地监理、专业监理以及现场旁站等几类,针对相应的工程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对工程彻底监督管理的目标。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一些监理人员不能够按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进行监理工作的相关事项,而是私自受贿滥用监理的职权,是工程中的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从而损坏业主或施工方的利益,这都是没有职业道德的体现。所加大工程监理制度规范化的同时,还要不断的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以提高相应的监理技术水平及自身的思想素质。
④深入贯彻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项目自招投标程序中确定了最合适的三个中标候选人后,在规定日期内接到中标通知书的则为中标人,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就要进行合同的签订,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双方自愿平等合法签过字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它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相应的约束效力和规范作用,这是维持工程在不论遇到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下都要坚持实施的原因之一。对于现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是沿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2009年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项目专用条款之分。所以对建设参与者而言,建设施工的整个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监管,通过法律对其强制性的规定制约,已达到全面深入的贯彻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些不守信用的建设工程参与者的频繁出现。
3 结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施工安全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中,违法行为: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转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指明:“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等。
综上所述,任何建设工程都有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这三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的目标系统,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做协调工作。
1、设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建设工程生产的基本指导方针是建筑施工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也是一种手段和途径,体现了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过程中“以人为本”以及“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宗旨。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执行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能否达标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设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相关的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等进行管理;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极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③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④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⑤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设监理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很多,有人员行为、设备、环境、气候等诸多因素。“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基本指导方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导下生产与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所有参建单位共同协作,监督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即所谓“齐抓共管”,但这些活动并不改变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要求“认真审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在是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
施工过程是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现场管理活动构成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对过程的安全监理就体现在其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针对施工施工过程和作业活动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措施。我们在实施现场监理中,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在“义务”的范畴内,即协助、审核、督促、检查、参与。具体做法是:
3.1事前控制①协助项目法人建立“安全委员会”和安全保证体系,并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参与其中工作。②参与审查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和作业人员的资格,检查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作业安全较低的控制,对分包单位的监督。③督促承包商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转。
3.2事中控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目标控制,其中,事中控制就是过程中的的控制,介于前馈控制和后馈控制、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之间的控制,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点进行控制,监理人员做到检查到位,督促到位,要求承包商整改到位。
(1)组织专人对重大危险源及相关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进行重点监控。
(2)监控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拆除及其使用维护管理。1)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监控,2)洞口、临边、高处作业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拆除的监控,3)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
(3)检查施工机具、施工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施工机械实行专机专人制,操作人员需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4)检查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5)监控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以及使用维护管理。
(6)检查个体劳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7)检查安全检测工具的性能、精度。
(8)安全物资的检查。
(9)监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检查。
(11)检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地下管线、建筑物等的专项防护措施。
(12)检查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的排放。建筑物竣工移交做到按设计全部完成,所有设备、管道、箱罐、电气设备完整齐全,基本杜绝泄漏(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水、漏油、漏气)。
(13)检查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安全状况。
(1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自检与互检工作。(1)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1)作业活动的作业者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自检;2)不同工序交接、转换必须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检。(2)监理工程师的核查。
(15)检查现场安全记录资料。(1)施工现场安全记录资料;(2)与安全设施、施工机械有关的记录资料;(3)施工过程作业活动安全记录资料。
(16)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监督。
(17)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
(18)对供应单位的监控。
(19)对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拆装过程的监控。
3.3事后控制
关键词:发包人;工程合同管理;承包人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合同指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某一工程所涉及到的具体的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以及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发包人指的是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完成施工任务的一方。工程合同给与其他的合同类似是签约双方必须要按照合约履约的合同,合同在订立时同样遵守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1.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在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建设方、承包方、监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保护工程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预防和处置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合同顺利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显著区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具有固定性、唯一性、规模大、周期长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2)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仅仅是公民,建设人必须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资格的法人。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行政性: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作用
1)建设工程合同确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付款控制的法律依据。2)建设工程合同能够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是合同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3)建设工程合同为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和纠纷提供了法律证据。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缺乏完善的合同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与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严谨,有漏洞存在,对于某些合同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违法行为,缺乏处理的依据,给一些不法分子谋取利益带来了空间。
2)对合同作用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缺乏对合同管理的监督控制。有一部分建筑企业对合同重要性的意识不强,把合同管理工作视为简单的文档性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造成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条理性和严密性,没有对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进行后续追踪调查,缺乏对合同结算的控制,合同管理程序不够明确,也缺乏一些必要的审核步骤以及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合同管理行业人才资源匮乏,普遍专业素质不高。建设合同涉及面广泛,内容繁多,这就要求合同管理工作需要高素质、专业知识丰富并且能随机应变、掌控全局的人,他们不仅要熟知法律知识,还要精通工程项目的运作流程。现阶段,我国很多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机构专业人才稀缺,普遍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一般人员代办合同管理工作的现象。
3、发包人如何做好合同管理
3.1、健全与完善合同管理体制
要想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不断建立健全与完善合同管理体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为了能够让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者能够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掌握与了解,并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案,各个职能部门就应当及时的将各自近期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处进行报送;二是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其主要作用就是对合同管理者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合同管理者能够与各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合同交底;三是要建立补充合同制度,尤其是那些与重大工程变联系比较密切的相关因素,如合同价款、合同标准范围等,对于这些比较重要的变更因素,要能够准确的估算他们将可能给建筑工程成本、质量及进度带来的影响,并及时进行适当的谈判协调,严格完成补充协议签订任务。
3.2、完善发包人合同管理的建议
第一,完善发包人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发包人的合同管理意识。在发包人明白培训教育的重要性的前提下,要对发包人进行关于我国《合同法》及其变更、修改条款,《合同法》的具体详解等进行详细的介绍,通过讲述类似的工程合同案例纠纷问题,让发包人掌握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这样可以增强发包人的签约责任和履约意识,也可以增加发包人的谈判技巧。
第二,发包人内部建立风险评估机构。首先要评估工程将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防御措施。其次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健全、合同双方职责是否失衡、法律责任判断是否明确等,一旦发现不妥立马协商。此外,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实施过程中,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必要时要将相关的事宜写入合同得到法律的保障。
3.3、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发包人管理工程合同的重要环节。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相关施工工艺技术标准等,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还需要经过发包人许可后才可以执行实施。发包人要积极勘察和检验工程的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还应与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重要附件,以保障工程在后期的正常使用。质量保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划分。
3.4、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的就是人才的力量,人是一切行为发生的主体,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要努力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其职业能力的高低是决定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良好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严格控制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拔与录用,在经过的严格的帅选与考核之后,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再进行录用,坚决避免通过走关系等不良手段录用合同管理人员,从而把好准入关,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要对合同管理者按时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从而不断丰富他们的理论知识、职业能力及综合素养,培养他们成为合格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者。
结束语
面对建设工程实践中错杂纷繁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在探讨中不断的完善,发包人在保证自身投资效益的同时,也应该着眼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双赢效益,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条款及相关内容,切实提高对合同动态管理的意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实施,同时为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1]魏荣.发包人如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6,16: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