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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 症结 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9(a)-0180-02
1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定义的分析
旅游产业可持续性发展是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开发,其本质是以开发旅游为目的的可持续性发展示,伴随着民众对可持续性发展更加地了解,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从概念上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性之间的区别混淆,造成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定义的错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是以不破坏原有的优质生态人文环境以主旨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旅游人员对优质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旅游者得到更深层次方面的生态人文体验,从心出发回归自然,全身心得到净化,提升旅游者的心理水平以及调整更加平衡健康的心态。
2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现状
2.1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概念理解的泛化
当今生态文明旅游产业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是现在旅游业的重点开发内容,各个传统与新开发的旅游景点的建设、开发、规划、设计中都添加了自认为的“原生态自然开发”的旅游概念,打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幌子,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略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开发意义是贴近人与大自然,保持自然保护区原有的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旅游者与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环境保护与教育的宗旨,旅游业的开发只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了生态效益与环境效益有重要意义,失去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内在强调的保护、可持续性的内涵。
2.2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人才的断层和规划的落后
我国旅游业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与传统旅游开发之间的区别从本质上划分不清,其特征与性质理解不全面细致,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研究工作不深入,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科学理论体系,使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进度缓慢,因此,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人才培养是必要的,如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专业知识的培训,对自然保护区人文生态保护的培训等一系列的旅游开发流程,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以科学为依据,保护自然生态为前提的规划与建设的深入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避免开发商以经济效益为目的随意粗暴的开发,使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资源上遭到不可修复的、严重的破坏,开发相关产品不全面深入,宣传力度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2.3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者社区有效参与度低
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保持人文生态环境造福于当地社区,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意义。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建立在保持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未来旅游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居民及各相关机构参于的积极性与相关的利益,尤其是偏远落后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当地政府对生态旅游开发资金的不足,一心想思变求富的及个人政绩利益下对开发商不正当开发不断地做出让步,而疏忽带动当地居民共同参与开发及建设。
3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对策
3.1 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线路
自然保护区旅游线路制定应利用实际考察与相关部门对保护区的航拍影像相结合,利用立体镜观察自然景点与实际考察结果相结合的方法来科学合理的确定具体的自然保护区旅游线路。
3.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对于不同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地区的环境各自拥有不同的特殊状况,当地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来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规章制度。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相关保护自然的相关立法现在有虽然有许多,但一旦出现问题各相关部分没发明确的分工责任之间的相互推卸,未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针对以上政府应对相关单位建立起分工明确细致划分,相互监督举报等良性的管理制度,才能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全方面的有效管理。
3.3 对游客开展宣传教育
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首先在旅游者住宿餐饮区建立起一个专门针对该旅游区内国家保护动植物及有害植物及害虫标本照片资料的展览馆,并标注其名称及所属科目、特征等信息,并重点标注有害植物与害虫有生活习性及危害并说明防治方法,并针对防治害虫采用以物治物的思想,利用害虫的天敌鸟类,来控制其数量与危害程度。通过专门宣传展览,提高旅游者对自然保护的意识,及自身安全的保护意识的加强,了解到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4 进行杂灌改造
对自然保护意识的缺乏,林区采伐基本上都是皆伐的方式,容易造成水土的流失,应在采伐地植树造林,防止下层的小乔木和灌木及杂草疯狂生长,使高乔木生长缓慢稀少,逐渐演变成了典型的灌木林在冬季增加易燃危害,在雨季增加因水土流失行成山洪泥石流的安全隐患,对此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植树造林,栽种生长速度快树冠较大的高于灌木的乔木苗,栽植密度以3~5年能将整个灌木林地覆盖为宜,还有就是旅游线路远离灌木林,防止对消防工作带来的潜在危险。
3.5 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发展筹资,加强科技投入力度
发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相应的管理规划人员及最先进的科学研究,但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而言单方面依靠国家及地方政府或单纯依靠市场是不现实的,应动员当地居民、开发商、政府及各方面组织共同开发管理,资金的投入和相关人员技术的开发建设,所以,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离不开科技的支持,而科技的发展则需要所有人员提供的大量研发资金的推动。
4 结语
此文中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定义,症结及对策等各方面做了深入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是一项利国利民,能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利于旅游产业的长期持续性的发展,并可以同步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政府旅游经济及旅游经济的有效管理手段。
参考文献
[1] 赵希勇,闫金娟,马建章,等.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适宜性尺度评价模型及其应用[J].野生动物学报,2016(12):67-71.
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经济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园”人们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娱乐消遣的公共设施,而森林公园却不能理解为“森林”和普通意义“公园”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森林公园中的“公园”为一专有名词,来源于国外的“国家公园”
(National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鉴于国家公园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对国家公园进行定义,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政府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内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发展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社会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目前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3.l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近40年的努力,至1993年底,全国已建自然保护区763处,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区)[2]。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6618万hm2,占国土面积6.8%[3]。并且,自然保护区类型丰富,共分三个类别九个类型[4],它们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主体。根据国家现有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重要地位;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81-02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195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50多年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历史。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示范保护区。在黑龙江省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认真评价与认识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创新丰林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理念,对于示范指导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和状况
(一)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小兴安岭南坡中段北缘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境内,生物地理属于中国东北区长白植物区系小兴安岭亚区,总面积18 165.4 hm2。主要保护对象为以红松为主的北温带针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在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中,红松占整个林分的78.4%。有植物113属568种32变种12变形,兽类6目15科52种,鸟类220余种,昆虫6目55科404种,大型菌类200余种。
(二)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资源丰富,是宝贵的物种基因库。这里保存了我国目前最典型、最完整的原始红松林。区内的阔叶红松林生态系统是历史长期发展和自然演变的结果,记载了历史的变迁和变故,为衡量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结果提供了评价的准则,也为国际北温带森林生物多样性研究提供了理想场所和原始“本底”资料。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生态类型在地理分布上极具原始性,是一个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的特殊地段,这样典型的北温带森林在全球已为数不多。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其存在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三)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状况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定80人编制。内部组织机构6个,科研监测中心,林政防火办公室、林业公安局、行政办公室、红松林旅游有限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丰林自然保护区已经完成国家投入的二期、三期工程建设项目。保护区具备了林业科研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生态旅游基地和各项设施齐全、管护措施先进的示范保护区建设基础能力。实现52年无森林火灾、无重大森林破坏案件。
二、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生态建设示范作用
黑龙江省林业施业区面积 3 154万公顷,由于解放前日俄掠夺性采伐和解放后的支援国家建设,林业出现可采资源危机,原始生态破坏严重。目前,全省林业正在停止商业性采伐,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道路。然而,在生态建设具体操作上,对于全省林业各企事业单位来说仍然是一个新课题。比如,在生态建设中人力恢复自然生态的样板、标准;人们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恢复生态;人对自然生态破坏程度的评价;将来人力恢复自然生态效果的评价等。目前只有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原始参照系,是原始生态恢复的示范,这些答案也只有在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去寻找。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认真总结50年的生态建设经验,探索出一条对全省生态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路子。
(二)科学研究指导作用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价值,在于作为林业天然科研平台,通过不断的科研探索,积累丰厚的科研成果,指导黑龙江省林业、全国乃至世界林业发展。丰林自然保护区自1958年建立以来,每年通过对物候、水文、大气等观测,积累大量原始资料,建设了30公顷世界寒温带第一大科研样地,累计接待科研工作者2 100人,实现科研成果30 多项,论文110篇,与国内外46家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作为世界人与生物圈网络成员,积极践行生物圈网络成员义务,加盟签署《荔波宣言》、参与制订《马德里行动计划》,在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应邀作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主题演讲,在世界生物圈保护区东南亚会议上介绍了绿色大学主题实践活动。
(三)科普宣传教育作用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科普宣教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倡导绿色生活,在林区社会树立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的观念。相继举办了由国内18所著名高校组成的“绿色大学高端论谈”、“哈工大学生荒野拓展行动力”、“红松文化传播”等各项活动,在全社会弘扬了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二是建设绿色教育基地,传播绿色科普文化。投资80万元建设了小兴安岭生态系统展馆,设置了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每年接待到访人员近3万人。投资200万元在实验区建设1 500米科普教育木栈道、50米科普长廊、400平方米科普馆,让游客领略自然风光的同时,接受大森林绿色科普教育。通过不断创新科普宣教的方式和内容,普及红松文化,把依存自然、爱护自然、崇尚自然的生态观渗透到整个林区社会。2010年丰林自然保护区被国家环保部命名为全国绿色生态教育基地,全国绿色大学建设成员单位。
(四)生态监测预警作用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50多年物候观测和森林病虫害监测历史,保存着相当数量的基础数据资料。国家林业局为了更好的发挥保护区的研究基地和环境教育基地功能,在丰林保护区建立了小兴安岭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更好的实现从天然红松林地质地貌,探究其发生发展规律;从阔叶红松林生态系统生物链,追寻其森林演替更新规律;从系统地被物及其自然因子分布规律,摸索其物种保护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无论是气候变化,还是固碳状况,都能够为小兴安岭恢复优良生态功能,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原始的自然本底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可以对区域病虫害、气候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规律、级别、频率等做出准确判断,对区域内减灾防灾提供预警数据信息。
三、用先进理念指导丰林国家级保护区发展建设
(一)保护区的发展首先要融入创新的要素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人与自然生物圈保护区,从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发展理念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对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理念,还应该增加3个方面的创新要素。一是要树立发展是保护区重要职责的思想。站在科学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保护区的工作,就会看到几十年来工作成绩很大,但发展速度很慢。究其原因,是认为保护与发展相互对立,侧重于原生态资源保护,没有确立发展是保护区重要职责的思想的结果。二是要树立保护区综合发展的理念。自然保护区不能只是一个自然生态体,更应该是一个绿色经济实体。在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的基础上,用绿色的生物圈打造绿色的经济圈,以致构建绿色的科普文化圈。三是用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理论指导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建设。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研究,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总结出大量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如“为当地人的利益,寻求协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具体解决方法”是生物圈保护区的宗旨;“通过研究探索改善人类福利而不使环境退化的土地利用实践”是生物圈保护区的中心目标之一等。借鉴生物圈保护区的理论,将有助于我们重塑全新的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理念。
(二)用科学的理念解决发展保护利用的问题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有这样一个科学理念,就是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合理的利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其中“和谐”就是一种发展、保护和利用的平衡。我们在这里研究的不是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滥用资源,而是站在保护的角度上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法律,用“发现”的眼光去开拓保护区工作者的视野,合理的利用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一是科学、适度、持续、合法,是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的原则。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一味的不用和无章的滥用,二者都不是我们所提倡的;一味的不用并不是最好的保护,不仅不利于发展,而且是一种浪费。因此,科学、适度、持续、合法的利用资源寻求发展,是自然保护区对科学持续发展的最好实践。二是全面的认识自然保护区可用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资源概念非常广泛,保护区的绿色品牌、科普价值、生物圈资源、旅游自然景观、绿色形象等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可用资源。三是选准资源利用的空间和角度。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利用,必须要围绕用好用足政策,讲究利用的空间和角度。保护区资源利用的空间,宜选在保护区的边缘或实验区,在实验区里利用资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所允许范围内的项目。如建立驯化、繁殖珍稀野生动植物基地等。
(三)注重协调好保护区和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
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者是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保护者,周边社区居民是进入环境中的资源使用者。改善两者关系,形成和谐氛围,自然保护区应该是其中的主动者。一是要认识两者关系的重要性,构建以自然保护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由于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理位置所致,周边社区经济和文化都十分落后,他们赖以维持生活的资源基础就是保护区,因此,社区居民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息息相关。处理好这种利害关系可以这样的形象认为,周边社区是水,保护区是水中的鱼,水竭而鱼肥是不现实的。保护区在制定自身发展目标时,要把推动社区经济发展考虑进去,把社区变成保护区试验区的又一个保护层。二是正确对待保护区内居民现象。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或其他重点区域外,搞完全移民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树立这样的思想,即保护区内不该排斥人的存在,因为人本身就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看到人在自然保护区中的积极作用,如发现火情积极扑救、森林管护、劳力资源等。合理调动居民积极性,使其变成积极的资源管护者。三是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制定的各项政策一定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区各项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到保护目标的实现,又要考虑周边的经济状况和社区的拥护能力。要建立与社区沟通和听证机制,使保护区的各项管理目标在和谐的氛围中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献溥,于顺利,陈宏伟.广大公众参与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含义和途径[J].野生动物,2006,(5):41-44.
[2] 王献溥,于顺利,陈宏伟.保护区基本含义发展、深化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要求[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7,(3):5-10.
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两个部分。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应从修改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完善立法体系应遵循四个方面的立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自然资源;范畴;立法体系;立法原则
一、自然资源法的范畴界定
自然资源的范畴界定是我们处理自然资源立法首先应该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定位,特别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法律的既有概念出发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基本进路。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1
(2)自然资源,是相对于非自然属性的“资源”而言的,是指与人类生产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部分环境因素。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看,自然资源是组成环境的因素。2
(3)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3
(4)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联合国出版的文献中对自然资源的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资源最有代表性的定义则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6
(7)通常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质产品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它们或构成物质产品实体或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气、气候条件和自然景观等自然环境条件和要素同样也应视作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自然资源。7
(8)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能够进入人类劳动生产过程并被加工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矿藏、水、大气、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一系列化学、物理、生物过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时空格局、对人类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因素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应包括一切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自然物质。9
(10)一般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但在实际中往往只是在经济学意义的“资源”认识之上叠加了“自然”的属性。10
(11)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1
(12)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可作为生产投入的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质及其可利用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气候、土地、生物、水、矿产等。12
综上所述,对自然资源这个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具有这样几个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质和能量,但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这几个特征也是我们将自然资源纳入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逻辑前提,同时,这几个特征决定了法律对自然资源这个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调整的特征。从法律角度上讲,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自然资源法基本范畴
关于自然资源法,有些著作称之为自然资源保护法,亦有人称之为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对其范畴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学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二者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刚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资源保护法只作为自然资源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大多数环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资源法称为自然资源保护法。13 这表现为对自然资源法范畴的认识存在差异,是依据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对法律规范调整领域的归类和界定,它与自然保护法概念紧密关联,是继自然资源概念后首先应该回答的基本理论问题。那么,整体环境观的环境法范畴应当如何重界呢?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又如何界定呢?我国相当多的环境学者是对于自然资源法的主张可以分为:
(1)“融合论”,即将自然保护法和资源法融合为了自然资源保护法,这在学界占了很大部分,我们可以从众多环境法学的著作可得到论证。“融合论”其实就是否定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子部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该说进而主张自然资源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为环境与资源法,即大环境法。该说以杜群的《环境法融合论》为代表,她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自然资源法中关于单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
(2)“生态保护法”说,也称为“生态法”说、“生态环境保护法”说。狭义上的生态法即是我们说主张的中义性质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该学说以《生态法原理》(曹明德)为代表。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似说”。
(3)“独立说”,即主张存在独立的环境法学部门——自然资源保护法(学),主要以《环境资源法学》(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和《环境法学》(汪劲,北京大学,2006)为该说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劲的研究相对较为深入。“独立说”即自然保护法也是我们说积极倡导和主张的。目前学界还未达成对此学说的一致意见和对自然保护法范畴的科学界分。15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入中国,带给中国环境法的第一个冲击是: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狭隘环境法的概念和范畴论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可持续环境立法的认识疑障。中国环境法的概念应当回复到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导的、国际通行的广义环境法概念,即把狭隘环境法的调整内容扩展到合理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活动,并重新启用“环境法”术语。 复元的中国环境法范畴应当重新界定为两个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融合自然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国环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客观要求。融合后的中国环境法概念,反映了环境法调整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从割裂、对立走向融合、统一的客观事实。
这里,我们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护法”的概念。“自然保护法”和“环境法”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法”(即广义的大环境法)相同,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上说使用的自然保护法,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环境法,都采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如俄罗斯的生态法。
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学教材的考察,按其保护对象分,分为: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狭义的自然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基本是平行的,专门指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美国的《原生境法》即是属于狭义的自然保护法。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资源。我们为了避免名称上的混乱,采用狭义上的自然保护法概念,不使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概念。
综上可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与资源法”(广义环境法),它的基本范畴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应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资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对于太阳能、风能这些无限资源来讲,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它们又属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开发和利用法律关系。
应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法(广义)=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自然保护法+自然利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包括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即很多的学者书著中所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概念)应单独成立一个子法,作为环境法的下位法,与污染防治法并列属于总体的环境法的范畴,主要因为它具有的独特保护对象,自然资源法涉及对资源生态的保护,包括整体生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境。而且自然资源法能够利用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融合进环境法体系。
另外,环境法视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统一到环境法中,是因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态利益的保护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而非经济利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无限能源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资源法的一个二级法,同时也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我国的自然资源法的体系以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宪法
环境基本法
自然资源基本法 (一级法)
单行自然保护法 单行自然利用法 (二级法)
行政法规 (三级法)
二、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的理性思考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拯救自然资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非常必要的。16
总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的目的, 一是为了经济利益, 二是为了生态效益, 但主要的应是生态效益, 因为一旦生态效益丧失, 其经济利益最终将受到影响。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国已制定的自然资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则偏重于经济利益, 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导思想, 是法制建设的灵魂。由于现行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大都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譬如, 《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等, 仅有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表现在法律内容上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资源保护, 重资源的经济效益保护而轻生态效益保护。这显然不利于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17
2、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 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 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总观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现状,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单行自然资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态, 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而言, 我国目前已有15部自然资源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次级法律体系但由于强调部门法律发展和部门利益,如一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林业局对生态保护的主管权争议。忽视了部门法律的整合和部门利益的协调, 结果造成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整体发展的非持续性。
(2)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言,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为内容的, 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关系的处理不当, 导致的结果却是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重视数量增长, 忽视质量提高;资源供需紧张,利用效益低下,破坏浪费严重。
(3) 从我国自然资源法制系统结构来看,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由于静态结构缺位, 动态结构失衡,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 导致整个自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法律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3、监督管理责权不清
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
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
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
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作出规定。体制的缺陷是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资源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还不十分完备,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存在的缺陷,应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利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宪法》中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重新制定《环境保护法》,改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可视为污染防治法,几乎未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如今我们应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 将其更名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从而,使环境保护法真正能统领整个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
3、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续发展思想涉及资源、环境、技术、投资、市场等诸多方面,但从总体和长远看,只有资源与环境才是决定持续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资源利用为中心问题。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赋予了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地位,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指导地位,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等给予高度重视,这一切都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以单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为主体,以相邻有关法律为补充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正是弥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结构缺失的重要措施。总之,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不但有立法的现实条件,而且势在必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断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自然资源基本法为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之基地和龙头。各单项自然资源法的制定与修改, 从总体上讲要依宪而行, 此外还要从“基本法”的基点出发, 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等进行, 既不能违背宪法也不能违背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是龙头, 其他单项自然资源法必须随龙头而摆, 纳入基本法创造的构架之中。如果从结构篇章的角度讲, 若制定自然资源法典的话, 基本法可为总编部分, 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可以组合而成为分编。两者之间是统和分的关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对于原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应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新的原则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这是不够的。对于那些制订较早,作用明显较弱的法律规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应尽快修订,以便与体系内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服务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四、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实现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资源法的过程中,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笔者认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有限资源的立法应着重保护,如今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体系中,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20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3、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所以对其保护不可人为地将各个自然要素割裂开来进行立法,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是指“把行政区域与自然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用系统论方法进行全面分析,立足区域特点,利用区位优势,创造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持续发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景观等等,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进而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央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4、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原则。
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主义都不否认自然资源的人类利用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因此, 坚持“合理”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中的开发不单是强调对自然资源开采、挖掘、砍伐等, 还包括用途的开发, 新资源的开发(如替代资源) , 决不能只停留在传统消费模式上; 利用也不单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综合利用, 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结合。22
同时,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而只能作为自然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并非所有自然资源都具有有价性, 只有当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时候,才使人的劳动有了对象, 方可物化为社会财富,从而产生价值,自然资源法对此类资源应通过有偿使用原则着重维护整体的生态利益,而对无限性的自然资源不可适用该原则,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
【注释】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5、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于资源科学 2000年,第01期。
6、陈俊:一种永续经营的思维观,载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7、蒲志仲:资源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化,载于江汉石油学院学报,1994年 03期。
8、尹昌斌,陶陶: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思路,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8年02期。
9、王庆礼,邓红兵,钱俊生:略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年 02期。
10任勇:树立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观解决林业生产的两种外部性——试谈林业定位及环境经济政策,载于林业资源管理,1999年 02期。
11、张书理,李桂林:对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思考 内蒙古环境保护,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庆库区资源状况及对策研究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3、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6页注1。
1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陈真亮:我国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引自中国环境法网
16、姜素红: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7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18、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思考,载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20、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21、班红光:西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22、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杜群:我国环境与资源法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第 2 期。
[3]胡涛:从国土资源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关系的角度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于中国环保论坛。
[4] 欧阳晓安,杨志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初探,鄂州大学学报2001 年1 月。
[5]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年第3期。
[7]崔金星: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8]王灿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9] 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载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0] 汪振江,杨艳霞:自然资源立法改革模式比较,甘肃科技2002年第1期。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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