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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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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范文第1篇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政策金融体现国家意向。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业务单一。本来政府建立农发行的目的就是要给农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来成了农副产品收购银行,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而农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农业的开发,农业科技的推广等方面作用较少。

2.商业金融嫌贫爱富。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业金融要赚钱就必须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大部分农民需要小额、频繁、多样的贷款,交易成本相对高一些。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金融对农民担心较多。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3.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日益突显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历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严重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为制约扶植“三农”发展的瓶颈。

4.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传统的固有经济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农村的金融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来源主要是地下钱庄等。因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由于缺乏监管所容易引发的问题。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民间借贷其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一方面加重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鉴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实现农村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功能。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首先,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资金的运用要支持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资力度。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在商业金融方面,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按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原则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农村,决不能把农村的资金抽到城市中去。农业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涉农贷款分支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控制农村县域金融的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业银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对农行剥离的扶贫贷款业务,国家采取招标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平等竞争贴息优惠。

农村金融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障碍;政策建议

21世纪的经济是金融化的经济,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尤以农村经济受到其影响之深、范围之广而引人瞩目)农村金融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所扮演的信贷融通角色越来越重要。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使得金融的推动作用没有有效的发挥出来,而这也与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关于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的要求相不符。基于此,我们通过审视并剖析农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新农村金融体系。

1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正规金融(即通常所称的农村金融“三架马车”: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以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为主要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金融目前有以下特征:从农户对金融需求看,中国农户信贷需求总量巨大,2.5亿农户中一半以上有信贷需求;单个农户以小额短期信贷为主,但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造成农户对资金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之间的差异;信贷资金用途日渐多样性,生活性信贷占较大比重。从农村对金融供给看,资金缺口大,信贷供给满足不了需求;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单个农户经常出现难以满足抵押和担保的要求。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特点看,规模大;发生率高;主体多元化;利率弹性大,高利率占比大;由隐蔽走向公开,逐步呈现专业化趋势。

2农村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障碍

2.1金融外部环境障碍

回顾历史的发展,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到金融制度的改革,政府运用强大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领域中出现的多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带有强制性的计划痕迹。

目前来看,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及市场严重管制的现象还相对突出。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建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主要特征是组织方式上的政府控制性。从组织形态方面看,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处于政府的控制下。商业银行本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化资本收益率为目标的,但农村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也会受到政府相关审核机构及政策意图的影响,使其偏离以利润为最终目标的轨迹,形成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在农村信用社中,由于各级政府的介入过多,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承担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过多。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直接或间接受到政府的管制,打上政府主导的烙印。。

2.2农村金融体系自身障碍

(1)信贷供给能力不足。

截止2007年末,在金融机构约30万亿的总贷款中,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约占不到20%。其中,涉农贷款2.36万亿,仅占总贷款的9%。

从金融信贷的供给渠道看供给不足的原因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支持农村长期生产性投资,但从农民短期的资金流动性偏好来说所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是单个农户的缘故。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同时兼顾考虑债务人信用额度及资金回收风险,因而愿意面向大的企业而非小规模的农户服务。面对农村中规模较小,并且如此分散的农户,国家商业性银行对其资信程度及其资金回笼无不有所顾虑,而这也就不难理解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批从农村地区撤出的现象。农村合作金融的商业化倾向逐渐加强,其投向农业的生产性融资呈下降趋势,而更乐意向高收益率的企业融资。

(2)信贷产品还比较单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也不断增长。这不仅体现在农村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对于传统借贷资金的需求上,同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多,金融商品的投资需求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品种单一,主要仍是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汇兑,这显然无法满足农民对于多元化金融产品的需求。

(3)信贷担保机制还不完善,金融风险还比较高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金融机构的放款风险分散及风险转移机制还比较缺乏。我国农村金融放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良贷款占信贷款额的比例较大,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仅面临着严重的业务萎缩问题,而且其部分资金无法回笼,造成严重亏损。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主要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在四大国有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低,信贷资产质量较差,截至2007年末,不良贷款合共为8,179.73亿人民币,较2006年末增加826.86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3.43%略升至23.5%。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度研讨会上透露,经测算,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有高于6000亿元历史存量包袱,其中,贷款损失约4000亿元,历年亏损挂账880亿元左右,非信贷资产损失约950亿元。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各地担保机构数量少缺,形式单一,资金实力不足,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监管漏洞。当前抵押资产一般只限土地和房产和部分设备。各地的担保公司大多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其运作理念是为了分散信贷的金融风险,从而扩大信贷机构的信贷供给,但是没有监管的担保公司的实际运作本身可能导致金融风险:一旦被担保农户或企业无法如期还贷,担保公司很难说有足够储备资金向银行支付。3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2007年中央1号文件进提出,要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按照这一要求,现提出以下建议:

3.1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组织活动及市场管制必须控制在一个度内,即应以市场为主导,适度合理的进行干预,而不对其进行过分管制或完全放开听之任之。政府的干预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要明确其职能范围,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通过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第一,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许多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3.2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

在可实施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种经济体兴办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多种金融实体。要不断加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形成众多具有地域特点的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并建立村级商业银行。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作用,使之成为正规金融的辅助工具。虽然非正规金融存在诸多问题,但目前非正规金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当地农村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政府不能一味打压或放任,而要通过对其管理引导来解决正式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农村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弥补了农村融资缺口,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矛盾。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各种金融机构机制健全、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3.3丰富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资金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加工,又要适当支持农户的投资和消费,做到为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系列化金融服务。改变传统金融产品统治金融市场的局面,开发符合农民自身需求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衍生品。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做好融集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其业务内容应从传统的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到:强化贷款担保制度,完善金融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对于商业银行要加强引导,给予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促使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继续面向社区服务,积极吸收社会空闲资本,改变其农村金融输出机的尴尬处境,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使之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加油站”。

3.4创新信贷方式,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发展多种产权形式的担保机构,在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深入农村,开展面向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担保业务;继续深化信用合作社担保业务,不断增强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竞争力。大力推广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尽快解决遇到的诸如法律规范不完善、后续资金不足﹑贷款担保风险等问题,实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积极推进多种抵押品形式并存,逐步摸索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的担保品延伸道路,扩大从实物抵押向非实物抵押领域迈进的速度。担保机制的完善和担保品的丰富加速了资金的变现能力及资金的回笼,进一步最大化的消除金融机构的呆账﹑坏账,降低了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古明加.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4,(2).

[2]王新华.中国农村发展概况及政策建议[J].上海金融,2008,(4).

农村金融体系范文第3篇

    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传统的储蓄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了投资的益处,从而使得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在经济社会中,储蓄量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数量和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能力和方向。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储蓄向投资转化速率与效率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影响才得以实现的。

    再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源的再配置和规模节约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同时提高了农业投入要素的生产率,优化了资源要素的配置并为实现规模节约创造了条件,这也是农村经济集约增长的显着要求。而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节约都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来实现的。这就要求农村的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的有效性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

    最后,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农村经济的金融化与货币化进程都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农业科技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也使得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区间进一步缩小,推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集约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正规金融组织,另一种为非正规的金融组织。

    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是指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活动。主要由这样的几个部分组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等构成。它们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农村金融体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最被老百姓所认可的机构,在现实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非正规金融是一种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活动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贷交易(俗称“民间金融”、“民间借贷”、“草根金融”),游离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之外。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好景不长。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从非正规走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其变化对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最终顶着各方的压力最后在1999年将其解散 。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但在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方面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我国已建立的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来讲,商业性保险机构、证券、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基本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不够健全。

    另一方面是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首先,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其次,功能单一的农业发展银行,难当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再次,邮政储蓄抽走农村资金大大削弱了金融支农力度。最后,农村信用社不能够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虽然农村信用社在近几年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还有像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还不够健全、民间金融缺乏约束手段,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发展造成了阻碍。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国外先进的农村金融体系,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我觉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重点关注: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需在新视角下重构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正处于边缘化,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把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商业机构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构建一个层次多、覆盖广阔、且可持续的真正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大多是围绕信用社来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这种传统的改革模式,积极充分利用和开发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应用其中,推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相互合作与协调性,以便充分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1.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想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做到服务“三农”,我们必须注重它的组织结构。

    2.要想使县域农业银行改变农村环境,开拓产业链。可将其定位于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业,应该强调产权和市场化明晰,发挥其自主权,使其不受没有必要的约束,注重其金融网点的建设,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增加对新农村设施建设。

    3.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县域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覆盖率还不够高,比如在对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县域城市化建设等项目上的贷款发放力度还不够大,所以要加强县域农业银行对这些项目的贷款支持。改变农行发放扶贫开发贷款的现状,授予县域农业发展银行承办县域地区的兑付、市场债券、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的权利。另外,要大力开发多样性的信贷产品,在具有农业产业结构的大企业以及农业开发项目上给予大力支持。

    4.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有的风险分摊机制可以得出,其单一的分担风险机制根本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应尝试建立更为多样和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摊转移机制,加大对我国农业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但基于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各方面条件以及财政状况的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建立适应当地发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的保险公司,完善当地的农业担保和风险转移分摊机制。

    5.积极地向农村推广新型的合作性金融。积极推动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的建立,要积极鼓励各种正规的境内外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金融机构一旦在农村建立,就可以发挥其经营方式灵活和管理层次少的优点。

    (二)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农村金融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农业发展落后、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加大、农民增收缓慢,“三农”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发展的重大突出问题。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关键性措施。

中国与日本不仅文化相近,而且在农业发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人多地少等等。而日本农业和农村金融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因此,分析日本农村金融的特点,取其优点,去其缺点,可以给我国农村金融建设带来一些启示。

一、日本农村金融体系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村金融体系。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分为两部分,即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其中,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占主体地位,政府的政策性金融为重要补充。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村中的一般资金需求,政策性金融主要解决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时间长、风险较高或收益相对较低的融资需求,二者有明确的市场分工,并相互配合。这种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为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一)合作性金融

首先,合作性金融的基础是日本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在1947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农村协同组合法》以后逐渐建立起来。农协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它为成员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改善全体成员的农业经营状况。由于农户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农协中的金融部门随之而产生。因此可以说,农协是合作性金融产生的基础,合作性金融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

其次,合作性金融的层次分为三层。这三层分别是:基层农协的金融组织、都道府县的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

基层农协的金融组织属于市町村一级,由农户及其他社团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值得强调的是,基层农协对于农协会员的存款实行强制保险,农协会员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其储蓄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吸收存款的利率可以高于一般银行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相对于其他银行的贷款理论有不同程度的优惠,除此以外,国家对农协的贷款还给予利息补贴。主要贷款对象为农协的会员。

信农联接收本县级范围内基层农协及各种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帮助他们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县级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

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在合作性金融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农林中央金库可以协调基层农协以及信农联的资金活动,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它还指导基层农协与信农联的工作,并为它们提供信息咨询。

全国信联协会是各地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中央联络机关,成员有两类:一是县级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二是农林中央金库。它通过对农村金融活动进行调查和研究,从而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情报。另外,它还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三级组织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组织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下级组织进行指导,整个体系内形成了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保证了合作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第三,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优缺点分析。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的一个优势在于能将合作金融机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相连,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比较通畅。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领域相对固定,在本县级范围内或市町村级范围以内,因而能掌握各种情况,贷款决策成功率较高。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独立性较强、经营自较大,能做到自负盈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然而,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也有其缺陷,合作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狭窄,几乎不涉及农业以外的领域,存贷利差小,资金利润薄,政府给予的利息补贴大,从而对财政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

(二)政策性金融。1945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颁布,1953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成立后,成为负责农林渔业到食品产业的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从日本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效地执行了日本政府不同时期的农业政策,对于日本农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帮助很大。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对从事与农业、林业和渔业相关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贷款内容有农业土地改良、农业渔业基础设施、技术培训、农业现代化资金贷款、批发流通市场、改善和扩大农业经营贷款和自然灾害救济贷款等等。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实行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优惠的资金运用政策。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期限可以长达四五十年,贷款利率比其他金融机构都低,另外,贷款管理高效、严格。农林公库的贷款一般是委托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这样就保证了贷款的高效性。

近几年,日本政府对其政策性金融体系进行了改革,200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同年10月1日成立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作为日本目前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原有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演变成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农林水产事业部。

二、对我国农村金融建设的启示

日本农业与我国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而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对日本农业的成功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因而,我们可以从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要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日本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运作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障碍之一。比如,虽然国家一再强调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要回归县域,支持三农,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导致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真正支持三农,而是把分支机构纷纷从农村撤出。又如,我国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而2006年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关于“合作金融”的内容。所以,我国应加快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不但日本,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农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支持。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大潮中,对于农业问题、对于农村金融问题还是没有真正重视和解决。其实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比如举办各种培训班,对农民普及金融知识,比如政府财政可对合作金融机构运行实施优惠政策,对合作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提供优惠、发放贷款、提供各种补贴等。总之,政府可以创造一种宽松积极的环境以利于农村金融发展。

第三,对涉及“三农”的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准确的定位。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包含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在内的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系,但三种金融机构职能出现了相互混淆和交叉的情况,职能定位仍不明确。

与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一样,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也是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满足那些依靠商业金融是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投资周期长而且投资收益率低。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较好地弥补了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但是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覆盖面狭窄,基本只覆盖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很少涉及农业生产领域,这样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应提高资金的覆盖面。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及了很多商业金融领域。政府应该更多地引导我国农业发展银行把主要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的发展方面。

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最近几年发展较快,比如各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遍地开花,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中的一股新兴力量。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这些合作性金融机构存在的不足还是很多,比如自身资金实力非常弱小,自身资本充足率较低,而且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等,因而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风险。而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认识到,合作性金融机构将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力军,应积极营造有利于它们发展的金融环境,给予政策和金融方面的支持。

商业性金融对农村普遍存在信贷歧视,已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虽正在回归支持“三农”的政策范围,但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假以时日。商业金融总体上来说是起一个补充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2]贾楠.日本农村金融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9.

[3]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财经研究,2006.4.

农村金融体系范文第5篇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丰富的农业资源具有非常明显的比较优势。黑龙江省不是农业强省,产业化水平不高、现代化进程缓慢,农业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没有形成全面的经济优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严重不足是主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的核心作用没能得到体现。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信贷支持不足

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网点先后在县域撤并机构网点1581个,比金融体制改革前减少34.7%,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四类机构,占全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71.6%,其他机构基本不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四类机构中,农业银行只在少数乡镇有网点,其信贷业务也转向大中城市;农业发展银行只在县城有网点,主要为国有粮食流通企业提供服务,其他贷款比重很低;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相对较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目前主要功能还是吸收储蓄资金,农贷业务刚刚起步。全面延伸到乡镇并且直接面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只能基本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需求,农民扩大再生产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服务。

农村资金外流问题突出

从金融渠道看,目前城乡呈双向流动特征。资金流入渠道方面,农民进城务工收入主要通过邮储银行等机构汇回农村地区,央行通过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使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农发行利用金融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以粮食收购贷款等渠道支持农村。资金流出方面,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拆借资金和上存资金等方式流出农村地区。从存贷款双向流动看,黑龙江省农村资金呈净流出态势(见表1)。多年来,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一直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症结在于农村贷款交易成本高、农村产业收益率低,没有形成为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创造商业上的可持续的激励机制。

农村金融产品功能不能满足需求

信贷品种单一

农村金融产品主要是提供小额短期贷款,仅限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要。不同收入水平和生产类型的农户对金融需求的层次不同,一些农户不仅需要生产性信贷产品,而且需要生活性的多元化信贷产品,而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则希望有适合其资金需求的大额度中长期信贷产品。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金融需求迅速增加,如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都需要有多元化的信贷资金支持。

信贷额度小

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统计,2008年农户户均贷款额接近6000元,比2003年提高了2.7倍,但额度仍然不足。据权威部门测算,目前黑龙江省粮食每亩平均生产成本近240元,按户均30亩计算,生产成本则达7200元。按农户自筹30%的资金计算,6000元的贷款可以满足农业生产,但发展养殖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满足。

利率高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月息在9厘左右(年利率10.8%),邮储银行1分3厘(15.84%),远超过城市居民贷款利率。目前在信用社贷款6000元,8个月时间需要支付利息要420元,占2007年农户生产支出的4.7%。

期限短

目前农贷产品约期通常是每年的3月至11月,由于期限短,农民无法在价格最好的时期出售粮食,贷款约期与农业生产、销售的周期不相适应。养殖业与加工业的资金流转周期较长,通常在1到3年,不到1年期的贷款不能满足需求。

利息之外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高

农村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时,需要进行房产、土地与资产等一系列评估,需要接近一个月的时间,评估费用也较高,综合起来,几项评估费已经占到了贷款额的1%。评估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第二年贷款时还要重新进行评估,给农村中小企业增加了不少的额外费用。

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等与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黑龙江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保财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推进难度较大。一是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还缺乏足够认识,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目前保费匹配实行倒挂政策,地方拿出配套资金后,国家资金才能到位,对于一些财政依靠转移支付的地区,拿出这笔资金比较困难,导致了部分农业保险推进缓慢。三是当前农业保险的险种少,仅限于粮食生产、奶牛养殖,一些养殖户与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也直接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同时,缺乏有效担

保抵押物,也是农民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成因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既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共性之处在于,全国农村金融体系整体上落后于城市,个性之处在于黑龙江省在一些方面表现的比较突出,这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金融业整体水平密切相关。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深层次原因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也是城乡差异的主要表象之一。直接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同

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不具备比较优势,业务活动无法适应规模较小的农户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等问题。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组织难度大,资金成本高

为了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优化稀缺信贷资源配置,实现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只能提供高利率信贷产品。

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远未形成

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格局和信贷资源稀缺的现实,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卖方市场特征明显,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难以避免。

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高

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高,限制了对农村地区信贷投放能力。当前黑龙江省县及县以下公职人员拖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乡村统贷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在绝大多数诚实守信的农民群体中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使农村金融真正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应理性认识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认清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顺应农村金融市场内生的变化趋势,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逐步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提高覆盖面

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在村屯设立业务代办点,方便农民办理金融业务。对在农村地区网点比较齐全的农村信用社,要稳定现有网点数量,优化网点布局,重点增强网点的服务功能。支持农村地区网点多、资金雄厚的邮政储蓄银行优化网点布局,加快发展信贷业务,尽快形成规模,实现信贷业务稳健增长。支持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办业务,适当增加在农村地区的网点数量。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稳定和发展农村机构网点。逐步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鼓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各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

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要加强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扩大农村地区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建设和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资信评价体系,尽快将农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诚实守信的农户适当扩大授信额度、降低融资利率。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胜诉执行难和依法处置不良资产收费过高问题,全面清收农村地区公职人员拖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方便融资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

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市场,建立主要服务农村地区的担保公司;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要覆盖农村地区;重点扶持和发展农民互质的担保组织。各类担保机构要结合实际,科学灵活规定反担保条件,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担保比融资难、担保费率比融资利率高问题,切实发挥担保的功能,提高担保服务质量。

扩大担保物范围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尝试用于贷款担保。具体说,应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承包地之外的自营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发展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款等权利质押贷款。

规范评估担保收费

规范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减少收费种类、下调收费标准、延长评估时效期,解决重复评估、重复收费问题。

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近期,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黑龙江省应抓住被列入试点省份的有利时机,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重点围绕以下两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二是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产品,有效分散信贷风险。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鼓励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信贷比重,鼓励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稳步开展非生产性贷款业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