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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相关原理,我们认为政治文明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为建立公共秩序、推动社会进步而形成的,用于调节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关系的价值规范、组织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有机总和。它通常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核心。关于政治文明的基本理论,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文明观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结合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实际,可将之具体归纳为以下若干观点:
第一、人类生活是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有机统一。认为,“政治文明”体现的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政治价值规范和制度安排,人类文明的发展,必然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辩证统一的运动过程。
第二、政治文明产生于人的现实活动,必须以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为基础。将人的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视为政治文明的现实基础,是对人类社会政治现象和政治生活本质规定性的深刻揭示。
第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建设的关键是制度建设。认为,国家政权不仅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而且也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定包括国体建设和政体建设两方面的任务。
第四、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是从古代政治文明向现代政治文明进化的过程。人类的成长过程是人逐渐摆脱外在束缚、最大限度获得自由的过程,这个过程被马克思称为“人类解放的过程”。
第五、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现代政治文明产生于人的政治解放,而人的政治解放的本质内容就是:一方面,人在社会领域获得自我支配的权力,成为自由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人在政治领域获得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成为公民和法人。
一、相关定义和内涵
(一)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涵。政治文明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人类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共同构成体系完整的政治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制规范,政治与法制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制度上的表现。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这三者不是割裂开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的基础,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又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
(二)电子政务的内涵。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实现优质、透明、规范的电子化内部协同办公和对外服务的过程。
二、电子政务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必然
政治文明的每一次飞跃与发展都离不开科学的重大发现和技术的重大发明及其广泛应用。电子政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作为政治生活领域的新事物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电子信息化的发展为电子政务提供可能,信息技术的出现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息时代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一套详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平台的支持。因此,如何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发展电子政务,实现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已成为信息时代下各国政府的一项紧迫的工作。
三、电子政务推动政治制度文明,实现制度创新
(一)信息管理制度的创新。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信息知情权限进行立法,规定政府公布信息的范围和时效性以及政府对信息知情权所负有的责任。其次,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鼓励和支持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在政策上对相关服务产业进行支持。
(二)组织制度的创新。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为各部门相互独立、独自为政的体系将不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原因在于:第一,一个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第二,流经各个等级结构的信息,往往因其中地位较高者的意愿和敏感同地位低下者的屈从而被歪曲。
电子政务将通过信息技术打破部门之间很难互联互通的局面。通过互联网保证信息高效准确的传递,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节约信息资源。这样就会利用技术进步缩小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相应的政府的组织制度和结构也应该随着这种变化而不断创新。
(三)法律制度的创新。电子政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随着电子政务的开展,传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不适应信息化政府的发展要求,应尽快制定完善规范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体系,以保障电子政务的顺利发展。法律是电子政务有序运行的基本手段,因此,基于信息技术下的电子政务的实施,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农村;政治文明;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建立,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于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相对滞后,造成这种滞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本文仅就制约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文化因素进行剖析。
一、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文化因素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底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不断凸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民主意识的缺乏,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摩擦和碰撞,致使民主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缺乏等等。
(一)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政治文化素养缺乏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素质低下的公民是无法参与政治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柏拉图在所设想的理想国中就主张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道德,开发人的智慧,来适应民主生活的需要。在中国,孔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宣扬“内圣外王”,实际上就是把提高个人素质看作是政治的根本和基础,主张大力兴办教育,用统一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教化民众。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样落后的教育水平和低下的村民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力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我国农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
(二)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文化心理不健全
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农民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等,只有拥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才能平稳而有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出形式化的沼泽。
然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习惯,但是这种农民式的民主传统和习惯还不够广泛和普及,同时它与那种健全、高效的民主运作机制尚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民作为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农民群众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次,农民对民主认识不清,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不清,不能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再者,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由于农村旧习俗的广泛存在,诸如家族制和家长制等封建制度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志的发育、强化,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宗族文化津津乐道,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主,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民利而屈服于家族权威。
(三)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制约着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就是一种顺从性文化,中国的农民就是典型的臣民,权力崇拜、等级观念、隶属意识、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他们从不主动参与政治,不敢作自己的主人。这样的文化传统培育不了公民意识,因此缺乏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参与性农民,这是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家族文化在中国农民心中的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给中国基层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宗法伦理调节的主要是人际关系,而乡村民主政治属于公共政治,它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调节,但由于村民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选择政治行为时,难免受到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如一些农民在民主选举时选亲而不选贤,甚至一些宗族力量利用宗法伦理和家族关系来扩大其影响,与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式组织分庭抗礼。
宗法家族文化价值标准是建立于血缘亲疏的差异性之上的,与现代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形成根本冲突。因此它对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致使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情行政之间犹豫徘徊,法律因所施对象及与执法者关系的不同而被任意曲解,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遍性的法律无法发挥统一性作用。浓厚的宗法家族文化使一些农民漠视法律的存在,以家法代替国法,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当中,官本位的思想也主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致使他们无法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为普通农民作出积极的榜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因此,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和平台。
二、构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农民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二)运用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传播渠道,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1.运用学校教育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学校教育是一种正式教育,它是通过正规训练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综合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大致形成了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三教并举的教育体系,使乡村教育有可能触及到乡村每一个潜在的和现实的劳动力。目前乡村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使农民能够识文断字,从而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之外,就是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农村人口在人的发展上的人格标志与政治前提,对于改善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现状,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提高农民的参政能力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意识是政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宗旨。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一直是我国目前乡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而公民人格的培养是公民教育与公民实践的核心,对农民进行人格的教育和培养,不但有利于农民个体养成良好的性格和道德行为规范,而且有利于农民“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民人格,农民就有可能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和健康的作用。
2.运用大众传媒,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是指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保持农村政治稳定、营造浓郁的政治氛围、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和引导。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和主导文化在农村的传播,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比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而系统地进行普法宣传,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指导。而电视中的警匪片、侦探片又为农民认识和理解当代法治精神提供了大量的感性材料,使他们对法的看法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传统“人治”色彩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富有现代精神的法治意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农民的法治观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三)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
关于民主化进程的研究表明:“民主化必须以努力创造一种民主文化为开端”。现代化的进程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其本身也必然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是,任何向着现代化的努力都无法彻底超越传统的内核,文化总是继承和发展,政治文化也是如此。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背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评和整合,再现并弘扬其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与现代民主理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首先,建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政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因为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是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越高的人,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越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物质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政治和精神层面的东西考虑相对较少。这势必会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健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全面的变化,使农村朝着有利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为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更新准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关键词]网络;公民意识;教育;价值;内容;目标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021 — 02
公民意识教育是政治文明的基础,是推动网络问政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网络舆情呈现的公民意识“觉醒”与“混沌”并存状况,结合课题组对大学生群体开展的网络公民意识特征的调查结论,针对性地梳理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体系,是本课题研究的最终价值。本文从网络公民意识教育的价值维度、内容维度、目标维度三个认识维度进行探讨,从宏观视角追述教育的迫切性;教育内容的针对性;以及教育目标的层次性。
一、网络公民意识教育的价值维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都强调了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并提供了政策引领导向。从社会价值看,公民意识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网络问政作为网络时代出现的公民政治行为,其蓬勃兴起表明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公民意识是公民政治行为的精神内核,公民意识教育正是为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培养合格的公民,因而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环节。政治文明主体的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主体是政治活动中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离开政治主体的文明,政治文明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当前网络社会公民意识“觉醒”和“混沌”交织并存的状态表明:公民意识的教育十分急迫。
公民意识教育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反映。中国长期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 “官贵民贱”事实,造就没有“公民”, 只有“臣民”的政治意识。教育家指出:没有现代化的公民,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国家,现代化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能够建立起来的。并非器物的现代化,而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现代化才是国家现代化的标志。现代社会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比如网络生活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意义,网络社会公民意识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可视窗口。
从个体价值看,公民意识教育是现代教育价值的重要体现。北京师范大学檀传宝教授曾提出“公民教育是全部教育的转型”。〔2〕 国际 21 世纪教育委员会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教育应当……能够形成一种独立自主的、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意识,以及培养自己的判断能力,以便由他自己确定在人生的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他认为应该做的事情。〔3〕
二、网络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维度
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学者的研究成果视角不一,基于比较教育研究的成果颇丰,但基于调查研究的成果较少。笔者认为:公民意识教育,是以培养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所必需的知识、能力、价值为目的,与公民作为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相关的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体系应作广义的理解,内涵相当于公民素质教育,涵盖公民意识认知、公民理性和公民技能三个部分,与此相对应,教育体系的建构应立足现有学生的实际,包括学生的知识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能力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根据我们调查,大学生网民的公民意识的特征表现为:公民身份的认同度较高, 但对公民权利的认知片面;利用网络表达诉求的愿望强烈,但维权现实渠道的了解少;热情关注公共领域,有批判精神但道德和法制意识含糊;在网络生活中激情有余,但理性不足,参与技能有待于提高〔5〕。在当前架构完整的公民教育课程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在现有德育课程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无疑是现实选择。我们认为,教育体系的构建应体现针对性:即以“完善认知、培育理性、增强能力” 框架。
首先是完善公民意识认知。公民意识认知教育应该使学生学习和掌握具备独立人格的知识基础,应该涵盖权利和责任意识、法律和道德意识、生态和公共意识、国家和民主意识等全部方面,并以权责意识为核心。由于涉及的知识分布在政治、经济、伦理、法律、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中,前几部分均可以在当前中小学和大学德育课程中渗透进行,社会学领域则是相对空白:可以对各种社会组织如基金会、慈善会、生态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知识内容应该适当进行补充。教育内容的构建应使学生具备:了解并能够具有维护自身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强烈意识,关注、尊重社会中其他个体、群体的自由和权利;了解和认同维护公正正义的法律准绳;了解和认同区分善恶荣辱的道德标尺,了解国家机构职能和运作,了解参与公共领域监督的制度化渠道,了解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常规知识;等等。
其次是培育公民理性态度。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首先表现为公民的理性。公民理性要求“开放”“包容”,克服“偏激”和“执拗”。必须培育学生学会通过相互探讨、相互沟通以求得共识,从而作出行为判断的态度。理性来源与对个人情感情绪的剥离和超越,必须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学会用法律审视自身情感情绪,因为 “法律条文均蕴含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思维方式是有价值取向的理性思维”。〔6〕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阶层冲突、心理失衡,矛盾丛生。针对大学生网络生活中“激情有余,但理性不足”的特点,应该通过理国、理性质疑、理性维权等典型事例,正面引导学生冷静审视网络常见的两种消极和极端情绪——“不满”和“不信”,以及“羡慕嫉妒恨”等非理性情感。培养学生具有合格公民应有的情绪情感:对社会公共领域关注而产生的社会责任感、因规则意识内化产生的正义感;因道德内省自律产生的耻辱感;因国家民族意识产生的民族尊严感等等。
再次是增强公民参与技能和能力。罗尔斯在 《政治自由主义》 指出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公民“理智而有效的运用其自由权利和机会”,〔6〕在这里,理智依靠理性,有效依靠技能。严格的说,当代大学生仅仅是“准公民”的身份,因为调查表明,虽然其身份意识强烈,但参与技能匮乏、渠道单一。南师大叶飞博士认为如果缺乏公民的主体性参与,会“造成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分裂和疏离”。公民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无论是美国学者艾勒与贾尔斯的调查,还是许多国家的公民教育实践,都表明参与型或经验型公民教育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必须构建开发式社会教育体系,以实践参与为路径,建立经常性的学生社会参与机制,通过让学生们参与社会生活,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体验公民身份,逐渐提高社会参与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网络公益服务,参与网络评选如道德模范等的评选,参与网络立法民意征集,规范文明上网,加强网络自律。同时,通过改革高校的管理制度,引导学生参与校园的管理。
三、网络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维度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公民都应该掌握的知识,因而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但公民意识教育目标是具有层次性的。一个公民经过教育成为“合格公民”,更进一步才可能是“好公民”或“成熟公民”。
“公民”资格是凭出生自然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只会因提出申请或加入别国国籍而丧失,国籍是不会被剥夺。换言之,公民资格是不会被剥夺的,因此即使是一个罪犯,也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即使经过审理和宣判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仍享有其他的公民权利比如科学研究权利。但是,这个罪犯显然不是“合格公民”。
那么,合格公民要具备什么?基于上述公民意识教育体系的探讨,我们认为,既然权责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那么权责意识教育就是培养一个合格公民最起码的条件,上文所述“了解自身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关注、尊重社会中其他个体、群体的自由和权利”就是合格公民的底线。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密尔提出社会自由的基本方针是“不伤害原则”,即只要不直接伤害别人,任何言行都不应受到干涉。〔8〕“伤害”是指侵犯别人的权利。这是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因为安全是人类最强烈的需要,是人类一切利益中最重要的方面,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成为“合格公民”,他不能选择做以损害别人为直接目的的事。 “合格公民”能够认清自身权利的边界是他人和公共群体的权利,具有维护自身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强烈意识,并能关注、尊重和维护社会中其他个体、群体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什么是“成熟公民”?袁征教授认为,社会自由的原则允许人们仅仅做一个普通公民或合格公民,可以不做超越公民标准的事情。所以那些高于普通公民标准的行为,比如:积极帮助其他公民,参与社会服务,有能力利用社会和公共资源解决社会问题,努力追求正义等等公民权利,是可以放弃的。〔9〕我们可以认为,高于普通公民标准的行为是“成熟公民”的标志。
公民意识教育的两个目标层次,是不能逾越的,只有经过合格公民,才能成长为成熟公民,我们认为:合格公民的目标是教育体制内必然性目标,成熟公民的目标是教育体制的倡导性目标。在实践中,合格公民的培养应该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是学校教育的基本价值;成熟公民的目标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终极价值,有赖于公民社会的真正生成。但现实问题是,我们的高校德育目标,常常错置了两个目标的次序,比如理论教学中常常忽视和淡化权利义务教育,体现为三少:内容少、课时少、相关研究少;但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有相应的组织任务指标。我们当然可以告诉学生怎样做一个好公民,但前提是学生必须知道如何成为一个合格公民——对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当代大学生大多独生子女,他们身处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时代,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延长,劳动实践的缺乏,父辈们的过度呵护,独立与成熟的进程更加缓慢,大学教育应当负起培养合格公民的使命。十七大以来,公民意识教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加大对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教育主管部门如何将已经取得的理论共识转化为教学体系;为公民意识教育选配高素质的教师,一个不合格的公民是没有资格教育别人怎么做“好公民”的;探索公民意识教育的社会联动机制,加大大学生公民实践等等问题,仍有许多值得探索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 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J〕 .政治学研究,2002,(03).
〔2〕 檀传宝.论公民教育是全部教育的转型——公民教育意义的现代化视角析〔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5).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 21 世纪教育委员会.教育:财富蕴藏其中 〔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1996.
〔4〕 傅梅蓉,陈清水.大学生网民公民意识状况调查〔Z〕.
〔5〕 傅梅蓉.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局限及成因〔J〕 .法制与社会,2010,(11).
〔6〕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35).
[关键词]:农村;农民;城市化;文明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期,也是关键期。对“农村城市化”有什么样的理解,必将会直接而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性质、方向、量化、道路抉择等)。所以,辨清我国“农村城市化”概念将直接关系到甚至是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成败、成效的关键。当然,我们完全可以在实践中摸索探讨,但是,没有(先进)理论指导的实践将会是苍白的。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城市化建设中所走的弯路就是一个明证。因此,要明“择”必先清“辨”。对我国“农村城市化”概念内涵理解的灵活化,将可以使我们对我国农村城市化的探索、实践的灵活化,而且会更符合实际、更为有效。
一、我国农村城市化之“辨”
对“农村城市化”一词,早在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著名经济学家刘振邦曾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意见。刘振邦是一位长期研究世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经济学家。他说,农村城市化是一个非常危险而又极不科学的提法。彻头彻尾、彻里彻外谓之“化”,如果农村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变成城市了,农村也就消失了,生态也就不平衡了。因此,这样的提法会把农村的发展引向歧途,是和人类的发展背道而驰的。他说:“农村城市化这个提法最初出自于50年代的西方,二战结束后,当时西方城乡生活水平差距很大,为了消灭这种差别,一些国家盲目提出了农村城市化这样的口号,并把它当成一种模式,企图以此来把农村的生活水平提高到和城市同等的程度。在此影响下,许多西方国家比如日本大量发展中小城市,结果农业用地越来越少,生态出现了严重不平衡,日本政府认为这是他们经济发展史上所走的一段最大的弯路。法国在农村城市化的引导下,耕地每年减少1%以上,农村荒芜。这种现象迅速引起了西方国家的重视,到了70年代,就彻底否定了农村城市化的提法。现在,在西方任何一份报刊杂志和经济学理论中,都不再提农村城市化,而取而代之的是城乡一体化,实际上就是产销一体化,也就是说,城里需要什么食品,农村就生产什么,加工什么。比如,城里需要奶制品,农民就养奶牛,而养奶牛产前、产中、产后可分出若干行业,产业多起来了,农民自然就从粮食生产上转移出去了,而不一定非得造个城才能让农民转移出去。”[1]
刘振邦这一提点可谓振聋发聩,犹如及时雨般浇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城市化建设热潮。的确,农村城市化的提法是很危险,如果对农村城市化没能真正理解而盲目进行的话。但是,错误或危险并不在于农村城市化及其提法本身,相反,农村城市化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的存在和发展,是基于人类的需求和文明程度基础上的,因此,随着人类需求的重点转换和多样化以及文明程度的提高,农村和农民的转型或(相对于现代农村或农民上的)终结,也是可想而知的。
首先,农村城市化,根本上就是农村、农民的发展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村、农民的文明化问题。一部分学者提出,应该将农村城市化改为农村城镇化。他们认为这既充分重视了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又切实地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往我国形成的城市体系,大城市多,中小城市少,城乡脱节,缺少小城镇中介,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力受限制。在农村城镇化体系中,既有少量农村流动人口通过社会流动进入大中城市,又以建设中小城市和县镇、乡镇为重点,使城乡更好地结合起来,起到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其实,文明化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既有历史文明的积淀,又有现代文明的演进。按城乡关系理论,农村城市化的实质在于城乡对立转为城乡融合,逐步缩小以至最后消灭城乡差别使城乡居民共同享受人类创造的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事实上,还应包括政治文明。因此,从这个大角度上看,农村城市化就决非如城镇化等,城镇化只是农村城市化的一个内容、层次、过程、方法或模式。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城市化是一个远大目标,是一个发展方向,是一个科学诉求,是一个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极为丰富、深刻而复杂的体系(或工程)。其中,农村城镇化或城乡一体化等都只是农村城市化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环,是农村城市化的各种形式或内容中的一种或一个层次,不能以偏概全。否则,农村城市化建设迟早会陷入深刻的迷茫之中,到时又须经历一番痛苦的思维方式革命或实践方法的洗礼,方能重新站起来,如此,农村城市化的成本未免就太大了。
农村城市化有内涵上的深广性,有层次上的逐升性,有过程(时间)上的递进性,有形式上的多样性等。这是农村城市化之作为文明化的本质所决定了的,是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趋势。因而,农村城市化建设围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三大文明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必然展开的是农村、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思想观念等)上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漫长过程。初级阶段上的农村城市化或许可以是通过政府推动下的暴风骤雨式或一夜暴富式的,显得迅速而卓有成效,但是,关键在于中高级阶段的“化”即对初级阶段成果的巩固和发展(暂且不论这初级阶段中某些过激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如今所谓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县域经济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农业产业化、产业集群化、工业化等等,主要是把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焦点放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上(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做政治保障,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做精神推动力。重点突出先后性,过程显示互动性,这未尝不失为一种科学而合理的选择。然而,我们在实际中的做法却常常偏离于我们之前的这种科学而合理的认识。思维的直线性,一刀切,是我们的惯性,所谓政治文明的保障作用或者是精神文明的推动力作用,常常被逼至角落,看着外面一片喧嚣杂乱而偷偷哭泣。农民的思想观念甚至是政府自身的发展观念、理念或思想观念常常被忽视,农民的意愿不名一文。农民只是棋子,哪是主体?!
其次,作为农村城市化的主体——农民的文明化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点和关键点。秦润新曾给农村城市化下过这样一个很好的定义:农村城市化是指在农村地区生产力结构、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及结构、生产方式、思想观念、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城市文明逐渐接近,趋向同一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城乡差别缩小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城乡融合并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化的自然历史过程。[3]定义全面而深刻,突出了农民的文明化发展。现实中,农民存在着与现代城市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愚昧的文化心态。科学而准确地了解农民,是我国农村城市化步入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否则,极易造成规划的失败。社会学家罗吉斯在谈到美国的农村人口往城市迁移时说:“这些农民进入城市没有任何心理准备。他们根本无法应付他们面临的新环境。他们不识字——他们本来的生活不需要识字。”但“城市就是一本书”,如果新进城的农民不掌握城市所需的职业技能,很难被雇用,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只是农民进了城,不一定就实现了城市化了。城市化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多因素、多层次、多变量的综合概念。其中包括职业构成和居住环境的变化,也包括生活方式、职业技能、行为规范、文化心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在城市化的整个过程中,人自身的城市化是更为重要也是更为困难的。[2]另外,农民的乡土情结非常重,要注意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不要强迫农民放弃土地、转业或进城等。观念的转变以及丢掉由于无知而对城市(对未来)的畏惧、就业技能和素质的提高等等,都需要时间,搞农村试点的科学性根据便在于此。变革性突进与改良性渐进要进行有机结合,强调农民这个农村城市化永恒的主体,必须通过科学规划,逐步引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强调自愿性,不想走的可以留下继续进行农业生产。各省市、地区在积极推进农村城市化的探索实践中,要谨防无视现实、无视农民意愿和现实状况,一味求快、求政绩的攀比行为,否则极易使农村城市化建设陷入困境,甚至引发各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我国农村城市化的顺利进行。
再次,农村城市化未必是发展越迅速越完善就越好,也未必非得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才算是真正的城市化。好比如,一个人之称为人,并不需要所谓什么统一的标准,符合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即可。譬如,某君行为怪异,与众不同,便被戏称为“外星人”,其实,事常出人意料,或许该君也在思忖那些人才是真正的“外星人”呢!非要给农村城市化设立一个所谓“最基本的标准”的话,必曰文明化,就如有理性之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标准一样。城市文明则是人类文明的最主要载体和凝聚体。各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地情”,未必每个农村都必须被建设成为与城市一样模式的才可称为“城市化”,这明显也不可能。人类对农业的必然需求等因素,导致农村、农民的必然存在,但是未来这种“农村”、“农民”的存在也可以如有工业必有工厂和工人一样的存在概念,而未必真得如现在所谓的农村。“农民”也可以转变为农业工作者,他们跟城市居民一样,是一个不象现在这样的处处受歧视和限制的群体,他们也是人类文明平等的承载者和传承者。
农村城市化——主要包括形式上的城市化(农村变成城市、城市扩建、人口集中等)和内容上的城市化(城市各种文明资源,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资源,也即软资源和硬资源的充分享受与“化”,由原来愚昧、落后的农民升华为理想状态意义上的比较文明的城市居民。)这里面内容非常丰富,有表现在政治身份上的城市居民化,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以与城市居民一样能够享受城市各种政治资源(当前最突出的是户口改革);有经济上实现了非农化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等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上的转换,以为农村、农民政治上的城市化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生活方式上也实现了城市化——一种较浅层的城市之文明化;素质上(包括思维方式、思维品质、思想道德观念和文化价值观念等)的城市化——真正的内涵上的城市之文明化。
二、我国农村城市化之“择”
通过辨清农村城市化概念内涵,并从中得出发展目标和方向后,我们对我国的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道路、模式、方法上便更有了针对性。追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即文明化,是农村城市化的必然本质和必然要求,但“化”的水平、程度的不断提高定然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任重道远。每一个历史阶段,三个文明化之作为农村城市化建设中的重心或每个文明化自身的重心定然不同,需要逐次推进。甚至每个文明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作用或相互作用都会各有差异。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虽然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但是毕竟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必然要围绕着文明化的目标,着重于先发展农村经济,以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充裕保证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起步和发展;而农民和政府的精神文明化和政治文明化则主要起辅助作用。各地区对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方法、模式、道路和目标等)因地制宜的创新,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但不可盲目攀比冒进。不仅农村城市化的模式、方法和道路可以多样化,而且农村城市化的形式甚至是内容上也必然多样化。
当前,农村经济产业化、工业化是主要动力,政策制度改革是关键,而人的思想观念、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等是辅助条件。政策制度在当前农村城市化中起决定作用,这些政策主要是指改革开放政策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政策,诸如土地政策、户籍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划、社会保险政策等等。[4]不经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即使经济上完全实现了非农化、生活方式上也完全实现了城市化的地区,仍然在制度上属于农村社区,在公共政策上也实行农村政策,市政设施、城市面貌及各项社会事业与城市其它区域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得经济和社会的变迁成果不能转换为城市化的成果,延缓了城市化的进程。[5]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来讲,直到现在,已有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北京、上海两市也已下发了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意见,放宽了条件限制。公安部表示,为推动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上述地区的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调整相关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中国还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暂住户口登记,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限制,放宽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房人员的落户政策,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
另外,由于我国农村及其人口过于众多,农民不离土不离乡的生活方式将长久地存在,要使中国农村、农民的城市化、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农村土地、矿藏、特色风景和人力资源等多样化资源进行整合发展的“就地多元化”是合理而必然的选择。这需要作为外力的城市对农村的耦合和推动以及农村内部推动相结合,农村城市化与农村社会保障、教育改革等并行,共同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共同提高农村、农民城市化或文明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著名经济学家刘振邦说——“农村城市化”是一个危险的提法[N].新华日报,1995-12-7.
[2]辛秋水.“农村城市化理论研讨会”综述[J].江淮论坛,1994(5).
[3]秦润新.农村城市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