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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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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范文第1篇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明确提了出来。这是十六大报告的一个重要思想,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内涵,也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三个文明”的本质关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类社会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形态的有机统一体,人类文明也是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构成的统一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都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伟大成果。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主观世界也得到了改造;不但创造出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也不断提高认识世界的能力,推动政治生活的进步,促进科学、艺术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进步即物质文明;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政治生活的进步即政治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精神生活的进步即精神文明。一方面,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三个文明”从来是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这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历史继承性,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看作是物质文明的派生物或附属品,而应探求和遵循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自身的发展规律,自觉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归根到底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伟大实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在政治方面,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实现这一目标,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版权所有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们必须坚持全面的发展观,“三个文明”一起抓。物质文明处于基础和中心的地位。“三个文明”一起抓,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归根到底要受到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物质文明上不去,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有失去基础的危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包括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思想文化等内容。政治文明的发展受一定的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一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它不仅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而且决定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是满足和提高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而且构成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经济、政治建设的同时,能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协调、和谐与稳定,而且关系到能否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关系到经济、政治发展能否获得持续的后劲和扩张力。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范文第2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用全面思考问题的理念,把社会主义建设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政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把和谐社会的思想付诸实践,必须正确理解建设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发展,目标之一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人与政治关系的和谐、人与经济关系的和谐、人与文化关系的和谐;目标之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人在向自然索取的过程中,尽力增强其再生能力,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目标之三是人与人的和谐,核心的问题是要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

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其一,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发达、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社会,需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作保障。其二,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发展我国的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并且使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其三,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创建精神和智力支持。和谐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建设者,建设精神文明就在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三个文明”一起抓,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和谐社会的动力支持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改革、发展和稳定辩证统一、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三者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基础,可以说,处理好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动力支持。

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涉及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而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和谐社会的核心。社会主义主张人人平等,在利益分配上遵循公平与公正的规则,谋求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或者说,公平与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政治文明;文化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1-0019-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建立,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于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相对滞后,造成这种滞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本文仅就制约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文化因素进行剖析。

一、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文化因素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底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不断凸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民主意识的缺乏,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摩擦和碰撞,致使民主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缺乏等等。

(一)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政治文化素养缺乏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素质低下的公民是无法参与政治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柏拉图在所设想的理想国中就主张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道德,开发人的智慧,来适应民主生活的需要。在中国,孔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宣扬“内圣外王”,实际上就是把提高个人素质看作是政治的根本和基础,主张大力兴办教育,用统一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教化民众。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样落后的教育水平和低下的村民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力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我国农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

(二)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文化心理不健全

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农民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等,只有拥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才能平稳而有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出形式化的沼泽。

然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习惯,但是这种农民式的民主传统和习惯还不够广泛和普及,同时它与那种健全、高效的民主运作机制尚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民作为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农民群众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次,农民对民主认识不清,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不清,不能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再者,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由于农村旧习俗的广泛存在,诸如家族制和家长制等封建制度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志的发育、强化,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宗族文化津津乐道,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主,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民利而屈服于家族权威。

(三)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制约着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就是一种顺从性文化,中国的农民就是典型的臣民,权力崇拜、等级观念、隶属意识、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他们从不主动参与政治,不敢作自己的主人。这样的文化传统培育不了公民意识,因此缺乏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参与性农民,这是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家族文化在中国农民心中的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给中国基层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宗法伦理调节的主要是人际关系,而乡村民主政治属于公共政治,它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调节,但由于村民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选择政治行为时,难免受到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如一些农民在民主选举时选亲而不选贤,甚至一些宗族力量利用宗法伦理和家族关系来扩大其影响,与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式组织分庭抗礼。

宗法家族文化价值标准是建立于血缘亲疏的差异性之上的,与现代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形成根本冲突。因此它对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致使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情行政之间犹豫徘徊,法律因所施对象及与执法者关系的不同而被任意曲解,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遍性的法律无法发挥统一性作用。浓厚的宗法家族文化使一些农民漠视法律的存在,以家法代替国法,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当中,官本位的思想也主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致使他们无法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为普通农民作出积极的榜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因此,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和平台。

二、构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农民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

(二)运用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传播渠道,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1.运用学校教育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学校教育是一种正式教育,它是通过正规训练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综合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大致形成了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三教并举的教育体系,使乡村教育有可能触及到乡村每一个潜在的和现实的劳动力。目前乡村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使农民能够识文断字,从而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之外,就是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农村人口在人的发展上的人格标志与政治前提,对于改善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现状,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提高农民的参政能力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意识是政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宗旨。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一直是我国目前乡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而公民人格的培养是公民教育与公民实践的核心,对农民进行人格的教育和培养,不但有利于农民个体养成良好的性格和道德行为规范,而且有利于农民“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民人格,农民就有可能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和健康的作用。

2.运用大众传媒,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是指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保持农村政治稳定、营造浓郁的政治氛围、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和引导。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和主导文化在农村的传播,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比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而系统地进行普法宣传,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指导。而电视中的警匪片、侦探片又为农民认识和理解当代法治精神提供了大量的感性材料,使他们对法的看法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传统“人治”色彩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富有现代精神的法治意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农民的法治观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三)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

关于民主化进程的研究表明:“民主化必须以努力创造一种民主文化为开端”。现代化的进程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其本身也必然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是,任何向着现代化的努力都无法彻底超越传统的内核,文化总是继承和发展,政治文化也是如此。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背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评和整合,再现并弘扬其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与现代民主理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首先,建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政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因为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是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越高的人,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越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物质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政治和精神层面的东西考虑相对较少。这势必会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健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全面的变化,使农村朝着有利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为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更新准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权利实现 因素 途径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想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实现我们的权利。

一、权利实现的原因及意义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权利的内涵,笔者通过考察法学家们对权利的诠释,发现无论学者们从何种角度来定义权利,都是万变不离其宗而紧紧围绕权利的内核――利益和自由以及与权利最紧密关联的权力来展开讨论。

(一)从表层意义讲,权利的实现是利益的实现。

权利表现了一定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利益推动着人们去追求,实现权利。一方面,人具有自然属性,人为了生存而产生的各种需要以及由此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追求就成为权利的动力之源。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属性,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把彼此各不相同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是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总之,权利的实现实际上也就是利益的实现。

(二)从深层意义上讲,权利的实现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展的需要。

我们知道权利是在与权力的冲突与融合当中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讲,权利与权力的融合是因为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正如所言,“政治、权力或执政者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手段,他们的存在被认为是以满足目的为限。” 但我们始终不要忘记权力的恶性,阿克顿 (Act on)对此作出提醒:“权力趋于腐败,而且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最好方式,因此这种限制应该来自于权利,即通过权利的设定、扩展与实现,对无限制地行使权力的做法设置障碍,以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来保障权利的存在及实现。

二、权利实现的相关因素

人总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下开展其活动,人的权利的实现也必将在这些因素的关联中予以实践。

(一)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着权利实现的程度。

权利作为人的利益和自由的体现,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定以特定社会经济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为基本前提。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人们为温饱而挣扎,为日常生计而奔波,连一些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保障,经济发达地区,人们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高薪聘请律师,咨询法学专家等方式穷尽法律所能提供的一切手段来实现权利,这是物质发展水平对权利实现的影响的最生动写照。

(二)政治文明的程度与权利的实现。

在当代,政治文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承认的政治价值,实现政治文明已成为世界之潮流。无论政治文明的确切含义如何,评价的标准怎样。其核心都在于民主政治 ,而民主政治之要义则在于政治决定于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制度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手段,是人的自由产物,这里,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仅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有权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业,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缔在于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实现提供保障。

(三)法律与权利的实现。

在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公民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的制度化、 法律化被看作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环节。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与立法密不可分,要实现权利与自由就要有保障权利与自由的立法,用法律来规定、承认人的权利与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压制而在于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与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iv

三、权利实现的途径

通过对权利实现的意义和相关因素的分析可知,权利的实现除了改善权利实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外,还必须从权利的内部及相关联的其他方面予以解析。

(一)从应然权利过渡到法定权利――权利实现的奠基石。

应然权利可以理解为是理念上的权利。权利理念的高度就是应有权利的深度,权利理念的张扬和落实就是逐步实现应有权利的历史进程。由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这是第一步,也是伟大而艰难的一步。马克思就认为,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承认普遍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实行人民的立法制度,实现民主制,只有在宪法民主制的框架下,权利实现的第一步才是真实的进步,而非虚伪的幻影。

(二)从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权利实现的核心。

法定权利仅仅架构了权利实现的制度化框架,它仅仅是一种宏伟的设计,稍不留神就会变为美丽的空谈。法律权利不能仅仅写在纸面,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现实中得到体现。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归宿,是法制设计走向社会落实的标志性说明。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跃迁其实反映了权利内在限制的原理和需要。

(三)从现实权利回归到应有权利――权利实现的升华。

在现实权利之后还有一个权利实现的关键阶段,那就是由现实权利再到应有权利的升华,因为现实权利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就表明了权利的实现。这表面上看是个简单的循环回归,但此时的应有权利已非当初作为权利实现基点的应有权利。它是一种更明确、 更坚定、更务实、更精准的人权诉求。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82,281.

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范文第5篇

认识源于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据人类的经验判之,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贯穿于人类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史。古希腊与古罗马是西方古典文明的高峰,仔细检视,不难发现,法律文化的发达实在是其社会繁荣强盛的基础。古希腊的雅典在经过提修斯、梭伦、克里斯提尼的法律改革后,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文化,从而确立了公民社会,伟大的伯里克利时期的城邦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罗马吸收和发展了希腊的法律文化,创造了人类上前所未有的法律与社会双盛的局面。诚如英国法学家F.H.劳森所说:“毫无疑问,罗马法是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不仅如此,罗马法还经常被人们视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转引自《比较法》1988年第1期第55页)时至今日,为适应社会发展预备制定民法典也不能放弃罗马法文化的资源。现代西方世界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资本主义是封建制之后又一新型的社会型态,在社会主义出现以前,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主要藉此力量。形成现代西方文明的因素错综复杂,但缺少了理性的法律文化是断然不可能的,所以,有西方学者将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提并论。(泰格等:《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在东方,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经验对我们有更深切的感受和直接的意义。日本在“大化改新”前是一落后的部民社会,与此相适应,法律文化处于不成文的原始习惯法状态。公元645年“大化改新”,“文化立国、法制社会”被作为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第55~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从唐朝学成回国的高向玄理、吉备真备、大和长冈等,在天皇支持下,掀起了大规模移植唐代文化,特别是唐代法律文化的运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著名的《大宝律令》诞生,这是先进的唐代法律文化被输入日本的结晶,它标志着原始落后的日本习惯法被改造提升到了东亚大陆人文礼仪化的成文法文化水准,进而为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建立和奈良、平安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最关键的政治支持和法律保障。日本社会因此获得一大进步。日本社会的第二次大进步是1868年“明治维新”开启的对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法律文化的引进,结果是日本法律文化一跃而进入现代行列。同时,日本的资本主义发展也因此获得了合法有力的支持。三十多年后,竟成为晚清中国“变法修律”的榜样。

中国“变法修律”的第一人、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在中国法学盛衰时发现一个带有性的现象:“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沈家本:《法学盛衰说》)法学是法律文化在学术领域的体现,政治盛则法学必盛,政治衰而法学未必衰,盖因学术有它的独立性。但法律文化不同,它有制度性因素,因而与社会政治之盛衰必相呼应。历史上中国法律文化灿烂之时,必是中国社会兴盛之世。礼刑文化与西周,礼法文化与汉、唐,都是显例。特别是唐朝,中国法律文化发达至为周边诸国所模仿,形成以中国为本土,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及于朝鲜、日本、琉球、安南(今日之越南)、西域(今日新疆及中亚一带)的法律文化系统,谓之中华法系。东亚古代文明实有赖于此。晚清以降,中国内忧外患,固有法律文化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满清政府不得已于1905年正式“变法修律”,传统法律文化因此瓦解,中国法律文化开始现代化,至今而未有穷期。回眸这一百年,中国法律文化无论在清末、民国还是共和国时期,总是与社会发展互动相通。

离不开逻辑,逻辑即理性。科学的科学性在于实验与逻辑,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在于实践与逻辑。借助逻辑的力量,观察、透视人类的实践与经验,能够发现科学至少部分科学的原理。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原理是什么呢?依据社会学观点与上述经验,我们可以作以下推论:社会是一个有结构的系统,法律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社会发展只是社会系统内结构正向变动的结果,是功能转换的表现,由此可知,社会发展本身不是系统内的结构项。因此,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首先不是系统内结构与结构的关系,而是结构与结构变动结果的关系。这表明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既是联动的又是因果性的。联动表现为两者间盛衰的呼应。因果表现在法律文化是因,社会发展是果,社会发展必先借助和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这是其一。其二要注意,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社会发展受制于整个系统的结构变动,法律文化作为系统内结构的一项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社会发展。这一方面使我们看到法律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社会发展是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既不可无法律文化论,更不可能唯法律文化论。这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经验。其三,社会发展虽不是社会系统内的结构项,但事实上它对系统结构有着直接的反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发展在受法律文化影响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文化。正如经验表明的那样,法律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要求建设相应的法律文化。以上三点是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在一般社会状态下的原理。

人类由传统转入后,现代化成了世界各国的方向和潮流,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原理又加入了新的:一是人类法律文化的趋同;二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律文化。在传统社会,由于各大文明的相对独立和隔离,不同文明的法律文化自成一体,并与各自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如罗马日尔曼法系与欧陆社会,中华法系与东亚社会,印度教法与印度教社会,伊斯兰教法与穆斯林社会,非洲、拉美及大洋洲各地的习惯法与其社会。源于西方的现代化运动改变了世界法律文化版图,丰富多彩的人类法律文化直接或间接地趋于以西方为范式的类同。同时,法治也成了人们衡量社会理想与否的标志,这与传统社会形成对照。传统社会不是没有法,也有法律文化,但传统社会的理想并不尽然是法治,道德和宗教是比法律更重要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如传统法律文化一直以“无讼”为社会理想。(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第225~2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成为社会系统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部分。(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第116~128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社会发展时刻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持。

如何理解和实践当下中国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关系未来的重要课题。要在实践中做好这一课题,首先应在上有所认识。上述经验和原理的探讨不过是初步的尝试,要充分展开这一课题,必然是理论与实践所谓知行合一的长期过程。这里,本文着意回答:当下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什么;法律文化建设对中国社会发展有何意义。显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但却是课题的起点。

与特色鲜明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别,当下中国大陆的法律文化是一成分复杂的复合体,包含着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在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法律文化诸要素。这些不同要素的法律文化汇合于当下中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建成中国的法治。换句话说,如何推进法治即是当下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当下中国的社会发展,依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的含义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文明的协调发展。这是一种健康的发展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已众所周知,政治文明正在讨论中。依笔者之见,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内涵无论有多丰富,法治始终是核心。传统社会的政治文明可以是德治、礼治、宗教之治以至贤人政治的人治,但的变迁已使它们不能适应结构——功能变化了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观之,当下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可谓殊途同归。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但有法不一定是法治。传统社会不乏法,然其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中心,法律在社会结构中依附于权力,事实上为权力服务。社会转入现代,权利变为中心,法律至上,权力为法律所控制,社会呈现出依法而治的状态。这正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法律文化对实现这个目标,也即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成文法的中国大陆,现实的法治始于法律创制或者说立法。立法不只是在形式和数量上建构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重要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一以贯之的精神联系。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文化的内核。没有这个内核,法律不能在统一的观念、原则和价值目标下协调架构,以至相互矛盾和冲突,所谓的法律体系也不过是多组法规的堆砌而已。这在人类法律史并非鲜见。仅此可知,法律文化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方面有着精神上的指导意义。不妨再试问一下:法律文化内核中的“什么精神”给立法以指导?简单说,法律文化中关于法治的理念和与我们作为人类生活的意义,即努力创设一种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复兴中华文明,最终实现人权等,乃是当下中国立法的文化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