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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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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合同

转账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专学校 家校联系 沟通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明确指出:“班主任要密切联系家长,充分利用家长、用人单位等各种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众所周知,中专学校班级管理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直接组织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肩负班级日常管理和德育工作的重要职责。为了取得最佳的教育管理效果,班主任应加强与家长联系,谋求家长的配合,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因此,就中专学校班主任与家长有效沟通的奥秘在此探讨一下。

1有效沟通的必要性

家庭教育对中专学校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英国著名的“曼彻斯特调查报告”得出这样结论:“教育成功的主要因素在于家庭影响,家庭因素的重要性几乎二倍于社区与学校两项教育因素的总和”。家长虽然不是教育工作者,但却是名副其实的教育者,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着言传身教,陶冶习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是家庭的教育整体,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缺一不可,为此,中专学校应充分发挥家长的作用,要充分取得家长支持,力争家长全程参与。只有取得家庭教育的配合、支持,才能保证良好的德育绩效。

当前的中专学生,大都是学习基础相对差,个性心理不稳定,有的相当顽劣,在中学已是学校的边缘群体,来到中专学校,不守秩序,我行我素的行为依旧, 内向、自卑、独来独往等不良的性格一时没能改变。所以,只有家校通力协作、步调一致、形成教育合力,才会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2沟通方式的选择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指出:“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学校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联系”。班主任主要采取以下沟通方式:

(1)面谈;能够与家长当面谈心是最好的沟通方法,可以详细交流,增进了解,增进互信。家长会、家访、接待来访都是能够很好面谈的方式。但是,很多家长忙于工作,不能到学校来交流,有的甚至一次都没来过。学生都是来自很远的四面八方,显然班主任家访也是很困难的事。

(2)电话联系;这也许是现在班主任们最常用的联系方式。这虽方便快捷,但一是电话费用很高,二是不知道对方接电话是否方便,三是有些话在电话里也说不清楚。

(3)网络联系;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相互交流的重要方式。但是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网络分布还不是很广泛,再说,学生家长会使用电脑交流的数量有限,即使会用,也不一定有时间。

3沟通的策略和奥秘

3.1构筑互信平台是良好沟通的前提

信任是合作的台阶,没有信任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沟通。见到家长或通上电话, 不能一开始就数落学生。要知道,每位家长都希望能有个引以为荣的子女,“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句古老的话是家长内心的真实写照。“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对自己子女的长短处家长心知肚明,对自己孩子出问题大部分家长都会感到很丢人,如果班主任没有取得家长信任之前,劈头盖脸地抱怨,或说其孩子这样那样不足,容易激起家长的不满和反感,家长会认为你不顾及他的面子, 心里懊恼,有的甚至认为班主任教育无方、无能,以致不愿再与你见面或害怕接你的电话,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首先,与家长联系前作好充分准备,想要达到什么目的、讲什么内容、可能出现什么不利因素、应该怎么应对等,有时写出提纲,反复推敲后,才拿起话筒联系。其次,在与家长的交谈中,注重聆听家长说话,不管家长是唠叨还是责怪,甚至是发火的话语,做到认真听他们讲,让他们感到你敬重他们,常常是他们“长篇大论”或“满腹唠叨”以后,见你仍然忠实地倾听着,反而觉得不好意思而向你道谢,信任就这样默默形成。取得家长的信任后,你要说的话,要提的建议,要他们配合做的事,往往非常顺利达到。

3.2灵活的沟通方式是实现良好沟通的保证

教育是理性的行为,与家长的沟通,需要理性和智慧。与家长联系的方式是约定面谈,还是电话联系,或书信、发手机信息联系,哪种联系方式妥当,要视情况而定。家长的情绪是沟通必须认真考虑的因素,个性固执的家长,交谈容易一、二句话不顺耳就引起矛盾,采用书信方式,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提示方法, 展望前景,能够触发他们思考,容易接受,从而,愿意与班主任合作。

3.3细心是促成有效沟通的关键

班主任在与家长的联系过程中,需要有细致之心,善于从家长言行的细微变化发现问题。以利于去解决问题。

常说“学习长知识,交往长见识”,作为班主任,克服畏难情绪,积极与家长沟通,讲究方式方法,总会赢得家长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取得班级管理的丰收硕果。

参考文献

转账合同范文第2篇

    委托人:马建芳,女,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姚虹东路潘家塔1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宝玉,又名张玉, 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石板冲乡林湾村老家组

    委托人:吴肇荣,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季惠林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经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惠林及其委托人马建芳,被上诉人委托人吴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2月1日、7月10日,季惠林与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新桥村东生产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由季惠林租赁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新桥村东生产队建筑面积28、24平方米的房屋各一间,开设静雅茶苑、美食坊快餐店,租赁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 900元。合同规定,不得任意转借租房给第三方。 1999年11月25日,季惠林与张宝玉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商妥,季惠林同意将承租的新桥路 160号两间门面房约60平方米的美食坊饭店,及店内所有设备和餐具,转让给张宝玉,季惠林负责为张宝玉办好美食坊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店内现有设备和餐具及室内装饰折价为人民币3万元整。合同签订之前,张宝玉已于1999年11月15日给付租金人民币4,500元,并于同月20日实际经营美食坊饭店。合同签订当日,张宝玉向季惠林支付了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及租金人民币 4,500元。之后,美食坊饭店由张宝玉经营。2000年2 月22日,季惠林申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的批准,字号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惠林美食坊。季惠林取得执照后给了张宝玉。张宝玉自1999年11月20日经营饭店至今。季惠林与张宝玉未与生产队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季惠林与张宝玉的转租行为至今未得到生产队认可。季惠林曾向张宝王索要剩余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因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宝玉偿付结欠的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张宝玉则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季惠林返还其已支付的人民币15,000元。季惠林在原审第一次庭审中主张3万元转让费系合同约定的店内现有设备和餐具以及室内装饰折价款和营业执照使用费等,在第二次庭审中又称3万元转让费系合同约定的店内现有设备和餐具以及室内装饰折价款。而张宝玉则称3万元系整个饭店包括房屋、设备、营业执照等的转借使用费。

    原审法院认为:季惠林与张宝玉签订的转让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关于季惠林承租的美食坊饭店的转租事宜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季惠林擅自转租,其与张宝玉转租的约定无效。季惠林将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惠林美食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转借与张宝玉经营使用,在庭审中也承认3万元转让费包括执照使用费,其行为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该约定亦属无效。季惠林与张宝玉关于店内设备和餐具及室内装饰转让的约定建立于房屋转租的基础上,张宝玉受让的意图是利用转租的房屋开办饭店,房屋转租无效亦就相应造成了财产转让的无效。季惠林要求张宝玉支付剩余转让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张宝玉关于转让合同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予以采纳。季惠林与张宝玉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分别返还给对方。张宝玉反诉要求季惠林返还其已支付的人民币 15,000元转让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季惠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宝玉财产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二、季惠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均由季惠林负担。

    季惠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财产转让合同,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签合同时并不知房屋要拆除,该合同是有效的;被上诉人虽然拒绝与生产队办理直接租赁手续,但其却直接向生产队支付了房租,生产队也直接向被上诉人收取了水、电费,故被上诉人与生产队事实上发生了租赁关系,已与上诉人无涉;上诉人将价值3万元的室内装潢和价值3万元的设备、餐具等财产共计6万余元作价3万元转让给被上诉人,有财产清单为证,被上诉人应将余款付清;原审法院判决文书制作草率,出现多处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另行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转让的是房屋、营业执照和财产。上诉人转租房屋未得到原出租人的同意,应属无效;被上诉人得知房屋要拆除后未同意至生产队办理转租手续,但因找不到上诉人,才将房租直接交给生产队的;被上诉人受让设备、餐具及室内装饰是建立在房屋转租的基础上,房屋转租无效,相应造成财产转让也无效;被上诉人转借出租营业执照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亦属无效;上诉人是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而不是将财产出卖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财产清单上的物品大部分是有的,但当时都是旧的,很多是坏的,并不值6万元,被上诉人只应按每年1万元支付使用费;系争房屋已经在9 月底拆除。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转让合同中还约定:被上诉人从1999年11月20日开始使用美食坊,按季度付款,每月租费为1,900元;租用期从1999年11 月20日至2002年7月19日止。被上诉人1999年11月 15日及11月25日交付的房租共计人民币9,000元,由双方同至生产队付出。涉讼房屋已于2000年10月因市政建设被拆除。本院曾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设备、餐具等财产的现状,被上诉人未予提供。另原审判决书第6页脱印了边上一列字,本院在述及时予以补正。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有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合同名为转让合同,合同的内容包含了经营用房的转租和设备、餐具及室内装饰的转让等法律关系。上诉人将从生产队承租的房屋转租给被上诉人时虽未征得生产队的同意,但生产队得知上诉人转租后,并未进行干预,而是直接收取了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应视为其认可了转租,上诉人的转租行为应认定有效。被上诉人并未与生产队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上诉人仍为转租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称转租关系与其无涉不能成立。合同中关于财产转让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有效。上诉人出借营业执照,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但被上诉人已停止了经营,故不宜因此确认房屋转租和财产转让关系无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店内现有设备和餐具及室内装饰折价为3万元转让给被上诉人,该条款并未指明转让的是所涉财产的使用权,其真实的意思应是指所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被上诉人称仅转让财产使用权不能成立。上诉人已将设备、餐具等动产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动产的价值并不因房屋的拆除而降低,被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动产的现状,故其主张返还已付款项不应支持。但室内装饰与房屋密切相连,被上诉人接受装饰的转让,是基于房屋有近三年使用期的考虑。双方之间经营用房的转租关系由于房屋被拆除而实际解除,附着在房屋上的装饰随房屋的拆除而遭毁损,使原定近三年的使用期实际只使用了不足一年,此并非被上诉人过错造成,上诉人仍要求被上诉人全额支付装饰转让费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付结欠转让费人民币 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人民币4,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经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转账合同范文第3篇

    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1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失业人员求职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列就业服务:

    (一)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三)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计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领取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领取期限,进行失业登记后按规定进行申领。

    (二)1999年1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迟转档案时间和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失业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迟转职工档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第6条: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中的“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附件:1.《失业人员告知书》

          2.《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略)

    附件1:

                           失业人员告知书

_____同志:

    我们已经接到了您失业的信息,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我处进行失业登记。

    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必须自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您进行失业登记时,我们将为您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为您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3.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后,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免冠照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须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办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同时申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我街道(镇)劳动科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转账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SG186系统;营销电费账务;营销专业业务

国家电网公司于2006年4月提出全面施行SG186系统的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新系统带给电力企业全新的发展。第一,构建高度融合的企业数据交流中心,使得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能够进行顺畅的数据与信息交换;第二,构建能够符合企业自身管理要求的八个营运模块,提升企业自身综合管理水平;第三,构建完善六大数据化保证制度,促进企业数据化全面快速发展;第四,努力实现企业信息数据化水平能够引领全国,构建出自动化和信息化的电力企业。但在SG186系统实际应用过程中远不能实现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完美配合,为此,我们必须重视营销电费账务的精确性,使其与SG186系统产生相互联系,然后通过对营销电费账务和SG186系统的深入探究和讨论,努力实现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完美配合。

一、电费账务精准的重要性

电费账务的精准性对于供电企业的管理运行以及众多用电户都有着重要影响。

首先,精准的营销电费账务能够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有关电费及其他收入的精准度,从而影响到电费的收缴时限、有关税务费用的上缴金额和上缴时间等。

其次,精准的营销电费账务可以极大地提升用电者对于供电企业的信任,使他们能够按时缴费,最大程度减少有关电费收取的纠纷投诉,帮助企业提升社会形象,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精准的营销电费账务可以有效地提升供电企业的资金运作水平,避免用电者因为拖欠电费而占用部分资金,使相关资金能快速回流,从而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

最后,精准的营销电费账务对于供电企业进行相关电力成本的核算、电能价格的确立、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有着重要影响,这些数据对于企业发展决策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SG186系统的重要作用

精准的营销电费账务必须建立在和SG186系统的联系上,供电企业对于营销电费账务准确性的极高要求使得过去的财务核算体系已经不能满足,高精度的营销电费账务必须是与SG186系统的结合而产生的。

第一,电力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所以电能用户的数量非常庞大,一个相对独立的电费核算范围内,用户一般都能达到几十万或者上百万。这样范围广、数据多的核算特点就要求电力企业的系统能够实时显示出每个电能用户每月的电费金额,当电能用户进行相关电费、违约金的缴纳时,系统还必须反映出相关费用的收缴地点、收缴时间、收缴人员、收缴方式等。如此繁杂的数据处理是过去的账务系统所无法满足的,而SG186系统则可以实现上述数据的处理。

第二,电费的收缴路径和收缴方式多种多样,有电力营业厅收缴、相关合作机构代缴、互联网收缴等方式,并且,对于相关电力费用的结算手段也有很多: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电子转账、支票支付等等。这样繁杂的收付系统也对过去的财务系统提出了挑战,先进的SG186系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工作。

第三,供电企业针对不同时段和不同用电对象等,制订了不同标准的电力价格,比如,普通居民用电户和商业用电户用电价格不同,用电高峰和用电低谷的用电价格也不同,而新型的阶梯电价计算方法对于电价的计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清晰详细的核算和记录,就必须依靠SG186系统的强大功能来实现。

第四,电费账务并不是实时发生就实时收缴处理,它存在预先收取、实时收取、实时收取电费罚款金的情况,在电能用户持续用电的过程中,这三者数据需要不停计算结转,若能够在SG186系统的基础上将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配合起来,这些工作都能进行很好地完成。

三、电力企业的管理离不开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配合

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配合即通过电力企业营业厅实收、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电费缴纳自助机实收等多种途径对相关电费及其他费用进行收取,然后经工作人员按时结算,对未到账款项作退票工作,对到账款项进行确认,然后通过系统自动记录账务,打出相关凭证,并编制出相关报表数据。

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相互配合,能够为促进两者的信息数据交流和分享提供平台,从而减少某些信息需要多次上传各个上级部门而这些数据上报之后都各需要部门进行相关处理的麻烦;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相互配合,能够积有效保证账务和营销专业业务信息的高度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彼此重复的工作内容,从而有效的压缩成本。与此同时,加大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相互配合能够构建出综合整体化的营销管理模式,使得账务与营销业务充结合,推进营销业务的规则化、高效化、全面化,并最终提高电力企业的营销水平,促进企业进行更快速的发展。

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配合是建立在SG186系统的基础上的,如何在SG186系统的基础上实现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完美配合,需要企业营销和财务部门人员进行深刻的思考,笔者就此提出一些相关的看看法和建议:

第一,财务人员和营销人员应当进行深入的沟通,充分掌握彼此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报表数据处理方式与形式等。

第二,综合两者之间的数据和特点,制定相应合理的账务处理模式,根据模式编制出科学的相关账簿及财务报表。

第三,健全SG186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确立出科学有效的账务处理规则,并要求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实施和执行,减少失误的产生。

第四,派专门的人员指导电能用户按照管理规定填写表格,加大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使其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规范,与此同时,积极接触各个电费代缴机构,要求其优化代缴机制,最后还需健全SG186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减少其出现自动生成、自动对账等业务的错误出现。

第五,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配合需要两个部门的人员进行彼此的沟通与协作,这既要求财务人员和营销人员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求,又需要他们体现善于与人沟通和合作的能力。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在面临一次又一次挑战的同时,也进行这一次又一次的改革,SG186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目前电力企业的管理要求,但通过营销电费账务与营销专业业务的完美配合,才能更好地提高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从而促进企业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利.浅谈SG186营销系统在账务管理中的应用[J].投资与创业,2013(01).

[2]郑世红.营销系统功能拓展建议[J].青海电力,2013(01).

转账合同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工作,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首都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年一度的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首都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春运工作作为开年一项利国利民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要设立办公机构,派专人负责,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春运值班、带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等方式,加强春运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负责协调有关科室做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

二、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活动。春节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并及时将政策下发宣传到辖区或所属各用人单位。同时,要选择本地区1~2处民工流动频繁的火车站、长途站开展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立标语宣传栏、散发《致外地务工人员一封信》、咨询解答等形式进一步做好春运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1月9日至3月17日春运期间及春运过后1个月内,本市将暂停用人单位招用新民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等有关手续。企业在此期间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提前15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用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四、加强民工流动的监测和监控工作。为了加强春运期间民工有序流动的管理,及时准确把握民工离京、返岗的时间人数,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选择10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动态监测,重点了解离京、返岗的时间人员安排。并将有关情况分析整理后于1月9日至2月17日期间每周五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政工程局、市二商局等重点监控企业也要将所属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变动情况按上述时间进行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在本市崇文、海淀两区的民工流动监控点要按照部里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百名民工流动的监控工作,并将监控信息按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五、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为了维护春运期间本市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春运期间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对私招乱雇、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等违法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劳动监察。

六、在春运期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工流动的动态信息的收集、信息上报工作,对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各企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工作中的指导协调,统筹安排所属企业务工人员的休假、返岗工作。企业对于留京工作的务工人员要做好工作、生活的安排,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务工人员的节日生活。

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重点监控企业要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总结,并于2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项工作,现将《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请于2001年1月5日前 将你厅(局)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和传真号码传报我部。

联系人:贾丽、黄华波

联系电话:(010)84201056,84201656

传 真:(010)84227798

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

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近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合作,确保春运期间民工流动安全有序。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0年12月~2001年1月上旬

1.制定上报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数量、方向及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2001年1月5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报劳动保障部。

2.部署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做好检查网点设置,开展人员培训,制定必要的调控预案等项准备工作。2001年1月9日开始,上报春运期间民工流动信息。

3.开展流动就业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为: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准备情况;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控工作准备和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以及保障民工权益情况等。检查方式:以各省(区、市)自查为主,1月中旬劳动保障部派出检查组到有关地区督查。

二、2001年1月中旬-2月中旬

1.开展宣传工作。输出、输入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城乡就业形势,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就地安置政策等。宣传工作要开展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和车站码头。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返乡民工疏运工作。输入地要调查了解企业春节期间放假安排和民工返乡情况,并通报相关输出地,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民工返乡运输组织;输出地要了解民工返岗时间及数量,做好本籍返乡民工的输运接应工作;中转地要积极开展疏导分流工作。

3.做好春运期间信息调查预测。重点开展春节期间百名民工抽样调查,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开展信息监测和通报。随时上报民工流动动态。

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返岗民工输送工作。输出地与铁道、交通部门配合,采取组织专车(列)、预订团体票等措施,组织好民工返岗工作;输入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返岗民工及时安全到岗。要集中力量做好正月初一后和正月十五后的民工返岗工作。

5.开展疏导分流和调控,劝阻劝返盲目外出人员。输出地要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返岗民工不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盲目外出人员;输入地、中转地与民政、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盲目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重点监控地区要开展对外出民工流动的调控。

6.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输入地要加强劳动监察,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查处私招乱雇、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7.做好春运期间值班工作。各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建立春节期间值班、带班制度,搞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春节期间信息畅通。

三、2001年2月下旬-3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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