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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呈现出旺盛的态势。但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实践中其“农业色彩”越来越淡,没有很好地满足“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不能将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的非均衡性。因此,农村金融在总结农信社存量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正面临以形成和扩大“增量”、建立创新体制、改变观念和服务为中心的新一轮改革形势。
[关键词]农村金融;供给;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10-0183-04
[作者简介]王文乐,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学、工业经济管理。(江西南昌330077)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特点表现为:传统产业资金需求不减并略有递增、多种产业需求快速增长、农村基础建设资金需求趋旺、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长。然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又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减少、覆盖率下降、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情况。为提供有效金融供给,农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须触及制度层面,走制度、体制创新和扩张的道路,这也是解决农村金融压抑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流动性不足、金融资源短缺正面临逐步扩大之势。
一、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不足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不足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6.1%。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由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农”资金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测算,2000年至2007年,全国几乎每年平均都有超过1500亿元的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07年底,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台阶式上升,资金缺口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06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339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尚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质量不足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缺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农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农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农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四)农村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了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农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农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六)农村金融生态畸形。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农村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表现在农民个体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农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
面对日益衰弱的农村金融市场,我们应从农村的现实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出发,根据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结构、数量与特征,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这是解除农村金融抑制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三农”的核心作用
1.农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较优势。可用交易费用等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农信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优势作一分析。
(1)交易费用是指在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监督与实施契约相关的事情上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具体地说,交易费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动引起的:①搜寻有关商品和要素的价格、质量信息以及潜在的买者和买者行为的信息;②价格未定时,为发现买者和卖者的真实偏好而进行的讨价还价;③签订契约;④监督签约方是否遵照契约行事;⑤当契约方违约时,实施契约规定并商定赔偿问题,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⑥保护产权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项活动引起的交易费用可概括为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
(2)农信社在收集贷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因此信息费用比商业银行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地每户农民的经济状况、信誉等级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审核农民贷款过程中,人力财力消耗不大。相反,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审核这一关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网络普及面窄等原因,商业银行要想获得贷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相当麻烦,因此交易费用很高。
(3)农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费用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很少,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他的机会成本就相当大。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农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为更好提供有效供给,必须对农信社进行重构。宏观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更,与农行脱钩后,1997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都逃不脱官办色彩,农民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以政策导向、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等为主,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颁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重塑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我国自上世纪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农民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得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则、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微观方面:(1)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而长期以来,在农村,农信社三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约束机制徒有虚名,导致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农信社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通过经营或决策行为而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现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农信社应是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国由于农信社产权不明晰,社员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信社权力控制在管理层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或者说,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人的制度控制权,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控制人的行为。从农村信用社诞生之日起,农村信用社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体制相比,目前我国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结构。
因此,农信社改革必须解决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内部,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最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层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经营权,探索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薪酬机制,防止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在外部,政府对农信社的管理应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所有者、理事会和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
(2)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实现最终战略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其中人力资源整合无疑是首当其冲。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知识的更新,农村信用社对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层信用社的从业人员中,一线人员走向老龄化,文化偏低,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善管理、高素质、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不多。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狭小的个人发展空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风,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增强内部活力。同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信用社系统结算工具单一、结算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吞吐流转、资金使用效益的“瓶颈”。因此在尚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现业务网络化运作,例如: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管理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总之,必须立足现实,在政府政策导向、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重构现有的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社,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农民、农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避免“穿新鞋走旧路”的现象发生,确保通过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二)组建和发展农村民营金融
我国农村经济应当以民营经济为主。农村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服务,也就是为民营经济服务。当前的农信社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农信社都能通过改造之后和民营经济实现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活动中生成,它不可能从当前的农信社体制中找到生长点。也就是说,应当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民营金融的产生应当市场化、多元化。以民营银行为例,可以从头开始,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原有的农信社基础上改组为民营银行,还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银行。这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步骤:1、通过民营银行试点,实现制度创新,争取尽快建立起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各项规章制度。在给农信社摘除历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现经营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清算、关门。2、通过新生的民营银行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3、通过新生民营银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场,大量培养合格的农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过民营银行为广大农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5、当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之后,应鼓励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兼并、收购现有的农信社。(三)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新农村建设
1.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供给体系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单靠个别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必须培育多元化、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竞争效率和规模效益。要创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等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2.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1)创新业务品种。面向农村不断变化的大市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创新贷款品种,开发适应科技农业、涉农企业、新时期农民生活消费的信贷业务,不断探索、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方式,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创办个人理财、、结算等业务品种和其他表外业务。积极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合产品,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以此来推动“公司+农户+市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2)创新结算手段。面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拓宽支付结算渠道,推广和发展个人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大力开发农村信用卡等现代支付工具。
3.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回流机制
(1)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法规及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2)建立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放。同时,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要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存贷比不得低于60%。
(3)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当前,应以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让邮储成为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兼做其他各项中间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扩大农村经济活动的资金供给。
(4)建设面向农村企业、农业产业化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各种民间资本服务“三农”。
4.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
(1)构筑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化农地经营改革,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买卖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2)建设农村信用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其次,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与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处罚机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快修订《破产法》,加强对农村债务人的约束。执法部门应完善执法环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执法力度,保护农村金融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4)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中,要尽快建立农业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农村保险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海恒.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路[J].经济纵横,2007,(2).
[2]焦瑾璞.农村金融何去何从[J].财经,2007,(12).
关键词:农村 金融体系 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
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Abstract: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is fundamentally affecting the Chinese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aper begins with the financial restraint theory, then explores the factors and effect of the rural financial restraint by case study of Luohe district, and at last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readjustment of the rural financial deepening policy in the economic restructuring.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抑制;漯河
Key words: rural finance;financial restraint;Luohe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5-0119-02
1 理论基础:农村经济、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抑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农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增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农村金融经过多次的重大改革,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正规金融为核心,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组成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这种体系初步改变了我国县域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的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混淆不清、机构单一的局面,在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70年代初,以爱德华・肖(E.S.shaw)和罗纳德・麦金农(R.I.Mckinn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研究的样本,在对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进行潜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运行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一种互相制肘、双落后的恶性循环状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特别是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抑制的问题尤其突出。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普遍存在,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如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消除金融抑制对“三农”的影响,仍然是农村金融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我国不同地区,农村金融抑制的表现情况不尽一样甚至差异较大。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河南省漯河市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既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共性之处在于,全国农村金融体系整体上落后于城市,个性之处在于漯河市在一些方面表现的比较突出,这与漯河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金融业整体水平密切相关。本文就是以河南省漯河市为例,对漯河农村金融抑制现象进行了全面实证调查,并进而探讨其形成的原因,希望为积极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促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农村金融发展更加和谐,提供一定的理论佐证。
2 漯河市的农村金融抑制现象
2.1 涉农金融机构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漯河的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一个适度竞争、功能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银行只在少数乡镇有网点,其信贷业务也转向城市;农业发展银行只在县城有网点,主要为国有粮食流通企业提供服务,其他贷款比重很低;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相对较多,但由于成立时间短,目前主要功能还是吸收储蓄资金,农贷业务只是刚刚起步。全面延伸到乡镇并且直接面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但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只能基本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需求,农民扩大再生产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服务,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信贷支持普遍不足。而且本文研究也发现,农户借贷中只有不到50%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民间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则超过了50%。
农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停滞不前、覆盖面极小、业务极不规范的局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险业务覆盖面窄、规模小、险种单一,难以有效分散农业风险。目前漯河市开展涉农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人保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推进难度较大。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目前实行的保费匹配倒挂政策,地方拿出配套资金后,国家资金才能到位。以2009年漯河市推出的政策性玉米保险为例,保费11元/亩,其承担比例是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分别按照40%、25%、5%、10%和20%的比例承担,即:中央财政负担4.4元/亩,省财政负担2.75元/亩,市财政负担0.55元/亩,县财政负担1.1元/亩,农户负担2.2元/亩。而在操作中,一些乡镇拿出这笔资金比较困难,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推进缓慢;另一方面,在2009年出现百年不遇的大风导致大面积倒伏后,农民损失惨重,理赔工作却迟迟不能到位,这更使原本就对农业保险产品还缺乏足够认识,有效需求不足的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遭受了打击。
除了以上金融范围,调查结果还证明,在漯河,农村领域的证券业、基金业、理财业务也是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2.2 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少,贷款的小额化、短期化趋势明显,金融供给乏力,农户融资困难 在本文的调研中,农户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是融资比较困难。从农户本身来看,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有效的抵押物不足,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较难获得银行贷款。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由于农业投入大,见效慢,受自然灾害影响比较大,银行放贷的风险相对较大,单笔成本也比较高,致使银行对信用体系还未完善的农户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各级政府的担保机构实力较弱,担保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户获取贷款的数量。
另外,在有限的农村金融产品中,主要是小额短期贷款,期限短,额度小,仅限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要。农业贷款一般是3到6个月,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短不一,譬如林果业长达二至三年,鱼类养殖分为淡旺季,这样贷款约期与农业生产、销售的周期不相适应,农民无法在价格最好的时期出售粮食,贷款期限的短期化加重了农户还款难度。另外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金融需求迅速增加,如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也都需要有多元化的信贷资金支持。
2.3 农村金融产品的成本过高,农户贷款利息等负担过重,抑制了农户的贷款需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贷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农业贷款主要依靠农信社,农村信用社在县域以下的信贷资金供给方面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而农信社的贷款是所有贷款品种中成本最高的。据国家规定,农信社的贷款利息可上浮50%,而农村种植业的生产实际的产出效益还达不到7%,农村信贷资金价格成本、利息水平明显过高。在具体业务办理中,农村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业务,需要进行房产、土地与资产等一系列评估,需要接近一个月的时间,评估费用也较高,综合起来,几项评估费已经占到了贷款额的1%。评估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第二年贷款时还要重新进行评估,这也给农村中小企业增加了不少的额外费用。此外,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被地方政府掌控,信息不透明,产权不清晰,不能为农民真正地实施金融服务,使其在除了利息之外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高。在课题调查中,研究者就发现被调查的普通农户贷款很少,但是村副主任、村委委员等大多顺利地贷到了款,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也很可能普遍存在。农村贷款中的各种人为关卡使不少农民望贷兴叹,“腐败贷”更让农民气愤,给农民贷款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4 农村金融信贷出现多层面有效需求减弱趋势 本文调研发现,伴随农业贷款投入减少,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当前农村信贷资金有效需求明显下降的趋势。首先是农业种植业资金自给自足能力增强,纯农业信贷需求逐年下降。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一方面国家逐年增加农业投入,种粮、购农机等多种补贴的额度、范围不断扩大,还实行免税和减费政策,相应增加了农民的自有资金,大幅提高了农民可支配收入。同时,农民积累的不断增加,自给自足的程度越来越高,农业简单再生产很大部分自行满足,因此农业贷款需求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其次,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市场建设始终不如城市发达,一方面交通不够发达物资流通不畅,另一方面购买力不足,虽然农民收入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但由于消费习惯、社会保障等原因,农民仍然是谨慎性消费。再者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受众多因素的制约,区域优势、农业技术水平、气候条件、物流状况、市场需求等等,使农业经济作物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发展,而农村招商引资更是相当困难,搞工业、办企业更有甚多的制约因素,长期存在的人才、技术、资源、区域环境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产业调整短期内的资金需求也难以扩大。
3 漯河市农村金融抑制的原因探讨
3.1 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金融机构历史包袱沉重 经过了2003年以来多年的改革,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够彻底,改革更多地偏重于形式和数量的调整以及管理权利的重新分配,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仍未摆脱“官办”和行政色彩,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部分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行政干预现象比较突出,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完善,道德风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另外,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政策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坏账由于政策性原因迟迟得不到弥补,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总的说来,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经营规模普遍偏小,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资产率高,产品和机制创新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虽然随着粮棉油收购市场的逐步放开,近两年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增加了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了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小企业的信贷业务。但总体上看,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依然滞后,一些带有公益性的良种繁育、种子购销等经济活动,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支持,也很难得到商业性贷款。农发行河南漯河市分行2009年上半年累放贷款达到44亿元,而涉农贷款余额不足6.00亿元。总的说来,贷款范围逐渐扩大,涉农贷款比重却逐步下降。
随着人保公司向商业化转轨,由于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定位、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等均不够明确等,其农业保险结构也不断调整,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急剧收缩,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而农村商业性保险公司原来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因亏损不能得到政策补偿支持,也被迫收缩范围甚至取消。
3.2 农业的产业弱质性特征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经营风险大、盈利水平低,“三农”经济具有明显的生产季节性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差、风险高、收益不稳定及相对较低的特点,存在天然的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性特点,加之缺乏必要的担保和抵押品,农村金融面临着较高的违约风险和较大的经营管理成本。而当前农业保险的险种少,仅限于粮食生产、奶牛养殖,一些养殖户与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也直接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在对农村金融的利益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资本逐利的本质和风险控制要求与农业弱质性的矛盾无法协调,不能形成农村的资金“洼地”,一些商业银行对农业发展的资金融通积极性不高,一些金融机构纷纷选择从县域及农村撤退,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得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设置与农业稳定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资金“贫血”。
3.3 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当前部分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机构的信贷授权过于呆板,信贷权限上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层机构的经营活力,不利于基层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以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尤其是对于广大农村中小企业,因经营管理、自身实力等原因,信贷激励与奖惩不对称,过分强调风险,因而出现了信贷管理偏重风险约束、轻视市场开拓等问题,制约了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空间。另外,农民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房产,但农民对这两种财产都没有完全的产权,不能用以抵押,农村地区普遍缺乏符合“三农”特点的信用担保体系,与银行信贷管理相配套的担保机制又不健全,在现行信贷政策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自身不能提供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就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支持。
3.4 农村社会信用水平差,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我国符合市场规范的农村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村信用主体的行为缺乏充分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在农村金融活动中,由于农民的信用意识普遍偏低,社会信用环境缺乏,人们普遍看重的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人情、交情,并不具备信用意识。由于农村信用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村信用市场中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不能得到保障,导致部分金融债权债务关系恶化,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村金融秩序,进而影响了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在调查中,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高,当前漯河市公职人员拖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乡村统贷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尤其是其中的人情债给农村信用政策的实施带来了难度,在绝大多数诚实守信的农民群体中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这就使得很多农村金融活动的开展充满了局限性。限制了对农村地区信贷投放能力。
3.5 农村金融主体缺乏,不能形成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受政策性制约,我国农村的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发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远未形成,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格局和信贷资源稀缺的现实,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卖方市场特征明显,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就难以避免。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01.
[关键词]农户 融资需求 约束条件
现阶段,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存款与贷款方面,因为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在农村的低效率运行,农户的存款需求虽基本得到了满足,但贷款需求却存在很大的缺口,农户的金融受到抑制。事实上,中国农村不但存在金融供给抑制,而且存在金融需求抑制,一方面农户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借不到资金,另一方面,基于成本与收益的理性比较,农民也不愿意到银行与信用社去借资金,导致了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型抑制,农户的金融抑制是导致中国部分地区农村贫困与没落的主要原因。如何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将以湖南新农村建设为背景,研究湖南农户的资金需求及其约束条件,为优化湖南农村的金融体系,降低农民的企业家活动成本创造条件。
一、湖南农户消费性资金需求及其约束条件
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经济生活内容丰富,由于农民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农户经营活动兼业化趋向强烈,农户现金收支也日益多样化。根据2007湖南农村统计年鉴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 2006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389. 81元,比上年增加272. 0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比上年增长7. 6%,增幅同比上升0. 4个百分点;分解湖南农户的收入来源,可以发现其收入的主要增长来源于打工收入与政府对农民的转移支付,从住户抽样调查中我们发现: 2006年湖南农户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为1 449. 65元,比上年增加220. 86元,增长18%,农民家庭经营的纯收入人均为1743. 52元,比上年增加30. 16元,增长1. 8%, 2006年农民转移性和财产性的纯收入人均为196. 64元,比上年增加21. 04元,增长12%。2006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13. 05元,比上年增加257. 07元,增长9. 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13. 05元占人均总收入的73. 99%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也体现在住房条件的改善中。无论是在较发达的长株潭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湘西、湘西南,当农户积累了一定的财富,首先要做的就是盖房子。在湘西南的洞口、城步的住房建设成本在6~12万左右,一般也会产生3~10万的融资需求。农户的住房不只是生活必需品与颜面问题,而且也是生产过程中对其要求逐步提高的结果。防盗、粮食储存等各种问题在农村已经变得越来越严峻。因此,农户对于住房改建与扩建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以至在不“轻言借贷”的农村社区,农民建房时却在大举借债,拉动了农户的金融需求增长。
文化教育所占比重相应上升。在教育领域,随着计划生育在农村的不断深入,农民的子女生育数量明显减少,农民望子成龙的期望由此逐渐升高,传统的教育模式与新生代子女素质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导致农民对子女教育投资观念转变。由此教育消费在农民家庭中的地位开始明显上升。而据研究,农民投资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高等教育,而且其回报率比高等教育要高5个百分点。此外,文化、娱乐、信息方面的投资在湖南农村比较大,彩色电视机对黑白电视机的替代率达到了80%以上。
由于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作用,农民收入与支出在年际之间很不平衡,且波动较大。农民除了以储蓄来调节当前支出和未来支出外,在收入和储蓄都不足以应付当前支出的情况下,只能以借贷作为收入和储蓄不足的弥补手段。农户资金借贷主要用于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活性借贷主要是为了弥补当年收入和储蓄余额不足以满足生活性支出需要的融资行为。生产性借贷既有用于农业生产,也有满足商业、工业、服务业、打工支出等方面的资金借贷。
二、湖南农户的生产性需求及其约束条件分析
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分两部分,即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和非农业经济发展资金需求。农户的生产性借贷用途结构反映了农村产业结构的演变趋势。目前,作为弱质产业,农业投入中传统要素的比重正趋于下降,现代要素的比重则趋于上升。表现在金融方面,即是农民为购买现入要素,对资金融通服务的需求日益明显。大量的资金需求引致了对金融中介需求的增加。农村经济中的这种结构变化会引起对信贷等融资需求的扩张。
农民除了传统农业生产的投资之外,作为满足市场需求的农民企业家行为,部分农户开始转向了高效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方面的投资。农户的产业转型及其经营规模选择,是农户生产性融资需求的直接推动力,而在宏观上则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农户在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笔者对望城含浦镇农信社的农户贷款情况调研表明, 2000年,在该农信社申请贷款的农户共有68户,贷款金额为117万元。其中73. 5%的农户贷款金额均在3000元至10 000元之间。到2004年,申请贷款的农户共有200户,贷款金额为714. 1万元,其中88%的农户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1%的农户贷款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对于农户来说,传统的农业生产项目资金需求并不是农户资金需求的主要部分,而满足非农产业项目和高效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则是农户借贷的主要动机。因为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绝大多数来自农户自身,而现代农业有别于传统农业的另一标志就是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尽管湖南农户生产支出中流动资产投入的自给性仍很明显,但很多投入要素已经以商品形态出现,从而扩大了对农村金融的需求。这个变化与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生产连年亏损密切相关。湖南农户的资金缺口主要是农业生产中的畜牧、水产业和非农生产。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与农户的家庭经济水平、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紧密相联。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澧县宜万乡和洞口秀丰乡,农村信用社农户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均低于经济发达的望城县含浦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贷款80%以上是农村贷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欠发达地区农户大多是传统型农户和过渡型农户,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或出外打工,土地依然是他们最基本的依靠。而在望城含浦镇农村信用社87%的贷款是其他贷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商业和养殖业。发达地区农户多为过渡型农户和商业型农户,农业生产不仅局限于传统农业,而是发展高效农业生产,许多农户从事工业生产、商业活动和农产品加工,总体来说,比起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的农户的生产性资金需求较高。
依据农户的生活宽裕程度,可以将农户划分为贫困农户、维持型农户和富裕农户。贫困农户通常从事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经济剩余积累缓慢。其生活支出有很大缺口,遇到婚嫁、丧葬、疾病、子女求学和住房等较大金额支出,由于他们积蓄不够,则不得不举债。贫困农户的生产资金不但非常短缺,并且常被生活性支出挤占。维持型农户的支出除刚性的生活支出外,可以购买少许的奢侈品,虽然这此物品在城市几乎被看作必需品。维持型农户通常种植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或者养殖,还有的经营家庭手工业、家庭工厂,或是出外打工,总之,其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两类。但是非农收入金额小、风险大,并不足以使他们放弃农业生产。因此他们通常是双栖的,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生产同时兼顾。他们的非农收入部分也会补贴到农业生产之中,其资金需求是混淆的,根本无法分清他们是进行生产,还是渡过生活难关。富裕型农户通常经营小型、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是外出打工的成功者。富裕型农户的收入,已经可以应付生活刚性支出,并且购置了不少奢侈品,显露出其生活的豪华。因为家庭的生产功能已经与消费功能分离,也由于他们还保有传统农民“不轻言借贷”,富裕型农户主要是农村借贷资金的供给者。
由此可见不同农户类型具有不同的资金需求特征,而且为其提供的资金来源也有区别。对于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微小型企业,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突出,导致其交易成本高昂;因此只有内生于农村经济体系中能够低成本运用农户之间现成信息的社区金融体系,才能满足这种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并缺乏抵押品的金融需求者。
三、结论与讨论
根据对湖南资金需求状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湖南农户的资金需求尽管区域发展不平衡,但在现阶段仍存在一些共性,住房、医疗以及高校教育投资,成为拉动农户金融需求的主要力量。但此外,不同地区的金融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经济发达的长株潭地区农户的生产性资金借贷比例较高,长株潭以外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的生活性资金借贷比例较高;欠发达地区农户的生活性需求较高,所以生活性借贷发生的频率较高,而发达地区农户的生活性资金需求相对低,导致生活性借贷频率低。农户的生产性资金需求是多元化的,传统的农业生产项目资金需求并不是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的主要部分,而满足非农产业项目和高效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成为农户资金借贷的主要动机。
第二,随着产业结构的演变,生产规模的扩大,农户信贷需求呈现长期增长的态势,借贷笔数多,信贷金额绝对量大。当前利用借贷资金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虽然很低,然而,由于农户数量庞大,其借贷规模也相当惊人,充分说明了湖南农村借贷市场、尤其是资金借贷市场在目前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农户掌握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权,从而成为具有独立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些农副产品加工户、种植养殖户以及农村商业的迅速兴起,正在逐步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将会极大地促进农村金融需求增长。
第三,不同经营类型农户间的资金需求的规模和结构分化非常明显,表明今后农村资金市场的结构性特征会越发突出,农户资金需求更加多层面、多方式、多结构、多元化。有借款户与无借款户在经营效益上出现明显的差别,有借款户的生产和生活的压力要比无借款户大得多。这一方面说明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救低息贷款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民间借贷这个资金供给主渠道提供的高利贷存在加重趋向,借款农户的举债负担加剧。
第四,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是目前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一方面说明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贷款手续烦琐、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服务能力低下等,对于农户来讲,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太高,利用成本太大。在湖南,绝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水平低于城镇居民,他们选择贷款多是为了脱贫致富,增加家庭收入。特别湘西、湘西南等地区,贷款数额较低,对他们来说,商业银行“太贵了”。罗丝•莱文以及格林伍德和史密斯的金融发展模型指出,这种较高的固定成本是导致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门坎效应”。另一方面也说明,民间金融活动很活跃,交易量很大,涉及的范围很广,说明了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金融的需求特征决定了金融的供给。因此,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绝对不能忽视民间金融,而要对其加以规范、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其资金潜能,并满足农民企业家行为的融资需求,以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农村经济增长,为新农村建设的内生性奠定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祚祥.农户的逆向淘汰、需求型金融抑制与农村金融发展[J].经济问题探索, 2007(4):134-138
[2]胡必亮.村庄信任与标会[J].经济研究, 2004(10):1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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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强力支持,因投资于国家主导的新农村建设将会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带来稳定的回报,因此,农村金融带来了历史机遇。为满足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一)构建多层次、功能完善、相互补充和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其一,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拓展其农村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金融保障。基于正规金融机构掌握着70%以上的信贷资源,应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措施诱导其服务于农村经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论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还是各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市场主体,应尊重其市场竞争和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地位,同时又都具有服务小农村、公社的责任和义务。
其二,基于农村多样化需求的多元产品开发。在发展和重构银行金融机构之时,也要适度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信用担保、咨询、有价证券发行与买卖、资本运营、外汇等服务,其中包括组织机构、产品、市场等金融形态及其内部运作机制。
(二)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加快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担保难是近年来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中的主要问题,因此,加快构筑农村担保体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政府要出资成立担保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扶贫资金,可与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比例担保。同时鼓励商业化担保机构进驻农村,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还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其次,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担保方式,精简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最后,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大力推广和改进联保贷款。
(三)加快农村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农村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门机构,专门办理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农业运输险,并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农民遇到风险,仍能迅速恢复生产。其次,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村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农保险,针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制定相应的资金、税收和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再次,保险公司要针对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和农民的特殊需求,探索建立新的保险产品,既要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中发挥作用,又可以尝试推出农村独生子女意外险、农村养老保障险、大额贷款人意外险等,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加大宣传动员力量,提高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最后,还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为各类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进而为农村金融服务于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お
参考文献:
[1]宋磊,王家传.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促进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J].新农村建设,2007(9).
[2]张姣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及创新的路径选择[J].经济师,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