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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资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众多,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国土资源部门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生产发展,强化土地权属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类型及原因
(一)农村税费改革前放弃耕作引发的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流转较为频繁,因为农业税费改革前农民税费负担重而导致的土地经营权转让。而这一时期土地流转的不规范为以后的纠纷发生留下了隐患。
(二)因房屋买卖而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纠纷。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去寻找发展机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闲置,其中一些农民以出卖的方式私下转让自己的房屋,卖房子的前提往往是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于近年土地价值的逐年上升,房屋成交的价格也逐年攀升,面对新的市场行情,当初出卖房屋的农民开始后悔,并萌生要回自己土地的念头,从而与买主之间发生纠纷。
(三)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
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乡镇政府大力推动各种乡办、村办企业的建设,比如兴建各种林场、苗圃、鱼塘等,由于兴办企业需要占地,村集体就必须从农民手中收回部分耕种土地,那么农民就不再承担该地所分摊的税费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以后,当初的农民开始想要回自己被村集体收回的土地,当村集体无法将已经承包出去的土地归还给农民,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就在所难免。铁岭县蔡牛镇大青村将原来村民放弃的1000多亩低洼低产耕种土地集体投资开挖鱼塘,村集体增加了收入,村民要求村集体无偿归还,引发纠纷,最后经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将土地收益60%返还村民。
(四)村民小组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
一直以来,土地的调整、农业税费的征收以及农田水利的管理都是以农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因而,在农民认识中,村民小组、生产队是土地集体所有的象征。但在农业税费改革后,村民小组已经失去了组织的基本架构。在实际的村级组织管理中,村委会的强势地位凸显,成为村庄土地的实际管理者。一旦涉及到巨大利益的分配问题,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以及由此导致的冲突就会涌现出来。
二、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对策
(一)改变农业补贴方式。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用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村土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对于农用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的补贴。
(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如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二是流转期限各不相同,从1年到30年甚至50年不等;三是租金确定各异,有的是定额租金,有的是以每亩地多少稻谷、小麦、玉米来计算;四是流转范围和对象不同。如此多样的土地流转现象,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当预期收益发生变化时,矛盾的产生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土地租金的确定,与当时土地流转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应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租金的确定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顾及当前利益,也要有长远眼光。此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考虑将会出现的变化,给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
(三)尽量协商,妥善化解,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自行解决纠纷。必要时寻求当地德高望重者的帮助,尽量当事人自己协调化解矛盾。 协商方式不仅便于直接、及时沟通,快速解决问题,而且有利于节约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司法审判成本和社会资源。注意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该持协议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以防一方反悔引起更大的纠纷。
(四)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当事人主动提出处理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难度大的工作。处理得好,可以切实解决很多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若处理不好,有可能双方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反而人为地增加了矛盾的复杂性。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如果部门和司法部门已先期介入,而且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这些意见就很容易成为争议一方主张的依据,纠纷处理工作便会难上加难。
(五)成立机构,健全队伍,完善调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设立专人专项负责。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专人负责制度、定期会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定期举办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班,对调处人员进行争议调处政策法规的学习,研读案例,交流经验,提高整个调处队伍的综合水平。探索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制度,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水平。与人事部门一起,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资格考试,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
当前,无论是农民之间,还是农民与集体之间以及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土地纠纷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土地作为资源所导致的利益之争。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土地的开发等因素导致土地价值的升值,为了得到土地的收益,当事方或者追溯过去用来发现当初对方行为的漏洞,或者利用法律的模糊而援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土地纠纷与其说是由于一个过错明显的当事方所导致,不如说是一场利益的争取和博弈过程。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一种协调机制的建立,最终使得土地纠纷在合法又合理的范围内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 确权颁证 农民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6-1
1背景
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此后,2012、2013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提出要求。201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成立了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的社会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法律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征地搬迁补偿安置起到很大的作用。
(2)现实意义。
有利于有效维护农民的权益,通过确权登记发证,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和土地物权紧密联系,激发农民发展集体经济,保护耕地,有效利用耕地的积极性,同时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权登记发证使各地成立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制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预案,有效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农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的确权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物权,通过深化改革,终将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分配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打好农村发展基础,为农业现代助一臂之力。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断发展,目前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农村发证率的提高。除了一般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等的发证,同时积极联系协调农林、水利相关部门,做好林地、草地承包地等相关的登记颁证工作。②调查工作的全面推进更好地整合优化了资源。各地在调查自身具体情况的时候充分利用二次调查,变更等已有工作成果,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卫星遥感定位等先进技术,通过实地踏勘,基本了解宗地情况。③现实矛盾争议的较好解决。发证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伴随的是一系列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的建立,在这些制度的引导下,通过沟通和对话,有效地解决了登记颁证中有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④建立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颁证的工作伴随的是大量资料、信息的收集、录入,这就需要一个管理平台来进行有序操作。现有建立起的农村土地登记相关的图、表、卡、册、证等手工档案系统,同时将这些档案通过扫描进行电子系统入库,使之成为一个较完善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在登记颁证工作不断深入取得成效的同时,一些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需要引起关注。主要是工作量较大,情况较复杂,信息化管理技术需要不断更新进步。登记颁证之前需要大量的地籍调查,资料收集、实地查看等过程,工作十分繁重,而且在确权之前还需将各种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各种政策进行实际解读,操作性很强,需要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政策领悟力,最后在确权时还需要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宗地面积的计算,技术要求更高。
农村土地登记颁证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也需要有关部门联合各个单位进行全面推进。
2加快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操作。
(1)领导重视,组织部署是基础。
一个项目做得好坏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关键,只有领导重视,才能最大程度化地加快项目进程。通过重视,可以成立专门的关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的办公室或者工作小组,同时对各部门如农、林、渔政等进行联动,做好的不仅是个人的确权登记,同时是草地、林地、承包地、矿产等资源的颁证工作。
(2)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是重点。
颁证工作的较好实施关键是前期的权属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清楚调查。笔者认为该地籍调查可以分为两步进行:第一:现有调查和新增调查同步进行。这就可以在二次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根据已有的图、表、卡、册、证等手工档案和已入库的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的排查规划,同时利用80坐标系得出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座落定位,对有争议或者现状已改变的再根据原手工资料和实际的现场踏勘来进行综合调查。第二:建立宗地统一编码。目前我们已编制的同一编码是根据行政区域(街坊)来确定的,有很大一部分未入编码数据库,且有新地号与老地号分之,目前需要的是逐渐将新老地号做好转变并及时入库,同时编制新产生的地号。在确权颁证完成后进行统一归户,以便档案资料的完整。
(3)建立争议化解机制是关键。
在土地确权调查时一定会遇到各种争议和矛盾,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同时紧密联系乡镇、村委,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调,加大调处力度,最大程度化避免因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的可能,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经济发展一直以土地作为核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土地价值大幅度增加,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使农产品价值得以提升。土地成为农民获取利益的主要依赖,这也使土地纠纷不断发生。因此需要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进行确认和确定,对每宗地的土地地权进行多重登记,对土地进行确权,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产生,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于保护土地,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使宗地权属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宗地的面积、空间、用途和位置,使所有流程更加明确。并在此基础建立土地登记簿。通过确权后,农民与土地物权的关系更加密切,农民对耕地的保护积极性得以提升,而且土地产权和土地权能更加明确,实现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口头合同的存在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发生较为频繁,这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对土地权属关系进行明确,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权属关系更为清晰,部分外出打工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过程中土地纠纷问题明显减少,土地承包关系更加稳定、和谐,不仅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而且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及规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
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效益的提升,土地权属不清。当前农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农产品价值有所提升,这也使农民对土地更为重视。部分荒废土地又被重新开发,但由于土地权属,土地边界不清晰,无法准确对土地进行确权,再加之土地效益提升,在利益驱使下土地纠纷问题频繁发生。
地籍管理和界桩埋设缺乏规范性。在地籍管理工作中,承包土地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存在两本账的情况,一本真实的记录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数量,另一本则上报用,其土地数量与承包合同上农民实际分到的土地数量不符。在农民划分土地时,界桩作为重要的界定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界桩存在埋设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通常在土地丈量后,只是找一块石头埋设在两块地之间,规范一些的还会在石头下加个石灰桩,由于缺乏规范性,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则无法准确进行界定。
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当前许多土地承包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存在擅自更改用途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合同内容,而且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使集体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害。还有部分种植户只交付一定费用就长期使用承包田,在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土地。而且农民法律意识缺乏,这也导致土地使用权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土地确权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审批程序简单化问题,因为熟人关系或存在利益关系使管理部门人为简化审批程序,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得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重复性的土地确权,甚至产生较为严重虚假土地确权现象。另外土地审批管理程序混乱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很多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
规范管理地籍,保证一致性。当前对地籍管理进行规范具有必须性,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需要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的一致性。通这对使用权进行确认,从而有效的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需要统一制作界桩,并对其进行规范性埋设,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纠纷隐患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后,规范性的界桩也能成榫婪椎鹘獾闹匾手段,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同时还能够让界桩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加强诉讼调解。发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求诉无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村民本身的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村建设和发展的稳定,确保良好和谐的土地关系。
关键词:3S技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245-02
1 序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对于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查和国土资源的管理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相对于第一次土地调查,本次调查采用RS、GPS、GIS等高新技术手段,为提高这次土地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遥感(Rs)为GIS系统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源,卫星定位系统(GPs)在外业调查中获取更新数据,而地理信息系统(GIS)则对GPS获取的数据和Rs提供的数据源进行了详细的信息分析与应用。
2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的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查清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武汉市农村及城镇土地二次调查奠定基础。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登记等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3 技术路线和方法
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利用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调查地区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与国家、省互联互通的武汉市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3.1 土地调查正射影像图(DOM)制作
武汉市农村土地二次调查正射影像图制作主要以1:12000比例尺DMC数码航空摄影影像为基础,其摄影时间为2005年、2006年、2007年,其中,东西湖区柏泉农场试点调查采用的是2006年上半年摄影的航空影像,制作一套1:10000比例尺DOM。为保证成图精度,提高作业效率,DOM的制作采用武汉市连续运行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WHCORS)和大地水准面精化等高新技术手段,采用GPS网络RTK技术施测像控点,内业进行空三加密制作正射影像图,并按要求进行整饰和元数据填写。
正射影像图(DOM)既是制作外业工作底图的基础,又是内业建库的基础,所以,DOM的精度对外业调查和内业建库有很大程度的影响,DOM的精度直接影响整个数据库的精度。
3.2 内业判读
以MAPGIS6.7为工作平台,利用检查合格的1:10000比例尺DOM数据,按标准1:10000比例尺图幅进行分幅,与原有土地利用数据库套合配准,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原有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地类进行转换,并运用遥感图像解译标志,结合专业知识对影像进行矢量化,勾绘地类界线,初步判定地类、线状地物的走向及零星地物的位置,并对疑问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进行编号,以便进行野外调查、量测线状地物的宽度和零星地物的面积。工作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
3.3 外业调查
3.3.1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采用制作的影像工作底图为基础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对内业预先判读的地类界逐一进行核实、校正,并量测线状地物的宽度及零星地物的面积,对影像上没有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附近容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对新修建的道路和桥梁等大型建筑物,可直接用RTK补测,最后将核实、补测的内容及属性标绘在调查底图上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以此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3.3.2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处理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以第一次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及原有权属界线为基础,采用有关权利人现场指界确认,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方法,已经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经核实无误,可不再重新指界和签订协议书,在工作底图上调绘,转绘权属界线及界址点。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3.4 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流程及方法
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对内业预判数据进行修改,通过自动剪断线][清除微短线][清除线重叠坐标][自动线结点平差][线转弧段][装入转换后的弧段文件]等一系列步骤进行拓扑错误检查,构建图形拓扑结构,形成全覆盖和不重不漏的土地利用图斑层,建立空间图形数据库,同时录入外业调查的各种信息,如零星地物的地类、面积,线状地物的宽度等,建立属性数据库,并建立图形与属性的关联,进行面积统计,最后建立图幅索引、数据字典,同已经处理好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状地物等各层数据文件加入到库文件中,完成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
4 内外业综合调查中所遇问题及解决方法
4.1 内业判读时线状地物遗漏。线状地物是指宽度大于1米的河流、铁路、公路、林带,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坎和管道用地等。它构成整幅图的基本框架,根据DOM的纹理差异及生活常识合理画出线状地物,尤其是耕地中的田坎、水渠等要重点核查,因为计算图斑地类面积时要用系数扣除田坎面积,否则将扩大耕地的面积,造成调查数据不准确。
4.2 地类界线走线不准确。走线要尽量圆滑、准确,用F12捕捉线头线尾,使图斑封闭,可以减少以后的拓扑错误修改的工作量,与耕地有关的地类界限要画到耕地是边界,不要随意扩大或缩小耕地面积。
4.3 零星地物漏判或判断不准确。严格把握零星地物的概念,零星地物是指耕地中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的非耕地或非耕地中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的耕地,此次调查只对实地大于100平方米的零星地物进行调查。
4.4 数据所放文件相混淆。可随时打开单文件,看是否只有所需要的数据,例如,零星地物放到地类码文件中,注意正确使用图例板,保证同一地类参数的一致性。
关键词:土地争议;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050-1
土地产权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资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个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富,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土地产权经依法确认后,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人和公民的财产,因此,依法确认土地产权就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确定土地产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解决每一件土地纠纷,认定每一宗土地权属,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涉及土地权属方面的规定和政策,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保护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日益显化,人们对土地权属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同时对土地权属的确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还有大量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处理,同时新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又不断发生,因此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将是人民政府及其国土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
当前随着土地管理领域的不断探索,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日益深化,土地的权属争议特别是反映在农村土地争议表现的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来,由于行政村的区域边界不清,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不具体,使承包合同难以执行,发生村与村的边界争议。二是土地管理部门本身存在的管理问题。表现比较普遍的是农村农民的宅基地没有确权发证,引起的土地争议难以解决问题。三是部分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由于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又将土地交给了所在村或另外转包给其他农民后外出打工。随着国家对农村农民的待遇越来越高,政策上也越来越优惠,因此外出打工的农民又回乡种地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上述第一和第二个土地争议的特点是:争议双方均无足以证明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规凭证存在争议。大家知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就是权属的归属问题,争议双方如果都具有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那么该土地权属争议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如果争议双方都不具有有效的法律凭证,那就是土地争议。土地争议的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着哪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解决的办法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是,解决土地争议,特别是解决行政村与村之间的争议,还存在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划定界限,还是由人民政府的土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理,对于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适用界定,政府部门还存着不同的认识,给解决土地争议案件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很明显,既然土地争议的定义已经很清楚,那就是双方都不具有能证明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那么它就是一个土地争议,就应该首先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条例》由民政部门来处理。当前来看上述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解决的不及时,有的甚至拖了几年还没解决,造成的上访案件、越级上访案件、集体上访案件增多,有的甚至上访到了国务院,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也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们认为化解土地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一是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确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职能部门之间不能互相推委,该办的事情必须办好,决不能让老百姓告状无门,不能拿老白姓的利益当儿戏,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能力解决问题,没有能力去协调和化解矛盾,那他就是一个不称职的公务员,有的土地争议几年得不到解决,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从现在开始我们必须认真的反思。二是作为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我们要认真的从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起,土地管理部门虽然成立有近20年的历史,但基础工作还有很多的不足。例如,还有很多居民的宅基地,特别是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还没有得到政府的确权,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给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不仅增大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工作难度,本来宅基地确权发证后,产生的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但由于没有得到确权,而发生争议后成为行政案件,这是一个历史的经验。三是作为土地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解决土地争议工作的执法者,要把解决土地争议做为重要工作来抓,要确实学好基础理论,精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运用适当自如,要以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实为解决好每一件土地争议为重点,同时还要具备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努力提高每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并耐心的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的向群众解释,把工作做到既具体、又细致,圆满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做一个人民相信的公正的执法者。
总之,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土地资产价值的不断提高,土地争议案件也还会不断的发生,我们要努力化解土地争议,及时解决土地争议,能化解的化解,确实不能化解的要解决,以利于社会的稳定,这就是我们每一个土地管理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