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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欠发达;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产业化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也是带动农民致富的重要平台。近年来,莲都区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走合作之路,作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制定政策、建立奖惩机制、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建设,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现状
莲都区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是浙江省26个欠发达县市(区)之一。全区总人口3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5.75万人。莲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2000年起加快了发展步伐,截止到2010年底,全区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26家。其中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94家,占全市总数的14%;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3家,占全市省级示范性合作社总数的17.1%;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占全市总数的13.3%,1家合作社被列入浙江省50强合作社。入社农户11131户,占全区总户数的10.7%,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1个百分点,带动农户10万多户。合作社总资产2.2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03万元。
1.1 促进了农业科技推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力量。可以帮助政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挥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成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如郑地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就起到了很大作用。
1.2 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一些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产品注册商标,打品牌,一些为农民建立了生产基地和市场,一些设立外销窗口打开产品销路,为农民办了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如丽水莲都区郎奇农家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针对蔬菜卖难问题,合作社在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投资48万元租赁了一个7000多平方米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把原来在田头、马路交易的农户吸引到合作社的市场内交易,形成产业集聚规模。
1.3 增加了农民收入
合作社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一般按不低于市场价收购农产品,将加工或销售增值部分的部分利益返还给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并利用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尚未脱贫的非成员农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2 存在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虽然我区做了一些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典型,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的愿望相比,与先进县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具体的工作中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2.1 规模不一 发展不平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组织发展缺乏统一指导和规划,导致过度追求量的增长,忽视质的提升,发展不够规范,行业自律水平低,有些合作社办社目的是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得到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便利,导致出现“空壳社”、“家属社”,空有合作社之名,不谋合作社发展。受经营规模偏小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辐射带动能力普遍不强,对农户的带动能力不足,农产品产业链短、附加值低。
2.2 内部运作不规范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约束、财务约束、合同约束、利益分配、产品产销、市场对接,风险调节机制等诸多方面还很不健全,不完善。一是民主制度难落实。大部分合作社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不完善,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成员权利义务不明,运作管理随意性大,有些合作社的作用在日常的活动中不能体现出来,更不能起到带动的作用;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社员入退社制度、议事制度、产品投售交易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不健全;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账目不健全。
2.3 受资金、人才等发展要素制约
一缺人才。目前,我区的合作社的参与者基本是农民,普遍水平不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工作。二是缺资金。农民自有资金不足,扶持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依然不足,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或是更新技术装备设施明显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涉农资产抵押难,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资金瓶颈。
2.4 搏击市场能力弱
一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发达,农产品的调控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二是合作社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市场行情的正确把握,有效的动态信息难以及时到达生产者,容易造成同质竞争,并带来农产品生产周期性过剩,导致农产品卖难和买难。三是品牌建设滞后。农产品品牌小而杂,缺乏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产品的品牌附加值低,品牌带动能力弱,产品市场占有率低。
3 对策建议
3.1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3.2 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要组织开展以“五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建立复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3.3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区财政支农资金要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区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统筹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补助。
3.4 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区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建议经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3.5 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区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
参考文献
[1]李春燕.合作社联合组织四大问题待解[J].农村经营管理,2011(4):18-19.
1、现实意义
“三农”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目前情况看,三农的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身的投资;二是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其中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但是,随着农信社法人治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信贷风险也日渐显现,不良信贷资产成为阻碍农信社发展的一大障碍。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课题结合实践,通过分析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如经济体制、农村金融环境、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及客户等问题,分析制约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效果的内外部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与建议,对于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理论意义
本研究从理论高度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总结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同时,分析国外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运作模式,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状,分析目前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种因素,提出了建立农村信用风险体系的必要性,并从国家制度、农村的特点、信用社工作员工的素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等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为了构建科学的、具有我们农村特色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积极的参考意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1、国外的农村金融合作现状综述
目前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内部治理制度上基本采取多级法人制度,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治理制度。主要有以下模式:
(1)德国
第一层是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二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等。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2)美国
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监管机构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共同承担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供融通资金的任务。有着完善的存款保险系统。
(3)法国
第一层是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第三层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不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
2、国内农村信用社管理现状及研究综述
国内很多学者对于国外的金融合作模式进行了研究,为我国的农村金融合作提供参考意见。奎立双、冯平涛在《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生性特征及借鉴》中认为:国家在资金扶持、产权适时退出、经营风险治理制度和建立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四个方面的外生干预,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极其必要。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授廖富洲介绍了日本和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认为内部民主治理、外部监督治理和行业自律治理三者的有机结合,是西方各国合作金融治理的成功经验等。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比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起步晚,发展道路曲折。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发展前景较好。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设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一级法人制的合作银行模式、分散化的商业银行模式、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模式。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很多问题,如:机构定位不明确;保本经营与管理水平低,潜在风险大;大量的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镇,违背了农村发展合作金融的原始初衷;没有独立的联行体系,结算渠道不畅成了阻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3、我国农村信用社当前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信贷发放操作程序,贷款发放把关不严,存在逆程序操作现象。
(2)风险管理理念存在问题。重经营、轻规范,农村信用社往往在风险已发生或已存在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存在重视不足的情况。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110-02
1、国内发展概述
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协会等经济组织,国内学者们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逐步开始深入探讨。彭军(1999)、牛若峰(2000)、黄祖辉(2008)李觐(2009)从农业、农民及政府三大视角论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其基本结论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业基本生产特点,维护农民利益的必然产物。胡振华(2009)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三个层面论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牛若峰、程同顺(2003)等将其划分为社区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罗必良(2001年)提出市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张晓山(2005)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等六种基本类型。孙小燕(2012)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者的身份,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衣服部门兴办型、政府发起型等类型。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类型等方面,大多数都是一个宏观层面的研究,对区域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也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研究不足,芷江县尚属欠发达地区,本文以此为例,意在丰富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
2、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2.1增强了社会化眼务功能
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在于实现统一生产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解决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弊端。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内联外销”原则,形成市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的链条,有效地解决了单个种植农民与产品市场的对接问题,提高了商品率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农户实行统一价格,按质论价,根据客商车辆,为每户衣户统一安排每次的销售量,并由客商直接与衣户结算。这样,既能保证客商的货源需求,又能使农户产品有稳定的价格和销售渠道,而且在价格上略高出市场零售价。
2.2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着农户。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状况,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变被动调整为主动调整,变分散生产为规模生产。规模化生产促使农业产业集群的产生,有农业产业延伸出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打破以前的产业格局,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2.3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自身的规模和资金优势,进行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改良,以期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效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推广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立常年培训机制,组织科技培训,培养了一批科技能人,使不少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掌握了一定科学生产技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也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创新。
2.4推动了土地经营权流转
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的经济效益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也随之增加。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大规模的土地,这也使得农村实行土地流转经营成为可能。企业可利用衣户流转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承包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村间置的土地充分发挥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有地无劳力耕种的衣户增加了收入。
3、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
3.1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1)、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初具规模
芷江县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12年为止,芷江侗族自治县已登记注册备案的专业合作社95个,其中种植业45个,养殖业23个,林业11个,药业7个,专业服务型5个,加工型3个,综合型(产加销一条龙)1个,基地面积12.97万亩,办公场地860m2,专职管理人员405人,已建帐的23户,其中开户13户。
(2)、促进农民增收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上级各部门累计投入资金508.7万元,自投资金4498.5万元,专业合作社成员3864人,带动农户29671户,技术指导培训63期,人员6434人,农户增收每户平均2000元,盈利分红5家共计分红42.3万元,年总收入26327.3万元,纯利9214.6万元。截止2012年在注册登记的95家专业合作社中运行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带动农户增收的有25家。农民依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得到土地流转的收入,另一方面,获得农产品的消费者剩余。
(3)、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目前,我县已形成了粮油、水果、蔬菜、畜禽、烤烟五大支柱产业格局,优质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43.6万亩,其中优质粮油基地26万亩、优质水果基地10万亩、优质蔬菜基地5万亩、优质淡水鱼养殖基地2.6万亩。2009年,全县完成农业总产值17.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28元。
3.2芷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定义不甚了解
.户由于受自身教育程度的限制,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以及运作不甚了解。一些牵头农户或其他形式的经营组织,为享受政府政策倾斜,跟风登记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经营只想以合作社的名义个人获利,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有的专业合作社既无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从未开展经营,每年套取上面资金数万元。
(2)、组织化程度不高
现有的合作组织中,大多数系营销为主,而且销售的绝大多为原始的初级农产品,没有真正把产、供、销、加、储、运人部组织起来,合作组织还只停留在简单的叠加以增大规模,没有真正呈现有机结合质的提升。组织内部的分工欠缺,尤共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合作组织共同体与衣户生产的联系欠紧密,难以真正做到生产销售上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没统一标准的技术规程,生产技术难以统一规范,造成产品质量难以一致。
(3)、对农户的带动力弱
目前,从总体而言,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全县农村经济的辐射作用很低,带动农户能力不强。专业协会组织32个,中介组织52个,有成员20085人,辐射农户近12万余人,对全县农户的带动率不到30%,难以适应目前带动农民增收创业的需要。
(4)、缺乏法律支持
尽管农业法明确要求合作组织要“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是依什么法很不明确。我国目前还没有—部“合作经济组织法”,造成农民合作组织工作中的三难,登记难、贷款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且的许多合作组织均未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以致在对外的业务往来难以理直气牡以合作组织开展工作。个别合作组织还系乡(镇)政府组织牵头,这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有悖。更重要的是造成成员对政府的依赖,办好了万事大吉,若出现问题则不得了,怨天尤人怪政府。
(5)、运作不规范
由于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合作社发展存在不少隐患,特别是内部产权设置不清晰,带来诸如经营决策不民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隐患不加以解决,将有可能导致合作社走偏方向,一些合作组织没有章程和相关制度,有的即使有也形同虚设,不能按照章程行事,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没有必要的经费开支,以致内部易出现矛盾纠纷,工作运行困难。
4、发展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措施
4.1部门牵头,共同发展
涉衣服务部门(县直单位及其基层站所)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同时又具有技术力量强,信息灵,网络广的优势。在所辖区域内本行业牵头组织、支持合作组织,既可以发展产业,同时这些部门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得到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发展壮大本部门。
4.2因地制宜,多种形式
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农民自办,或者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牵头办,也可以是农民与其它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尝试和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办企业,也可以企业办合作社,或者是采了“公司+专业合作+农户”等多种模式。
4.3宣传推介,正确引导
紧紧围绕各县(区)特色资源的开发和优势产业的培养,制定鼓励扶持发展的政策,提业发展的规划,强化组织引导,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发展方向,搞好发展定位,确定其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和服务范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自愿、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摆正位置。既不能由政府来领办创办,不能对合作组织施以行政干预,也不能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加速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办得好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总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召开专门的会议进和地表彰奖励,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总结推广先进合作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4.4优化环境,培育扶持
建立小额信贷扶持制度、会员资金融通制度和财政补助支持制度,认真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别是起步价的资金短缺问题。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融资机制,对外吸纳资本金,对内开展资金合作,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挖掘各种社会资源潜力,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对扶持资金的支持,应重点优先考虑有规模、有场地,按专业合作社要求运行,能真正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项目上,在资金分配时应有目的的了解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对不合格的没有按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应不予以资金支持,对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应了解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确保资金用于发展专业合作社。民政、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尽可能给予税收减、免、缓;涉农部门在引进新技术,提供新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5总结经验,加强引导
这不仅是一个方法问题,更是当前的工作任务。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凡是群众创造的就有生命力,例如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就是如此。同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总结工作中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反,事先设计再好的想法,如生硬地照搬照套,也会走弯路。当前,我们一个最重要的任务要尊重实践,从实际出发,把群众的实践经验总结起来,进行归类,分成不同地方、不同条件的不同模式,让群众去选择,让群众自觉地接受这个事物,让群众自主管理好这个组织。也就是我们通过总结,将若干模式推荐给群众,老百姓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用这个方法比较好,他就会对号入座。总结经验让群众自己去选择,并不是不加强引导和规范,在发展中引导,先发展后规范。要吸了过去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教训,理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同时要本着“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原则,开展合作社企业经营。
参考文献
[1]彭军.办好农民专业协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J].调研世界,1999.4:11-13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改进措施
我们都知道,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同样,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目前,三庄在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上实现了村财镇管。由于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的农村的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一、农民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而自愿成立的经济性组织。目前,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已经涵盖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方面。
二、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
(一)服务目标特殊
与传统的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业不同,农民合作社是以“服务最优化”为目标。由于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管理与自己使用,因此,农民合作社往往是以“服务最优化”为目标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二)财务关系不稳定
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加入的,因此其财务关系并不稳定。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在经营成果较好的年头他们往往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在经济效益不高的年头,由于希望将经营风险向合作社转化,因此此时他们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较高,由此可知,农民合作社的财务关系变化可能性较高。
(三)财务管理比较复杂
由于在整个的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若想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就必须要有较高的成本。也就是说,很难在合作社的各个社员之间公平地进行成本以及利益分摊,因此,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比较复杂。鉴于三庄实行的村财镇管制度,导致其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加复杂。
三、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以及审计制度不健全
财务管理中的会计核算对保证某一组织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状况有较高的监督作用,但根据调查我们发展,目前的农民合作社往往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尽管部分农民合作社有会计核算制度,但其会计人员配备不够齐全,没有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此外,作为财务管理中另一重要环节――审计,农民合作社也没有起到应有的重视,没有根据需要设置相关的管理部门,三皇虽然在制度上规定要每月进行审计,但由于审计制度不健全,其审计并没有达到应有效果,这种情况不利于农民合作社的资金透明化管理,合作社社员财产流失以及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提高。
(二)管理风险大
一般而言,农民合作社的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农民合作社组织自身的特殊性带来的财务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农民可以自行选择留在合作社和退出合作社决定的,在追求服务水平最大化的条件下,无法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合理分配导致了财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由于农民合作社所处的行业的特殊性带来的财务风险。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以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而设置,而农业自身具有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农业本身的“发散性蛛网”模式导致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风险的提高。
第三,由于农民合作社提供的商品的特殊性带来的风险。根据凯恩斯定律我们知道,农产品作为一种弹性较小的必需品,经济水平的提高对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没有起到很大的影响,而农民主要以提供初级农产品为主,因此,在经济形势变动的较快的情况下,其财务风险较大。
(三)对社员没有进行定期培训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近几年的经济模式发展较快,以“互联网”为背景的农业逐步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流。而从对大多数的农民合作社的调查来看,农民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很少组织合作社社员培训,导致农民本身的财务管理知识与现如今的知识体系不匹配。此外,农产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知识也没有及时进行更新,这无疑阻碍了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发展。
四、提高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应该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法》等内容完善合作社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此外,应定期对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向社员进行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性。此外,对于社员应该加强培训,从而保证社员对财管管理制度有初步了解。
(二)规范分配制度,制定较为完善的分配方式
依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不完善,不能够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一套良好的分配制度,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对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其自身经济水平的提高。
五、总结
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合作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关部门应该积极解决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尽管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国家、管理人员以及农民的共同努力下,合作社未来会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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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文英.解决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及建议[J].科学与财富, 2016(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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