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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合作社面临着竞争的挑战,发展的挑战。面对新的经济金融形势,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提高经营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业务经营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提高经营效率。三是有利于把员工的努力方向引导到企业所确定的目标上来,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服务于企业共同的事业。
二、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社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取得显著成绩,提升综合竞争力方面有了较大的业绩,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依然存在许多不足。
1、对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存在思想误区
认为综合竞争力太虚,看不见摸不着,不是硬指标,也不考核,抓不抓关系不大;认为综合竞争力研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不大,要完成业务经营任务最终要靠物质力。因此对合作社如何发展始终缺少顶层设计,包括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企业文化等。
2、名称品牌的档次较低
近年来,在深化改革中,仅有少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但绝大多数仍然挂牌为合作社。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一成立即挂牌为银行。农村合作社在我国金融机构层次中处于较低的地位,次于银行,名称品牌档次较低。当然,出现这样的局面并非农村合作社自身的原因,而是监管当局对农村合作社改制、升格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设置的门槛过高,对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的定位优于农村合作社。
3、网络的科技支撑不足,产品品牌尚在起步阶段
近年来,农村合作社乘改革的东风倾力研发新产品,开办新业务,创品牌。诸如发行银行借记和贷记卡,开办个人自动转存定期存款业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等等。但受资金、人力资源、科技的限制,农村合作社产品品牌的开创尚在起步阶段。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4、包袱仍然较重。近年来,农村合作社在深化改革中享受了国家的利息保值贴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通过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兑付,置换了部分不良资产,但农村合作社尚未消化的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仍然较重,无疑增加了经营成本。其次,农村合作社员工队伍处在新老交替时期,老员工陆续内部退养或退休,每年都要补充一些新员工,属于内部退养的,农村合作社除承担他们的内退工资外,还要承担他们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对于那些新员工,农村合作社要投入培训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
5、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未能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由于农村合作社电子化起步较迟,业务流程再造进展缓慢,教育培训和服务手段相对滞后,造成业务创新能力不强,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电子化时代的步伐。业务品种单一,拓展后劲不足,收益低,导致业务流失,常出现一些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优质客户受其它银行优越的电子化和丰富的业务品种及优惠、优良服务的影响,而流失而去。外加激励机制不足、绩效考评措施不够完善等原因,严重挫伤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员工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受到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约束了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的有效发挥。
三、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的途径
1、建立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研究、管理体系
自上而下地建立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研究、管理体系,形成省级农村合作社联合社到县市农村合作联社再到城区、乡镇合作社的垂直研究、管理体系。高层决策者应根据农村合作社自身特点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清醒的判断,确定农村合作社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确立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增长模式,制定农村合作社总体战略、市场战略、竞争战略、兼并重组战略和学习战略。着力解决好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员工队伍中经营理念的彻底转变,职业操守的正确提高等问题,培养一支善于开拓创新并能找准市场发展之路的高效团队,为提高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协同力量。
2、科学发展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是“以人为本”。要辩证地认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转变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资产规模固然重要,而人才则是比资产规模更重要的资源。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拥有了一支庞大的员工队伍,但是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已成为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障碍。为此,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人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和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不拘一格引进和选聘提拔对业务发展能起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并委以重任,形成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和施展才能营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建立完善的培训、轮训和考核体系,通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学科的知识培训,强制充电,严格考核,以实现员工队伍知识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3、提高农村合作社在金融市场的产品竞争力
市场需求多样化要求农村合作社必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深刻认识提高金融创新能力,是关乎农村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大事。当前,农村合作社要加强产权制度、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五个方面的创新,以求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得新的业务发展和竞争优势。
4、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农村合作社的金融市场竞争力既来自产品竞争力,同时也来自社会影响力。产品竞争力提升依赖的是农村合作社生产力,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源于履行社会责任。农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和谐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相关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关系;有利于和谐与当地政府、所在社区的唇齿关系;有利于和谐团队,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获得优质经济社会资源;有利于开辟与发展新的经营领域;有利于赢得客户,赢得社会公信,赢得持续竞争力;有利于赢得经济社会双重利益,赢得持续发展能力。总之,农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是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效途径。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 商业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74-03
江苏省在农村信用联社模式基本普及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试点商业化方向改革――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此后各省紧随其后也进行了商业化方向改革。至2014年末,全国农村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合作银行190家。到2016年4月,全国农村商业银行数量达到1000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安徽和湖北等7个省(市)已全面完成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
2010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对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起着方向性引导作用。受到其影响,学术界多数人把银监会的意见视为权威性意见,并对对商业化方向改革赞美有加。但是也有许多不同意见,由于不同学科的学者评价的理论依据和角度不同,对各种模式的评价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正如同志所说,“不同的观点产生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立场产生的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目的使用不同的方法。”同志强调指出:“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积极‘改变世界’。”因此,运用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解读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方向改革很有必要。
一、商业化方向改革“理由”
2001年,当时的外部经济环境激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方向改革的冲动。江苏省点燃的星星之火,燎起了其他省份纷纷加入改革的激情。改革的燎原之势之所以能够形成,是与当时经济环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的现实情况息息相关的。以银监会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
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早已名不副实,所谓的合作原则――“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等已经不复存在。例如“互助共济性”要求贷款应倾向于社员,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则主要投放给了可以创造更多利润的工商企业,原社员分散、股金比重小等原因也导致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其次,江苏省当时进行试点的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的城乡一体化程度都很高,且城市经济贡献率达到60%以上,第一产业比重明显低于第二、三产业,适合更商业化的金融发展。于是,与试点三市有相似背景的其他省市纷纷尾随其后走上商业化方向改革的道路。
再次,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与落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模式存在“固有矛盾”。因而可以说,农村商业银行是“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格局变化和市场竞争的产物”。
二、商业化方向改革成效
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方向改革至今,其经济成效主要表现在:
首先,经营机制得到改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和负债分别为12.3万亿元和11.6万亿元,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位,年末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比例为5.5%,比上年末下降1.9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0.7%,比上年末提高2个百分点;资产利润率为1%,比上年末提高0.28个百分点。从2003年以来,累计处置不良资产和弥补亏损挂账2756亿元,成功处置了160家历史遗留的高风险机构。
其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提升了品牌价值。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要求全员入股的新机制,从而增赋了员工所有权,极大地激励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同时引进了大量的社会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特别是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既有利于经营状况的改善,更加大了监督的力度。截至2016年3月末,农村商业银行占农合机构(农信社、农商行和农合行)总数(2350家)的44.4%,资本、资产和利润分别占农合机构的66.7%、63%和70.5%,存贷款占比分别从2002年末的59%和58%提高到64%和65%,涌现出一批定位“三农”、财务健康、内控严密、治理有效、服务优质的农村商业银行,有21家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业1000强。
再次,支持“三农”作用显著。至2016年3月末,农村商业银行县域营业网点数量2.5万个,农村商业银行数量占农合机构的44.4%,资本、资产和利润分别占农合机构的66.7%、63%和70.5%。农商业行坚持服务“三农”,显著改善了农村的基础金融服务。涉农贷款余额4.9万亿元,较2007年增长262%。山东、浙江等省实现了村级便民服务点全覆盖。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拨备覆盖率为185.5%,抵御风险能力和服务“三农”的水平大幅提高。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支农主力军。
三、商业化方向改革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制度改革;支农
一、改制的背景及模式的选择
1.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按股分红,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原则进行操作和管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典型代表为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即苏南模式。
2.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由辖内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出资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由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按股分红,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3.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和县、乡镇二级法人结构。一级法人结构,即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做到战略统一、制度统一、机制统一。二级法人是指在一些企业组织关系中,不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们的下属机构也具有准法人的地位,这些下属机构就是二级法人。比如说国有银行,除了总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其他的各地分行都是二级法人。但它不存在破产,只有总行有权撤销某个分行。江苏农信社的体制改革,即“江苏模式”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二、国外农村合作银行的介绍及启示
(一)法国农村合作银行
1.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农业信贷互助组织的基层组织,其前身是农业信贷合作社。它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建立,由成员入股组成,成员有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其中,农民是基本成员。成员入股时需缴纳股金,不论每个成员的股金多少,都实行一人一票,每个成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同时也是后者的领导机构;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是完全独立的官方行政机构,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构,受中央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双重领导与监督。
(二)结论与启示
1.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明晰。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在其成立之初,产权是清晰的,即便是存在政府参股或控股,其股份的数量是十分清楚的,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政府投下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却未体现在账面价值上,但政府实际上掌握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不明晰的产权,使政府陷入被“搭便车”的境地,也是政府承担了几乎无限的责任,为政府日后的退出制造了巨大障碍。
2.政府适时逐步退出。政府的投资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的产生和发展,但当社员和农村信用社的实力强大起来后,政府便从投资人角色适时退出,还股于社员。中国农信社问题产生的最大根源是政府至今尚未从实际投资人的角色退出,政府不退出,民间投资就不可能到位,国家承担其一切风险,使得农信社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
三、鄞州银行制度选择的理论分析
一般而言,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分散的农户所需的小额信贷服务带来的利润也比较少,对金融企业缺乏吸引力。
虽然鄞州联社(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前身)是国内最早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管理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但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鄞州联社仍然沿袭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产权结构特征。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
目前鄞州区已有中小企业2万多家,农业产值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已经成为该区的主体经济。在鄞州银行创立初期,其第一产业的比重仅为6.13%,而到2008年底,三大产业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7%,64.72%和31.58%。
四、绩效分析
1.与传统合作制相比,农村合作银行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其股权结构设置有利于提高股东、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自主经营能力。长期以来,鄞州银行服务区域经济、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各项业务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到2007年底,各项资产达258亿,其存贷规模已在宁波市农村金融合作体系中处领先地位。
2.服务三农的贷款深度和广度加大。改制后,鄞州银行加大了对农户贷款的倾斜力度,推出了“联户担保贷款”业务,以满足当地农业领域的资金需求。鄞州银行扎根农村,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每年的贷款大部分用于支持三农事业。截至2008年末,鄞州银行用于全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20多亿元。①在2003—2007年期间,三农贷款历年发放额比重保持在6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五年累计投放827亿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3.收益增加,经营效率提高。鄞州银行的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上,使得其在区域内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截至2008年底,银行存款余额为2664612万元,较上年增长18%;各项贷款余额为1928578万元,较上年增长16%,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55亿元,占总贷款额的80%。②改制后的鄞州银行营利状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在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等方面,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在不良贷款的控制上,自2003年以来,资产质量持续提高,贷款不良率持续下降,从2003年的11.83%下降至2008年的1.93%,资产质量已经达到优秀银行的水平,直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对农信社改制的思考及成功原因的分析
1.产权得到明晰,产权结构更加合理。从股权结构的变化看,相比于原联社,鄞州银行的改进是明显的:(1)明晰的产权结构。改制后,其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全部由私有股权组成,增强了所有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力和规避有损所有者利益的行为。(2)外部投资入股强化了民主监督和管理。改制后,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占了整个银行股本的58.96%,而法人股仅占41.04%,这体现了股权分散和以外部投资入股为主的原则,有利于实行民主管理、扩大资本实力。
2.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比较容易。如鄞州区政府应允返还部分营业税,用于消除历年负债;当地人民银行在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拓展、开办新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助和推广,而如果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则不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3.因地制宜,不忘支农。在非农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鄞州地区,鄞州银行始终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只是“贷贫不贷富”、“支农不支商”的做法,向城镇扩展,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产和新兴的股份企业提供服务。4.丰富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功能。在产品设计和创新上,鄞州银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推出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贷款等一系列新的支农业务。
六、鄞州银行改革对其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启示
1.农信社改革的模式选择。在中国,农信社面对的经济环境差异性很大,农信社改革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农村合作银行是以“合作制为体,股份制为用”的改革模式,一般适应于经济比较发达,农信社经营状况较好的地区。以鄞州银行为例,其所处的浙江省农村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经济运行中源自农业领域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相对递减,而来自工商业经营所需相对增加,农信社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的愿望比较迫切。因而,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而言,“鄞州模式”更具借鉴意义。
2.改制后的市场定位。我们应该看到,农村合作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一定的商业化经营,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客观要求。立足于服务三农,不断满足当地种粮大户的资金需求以及为农民、失业人员以经商等形式的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不论是对于缓解当前金融危机下大量返乡农民的就业压力,还是进一步发展三农,增强农民自身“造血”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多元化服务设计。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多样化。因此,合作银行除满足农户的资金需要外,还可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服务平台:(1)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为农户提供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正确的投资方向,提高贷款的安全性。(2)资产租赁服务。根据需要,适当发展抵贷资产或自有资产租赁等非贷款资产业务,方便农户生产生活并实现资产多样化、经营多样化。(3)贷款重点支持商品基地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持农业科研新品种的种植及新的种植技术推广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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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属于弱质产业。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我国农业在享有经济全球化收益的同时,开放市场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将急剧增大,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等等将经受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仅仅依靠传统农业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无法解决现存的问题。为此,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研究分析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并对我国农村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村经营组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合作经济是市场上弱小而分散的市场主体为了保卫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服务的经济形式。合作经济的典型载体是合作社。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为社员是最大的受惠者。就农村合作经济而言,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以获得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提出的七项原则:(1)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2)社员的民主管理;(3)社员的经济参与;(4)自治与自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6)社间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原则。
用这一标准进行衡量,不难看出,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丧失了合作功能,就是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一)双层经营合作制的现状与问题
双层经营合作制被认为是我国最为普遍的合作经济。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
双层经营合作制中所含的农户分散经营是的生动体现,它最大的好处无疑是极大地激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其分散经营的性质与大市场的矛盾是愈来愈明显,愈来愈尖锐。
调节这一矛盾的任务似乎很自然地落在了集体统一经营组织上了, 而作为集体统一经营组织载体的村委会能够胜任这一角色吗?
在我国,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既执行社区职能,又兼具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其社会职能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事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其经济职能包括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对分散的家庭经济进行协调;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协助国家农业服务系统为农户提供知识、技术、信息、资金、运转、营销等各方面的服务。
实际的情况是,村委会的经济职能除了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有所体现之外,大多数农村的村委会将主要精力花在了履行社区职能上,实际上成为乡政府的延伸机构,一级“准”行政组织,其统一经营的经济职能几乎不存在。这种将经济职能和社区职能混为一体的经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因而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其经济职能。对此,杨柳静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准行政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至多只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混合物,不论其经济职能如何发达,社区职能是基础,经济职能是以社区职能为基础才发挥作用。其次,现阶段由村委会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未遵循门户开放原则,在社区内的所有农民,无论是否愿意都得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也无论怎样不满意,不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双层经营合作制不是规范的合作经济,只能算是“体制”的变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充分尊重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立权。至于如何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则需要我们另辟蹊径。
(二)供销社和信用社的现状与问题
供销社作为合作商业组织,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传统合作经营组织中最为重要的两股力量。应该肯定的是,它们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至今仍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两社存在的问题已使它们“合作”的性质有名无实,且正逐渐成为与农民进行博弈争利的市场主体。
当前困扰供销社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办社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人浮于事;二是债务包袱(挂账、政策性亏损)沉重。这使得供销社的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已逐步发展到难以为继的境地。为“三农”服务也力不从心,而变成一种口号。扭亏增盈成了供销社的头等大事。利益已成为它经营的准绳。
信用社突出的问题是:第一、职能定位不清。我国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后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所剩无几。第二、产权虚置。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变迁,其产权关系已得十分模糊,法人治理中权利、义务、责任严重失衡。第三、内部管理机制残缺。“铁饭碗”、“大锅饭”的体制和分配机制仍普遍存在于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贷款审批制度不严、运作不规范、随意性大、财会制度不严密,财务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这一切导致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尽管信用社仍扎根于农村,但它已把盈利最大化作为自己追逐的目标,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已变得十分淡薄。
(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正日益快捷。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模式和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正日益凸现,农业发展过程中由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迫切需要加强技术信息服务;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和专业分工的发展,农民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迫切需要有一种载体能够带领他们直接进入市场;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互助组织。各类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应运而生。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种类形式多样。从外部表现形式看,主要有: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工商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从合作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农业企业或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为主体,通过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合作经济。二为专业协会带动型,即以由农村种养大户或是经销大户挑头的农村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联合的形式,通过成立同业公会、专业协会等民间合作组织,把分散个体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壮大同业规模,增加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三为产权带动型。即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户和有关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科技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新发育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与传统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相比,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遵循了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各类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组织农户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并向农户传递市场信息、传授生产技术,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得以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满足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江西省赣县的“沙地牌”板鸭,在省内颇有名气。可长期以来,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标准不统一,品牌包装混杂,厂商压级压价恶性竞争,导致板鸭产业总是做不大。为此,该县采取“农民+协会+公司”的合作经营形式,组织沙地镇100多家板鸭加工户联合起来成立了沙地板鸭加工协会,所有入会会员按统一的生产标准加工板鸭,然后协会与龙头企业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相联结,由龙头企业与协会发生联系,签订合同,对会员的板鸭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外销,“沙地牌”板鸭的生产规模迅速由原来的年产50万只扩展到100万只以上。
在肯定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同时,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亦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第一、其外部发展环境尚不够宽松。(1)管理上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多。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角度进行管理;科协从技术角度对一些协会实行归口管理;农业部门从农业产业化角度对其进行指导……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遇有问题各个管理部门缺乏协商,甚至相互推诿,造成合作经营组织的一些困难与问题得不到解决。(2)法律上缺乏保障。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合作社法》,合作社缺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制约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制度的不同,但在更大程度上则揭示了制度供给上的缺陷。(3)资金融通困难。在国内外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之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为依托。在许多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其他各类合作组织坚实的依托,这些国家往往通过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但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极重要的制约因素。
第二、其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健全、规范。(1)不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合约的制定不够完备,技术监督及质量检测措施不到位,导致其组织内部缺乏活力。(2)也正因为其内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低。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则希望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二者在利润分配上常有矛盾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对策思考
(一)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已基本丧失,村委会已演变为“准行政组织”,供销社和合作社已蜕变为同农民进行博弈的市场主体。因此,对它们进行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集体经济组织的载体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村委会,这种体制使其经济职能的发挥过多地依赖其社区职能。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因此,改革的第一步我们认为应将其社区职能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剥离出去,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体。成为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改革并不能算完全成功,因为它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这造成的结果是“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有责、人人无责”,集体产权处于虚置状态。所以,对成为了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这种改造,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济权的分离,可以实现管理职能,机构专门化和独立化,从而明晰产权,提高资本、资源的运作效率,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的股份合作改造可以说是一个成功并值得借鉴的个案。该村从1988年开始,用10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对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合作经济股份制”改革,1988―1991年,村里简单地将村集体资产折股给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1992―1994年,对股份合作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清产核资,调整股份,设集体股70%和社员股30%,年终按比例分红,但股份不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1994年以后,经济联社对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将村队两级集体资产按照人口股、工龄股、劳动安置股、福利股这4种股权,全部量化分配到本村村民个人名下。这种“真金白银”式的改革不仅界定了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权属,也解决了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村的集体资产也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10年间增长了40多倍。
供销社和信用社面对自身的问题近几年都进行了改革的尝试。供销社从体制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合作社企业联合,开放办社、经营方式创新、基层社改造创新和联合社职能定位等等改革思路。信用社则试图通过吸引农民的股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使其成为农民为主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但二者的改革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供销社和信用社目前都是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就拿信用社来说,其11000亿元的信贷资产中,共有2000亿左右的历史包袱,加上1000亿元的亏损挂账,共有3000亿元的沉淀资金需要消化。但无论是供销社还是信用社,其现行的改革方向都试图在目前的情况下走“股份合作”改造的路子。但有谁愿意成为这种不仅没有收益,反而要承担巨额债务的合作股东呢?因此,我们认为,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出路应该是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甩掉包袱,消化债务后,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彻底的改组、改制,将供销社改造成为农村股份制供销公司,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善
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完善,必须在坚持以下两项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二是坚持家庭承包经济责任制,坚持农民拥有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由于其强制因素较多,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以至于现在仍有一些干部,群众心存疑虑,谈“合”色变。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左”的路线的阴影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走出来,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组织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农业面对加入WTO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2、优化环境,政策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级部门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努力搞好服务,要支持而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付、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