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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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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

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继今年6月1日在香港顺利上市后,7月5日中国银行实现了在内地A股的成功登陆。这标志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继建行公开上市之后,进入关键的冲刺阶段。在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大限来临之前,工行和农行必将加快改革,全力冲刺。

建行:先行者的光荣与代价

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银行,建行上市的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建行的IPO将建立一个让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效仿的样板,而如果建行开局不利,就可能会耽搁另3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

曾多次参与过中国联通、中国石化、中国电信等大型国企改制上市的前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中国首席执行官竺稼表示,参与建行的股改上市是他作为一个投资银行家最有成就感的项目。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这条路走出来了,按建行这个模式来做,后面的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实现上市。就建行本身,它已经成为了一个实力很强的银行。”竺稼说,“以后,国际投资者再不会不信任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了,后面准备上市银行的管理层也不用再为这个问题担心了,只要集中注意力把银行办得更好,用更好的业绩去吸引投资者。”

实际上,从最高决策层、学术界,直到具体执行操作层,都认为中国经济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它能否成功改革滞后的金融体系,即要求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实现现代化和真正的商业化,而建行的上市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国际金融业界因此也将建行上市,评价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分水岭。

事因难能方显可贵,先行者在得到荣誉与赞赏的同时,也必将付出前所未有的代价。

“太难了。”建行上市前一天晚上,建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回答对建行成功股改上市有何感受时只说了一句话,让人深深体味到建行上市经历的酸甜苦辣。

中国建设银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在中国银行业界前所未有,没有任何先例可循。建行要还清旧账,还要符合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管标准,达到国有商业银行从没达到过的标准。这种改变,对于一家在旧体制中浸了几十年的传统国有商业银行实属不易。

建行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当时为拿到一张批文,建行的工作人员有时要在相关部门的办公室守上好几天,甚至要暂时丢掉个人尊严,低三下四地求人。而如果在一个关键节点卡住,整体工作的推进就会延误。

国际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上市时机的把握至关重要。上市时机没把握准,业绩再好的公司都有可能招不到股。当年中海油这样一家优秀的公司,第一次公开招股却铩羽而归,就是一个例证。

从汇金董事长空降到建行任董事长,至2005年10月27日建行上市,郭树清用了216天的时间。其中的每一天对于他来说都异常地忙碌。一个好结果,对于他付出的所有艰苦努力是最好的回报。

“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员工提供最好发展机会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郭树清最近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描述建行的战略愿景。他表示,对于建行来说,不搞股份制,不搞现代企业制度、不上市,许多问题是解决不了的,上市以后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解决了,上市只是建行建设国际一流银行的一个新的起点。

中行:A+H股的回归

在建行上市后,中行和工行的上市竞争成为业界预测的一个话题。虽然中行的上市显得步履蹒跚,一波三折,但全力冲击之下,中行的上市步伐还是走在了工行的前面。

6月1日,中行在香港溢价发行112亿美元,成为全球第四的IPO。继2005年10月建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上市之后,创造出内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香港IPO的新“资本神话”。

相对于建行的率先上市,中行上市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筹到的资金比建行多,而在于它真正实现了四大银行在A股的突破。

7月5日,中行成功在沪发行A股,弥补了建行去年不能同时在A股上市的遗憾,成为全流通条件下第一只上市的超级大盘股,也是第一家在A股挂牌的国有商业银行。

中行登陆A股市场,创下国内资本市场的数项纪录之最。比如其IPO股数、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庞大的市值,都将刷新市场纪录。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中行A股上市将有效增加A股市场优质资产的供给,为国内市场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从而使国内投资者从证券市场中更多地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

对于将迎来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股市来说,中行上市不光是试金石,也是风向标,更是检验中国股市未来能否成为国民经济走向“晴雨表”的重要一步。有评论认为中行上市“开创了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公司上市的时代”。

这应该不是一个公司上市能体现的,而是体现了对中国股市制度完善的预期,同时也是对未来的信心。

工行:上市渐入收官

在建行、中行上市之前,工行无疑是中国最大、最具实力的银行,正因如此,高层对于工行的上市安排也显得无比谨慎小心。排在了建行、中行之后,工行的上市自然要比前者少走许多弯路,走得更稳更实,也最具实质意义。

最初的修正来自对工行的注资,工行的损失类贷款并不像中行、建行那样由公共资金冲销,而是由工行自身的经营利润逐步核销,外汇储备注资只是帮助其把资本充足率提高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及格线,决策层决心不在最后一个上市梯次的工行身上出现急功近利。

监管层的决心还体现在工行与高盛投资团队的战略投资协议形式,工行于是与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有了紧密的合作与协议约束。而此前,汇金与监管层一直就对中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银团的“一拖三”协议不满意,认为中行对银团中的瑞银和李嘉诚基金缺乏约束,这也导致了淡马锡入股中行最初协议的被否定。

在A股新老划断实行前,中行上市进程可谓一波三折。可是紧跟在后的工行却非常顺当。工行在与高盛引资谈判中的“强硬”态度,诸如提出加价且取得成效,获得了汇金董事会成员的称许。而且,由于汇金反思引入境外政府背景投资公司的弊端,工行主动搁置了与一些机构的引资谈判,确保在1月底前完成了引资。进入2月,对于汇金高层所说的中行在上半年、工行在9月份的上市时间表,工行却表示了“按自己的速度行事”。

从今年年初开始,工行在不断加速有关上市的各项进程。事实上,工行总行从去年开始,即已酝酿组织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几经论证,反复权衡,现已经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在6月付诸实施。这意味着工行上市工作进入最后的收官阶段。

工行人士透露,工行总行此次的组织机构改革主要涉及对公业务、财务资金和资金交易等三个模块的调整。

在银行业内看来,工行此次大规模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是其股改进一步深入的体现。此番进行的经营管理层组织机构改革,意在清晰界定各机构职能,明确划分权力。这对于工行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

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机构编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2)01-0080-03

机构编制部门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性部门,担负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研究拟定机构改革方案、科学组织实施的职责,对事关重大体制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的职责,规范各级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权划分的职责,做好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部门之间职能协调的职责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职责等。因此,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决定着这项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机构编制工作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密不可分

机构编制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调整的是国家机构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特殊的生产关系。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这两个手段,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以转变职能和体制调整为重点,科学合理地配置社会公共资源,优化布局结构,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提供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济建设是社会前进的核心动力。机构编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使机构编制的变化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从一定意义上讲,机构编制工作调整的就是“机构”、“编制”、“职能”和经济基础的关系。职能是社会化大生产中客观需要的必然产物,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前提;机构是政府在社会分工中承担公共服务的主体,其根本任务就是履行职能,因此机构的设立必须以职能为依据,不能超越职能的需要来人为地设立机构;编制是“职能”和“机构”的落实内容,强调人的主观因素,强调“人”的作用发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农牧业产业化的推进,特别是伴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要求的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职能需要来科学设置机构,调整人员结构,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体制保障。

编制部门要找准位置,主动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大局。机构、职能和编制统称为组织资源,编办就是国家组织资源的配置部门。无论是采取机构改革的手段,还是采取机构编制管理的手段,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使行政、事业等组织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努力构建适应我国新形势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因此要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局观念、和谐发展观念,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理顺部门职能,科学设置机构,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配置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人力资源。

总之,要通过组织机构设置、体制机制改革、职能编制配备,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加强经济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巩固经济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

二、机构编制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受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扭转经济发展的不利局面,在各种不利因素中闯出一条生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毋庸置疑。

(一)机构编制工作有利于一个地区社会资源整体优势的提高。一个地区的发展,是多种因素作用、各种要素集聚的结果,是人才、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要素的全面发展。机构编制工作能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人力、物力、职能、信息等方面资源,使之处于最好调配与组合状态,发挥最佳效能。

1 优化人才资源。机构编制部门坚持树立“编制为人才所用,确保人才使用编制”的观念,严把空编进人关和注册关,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人规则和程序,突出高素质人才的吸纳和引进,集聚优势人才,形成优势的科学管理和竞争力,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作好机构和编制的保障。将有限的编制用于满足人的需求,保障人的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 优化职能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将成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客观要求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职能,合理划分事权,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机构编制工作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把与政府性质及职能不相符的事务交给市场或者中介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以独立的法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提供服务。清理、回收不宜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事务,理顺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改革等,使事业单位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伴随政府与事业单位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及时跟进,该撤并的及时撤并,该缩减的及时缩减,该增加的及时调整。

3 优化组织资源。优势的组织资源,需要通过不同资源的有效整合和科学的布局调整来实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人员结构,改革体制机制等措施,机构编制的重心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系统转变。比如,围绕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首先就有一个政府宏观管理、大力推进以及投资主导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就不能单纯地满足于表面上的机构合并调整、编制重新核定,而是要根据职能的需要和产业政策进行正确引导,形成正确的投资导向机制,通过优化组织资源和改革运行机制,以最小的政府投入来带动产业的升级和多元化发展。

(二)机构编制工作有利于提高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和速度。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打破传统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建立起新的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格局。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的城乡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1 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加速政府管理创新。科学、合理的机构编制工作使政府职能由过去的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向服务“三农”、优化环境、对接市场、推广科技、建设新农村等转变。

2 加快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打破城乡二元体制,要求城乡居民具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凡是城市居民享有的养老、医疗、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和优质教育资源,广大农民也要平等享有。努力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逐步向农村倾斜,改变现有的城市集中优势资源的局面,最大程度地协调城乡发展矛盾。

3 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一方面,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的要求,加大基层科技力量的配置,推进传统生产向现代生产的转变,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做好工业园区和经济区的机构编制保障,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充分发挥园区内基础设施对工业企业的支撑作用,实现工业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三)机构编制工作有利于监督机构改革成果

和职能履行情况,营造优良投资创业环境。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管工作,就是要以监督检查机构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能情况为切入点,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监督检查是否已经真正落实了撤销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解除了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在人财物方面实现彻底脱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法人实体;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在行政上是否真正做到了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减少了对企业和市场的微观干预职能,是否集中力量抓好了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组织协调,是否充分发挥好了政府职能作用,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上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监督检查行政部门是否真正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转变了工作方式,简化了办事程序,真正做到了方便群众。

三、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编办在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无论是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机构编制监督项目,都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与加强社会主义体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全力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机构编制部门在全局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深化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从而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增强社会服务职能,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政府的职能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要增强构建和谐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两方面的职能。在增强构建和谐社会职能方面,要以人为本,调节收入分配,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重点是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在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上要加强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城市建设、教育、卫生等管理部门的建设,从体制建设上确保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

(三)加强机构编制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增长。同时兼顾实际需求,使机构编制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监控,提高编制使用效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编制资源。要根据职能部门工作发展趋势,科学调整编制。对职能弱化的部门,要严格控制进人,编制实行“退一减一”逐步消化。对任务重,职能强化部门需要增加的编制,从职能弱化部门减少的编制中调整。

(四)优化结构布局。盘活现有资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机构编制部门要紧紧围绕机构编制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这一主题,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为契机,结合理顺部门职能、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内设机构设置这一工作,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优化行政事业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优化事业单位在整体社会事业体系中的结构和布局,是事业单位改革一个基本目标,打破事业单位的纵向组织方式,破除部门所有的体制围墙,整合事业资源,形成集约优势,才能顺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一、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组织现状———对贵州省的调查

1.监管机构及职能部门设置

首先,监管机构设立方面。目前,我国各地区在食品监管中基本建立起省级到县级的“三级机构体系”,各级政府也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安办)等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地方大部制改革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现状看,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均设立了食品专门监管机构,拥有较强的监管实力,并体现出一定的组织分工及专业化特点。主要体现在:纵向上,省级监管机构的专职程度高,设置了专门的食品监管机构,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监管部门等;县级及以下监管机构多为综合性部门(如主要由政策法规部门、综合部门、业务部门等负责);横向上,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相对完善,但只有农业、工商与卫生等部门在乡镇(区)设有相关责任机构。这些特点必然影响到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对监管机构的精简与统一的进程。其次,职能部门设置方面。职能部门的设置体现了机构职责的贯彻与实施。大部制改革前,各机构内部根据职能分工情况设立了监管、技术与执法等职能部门。其中,食品监管部门比较独立和统一;技术部门主要集中在卫生、农业与质监等机构,如卫生部门的疾控中心,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测院(所)等;工商等机构拥有完善的执法部门。从职能部门分工来看,纵向上,各机构职能部门的专业化程度从省级至县级逐步降低,综合性逐渐增强。县级机构多数职能部门均为综合性部门;横向上,监管部门的专职程度最高,其次为技术部门,执法部门的综合性最强。职能部门的分工特点对地方大部制改革中各机构整合以及资源剥离产生着直接影响。

2.组织职责界定与职能划分

首先,职责界定情况。大部制改革前,地方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对各监管机构职责给予了明确界定。对监管职责的界定以食品供应链环节的专业分工为主要指导原则,并以此确定具体监管对象(表1)。具体而言,农业等部门负责对供应链前端(食用农产品),质监等部门负责中端(加工食品),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供应链末端(食品销售、餐饮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后,商务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归农业部门负责,质监、工商等部门食品监管职能统一归食药监部门负责。对监管职责的重新界定与梳理力求涵盖食品供应链整个过程及每个环节的同时,消除职责交叉,更好体现地方监管机构在食品供应链上的组织分工特点,以有效发挥监管机构的资源优势。其次,职能分工状况。根据职责界定,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行政监督、检验检测以及行政执法等职能。其中,监督职能对技术与执法职能的履行起到组织与协调作用;技术与执法职能为监督职能的履行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与执法支撑(图1)。比较地方监管组织职能划分情况,纵向上,各级机构都需履行监督职能,技术职能的履行主要集中在省级与市级机构,执法职能的执行主要集中在市级与县级机构;横向上,大部制改革前,农业、卫生与质监等部门承担重要的技术职能,工商与农业等部门承担主要执法职能。此外,由于基层监管机构多为综合性部门,职能划分也呈现出综合性、多功能特点。如基层工商所同时承担着监督、快检以及执法等综合职能。大部制改革后,对部门综合职能的梳理与整合,成为新机构面临的巨大挑战。

3.组织协调机制及方式

分工与协调是组织的两项基本职能。美国管理学大师明茨伯格研究指出,实现标准化协调机制(包括工作流程及技能标准化),是组织规模得以扩张的基本要求[4]。课题组对地方食品监管组织协调机制的调查发现,目前各级地方食品监管组织内部协调水平较高,组织之间协调水平其次,而组织与外部的协调能力较弱,协调水平亟待提高。首先,地方监管组织内部主要通过统一的内部规章、监管制度,以及监管技术进行协调。通过采取规范化行政许可证制度,分级分类标准化管理方式,建设食品追溯体系及风险分析与预警体系,以及建立独立的信息化、动态化监管平台,使各监管组织内部活动的协调性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了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内部监管流程标准化,协调手段与内容现代化(表2)。其次,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主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规定实现。如《食品安全法》第7章第71、72、76、80及83条,以及各地方食品安全条例等①*,对各级政府(省、市、县、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与沟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各级政府食安办作为主要协调机构,通过工作例会、定期督查和检查等方式,增进了地域间、机构之间监管工作的协商性,提高了信息沟通效率以及协调的针对性及有效性。第三,组织与外部的协调是目前食品监管组织协调的重点领域,也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食品安全的外部性特征与公共品特点[9],政府食品监管组织的协调(无论是组织内部还是组织之间)必须建立在保障公众基本权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基础之上。调查发现,目前各地方政府食品监管组织通过开展了各类食品安全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逐步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识别能力及法律意识;此外,引入合作机制,通过各种激励手段调动民间组织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发掘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社会正能量。如设立消费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发现重大线索的新闻媒体设置奖励和表彰机制等。不仅如此,监管组织还通过协助食品行业协会制定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督促行业自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食品行业诚信环境。

4.人员与经费等组织保障能力现状

首先,人员配置状况。一支数量有保证,行政经验丰富、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技术精通的优秀人才及专家队伍,对确保地方食品监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至关重要。通过对贵州省省、市、县三级食品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及结构情况的调查发现,人员编制上,调查地区2013年按所监管对象计算的监管部门人员配置比率,质监部门为7%(不包括小作坊),食药监部门不到1%;按全省人口计算的监管人员配置比率不足万分之一。职能结构上,职能部门人员配置呈现明显的技术力量重心上移(集中在省级部门),监管与执法力量下移(集中在县级部门)的特点。在监管人员的年龄、学历与职称结构上,省级部门情况明显优于市级与县级部门。如46岁以上人员比重,省级部门为20%,县级为3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重,省级为80%,县级仅为3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重,省级为44%,县级仅为17%。其次,经费保障能力。食品监管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监督、检验检测,以及行政执法等,都需要稳定的经费支持与保障。目前,调查地区90%的地方政府已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了必要经费支持。纵向比较来看,省级、市州级监管部门的经费保障能力强于县级监管部门。2013年县级监管部门人均预算经费仅为市州级部门人均预算经费的1/3。职能部门预算经费结构上,技术部门的预算经费比重达到65%以上,显著高于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见图2)。

二、推进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面临的主要组织问题

1.监管机构纵向配置不足与横向设置低效

首先,地方食品监管机构纵向设置不足,特别是缺乏乡镇(区)级监管部门。同时,机构设置欠缺对监管区域人口规模及食品行业特征及复杂性的全局统筹,使基层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加重了上级监管机构压力和负担;其次,职能部门横向设置低效,监管及协调部门设置不稳定,专职与综合管理部门并存,导致机构协调与整合难度大等。在职能部门设置中,存在技术部门重复建设,执法部门严重不足,技术与执法缺乏专职部门等问题。大部制改革后,尽管机构重复建设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但由于大部分县级基层监管机构的技术与执法部门均为综合性部门,同时执行多重监管任务,给大部制改革提出的剥离、集中与整合相关监管资源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大部制改革后监管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分工缺乏整体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食品多样化经营日益普遍,使责任边界划分与识别难度不断加大。如一些大型超市等食品销售部门同时提供加工食品;宾馆、酒店等提供餐饮服务;分散、隐蔽的小餐饮、小作坊等游离于市场准入监管范围边缘,更加大了责任识别难度及成本。其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监管责任的认定存在交叉,导致职责划分不清。如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8条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既按供应链环节又按技术规范划分农业与工商部门监管责任,无形中造成责任交叉,使职责划分模糊。大部制改革后,地方食药监部门承接工商部门相关食品监管职能后,与农业部门职责划分模糊的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此外,由于商务部门仍承担宾馆、连锁店、特许经营店、物流配送等食品监管,与食药监部门职责交叉仍然存在。再次,职能分工缺乏科学性与整体性考量,使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如一些拥有优势资源的基层监管部门(如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却没有被赋予相应职能及权利(如执法权)等问题仍然存在,削弱了监管效力。

3.组织协调机制不完善,协调能力弱、协调方式单一

首先,地方食品监管组织之间,特别是监管组织与外部公众之间的协调机制仍很不完善,协调能力弱。如目前各县级政府食安办多为临时性机构,缺乏稳定的行政资源保障,权威性不足,导致协调能力弱。其次,协调方式单一。当前,各级地方监管组织之间主要通过会议纪要、报告、函告、告知等传统方式进行沟通与协调,缺乏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平台。与外部公众的沟通也主要采取告知等方式,对话机制与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公众参与度不高。例如,调查地区2012年由公众举报立案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仅占当年全省立案查处经营单位数量的不足2%。由于现代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及关联性,传统协调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监管要求,对大部制改革中监管组织协调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4.人员与经费保障能力低,缺乏稳定保障机制

首先,监管人员不足是目前地方食品监管组织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贵州省食品监管部门人员缺编率①*,省级机构为12%,市州与县级机构均超过23%。比较各机构职能部门缺编情况,县级执法与技术部门缺编情况尤为严重,如县级农业执法部门缺编率达到35%,县级质监机构技术部门缺编率高达50%。结构上,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由于对青年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动力不足、激励不足(即“引不来、留不住”人才),导致人员年龄老化、学历与职称偏低。其次,监管组织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一些地区过度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或部门领导的“公关能力”,对食品监管经费未单独预算,预算经费来源单一,导致地方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此外,地方监管经费分配不平衡现象十分严重。通过比较调查地区市级与县级监管部门单列经费的地区差异水平②**,2013年市级为85%,县级则达到116%,县级地区差异表现得尤为突出,个别地区甚至存在有编制无经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顺利推进的主要制约因素。

三、推进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组织完善对策

1.加快推进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为大部制改革中监管组织再造保驾护航

加快推进地方食品安全基本法规、条例的建设工作,促进部门内部针对各项食品监管举措的实施办法、方案、规范、指南等的协调与整合,以便为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整合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及指导。通过立法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确定食品监管组织职责的权利,以增强地方政府做好食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此外,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深入贯彻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管理念,从法律上完善奖励与举报制度,明确企业、媒体、协会及公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的法律地位。

2.推进地方食品监管组织机构渐进式改革及职能部门整合

采取分层次、分阶段渐进式改革步骤:省级机构按照国家对农业、食药监局以及卫生机构改革方案,确保与上级主管部门有效对接,加强对大部制改革协调性与整体性把握;市、县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从机构整合到内部职能部门整合的分阶段渐进式改革,以及一般推广与典型地区实验探索双层推进的模式。加快监管机构服务职能的剥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公益或经营性检测机构,以及覆盖全体食品经营者(包括加工、销售、餐饮)的证照受理与审核的综合服务机构。

3.科学界定与划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首先,根据地方监管组织分工及专业化特点,农业部门应加快推进地方农产品产地标识、安全标识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出制度建设工作[10];食药监部门在整合质监及工商等部门相关监管职责基础上,加强与商务部门在餐饮以及食品销售、物流等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全面深化食品市场准入监管;食安办领导两家单位成立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沟通、信息传递工作。其次,加强各机构内部职能部门资源及任务的整合。根据大部制改革,探索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职能进行整合,使食品监管部门内部职能及任务分工更加明确。再次,加快推进地方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由直接监督或干预,向提供专业化服务、规范及标准化指导、信息及网络化管理宣传培训等服务型职能转变,使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管制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绩效。

4.完善食品监管组织机构协调机制,推动协调方式创新

整合各种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组织内部工作流程、监管人员技能以及计划和控制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从而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许可证管理制度以及分级分类标准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政府食安办直接监督的协调方式,加快建立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平台。对处于市场准入边界的大量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如自产自销小农户、小餐饮、小作坊等)的监管,应加强食安办、农业与食药监部门三方的沟通与协作,成立联合监督协调部门共同负责监管。加快建立并完善对话机制与合作机制,采取更加实惠、便捷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各项监督和管理工作。

5.加强地方食品监管组织保障能力建设与保障机制的改革

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1我国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因

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与其他国家的非盈利组织一样,我国的农业科研组织并不直接面向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非盈利组织的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4-5],催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体制改革。

1.1国家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不足是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原因

由于事业单位数量较多,政府财政无能力支付全部开支,促使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额外的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据相关统计,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数超过125万个,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占财政供养人员的80%[6]。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起始于后,标志性的政策是1985年的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3年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当时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理清事业单位的职能,实质上是政府改变对事业单位大包大揽的做法,要求事业单位与其服务对象的结合更加紧密,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2个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给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给予了许可,但从当时的农业科研组织的自身来讲,更加具有紧迫性: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但政府对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农科研单位的投入却增长缓慢,事业费和科研经费明显不足。如何走出困局,参与市场竞争,从市场获利以弥补经费不足,当时在农业科研组织中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是“科研促开发,开发反哺科研”。

1.2人才竞争是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动力

跟发达国家的实践一样,非盈利组织的薪酬管理模式与盈利组织有较大差距,具体体现在非盈利组织员工间的薪酬差异较小,与工作业绩挂钩较少。但这种状况在近几十年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非盈利组织与盈利组织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7],很多非盈利组织采用盈利组织的管理模式,传统上只有在盈利组织才采用的绩效工资逐步在非盈利组织推广[8]。这种趋势的最直接原因是非盈利组织需通过提高收入来留住和吸引人才,通过利益机制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9]。20世纪末,由于农业科研组织的待遇低等原因,人才流失严重,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职工收入,鼓励直接从市场获利是较好的办法。

1.3农投品市场主体发育不全给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从历史上看,我国为保障城市发展,实行农产品“剪刀差”,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控制,使得农产品生产的利润很低,同样也使农投品的价格较低,而且一般都由国家控制,其他参与农投品生产的市场主体较少。近年来,适当放开了农投品价格,但民营资本投资农投品的热情依旧不高:一是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对农投品的价格比较敏感,使得农投品的利润较低;二是人均耕地少,单位面积产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较少,使得农民对优质高价的农投品需求不高。农业科研组织在农投品生产过程中有较明显的比较优势:一是其成本较低;二是由于投资方(政府)不需要农业科研组织回报,所以其利润需求相对较低。这种优势使农业科研组织举办的企业有较强的竞争力。

2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弊分析

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在增强农业科技与生产力的结合度,加快科技成果推广方面有较大的作用。一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促进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的结合度。我国传统的科技推广体系由政府组织并实施,农业科研组织研制新技术,政府农业管理的推广机构负责推广[10]。农业科研组织直接参与农投品的推广,会使科技人员与生产实际密切接触,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科技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二是提高科技人员开发实用技术的积极性。我国农业科研经费绝大部分来自各级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农业科技人员所要做的工作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很少考虑所从事项目的实用性,这也是造成我国众多农业科研成果束之高阁的重要原因。若农业科技人员欲在市场上推广其研制的产品和技术,就必须考虑该成果的实用性。若在推广过程中发现问题,科技人员会试法进行改进。三是能减轻政府和农业科研组织的财政负担,提高科技人员收入。从政府层面,农业科研组织适当从市场获得利益,减少了对政府的经费需求,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从农业科研组织层面,有一定的收益,减少对支助者的依赖,增加了经费的自。从科技人员层面,参与市场竞争获利调动了积极性,提高了收入。但同时,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也有诸多弊端。一是会对正常的农投品市场造成冲击。我国现有的农业科研组织大部分由政府举办,其人员工资和科研经费大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人员成本低,知识产权成本低,农业科研组织研制的产品或中试产品直接进入市场,会使得其他全成本核算的企业很难与之竞争,影响市场的公平性。二是从短期来看,非盈利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能促进科技与市场的结合,但从长期来看,作为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创造者,过度关注市场会影响其对所做研究的专注度,对其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创造出更好产品带来不利影响。三是科学研究和生产经营对人员素质的要求相差很大,很多科技人员只因有个别研究成果而进入市场,很难培育出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跨国公司的进入,控制我国的农投品市场,对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而我们现有的企业却很难与之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