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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重要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着力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发展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并举原则,通过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坚持民主决策和自主自愿原则,由企业和职工自愿选择改制方式和途径;坚持以人为本和关注民生的原则,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实现和谐发展;坚持政府指导和监督原则,依法依规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在2—3年内,基本完成我社所属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以明晰企业产权为核心,转换企业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清理和化解原集体企业历史债务,减轻债务负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方筹集改制成本,妥善安置职工。
广泛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进全民创业工程,组织发动劳动者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二、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为困难集体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集体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承担着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推进困难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同时,将我社所属困难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纳入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工作范围,并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政办〔〕1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稳步推进企业改制。联社所属集体企业要全面清理资产,最大限度地向内挖潜,积极组织清收债权,合理处置历史债务。通过现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自有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筹措改制资金,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对基础相对较好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改制工作;对确实难以启动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审定,参照困难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从现有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加大对集体企业社保政策扶持力度。对于有能力参保的企业,做到应保尽保。企业改制时,改制资金确实不足,无力一次性偿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经市劳动社保局审核,允许企业先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其余欠费由改制企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分期缴纳协议,从以后的经营收益中逐步缴清。
三、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服务协调机制
(一)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程序。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政办〔〕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资产审计和评估、资产转让和处置、产股权交易和职工分流安置补偿等重要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操作。
(二)建立集体企业改制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须事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改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请上级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努力为集体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强调查研究,针对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有利于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科技创新和小额融资等多项服务。对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性支持和资金支持。加强和培育各工业行业协会对集体企业的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范围。
四、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国有企业 改制 内部审计 制度
一、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管理的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股权,或以增资扩股来提高国有股权的比例,以及重组、联合、兼并等其他形式。2003年11月,国务院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支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这里不仅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事宜,而且还关系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战略问题。为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该首先制定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明确哪些是国有经济控制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哪些国有企业应予以退出,由此统领国企改制的目标和方向。这样更有利于企业把握好“有进有退”的界限,从而使国企改制沿着符合中央精神的正确导向有序进行,同时,也为内部审计参与国企改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更有利的政策依据。
二、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一)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内部审计,促进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推进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公司管理机制建设,维护股东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改制过程中,内部审计的重要职能就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明确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国有股,同股同权。
(三)防范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改制过程中,由于事情繁多,手续复杂,同时,人们在思想上也会存在一些波动,不可避免地可能导致侵占资产、借机谋利的现象大大高于平常。通过内部审计对于关键环节的关注,确保国有企业的改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严格财经法纪,树立依法改制的意识。
(四)通过内部审计减少改制造成的潜亏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清产核资的方式,评价资产质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存在的潜亏,确保改制企业的持续经营,减少国家的损失。
(五)通过内部审计增强改制企业经营活力
通过内部审计,除了查错防弊外,还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分配制度、岗位职责等作出评价,这样,也能从另一个角度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三、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企业改制之前
1、进行前期审计调查,收集改制方案的相关资料。内审部门应根据企业改制目标、改制程序对企业改制前所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必要的信息,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改制方案提供客观依据。具体控制环节为:一是对企业所处环境、企业内部各关键岗位的调查。二是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情况进行调查。主要了解改制企业的内部控制、关联方交易等情况,进而掌握改制企业的真实状况。三是对企业的或有事项或潜在纠纷进行调查,如担保诉讼、或有负债、法律隐患、售后服务、合同承诺等。
2、对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此方面,内部审计主要应审查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的改制方案能否对本地区产业结构、本行业带动作用起到相应作用,有无可能存在的不利苗头。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
1、构建审计防护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通过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作价、资产处置环节,查处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隐匿、转移或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及随意核销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完善方案,保证改制进程。内部审计应利用接触对象层次多、范围广的优势,发挥承上启下的信息传递者作用,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改制意图、程序、方法下传给职工,把企业部门和职工的问题和意见客观、及时地反馈给企业改制小组。从而使企业决策层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完善改制方案。这就要求内部审计部门与工作人员讲究工作方法,才能得到一手、真实的情况。
(三)企业改制之后
1、参与评价体系设计,衡量改制效益。对改制的效益评估也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之一。在此方面,内部审计部门应与企业财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一起,在广泛了解企业改制前后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广集民意,评价的范围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改制后企业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企业历史业绩相比来判定企业是否达到资本成本的节约、资本结构的改善,能否产生经济的规模效应及企业的优化组合,通过判断改制预期目标和初始动机的实现程度来评价改制的效益性。
2、发挥内审部门作用,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国有企业改制后,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不但不能弱化,反而应当在新的治理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国有企业而言,在改制后,也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点审查改制企业清账理财和清产核资过程中的真实性
1、首先对改制企业提供的清账理财和清产核资的资料进行抽查和复核。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对各类实物资产进行盘点,达到账实、账账和账表三相符;债权、债务是否全部入账,已入账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审查国有股权与债权收益情况;对各项潜亏、潜盈因素进行清查;核实改制基准日前发生的收入、支出是否全部入账,是否真实,有无多计、漏计问题;查询企业对外担保、抵押等或有负债的情况,尤其是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福利费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以求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不良资产和财产损失。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呆账、死账以及企业的潜亏要严格审核查实,严禁出具虚假文件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审计人员应审查企业是否采取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的办法,统一管理公有资产,企业有无将清欠回笼的“坏账”资金账外存放。对于企业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或接近报废的机器设备以及有问题的库存等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置,要审查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有单位领导、内审负责人及当事人签署的意见,是否编制资产损失台账和详细的情况说明,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先核实后处理,特别对发生应收款项的经济事项,要查实拖欠的原因、催收的情况等。
3、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乘改制之机隐匿、转移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部门和个人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现象;国有资产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抽逃资金,捏造债权债务,有无虚列成本制造假账和账外账;有无假借各种名义私分、挪用公款以及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审查各项对外投资的真实性、效益性,以及确定有无隐形资产,有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重点审查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的合法性
1、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是否有效,审查资产评估的立项是否合规;审查委托评估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查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要审查评估使用的技术方法、价格标准是否正确;每项评估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评估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数与审定是否一致;评估确认核销的各类实物资产、不良债权是否合法真实。
3、要审查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审查企业是否借改制之名,无偿侵占国有无形资产,把企业品牌、技术专利、注册商标等自身拥有或自创的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故意漏估或低估,进行无偿、低价受让或用来开展合资、合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于改制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的策略分析
1、改制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内部审计服务
比如针对单位所得税成本高,甚至税前盈利、税后亏损的现状,内部审计可以组织对其总部和下属子(分)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指出其总部和子公司在税务工作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所得税申报不准确、应享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应用、工效挂钩未报批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等,并提出解决办法,体现审计服务的增值效益。内部审计也可以对报表利润指标不正常异动情况进行检查等。通过审计要求企业正确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帮助企业挖掘潜力,精细管理。
2、开展内部控制评审
结合全面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的推进,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通过审计可发现被审单位在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转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比如是否针对整个经营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流于形式、执行监督不力等。通过评审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管理增效。
五、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内部审计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内部审计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定位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体系,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持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清.内部审计在企业改制企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苏盐科技,2005
[2] 林图.在国企改制进程中发挥内部审计作用[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
一、实施范围
(一)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未改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实行租赁承包企业以及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虽已改制,但仍保留大量产权不清的集体股的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通过改制,实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通过企业改制,改变单一国有、集体机制,使国有、集体资本有序地从企业退出。
(三)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原则。凡是有利于经济发展、资产盘活、职工妥善安置的改革措施和办法,都可积极探索,要敢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搞“一刀切”。
(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原则。企业改制要严把审计评估、资产认定、转让资金使用关,防止资产流失、逃废债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运作原则。在决定企业出售给谁,采取何种改制形式,股权如何设置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征求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改革方案提出意见,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改革方案做出决议。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集体决策,防止暗箱操作。
三、改制形式
(一)整体出售。企业既可出售给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出售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采取先企业内、后企业外的办法,相同价格优先考虑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如果本企业内无人购买,可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价出售。
1.出售企业的资产处置。整体出售企业的资产,以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额为底价,公开售给出资人。对于员工较多、经营较差、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也可从实际出发,由各相关方协商议定。国有企业出售需区产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出售的企业若有净资产,扣除职工安置费后,其剩余资产由购买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享有出让价10%的优惠,如出资人是企业内部员工,可享有20%的优惠。如出资额较大,购买方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得超过三年,且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50%,并可用划转贷款的方式付款。
出售的企业如果资不抵债,其安置职工的费用,可用出售企业应支付的所占土地租赁费或出让金抵顶。
2.出售企业所占土地问题。购买方可依法使用企业所占土地,但不可超过使用年限和改变使用用途,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使用权。
3.出售企业收入处理。企业出售回收的资金要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发展经济的再投入,不得作为分配、消费资金。
4.劳动合同问题。出售企业自企业产权出售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受让方应与继续留在企业的职工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是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有利于聚集社会资本,分散投资风险,建立依法管理和规范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1.企业改制通常采用先售后股的方法进行。职工配股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建议在1:2至1:10之间。
2.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办理。
3.股权设置在充分考虑职工利益的基础上,建议股权向企业法定代表人集中,向经营层集中,向管理团队集中。
4.凡在本意见公布后改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设集体股,但鼓励法人间持股。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职权;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投资者和经营者逐步实现分离。
(三)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是培育上市公司的前置工作。它在企业制度创新和转换经营机制方面更加科学、规范,为企业制度创新积累经验。
1.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是本地区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发展态势强劲的企业。
2.改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四章具体要求办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持依托高新科技成果的重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注入新的经济活力。
4.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为使企业做强、做大,形成规模经济,可围绕支柱产业或行业组建企业集团。同时,也鼓励企业参加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2.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的规模: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工商发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⑵根据《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大政发号),组建私营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必须是新设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产权明晰化、人格化、多元化。
4.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即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联营单位。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逐级审核后,需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五)关于股份合作制。从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不再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原已建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实施改制。
四、操作程序
(一)清产核资。拟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分类造册。同时对企业在职职工(区街企业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供养的遗属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精减人员、伤残人员等)进行清查,分类说明。
(二)财务审计。由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加强对财产损失、呆死账、明潜亏损以及各种账外资产等的审计。
(三)资产评估。由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经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根据审计结论和资产评估确认值对账目进行调整。
(四)产权界定。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社会中介机构、金融、国资、税务、体改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现有资产和债务进行产权界定。重点是承包、租赁及挂靠的企业,要明晰产权,明确经济责任。
(五)确定改制形式,草拟改制方案。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选择改制形式,草拟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对改制方案做出决议。
(六)上报审批。企业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区政府上报企业改制请示及相关材料。区体改办会同金融、劳动、税务等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做出批复。
(七)实施改制。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有关各方协商议定,指定一方承接或实行债权转股权,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等手续变更。
(八)其它规定
1.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主管单位应按区体改办统一印制的产改格式文书报件,提出改制申请。填写的企业改制申请表,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报区乡企局初审后,转体改办审批。
2.区直、街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由企业主管单位按区体改办统一印制的产改格式文书报件,填写企业改制申请表,提出改制申请,经初审后,转体改办审批。
五、职工安置
改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继续留用职工是否置换身份,是检验企业产改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一)职工安置的法律依据
1.国有、集体商贸流通企业产改,其职工安置参照大政发或大政发号文件执行。
2.城乡集体企业改制,其职工安置参照大政发〔或大政发号文件执行。
(二)区直、街道企业改制必须预留职工安置费,原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必须置换身份;乡镇企业改制在明确职工身份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
(三)提倡将离退休人员转劳动保险部门管理,按文件规定一次缴足管理费并与原企业彻底脱离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企业整体改建成为公司,新公司中保留原企业资产的,产权方应为原企业投资人或资产管理部门,原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二)企业整体改建成为公司,应将其下属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一并纳入改建方案,限期改建成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对已纳入原企业改建方案的下属企业,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之前,不得继续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三)允许企业将其所属部分净资产剥离重组,但需征得金融部门及债权单位的同意。
(四)允许已改建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多元投资主体有限公司。
(五)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增加投入的,仍需提交验资证明。
(六)企业改制后,其注册资本(金)应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数额,不足部份需补足。
(七)在“一废一立”的改制登记程序中,完税证明可不作为原企业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八)改制后,企业住所未变化的,登记时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九)改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出资人超过50人时,可组建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可以工会名义代表职工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登记时需提交:1.载明职工持股会做股东的改制审批文件;2.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3.经职代会通过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十)集体企业经甄别为个人出资的,可凭甄别意见书和资产查证报告等,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甄别为全民、集体或联营企业的,改制时仍需审批。
(十一)企业改制时,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改制合同,应注明合同生效日期为区体改办下达改制批复之日。
(十二)企业改制时,必须事先征得贷款银行或金融部门的同意,并出具贷款单位同意转贷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七、组织领导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企业产改工作领导,区政府成立甘井子区产改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毛岩亮为组长,常务副区长刘兴伟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区产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室,设在区体改办。
(二)实行企业改制逐级分工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总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要组建产改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负责企业改制前期调查摸底、方案制定论证、具体操作指导及改制后企业的规范完善等工作。要认真研究每一个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防止出现低价出售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悬空银行贷款、侵犯职工利益等问题。
(三)区乡企局负责全区乡镇集体企业(资产)出售、兼并及公司制改制报件的初审。区经贸局负责街道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出售、兼并、破产及公司制改制报件的初审。区体改办统筹全区企业改制的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以及初审报件的批复。
(四)区产改领导小组对改制企业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区直各总公司的产改实行会审制度。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乡镇企业的兼并、转让、拍卖,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申请,企业集团的整顿,改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处置、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均需区产改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关键词】集体企业;产权整合;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有企业的各行各业都兴办了一些集体企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普遍存在公司数量众多、规模较小、效益较差、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从2008年开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着手推进股权业务整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共同持股公司股权整合,减少法人层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据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编制并下发了《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对部分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
笔者以3家公司为例,就集体企业产权整合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进行具体阐述。
二、 三家公司产权情况
3家公司均为集体企业。其中,龙泉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0%,郫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2%,泸州川南石油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100%。
三、 税收风险及税负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种方式,并没有明确将产权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目前国家仅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了相应的法规规范,对于集体产权的无偿划转尚无明确的法规及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此外,华盛公司承接集体产权未支付任何对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承接该集体产权可能被认定为取得捐赠收入而按集体产权的公允价值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3家公司集体产权资产账面价值约为15074万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产权的账面净资产14066万元,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额约为3516万元。
四、三家公司改制工作简述
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文件要求,3家公司都制定了《公司改制方案》。首先,提交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职工大会决议(出席会议全体人员签字);然后,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再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司改制法律意见书,认为3家公司从非公司制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正当,主体和程序合法,方案内容全面、合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家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后,上报四川石油管理局主管部门,申请对公司进行改制。2011年四川石油管理先后对3家公司改制作出批复,同意3家公司的集体产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由华盛公司代表四川石油管理局持有产权并管理),其余产权界定为当地政府国有产权(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当地政府持有产权并管理);同意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改制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公司改制的相关基础资料;同意改制方案中职工安置意见;同意改制后公司“三会”和经理层的设置、构成及委派;要求尽快完成公司改制工作并备案。
五、 纳税筹划方案
1.理顺内部管理层次及关系是集体产权整合纳税筹划的前提
2008年11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发了《关于成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的通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与华盛公司合署办公,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集体经济企业投资和管理平台。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关系说明:在法律上,二者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管理上,二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体化运行”的管理模式。
2010年12月,四川石油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华油集团公司改制集体企业集体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所属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改制前的集体产权由华盛公司承接。华油集团公司托管的集体企业改制,华盛公司按规定承接集体产权后,转作对华油集团公司的投资。
2. 根据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同时作为四川石油管理局对所属的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因此,华盛公司承接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的产权,可参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降低国企改制的机遇成本
企业改制的机遇成本,就是企业在改制的最佳时期,为达到改制的目的,所付出的最合理的费用支出。机遇成本受两方面的行为因素制约。一是企业行为,即企业是否能够正确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同行业现状及走势,根据企业实际,果断地提出企业的改制规划和方案,并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经企业全体职工讨论后及时提交政府决策,这是企业改制的关键。二是政府行为,即政府是否能敏锐地把握当前形势和政策导向,积极有效地组织并引导企业改制行为,减少政府各部门改制研究报批的中间环节和层次,使企业快捷地达到改制的目的,这是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重要环节。但是,从目前企业的改制实践看,加大改制企业成本支出的这两方面因素并未引起企业和政府双方的足够重视,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的“等、靠”想法普遍存在,对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实施速度慢,行动不果断,被动应付,企业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就无法应对,等着政府来组织推动,失去了改制的最佳机遇,使得企业在改制时不得不付出昂贵的代价。二是受政府体制不顺的影响,企业失去了改制的最佳机遇。从本质上讲,企业改制是出资人的行为,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改制则是政府行为。在目前政府的政企职责、政资职责还未完全分开的情况下,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不愿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目标,而对改制企业多头过问,甚至存在着审批程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在政府层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致意见,从而使企业从提交改制方案到政府最后批复改制一般少则二、三个月时间,多则半年、一年时间,企业在漫长的等待中,错过了改制的大好时机,造成企业改制机遇成本增加。
因此,降低改制企业的机遇成本,要靠企业和政府双方的共同努力。企业要抓住改制的机遇,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政府要理顺管理体制,确定国企改制的责任部门,大力支持国企改制,并按国有资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一般性竞争性企业放宽改制政策,减少研究报批的中间环节和层次,从而提高企业改制效率和效益,尽可能减少改制的费用支出。
二、降低国企改制操作过程中的成本
国企改制成本,一般指的是改制操作成本,这是影响企业改制成本支出的重中之重。在计算国企改制成本费用时,现在企业通行的做法是:改制前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存量净资产(资不抵债企业含土地使用权)一企业亏损挂帐一企业呆坏帐损失一国资部门核批的报废资产-(富余职工安置费+买断工龄人员经济补偿费+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和医疗费+退养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病休人员补助费+职工遗属补助费)。
实践中,利用上述公式计算企业的改制费用时,也出现了诸多不合理因素。一是企业评估资产不全问题。目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只是对现有存量资产的估价,未包含企业的商标、商誉及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二是企业亏损挂帐和呆坏帐的处理不甚合理;三是国家给予职工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问题。
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问题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无形资产作为一种企业财富,它不仅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而且反映了企业的员工素质、技术水平、管理经验、销售网络。但是在企业改制时,大多数企业的无形资产都未计算在企业资产价值之内。由于无形资产让渡于改制企业,致使国家所有者权益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缺损而人为地减少,国家付出了改制的代价。跨入新世纪的人类已步入一个以信誉、信息、智力资源占有、配置为最重要因素的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信誉资源、知识资源已逐渐成为企业各生产要素中最具弹性、最具经济增长潜力、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在确定改制企业的资产价值时,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应重点考虑,这不失为降低国家改制支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良策。
对改制企业的亏损挂帐和呆帐的处理问题,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增加改制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还可能滋生腐败,引起职工的不满。如:按现行政策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以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帐处理,冲减坏帐准备金或管理费进行核销,以后如果收回这些确认为是坏帐而进行核销了的应收款,则增加坏帐准备金处理。按照这一政策,在改制操作实践中出现了下列种种问题: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呆坏帐损失特别巨大,有的甚至超过了国有净资产的数额;二是因改制企业亏损挂帐和呆坏帐损失只要有评估机构和企业共同签字或债务人破产、死亡等证明,就可一次性冲减国有净资产,从而使一些挂帐企业有可能“复活”的“死债”悬空,有关责任人逃脱法律的追究,甚至还可以获得某些好处。针对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尽可能减少国家损失,降低改制支出,笔者认为企业出资人可采取帐销债留的办法,达到既支持企业改制,减轻改制企业的债务包袱的目的,又通过与改制企业做工作,与改制企业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委托书,委托改制企业继续催收,一旦追回,给退回企业一定分成,其余收归国有。这不失为目前解决改制企业亏损挂帐和呆坏帐损失的一个好办法。
关于兑现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优惠政策问题。按照有关支持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规定: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出资买断全部国有资产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以按应付价款的80%交付;安置企业富余职工90%以上的,可视同安置富余人员,这部分人员补偿费按当地标准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另外,在国家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当地全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工龄因素一次发给一定数目的安置费等。这些政策,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看,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为推动企业改制而付出的成本,这是非常必要的,无疑也是非常正确的。但是,笔者认为,改制企业出售价格的高低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看该企业存量资产的质量。如果企业资产质量好,企业发展前景较为乐观,效益不错,出售较为抢手,企业出售时就不能一刀切的优惠。二是看企业内部职工构成情况。如果职工素质较好,技术水平较高,属于技术性人才或高科技人才,就应该承认劳动力商品这一市场因素的决定作用,企业在出售时,通过提高企业的出售价格将企业的人力资源考虑进去。当然并不是企业的每位员工都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相反,缺乏责任感、技能低下、道德败坏的员工以及冗员都往往会带来负面效益,在计算企业改制费用时,就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这部分非有效人力费用。企业的劳动力价值因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否则会造成职工思想混乱,影响企业改制进程。三是看买断工龄自谋职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如果属企业专门培养出来的科技人才,则不应属自谋职业的范畴,更不应发给一定数目的安置费,相反,自谋职业的人员则要交纳一定的企业培训费,以防科技人才的流失。四是看改制企业座落的地段。如果改制企业座落于抢手的黄金地带,在企业出售时,企业认为在出售价格上不必按政策规定折价出售。
三、降低改制企业的交易成本
当前改制企业改制成本过高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交易成本过高。造成交易成本过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产权转让伴随着安置职工、办医院、办学校、办幼儿园等一系列社会职能的转移,社会职能成为企业改制的包袱;二是改制企业还没有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受部门地方保护利益的驱使,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常受到来自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阻力;三是来自企业内部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影响,使得企业在改制出售时,考虑的首选方案为企业内部人购买,在出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