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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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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苏州高新区

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按规定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国家如此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之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状况如何,怎样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K州高新区FQ街道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际情况

苏州高新区FQ街道是在苏州城的西部,我们选取了FQ街道的失地农民,共发放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60份,涉及到关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相关问题41题。同时对部分村民进行面对面的访谈,通过整理问卷及访谈结果,我们将调研情况整理如下:

1.关于土地征用

苏州高新区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从前大多以种地为主要收入来源,2002年的时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业、基础设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业,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项目的问题调查中,15%选择用于公益事业,23%人选择基础设施建设,62%人选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将包括征地范围、征地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文件张贴公布,但他们虽知道政府张贴了这些信息,并没有过多注意。政府征地后,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安置补偿,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得到货币安置有46人,得到就业安置有24人,得到农业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为60人。村民对于安置补偿结果并不太满意,对现行国家土地补偿是否满意问题上,30人表示非常满意,30人比较满意,而20人不太满意,在被采访的两位阿姨中,一位称政府赔偿的安置房,11万左右,买两套房不够,装修费难以凑齐;另一位称征地后政府补偿了16万多一点,买房用了十多万,剩下的钱不够装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仅1%人认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机会会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认为补偿过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则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情况,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没有,还有24%人则表示不清楚。

2.关于土地流转

高新区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权流转的情况,主要以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两种形式为主。当时村集体受政府要求,决定实行土地流转,村民被动参与土地流转。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所在村也设置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大多数居民表示实行土地流转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对于土地流转补偿费问题,多数人说能够及时发放,但对土地征用后生活满意度问题上,57人表示满意,127人表示不满意,76人则表示说不清。在对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调查中,统计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处于农业种植收益低因素考虑。58%家庭参加入股,选择的入股方式多以资金入股为主,少数有资产入股,大多人表示对去年股份分红基本满意。在去年股份分红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问题调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认为如果没有股份分红或者股份分红金额很小,对他们的家庭影响也不大,但多点经济收入会更好。

二、苏州高新区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村民理论知识的缺乏

我们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调研小组成员给他们解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们才有所知晓。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识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维护其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权益上就处于劣势地位,这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从而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影响农业问题。

2.村组织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从他们的反映中,我们得知当时虽有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现象。部分村民反映他们所在村开会较少,村干部的处事方法也不如现在民主,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公正的现象,他们将此解释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数人表示,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

3.征地补偿金额数少

法律虽然规定了维护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可在补偿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购土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将土地供应市场实际占有,农民只有少部分补偿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却被政府所掌控。事实上,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金,完全没法与实际拥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农民的实际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补偿金过少,征地过程中的搬迁买房等还需自己贴钱。

4.农民缺少利益表达权

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农民在土地价格中没有主宰权,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没有发生逆转,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尽管知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但FQ街道康佳社区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时也缺少组织机构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农民没有办法保护好土地财产,更谈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从土地上收益。

三、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体所有制虚拟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化,谁拥有权力谁就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成为了农民无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充当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一问题在苏州高新区FQ镇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明显存在。同时,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的边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分离,即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能归农户,但对这些权能的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主体对自己责任权利边界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但目前集体资产运用效率不高,未能为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发挥应有作用。除部分地区通过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之外,大部分地区的经营管理权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而对于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个别经营管理者甚至与外部主体合谋,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运营等过程中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而对大量的个体农户来说,不能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凡此种种,必然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期低效运行,大量的农民集体财产不能为农民获取应有的财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存在偏颇,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经济的增长,以经营城市为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少地方政府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识有待提升。粗暴执法,需要增强法律知识,加强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存在问题。以GDP作为考核干部主要标准的制度,导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时效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失了长久的利益;四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土地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分开,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过大过宽,缺乏限制。

3.农村居民对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不拥有完全的产权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拥有”,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对宅基地具有明确的财产归属权,因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就排除了个人所有,可见,所谓的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只是一种“不脱离农民集体”的有条件的使用权,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个人财产权。农民住房产权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买卖,也难以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偏远农村流动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这样,农民的房屋几乎成了“死产”,既浪费了资源,也切断了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苏北地区农民受到区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土地和房屋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上来分析,要实现农地的顺利流转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必须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强化农地承包权。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一是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要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总体领导,负责产权改革的总体协调,县乡分级配合,各地紧密联系,形成工作整体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各部门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外界监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开。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结合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及确权、登记、颁证和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工作,具体可出台相关确权办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土地流转要以市场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有偿自愿、效率优先的原则,完善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有偿流转。一是要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对农村土地进行有偿流转,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村土地流转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规模化经营转变,建立城乡一元化土地流转市场。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土地流转中介是土地流转市场的媒介和桥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为供需双方提供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咨询、预测和管理等服务,提供规范的交易程序,约束交易主体行为,明确流转违法成本,及相关法津责任,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与风险,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双方利益,为农村土地流D提供通畅的组织渠道。三是要建立动态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考虑土地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土地随时间推移的升值潜力,要对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评价、分等定级。构建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与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

3.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应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包括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三种,让农民拥有真正的权利,成为真正的股东,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则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基层干部应转变怕失权、失利等思想,严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参与管理,预防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东要加强对董事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化和规模经营。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到目前为止,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混乱和征地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应加强土地征收法制建设,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征收的行为。一是可以参照国外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条款,为土地征收补偿确立法律依据。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纠纷的处理程序。在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基础上,从法律与法制的角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应按照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政策的总体思路,参照城镇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来逐步确定土地征用使用权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围。

参考文献:

[1]何茂文.农村土地管理与经营[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

[2]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5]陈志福.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6]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两江新区;土地产权;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一、两江新区快速城市化中征地补偿问题的提出

新近成立的两江新区是第三个国家级新区。黄奇帆表示两江新区计划用10年时间“再造一个重庆”,即实现GDP6000亿元,工业销售值将超过1万亿元,常住人口约400万人。在两江新区的快速城市化、现代产业化的发展背景下,对区内的征地需求必然陡增,而且必须是快速征地以备使用。

二、两江新区的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土地产权与土地征用权界定不清

(1)原农村土地产权模糊

第一,产权主体模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到底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中哪一级,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含糊,而且每一级集体都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具体到征地时除了农民自己,无论哪一级集体都是站在征地一方而不是农户一方去谈判。

第二,集体农户的终极所有权与集体组织的权之间界限模糊。集体对于所有权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混淆了所有权与权,使得集体组织的领导成为了实际控制人;过大的集体组织使得在征地时集体组织就很难代表个体农户的利益。

(2)土地产权与土地征用权的矛盾

第一,为了开发而征地,没有实施强制性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不能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进行强制征地。而同时,“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模糊,在实际中没有起到对征地权的限制作用。从法律上讲,在为了新区开发而征地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都有争取自身利益的法律空间。当然政府处于谈判中强势的一方,但新的反对强制拆迁法律的制定给予了农民争取更大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农户并不具备农村土地的完整产权,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得到部分体现;但土地不能抵押,土地处置权也自始至终没有赋予农民[2]。政府在法律上保留了决定土地用途的关键权利。仅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却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使得农民不可能脱离地方政府单方面合法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农户只拥有在土地农用前提下的使用权、农用流转的权利;对于宅基地,农户拥有使用权以及在集体内部处置的权利,对外销售不合法。

第三,政府扮演者垄断性的中间商角色,《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在一级土地市场上的垄断中间商角色。

2.失地对于农民的机会成本远大于补偿价格

农村土地对于农民的价值包括持续农业经营净收益的价值、住房价值、失业与养老保障功能。

所以完全补偿包括三方面:农用土地生产价值折现、生存保障价值、宅基地的住房价值。从两江新区目前采用的渝府发〔2008〕45号文件政策来看,安置对应住房价值补偿;养老保险以及社保统筹费对应生存保障。但对农用生产价值折现的数量仍不合理;典型的耕地流转租赁价格是按亩产800斤水稻的当年市价支付租金,即不考虑通胀下每年1000元/亩;这种收益是无风险的。而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的最高补偿价为3万/亩。若用DCF模型分析,则意味着农民的主观实际贴现率是3.3%。若目前最高16000元每亩的补偿标准是完全补偿,则意味着农民的主观实际贴现率是6.25%,而预计通胀率是3%左右;这意味着农民的主观名义贴现率是9%以上。这对还要将主要资金存入银行的农民而言是荒谬的;即使按3万/亩,仍意味着市场无风险利率是7%以上。所以完全补偿价格应该远远高于现存补偿标准。

3.机会成本征地补偿相对市价过低

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仍然沿用的是两江新区成立之前的补偿标准;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其计算标准为: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住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一类地区每亩16000,二类地区15000;安置补偿费每农转非人口28000;养老保险的费用出自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住房安置标准是人均30平米。2007年,重庆市人均耕地约1.05亩,这意味着主城区每个被征地农民平均能得到的补偿大致为4.3万~4.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平均250一平米,以30平米算有7500元;青苗或树木补偿算下来在2000人均以下;住房安置费刚好购买人均30平米的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补偿人均不高于6万再加人均30平米清水房。除去房屋装修以及养老保险就平均只有大致3万。对于政府来讲拿下1.2亩土地(1.05亩耕地外加宅基地)的成本不过150元/平米;算上用地单位缴纳的最高3万/亩的社保统筹费,向农民拿地的成本最多200元/平方米。而相对偏远的北碚区蔡家组团N分区地块2011年1月底挂出的平均土地出让起拍价也有1200元/平方米以上。在快速征地背景下,农户能否接受如此低廉的征地价格将成为两江新区能否完成征地任务的一道门槛。面对未来土地价值的快速攀升,可以争夺的蛋糕越来越大,后期征地能否毫无抵抗地顺利完成;这值得忧虑。

三、解决两江新区快速城市化中土地征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应该进行土地政策创新:打破原农村土地产权困境,适当引入市价补偿。

第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清楚地界定为集体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第二,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当建立在最能代表反映农民利益的村民小组的基础上;第三,适当引入市价补偿机制。基于农民和政府都有对于土地的有限产权,可以让农民和政府间设立某种土地收益分成机制,比如至少五五分成;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给农民的收益定价。另一种方法是确立农民对农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但在土地非农化交易中征收土地规划税,并按土地用途进行差异化征收税率。总之,只有打破纯粹机会成本补偿思路,才可以让农民走出被动征地的状态,走向主动转让。

参考文献

[1]熊玉娟.基于委托理论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J].农村经济,2010(6):22-24.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土地保障;土地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54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2

1 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研究背景

在城乡二元制尚未完全破解的现实下,农村人口被排斥在城市保障体系之外,返乡农民工依旧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土地为主要保障形式。温铁军认为农村保障的理想选择是下的土地制度,并强调土地保障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长期作用;土地不仅是生存手段,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还体现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使农民“流”而有“根”,“出”有“后。农民工返乡,充分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尤其是对返乡农民工而言依然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

2 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研究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6年1-3月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在河南省“黄淮四市”,即信阳市、商丘市、周口市、驻马店市的问卷调查。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问卷进行整理和分析,共收集四市县乡镇或者村庄的194份有效问卷。

3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生存保障功能与意义

土地是农民保障其生存发展的一道心理防线,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可以分为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效用、直接受益效用、财产继承效用、地产增值效用等内容。对于返乡农民工而言,土地是返乡保障的“蓄水池”。

3.1 返乡农民工生存保障手段辨析

农民工选择返乡后需要继续生存与发展,根据调查问卷结果,在已有工作的121人中,63人(52%)从事的工作与农业有关,见表1。

返乡后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能带来较高的利润,但是创业需要资本,农民工在外辛苦劳动,通过贷款等途径获取资本,并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高利润同时代表高风险,稍有不慎辛苦钱可能就会“打水漂”。雇用工资具有不稳定性,而返乡农民工的抗风险能力一般较弱。中国人落叶归根的心理驱使他们在年老时返乡,在社会养老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这部分返乡农民工仍需要子女赡养,这无疑是加重了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

3.2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保障

对返乡农民工而言,土地提供了一种综合性保障。王守智将土地保障划分为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调查问卷中印证了这一点,设置了多选问题“您目前持有土地的主要用途”,对于该问题的调查结果,见表2。

返乡农民工持有土地的首要用途是解决生活用粮,符合农村中的实际情况。64%的人员利用土地增加收入,主要途径是务农、边打工边务农或是受雇于农业大户。

3.3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意义

基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以及现实国情,学者们客观地认识到当前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也认识到农村土地在当前甚至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大量农民工的返乡,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得到强化。受调查的返乡农民工中,超过80%的拥有土地,在城市的生活面临危机和困境时,返乡是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的最佳退路,土地使他们返乡后无生存之忧。返乡农民工通过比较权衡:一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种地的比较收益提高;二是农村家庭生活的拉动,在农村家庭开支小,生活成本低;三是返乡前受到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是23人(11.5%),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极少农民工具备从事其他行业的技能,农民工从农民中来,返乡后从事农业生产具备“先天”优势。

4 土地对返乡农民工保障的实现途径

4.1 土地的价值

我国人均土地资源禀赋稀缺,土地保障是农业社会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返乡农民工而言,土地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积累财富的重要途径,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农民工返乡后这种“土地福利”依据现行的土地制度可以转变为现实的财富。返乡农民工在衡量选择不再务农时,可将土地流转出去,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相应的收入,由于城市的扩展等其他原因,政府收购土地,返乡农民工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即从土地中获得直接的收益。

土地的价值还体现在精神方面。土地是对家乡思念的寄托载体,12.5%的农民工因为“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原因”而返乡。中国人看重家庭团聚,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无法享受天伦之乐,得不到心灵的慰藉,加之受教育不高的农民工缺乏技能,只能依靠苦力,从艰难的工作中取得工资,一旦青春劳力用完,很难继续在城市中立足,而返乡后,一能享受家庭的温暖,二能照顾老人孩子,三在农村,大家在心理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间容易获得尊重。返乡象征回归家庭,满足返乡农民工的心理诉求。

4.2 土地的使用价值

土地的使用价值是以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在农产品及其带来的服务中所作的贡献为基础。在农业生产市场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或占有者以个人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获得土地边际价格。国内外衡量土地使用价值多采用特征价值模型、多元回归等数学模型,基于土地估价经验构建参数,而对于农村土地市场尚不发育的中国,借鉴应用数学模型解决土地使用价值测算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从返乡农民工角度来说,土地的使用价值单一地固定在种植上,以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获得收入。

返乡农民中自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同时具备农业生产要求,如农业技能、体力等,具有发展成职业农民的潜质。学术中提及发展职业农民的备选人员,多是一直服务于农业生产或者具有专业技术与资金的人。笔者认为,返乡农民工在发展成职业农民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熟悉农业生产,对土地有天生的敏锐嗅觉;二在城市中打拼见多识广,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更了解市场行情;三是对农业生活的热爱。返乡农民工转换为职业农民,更易适应角色,既有利于返乡农民工的发展,又有助于农业现代化。如此,土地的使用价值不仅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更为返乡农民工的持续发展提供可实现的途径。

5 现阶段的土地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影响分析

笔者以河南省返乡农民工为主体,讨论当前主要的土地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影响。

5.1 土地征收政策

无论是返乡前还是返乡后,土地征收一直在进行中,农村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农用地估价规程》规定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应得到的补偿。实践中,土地的保障价值主要按单位面积上所分摊的国家为城镇居民所提供的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综合考虑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生产力水平、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土地承担保障的水平,进而测算相应土地保障所需“成本”。学术界主要采用市场替代法,用养老保障或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价值,引入不同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如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等。而返乡农民工情况并不作为可参考的因素,且参数选择没有跟进实际的情况,在保障价值的确定上缺乏客观标准。同时,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不健全,该类方法很可能变成为相关部门侵蚀农民、集体权益的工具。

征地的利益博弈当中,农民属于弱势群体,返乡农民工更是属于被忽视的部分,相关的土地政策当中没有对应的扶持,返乡后因土地征收没有土地的人员占被调查人员的5.9%,这部分返乡农民工无法享有土地带给他们的保障功能,就必须为新的生活方式付出额外的成本。

5.2 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流转鼓励发展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化农业,上文笔者提出返乡农民工具有发展成为职业农民的潜质,他们对土地精耕细作,更有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返乡农民中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和愿意转包土地扩大种植面积分别是15%和21.4%,可见他们对于返乡务农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方面返乡农民工希望流转到更多的种植土地;另一方面,希望收回外出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根据笔者的调查走访和调查,现实情况并不是返乡农民工希望的那样:一是资本下乡,通过各种手段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承包的价格,这个价格是返乡农民工无法支付的,更甚者,一些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以租代征,在农民土地上建设厂房,破坏土地的原有属性;二是公权力,土地流转在农村容易受外在势力的影响,农民被迫流转土地,返乡后土地难以收回。这样造成一种会耕作土地的返乡农民工无法流转到土地的局面。在土地耕作的熟练程度上,返乡农民工远高于资本组织,但是在资金上与资本组织无法抗衡,流转到土地的可能性较小,影响到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破坏了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失业保障功能。

6 强化土地保障功能的对策及建议

6.1 明确土地征收的利益均衡点

科学确定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让失地农民参与土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分享城镇化的成果。对返乡农民工来说,土地具有基本生存、养老保障及就业等功能,相应地,征地补偿费的内容应该包括土地的原用途价格、养老保障费用以及就业保障费用这几个部分,充分考虑对返乡农民工群体的补偿,提供再就业、养老等方面的支持,鼓励返乡农民工发挥优势,拓宽就业渠道。

6.2 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合理

组建适当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返乡农民工中有能力继续务农的人员提供便利,如农机补贴、农技培训等,鼓励发展现代化农业,发挥土地对返乡农民工的保障功能和推动发展作用。在土地流转市场,明确土地流转的自由与可逆性,削弱公权力的影响,依据市场公平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利益。

6.3 理性审慎资本下乡的可行性

政府首先需要转变资本下乡的认识和思路,理性选择、谨慎甄别;然后,进行事中监督检查,将原来的消极善后变成积极的风险防范。资本下乡不应只投入在农业产业园、示范区与农业企业中,更应该用来改善普通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小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进一步激发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的种粮积极性,这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之计。

主要参考文献

[1]温铁军.农地制度安排与交易成本[J].读书,2004(9).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社会保障 村社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制

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征地安置补偿;阜康市

作者简介:周健(1982-),男,新疆农业大学2010级在职研究生;

蒲春玲(1961-),女,汉族,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源环境经济、土地经济与政策、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0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04-02

一、引言

自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阜康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城镇化、工业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在发展中土地的制约因素越发明显,而阜康市周边大多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农民土地被征收,成为失地农民。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不仅是其耕作的地方,还蕴涵了家庭收入、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功能。农民一旦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生活,他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方式、劳动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为农民学历普遍较低、拥有的技能较少,在城市里成为了弱势群体,需要在收入、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阜康市概况

阜康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北部,毗邻首府乌鲁木齐市,相距57千米。全市总面积117.26万公顷,总人口22万人,全市下辖7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06个行政村,245个行政企事业单位,12个社区。2012年末,全市总人口16.71万人。汉族人口12.0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4.69万人,其中回族人口2.01万人,哈萨克族人口1.44万人,维吾尔族人口1.02万人。

三、阜康市征地补偿情况

近年来阜康市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征地4片地块,21.91公顷土地,而至2011年共征收集体农用地215.07公顷,征地面积逐年上升。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数量也是逐年增加,2007年被征地农民为490户,到2012年底被征地农民为1267户,征地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

阜康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以及2011年自治区征地报批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征地安置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补助农民社会保障三项。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只支付土地补偿费,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最高标准为2.25万元/公顷×10倍=22.5万元/公顷。阜康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一般耕地为12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45万元/公顷、补助农民社会保障支出52.5万元/公顷。这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也是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形式一并发放给农民。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

通过对2011年已实施征地的阜康市城关镇头工南村、山坡村和褚家湾村村民进行走访了解,发现其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反映如下:

(一)村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整体满意度不高

村民对征收集体农用地安置补偿整体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失地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不能保障今后的生活;二是不愿意主动拿出获得的部分补偿款来购买社会保险。

(二)征地安置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阜康市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一般采用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并且调查发现被征地农民普遍认为补偿款较低,不能保障今后的生活。希望政府能提供入股分红安置、用工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和留地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偿方式。

(三)农民自身的原因

阜康地区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在土地征收前主要从事耕作和外出打散工等劳动,不具有较高的技能、手艺。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能从事的城市职业较少,并且部分村民认为手中拥有较大数额的补偿费足以维持生计。失地农民这种落后的思想观念,一方面阻碍了他们主动学习技能,快速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因为不善于理财,征地补偿费迅速被花光。在走访中,发现大部分失地农民希望得到城市社会保障,但是对于拿出部分资金购买社会保险表现出消极态度。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阜康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了大量周边农村土地,大部分失地农民在阜康市定居生活。失地农民普遍感到城市里生活开销较大,可从事的岗位较少,只能从事技术要求较低、劳动强度较高的职业,择业困难。认为失去土地后,虽在城市生活但是生活水平却下降了,希望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而目前失地农民享受到的还是农村社会保障,而失地农民认为他们已经居住到城镇应该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

五、完善阜康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最为关切的权利是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其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保障。把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由失地农民本人提出申请,在其所在居委会和群众的监督下,把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做到应保尽保。

2.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失地农民参加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于农村生活水平,不能完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建议农村养老保险参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逐年提高退休金比例的做法,使失地农民的养老补贴逐步达到城镇居民养老退休金水平。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以经失地农民本人的同意,建立其养老保险账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参照城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下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达到城镇养老保障标准,或成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象。

3.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目前阜康市大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他们基本居住在阜康市区,更为深切感受到农村的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差异。政府可以通过实行“农保”和“城保”并轨制从根本上解决,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将阜康市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市医疗覆盖范围。

4.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管理和经营机构。针对农民不善于理财的情况,以单一货币的形式发放补助农民社会保障金不利于实现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当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设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的监管和社会保障市场调控;由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筹集和投资运营,实现资金的高效运行和保值增值。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措施

1.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形式单一(主要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上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失地农民急迫需要获得社会保障。政府部门应健全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注重在社会保障功能的考量,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安置补偿。

2.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配套措施。考虑到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从事城市工作的专业技能,很难在城市找到适合的工作。失地农民获得城市就业岗位就需要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阜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展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结合失地农民的本身基础能力,选择与农民生活相关的培训岗位。培训模式应考虑农民的接受方式,可通过实践培训的方式让失地农民掌握劳动技能。政府需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就业培训的设施和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