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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收入方面,防止了部门和单位乱收、滥罚及坐收坐支;从支出方面,执收单位上缴收入不再与其支出安排挂钩,有利于执收单位公正执法。近年来,这项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中央和地方普遍加大了改革力度。
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我国各级财政逐步减少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支出,加大了教、科、文、卫、社保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重点支出,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向公共支出转变。总之,经过近五年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优化了支出结构,增加了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今后我国财政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分析
过去的财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新的财政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协调、不适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今后必须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财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经过1998年以来的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我国虽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但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较大距离。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考察和分析:一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定位。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其主要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规范的税收。二是财政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财政收入的组织机制和财政支出的安排机制,目前的运行机制主要是财政的预算管理。三是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监督。如预算的科学编制方法、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在这三个层次中,预算管理是核心。首先,财政的职能要通过预算的安排体现出来,即通过预算得以实现;其次,科学、细化、规范的预算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运行的基础;再次,预算是财政监督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预算不规范,不仅财政部门很难进行全程监督,也不可能形成社会其他有效监督机制。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必须要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我国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方面已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这使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核心和攻坚的阶段,即深化预算改革阶段。
财政预算规定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与结构,以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担负的成本即税收数量。那么,每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以及社会负担的成本由谁来决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结构和类型又由谁来选择,即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公共性问题如何解决。因此,今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预算管理中引入公共决策和选择机制。比如在人大设立预算编制和审查委员会,专司预算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工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建立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增加预算的透明度,扩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构建纳税人的意见反馈机制等。
财政支出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加强财政监督的依据,也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要细化预算的编制。目前的预算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人员工资和共用经费部分;二是活的部分,即专项经费部分;三是转移支付部分,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对于固定部分,关键是要引入绩效预算的办法,即财政供给与单位取得的成效挂钩,成效越大,财政支持越大,改变过去财政养人、养懒的做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对于专项经费的预算,一定要细化到项目,把经费和项目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转移支付支出,要按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减少随意性。总之,要尽量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断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尽可能的规范、合理和透明。
(二)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逐渐暴露出来的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越来越困难。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即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乡(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范围,省以下的体制是各地仿照分税制体制自主安排的。在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背景下,省以下的体制安排自然带有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近年来的情况显示,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结果是,财力逐步向上集中,但事权仍在基层,甚至呈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许多该财政承担的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过去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民负担过重已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这部分支出开始回归财政,基层财政的事权反而在扩大。因此,在这两个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开始激化。2001年全国拖欠工资的县、乡占全国县、乡总数的18.7%和27.1%,县级财政支出中工资支出高达61%。绝大部分县、乡的财政是捉襟见肘,仅仅能够应付“保工资、保运转”的支出,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有限,各方面的支出欠账越来越多。目前,在基层财政困难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但基层财政困难的程度,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形势变化而逐步显现的,因此转移支付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办的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转移支付很不规范,基层财政预算难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出现“你给钱我才办事”的被动局面。
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成功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逐步增强对上级政府的依赖。依赖不断增强和上移的必然结果,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转化和变质为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转化为“跑上”的积极性。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目前,我国的五级财政体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一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主体收入体系的形成。二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的事权划分和职责的确立。总之,目前我国的财政层次过多,是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取消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取消市级(地级市)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级财政。这样一来,全国的财政级次变为三级,即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地级市、县级市)三级,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对称,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又一基本要求。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一是中央财政的职责重大,如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高等教育、尖端科技和高新产业,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江河湖泊的治理,等等,中央财政必须要有强大的财政调控能力。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符合中央财政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原则。另一个是县级财政的职责重大。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二元经济结构”非常明显。结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时,财政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很少。因此,我国今后要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有九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财政在供给公共产品方面要弥补历史的欠账和满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包括今后发展的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基层财政的任务是非常巨大的,时代赋予基层财政的责任和压力也是空前的。所以,完善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增加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扩大税收分享中县级财政分享的比例,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
(三)按照公共财政和城乡一体原则,继续改革农村财税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农村“三乱”现象的发生。从试点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实现了上述目标,减轻了农民负担,安徽省农民平均减负在25%以上,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但是,现在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1958年左右形成的农村税收体系,农村仍然实行有别于城市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负担看,目前农村居民普遍相对高于城市居民。如对城市居民普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均800元,假如一家三口仅一个人工作(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在33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农民现在的人均纯收入基本都在3000元以下,却普遍都要交税。许多工商税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农业税没有,无论农业生产的成本多大,也无论农业生产的净收入是多少,都需要缴纳固定比例的农业税。目前,许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水平,尤其在很多贫困地区,但在城市享受照顾,而在农村确要纳税。因此,相对城市居民来说,农民的税收负担是重的,也是不公平的,在税制上设置了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待遇。
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农村税收制度改革。长远的目标,应是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协调的税收制度,将农业税改为体现农民纯收益的具有和城市个人所得税有大致相同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新型收益税。当前,“三农”问题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恢复乏力,已严重影响了国内有效需求的扩张。目前,增加农民收入,已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为此,在农村新的税制改革到位以前,建议目前免除一切农业税。现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形势较好,而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下降到3.7%左右,并且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免除农业税对财政经济形势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于目前广大农民的休养生息和增加农民收入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中,财政与农民的关系,主导的观念是财政支农。这是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期特征的观念,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能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早已过时的观念。
在十报告中,有一句总括性表述:“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
据此前曾参与十报告建议性课题研究的专家透露,其中有关“改革布局”的诸多阐述,实际上已经暗含对未来大部制改革的思路。
大部制新端倪
今年初,国家行政学院即开始着手一项内部的重点课题研究,核心内容是就十报告中的“改革布局”提出建议参考。
作为隶属国务院的一个智囊机构,国家行政学院一直将解决“行政职能的碎片化”作为研究领域。其中,有关大部制改革的相关课题,自200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以来,备受各界舆论关注。
参与上述十报告改革建议研究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时红秀,是研究行政改革问题的专家。他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他们年初提出的某些建议,与十报告中提及的许多改革论述相仿。“当然,报告的表述权威且更加规范”。
时红秀发现,如果对报告中的某些表述作进一步引申,则可能瞥见大部制改革下一步的某些端倪。
如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节,十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
这或许意味着,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将成为今后大部制改革破解行政体制障碍的一项重要措施。
“体制”和“机制”的内涵并不一样。机制是对原有机构的权力分工进行协调,体制则是对机构本身的职能做出调整。相比之下,机制建设比体制改革的阻力要小得多。
以金融业“一行三会”为例。长期以来,有关金融大部制的提法一直存有争议。曾有人主张,中国应该效仿当前美国模式,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行混业监管。但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屡遭诟病。甚至有人认为,华尔街之所以出问题,恰恰是因为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给证券、保险和投行提供了上下其手的机会。
然而,金融监管职能的碎片化,确实也降低了行政效率。比如发行企业或地方债券,按照中国现行体制,需要经过发改委、银行和银监会审批。如果在公开市场发行,还要经过证监会审批。这一体制性设计,可能影响地方和企业的融资。
鉴于此,既要推动金融业大部制,又要维持一行三会的既定格局,争议双方最终结果,可能是加强跨部门协调的机制化建设。
“首先在机制上要保持相互通气,摒弃各自为政;其次又不至于伤筋动骨。”这一旨在减少阻力的改革路径,显得更符合当前中国国情。
十报告还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有专家注意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表述,有别于过去人们常说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虽一字之差,却意味深刻。它明确了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原则,即坚持单一制国家的原则,财权不下放。地方财力不足,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予以安排。
目前,在分税制体制下,各地方仍旧设有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时红秀说,对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有无可能朝合并的方向进行“大部制”改革,一些专家已给予了关注和研究。
十报告中有关“公共财政体系”的相关表述还留下一个悬念,那就是财政部的职能调整问题。业界专家普遍关心的是财政预算的监管。
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财政部门是一个“出纳”的角色。具体“分盘子、切块”的财政预算工作,由当时的计委负责,财政负责落实。后来发改委越来越部门化,重点是搞项目审批。财政慢慢开始主导预算。在专家看来,这实际上是与发达国家建立的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有距离。
比如,在美国,财政部可以管宏观调控、货币监理和金融市场,等等。“几乎什么都能管”,但就是不能管预算。预算由国会来主导,设有专门的预算管理办公室;而在中国,预算编制在财政部。在专家看来,如果对财政预算制约不足,“可能就会是个问题”。因而下一步,可能会是如何处理好“国家财力的统管和分管问题”。这也是一些学者研究讨论的问题。
稳字当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时红秀一贯主张在某些重点领域,如交通、市场监管、金融、财政和文化等领域,率先展开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并寻求的新突破。他将这些观点悉数呈现在年初的十报告建议性课题研究报告中。
十报告对行政体制改革有着宏观和原则性表述。报告指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同时,在改革的总体方法和路径上,报告提出诸多关键词,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和“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等等。
在专家看来,这些关键词中,显然已包含了对大部制改革下一步的思考。
“过去搞开发区、搞重大项目,成为建设型政府;后来又强调对各类经济活动的指导和审批,变成了管制型政府。现在,十报告明确提出,今后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做一个服务型政府。这就明显与以往区分开了。”
总体来看,十报告渗透出的大部制改革思路,“稳”字令人印象深刻。专家分析,前期的大部制改革实践中,还有一些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理顺。“总结前期经验和不足”将是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的重要工作。
有专家举例说,在医疗和教育改革领域,人们习惯于将医疗、教育当成公共产品,认为提供医疗和教育通通都“应该由政府来干”。实际上,如果从可分性、消费不竞争、收益排他性三个基础经济学指标来衡量,教育和医疗都还不能绝对地算作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在某个方面、某个层面市场也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对医疗和教育属性的认知不一,会影响这些领域的大部制改革。目前,卫生部门内既有医政管理部门,又有医疗监管部门。各省市区只有9个省市区成立了医疗监管部门,其他的大都还是医政部门。然而,政府办医院和政府监管医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就形成了该领域大部制改革进程中,一道棘手的难题——管办不分。
应当说,“深化对大部制改革的认识”,仍将是未来改革进程中需反复强化的一项内容。时红秀此前曾撰文:大部制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政府部门是大而少(即由较少但更综合的部门组成)还是小而多(即较多但更专业化的部门组成),取决于行政资源配置是否在不损害市场功能的同时对市场实现了有效的监管,是否在充分激发全社会活力的同时向社会提供高效率的公共服务。
国土资源部一位司长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达他对大部制改革的审慎意见:“在科学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把国土资源部简单分开,或许会给发展带来伤害。”
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 省直管县 株洲
2010年,湖南省在全省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此次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又一次体制重建,株洲市醴陵市、攸县、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5县均列入其中。改革实施以来,效果如何,对各级财政收支、经济造成哪些影响,存在哪些问题,株洲国库展开了专题调研。
一、“省直管县”基本情况及主要措施
(一)基本情况
此次,株洲市纳入改革的5个县,2009年,人口总量282.59万人,gdp总量502.41亿元、财政总收入34.14亿元,分别占株洲市人口、 gdp、财政收入总量的73.82%、49.06%、31%,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低于株洲市平均水平8972元、1669元。5县中株洲县、茶陵 县、炎陵县gdp总量在全省122个县(市)区 (不含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五大示范区)中分别位列66位、70位、112位,属落后贫困县。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省直管县”财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享改革两个方面。
1、“省直管县”财税体制改革。与浙江、湖北、吉林等各省相似,即对财政体制的制定、转移支付和专款的分配、财政结算、收入报解、资金调度、债务管理等财 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全部实行省对县直接对接,地级市与县(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同时保留了市对县市财政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等职能。
2、收入分享改革。包括分享税种及基数核定。分享税种可以概括为“两分两调两放”6个字。“两分”即分享增值税、营业税。将除湖南中烟公司和华菱集团的增 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以外,其他行业增值税地方25%部分,改为省与市县按25:75分享;将除高速公路和铁路建安营业税及属于省级的铁路运营营业税继续 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省属企业营业税与原属市县营业税,改为省与市县25:75分享;“两调”,即调整所得税、资源税分享范围。将原属省级的省电力公司、 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财信控股等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下划市县,按省与市县30:70比例分享,并改变跨市县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实行总分支机构按比 例缴纳。将资源税原省与市州按50:50比例分享调整为省与市县按25:75;“两放”,即下放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原省市县按50:50比例 分享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县,增量部分省财政不参与分享。二是核定基数。以2009年1-10月的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推算数,作为增值税、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新下放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基数。
二、改革取得成效
(一)省与县对接,财政资金运转效率提高
改革前,除了大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少数专项转移支付直接分配到县市,其余都需要通过市级财政再分配,使得一些上级往来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县。改革后,县 财政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县,减少了划拨资金的中间环节,各种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基本能够按时间进度划拨到位。5-7月,改革5县共计接收上级往 来资金8.1亿元,同比增长11.42%,若剔除“两税”返还数,实际增长244.68%。上级转移资金到位及时,县财政对公共领域投入明显增强,对支持 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5-7月,改革5县办理财政支出13.69亿元,增长36.92%,占到1-7月支出总额的45.08%,其 中: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公共安全、农村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同比增长均在50%以上。2010年二季度,5县农民人均收入3970元,同比 增长15.7%,较2009年同期上升5.9个百分点,增收538元。
(二)部分税种下放,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加
改革后,市不再参与县税收分成,省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下放给县(市),同时把原省与县五五分成的资源税再下放25%给县市,株洲市县级一般 预算收入增长。5-7月,县级一般预算收入17.94亿元,同比增长51.52%,月平均入库5.98亿元,较改革前月平均多收1.88亿元,增长 45.85%。1-7月,县级一般预算收入34.42亿元,同比增长30.87%(见表1),其中: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同比分别增长 83.89%、44.89%、72.39%。
(三)省级财力壮大,省级财政调控能力增强
此次改革,将增值税地方25%部分,地方营业税改为省与市县25:75共享,虽然在已实行改革的省份中最低,但依然大幅度提高了湖南省省级收入份额。 1-7月,株洲市共计上划省级收入5.55亿元,同比增加3.26亿元,增长70.15%(见表1),较2009年同期上升68个百分点。其中,5-7 月,省级增值税、营业税分别入库0.65亿元、1.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0%、752.94%,共计增收1.83亿元,占到1-7月省级增收额的 56.13%。省级财力增加,按照改革精神,省将把增量资金更多投入到欠发达县市,这将对实现我省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
(四)省、市双指导,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提升
改革后,省里的很多会议、培训班直接开到县级,使县里了解各种财政信息更及时、更全面,对各种财政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更加到位;同时保留了区市对县市财政业 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市里的重要会议、重大改革县级财政也都参与。省与市双重领导与帮助,大大提高了县级财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对提升5县财政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目前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市县收入质量下降,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大
此次改革省将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下放给县市,将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作为省与县(市)共享收入,这种“分享主体税种,下放土地管理税种”方 式,导致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契税征管、非税收入的挖潜、土地交易市场的盘活等,使地方收入质量进一步下滑,同时更加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压力 加大。1-7月,株洲市地方税收收入24.05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5.36%,较2009年同期下降4.2个百分点,其中:市、县级增值税、 营业税12.21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重的23.03%,较2009年同期下降4.3个百分点。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收入7.7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14.52%,较2009年同期上升10个百分点,多增6亿元。二季度,5县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23.78 亿元,增长60.2%,较2009年同期上升8个百分点,而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2.3亿元,同比仅增7.8%。
(二)部分县市财力减弱,改革促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
省直管改革,减少了管理层次,目的是增加县级财力,扩大县级管理权限,从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县市财力不增反降,改革促经济发展作 用不明显。截止7月末,5县中株洲县、茶陵县、攸县财政库存余额同比分别下降51.6%、19.62%、13.88%,共计减少1.3亿元。2010年二 季度,5县(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8.53亿元,同比增长14.8%,总量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7.56%,较2009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增幅较株 洲市总水平低0.7个百分点,较2009年同期下降0.8个百分点。
1、部分改革配套措施未实施,省对县扶持有限。改革后,省级财政管理单元由原来的14个增加至93个,管理幅度是改革前的6.42倍,管理单位剧增,管理 事务增加,加上改革涉及面广,很多改革配套管理措施目前尚未落实,部分县可自主支配财力减少。一是全省“两税”返还暂停。仅此一项5县共计较2009年减 收5900万元,下降39.33%;二是按新体制核算1-4月县级600万净调入资金8月仍未到位;三是省对县支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改革后,省直拨 资金效率提高,但转移资金绝大部分是专项的转移支付,只是在原来设区市应得的大蛋糕里,由省里直接拨付给县,并没有把蛋糕加大。
2、市帮扶县积极性削减,贫困县获上级扶持减弱。改革后,虽然省明确提出鼓励市级继续对县市给予支持和补助,株洲市政府也表示将继续按照2009年标准给 予县支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各项改革配套方案不明朗时,市对县支持进度有所放缓。如,2009年,株洲市政府提出“农民用水,政府买单”农村水费改 革,当年市财政对5县补助农村水费改革支出1020万元。改革后,截止7月底,市财政对县农村水费改革补助支出为0。
3、收入基数重新核对,部分县市收益受损。“省直管县”改革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是核定收入基数,是以2009年前10个月的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收入数 (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按前10个月月平均收入的1.24倍计算)确定改革后的收入依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拨付指数。这一方案显然不利于2009年基数较低 县市。如,茶陵县属于老少边穷县, 以采掘、建材、冶炼、铸造为四大支柱产业。在前两年,茶陵县受冰灾、金融危机、落实环保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关、停了一些冶炼、造纸企业,再加上落实各项优 惠政策办理退库,增值税等主体税种连年减少,2009年增值税减收35.48%,尤其港澳和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减少幅度较大,分别达44.15%和 56.56%。以2009年增值税减收35.48%的基数核定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数,增量部分则进行调整,基数核定后,茶陵将减少收入900万元。
(三)市级调控能力减弱,市本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近年来,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株洲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债务规模大幅扩大,偿债压力明显加大,2010年市本级需偿还政府债务规模达 33.35亿元。旧体制下,市本级不但掌控了自身财力,同时库存中还包含着中央、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一部分及县上缴收入,市财政可调剂资金较充裕。改革 后,省直接对县拨付资金,县不再向市上缴收入,部分税种分享比例变化,市财政掌控资金减少,资金调剂能力明显减弱,收支矛盾突出。截止7月末,市本级一般 预算收入12.01亿元,同比增长8.75%,较2009年同期下滑5个百分点,一般预算支出28.75亿元,增长81.7%,较2009年同期上升60 个百分点,市本级库存余额6.1亿元,同比下降47.27%,较年初减少9.8亿元。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省直管县”体制建设步伐
一是建立健全省、市、县财政网络体系建设。以做到省、市、县既实现数据共享,确保工作联系和沟通顺畅,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尽快完善改革配 套政策。财政体制变化、收入分享改变,各项原有制度已不适应新体制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出台新的配套政策方案,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三是优化支出结构,落 实对困难地区的扶持政策,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加基层财政的可支配财力,解决县乡财力不足问题;四是完善市、县、区激励机制,安排一部分资金,把资 金与地级市管理省直管县的工作成绩结合起来,安排一部分资金,把奖金与省直管县自力更生、落实各项省级政策结合起来,通过激励制度的设计,鼓励地级市与改 革县(市)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帮助县(市)级政府发展经济,鼓励县(市)级自力更生、自我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五是逐步实现完全“省直管县”。 建立完全的省直管县体制,既包括财政方面的省直管县,也包括社会事务和干部人事方面的省直管县,因为只有把事权划分清楚了,才能调整和规范省与县的收支关 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从根本上保证省直管县的持续健康有序运行,避免由于财权、事权不统一,而造成的内部运转的不协调。
(二)以改革为契机,做大做强县级财力
一是县财政积极对上衔接,全力争取支持。“省直管县”改革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县级政府要把握这一利好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项目支 持,增加地方财政力。在省直管扁平化管理体制下,省级管理幅度过宽可能产生辐射递减以及在体制改革过渡可能产生衔接不畅等问题,地方政府应超前计划,积极 研究省委、政府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把握上级动向,通过多种途径主动加强对上衔接,积极推介县域特色资源和产业,努力引入省级资金和优质项 目,以此拉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税收增长;二是强化税收征管。加大财税征管工作力度,坚持大税小税一起抓,正常收入和清理欠税一起抓,税收、基金一起 抓,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实现的财政收入全部清缴入库;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体制,将原属省级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四大行业增值税,重点工程营业 税、金融保险税以及其他省属企业营业税下划。地方政府要抓住这一重点,优化投资环境,集中全力引进一批骨干税源企业,同时加快金融业发展,在良性互动中, 以获取更多税收。
(三)紧密市区联系,促进市区财源建设
改革后,各市区要重新定位设区市功能,要突出“经济区域”原则,打破市区界限,切实做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共同促进市区财源建设。一是大力培植区级财源, 形成多层次、多产业、多所有制、多区域的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点,以保证区级财政正常运转和城乡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同时区经济要主动融入市经济发展圈范围, 不搞重复建设,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二是市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以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来带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通过城乡结合,条块结合,内外结合 来组织开展各地经济活动,特别是在交通网络建设方面,要注意城乡统筹兼顾,形成辐射市区以外乡村的交通网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下基础,从而促进区域 经济发展;三是依托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利用三市合力,引进新型产业,壮大特色产业,加快地方财源建设。
参考文献:
[1]2010,《湖南省财政体制改革收入管理和基数核定办法》
[关键词] 和谐城市 公共财政 制度创新
和谐城市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与核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广州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以及对外贸易的窗口,经济突飞猛进,各项事业得到全面的发展。近年来,为构建和谐城市,广州市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共财政制度的创新实践。笔者拟就广州市公共财政制度创新对构建和谐城市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发展情况类似的城市的财政制度创新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近年来广州市公共财政制度创新的实践及其效果
广州市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是在“十五”期间得以启动、铺开和深化,多项改革处于全省乃至全国前列,财政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有效促进了和谐广州的建设。
1.建立了以税收为主体、以规范的非税收入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为建设和谐广州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方面积极运用财政政策措施,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不断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自1998年开始全面清理各项收费和罚没收入,逐步纳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范围;至2004年,广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并规范了对土地出让金、非经营性路桥车辆收费等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经过多年的努力,广州市财政收入实现高速增长的良好态势。2001年以来,广州市一般预算收入从246.1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23.79亿元,增长1.1倍。从收入形式来看,近年来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均在80%以上,其中2001年最高达87.1%。
2.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1)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不断加大了补贴政策实施力度;二是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长远发展,支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以及农业科研资金的投入;三是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此外,还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不断加大市级对区、县级市的转移支付力度。至2006年,农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农业生产总值占总产值比例、规模化经营面积占农田总面积比例均约为35%,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民收入和保障水平也明显提高。
(2)向社会事业领域倾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4年广州市推出十项“民心工程”、“青山绿地”和“蓝天碧水”工程,开始了财政支出向民生倾斜的步伐。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环保等方面的财政支出明显加大。2007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45亿元,比上年增长33.2%;教育支出为18.38亿元,比上年增长11.5%;环境保护支出1.86亿元,比上年增长23.7%。
3.稳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管理体制创新
(1)部门预算改革。2000年开始制定改革方案,先在市本级五个部门试点,再不断扩大部门预算范围,至2003年市本级137个一级预算单位及677个基层预算单位已全面编制部门预算,其中15个一级预算单位要上报市人大审议。部门预算改革增强了政府预算的统一性、严肃性、科学性,为完善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创造了条件。
(2)政府采购制度改革。2001年建立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开通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站,完善各项管理法规。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全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从2000年的5个增加到2005年的86个项目,2006年全市全年政府采购额超过70亿元,节约率约为8%。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02年开始推进改革试点,规范了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集中支付方式和程序。2005年全面实施,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及41个其他拨款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全年国库集中支付资金335.6亿元,占预算内外综合支出的79.3%。
(4)财政监督制度改革。自2003年起,除年度预算报市人大审议外,还向市人大常委会上报了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及计划安排,对预算重要调整事项也严格按程序报批;推行政务公开,开通和完善了广州财政网和各专业网,召开专题新闻会,按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执行、重要专项经费使用、重要项目招投标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目前财政中还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1.市区、县级市间财力不均衡,区域协调发展面临财政障碍
虽然近年来广州市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但区域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市区与县级市间财力极不均衡,严重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见表1)。
数据来源:根据广州市统计年鉴中一般预算收入和年末常住人口的相关数据计算取得
从纵向来看,2001年以来,市区与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的人均财政收入都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而且两个县级市财力的增速明显快于市区,财力差距在不断缩小,这充分证实了近年来公共财政制度创新的效果。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县级市的财力水平仍然大大低于市区,2001年市区与县级市之间的财力差距为7.2倍,至2006年仍有5.4倍。而且,增城、从化两市之间的财力差距不断扩大,由2001年的1.1倍增加到2006年的1.7倍。
2.公共服务性财政支出所占比重仍显偏低
虽然近年来广州市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公共服务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在逐步增加。但与北京、上海等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广州市财政支出结构仍需要进一步优化(见表2)。以2006年财政支出情况来看,广州市财政对农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明显低于北京、上海两市;广州市科技支出比重虽然高于两市,但其效果并不明显,有资料显示,2007年广州市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仍为32.8%,可见其自主创新能力仍然比较落后。与公共服务性支出相对应,行政管理费开支则广州明显高于另外两市。
与国外相比,广州市公共服务性支出所占比重也处于较低水平,如1992年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一般支出中,教育所占比重达到32.2%,公共福利所占比重达到15.9%。
注:各项支出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各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
资料来源:广州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3.各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
一是部门理财观念与总体改革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目前仍存在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性不强等。二是各项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如部门预算中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的标准。三是一些重要支出的保障方式仍以短期安排为主,如教育支出等,缺乏财政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四是财政监督方式有待改进,监督的覆盖面和实际效果有待提升。譬如,现在虽有财政预算要经人大审议的程序,但由于其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业外人士难以深入理解,导致这种做法仅仅流于一种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效能。
三、进一步创新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和谐广州
1.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在广州这样一个较大的经济总量平台上,应把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作为制度创新的首要领域,为构建和谐城市奠定基础。通过创新公共财政体制,能够化解经济、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环保问题、生态平衡问题以及教育质量问题等。这就要求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州市来说,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已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适合建立服务型公共财政。
2.建立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首先要在目前税收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中,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清理各项收费,分阶段、分步骤地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形成完整统一的全口径财政收入管理体系。其次要灵活运用财政政策措施,积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自主创新和关键领域科研突破,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建立和完善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相协调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第三要完善区、县财政体制和管理方式,规范市级对区、县级市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特别是县、乡公共财政体制,逐步缩小辖区内各区、县乡间的财力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体现财政的公共性原则
随着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型转变,财政支出就要向公共财政调整。针对广州实际,一是针对农业支出的薄弱,要继续加大农业支出,一方面要采劝“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入”的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缩小城乡差距;另一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投向,从支持粮食增产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集中财力重点解决农村教育、医疗和困难救助等基础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问题,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是为支持和谐社会建设,要继续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的改革力度与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促进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共服务均衡,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针对广州市生态环境的恶化,要尽快建立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体系,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四是在加大公共性支出的同时,相应地通过人员、机构的精简和整合,压缩行政管理费开支。
4.创新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根据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要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要不断拓展各项财政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推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民主化。就广州而言,主要包括四点:一是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范操作。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和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积极研究开发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建立信息窗、采购服务库和电子商务等。同时,还要建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告制度,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是扩大国库集中收付的范围,要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全面推进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和全部财政性资金,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被贪污、挤占和挪用加快深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模式,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制衡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公共财政政策、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在重点落实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的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制度,如对大额财政支出项目预算实行“听证会”制度等做法,探索对其他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开方式,疏通监督渠道,完善政府信息披露和民意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1]郑建国 申长平: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4期
关键词:省管县;财政改革;行政改革
一.“省管县”改革的概况
1.“省管县”改革概述
我国目前的财政级次有中央、省、市、县、乡五层,存在着政府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如今“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已成为共识,合并行政机构、减小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也是我国近十年行政改革努力的方向。为此,推进“乡财县管”和“强县扩权”改革,最终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体制的总体改革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省管县”改革作为解决政府级次过多的重要途径备受瞩目,且近十年已在部分地区实现突破性进展。比如浙江省和海南省,浙江省的改革偏重财政方面的省管县,而海南省的改革则偏重行政方面的省管县。上述两省已成为全国各试点省份效仿和学习的对象。湖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江西省、安徽省、辽宁省等也在省内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2.“省管县”改革的必要性
(1)完善分税制的需要
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税种划分政府间收入来源。比如,在分税制实施得比较成功的美国,三级政府的财源分配的概况是:个人所得税、工薪税和社会保障税归联邦;销售税和公司所得税归州;财产税归地方。这样的划分符合各税种的具体特点,也符合分税分级财政的内在要求。而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19个税种,19个税种要在五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很困难,这使得我国只能走大共享收入的道路,然而一味地扩大共享部分又会反过来影响分税分级财政基本框架的稳定。并且,现行分税制只是基本理清中央与地方二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其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是明确省以下的收入分配模式,而省以下财政级次冗杂是完善分税制的重大阻碍。所以,减少政府级次成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突破口。
(2)解决县乡财政风险的需要
一方面,目前的分税制只解决了中央和地方两者收入分配的问题,省以下的各级政府则仿照中央和地方在分配收入时“中央拿大头地方拿小头”的方式实行“倒轧帐”,层层向上集中,而基本事权却有所下放。针对一定的财政收入,在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层层集中下,县乡政府势必面临一定程度的财政风险。另一方面,针对基层财政困难,国家有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然而由于省以下财力事权的划分不够清晰,使得中央划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向下转移的过程中,每经过一级政府必然引发一定程度的流失,形成漏斗效应,造成基层政府不能如数拿到应得的资金。因此,减少财政级次也是理顺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关系、解决县乡财政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缺少统一部署
国家只在“十一五”规划提出,“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没有进行统一部署。所以,现在全国进行试点的省份进展参差不齐。浙江省是其中最早实行扩权强县改革的,也是实施的最好的,现如今已经基本实现省管县模式,取消市一级行政级次。而有些省份进展就比较缓慢,对于原本已经列入计划的“直管县”却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放权。
2.难以实现行政上的直管
很多试点只是实现了财政上的省直管,没有实现行政上的省直管。严格来讲,这样的改革是不彻底的,因为如果只是实现财政上的省直管而行政上依然是由市管,县级政府会面临“两个婆婆”的局面。行政上的市管县意味着县级领导的任命权是由市级政府支配,县级政府在和省级政府交流沟通时,不可能不去考虑市级政府的需求,当遇到省级政府目标与市政府意愿有冲突时,还要面临对两者的权衡。这势必影响行政效率,也不能从根本上达到增强县级政府自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的平等地位。 调研显示,河南省的大部分县在财政上已经实现省直管,很多县表示年终决算基本都可以直接到省里去结算,但在行政上还是由市来管理。由于县级领导的“乌纱帽”在市领导手中,所以县政府的一些决策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市政府的要求。 --!>
3.来自市级政府的阻力大
“省管县”改革涉及到对市级行政机构既得利益的调整,引发市级政府的阻力,这也是改革进展缓慢的一个原因。一些市级政府尽可能拖延改革步伐,并逐渐调整相关利益分配。例如,河南省某市近两年将原本属于该市所辖某县的油田划入该市管辖区域,将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企业或地区向市区管辖范围集中。也有地级市不愿意放弃审批、干部管理、人事任命这些权限,引发维护既得利益与利益重新分配之间的冲突,出现为维护原有利益格局而阻碍推进改革的现象。同时,由于实行省直管县后,地级市就不再管理原有的县级行政机构,由省直接管理,必然会出现一些多余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各个层次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很多地市级官员会担心省直管县以后他们的去留。
三.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思考
针对改革出现的以上问题,笔者有如下思考:
首先,国家针对改革需要做一个大致的部署,不必要规定统一的模式、统一的时间,国家需要做的是根据现行实施较好的范例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指导性的建议,提供大概的步骤和实施方案,并加大宣传,同时配合以适当的强制力,才能不至于让改革在阻力中停滞不前。地方可以在提供的有弹性的规划中发挥自身自主性,因地制宜地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各方面阻力,实现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联动。这部分工作的重点是处理好市与县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合理分配二者的既得利益,可适当设置过渡期,以便减小来自市级政府的阻力;另一方面,要重新界定二者的事权,形成与财力相匹配的事权,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市级政府阻力,因为改革后市级财政的财权和财力必然减少,如果其事权也相应减少,就不会造成市级财政失衡。同时,逐步实行行政上的省直管模式,县级领导直接由省委直接任命,县级中层干部由县级自主任命,市级仅享有参谋建议权。对于该方面来自市级政府的阻力需要省委出面协调,以便改革可以顺利推进。(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