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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对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前,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为主,同时根据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地方法规。
2.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滥用严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现象。
2.2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同样“集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进而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1];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个体之间分配混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确定被分配人员资格及分配办法。在发放数量上,有的全部发放,有的村集体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仍存在诸多不足:
(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项上规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并未参考这一期限,大都滞后发放。
(2)补偿纠纷发生后,缺失救济程序。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由政府行使裁决权,缺乏应有的中立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堪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与拆迁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3]现有的征地a偿标准在于用过去的物权数值测算未来的物权权益,没有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
(4)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4]
(5)补偿方式简单趋同,缺乏长效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以下问题:各征收补偿单位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现金补偿为唯一方式,未考虑到被征地人的长远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3.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征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式等,以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引进司法救济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应赋予在征地纠纷案中保持相对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6]
3.3提高补偿标准。
就补偿标准而言,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补偿标准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评估制度,制订区片综合地,考虑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2)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尝试让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造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7]
3.4S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
4. 结语
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事关社会之稳定。在不断推进城市化、加速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弥补和改进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期刊论文]《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张雅娜.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5年 黄洪强 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因及对策 [期刊论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补偿的制度诱因 [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2009年 左静.
[5]《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03.
[6]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吴传毅.
关键词: 农村土地征用 问题 对策
改革开放34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始终保持比较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成功应对金融危机,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在不断扩张,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许多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失去土地,被迫进入城市成为没有经济来源的城市人口。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人的利益,这个问题如解决不好,就必然会引起老百姓强烈的反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会产生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比较敏感,也是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和探究。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与征地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的价格“剪刀差”过大。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统计,仅2002年,全国由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9.79亿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面积12.423万公顷,占总征地面积的58.52%。其中招标拍卖挂牌的为1.81万公顷,收入968.55亿元,其余主要是协议出让。2002年,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国平均为12.97万元/亩,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23.47万元/亩,招标拍卖的收入平均为35.67万元/亩。
与如此巨大的土地收益相比,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又如何呢?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左右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1]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从土地征用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在国家手中,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农民不能以商品的形式私自买卖土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款其实只是对收益的一种象征性的补偿。
2.土地被征用后闲置的现象比较多。这种现象多数存在于开发商征地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会把征用的土地囤积,等到行情更好的时候再出售出去或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土地长期闲置,农民和土地分离,土地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且这种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也给现有的土地增加了压力。土地有但不是农民的,不能根种,有土地的农民就需要增加亩产解决中国人自己的吃饭问题,这就人为使得供需矛盾加剧,给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3.土地被征用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手中并没有充裕的钱,医疗、养老仍然没有保障。农民因为受教育的程度有限,本身理财能力弱、投资理念差,失去土地的农牧民大部分人拿到补偿款后用于建房、子女婚嫁等费用,留作自己养老和投资的占少数,短时间内就消费光了,如政府不给予积极的指导和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会使失地农牧民今后生活没有出路,给政府增加“包袱”,也会增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同时,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土地不断被征用的现象逐渐增多,还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一部分人就盯上打农民的补偿款,在当地掀起“黄赌毒”风潮,使得很短时间补偿款就聚集到这部分人手中,农民可能因此变得更穷;第二种情况是拿到补偿款的农民不把钱当回事,大量购置高档消费品,而且农民之间还相互攀比,导致大量的钱都被消费。
4.农民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确定,给征地工作增加难度。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定补偿,但地上附着物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农民漫天要价,使拆迁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给征地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针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1.土地征用应面向市场,进行市场化操作,增加农民被征地后的收入,减少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的价格差。
按土地征用后的性质加以区分,被征用的土地可以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对于二者需要区别性对待。真正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在征用前后出现征地补偿与所获收益之间的差别不明显。因为公益事业即使有效益,一般也是用于成本的回收和公益建设项目的日常维护,营利并非公益事业的目的。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应遵循及时、充分、适当的原则,补偿费用可以按照现行的做法实行。但非公益性建设用地是进行商业化收益的,可能获得的收益是成几百倍和几千倍增加的,这种性质的征地补偿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进行。
因此,法律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前提下,还应明确规定,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不能列入征用范围,而应纳入市场,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及各利益主体的分配比例。要坚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动态的变化,不能保持常年不变。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
3.在农民被征地后政府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其“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医疗、教育、交通各个方面都有所保障;村委会应引导农民合理消费、正确理财,使得失去土地的农民们能真正获得切实的利益。
农民在获得有限的补偿款之后,失去了原有的生产资料,有的被迫进入城市,生活方式、生活压力等都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以引导,引导农民建立良好的投资理念,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自觉抵制“黄赌毒”不正之风。
4.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5.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政策
1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发生率相对较低。1995年的农业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 75.0%乡村进行了农地转让,但农地转让率仅为 3.0%。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在不断地完善,农业产业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数量和规模也在增大。到了2006年,我国耕地的总转让面积为370.08hm2,占承包经营耕地的4.57%。
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聚地加快了我国土地转让的速度。在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有序的转让过程中,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也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1988年,《宪法》的修正案对第10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并增加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内容,这是第一次对农村土地转让的合法地位进行了规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同的时期也对农村土地转让在法律上进行了逐步的完善。
2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存在的问题
2.1 转让操作不规范 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中引起的纠纷案件频繁的发生,这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操作不当引起的。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转让程序。有的即使形成了协议,但内容也简单粗糙,合同标的、双方责、权、利关系也不明确,约束力不强。工商企业和经营大户在利益的驱动下,以强制性的手段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大量的征收,而且其租赁期限、土地使用价格等也相对的不合理,直接对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危害。
2.2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整 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政策,会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问题,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市场不完善
2.4 转让过程存在较大的风险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农民劳动力的剩余。农民为了去寻求好的生存方式,必然会外出务工,但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3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方式
3.1 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将土地的经营权租赁给其他人,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土地出租后,其原土地所有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土地所有者应继续履行原土地应该承担的权益和义务。承租方应该按照土地出租合同上的内容对出租者履行义务。
3.2 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是指由土地使用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利转让给其它人,并有其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活动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土地转让时,必须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原土地使用者与其关系结束,相应的法律合同也终止。
3.3 土地转包 土地转包是指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主要是在农民之间进行。在土地转包的过程中,不需要发包人的许可,但需要发包人进行备案。它的具体含义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承包方将土地转给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使其从事农业相关生产活动。
3.4 土地互换 为了达到土地使用方便和特殊需要,土地承包方之间进行的土地交易活动。当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而言,其交换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3.5 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的目的是为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或将其量化为股权,以入股形式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行农业相关生产活动。
4 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对策及建议
4.1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制度的规范化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工作范围广,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我们党政领导需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对相关资料及实际情况的认真细致调查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工作的途径进行积极探索研究,各部门要做到“三统一原则”。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制度进行规范化的工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管理的规范、转让合同的规范和转让的微机化管理。
4.2 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 为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比较完备的管理和规范土地使用转让的法规体系。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过程,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法律机制的完善,需要正确认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途径、原则和程序,正确应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职能,提高补偿标准,改变补偿方式,从而保障农民利益。
4.3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使就业、生存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赖。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推进、规模经营适度化上及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都需要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行推进。为了解决劳动、就业、养老、福利和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的农村事业保险体制机制。
关键词:农村土地问题对策
0引言
专家预测来,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这种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1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1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1.2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如:田块凌乱,水利配套设施老化,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设,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1.3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工程质量较低,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2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2.1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2.1.1综合村、组的界线。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2.1.2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模式,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两者保持协调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时立足于实际,以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2坚持民主政治原则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2.3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在规划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其部门的协调工作。当项目规划方案实施出现不合理时,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认可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以免造成严重地延误工期和耽误农民的种植时间。当项目规划实施中出现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如迁移道路中的电线杆等,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土地行主管部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小结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对长一段时间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措施。为了农村更和谐地发展,我们要合理利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当前面临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做出努力。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韩润仙,韩桐魁.试论农村土地整理发展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国土经济.2004.(01).
[2]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2006.(09).
1.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阻碍农村土地正常流转
就总体而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农户之间小范围的转包转让占主流,规模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较少;流转模式比较单一,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干部、群众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3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1.2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权、责、利不明确
部分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组织、指导和管理手段。据调查了解,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基本上是以口头合同为主;既便有签订的各种书面协议中,尚有60%的合同不够规范和完善。主要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不齐全,流转面积、标的不准确,容易产生权益纠纷。同时,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兑现。主要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乏力,基层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1.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引导和服务不到位
土地承包到户时,各地都是根据土质、地利搭配,按人平均承包分配到户,人为的把整块分割为若干小块。后经数次承包地调整,每户的承包地就更加零星。据调查,目前农户承包的田地多的有十几块,少则有几块。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口头协议多,报村、乡(镇)、县批准备案的少。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流转信息不畅,出现要流转土地的转不出,要租土地的租不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
1.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
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2012年当地大面积种植的梨子,遭遇罕见的梨炭疽病,加之品种单一,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梨,农民损失惨重。
1.5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保护基本农田,禁止用基本农田栽植果树、挖塘养鱼等一系列政策,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专业大户要求成片开发土地扩大规模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该项政策的一些制约。尽管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事关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机制,对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长治久安,农民的安居乐业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保障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可参考的法律依据有国家颁布的《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日益增多,应把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
2.2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土地流转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与市场自由配置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等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土地流转法规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改变传统的农业耕种模式,扩大种植规模,防止宁肯荒地也要守着家庭承包地的僵化思想,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2.3坚持政策原则,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一是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二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切围绕农业发展,一切为了农民增收。三是要坚持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当前,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各地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将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扣缴收益,不许与民争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四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签证工作,积极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2.4加强培训,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
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村会计及合同管理人员、镇乡合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镇乡、村干部及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特别是在组织、发包、指导合同签订、解决合同纠纷等问题中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规章办事,促使土地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