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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开群.农业合作社的制度逻辑[J].学术界,2012(6):29-39,282.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品牌战略 ;启示
1 农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的国际经验比较
从1844年世界第一个公认的农业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成立以来,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如日本的农协、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以色列的基布兹合作社等国际知名合作社。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在品牌战略实施路径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差别。目前,从世界范围看,法国、美国、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在这里,主要就这三个国家的成功经验展开分析。
(1)美国。美国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创建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美国国会于1922年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对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美国政府帮助成立了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专门为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这为合作社品牌培育提供了资本支撑。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农业合作局,专门负责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工作。与法国相似的是,美国也对合作社实行低赋税,并积极开展社员教育培训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促进机制创新,在扶持新一代合作社品牌战略实施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日本。日本农协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日本政府为推动农协品牌化,在两个方面做得较为突出。一是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控制。日本颁布了一个“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业的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规定了1万多个标准,并把这些标准下发到各个农协严格执行。二是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贴。如日本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建设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又如为确保农协资金来源,日本政府提供贷款贴息、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支持。此外,日本也在税收方面对农协给予政策优惠。(3)法国。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为了推进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法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建立国际化的农产品品牌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目前,法国有4种国家级官方认可的农产品标识认证:原产地命名控制认证、红色标签认证、生物农业标识认证、产品合格证认证;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合作社品牌经营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③政府积极支持,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收、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如一般企业需缴纳赢利后30%的利润税,而合作社免征;④重视科研。法国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将科研成果在社员中推广,并给社员进行技术指导,以此来统一质量标准;⑤重视对社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重视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合作社开办各种长短期培训,为农民传授科学知识和新技术。
2 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启示
(1)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普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经验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排除贸易技术壁垒因素,农产品质量无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夯实合作社品牌化的基础。
(2)培育合作社文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关键前提。国外的许多合作社品牌之所以发展良好,在于它们重视合作社文化建设,有意识地把合作社理念、合作社基本人文精神等贯穿到农民教育中去。我国有部分合作社如果不加强文化建设,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文化根基而无法永续发展。这是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进程中需要重点防范和关注的一个问题。
(3)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必要手段。从发达国家的做法看,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在各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扶持,尤其在投资、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合作社品牌规模偏小,影响力弱。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4)完善合作社立法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基本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凡是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合作社的品牌化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指导,而政府的帮助和指导首先体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为合作社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合作社产生160 多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品牌保护和发展问题上依然任重道远。
3 制约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战略的主要因素
(1)内部因素。主要包括:①资金约束。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短缺,不利于品牌的打造;②人才约束。合作社普遍缺乏较为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品牌运作水平不高;③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政府扶持不利。在扶持上,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并存,无法有效解决合作社普遍面临的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②合作的文化基础薄弱,合作水平低。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训还不能普及。各种合作社大多处于孤立经营的状态,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为少见,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缺乏市场竞争力;③品牌的保护和淘汰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和农民受自身眼前利益驱使,竞争行为不规范,有的以次充好,自砸牌子,有的假冒别人品牌,影响农产品品牌的美誉度。农产品品牌数量过多过滥,形不成品牌优势,浪费了资源。
4 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战略
(1)明确品牌个性定位,塑造鲜明品牌形象。品牌的生命力在于个性化特色。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调鲜明的个性,强调特色的品牌,使产品更具个性, 更具有传播性,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积极引进合作社形象识别体系,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
(2)加快推进管理创新,积极培育品牌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品牌管理的长远规划工作,加快建立品牌管理机构、完善品牌管理制度。此外,一个品牌要想获得真正成功就必须要有“文化”,这是一个品牌实现更大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文化是品牌的根。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培育一个在顾客心目中有分量的、具有亲和力的、满意的品牌,就应该通过品牌传播培育独具个性的品牌文化。
(3)注重品牌整合传播,加强产品文化营销。品牌整合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品牌管理方法,是指为了维持和提高长期竞争优势, 农业合作社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建立合作社旗帜品牌上, 明确旗帜品牌与其他品牌的关系, 使品牌家族成员能够相互支持,并且充分利用合作社现有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进行品牌扩张。文化营销就是在农产品品牌中注入文化的内涵,从而使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文化营销模式可以根据农业产业文化资源特点与消费者需求趋势,依托当地产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在合作社品牌的设计和培育中,强化浓厚的人文、风土气息, 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价值。
(4)加强品牌自我保护,科学进行品牌延伸。农业合作社要在品牌设计、注册、宣传、内部管理以及各项品牌运营中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也要进行科学的品牌延伸。任何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品牌,都离不开其赖以成长的农业背景和农产品土壤。因此,在向其他行业和产品延伸时,合作社必须考虑品牌已经形成的市场形象和消费者认知是否符合准备进入的行业和产品的特性。 转贴于
(5)建立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品牌经营形成规模。2006 年11 月全国第一个合作社联合会在浙江温岭成立, 这个名叫“温岭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组织总共由76 家专业合作社组成,从成立之初就获得了极大的关注。由于运行得当,效益明显,不久之后浙江的台州等地先后成立了多个合作社联合会。借助联合会的力量,原本依靠单个合作社无法实现的品牌经营可以因为拥有更雄厚的资金、更规范的操作流程、更丰富的人才储备得到很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中华,曹春燕,辛德树.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对策
基金项目: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市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10202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成立的互经济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由于农业和农户本身弱质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政府的扶持成为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原则,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均在不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税收、财政等手段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法律保障。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都相继颁布相应的法律,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法国政府早在1894年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并促进了当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43年颁布了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制定了合作社总章程。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其立法也不断完善,又相继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等法律,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但是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是在州一级颁布的,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联邦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款分散于相关的法律中。美国早在1865~1870年间,就有六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立法。192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起决定性的合作社法《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反托拉斯豁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926年出台《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并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颁布了《农业公平交易法》,规定了农产品公平交易的六大标准,保障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
日本于1900年首次颁布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是日本合作社的基本法。该法对合作社的信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194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确立了农协的合法地位、经营范围和优惠政策,促进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实施60多年间也多次进行了修订,使其不断完善,确保了农协的健康发展。1961年日本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合并、整顿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互经济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如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并且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照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而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末,就豁免了农业合作社的全部赋税,直到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政府才取消了合作社普通赋税豁免制度,仅对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实行税赋减免政策,但对于其他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实行免税政策。另外,美国政府还对一些产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实行优惠税率,扶持该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也一直对农协实施优惠的税率政策,如所得税,一般企业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
(三)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政府通过发放补助金和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例如,居马(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构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会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4万~3万法郎的启动费;对于居马所购买的机器,政府也会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此外,政府还提供特别中长期贷款,对于山区和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农业合作社,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年利率3.45%;平原地区,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年利率4.7%,贷款的优惠利率部分由政府补贴。在这方面美国政府与法国不同,美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支持是很有限的,这是由于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就出资建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当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困难时,美国政府也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帮助农业合作社渡过难关。日本政府也对农协的基本设施给予了大量的投资和补贴,并且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农协投放,有效地提高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国家在财政方面实施的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非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如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他们认为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是在微观层次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美国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们积极地与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技术咨询,有效地提高了社员的素质,保证和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五)实施监督和管理。发达国家政府除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扶持以外,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如,法国政府规定:合作社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核准审批,同时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农业部的相关机构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启示与建议
(一)启示。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提供法律保障;(2)提供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3)建立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系;(4)在不干涉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督、管理。
(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
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由于该法刚出台不久,所以该法的普及工作成为重点。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工作较发达国家严重滞后,并且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法、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都以财政和税收为主要的政策工具,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制定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应加大支持力度,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贷款贴息等等,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税负水平,对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我国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另外,也应积极地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市场准入的立法管理,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
5、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我国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逐步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第一,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对政府工作人员、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以及农民积极展开培训,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二,建立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合作社的理论研究,提高政府指导合作社实践的前瞻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三,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信息支持,政府应充分发挥现有农技系统的优势,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6、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政策引导。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进行政策引导。例如,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关键词:营销渠道力;竞争力;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dex system of 29 provinces of nationwide to analysis competitiveness of marketing channels by factor analysis method. Extraction main factors, and combined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to give the 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the main factors and indicators of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factor loadings. Then ranked the competitiveness evaluation index via the analysis result, analysis position and weaknesses of the 29 provinces and autonomous regions in China, combined the model of marketing channel six force to analysis the influence on marketing channels competitive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Key words: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competitiveness; factor analysis
在市场体系中,渠道直接关系着营销组织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覆盖面。而市场服务能力的保证决定于该组织的渠道力。渠道力强的营销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整个渠道资源,通过对各成员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保证市场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其渠道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从生产地向市场推送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其市场竞争能力。
1 基于“六力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渠道力的组成结构
弗兰茨教授与兰文教授 1959 年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渠道权力的来源于以下五种因素:报酬力、强制力、参照力、知识力和合法权利,基于影响渠道权力的五种因素构建了营销渠道“五力模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对渠道权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于是兰文教授和克鲁格兰斯基教授1970年在营销渠道“五力模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补充,添加了信息力,构建了如今的营销渠道“六力模型”。
1.1 报酬力。报酬力是指渠道成员A服从B影响时,B回报A的能力。回报通常以很实际的经济效益形式出现,作为一方成员服从另一方成员意愿的酬劳。
在流通渠道中报酬力是指当渠道成员服从制造商的控制时,制造商回报渠道成员的能力。回报多以经济收益形式表现,渠道领导者往往通过报酬力从经济角度控制渠道成员。
1.2 强制力。强制力也可说是惩罚的权力,是指制造商可以在渠道不服从自己时对其进行制裁的能力。
与报酬力相反,是指渠道控制成员可以在渠道其他成员不服从自己时对其进行制裁的能力。渠道控制成员的强制力在渠道关系中相当普遍,比如,以畅销产品搭配非畅销产品销售;对竞争品牌的排他性;只能把40%以下的资金用于其他产品,等等。
1.3 合法权力。合法权力来自渠道成员自身的行为准则,该准则规定一个成员可依法对其他成员施加影响,其他成员有义务接受这种影响。
大多数的渠道都由独立的公司组成,他们与渠道主要控制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没有明显的权力界限和命令等级,所以实际并不存在合法权力。
然而这些渠道对于大多数类别的产品,目前依然是主流渠道,渠道领导者难免要处心积虑、大费周章地去施加影响,企图增强合法权力。比如组建契约式的渠道结构,成立“批发商俱乐部”;或者干脆自己开连锁店,把渠道商变为加盟性或合营性的内部成员,从而享有绝对的合法权。
1.4 知识力。知识力是指渠道成员在特定领域赋予另一渠道成员的知识或对知识的感知。是渠道成员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其他渠道成员产生影响的行为。
渠道中的专业知识力极其普遍,很多渠道领导者帮助其他渠道成员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交流会,向渠道成员传播种养殖知识,安排渠道成员参观学习,培养渠道成员意识和自主能力。渠道成员出于对渠道领导者专业知识的信服,往往接受其建议并做出改变。还有很多渠道领导者对渠道成员的业务开展培训,移植有效的管理模块,帮助他们提升经营绩效,这些都表现为专业知识力。
1.5 参照力。参照力即追随力,渠道成员一方认为另一方影响自己行为的企图有利于自己目标的实现,产生随从行为。对于个人,参照力更多的是源于渠道成员的个人魅力。比如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就是特别服气合作社的领导者,往往这些领导者都是村长、支书或者村里的能人、大户,其魅力来自于其个人经历、成就和举止,这就形成他的参照力,有时甚至是某种类似于偶像的力量,参照力的概念很难用言语表达清楚。比如,有的农业合作社中的示范社想突出其“领导地位”、“品质可靠”及“良好声誉”,就会相应选择“门当户对”的渠道成员作为参照,意在与其树立的形象相符合。
1.6 信息力。是由于一个渠道成员能得到真实信息资料而产生的,反映渠道成员市场信息收集、分析与判定的能力。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信息力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对信息收集、处理、判断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收集信息的渠道是否广泛,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处理的准确程度,以及是否有高瞻远瞩的信息判断能力,这个能力也决定着渠道领导者对渠道的带动能力。
2 模型构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渠道已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重要武器,渠道如品牌,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说现代市场进入了“渠道为王”的时代,然而,从渠道规划、渠道运作到渠道调整,反映渠道整体竞争状况的渠道竞争力如何,仍然是很多企业无从面对的困境,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对其营销渠道竞争力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尤其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渠道中的竞争能力评估,已成为提高渠道乃至企业效益的基本前提,而这就需要对渠道竞争力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评估。
2.1 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本研究认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渠道竞争力应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渠道主体通过渠道运营满足客户、达到渠道目标这个过程来进行分析,并在渠道规模竞争力、渠道规范化程度、渠道带动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五个方面拥有的与竞争对手相抗衡或超越竞争对手的能力。这五个方面的指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渠道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数据主要来源于内蒙古经济管理站2013年农业经济数据统计,对录入的数据反复核对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所取数据为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评价指标数据。按照科学性、综合性、可比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等原则,选取14个经济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人),合作社经营收入(万元),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数(个)、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数(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基层农技服务组织(个)、培训成员数(人)、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个)、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万元)、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万元)、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户)、企业成员数(个)、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万元)。15个指标分别从五个层面反映渠道竞争能力,分别为:渠道规模竞争力、渠道规范化程度、渠道带动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
2.2 应用因子分析法进行数据处理。应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数据处理后,我们发现第一个主因子F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企业成员数中有较大的载荷,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渠道中的规模对渠道竞争力的影响,可将其定位为规模影响力(强制力)因子;第二个主因子F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中有较大的载荷,而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渠道中的渠道示范能力,可将其定义为示范带动能力(参照力)因子;第三个主因子F在合作社经营收入、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中有较大载荷,而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渠道中政府对其渠道竞争力的影响,将其定义为政府扶持力(报酬力)因子。详细分布见表2:
综合评价中,指标权重的确定是关键,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家组研究来加以确定等,也即是主观赋以权重。这里,仅从单纯的数量上,以三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来计算各上市公司综合业绩的因子总得分,方法如下:
F=37.118×F+29.612×F+21.107×F/87.838
由上面的公式,再通过SPSS 软件求出结果,最后整理在EXCEL中,如表3所示:
由于本文着重分析营销渠道力对竞争力的影响,故在表3中只列出了29个省市中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市。在表3的省、市、自治区渠道竞争力评价得分中,有很多省、市、自治区的得分是负数,但这并不表明该地区的竞争力为负。这里的正负仅表示与平均水平位置关系,省、市、自治区城市的平均水平算作是零点,这是在整个过程中将数据标准化处理后的结果。
2.3 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因子得分综合排名可以看出,江苏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综合得分最高,特别是强制力因子排名第一,说明该省份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上,合作社整体规模比其它省、市、自治区大,但该省的示范能力相对较弱。综合能力排在第二的是山东,可以看出山东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照力很强,说明其合作社的带动示范能力较强,但在强制力因子和报酬力因子上得分相对较低。排在第三名的是河南,河南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强制力因子和参照力因子上得分较高,而报酬力因子得分较低。浙江省综合得分排名第四名,但其在报酬力排名第一,说明该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利能力及政府扶持力度上最强。而排在最后三名的是青海、宁夏、北京。这三个省市排名靠后的主要原因是参照力因子得分较低,在这几个地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能力较弱,进而影响其综合竞争力。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因子分析法对全国过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没有直接对指标赋权,而是通过科学定量分析构造一个统计上优良的因子体系,因子的权术是伴随着数学变换自动生成的,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同时,将评价依据由较强相关的大量指标转换成相互独立的若干因子,避免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各个主因子得分与排序情况了解各省市的综合排名及薄弱环节,为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竞争力提高提供重要依据。
3 营销渠道力在提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竞争力中的作用
在市场体系中,渠道直接关系着营销组织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覆盖面。而市场服务能力的保证决定于该组织的渠道力。渠道力强的营销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整个渠道资源,通过对各成员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保证市场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其渠道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从生产地向市场推送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其市场竞争能力。为了进一步探讨营销渠道力对竞争力的影响,现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排名前10位的省市数据提出,专门从因子分析提出的三个因子:强制力、参照力、报酬力三个方向进行分析。
3.1 强制力提升竞争力。渠道强制力是组织在整个渠道运行中对渠道成员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该成员在渠道运行中的话语权和自由支配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渠道过程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构成,每个利益主体都要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对这些成员的管理与控制是一种跨组织的控制,比一般垂直性的层级管理更加复杂和困难。渠道强制力主要表现在该组织在行业中的地位,替代商的多寡,规模化程度等方面。在农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道路上,农业龙头企业对整个产业链条有明显带动作用,可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加大了对产业带动力强、与农民利益联接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推动农业产加销各环节紧密对接,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竞争力。
3.2 参照力提升竞争力。参照力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所突出显现的“领导地位”、“品质可靠”、“良好声誉”等促使其他成员模仿或参照的形象或行为表现。渠道参照力是该组织在营销渠道中所处的地位和领导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参照力越大,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信誉度就越高,消费者对该组织的产品越放心,购买欲望就越高,社会各组织、企业与个人的合作意向就越高,从而该组织在整个渠道中的领导地位和控制能力就越高。通过示范社建设,可以起到“以点带面”,使更多的专业合作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成为现代农业的生力军,不但可以提高示范社的建设水平和质量,还可以促进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示范社,这样对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积极意义。
3.3 报酬力提升竞争力。报酬力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参与方回报的能力。参加商业活动的每个组织与个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成员们与其合作也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且这个利润率必须比自己经营或与其它组织合作的利润率要高。这些渠道成员所获利润越多,合作意向越强,成为长期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就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就越明显,对各渠道成员的控制和约束力就越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越强,越吸引农民加入,进而扩大合作社规模及进一步提高渠道谈判能力,同时带动更多渠道成员创新组织模式,提高竞争力,所以,报酬能力高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渠道竞争力影响颇大。
参考文献:
[1] 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J]. 中国农村经济,2002(3):15-21.
关键词:联合社 制度设计 组织体系
一、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级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按照经营业务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的购买等。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系统中的都、道、府、县级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省),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对口开展业务,并对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给予指导和监管。随着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制度的发展,县级联合会正在逐步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或全国联合会合并。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农业协同组合的全国性组织与县级联合组织在职能上的最大区别是,它可以打破县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的作用,同时作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国模式
根据经营范围进行横向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3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本文只讨论农业合作社,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如德国莱弗艾森联盟的直接会员是8个地区性合作社协会,21个区域中心合作社和3个全国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一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3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均为该组织成员。可见,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一级机构。
(三)美国模式
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只讨论农场主合作社在全国的体系结构。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发展规模不合理,重视程度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速度、组织规模、辐射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事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按照提供的服务不同,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停留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上,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从事加工、运输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较少,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较低,因而市场竞争力不强,获得利润的空间狭窄。这就导致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功能结构单一,发展规模小。
(二)联合社主体地位的不统一
我国宪法一直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经济,这种混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本质区别的界定导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合作社注册登记和正常营运带来困难。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是对于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
深究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主体不同有密切关系。大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牵头组建的,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联合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让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给其登记注册问题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由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这就给工商管理部门如何辨认合作社联合社,能否给予登记注册带来了困难。因此,应该尽早出台关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便给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未受足够重视外。对于联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从产业政策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应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明确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
证。然而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中央连续几年都强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发展具有特色主导产业的定向发展战略。
从财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新形势,部分省份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特别是依法减税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数量和规模。
三、国外联合社制度设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视政府在联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该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性,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助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终保持引导者、服务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放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才能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个国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引导者、扶持者、服务者。
结合各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各级政府在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各项培训、技术帷广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第二,对于由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以减少生产成本,加快农民增收。第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联合社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保障联合社合法、有效地运转。
(二)立足国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在各国实践中也是有所不同。综观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合作运动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以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为典型。当基层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基层社通过自发联合建立起了联合社。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与“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发动方式比较迅速,但依此组建的联合社容易变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显,因而保持基层社的民主、独立精神至关重要。而我国封建官僚统治历史悠久,部分地区政府人员思想严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联合社健康、有效地运转,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违背了合作社联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而“自下而上”地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更符合我国农民人口多、农产品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国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由基层社组建符合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合社,发挥资源优势,协调和整合基层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