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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1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具体而明确的土地产权关系,要保证行为主体和土地财产关系必须明确,界定范围必须科学。这种明确的界定范围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上,更应体现在经济行为上。但是就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产权界定现状来看,存在了土地产权不明晰,产权归属无法界定等不合理的现象。我国各项法规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定义却十分模糊,不同法律条款对农村集体的组织形式、规模大小有着不同的界定,法律中包含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村集体所有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种类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组织产权代表,并没有解决集体和个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十分混乱,不明晰。
1.2 土地流转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
最近几年,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效率和流转规模在不断扩大,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十以来,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坚持在自愿、合法和有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化经营。但是我国立法部门并没有针对土地流转监理完善的政策法规,地方也缺少专门的规章制度。农民群众对土地价格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在规模化农业发展进程中,面对旺盛的土地需求,在经济效益驱动之下,农民群众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并且流转形式多样化,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危害,土地流转纠纷经常发生,这就大大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的难度。
2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分析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产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界定过程中,建立、稳定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界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关于土地产权界定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实现土地国有化,一个是实现土地私有化还有就是实现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股份合同制度以及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现状,作者认为应该在继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土地产权直接交给农民群众经营,农民群众享受完整的土地产权。相对于其他土地产权改革模式来说,这种改革形式对现有的土地秩序造成影响最小,整个改革体系设计和完善需要花费的成本最低,在现有的土地集体制度模式下,赋予农民群众完整的土地产权,更容易被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改革进程更加顺利和便捷。
2.2 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体系,保障农民群众的土地权
我国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主要有《宪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法律从法律角度对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关于土地产权益保护的法规建设严重不足,现有的法律条款不能完全执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用政策代替法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产权改革的相关法规,从而保证权力主体能够科学行使各项权力。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法规建设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应该开展广泛的调研工作,建设完善的土地流转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民群众法制观念,从法律层面约束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9-0033-1
1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1.1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
农村的土地开发整理应按现代农业的要求,将分成小片的农田进行整理,使之适应水利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的要求,拉长产业链,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力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高。
1.2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活宽裕”的基础
首先,土地整理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有利于提高耕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其次,土地整理为农业走向机械化耕作、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生产打下了基础,有效减少了农业劳动力,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向城市,通过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
1.3 土地整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容整洁”的基础
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存在着脏乱差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农村的建设缺少规划,功能区没有区分;另外农村的垃圾及各种污染物没有经过科学处理,各种各样的废弃物、粪便随处可见。土地整理必须要做好村庄整理土地规划,村庄整理可以做到村容整洁、合理的节约用地、新增有效高质量耕地。
2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2.1 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把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民增收,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每一个开发整理项目都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村地域多样性和经济发展差异性的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和农田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调整土地权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2 统筹规划,规模发展的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规模和布局。申报的规模项目区要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项目区面积的10%以上;复垦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项目区面积的40%以上;农田整理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要不低于项目区面积的3%;基本农田整理后的耕作条件和质量应达到当地基本农田的较高水平。
2.3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址,实施的形式必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土地利用相对粗放的地区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结合中低产田改造进行土地整理,完善道路、渠系、电力等配套工程,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资源枯竭型的重点矿区和砖、煤窑厂的塌陷、挖损和压占等废弃地以复垦为重点。
2.4 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面上土地开发整理应优先对各大灌区耕地进行集中整理,扩大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发展节水灌溉设施,充分利用水资源。对地下水资源丰富地区,减少明渠输水,发展暗管输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发展高效农业。点上土地开发整理应兼顾丘陵、山区等一些贫水地区,这些地区水资源匮乏,但局部也有部分水资源,可也适当上一些项目,要因地制宜确定项目规模和范围,帮助农民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
2.5 质量第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把质量建设作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生命线”。把补充耕地的质量作为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标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注重全面协调发展,把是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整理和复垦在改善农村和矿区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功能。
3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应把握的重点
一是紧紧围绕耕地保护目标开发土地整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工作。二是紧紧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开展土地整理。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基本农田保护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农民农业增收、维护农村自然生态方面发挥着最核心、最积极、最有力的作用。有些地方基本农田还存在着基础设施老化、不配套问题,基本农田抗灾能力低;高产稳产的标准粮田比例偏少。因此,我们要坚持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发基本农田建设,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房产的现状
我国从1949年10月1日建国,我国开始试行的是共有制形式。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一户只允许一处住宅,规定不准买卖、转让,当时也包括土豪、大户的房屋没收充公后,重新分配给农户的房屋,农村住宅建设一直处于较落后的发展状况。其发展追朔于后,随着社会主义步伐的发展,农村试行保产到户的政策,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户有钱后农村住宅才有了进一步发展。尤其1982年宪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四次宪法的修正和确定保护私人财产,以及《土地法》1986年实施规定保护农村住宅的合法性,加上1988年、1998年、2004年《土地法》3次修正,明确了农村土地长期承包,农村私有房屋的保护等。由于农村改革、开放、法律的规定和正确的实施,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机遇和发展,农村的住宅建设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过去的草屋、危房等不见了取而代之是1-2层楼房、乡村别墅、社区楼房,农村住宅得到巩固和发展。党的十六大五届全会提出明确提出建设社会新农村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必将给农村住宅建设带来更新、更好地发展。如:河南省试点建设农村新社区的构想。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发展状况不平衡,有的发放产权证,有的没有发放,如农村社区建设,至今只是农村村民居住,没有房产证明,不能进行买卖。我国对农村私有房屋登记一直存在漏洞,没有一套切实可行,关于农村房屋登记等方面规定。现在社会的大发展、大流通,由其是加入WTO后,丰收富裕的农村村民对住宅建设、流通有了新的要求。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等。我国至今没有建立一套农村私有房屋进行买卖、过户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法规,只是现在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必然造成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混乱,出现不应有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持续地利用存在一定隐患。我国应针对实际状况着手制定农村房屋买卖过户的规章制度,对那些应当采取限制的,应当保护的充分给予肯定下来,结束这种混乱没有秩序的局面,促进农村房产建设朝着健康有利的方面顺利发展。
二、《物权法》的出台不应忽视农村私有房产的登记、买卖问题
1、农村私有房产登记问题
根据《土地法》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森林等,登记的种类为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抵押登记,不动产租赁登记,资产性登记。但是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没有可操作性。全国各地农村有的只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林权证,对农村私有房屋登记始终没有明确规定登记范围,不象城镇居民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我国不动产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这就是说,关于物权的一切法律行为,除必须在具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将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时该法律行为方可生效。如德国、瑞士、我国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不动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瑞士民法典》第656条第1句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第666条第1句规定:“土地所有权因登记注销或土地灭失而消灭”。而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得农村私有房屋登记及买卖作出不明确规定和限制,我认为既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屋作了祥尽的规定,那么新的《物权法》也应该对农村私有房屋作出明了的规定,不应该存在城市、农村在制定法律时出现法律歧视和不平等。
2、农村私有房产的买卖问题
我国农村住宅从党的后,农村经济体制得到了改革、开放、法律的保护,农村住宅取得日新月异的发展。我的《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农户的住宅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就有权依据《民法通则》71条的规定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我国《土地法》六十二条规定对此又给了限制,允许买卖限制了使用权。《物权法》草案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证经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些法律的规定限制给当今的社会发展带来了不便。现在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加强小城镇建设,提倡城乡一体化,也即将全面取消户口限制,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之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的改革和发展。若河南正在试点搞农村社区建设。丰收、富裕的农村人用合法收入购制农村社区楼房,在产权方面一直没有合法的手续。再一快速发展的乡镇企业带来了人才,带来了发展的机遇,社会出现了人才、物的大流通,资源的合理配件受到严重的挑战。农村到外发展,到外流通的人员到处可见。在城市城镇购房的农村人越来越多,那么遗留在农村的私有房屋不能随意处分变卖,宅基地使用权受到限制,有效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不合理。又如城市中城中农村私有房屋的改造也是面临着一个新课题。全国各地城市要大发展,城市要面临改造升级、扩大、增容不解决好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问题,会给城市发展建设带来一定。如果一未限制农村私有房屋自由买卖,随意过户使用权,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无疑是财富的一种巨大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与国际社会发展显然不够协调。为此建议出台的《物权法》应以观和持续发展观,取消法律限制,允许农村私有房屋、买卖、过户,达到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既然城市房屋有一套规章,那么在农村也应该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体制和市场。《物权法》应明确此问题,不应限制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住宅修建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任何土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格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土地审批。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属于当地居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建设住房用地相对来说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问题,土地资源浪费、占用耕地等现象突出。
(二)农村住宅面积超出规定
由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了很多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的现象。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规定的标准,不能随意进行“霸占”,但是农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进行违规建设。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因此诱发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宅基地监管不力
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住宅部门很少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是他们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门,而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却远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农村的住宅面积也占我国土地资源的很大比例。国土资源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管理经费又不能落实,加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了农村抢占土地现象的监管不力。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不严格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也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是根据调查得出的情况,一般村民向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现在拥有几处住宅,都会非常容易的通过审批。国土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乡镇政府的领导签字,都会对其给予宅基地手续的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农村规划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许多村干部缺乏规划理念,村里不会搞长期规划,即使墙上挂着一些规划方案也只是为了应付上层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根本不会按照规划去实施。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废的现象越来越多。二是有些村庄虽然进行了规划但是科学性不高,有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购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拥有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补换给集体,并且村领导也不主动的收回他们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们“霸占”,加之这些村民又不会重新修葺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废旧、杂乱无章。
(二)农村干部不重视
农村的村干部是农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以个人的感情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按照国家的土地管理要求进行宅基地的审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则不坚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较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部分村庄对宅基地管理没有制定具体的条例,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审批规定,许多都是口头协议,遇到不配合新农村建设的“钉子户”,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是搁置不管,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仍然很淡薄,对一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认为“只要我在这个地方建房,这块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体意识。也有很多村民存有传统的观念,认为老的住宅不能进行拆迁,怕影响风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也经常造成邻里之间的住房矛盾,影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节日,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居民详细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对农村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地控制农村土地的使用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政府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农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况进行详细规划,有效避免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执法体系,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绝农村的违规建设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一旦发现农村存在违规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使违规用地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别加强对基层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乱建现象,如果发现较为严重土地违规使用的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宅基地的申请成员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批准人的地位,确保只有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审批。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应的审批层级进行逐层审批,对符合批准要求的宅基地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结语
关键词:流转小产权房农村建设用地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as house prices rising and people purchasing power Co., LTD, more and more people have bought to the direction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the extent of the small property right be infinite spread. Due to increasing and lack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have fundamentally to normal estate trade threats, these have caught the att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and th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at,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from must be on the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to free circulation.
Keywords: circulation of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use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小产权房的涵义及现状
与大型的产权房不同的是,小产权房虽然也是商品性住宅但是他却是在农民的土地上进行建造的,大部分是由乡镇和村委会等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共同合作建设的,或者只是由地方政府部门自行开发建设的。也有一小部分是在征得村委会的同意后由村民自行建设的。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进行建设最终的目的都是将它们以低于市场房价的价格卖给城市居民来获得收益。由于这些房屋在建造时没有对土地进行规划和审批,更没有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其它费用,也就不可能获得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房屋的所有权证,而其产权证只能由基层政府或者村委会给颁发,也就是所谓的“乡产权”。相对于那些可以直接受到法律保护的房产所有权,这些房屋的产权度往往都比较小,从某些方面看甚至是违法的。
这种房屋使用的土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家共同的土地或者一些暂时无人耕种的土地(比如村民宅基地或者企业用地),还有一种就是“强行”占用农民工地,并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违反法律的建设,如果这样的话性质就非常严重了。
这种房子虽然实惠,由于没有相关的手续和保障措施风险往往比较大,也就是说这些房子只能卖给与这些土地有关的人员,如果别人去买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原因就是这些房子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说的再具体点就是:
1、根本不能进行合法转让。
2、一旦国家征用这部分土地,由于其非法情况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3、如果购房者和出让土地的人发生矛盾,其合法权利可能得不到保障。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根本原因: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城市中的土地归属权属于国家,而乡村和城边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共同所有。95年以前国家土地部门规定要想让土地成为商品必须先将土地国有化。95年以后,这项制度虽然被废除但是却没有提出新的转让办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在98年对土地法进行了重新修正,新的土地法规定:“除了农民建造房屋或者一些与乡镇民生有关需要使用土地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想使用土地必须要先将土地国有化才行。”并且规定,“农民不得随意出让或者转让甚至租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这些相关法律条文从实质上剥夺了共有土地的处分权与开发权,也就是说除了建造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外根本不允许进行其它建设。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很多人都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上所讲的这些时小产权房得意存在的根本原因,这些问题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除此之外之所以到今天还存在小产权房还有一些现存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才促使小产权房如此火热。
1、城市房价过高,人们无力购买
近年来房价之所以会越来越高是有原因的,首先是人们对房屋需求量增加与房屋短缺的矛盾。这一矛盾直接导致政府挂牌售地而开发商为了得到土地只能拼命加价,为了赚回他们买地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更高的利润,开发商只有通过提高房价才能实现,由此也就造成了房价越来越高的现象。
而小产权房由于自身的原因完全可以避开高昂的成本价格非常实惠,这一举动对于那些需要购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在这些因素的驱动下他们都把目光转向了小产权房,也就造成了小产权房数量的急剧膨胀。
2、住房需求的增加
房价上涨与需求增加是小产权房增加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为了缓和住房矛盾国家已经在很多地方建造了许多经济适用房。可是由于他们的数量有限和申请非常困难的原因,促使一部本需要住房而由买不起房子的人将矛头转向了小产权房。他们当中以外地务工人员、拆迁户,甚至公司的很多白领与学生居多。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尤其是公司的白领与高校毕业的学生都知道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对房屋的需求和有限的经济能力造成他们只能这样做。这也是无奈之举。
3、农民能从中获得一部分利益
小产权房市场之所以兴盛与农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想尽快的摆脱贫困,但是自己的能力又不够。这些都是造成小产权房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低价越来越高与农民从中取得的收益不高的矛盾促使他们想改变这一做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乡镇政府与村民在违反国家法令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
4、开发的暴利也是其存在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随着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人们要想用合法的方式获得土地已经相当困难,不仅时间长而且费用高。然而,利用国家政策出现的漏洞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把购买的方向转向小产权房后可以获得很大的收益。开发商正是看到了”商机“才促使小产权房越来越多。
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上面的讲解我们发现,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小产权房与国家政策的缺失和农民只能从土地中获得很少的收益是分不开的,笔者让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这两方面进行着手。
1、政府部门
由于政府政策上存在很多缺陷,致使很多小产权房可能不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土地。但是从房产市场上看,又可以增加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也就是说它们的存在虽然不合法但是却非常合理。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不要一棒打死,完全可以先选择几个地方进行试点,然后再通过补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非法的住房变为合法的住房从而解决产权问题。
除此之外,政府完全可以收购一部分小产权房用来补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这样一来既可以使合法的住房扩大政府又可以降低对这部分房屋的资金投入,最重要的是可以使小产权房正常进行出售。
2、农民本身
要想避免更多的土地变成房屋,一定要节约和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在扩张城镇或者建造一些相应的基础设施时可以采用土地流转的方式用空余的土地代替农民的耕地。这样做既可以使空余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又可以保护农民的耕地不受破坏。
农民之所以会放弃土地使用权而建造房屋,主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从现有土地政策中获得多少收益。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完全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允许农村用地的流转,在流转中农民可以直接参与其中并且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样做首先可以使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其次也可以给农民提供一条新的收入渠道。同时这一政策还可以保护农民的权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增值功能、释放潜在价值。从长远来看,也可以有利于生产力更好的发展、”三农问题“更好的解决与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相当可靠地保证。
总结:
今天,人们对购房需求的增加与房价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一对非常重要的矛盾。小产权房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可是由于国家相关部门与法律存在漏洞,致使他们出现了合理不合法的奇怪现象。要想让小产权房由原来的合理不合法变为既合理又合法就必须要对农村的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对农村土地进行进行流转首先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另外也可以使那些闲置的土地得到有效地利用,还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所以综合各方面的考虑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已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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