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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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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组织法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6)11-0025-01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了提高组织的专业化程度所创建的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是新时期背景下,农村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的必然产物,他对于推动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的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对于河间市来说,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的途径

1.1认清形势,深化改革

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要深化认识,充分地意识到在农村加强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紧迫性。近些年来,河间市始终围绕着兴农富民的发展目标,积极的调整产业结构,将发展的重点放在主导产业的同时,也不忘壮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因此,全市的经济都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产业化经营理念的不断深入,原本的生产方式与市场的变化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这对于农村经济向着更深层次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在市委市政府的商讨下,决定在农村范围内开展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已经取到了较好的成效。

其次,应该充分地意识到在农村开展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对于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发挥的巨大作用。第一,他可以促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及时的捕捉市场的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的掌握信息的动态,并且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和服务,指导农民按需生产;其二,可以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将分散的农户进行联合,共同抵御和防范来自于市场和自然的两大风险,从而有效的实现大市场和小市场的对接;其三,它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合理配置,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其四,他可以促进农业市场的开拓。在原来的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一些没有品牌并且规模较小的农产品由于其规模较小,所以缺乏市场销路,但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生产的产品规模较大,所以容易形成规模效应,这对于产品的销售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五,是促进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和农业技术的推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后,组织内部的成员可以针对农业技术进行交流和讨论,这对于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也应该充分的认识到,在农村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艰巨性和所要面临的困难,由于河间市目前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仍处于初期阶段,所以,仍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第一是组织的规模较小,不能起到充分的带动作用;第二是活动的资金短缺,发展的后劲严重不足;第三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规范性;第四是带头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在充分的意识到这一点的前提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1.2加强领导,加大扶持力度

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对此提高认识,并且高度重视,将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工作摆上日程,并且对其加强领导和扶持,以促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首先,对于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始终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重视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并且认真的组织实施。同时,政府要加大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的扶持力度,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其次,省、市、县的各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的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市政和工商部门要抓好农村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不断的改进登记的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市农村信用社以及金融机构应该将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于实力强的企业可以适当的提高贷款的额度。总之,各部门都要拿出可行的政策和方案,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

最后,各政府部门和新闻工作单位也要加大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宣传。从基本知识到重大作用,对于农村合作组织的好经验、好方法、特别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具体的实践中是如何帮助农民致富增收的典型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朋友了解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职能、作用、以及好处,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2篇

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科专项(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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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5-35.

[4]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J].农村经营管理,2006(12):12-15.

[5]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1):164-168.

[6]吴声怡,罗萍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15-18.

[7]张颖,任大鹏.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J].农业经济问题,2010(4):41-45.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合作金融 发达国家 经验 启示

合作金融最早诞生于德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遍及全世界,信用合作运动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对于促进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实现效益与公平的统一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选择了合作金融最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德国、美国和日本。尽管各国国情不同,措施各异,但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有许多共性和相通的经验。

一、德国、美国、日本的典型三种模式

1.德国“金字塔”式体制模式

合作金融发展的渊源在德国,早在19世纪中期,德国人雷发巽和舒尔茨就先后在合作运动中倡导信用合作。德国的合作事业经过15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模式,该模式呈“金字塔”形。德国的合作银行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层合作银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第二层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共三家,它由地区性的信用合作经营管理机构组成。第三层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德国信用社合作金融体系的最高机构。

2.美国多元复合模式

美国的合作金融是在二十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开始兴起,在政策的支持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社区内结成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为入社成员提供借款等信用服务,其宗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信用社不仅在农村设立,在城市各社区、企业、军队、学校都可以设立,其会员一般局限于本区域内中低收入阶层。美国信用社基本框架是由美国中央信用社、44个州中央信用社和遍布全国各地的信用社构成的。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它由三大系统组成,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

3.日本协同组合―“二二三”模式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在“二战”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由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创建初期政府给予了很大支持,因而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此外,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同组合),是农业协同组合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具有独立的融资功能。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成立了农林渔业体系。该模式是由二重结果(既有政府投入、又有农民收入)、三个系统(农业、渔业、林业)和三个层次(上、中、下)所构成。在三个层次中,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都、道、府、县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浓联”)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

二、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政府的扶持政策

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的特殊性,使农业贷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非均衡性和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性,一般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较低,风险较大,因而弥补农业金融吸引资金水平低、能力差的不足,保证农业资金的充分供给,政府的重视与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应在税收政策、利率管制、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扶持。

2.具有严密的审计监督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

风险是影响金融决策行为的基本要素,而农业容易遭受较大的自然风险,这会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加大,鉴于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业务量较小,农信社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抗御能力比商业银行更为脆弱,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是确保农信社战略得到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系统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信用风险控制和操作风险控制等等。

3.完善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运作模式较为固定,成效比较显著,主要得益于制度的保证。在美国各州都颁布了关于信用社的法案,从而使得美国的合作金融法律数量多、比较齐备。要规范我国农村金融,引导农村金融繁荣兴旺,必须要有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应尽快研究和制定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尽快制定和颁布《信用合作法》、《合作银行法》,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对农业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质、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及经验范围等加以界定与规范。

4.加快电子化步伐,完善农村信用社结算体系

21世纪是网络经济时代。科学的管理必须借助科学的手段,必须实行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网络化动态管理。一是加快农信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党务、劳动、工资、人事、绩效考核等工作都实现微机管理,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二是农村信用社体系内的结算制度、结算的技术手段要到位。三是信用社与其它金融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度和技术手段也要到位,加入银联系统,提高农村信用社跨行结算能力。与其他银行的合作,解决信用社网点分散、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业享: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J].农村经济1999(2):47~49

[2]于 海:中外农村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仲之祥: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金融,2007(27):14

[4]卢 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10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4篇

1.1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延长,加粗产业化链条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激烈竞争,原有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工作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众多企业由于受市场、资金、体制与人的观念的影响和冲击,已很难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单家独户的农民也难以把生产与市场相连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时代朝流,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实现了“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他在连结农户与企业、生产与市场上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与市场紧紧的连在一起,起到了桥梁与纽带和延长、加粗农业产业化链条的作用。

1.2聚集了“能人”优势,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促使一大批致富能手、专业大户纷纷加入,聚集了“能人”效应。同时,也促使资金、技术、信息合理流转,使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带动了农民致富,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1.3盘活市场流通,提高了农民收入

市场流通不畅,部分农产品难卖,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收益,制约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有效的解决了农产品市场流通不畅、产品难卖、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问题。如小峡镇从市场着眼,从特色着手,从科技着力,狠抓食用菌产业化工作,组建了食用菌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采取“先找市场,再抓生产,产销挂钩,以销定产”为特征的“订单农业”。合作社还利用《农业信息网》、《农民日报》、食用菌上市时间、最新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而且盘活了农产品市场,解决了产品难卖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种食用菌的积极性。

1.4促进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力的安置

一是连结农民和市场,盘活了农产品流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二是吸纳大批农村剩余劳力转移到第三产业,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途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如发展养猪户,养牛户,通过合作社促进养殖业大户的发展;合作社共信息100余条,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8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500余人次,又如小峡镇蔬菜合作社,现有会员568人,专业营销队伍200人,年运销收入207万元。

1.5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由于实行联产家庭承包制,生产、加工、销售以户为单位,加之居住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信息闭塞,造成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总会被一些有实力的、信息灵通的公司压级压价,使农民在交易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生产的产品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和销售,并依照交易规则,签订合同,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改变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如养猪、养羊合作社,由于合作社参与生产、加工和流通,不仅保护农民的利益,合作社自身也得到了发展,从而改变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2存在的问题

2.1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

2.1.1已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的运作机制是松散型的,以技术指导,产前、产中服务为主,这种做法是从目前尚在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但从指导思想上讲,必须明确这只能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模式”,而绝不是目标模式。原因是这样的组织还不完全具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面对我国加入WTO,还不完全具备规范的与国际可以接轨的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和组织原则。

2.1.2越是经济发展快的乡镇,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也越快,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发展相对缓慢一些,有些乡镇至今还是空白。

2.2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不民主一是大部分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二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三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专业合作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四是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造成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许多成员认为合作社是领办部门或领导的事,不太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些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2.3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这就造成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新品种的种、养、加模式技术缺乏,更谈不上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在组织内部实施和运用,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2.4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规模小,5—6人和不到10人的占相当大的比例,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和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达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力也不强。

2.5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各地普遍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问题,有的虽成立了组织,但资金运作很困难,有的地方虽制定了优惠政策,给予信贷扶持,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使得这些组织虽然在运行,但运行不畅,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外部环境问题,主要反映在“绿色通道”问题上,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反映,在本乡本县很通畅,但出了本乡本县就不行了。突出反映在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若有违章造成扣压后不能及早处理,导致鲜活农产品损失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入。

2.6信息服务手段落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先进的传递信息手段,有的为了加强信息服务,只有靠电话联系和通过看报了解,信息反馈迟,影响了交易,造成了压级压价,降低了社(会)员的收入,也改变不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3对策建议

3.1大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一是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二是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介绍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好政策,好做法、好经验,辐射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三是宣传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产前农业生产资料联合购买、产中技术服务的联合作业,以及组织农产品加工、开拓市场、注册商标、进行绿色产品和无公害产品认证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四是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理论知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的指导思想、创立程序、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运行机制。

3.2制定优惠政策,明确法律地位

3.2.1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财政援助政策,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制定低息,贴息贷款政策,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和农产品的收购流放资金的不足。

3.2.2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要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明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合作社发展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法》或《条例》,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其发展。

3.3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正确的方向,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建立规范的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二要帮助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三要指导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要按照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帮助搞好利益财产分配和积累等制度。

3.4加快人才培养和招商引资力度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把人才培养、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硬件来抓,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农业部门应重点培养好领头人,以他们为核心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上,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各地农业部门要精心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走出省门、国门和利用网络进行产品推介、招商引资活动。

3.5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强化信息服务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购销、加工及新技术、新品种信息联络的手段普遍落后,信息来源不及时,不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也影响我县农村经济建设。各级财政应列支专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建设。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在自己网络平台上,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空间,实现省、地、县和各类组织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第5篇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