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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宅基地换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流转
一、农村“宅基地换房”现象的出现
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多个省市出现了“宅基地换房”现象。所谓的“宅基地换房”,通常是指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一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的房屋并迁入小城镇居住。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复耕,节约下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土地储备以后再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来安置农民和弥补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缺口。
基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和“宅基地换房”中涉及到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问题,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其中涉及的城乡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规范。
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法律与政策规定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于2005年开始,并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10月颁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并于2009年3月分别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3、《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中对城乡建设用地用地挂钩流转试点的基本要求、管理和操作流程均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挂钩流转试点的基本要求。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对挂钩试点的规模进行控制和管理,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来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关于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的管理。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区、市)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对于挂钩周转的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市、县及项目区情况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核定。挂钩周转指标下达试点省(区、市)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第三,关于挂钩试点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二)部分因“宅基地换房”事件受到广泛关注的地区,如天津、四川、浙江等地也制定了当地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操作细则。
1、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号),其中强调了:要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要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其中强调了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3、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9〕37号),其中强调了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该复垦耕地面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等面积挂钩置换。其中,置换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各市、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余额和申报使用数量,编制各市、县(市、区)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中拟安排的建设地块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同时拟订土地征收方案,一并上报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三)2010年底,针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了规范。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2月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其中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亟需规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调不能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不能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不能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和侵害农民权益。
三、总结
笔者认为,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民的宅基地会越来越多的体现商品化的属性,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而将农民的宅基地纳入整个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是未来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趋势,虽然目前不宜在全国完全放开,但如果能通过试点来发现并处理好其中的土地规划利用和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在使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得到经济高效的利用同时又提升农民居住生活条件和改善基本福利保障,那最终将实现社会各方的多赢。(作者单位: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何缨:《“宅基地换房”模式的法律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2]杨魏欣:《“宅基地换房”问题与对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4期。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1.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技术路线
(1)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资料)“3S”等高新技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及新的作业方法,开展以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为内容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查清每宗土地的位置和利用状况,使用权状况,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2)权属调查工作,对调查区范围内的每宗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的坐落、权属、面积、界址、用途等。
(3)地籍测量工作,在调查控制的基础上布设适当密度的图根点,作为测图的基础控制点。采用全解析法数字测绘技术,以图根点为基础,采集地籍要素点坐标,利用专业测图软件,结合权属调查信息,绘制地籍图、宗地图。
(4)根据调查、测量成果,依照上级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通知、工作方案等,作为登记发证的依据,同时结合《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土地登记程序,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5)数据库建设工作。通过对地籍图数据的格式转化和处理,录入权属信息,实现图属挂接,完成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数据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
(6)进行数据汇总统计,编写文字报告。
3.技术方法
(1)地籍测量方法
地籍测量方法采用野外数字测量法。
(2)工作程序
a、通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进行土地总登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b、权属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
c、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
d、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e、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f、登记发证。各类调查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g、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上述调查成果,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地籍专题数据库。
h、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统计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i、检查验收。包括对各类工作成果的自检、预检、验收等工作。包括各类成果的存档、逐级汇交、保密等工作。
4.技术要求
(1)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2)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a、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b、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c、高程基准。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地籍图及比例尺
a、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
b、地籍图的分幅。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
c、地籍图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 0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
5.数据库建设
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以及土地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管理,参照省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参照稿)》,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集地籍业务管理系统为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一)数据库内容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基础地理、影像等信息。
(二)数据库功能
(1)系统应以GIS平台为基础,满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的需要。
(2)系统应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既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4)系统应根据需要满足集体土地日常管理需要以及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制证功能。
(三)数据建库与管理系统
(1)图形数据采集
整理外业调查结果以及收集到的二次调查数据;对野外采集的数据和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检查,导入数据库;对纸质地籍图,通过矢量化采集数据。
通过对采集到的图形数据进行图形编辑、坐标系交换、图幅接边及拓扑关系建立等;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图形数据库。
(3)属性数据采集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录入属性信息,与图形数据挂接并检查对应关系,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属性库。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以及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通过扫描或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数据,并与属性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包括影像资料的属性数据库。
(4)数据检核与入库
对形成的图形信息与属性信息进行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的检查,满足要求的汇总入库。
(5)数据库管理系统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具有查询、打印、制表、出图以及根据权限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与打印土地证书功能。
(6)成果资料
权属调查成果、地籍控制测量成果、细部测量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
(7)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崔欣. 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D].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2]崔欣.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制度的梳理[J]. 改革与开放,2011( 02) .
[3]赵亚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D].石家庄: 石家庄经济学院,2010.
[4] TD/T1014 - 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S].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完善合同台账和档案资料。
3、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换)证,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
三、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镇、常兴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1、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场、四荒地、机动地、养殖水面等)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2、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3、确认农村房屋产权(包括企业厂房等)。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
4、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牵头,村组为单位逐一进行核对,补登,做到“边界准确、四址清晰”,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同时,由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
5、确认农村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对使用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和养殖小区生产用房(棚)进行登记造册,设计并颁发农业生产棚(种植)、圈(养殖)使用证,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
6、确认村组集体经济资产(生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村组企业、沿街门面房)、公益性资产(村委会阵地、卫生室、学校、灌溉和人饮工程)进行造册登记,明确权属,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权登记,逐步实行股权改制。此项工作由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7、确认农民的知识产权。对农民群众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创造、选育的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出版的技术著作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此项工作由科技局具体负责。
(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支持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供需信息。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合法取得并通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有权能限制的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使用。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有形市场,推进并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4、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机构。一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土地流转担保机构,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三是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建立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储备中心,以市场价格收购进城农民的农村房屋,促进农村房屋流通。
(三)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探索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实施计划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农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农村资产的归属。
2、勘界。核查确认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积。
3、确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和房屋面积、地块位置、四至边界、权属、用途等认可,并将相关权利人对勘界、确认的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
4、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程序进行规范化登记,并使登记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发证。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颁发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
6、管理。发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种业务后续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承担。
(二)分批实施
先行试点: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镇、常兴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其它乡镇开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其余3个乡镇在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骤稳妥推进。
1、宣传发动、制订方案。各乡镇结合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2、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基本情况。在保证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3、全面公示、审查复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各乡镇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上成立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局负责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列支和监管工作,确保改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县公安局、局要主动参与产权争议的调查与调解工作。
一、充分认识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的拆迁安置方式以划地建房为主,农民住宅以分散建设为主,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一传统的安置方式和建设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加以转变。
1.人多地少的市情,决定了我市不能长期推行划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分散建设的模式。*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稀缺,传统的安置和建设模式,不仅不利于公共设施的配套,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并且浪费了土地资源,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先进地区的发展实践证明,必须妥善处理好拆迁安置和农民住宅建设问题。苏南等先进地区在发展过程中,较早采用了多种拆迁安置方式,特别是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公寓楼安置,加快农民住宅集中建设步伐,不仅腾出了大量建设用地,而且推进了城镇化进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群众的生活质量。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双提升”的目标,决定了我市必须节约集约用好土地资源。实现“双提升”,需要靠项目投入来支撑和增加建设用地来保障。当前,土地资源已经现实地制约了*将来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必须从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入手,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才能腾出更多的用地空间,满足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二、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三集中”、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为重点,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和政策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以点促面效应,加快推进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的转变,努力为*当前及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群众长远根本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制定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体现让安置户、群众得实惠。
2.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方式的选择上,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地推进。
3.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规划控制区和具备条件的镇区先行组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在全市面上推开。
三、积极推进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的转变
(一)科学规划布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超前制定拆迁安置和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相关规划。
1.由市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的目标,科学制定安置小区和居民点建设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以及安置房和居民点建设的数量、选址和规模。规划控制区的范围主要指城区、开发区和各镇集镇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授权规划、建设部门公布。
2.全市居民点规划的制定以及选址的确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与“大村建设”方案相衔接,在安排被拆迁户到居民点建房时,要打破现行的村组界限。
(二)转变安置方式。
1.逐步转变传统的划地建房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分散建设模式,加大安置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力度,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行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
2.城市建成区内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或农户申请新建、翻建住宅的;以及建成区以外,在农村有合法住宅,但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被拆迁户,实施公寓楼或货币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3.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或农户申请新建、翻建住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履行建房审批手续,在规划保留的居民点内统一建设联体、复合式住宅。在规划不予保留的居民点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原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宅。不符合建房条件、住宅确不宜居住的,其宅基地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拆迁标准提前收购。
4.规划控制区外,符合拥有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新建、翻建住宅的,在履行相关报建手续、获得批准后,就近安排到居民点划地建房。
5.积极引导和激励符合拥有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放弃宅基地,自愿接受货币安置,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或公寓楼安置。
(三)规范建设模式。
1.公寓楼和联体、复合式住宅的基础工程、主体建筑(不包括内部装修),一律采取集中建设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2.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按城市(镇)居住小区标准进行布局,符合城镇居民小区规划和功能建设标准,原则上以多层(高层)公寓式和联体、复合式统建房为主。
3.公寓楼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建设在城区和中心集镇先行组织开展试点,采取先建后拆的模式,统一规划,超前建设。
(四)强化资金投入。采取财政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资金。
1.加大对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的前期投入,成立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投资主体,超前启动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小区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同步建设物业用房、绿化设施、公益设施等基础配套工程。
2.对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房建设中的相关规费实行减免,降低建设成本。
3.鼓励通过联合开发等途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安置小区和安置房建设。
(五)制定激励政策。对主动、自愿接受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和联体、复合式住宅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安置房面积、价格以及创业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充分调动被拆迁户的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的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转变拆迁安置方式、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办公室,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和行政推动力度。
2.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把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和农民住宅建设模式对*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给被拆迁户带来的现实及长远利益讲深讲透,让新的拆迁安置方式和新的建设模式逐步深入人心,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愿接受新的拆迁安置方式和新的建设模式。
3.细化工作方案。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区居民点和安置小区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市农林、劳保、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三大合作”、“双置换”(以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公寓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改革和“大村建设”推进力度,确保新的安置方式和建设模式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行。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推进方案,妥善处理新安置方式推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07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重庆市和成都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此,统筹城乡发展由理论构想、政策设计转向操作试验,成渝两地成了这个实验的“领跑者”。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其中,土地制度创新是整个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成渝两地是如何进行设计、实践的?有哪些特点,政策上有哪些突破?不少人都给予深切关注。
本期摘编刊载的文章是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撰写的《重庆市和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制度创新调研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两市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期探索实践情况、成效、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总体思路:“一圈两翼”与“三个集中”
尽管成渝两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关系上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两地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都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的进程就是“农民变市民”的过程,重庆力争转移800万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和镇;成都计划在10年内将150万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其中,重庆市的着眼点在于通过“一圈两翼”空间战略的实施,壮大整个渝西地区的实力,进而带动“两翼”发展;而成都市则以“推进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走农业产业化道路;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为核心,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两地思路选择的背后都隐含着这样的战略思维:以健康城镇化为载体的非均衡发展模式。一方面,推动农民变市民、农民变农业工人,推动农村人口向具有空间比较优势的中心城市、县城、城镇迁移,同时通过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集中经营的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改善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另一方面,选择非均衡的发展模式,形成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格局。
土地制度创新试验及其评价
重庆市以农村土地流转为突破口,以交换推动农民变市民。重庆市土地制度创新试验的总体思路,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以交换推动农民变市民。在重庆市的土地制度创新试验中,各地积极探索,正在进行多种模式的尝试。
成都市以“三个集中”为核心,推动多项制度改革。成都市从2003年起开始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在土地管理领域,主要围绕“三个集中”,强力推进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稳步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梯度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成都市的土地制度创新试验中,业已形成多种模式:
重庆市土地制度创新试点的效用评价。(1)“双交换”模式。这一做法比较适合重庆市情,也是推动城市化的有效举措,能够逐步推进农民进城,有利于把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变现”,使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平衡。因此,该试点只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及合理的补偿标准,逐步有序推进还是可行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腾出的宅基地及农民承包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置办法,最大效率地发挥它们的效益,同时也要对退出的这部分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2)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模式。重庆市江北区开展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生产水平的提高,对重庆这样一个拥有广大农村腹地的城市具有一定的成效,局部意义上有利于提高各类用地的效率。但在没有上位规划指引下编制的村级规划,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就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不利于全局城乡用地结构的优化。另外,由于当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并无村级规划这一层次,该规划明显缺乏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规划中对基本农田进行空间调整,与基本农田调整需经过国务院批准这一要求有明显抵触,因此,建议慎重开展此类试点。
(3)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模式。重庆涪陵区引进企业进行土地整理,符合国家有关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理的政策。但应注意的是,社会力量参与更多是拓展资金渠道,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而不宜将整个土地整理工作交由企业来规划组织。政府必须制定政策,在规划、计划制订、村民安置和补偿中起主导作用,并将与企业谈判的主导权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
(4)土地合作社模式。开县渠口镇集中全村土地组建土地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对外招商,以地入股。这一模式有利于实现农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如果管理到位,也有利于耕地保护,值得推广应用。
成都市土地制度创新试点的效用评价。
成都市在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方面试点较早,形成了多种模式,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
在各种试点模式中,郫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利于统筹城乡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邛崃的土地综合整理有利于优化用地格局,促进耕地集中和质量提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新居工程对农民进行集中安置也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温江的“双放弃一退出”试点是“三个集中”政策的具体操作的体现,只要管理规范,尊重农民意愿,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有利于缓解用地供求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龙泉驿“生态搬迁”模式,有利于山区生态保护,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带动产业发展。
锦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有利于整合集体建设用地,显化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政策建议
从两市现有模式的评价分析结果来看,大多数试点是以解决“三农”问题为着眼点,以盘活利用现有农村建设用地为重点,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解决城镇发展用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的的。试点在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各有有利的一面,但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成渝两地可以结合市情,选择如下政策进行探索试验:
政策建议之一:改革现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政策内容:适应统筹城乡改革试验的需要,同意两市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报批,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符合保护耕地、集约用地、集中发展原则和不违背开发区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在规划中体现“三个集中”;在不突破建设用地指标、不降低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两地对用地空间布局做适当调整,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结合实际采用适宜的建设用地控制方式,深化规划内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两市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对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适时修改并依法报批。每五年对两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依此作为规划修编或调整的依据。由国土资
源部牵头制定成渝区域性国土规划。
预期的积极效用:有利于统筹谋划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利于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增强发展的主动性,应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有利于疏堵结合,便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土地,减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增强管理的灵活性和及时性,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规划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增大了规划的监管难度,可能导致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动力减弱,助长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张;允许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可能降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质量。
应对措施:严格规划审查,以保护耕地和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对基本农田保护进行深入研究,扩大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加强监督检查,制定规范的规划调整程序,防止和纠正随意调整规划、降低耕地保护要求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及时暂停规划调整;加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和监测监控,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和粗放利用。
政策建议之二:创新耕地保护机制
政策内容:在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原则指导下,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投入,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基金,通过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提供养老保险补贴等方式,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责权利对称;在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省(市)域内异地补充耕地;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多部门参与,集中开展土地整理;鼓励发展土地合作社和农业股份公司,促进耕地规模化经营。
预期的积极效用:有利于切实保护耕地。一方面通过耕地补贴基金的激励,可以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可以强化农民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农民可以从耕地获得经济利益,势必会自觉保护耕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大幅度减少。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将耕地保护补贴纳入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缺乏参加社会保障资金的问题,客观上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解决了农民的长远生计,对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减少社会矛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可能增大了监管工作难度。由区县政府与耕地保护责任人签订耕地保护合同。由于工作量大,实际操作中可能变成逐级下签的做法,这与耕地保护基金直接补到耕地惠及农户的初衷不尽一致,需要强化监督和防范措施。可能增加征地的成本,征地工作面临阻力。可能显化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诸如农民要求对以前被平调的耕地享受保护补贴等,在一定时期内会造成涉地量的增加。允许异地补充耕地,可能降低补充耕地的质量。
应对措施:对耕地保护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要加强监管;将耕地保护责任制纳入干部考核;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和实时监测。
政策建议之三: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
政策内容: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前提下,在两市各选若干基础较好、管理规范的区县作为试点,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情况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的流转。
预期的积极效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合法和集约高效利用打开一条通道,减少违法用地行为,显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增加农民收入,同时积累新农村建设资金,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实现城乡均衡协调发展。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虽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但相关制度准备没有到位,容易造成执行不规范,可能会损害农民利益;可能会冲击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土地税费收入;增加建设用地供应渠道,可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应对措施:制定流转办法和细则,对集体建设用地人市的规模严格管控,科学确定不同主体的利益分配比例,特别是制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办法,在局部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放开。
政策建议之四: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政策内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同意两市启动和扩大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两市编制三年期挂钩试点规划报部审批,由部里下达挂钩规模,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区实施方案,允许挂钩归还指标跨区县使用。
预期的积极效用:妥善解决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集约用地目标,提高用地效益。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对恢复耕地的监管难度大,可能会出现实际城镇用地扩大面积超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面积,以及挂钩指标突破规划使用的情况,损害规划的严肃性;可能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增加建设用地供应渠道,可能冲击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应对措施:要求两地结合实际编制详细的挂钩规划,报部审批;部审批的挂钩规模,要求地方严格执行;要保证建新指标使用时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每年对挂钩项目进展情况和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逐级上报备案。
政策建议之五: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
政策内容:改革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实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对分离,按照“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两市中心城区5年城镇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总规模,一次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再根据建设需要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每年实施情况报部备案;同意两市开展“征转与实施分离”审批试验,探索国家控制年度用地计划规模,地方负责征收的管理机制;对单独选址项目,探索强化项目用地预审和批后监管,简化用地报批程序的管理机制。
预期的积极效用: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简化土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必要用地,减少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初期可能会出现地方政府加快用地,出现“寅吃卯粮”;可能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得不到有效控制,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后期可能会发生违法违规用地增加的现象。
应对措施:加强批后监管,防止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利用遥感卫星、视频监测等现代手段,加强建设用地监测监控,及时进行预警。
政策建议之六:建立
宅基地和承包地退出机制
政策内容: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建立宅基地和承包地退出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鼓励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镇的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到城镇居住;对同时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享受与实际居住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真正实现农民变市民;对农民放弃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复耕的宅基地要予以复耕。
预期的积极效用:有利于盘活农村空闲和闲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如果制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可能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起农民的抵触情绪;如果制定的补偿标准偏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并可能给城市发展增加压力。
应对措施:坚持将农民的近期和长远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进行政策评估后,有序实施。
政策建议之七:探索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办法
政策内容:对基于公平原则分配的规划指标,探索建立市级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实现区域之间的发展权转移;对挂钩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探索采用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的机制。
在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中,区域间各类建设用地指标以及耕地保护指标的协调平衡,实质上是区域层面上的土地发展权利分配问题,一旦涉及具体的地块使用,土地用途管制将发挥显著作用,土地发展权也随之得到显化,而仅依靠行政管理手段完成区域之间、地块之间的土地利用的利益平衡,往往难以达成理想的协调结果,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可以作为有效地补充。
预期的积极效用:采用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渝两地当前各圈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修正规划编制目标与实施环境的偏差,减少城市扩展需求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冲突;推动行政区内的“城乡挂钩”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发挥级差地租的收益,使建设用地能够在空间上置换到发挥更大效益的区域,实现有机集中条件下的高效利用。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规划指标难以体现绝对的公平,将人为分配的指标价值显化,容易引起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以远期发展权换取近期利益的方式,可能会损害某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应对措施:尽量提高规划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要科学核定纳入指标库的规模和比例,为地方预留长期发展指标。
政策建议之八:改革划拨土地使用制度
政策内容: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新增划拨土地实行“评估作价、建立台账、记账划拨、价值管理”,显化划拨土地价值;对划拨土地类型进行细分,建立学校、医院、高速公路等类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机制,探索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机制。
预期的积极效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划拨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改变原划拨土地补偿标准较低的状况,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可能会受到现划拨土地受益主体的阻挠。此外,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的费用标准还需要论证。
应对措施:投入专门力量尽快加强研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有选择地逐步展开。
政策建议之九:探索建立地方土地调控基金制度
政策内容:建立政府土地调控基金,探索多途径的土地储备筹资渠道,参与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提高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
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缺乏资金来源,可考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土地调控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利于避免土地收购储备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解决收购储备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考虑到两地土地出让收入状况不同、土地收购储备所需资金差异较大,难以统一确定实施办法,由两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预期的积极效用: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圈地、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增强政府土地调控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用地行为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没有法律保障的基金会成为地方政府的非法收入来源之一,可能会产生权力寻租行为。
应对措施:制定详细的基金建立及使用办法,加强资金审计监管。
政策建议之十:改革土地执法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