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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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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九)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 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工程活动内容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批准权限对已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准入登录,然后再参加工程承发包活动,承揽工程后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备案。省外进菏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到市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其外出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单位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介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本市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和人员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四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要求承包方垫付建设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经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支付价款、材料供应、交付日期、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严禁使用童工。

第四十条 建设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除按国家、省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外,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开发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渠道和规模如何,也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中标单位。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发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按有关规定,专项计提。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加以维护。

第五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资质。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准开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其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施工现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施工企业宣传、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质量问题,都会给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及影响。工程监理是甲方单位依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工程技术、质量和工程进度等方面委托一定的技术人员对工程施工方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显然,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

1、对施工队伍及人员质量的控制。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承包单位行业执照资质及各专业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报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上岗施工;对于不合格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对于特殊作业、工序、检验和试验人员,有时还要进行考核或必要的考试、评审。总承包单位选择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时,需事先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才能进场承担施工任务。审查、控制的重点一般是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等的资质证书与质量管理水平以及特殊专业工种和关键的施工工艺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用方面的操作者的素质和能力。

2、 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 (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采用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理细则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进行管理。

3、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并写出会议记录,以作为对设计图纸的补充、修改以及施工的依据。图纸会审通常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代表参加进行。由各方代表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讨论、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澄清疑点,并写出会议纪要。对在会议纪要中提出存在的问题, 设计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或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4、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承包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而编制的一个指导施工全局、统筹施工全过程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 它在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起着核心作用, 也是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目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就工程质量控制来说, 应把重点放在审查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主要审查质量管理组织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施工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主要项目施工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如发现内容不全面、施工单位未自审或自审手续不全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通知, 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审。

二、施工阶段质量监理

1、模板工程的质量监理

模板质量的高低会对成型混凝土的质量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对于模板工程的质量监理应从对施工组织设计、支模架专项方案的审核开始,通过对工程主体结构的荷载、体系、工期以及模板的周转情况等内容的深入分析来判定承包人所选择的支撑原材料和模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支撑原材料和模板的审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要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承载能力,能够可靠的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以及新浇混凝土的重量及侧压力;确保尺寸和位置能与工程的主体结构及主要钢管扣件相接;结构简单,拆装方便,便于混凝土的浇筑、养护以及钢筋的捆扎和安装,模板的接缝部位不漏浆。

在对模板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技术人员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以便于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和互检。另外,监理工程师还要亲自监督模板和支架系统的制作和安装,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漏浆、胀模、跑膜、移位和失稳等质量问题。在进行混凝土的浇捣时,监理工程师需要进行现场旁站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虽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混凝土强度的变化情况自行决定侧模的拆除时间,但拆模报告符合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后,必须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从而避免施工单位为了加速底模的周转而过早拆除底模,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

2、加强对钢筋工程的质量监理

(1) 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建筑工程结构施工的设计图,明确所需钢筋的规格、品种、绑扎要求以及某些特殊部位的处理方法。如果对于钢筋的使用发生变化,要及时的在施工设计图上进行标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各施工队,以免造成返工。

(2) 除了要对进场钢筋原材料的外观和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文件进行严格的检查,还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物理学性能进行质量抽验,以便在源头上确保钢筋工程的施工质量。

(3)要及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便使施工人员能够按照图纸的设计和要求进行钢筋的下料和加工,从而确保各作业面钢筋工程的一致性。

(4)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核对电渣压力焊焊工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确保持证上岗,在正式进行焊接前,还要模仿施工现场的条件进行多次试焊,在各项指标都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

(5)在对钢筋进行绑扎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亲自到现场进行旁站巡视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在钢筋绑扎完毕、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填写钢筋工程质量验收单。

3、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

混凝土材料不但有其所组成的原材料性能息息相关,而且还和配合比,尤其是水灰比、外加剂类别与掺量、混凝土搅拌与运输、养护工艺和工龄等环节密切有关。因此,在监理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之时,监理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当全面考虑到以上影响混凝土性能的各种因素,从组织上与技术上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混凝土工程达到质量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在钢筋工程及模板工程等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同意开始实施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之中,应当对以下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理:一是对混凝土的运输进行严格控制。二是监管混凝土的浇筑、焊搓与振捣等环节。对于混凝土的浇筑次序以及方法,应当在事先进行周密部署与考虑。三是要做到混凝土工程中施工缝的留置和处理。四是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强化检查与旁站督促。五是要强化混凝土工程的养护工作。六是要对混凝土进行现场抽样试块制作质量检查,并对缺陷加以修整。

三、事后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1、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 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 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 将问题处理。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 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根据施工工艺存在的和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 如浇筑柱、梁板砼的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产生质量事故或事后问题, 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 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 而不去强调事故的责任的原因。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不讳疾忌医,及时暴露出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 与监理方密切配合, 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最关键环节。工程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不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施工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提高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对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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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特点;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量越来越高,能源短缺问题越发明显,这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了推进整个社会节约能源,增强能源的使用率,保护环境,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满足群众的生活需求,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诸多的相关法规,大力提倡建筑节能。对于建筑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来说,必须严格根据相关的节能法规,对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理,保证建筑节能工作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特点

1.1建筑节能施工特点

当前,随着国家建筑节能法规的颁布实施,建筑节能施工的重要性越发的显现,在工程整体造价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建筑节能的施工特点具体是:由于节能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严格,施工难度较大,并且节能建筑工程施工属于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要求每个工种间必须良好的配合协调,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水平要高。

1.2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特点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有着较强技术性与政策性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总体发展水平还较弱,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问题。最近几年时间里,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诸多的有关文件、规范以及管理办法等,并且对监理在建筑节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进行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应做到: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同时,严格根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对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并认可;制定详细完善的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在墙体、屋面保温以及经常出现热桥、热工缺陷等部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旁站;工程竣工验收时,做好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2.我国建筑节能监理现状

当前,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监理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体现在:监理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多数监理工作者没有全面了解与掌握节能标准、节能规范;对节能技术与产品不够熟悉。从政府部门的诸多的文件、规章制度层面上看,只需要监理工作者根据图纸开展监理工作即可,严重阻碍了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全面发挥。

对于建筑节能监理工作者来说,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严格根据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建筑节能法规办事,根据已经明确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如碰到不根据规范要求且私自将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改变的,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关标识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的行为应拒绝签字认可,同时,还要第一时间将此情况报告给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另外,工程现场监理工作者应对已经明确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及时的了解,全面掌握有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方面的内容,对设计中所提到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产品等进行详细的审查,看其是否具备相关标识。

3.加强施工过程的节能监理

3.1施工准备阶段的节能监理

对于工程总监与监理工程师,要积极的参与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活动。从国家及地方制定的节能标准上看,总监应合理安排组织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加强相关学习,从而确保所有监理人员都对建筑节能规定与要求全面了解与掌握,同时,还要求监理工程师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做好建筑节能图纸设计交底及会审工作,以找出节能分部中存在的难点与重点之处,将建筑节能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有效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所递交的节能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理审核意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始终围绕着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一些专业分包部分的节能要求,总包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反映。

3.2施工过程的节能监理

首先,加强拟进场材料及设备的控制;材料和设备在节能工程中占有重要比例,在与设计要求相符的同时,还必须与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一致,所以,实际购买时应加强注意。查看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业务的资质,出厂的材料是否已经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材料是否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保温材料的等级和规格必须满足工程的要求,如果科技推广中心的回复单中明确的指出了该保温材料的应用条件及范围,那么,使用中不得超出其的规定。上述所述条件达到后,还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一,根据设计、合同对材料、设备的规格及品种加以核对,根据要求认真检查外包装,包装必须是完好无缺,并且有着完善的出厂质量文件。二,对承包单位所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报审表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质量证明资料涵盖了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有关性能检测报告;所有的材料必须在有限期内使用;严格根据相关规范加强材料的现场抽样复验,监理工作者应见证取样并送检。三,在工程现场配置的材料必须根据相关设计或者试验室所提供的配合比进行。比如关于保温砂浆的拌制,承包单位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有相关专家的论证。凡是达不到设计与规范要求,并且国家已经淘汰掉的材料、设备严厉禁止实际中使用,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承包单位不得让此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其次,施工过程的控制;应严格根据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要求以及明确的方案加强过程与检查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理工程师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的每道工序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加以改进;凡是不按照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的,监理工作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停止不规范操作;没有通过监理验收或者验收不达标的工序,不得开展下道工序施工,以确保施工每一工序质量时刻处于监控状态下。对于一些核心的部位应做好旁站,加强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根据设计文件、规范要求做好验收。比如,墙体保温施工过程中,基层表面处理这一环节对节能效果与安全的提高十分的重要,而基层表面处理属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对其忽视,事后无法进行检查。所以,施工过程中应予以高度重视,有效控制,对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

3.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该过程是总结评价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核心手段,实际中不得有走过场的情况。所以,应适当的将专项验收提前,这样,在发现问题时就具备充足的时间予以改进。在参建各方行为基本规范情况下,专项验收中通常不会有过多的系统性问题,不过,像局部漏做外墙保温、门窗局部玻璃使用错误等问题还常常发生。在将验收时间节点提前后,这些问题可以有效的处理。如实际中存在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工程,拒绝验收。

4.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建筑节能工作与国计民生紧密相连,工程各方主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想确保节能工作的贯彻落实,除了要加强设计、材料、设备、施工等各环节的控制力度外,还要求监理人员积极的参与工程全过程,严格把关,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从而高效的完成建筑节能监理任务。

参考文献

[1]田文燕.从建筑节能展看实效展会[J].21世纪建筑材料居业,2011年06期.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气监理;现场管理;方法问题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电气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如何做好现场监理工程师是现场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项。

1监理范围

电气工程的安装、调整试验、验收,弱电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

2监理内容

2.1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2.2工序交接确认;

2.3变压器安装;

2.4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2.5低压电动机检查接线;

2.6不间断电源安装;

2.7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2.8母线安装;

2.9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2.10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2.11灯具安装,开关、插座安装;

2.12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2.13接地装置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2.14电梯安装;

2.15电气消防火灾报警联动系统;

2.16弱电综合布线;

2.17弱电各系统安装;

2.18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3监理目标

3.1施工质量控制目标: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90%;分部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3.2施工投资控制目标:总体投资要按施工合同要求进行资金控制。

3.3施工进度控制目标:按项目确定的总进度计划和电气专业进度计划完成电气工程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时间。

3.4施工合同管理目标:严格管理,争取不发生工程暂停事件,配合总监处理好工程暂停事件;严格工程变更的管理;处理好工程的费用索赔、工程工期的延误、合同的争议及解除等。

4监理工作方法

4.1制定工作程序:据电梯工程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电梯项目的监理工作程序。

4.2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

4.2.1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2.2参加设计交底会,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核意见;

4.2.3对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进行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2.4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4.2.5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4.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

4.3.1制定并实行好工地例会制度,做好与土建交接检查工作。

4.3.2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

4.3.3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

1)开工前,项目监理部要对所监理的项目召开安全施工专题讨论会,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2)项目监理部制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总监负全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负其责;

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的条款以及开工条件中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情况,否则不予开工;

4)对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存在,责令停工整改;

5)监理工程师对现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或旁站监理,对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监理整改通知,同时及时收集现场安全方面的信息,及时对信息进行处理;

6)通过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7)及时多渠道地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

8)建立安全施工状况登记制度,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监理文件中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

9)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奖罚制度,对成绩优异的监理人员实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的监理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调离监理工作岗位;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施工单位保证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表;

11)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其实施;核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种类和编审手续,安全措施合理科学性;

1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到位;

13)强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施工安全管理;

14)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15)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控制;检查事故隐患控制记录:事故隐患处理表、违章处理登记表、事故月报表;

16)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目录及记录说明;新进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7)检查施工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汇总表,提醒施工单位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节前后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8)抽查施工单位班前安全活动、周讲评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持证人员的证件;

19)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20)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5.电气专业监理工作中几个易忽视的问题

5.1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对等电位的联结来说,其本质就是用电安全的要求:对人身电击、电气火灾以及电气电子设备损坏的防范。而电位差则是这类电气事故的重要起因,忽视电位差的危害就容易在施工中留下事故隐患。有的施工人员对等电位联结不重视,即使做了也形同虚设,或者干脆省略掉了。他们认为灯亮了、插座上有电了、用电设备正常使用了,即具备了电的使用功能,然而安全问题当时未必会显现出来,其安全隐患具有长期的潜伏性。此种情况工地上普遍存在,电气监理人员应对此加强监控。

5.2正确区分KBG与JDG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对套接扣压式薄壁钢导管(KBG)和套接紧定式钢导管(JDG)有详细的规定:两种导管重要的共同点之一是内外壁均镀层良好,主要的不同点是管材的壁厚不同及在连接方式上有些差异:对于KBG来说,外径为16mm、20mm的壁厚为1.0mm,外径为25mm、32mm、40mm的壁厚为1.2mm,但JDG的电导管的外径为16mm、20mm、25mm、32mm、40mm的壁厚均为1.6mm;两种导管连接方式均为套接,其差异在管接件上(KBG为扣压式管接件、JDG为紧定式管接件)。实践中,往往会混淆视听,所以作为现场监理人员应充分掌握两种管材的标准及其各自的施工工艺特点,以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

5.3导线连接

安装线路能否安全可靠地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线的连接质量。在长期运行中,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就要加强相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和现场的巡视工作。导线连接的方法很多,其基本方式有四种:铰接、焊接、压接和螺栓连接,各种连接方法适用于不同导线及不同的工作地点。

5.4灯具验收

目前,由于不合格灯具引发的火灾(传统电感镇流器是危险的起火源之一)、人员触电、断路器频繁跳闸等事故时有发生,而这多因现场监理人员疏于对灯具的验收造成的。通常他们都是根据材料的质量报告、试验合格证等来了解材料的解可视质量,却忽视了灯具的功率因数及采用什么样的镇流器。因为不确定功率因数,就不能保证相关导线、开关的正确性。GB50411―2007第12.2条(主控项目)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相关规定,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电子镇流器;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此外,还应符合镇流器的自身功耗不大于光源标称功率的15%及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的要求,检测方法是现场使用数字功率计检测。

这充分说明仅有“可视质量”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监理人员应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意识,把工作落到实处。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新时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石油工程监督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石油工程质量作为衡量石油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企业的安全发展和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在保证石油工程的质量、避免特大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上石油工程质量监督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时期,石油工程监督工作的重要目标已经转化为如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环境不受污染。这里,针对石油工程监督体制在实践中的应用,对新时期石油工程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石油工程监督体制的形成发展与应用

从发展的角度看,一种体制的形成往往是伴随着解决问题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系统化,石油工程监督也是这样的道理,监督实际上其实来源于监理,16~18世纪这个时间段内,随着工业化生产的不断扩大,工程项目也相应的急速膨胀,快速的发展必将导致大量的漏洞的产生,在建筑行业内,除了能够看见并且测量出来的量,还存在很多不知道的量,并且在材料供应市场也是各种材料规格琳琅满目,所以对建筑的质量存在的隐患以及未知也就越来越多,这段时期,为早期的监理提供了大量的市场。到19世纪,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尝试以及积累,监理工程师也就应运而生了,同时英国政府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总承包合同制,在欧洲就逐渐出现了监理工程师、业主、承包商相互制约的三足鼎立的情形。而正是这种监理被我国的建设方引进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转化,在石油工程领域逐步变为了石油监督,其实监理与监督的含义不尽相同,监理行为一般都是靠第三方,但是监督行为无论是业主本人还是第三方都是可以的,实际上监督的范围远比监理大,监理就是受到了委托了根据相关的文件以一定的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工程的质量,但是监督的话就相对比较广泛了,监督作为现场的业主代表或者是业主本人,其对现场的各方面的事项都存在检查的权力并且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善。石油工程监督是具有全程监督作用的体制,对于石油工程的正常进行有着至观重要的作用。

石油工程监督体制在实践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不断深入,如何规范我国现有的经济形势,使其上轨道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给企业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挑战,企业必须要在原先产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升级,并且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工程监督体制是与国际社会接轨、强化现场管理的必要手段。在工程监督管理中,以往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促进现在石油企业的高度发展,而要保证石油产业的不断发展,就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与运作,这样就需要进行融资,为了吸引足够的资金,就不得不把视野放到国外,吸引外部的资金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当然现代化的技术非常的重要,但是有利的监督体系同样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必要保证,盲目的进行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却不能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及管理手段,将会延缓企业的发展速度,给股东的效益带来巨大的影响。这时候就需要工程监督体制了,工程监督体制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必要的监督来优化工程的工序、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确保工程的进度,从而达到通过管理来节约成本,缩短时间、保证质量等效果。因此无论是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更好的与国际接轨,还是在实际的现场管理当中,工程监督体制都起着重要作用。

石油工程监督体制,能够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石油工程监督体制在发达国家都相对比较完善了,但我国基础薄弱,虽然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形势还是比较粗犷,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还很不成熟,我国建立管理科学、权力与责任明确的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由于我国以前的开发方式没有科学的规划,所以导致了现代的石油工程施工队伍远远大于石油开发实际需要,因此对于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就非常重要。对石油工程的进度管理、现场施工质量等方面正是石油工程监督的重要方面。石油公司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石油工程监督部门,把决策、执行与监督能够有效的分开,这样才能够达到公司的运行有效率、公司管理规范化的目标,真正做到现在企业权力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特点。

石油工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引进了相关的监督制度,但是由于技术保护等因素,我国的工程技术还不能完全适应石油工程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勘探开发方面。另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由于长时间自我摸索,监督体制始终不能成形,所以在市场上就没有一个相对规范的监督管理的模式。

管理体制不顺,监督人才短缺。目前石油企业对各个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实行“双重领导”模式,即由质量监督总站(代表总部)负责监督分站业务的管理,对分站的其他管理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这种模式在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现在已无法满足石油监督工作的要求,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独立性、发挥更大作用的需要。没有正确合理的管理模式导致了我国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机构相对较少,大部分都是靠引进外来的人才,人才的短缺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率和施工质量,对施工规模的判断不足,相关技术不过关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以及不合理开发等,可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这种无序的状态还在进行,也将对石油工程监督体制造成一定的拖延和影响。同时,不存在规范统一的价格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价准则没有起到作用。

监督部门建设力度不够,市场主体思想不明确。石油工程监督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系统内人、财、物无法合理有序地调配,难以真正地满足对石油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大多数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虽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了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工作,然而实际上,有一些分站仍属于企业内的组成部分,运行模式仍然受到企业的束缚。石油工程的质量监督还没有真正覆盖整个石油行业的建设过程,不能完全适应石油工程质量形成的客观规律的要求。石油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包括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等,但石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当前主要还以工程施工阶段为主,其他阶段介入不深,对参建责任主体的监督也绝大多数集中在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等承包商,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使得一些主要的参建单位和人员、重要的建设阶段和实施过程常常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给工程质量的形成、控制和管理带来一些问题,留下一些隐患。由于在石油领域,我国的市场孕育并不是十分的充分,这就导致了对于监督价格的把握没有一定的标准,这实际上就会造成漫天要价,违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对于团队的不足,企业内部并没有加大对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的建设力度,所以在企业内部员工的相关方面的素质也长时间未有所提高。市场的主体不很明确,因为没有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的介入,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

缺乏监督方法和手段,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需要。近年来,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依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借鉴国内其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些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方法和手段,先后颁布一些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定,但总体上还是拘泥于传统的监督手段和方法,监督工作的理念和手段没有及时更新、提炼和推广,已从一定程度上制约或限制了质量监督效能的充分释放。如何加强相互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如何优化总站对各分站工作的量化考核并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如何发挥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整体优势等,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应尽快建立起总站与分站之间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紧密的人力物力协调机制,分站之间的互动交流与支持机制等,这些都需要改革和理顺总站与各分站的关系,分站与其所在公司的关系,总站与分站所在公司的关系等等。

石油工程监督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应对措施

虽然各个石油企业都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正在进行积极的调整和完善,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模式。这里,我们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石油工程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做好石油工程监督工作中的过程监督。因为我国已经取消了工程质量的等级核定制度,这就增加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的要求。因此,要严格准确的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备案,加强对关键点的监督检查。为了有效实现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过程控制,工程开工以后,要严格按照计划书的要求对各个关键点的施工质量跟踪检查,并不定时进行抽查。要对重点部位以及关键点的工程进行严格控制,对不合格的施工发现后要进行坚决的整改,甚至进行返工,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最优效果。

从严要求,实行监督责任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求监理人员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制定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组织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交底,交底不仅交技术,还要交安全,确保交底的内容切合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并认真做好有关交底会议纪要。

严格审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首先,严格审查其他方资料,同时组织监理部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其次,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在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重点介绍安全监理目标、工作要求及安全监理人员等。第三,审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填写“主要施工机械进场报验表”中的审核意见。包括:审查进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生产(制造)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制度管理,确保监理有效控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并就会议有关工作布置、计划要求,以及检查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措施的处理意见进行积极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并实施“监理工作月报”制度,针对当月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以及监理工作实施开展情况进行相关评述和报告。

提高石油工程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石油工程监督是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而对工程质量进行的强制性监督。而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公正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求加强对监督人员监督工程师的资格考核认证。并定时组织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审核,从而保证监督人员专业知识的完善和个人素质的提高,从而保证石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合理合法。

品质素质,规范施监工作。品质是从事建设监理的思想基础,监理人员一定要对业主认真负责,把业主的重托时刻记在心上,替业主把好质量关。再者作为第三方的监理人员应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对建设工程的各方应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严格按规范来实施监理工作。总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以工程质量为核心,绝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给所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留下质量隐患。

知识素质,强化业务能力。知识是承担监理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专业知识。因为现代工程建设,施工工艺越来越新颖,且工程规模较大,需要组织多专业、多工种人员共同工作。同时,对建设监理工作人员的知识更新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工程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中检测设备的不断更新、检查验收工作中新规定、新标准不断提出,都要求监理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技能素质,突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和检查、检测。其工作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首先要求监理人员一定要“嘴勤”,就是要经常进行技术交底,经常询问材料准备情况及施工队伍的安排。其次是“手勤”,就是记好施工监理笔记,把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下来,该发监理通知的,及时写好发送。第三是“脑勤”,只有勤动脑,才能“瞻前顾后”,才能有预见性,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多思考,才能发现别人不易发现的问题,解决别人解决不了的问题。

能力素质,对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它要求监理人员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监理人员不仅要具有沟通自己与各建筑单位、自己与业主以及建筑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的能力,而且还要具有妥善而恰当处理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能力,快速而准确地描述所监理工程建设状况的能力以及对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

抓好石油工程监督程序及控制。执行和落实监督程序是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办理监督手续、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档案归档等五个主要阶段。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对长期、稳定的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办理监督手续采取一次审核,逐一申报的办法。

质量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质量是衡量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标准的关键因素,工程监理员在参与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务必要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工艺、材料选取等进行全面监理。总的来说,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它在整个质量控制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严格控制对测量成果的复核、对试验数据的审批和对施工工艺的选择;事中控制主要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施工单位在完成每道工序后,会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报验申请表给专业监理工程师,尔后监理工程师对资料进行核查,在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事后控制是在抽检合格、各项质量控制资料完成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分批、分项进行验收。

进度控制,科学调整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进度作为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在三大控制中充当龙头的角色,其关系到项目是否能在合同工期内进行完工。为达到工期要求,首先要明确进度目标,然后进行分级预控,对目标进行自上而下的分解,把好进度控制关,才能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的重要过程,应加以确实抓紧。一方面,监理人员应确实做好各项工作,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了解、分析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供正确意见,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应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对施工调整做好监控,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资料,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进而在不影响前面工程计划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工程进度计划;最后通报各阶段的工程进度,对之前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进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加强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审核。原材料是工程基础,原材料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资质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坚持对工程原材料实施入场检验、实验室复检、随机抽检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法对石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性的具体体现。随着石油石化系统重组改制的实施和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上市,各项管理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积极转变观念,加大质量监督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意识和能力、完善监督手段,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是非常必要的。

混凝土结构工程审核重点。审核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审核产品表面标志、产品标牌及质量证明书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审核截取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应当带有表面标志。检测单位出具的热轧带肋钢筋检测报告中应标明被检产品的表面标志。应出具有效“成型(半成型)钢筋出厂合格证”,明示钢筋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出厂质量指标及加工企业的机械性能和焊接复验数据:审核出厂合格证中还应包括钢筋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审核级接头抗拉强度不小与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0倍;级接头抗拉强度不小于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45倍。主体结构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必备3d和28d报告。

复验焊接材料的重要钢结构。需要复验焊接材料的重要钢结构是: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重级工作制品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设计要求;焊条不能生锈、药皮脱落;焊剂不能结块;焊丝不能生锈、受潮。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完善与改革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国石油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需要,应对石油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理顺其组织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延伸监督范围,完善监督措施。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相对独立,职能相对独立,才能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使政府的执法监督活动体现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形成质量监督的威摄力,也可为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监管保障。

应从程序化监督向立体型监督转变。传统型的工程质量监督是程序化的被动监督,施工到哪一段就检查到哪一段。监督时间从测量放线、地基开挖到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虽是贯穿了工程全过程,但却是被动的程序化的检查。而随着相关十四套施工验收规范的出台,传统的监督方式已不能适应新规范的要求,石油工程监督应尽快调整工作方式,把以往的被动的程序化的监督改为主动的立体型的监督,即对施工图质量监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工程实体监督,质量检测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等。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式监督,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并制定质量预控方案,消除被动性和片面性。

应从技术性监督向多元化监督转变。传统的监督是贯彻“监、帮、促”的原则,是纯粹的技术性监督加指导检查,检查依据是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质量验评标准等,可以说都是面上的工作,而忽略了作为技术控制者的人和其它责任主体的行为。这样的监督方式,治标不治本,而且还使工作做的很累,下一次照样效果很小。因此,石油工程监督应改变监督方式,进行多元化的监督,把监督范围和内容扩大,标本兼治,重视人员和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从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着手,对参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施工企业的企业规程,创优方案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检测质量进行监督,对各方违规行为和施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对上岗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等。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到最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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