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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开群.农业合作社的制度逻辑[J].学术界,2012(6):29-39,28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起来,农业合作社有效的把农民和市场结合起来,对于农业增效和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从目前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财务问题。由于发展太快,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产业化程度低、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等问题。
1、轻视财务管理
从主观上讲他们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传统思想上财务就是管钱。钱我让谁花,怎么花,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其次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多数来源于当地稍有经济头脑的农民,但对于财务制度基本上是一窍不通,原有的小农意识就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他们的财务管理意思就比较淡薄,传统思想比较浓厚。对财务管理的看待就是不能浪费钱,节约钱,不会统筹安排合理的财务。从客观上来讲他们的知识文化决定了他没有了解财务管理的途径,导致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出现问题是必然的。其次他们的专长是农业生产,他们的多数精力都用在了农业生产上,忽视财务管理也就是必然的。
2、财务管理方面缺少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很多合作社成立时制定的章程、财务制度等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还有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制度或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有的是理事长兼任财务人员,既管钱又管账,收支一人说了算,有的根本不设专门的财务人员,“谁有时间谁干活”,这样势必导致合作社账务“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缺少监管,缺少制约。
3、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会计科目运用不规范,如用企业会计科目记账;会计凭证登记不规范,这主要是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的;原始凭证不规范,普遍存在白条入账现象,在购销过程中,不索取,不开具正式发票,确实比开票实惠。这样,大量白条就无法反映合作社真实的经营成本;支出审批不规范,有的无经手人签字,有的经手人和审批人为同一人,有的审批意见不明确;记账不规范,要素填列不全,与原始凭证登记内容不符,摘要不清;账簿不规范,有的未按规范使用账簿,有的累计、合计结转不规范,有的合作社连续几年使用同一本账簿,有的合作社成员账户管理混乱,无资产明细账,甚至有的合作社只有简易报表没有账簿。
4、审计监督部门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首先,监督管理根本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只是遵循以往的工作指导原则,随意性比较大。每次开会指导都是就事论事,为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事后就不再继续跟踪指导,下次出了问题又是重新开会遵循经验指导,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其次,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对于新出政策不能及时完善的传达到基层,只有大的政策变化才会组织培训学习,业务指导不能连续性跟进。再次,就是监督缺乏主动性,不去发现问题,而是合作社有了问题提出要求才去管理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放任了合作社去犯错误。很多项目资金流向不去调查,而是听信合作社的简单报表汇报。这样是严重的被动性监督。
二、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解决方法
1、大力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普遍提高思想重视程度
合作社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合作社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惠农政策、合作思想、原则、技巧、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使合作社管理者意识到财务管理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2、建立合适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分离不相容职务,钱、账、物分别保管,建立健全的支出审批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其中薄弱环节,防止贪污、挪用合作社资产的情况发生。
3、认真贯彻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运用会计科目,取得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设置、登记账簿。其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原始凭证审核,严禁白条入账。要设置明细具体的成员账户,及时记录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盈余分配等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逐期记录经济活动,做好月结、年结工作,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将报表及时报送当地农经部门。
4、选择合适的财务管理人员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便掌握最新相关政策法规。部分不具备记账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财政部《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账资格的财务公司为其处理财务工作。
一、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结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
二、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二)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三)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我国目前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呼唤农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单个农户竞争的弱质性要求合适的依托和中介形式把农户组织起来,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信息服务等,为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现代化创造条件。这些都决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势必得到发展和成长。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本应是市场经济中运营的经济主体,发挥其经济方面的功能;政府的职责应是努力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中的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经济组织真正优胜劣汰,而政府不适于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市场行为。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下,经济上的弱者必然被淘汰。经济弱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有经济弱者,商品经济特有的市场机制,加强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分化,使强者与弱者的区分普遍化、特殊化,这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员,本不应该受到政府的优待,在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支配下自生自灭。但是,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就有必要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农业经营者同样的甚或更优惠的待遇。世界各国政府都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各国政府还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量的财力资助。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就是隶属于农业部的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联邦德国对新建的生产者联合组织第一年的补贴投资高达总数的69%。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把个体农业经营者组织起来,积极配合政府贯彻和执行农村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普遍成为政府指导、干预农村经济,稳定社会的工具。
政府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成本。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作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务机构,其官员常常出任美国政府各种顾问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人员皆为政府工作人员,向美国农民提供长期贷款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美国商品信贷公司(CCC)有1/4的粮食与棉花仓储长期协议是合作社签订,并授权合作社执行价格支持计划的。这种授权不仅避免了政府大额的管理成本,也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当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级政府的改革。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让其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这不失是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一个好方向。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克服我国当前农户分散经营,连接我国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全国及全球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增产增收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国情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都要求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加大有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日本和台湾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立法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在中央立法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经济组织,政府要给予其产业政策的倾斜,适当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立项优先等,并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就必然通过组织和引导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来实现。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有,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关键词:联合社 制度设计 组织体系
一、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级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按照经营业务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的购买等。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系统中的都、道、府、县级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省),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对口开展业务,并对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给予指导和监管。随着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制度的发展,县级联合会正在逐步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或全国联合会合并。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农业协同组合的全国性组织与县级联合组织在职能上的最大区别是,它可以打破县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的作用,同时作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国模式
根据经营范围进行横向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3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本文只讨论农业合作社,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如德国莱弗艾森联盟的直接会员是8个地区性合作社协会,21个区域中心合作社和3个全国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一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3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均为该组织成员。可见,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一级机构。
(三)美国模式
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只讨论农场主合作社在全国的体系结构。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发展规模不合理,重视程度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速度、组织规模、辐射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事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按照提供的服务不同,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停留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上,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从事加工、运输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较少,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较低,因而市场竞争力不强,获得利润的空间狭窄。这就导致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功能结构单一,发展规模小。
(二)联合社主体地位的不统一
我国宪法一直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经济,这种混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本质区别的界定导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合作社注册登记和正常营运带来困难。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是对于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
深究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主体不同有密切关系。大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牵头组建的,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联合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让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给其登记注册问题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由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这就给工商管理部门如何辨认合作社联合社,能否给予登记注册带来了困难。因此,应该尽早出台关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便给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未受足够重视外。对于联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从产业政策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应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明确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
证。然而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中央连续几年都强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发展具有特色主导产业的定向发展战略。
从财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新形势,部分省份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特别是依法减税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数量和规模。
三、国外联合社制度设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视政府在联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该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性,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助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终保持引导者、服务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放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才能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个国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引导者、扶持者、服务者。
结合各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各级政府在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各项培训、技术帷广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第二,对于由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以减少生产成本,加快农民增收。第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联合社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保障联合社合法、有效地运转。
(二)立足国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在各国实践中也是有所不同。综观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合作运动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以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为典型。当基层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基层社通过自发联合建立起了联合社。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与“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发动方式比较迅速,但依此组建的联合社容易变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显,因而保持基层社的民主、独立精神至关重要。而我国封建官僚统治历史悠久,部分地区政府人员思想严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联合社健康、有效地运转,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违背了合作社联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而“自下而上”地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更符合我国农民人口多、农产品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国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由基层社组建符合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合社,发挥资源优势,协调和整合基层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 财政补助 资金核算 规范化 分析
一、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内部分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核算工作起步较晚,同《农民准也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上的相关规定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财政部门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层财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上级规定理解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农村合作社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型管规定来增设“农业专项工程支出”的一级会计科目。同时,部分部分基层农村合作社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单独建账核算”规定理解的偏差,促使农村合作社在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国内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社对财会人员进行了多次的培训,但是由于部分财会人员并未系统的学习相关的财会知识和技能,进而对“专项应付款”、“专项基金”和其他会计业务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导致财务补助资金核算的不规范化。
(三)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视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视,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规范来执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错误的将财政补助资金归于自己争取的,进而不愿将其转换成为资产和专项基金。
(四)农村合作社与基层站之间账务不清
部分基层站引导下成立的农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财政补助资金后续,为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进而导致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分散,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的具体做法
(一)强化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当地政府就要不断的强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并明确要求各个已经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严格按照当地相关要求和规定等来进行核算。
(二)加强会计培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各地政府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来加强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师培训,积极组织各个县级和乡镇农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参加各地政府组织的的财会制度培训班,进而来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实施;强化乡镇财务辅导员的培训,重点讲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讲解规范农村合作社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等知识;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各个县、乡组织相关的财政管理与核算业务知识的培训,各个县、乡级要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开展农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培训,进而来有效地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指导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掌握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业务知识。
(四)强化检查监督力度
当地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适时的对各个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对参加各类活动的农村合作社的考核与验收,适当的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合作社进行奖励,进而来树立各个农村合作社的标榜,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的规范发展。
三、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规范化的相关措施
(一)出台、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办法
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农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专门的农村合作社财政不知资金核算的方法,进而来统一和规范核算行为。并且要确定相应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处理,注重对已经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以此来避免出现个别人员借合作社的名义来套取布置资金的现象产生。对于已经形成资产的,县级有关部门可进行受贿,然后再根据情况来将其发放给未得到财政布置资金的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使用,进而来实现最大限度上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力度
(1)农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其监事会的职能,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到账、使用以及量化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及时了解、更新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知识,并监督财会人员来进行正确的核算操作。同时还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相关的审计要求来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时的向合作社各级成员公布。
(2)当地的政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根据当地相关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已经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依法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运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获得的效益等进行设计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力度,进而来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实效性。
(三)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农村合作社要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给呢补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凭证、账册以及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并配置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政补助资金是农村合作社进一步转型、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规范核算,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来进一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而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转型,更好的服务于农民大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