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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限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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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限制法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目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闲置土地和增加容积率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至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片区闲置土地的清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力度,各管理所、执法监察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

(五)提高土地容积率。一是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供应总量、速度和结构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逐级建立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实行奖惩;三是把握好调控的重点和方向,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四是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容积率,加大增加容积率的工程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单位要根据本次行动的要求,具体组织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各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局成立以局长李其颖为组长,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邓良春等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规监察股,邓良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见附件)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逐级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实施本行政内的专项行动。

(二)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局里的宣传工作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通报本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 土地执法 问题 成因 对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与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在保障发展的同时,更好的使土地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土地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土地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土地执法逐步步入正轨。但是目前土地违法案件发现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现状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土地执法工作。本文拟从河口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有所俾益。

一、现状。

1、土地违法行为及动向发现难,掌控难。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声起步晚,土地管理法律、律、法规不完善,特别是执法力量薄弱,缺乏较为先进的监察设备与手段,特别是处于最基层的执法力量更为严重。加之基层的执法人员少,监察范围大,不可能每次都能巡查到每个地方,这就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往往有时等到我们发现了,违法建筑已经形成,如再去拆除就增大了难度。

2、制止、防范土地违法活动难度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违法活动很难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山东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但由于缺乏具体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太差,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我们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就河口区为例,由于行政区成立较晚,由于当时历时原因在河口区内形成了大量的飞地、插花地等情况,行政区域是在河口区,但是土地权属却禹属于别的县区,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不听从当地土地执法部门的管理,这就更加大了土地执法的难度。

3、取证、处罚措施落实难。虽然我国有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对于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较为严厉,但土地违法者却总是采用一切办法以对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处罚,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停工及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加之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做好相关的协调与沟通,执法力量的大力缺失,使土地执法寸步为坚。以拆除私建房屋为例,没有各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仅靠国土部门的微薄力量很难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致使土地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

4、强制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困难。(1)是土地执法制止权难以执行到位。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是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两、三个月。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调查工作,时间还会相应延长。过长的案件办理时间,必然给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难度。(3)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拆除或没收的方法、途径与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国土部门既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结案了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代替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

二、成因。

1、土地管理的责任落实不到位。随着国寺土系统半垂直状态的成立,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国土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各乡镇政府不去配合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自扩建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由于河口区成立较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违法主体比较复杂,这也是造成此原因的一大主因。

2、违法用地成本低,获取利益大。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对于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于各和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违法主体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此类情况存在于未批先建,私建房屋等情况较多,由于执法不到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3、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受理不及时,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供水、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三、对策。

1、加大对国土资源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在电视台设立土地宣传专栏等,广泛深入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强化对乡(镇)、村两级领导的土地宣传教育。对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给予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4篇

近期,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新闻媒体曝光了县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5月27日专门召开了规范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增强国土意识、依法管理土地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政办传〔〕73号)和省、市规范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使用违规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涉及土地问题,尤其是农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办事,不得触碰“红线”,不得变相处置,违规必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要进一步增强国土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把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摆上关系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健康、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号)精神,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审批实施,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节余建设用地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以增减挂钩和新民居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用地。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周转用地须用于拆迁安置农民的新民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乱批、乱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乡镇、村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坚决制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依法征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未经合法转用审批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农民同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各乡(镇)、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通过土地流转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严格征地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

(一)严格征地管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按法定程序、权限报批,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征收前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征地报批前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五、认真开展清查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真开展清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县近日将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目前正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勘测,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扎实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要尽快组织征地供地工作;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国土部门将予以收回。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切实加大第十一次卫片整改落实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一要查处整改到位。县政府将组织国土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力度,无论是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还是其它违法占地,都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做到“五个到位”:即行政处罚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纪检监察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追究刑事和党政纪责任到位。对于应拆除的违法占地,5月底前一律拆除复耕到位,确保全县违法占地比例不超过15%。二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已列入年用地指标的,已组卷上报的项目,要确保在6月20日前办结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处罚到位后能补办手续的,国土、发改、住建、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6月5日前完成组卷,上报省、市国土部门,6月2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乡(镇),县委、县政府将开展先期约谈。对违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国土、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查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5篇

一、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山西省长治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也迅猛发展起来,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目前,长治市有3463个行政村,总耕地面积369.6万亩,已签订承包合同61.11万份,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0.71万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3.78万亩。总体看来,农户已逐渐形成流转意识,当地的土地流转有其一定的特征。具体如下:

1.流转形式以租赁为主

流转形式主要有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委托经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租赁是当地采取的最多的流转形式,出租的土地面积达到18.61万亩,占所有流转形式的42.5%,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外出务工无法兼顾农业生产,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而不得不采用的流转方式。在所有流转形式中,转让形式所占比重最小,占所有流转形式的2.6%,这主要是由于一旦转让,就等于失去原有土地的承包权,除了极少数已经长期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外,大多数农民不愿意采取此种流转方式。

2.流转协议以口头约定为主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长治市土地流转协议正在依照农业部统一实行的示范合同样本制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多数仍以口头约定为主。其中签订合同面积12.56万亩,口头协议面积约达31.22万亩,占流转土地面积总数的71.3%。农户流转很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的流转,在相互熟识的情况下农户更倾向于信用担保,大多数采用口头约定,即便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也不规范,其中只有少数采用标准合同,其他多采用简单的书面合同,容易造成土地纠纷,而且一旦出现土地流转纠纷却很难处理。

3.流转规模小,时限短,价格随意性大

调研结果显示,当地土地流转规模小,大部分土地流转在100亩以下,约占总流转的70.8%。分析其原因是其流转主体主要以农户为主,成立合作社及企业参与的不多。农户之间的流转一般只有小规模形式,外出的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转给其他在家务农的农民。流转后农民的土地规模变动甚微,规模生产难以形成。农民收入提高困难。同时在流转时间方面,土地流转年限均在1~3年,这与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着重要的关系,由于农民并不积极采用转让的形式,流转年限自然降低,而另一方面,采用最多的租赁形式的农户也不愿将土地长期转给他人经营,通过短期的流转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失地风险。另外,由于在全国大环境下,土地市场没有形成,市场调节机制难以在土地流转中实现,土地流转价格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农户甚至是无偿转给亲友去经营,或是用收获的实物相抵。多数农户参考以往的经验制定,同时主要依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和土质定价,此种定价方式并不科学,也没有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价格波动较大。

二、土地流转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长治市的土地流转总体情况还是比较正常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土地流转缺乏应有的长效机制,不能适应农业向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宣传工作不到位,流转程序不规范

乡镇、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人员较少,职责不明,兼职较多,无力对土地流转政策进行宣传,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收益权受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对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了解甚少,只知道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清楚对土地的流转收益权。 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监督不足,多数土地流转是在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自发、盲目地进行,流转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未向当地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登记。因此,土地流转多以“暗转”形式出现,口头协议的多,无偿转包的多。随着接包户种植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时,转包和接包双方矛盾就会产生。总之,这种“暗转”方式将给土地的流转埋下诸多纠纷隐患。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规范的土地流通市场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信息不畅,土地评价缺乏依据,农民咨询缺少门路;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乡、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 的能力;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充分发挥;土地经营主体融资困难,没有贷款担保单位,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如此即造成一些想转出土地的外出经商户找不到市场,而想多耕种土地搞规模经营高效农业的农户和农业企业无法得到所需的土地的情况出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急需发展一批中介组织来搞好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工作。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还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不能健康有序的进行,从而严重制约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需求的规范化与土地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土地很难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中流转。

3.土地流转机制与规模经营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集中,推动农业的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的高效益。而目前我市土地经营大都停留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包”这一层次,这种分散种植的格局和分散的农户利益与产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方式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难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要求,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是我党在农村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已在我国《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我国农民已经认可和习惯于这种“小生产”式的组织方式。第二、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没有形成,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于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这种分散经营的结果还会导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时也无法满足“大农业”所要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条件。第三、集体土地尚未作为生产要素的基本单元计入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农民仅仅把耕地作为最大的福利保障,耕地的无偿供给和耕地价格的无从实现,限制了耕地有偿流转。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我市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发放以来,一方面通过出台政策意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订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为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确保土地规范流转

土地承包工作政策性极强,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依法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明确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同时土地流转要规范操作与管理。

2.强化引导与服务,促进土地高效流转

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干部要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深入到农民生产、生活中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首先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工作制定出可行性操作方案。其次是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要积极扶持种植大户,在资金、税收、技术、流通等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从而保护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并积极引导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