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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分工分业不断细化、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对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具有深远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成为现代农民发展的舞台。
当前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稳定是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合作经营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上,鼓励农民开展合作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使前提;合作经营是出路,是方向;合作经营是为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
二、规范是手段
必须始终坚持把握一个原则、突出七个规范,即始终把握“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出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制度、股金设置、内部管理、社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维权是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过去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三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发展方向,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纯营利性的公司;正确把握根本宗旨,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少数人受益的经营性实体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官办的自收自支单位。
三、扶持是重点
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急需外部力量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一方面从立法本身看就是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支持,另一方面,该法还专设第七章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四、发展是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新农村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就是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好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份,根据试点要求,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十一五”目标是:力争全省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多途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以钱养事”新机制,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农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基层部门结合“以钱养事”服务新机制,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法。各基层相关部门要适应形势,发挥自身优势,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
围绕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势,引导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和种植业板块和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的全面推进、迫切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社会化服务优势,连接龙头企业、基地与农民。要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维护农民权益,增强竞争能力。
围绕农村能人、大户的智力和现实优势,引导创办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农村的能人、大户,懂技术、懂经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引导能人、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子。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0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最普遍的形式是合作社。合作社就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多方面的需求和愿望而通过民主管理自愿成立的自治社团。近年来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其成员为其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和加工资金支持并提供一些信息技术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我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功能分析
1.我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当前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自2004年至今我国各类专业合作社在的基础上经历了经营制度的创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截至2013年11月底湟源县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4个,其中:种植业86个,养殖业58个,土地流转4个,农机服务4个,工艺品加工1个。这些合作社不断完善自己的经营和管理目前已经有51家合作社拥有固定办公场所、32家有独立银行账户、28家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且还有2家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
2.我县农业合作社的功能分析。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以利益为联系的有机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参加组织的农民。因此农业专业合作社具有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固定的特征,可以为社会提供各种所需要的信息帮助社员做出一些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为社会提供多种物质和资金服务。
我县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全县拥有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发展农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207家,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牵动能力明显增强。年签订订单农业20万亩,带动近2万户农民增收1000余万元,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促进了土地集约经营。
二、当前我县农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1.社会不多合作意识低。尽管近年来我县农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多农户的覆盖率还比较低并且存在一定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一些农民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认为农业合作社与上世纪60年代的一样,他们把合作社当做是争取政策优惠和项目支持的重要工具所持的态度是有利益可图则合作、无利益可图则解散,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其入社不积极。从总体上我县农业只有40%的农户参加了合作社,美国农场主80%以上都参加了合作社组织,在台湾地区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也占到了农户总数的50%以上。
2.业务范围狭窄发展规模较小。经过考查发现我县当前农业合作社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比较单一,154个合作社中有132家的业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并且都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只有22家从事农产品的深加工、运输和销售,没有一家合作社能够开展产销一体化的经营。我县合作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加工转化水平低、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所以导致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利润空间狭窄、难以发展壮大。
3.融资途径缺乏成长速度较慢。虽然我县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但是与农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所在。但是农业受其自然特征和农产品生物特性的影响存在高成本、高风险的特征,再加上我县农户生产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相关的扶植政策不到位,导致农业合作社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融资途径的缺乏导致我县农业合作社很难吸收到较大规模的外部投资,所以总体上呈现出经营规模小、成长速度慢的局面。
4.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当前,我县的农业合作社领导一般由村干部担任大都素质不高,限于资金的原因基本没有外聘专职的管理人员,所以管理层在文化知识、管理水平和技术上都有较大的差距,难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些农业合作社没有规定相应的章程,导致一些领导在分配利润时存在损公肥私的现象,农民的利益难以维护。
三、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分析
1.合作社要加大宣传工作。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业合作社应该认识到广告的作用加快对合作社的宣传尽快让社会各界消除对合作社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首先,要找好培训工作。加快对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进程让其从思想上认识到农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并提高其整体管理素质综合业务水平。其次,抓好宣传工作。农业合作社要走进农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消除广大农民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从而推进农业合作社的壮大和发展。
2.完善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机制拓展业务规模。首先,农业合作社应该尽快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运行机制。所以,农业合作社一方面要健全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为其科学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证。其次,农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股份制的公司管理模式对自身的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实行不同部门的分工合作,也可以根据我县的实际实行盈余分分配制度保证社员可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再次,农业要积极研发的新的产品拓展自身的业务规模从而实现业务的向产销一体化方向发展。
3.拓宽农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首先,政府要加大多农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技术推广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其次,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该积极研发支持农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贷款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等。再次,农业合作社本身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社会各界的投资,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到规范的体制范围内,从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4.建立合作社的人才培养体系。农业合作社发展最大的障碍是人才短缺。所以,县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首先,从现有的带头人中选拔一些素质较高的人才加强培训提升其文化和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对其他成员实施培训和教育提升整体素质。其次,采取一些措施吸引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到农业合作社的队伍中为其补充新鲜的血液。
关键词 组织化程度;产业链;利益协调;农业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 F3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038-03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农业中介组织利益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号:06YJ37)
作者简介 吴珂,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胡礼文,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金融理论。(江西 南昌 330022)
一、问题的提出
由需求增长和政策激励推动的农业生产规模扩张并没能实现农民的增收梦想。现行的多项举措收效不甚理想:减负增补,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抵消。完善流通渠道,又由于农民作为单打独斗的市场参与者势单力薄,缺少定价权。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同样因为企业主压价收购,丰厚利润无法传导到产业链上游。农业合作组织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以及“民办、民管、民受益”等原则下面临着规模小、发展乏力等一系列问题。
基于对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国际经验的比较,本文认为,所有的症结都可归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现有研究成果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法人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做法进行了大量介绍,并给出了一些发展思路,如,加强合作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保障其健康发展;从金融、财税、保险等不同方面予以扶持;发展加工业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遵循合作社发展的民主、自治、公平、非盈利性的国际惯例;等等。这些成果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也为后续研究做了很好的铺垫。本文的研究侧重于合作组织实现产业链利益协调的功能,并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具体建议。
二、农业合作组织利益协调功能的实证考察
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罗虚戴尔原则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其内容得以丰富和完善。各国农业合作组织在秉承人、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盈余返还等基本原则的同时,在思想、理念的革新中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不论是专业型合作社还是综合型合作社,其在行业和地方经济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及农村各个领域,农产品销售额的一半以上是通过合作社来完成的。丹麦1994年全国15个奶制品合作社的销售量占总产量的93%,5个屠宰合作社的销售量占总产量的97%,服务面几乎覆盖了全国的奶制品行业和养猪业。在日本,全国总流通量一半以上的蔬菜、水果和肉类是经农协之手销售。这些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
1、自由的原则与发展的稳定性相协调,保障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自由的原则主要是从农民的角度而言:一是加入和退出合作组织的自由。二是自主处置农产品的自由。开放和自愿人、退社原则已成为合作社广泛接受的原则。农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其本人的意愿。然而,该原则在给予农民充分的选择自由的同时也为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隐患。合作社业务开展需要稳定的资金和产品供应作支持,但在市场行情看好时,农民为了获取最大收益,随时可能退出合作组织以自行处置产品。自由和稳定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停滞不前甚至解体。为消除其不利影响,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均采取现代企业制度对之加以完善。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创新,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在构建稳定的合作社和成员间关系方面,合作社要求成员必须根据拥有股份所要求的投售量向合作社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如果社员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这样,合作社对成员形成了一种交易约束或供应约束,使得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建立了一种互相依赖的稳定关系。合作社通常要求每个社员承购一定数量的交易权股。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股,可以将股份转让。同时,允许外来资金参与合作社投资,这使得合作社还可以从社会吸收大量资金,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2、内部管理与区域协调相结合,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合作社经济职能的加强得益于内部管理与区域协调能力的提高。美国、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众多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均聘请具有高级管理才能的人实行专业化管理,他们更加了解市场,对市场变化有更快、更准确的反应和判断能力,因而克服了社员自身素质低对合作社发展的阻碍。同时,股份可转让制度也使合作社管理层迫于压力必须通过经营业绩保证股份的价值。意大利合作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选出一个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战略。管理者不一定是社员,只要有能力并且努力工作就可以得到合作社的雇用。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班子再加上工会共同构成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完全按现代公司制度来运作,在日常管理上与一般公司无异。荷兰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农场主们自行拟定合作社章程,确定合作社和社员的责任和义务,如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职责、交售商品的义务和权利、合作社的财务审计、利润分成、监督仲裁等。专业化的合作社管理模式加强了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的对接,增强了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
不仅如此,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展示了协调性对利益增长的重要。基层合作社生产的同质性容易引发恶性竞争,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状况,通过高一级的合作社联盟进行协调与安排是不错的制度选择。意大利农业合作社有初级和高级(二级)之分。初级合作社以单个农民为社员,高级合作社则以初级合作社为会员,是初级社的联盟。
3、利益协调和未来发展相结合,为农民带来实际利益的增长。农业合作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有两种实现途径:其一是利润返还的分配机制。非赢利原则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国际通行原则。合作社将农产品销售所得在扣除日常运作所需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农民。其二是合作社联盟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和争取。高层级的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像行业协会一样与政府和出口市场的利益集团展开对话,以充分保障本
国农民的利益。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全国委员会为维护合作社税收豁免争取权益。全国牛奶生产者联盟则致力于维持高水平定价,限制乳制品的进口限额等。
4、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发展瓶颈问题。不论是从小到大,还是从大到强,在合作社的任何发展阶段,缺少资金都是严重的制约。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社员认购、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以及借贷资本等几种途径。其中社员认购的方式包括认购普通股或社员资格证、优先股、公司债等。但社员认购通常不能作为农业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来源。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是大多数农业合作社自筹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方式包括:根据每笔交易支付额提留、根据交易额收取会费和收益分配红利的提留。在合作社发展之初,由于规模小交易量少,依靠这部分所得的资金并不多。借贷资本是合作社获取资金的另一种渠道,但条件较为苛刻,通常合作社规模越大,便越容易获得借贷资本的支持。
为有效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合作社原则也适应形势的变化有了一些调整,如在资金来源上,从依靠白有资金发展到允许有非社员入股,从而有助于从合作社外筹措资金;在盈余分配上,已从消灭剥削到允许少量剥削存在;在股金利息上,从与银行利率一致到允许略高于银行利率。这些举措都有利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问题,体现了制度上的灵活性。
三、结论与启示
1、结论。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降低生产资料成本、维护产品合理定价上,农业合作组织已发挥重要作用。合作组织的话语权和其规模正相关。(2)合作组织的利润返还机制和发展机制相协调是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3)农民和合作组织的稳定关系是双方发展的重要基础。(4)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理念是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撑。(5)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合作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仍在增强,尤其是高层级合作组织的协调、对话功能是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6)从制度上解决资金约束瓶颈是合作组织壮大的必然选择。
2、启示。随着对国际上农业合作组织了解的增多,我国社会各界对其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功效表现出高度认可。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从法律上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规范和保护。然而,由于指导思想和管理水平所限,我国很多合作组织规模小,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组织的热情。有鉴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在发展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壮大合作组织规模。势单力薄的“小农户”在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是“导致农民应得利益流向其他利益主体,初次分配显失公平”的根本原因。合作组织也是如此。规模小的合作组织如同小农户,其权益很难得到伸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大型合作组织在更大程度上担负起维护本国农民利益的职责。此其一。其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一样,也存在“最小必要规模”(车,2004)。由于农产品国际竞争加剧,农业“最小必要规模”的边界呈上移态势。换言之,在现有的小农经济状况下,只有更大规模的合作生产才是有效益的。因此,政府应积极作为以推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建立组织型农业。各项财税、金融政策应向合作组织大幅度倾斜,制造明显的组织社员和非组织农民的差别,加大合作组织的吸引力。
(2)扩大合作组织资金来源。从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中可以看到,很多合作组织业务量大,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合作社的经营开支、聘请有能力的经理、投资建造生产、储存、加工等所需设施。尽管如此,政府仍在设法扩大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以保证其快速发展,如放松参资入股限制,通过税收、利率等优惠加大合作组织的利益回报,等等。在我国,广大农民长期贫困,缺少积累,即使成立合作组织,也由于缺少对市场的了解与对接,或缺乏资金支持而举步维艰,业务量极其有限。因此,以农业合作组织为平台,筑巢引凤,吸引外部资金进入,是当下农业合作组织制度设计的中心内容。我国《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组织急需外力帮助的情况下,制度应更具弹性,应着重研究“用什么”来吸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吸引多少。
(3)建立合作社专门人才的“廉价”使用机制。聘请有能力的专门人才参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是广为接受的指导思想。我国《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据农业部“十一五”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6-2010年)显示,随着“十五”规划以来的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开展,不仅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宏大、整体实力较高的农业人才队伍,而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和双向选择的人才流动方式。现在的问题是,我国15万多个农业合作组织中使用“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有多少?这个数字我们不得而知,但恐怕会是极小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农业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差,他们用不起职业经理人,但他们又确实需要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的指引。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构建农业合作组织专门人才的培训、使用和激励机制时应拓展思路,只要是基层合作组织需要的就不拘一格给以支持。例如,通过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才库,采用“小时工”式的、低成本的合作社专门人才使用模式,根据每年的工作时间对参与该模式的职业经理人进行奖励,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尽快发展。
脱贫摘帽既不要急于提前也不要盲目拖后
2016年是脱贫攻坚的首战之年,精准扶贫在各地推开,各省在年初就确定了一批脱贫摘帽县,其中就包括一些脱贫压力较重的县,很多贫困群众都担心被脱贫、数字脱贫。
“去年,全国精准扶贫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升,使整个扶贫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央提出来要在2020年使所有贫困县摘帽。我觉得扶贫工作还是要踏实下心来,不要急于提前,当然也不要拖后,就如期完成任务。这样我们就能用一颗平静的心、一种扎实的态度做自己的扶贫工作。”王海波提醒到,当前需要注意一个很大的问题――扶贫不要光消除贫困的表象,要找到贫困的根源,要解决根上的问题。在扶贫过程中,不同区域、不同贫困村、每户贫困户情况都不同,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比如说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到位。
扶贫产业发展“不要贪便宜”
依靠发展产业脱贫一批,是总书记提出的精准脱贫方案中任务最重的一项,也是很多地区脱贫攻坚最大的法宝。但去年很多贫困村早已设定脱贫时限,对于一些2016-2018年需要脱贫的贫困村来说,一些驻村工作队和当地政府都热衷于上一些短平快的产业,而忽视了培育长效脱贫产业。
对此现象,王海波表示:“各种脱贫措施需要针对当地的具体贫困情况,结合共性的条件去改善去推动,才能药到病除。所有的扶贫工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产业扶贫上。因为只有产业发展了,才有整个国家经济实力提升。好生活好日子终究是要靠产业发展换来的。”
“现在来看,任何贪便宜的想法都会最终要受到追求短期效益的惩罚。当初中央在脱贫的问题上要求在2020年前全部摘帽,而不是要求2018年前全部摘帽,这也是说明中央的决策是英明的、切合实际的。”王海波认为,某些地区和政府刻意将脱贫时限提前,显然只注重消除表象而忽视根本问题。
“从解决根本问题上讲,只要找对了根源,精准施策、综合施策,剩余时限还是可以解决问题的。我是主张扶贫工作不拖期,但是也不要急功近利地一味追求提前。一些地区热衷发展选择短平快产业,如果在你一开始认识不到位的时候,尚可理解。但贫困群众在一个地区不是短期生活,而是要长期生活的。那么就必须要考虑发展一些可长期助农增收的产业。现在很可喜的是,我们的政绩观在变化,‘不以GDP论英雄’是一个非常良好的转变。”王海波强调,“成功不必在我”,政绩观的改变非常重要,产业发展只有既立足于当前,又立足于长远,才是最明智的。“如果在当前和长远有矛盾的时候,你也一定是要考虑好长远。因为我们不是只过这几年,而是需要长期生存繁衍的,子孙万代也是要一直生活下去的。”
农业合作社应找准带农增收方向
作为一位农业领域专家,王海波委员十分关注农业合作社和电商扶贫对贫困地区脱贫摘帽的作用。
王海波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很重要的模式,但是当前农业合作社急需完善功能,不仅要提升它的组织和专业化水平,还要提升它的带农增收能力。
“很多发展不尽如人意的农业合作社都有观念问题,有些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初衷,并不是为了发挥组织起来的力量、寻求创新资源、做好的设计、组织起来应对市场的竞争,而是瞄准各种农业项目和某种政策,这是合作社的努力方向错了。农业合作社仍是一个需要鼓励和支持的新事物,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盈利,要让它获得同其名字、地位、身份、功能相应的能力。这也是当前对农业合作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农民的收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小康重要的一步。近几年,许多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获得额外收益,我国也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社,许多村陆续的建立起合作社,呈现兴旺的趋势。农业合作社具体指由农民在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1]。合作社的宗旨是对合作成员不以赢利为目的,企业创造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 其余的要返还合作成员[2]。因此,合作社应该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能真正代表农民自身的利益的合作集团。本文以南京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研究了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1.合作社促进收入增长的因素
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当地农科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近几年来合作社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大力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了村民种地的积极性。在我们去种植基地的时候,在种植地右边有许多带有金色叶片的树苗,介绍人说这是有江苏省农科院引进的新品种,叶片和一般不同,是金黄色的。由于它的与众不同,在市场上的销路也格外好。
合作社和公司相结合。 侯冲村合作社机构下面成立了一个绿色园林公司,它对外起到了宣传,推广运营的作用。合作社顺应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把从事同类型的农民联合起来,流转土地,进行适度的规模生产。生产资料从分散购买变为批量进货,获得优惠价格,另外国家在税收的方面对合作社进行免税政策,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公司的形式,将绿苗卖给周围的村民和买家,获得收入。据调查合作社成员的月收入平均要比当地非成员收入要高出几百元。
农民收入方式多样化。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自愿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农业合作社。每个村民以200元每股的价格入社,在年底时再分红。另外该合作社对当地的失去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也会发放福利,免费赠送几份股份作为他们的收入来源。农户在入社前收入范围普遍在2万在4万之间,而入社后,农户的收入一般集中在五万以上。这里需指出农户收入增加不仅是合作社分红一个方面的结果,其中分红和外出务工比例最大,加入合作社后,土地被征用,空闲时间变多,外出务工时间也就增加,致使务工收入增加,从而使得农民总收入增加。
2.侯冲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阻碍和解决建议
外部干扰太多,农民参与少。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两者在发展中衍生出一种非常复杂的关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也通过依托或挂靠这些部门和实体寻求庇护和支持,致使农民本身参与程度少(村支部是合作社最大股东),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民主水平不高[3]。目前侯冲村政府在合作社的股份是51%,直接影响到合作社决策和分红大小,农民并不是很满意。调查结果显示,仅仅3%社员对合作社一般了解,而剩下的97%不了解。这大大的违背了当初建立合作社目的―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对此政府应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借助合作社的作用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职能转移到抓宏观调控上来。这样合作社才能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产业单一化,发展受局限。侯冲村合作社所涉及的领域只有花卉和绿苗,品种缺乏多样性,季节性强。我们调查的时间是夏季,大棚里的花苗很少,地里的树苗也是零零散散地分布着。介绍人说他们的销售季一般是春天和秋天,夏天种植相对较少,冬天后又不适合种植,这样合作社在夏季和冬季的销售额很少。另外合作社的产后服务较少,收入来源窄。针对这种情况,合作社应大力的引进品种,规划好种植区的品种布局,做到每个季度都有适当的收入,并加快土地流转,扩大种植面。最后是产业渐渐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第三产业等。
运作机制不规范,发展壮大难。合作社内部结构混乱。这往往是合作社通病:重组建、轻管理,并在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公布财务状况等工作做得不够好。在合作社的公布栏上,财务状况还是几个月前的,土地负责人信息从上个月就停止了更新信息栏。许多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另外,.调查显示,在2009年调查人中75人加入,而在2010年仅仅2人加入合作社,其中部分原因就是入社难度加大。合作社的农户都有一定的经济资本,经济条件差的农户无法入社,这不利于提高全村的参与度,减少了资金的投入,难以进行再扩张。其次更多人不入社的原因是对合作社不了解。调查中47%的人是因为不了解合作社。合作社处于初期,应该大力宣传本社,降低门槛,鼓励农民入社,增大自己对村民的影响力,扩充自己的合作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