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改革;探析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十三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由此形成。1993~1999年是“双轨制”改革的初期阶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正式开启。随后,云南、福建等省也陆续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的文件。2000~2014年“双轨制”改革迈入稳定发展阶段,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广东、上海、重庆等五省开展养老保险试点改革。从2015年起“双轨制”进入了全面改革阶段,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这次改革力图从体制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是一次全面彻底的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改革中的政策衔接问题
如何处理老人、中人、新人三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新一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最迫切的问题。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时间节点,将改革群体划分为三种类型[1]:一是“老人”,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这部分人群不受改革办法影响一切照旧。二是“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后方案参加养老保险,“新人”与“老人”在养老金的待遇差距关系到政策的合理衔接。三是为“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中人”这部分群体规模大,内部结构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保证“中人”在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目前国家已明确“中人”养老金的改革方案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过渡性养老金”(“2+1+1”结构),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是专门为“中人”建立的直接补贴机制。此次改革的重难点核心在于如何合理确定“中人”待遇及其补偿标准。
(二)替代率过低问题
新的养老保险改革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最为关心的一点就是退休之后,养老金的待遇会发生多大幅度的变化,替代率是否会下降。在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与财政供款,其综合替代率按照不同工龄与级别大致能达到原工资水平的80%~90%。在改革后统一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按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在企业年金不确定的情况之下,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可能从原来的80%~90%下降到60%左右。这势必会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生活质量,如果不补全待遇差别这部分的利益群体肯定会产生心理抵触。
(三)“并轨”增加财政压力
早在2008年五省就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试点改革,但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遇到较大的阻力,有专家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年金制度尚未建立,配套的工资改革机制缺乏。这就造成改革的人群感到不公平,积极性不高。为了弥补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中人”的待遇问题,国家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起视同缴费期限的账户资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职业年金,这就造成巨大的“转轨成本”。根据专家测算,事业单位“中人”成本约3.7万亿元,机关单位“中人”成本约4.5万亿元,“中人”的转轨总成本比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还高出2倍多[2]。
三、关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的建议
(一)出台改革实施细则,明确“中人”补贴标准
国务院虽然颁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就文件本身来看只是大概的思路框架,具体改革方案尚未公布。内部人士推测,详细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出台将在未来公布。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改革实施细则,只有这样各个地方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地方事业机关“并轨”的实施办法,把养老保险改革落到实处。在改革细则中,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明确对“中人”的改革补贴标准。据有关专家预测“中人”的平均补贴水平应该在1000~1500元[3],但是要根据内部结构差异具体测算,为避免有些中人待遇明显下降,对低于“中人”养老金底线水平的应给予额外补贴,对特殊情况预留政策空间。其二是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年金制度标准,应该尽快出台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制度标准等,统一管理。
(二)积极应对财政压力挑战
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预测解决“中人”补贴额大致需要8.2万亿,加上空账问题、隐形债务问题等,可想而知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压力巨大。要解决“并轨”带来的财政压力问题这就需要开源与节流。针对“开源”:首先,加快经济发展,财政支出结构有方向性优化使财政适当倾斜。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加大投入,使各阶层、各个群体共享改革的红利。其次,推进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问题。国务院在2015年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保证养老金的安全的情况下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例如购买证券、基金投入股市等等。针对“节流”:则要强化养老保险金流出的管理,每年审计核查地方政府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是现象一定严惩不贷。
(三)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增进社会公平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才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大流,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破除双轨制,其实养老保险待遇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差距(同时期退休的企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40%左右)。要真正的实现社会公平,就要同步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第一,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了互济功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惠及更多的社会群体。第二,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有专家呼吁降低企业养老金缴费率,同时也应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保险改革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或者企业养老保险改革都迫在眉睫。
四、结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试点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5年基本上覆盖了大半个中国。运行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将试点,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面对新的改革和发展契机,回顾十多年来走过的风雨历程,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一、工作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10余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通过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实现了参保单位的互助共济,均衡了参保单位职工养老的负担,一些老龄化现象较突出的单位,从养老保险统筹中真正得到了益处,为经济效益差的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了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2.通过改变养老形式,实现了从过去生老病死靠单位的单一形式,确立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为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提供了重要的畅通渠道,起到了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3.通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为参保职工明天的养老积蓄了基金,相应减轻了国家、单位未来的养老压力,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以后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二、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展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相应法规不健全,改革机制不完善,改革范围的局限性,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开展不均衡,参保范围和对象不统一。有的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全部参保。有的地区为行政机关的合同制工人和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这种各自为政的格局直接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平衡发展。
2.缴费基数和比例不统一。从缴费基数来看:有的按实发工资、有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有的既不是实发工资也不是档案工资,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帐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3.社会统筹层次底,抵御风险能力弱。大部分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仍然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底,弊端明显:抗风险能力弱,基金积累较低,财政每年要进行转移支付;单位缴费负担不均衡,不同地区之间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基金积累差异较大。
4.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亟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离退休人员养老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传统模式,使养老方式更趋社会化,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新制度下仍包含着旧制度的成分,即养老的体制模式变了,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标准没有变,传统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不挂钩,退休时将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核定基数,按工龄分档计算,退休待遇审批也不考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按工作年限计算养老待遇,缴多缴少一个样,因而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5.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金替代率过高。据调查,目前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达91.5%,而企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81%,比企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近些年从企业退下来的干部,对此意见比较大,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实际问题。许多企业的高级工程师退休金可能比同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退休金低许多,这差距主要是不同的退休制度所致。企业、事业单位待遇水差较大,极易引起相互攀比,影响社会稳定。
三、初步分析问题原因
1.国家没有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仍处于试点阶段,何时全面推行仍是未知数,而且机关公务员群体没有纳入其中,国家在这一方面依然没有统一的要求。
2.改革受地方财政状况制约。根据改革原则,社会保险费要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事业单位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几乎全部要由财政负担,因此,这项改革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有没有财政的投入和支持。
3.参保人员存在种种错误认识。长期以来,人们进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就成了“国家人”,生老病死全由国家包起来,这些费用大都由财政支付,因而有人认为不搞社会保险金统筹,个人不掏钱,退休费可以照拿,搞了统筹,个人反倒要出钱,主观上不愿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一直存在着争论,有的认为离退休费和养老保险费都是财政负担,无非是把钱从这个口袋转移到另一个口袋,搞不搞一个样。
4.部分效益好的参保单位存在着“吃亏”思想。一些效益较好,退休人员少,职工年龄结构较年轻的单位,存在着吃亏的思想,认为自己付出的费用多而得到的回报少,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而想等自己受益时再参加。因此在申报缴费时,存有少缴、漏报现象,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向企业养老金办法靠拢,也就是把已有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合二为一。但笔者认为,只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而其中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不利于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在具体实践中,会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笔者的建议是:
原人事部早在1992年就曾在江苏等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随后,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各地区试点步调不一致等多种原因,改革没有形成显著的效果。1998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具体负责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制。2008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改革,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此次改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节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并且强化了改革的保障措施。2012年4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深化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指出,要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要推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社会形成同一、公平的保障制度。
二、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利于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在全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中,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先行一步,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未进行改革。这种情况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企业是社会财富的来源,企业职工群体相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数量上要多很多,尤其在改革开放步伐推进的过程中,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大批工人下岗,安置好这些人的退休生活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经济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支出由国家财政直接支付,而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则依靠企业的效益,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显得更有保障,所以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放缓。但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深化其改革,才能促成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2.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加深社会各阶层间的矛盾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处于被多块分割的状态,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整个社会被分为多个群体,从而导致本应统筹一致的养老保障利益被划分为多块,不统一的养老制度导致退休后养老待遇分配不协调,使不同群体间矛盾加深。
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水平低目前,事业单位都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这对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进程形成了阻碍,也影响了事业单位工作效率。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其养老待遇的发放、调整等工作量大,尤其对于离退休人员多的单位,势必会牵扯大量精力。
三、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1.试点地区改革情况
据相关媒体报导,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单位进展缓慢,部分省市开会传达文件精神,部分省市积极开展调研、论证,部分省市下发征求意见稿,但都没有实质性改革进展。笔者多次致电、走访相关省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试点进展,得到的答案多是“正在调研数据”,“还在讨论具体方案”,“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暂时无可奉告”等。试点省市中只有广东省有所突破,2012年4月19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并于2012年8月25日正式实施。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将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而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同时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仍暂时实行养老退休制度。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程缓慢制约因素分析
(1)改革基本模式不清目前,我国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只局限在试点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制度体系,而试点城市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即使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也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得到广泛执行或执行效果不好。
(2)机关事业单位分开改革,有失公允养老金制度改革是要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待遇差距,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而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外,这就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已经高出企业很多,如果再把事业单位下调到企业标准,会导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必然导致改革的阻力。因此如何协调企业、事业、机关等不同部门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和谐,是改革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3)越改越少,让事业单位员工负担加重而受益减少,其合理性值得思考各国福利制度的实证经济学研究证明,福利具有刚性,改革只能向上看齐,不能向下看齐。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如果不能大幅度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就要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国家对国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本应是普遍而平等的,而在无法让低福利水平的国民享有其他群体已经享有的福利时,就要消减享有高福利水平群体的福利待遇,这必然造成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压力,打消工作积极性。
(4)涉及人数过多,单位结构复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这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主体的共识。目前,全国共有126万个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95万个,纳入政府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共计3000多万,900万名离退休人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估计,事业单位改革将涉及1亿人。全国各类事业单位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多个领域,而且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居多。如此可见,养老保险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难度较大。
四、结语
一、情况复杂
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主要分布在**林场、**林场(即市林科所)、市农科所和市水产良种场四家单位,共445人,其中在职农林渔工256人,已退休农林渔工189人;市农科所还有移民农工144人,其中在职115人,已达退休年龄、人事未办理退休手续29人;其中市水产良种场20名渔场工人已于2001年12月按工龄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万元养老保险费实行了“买断”。未参保的农林工人数较多,情况复杂。
(一)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1996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1996]3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二)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2003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三)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四)收入来源不一。**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无自营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4万元,自营收入15万元,人平每月661元。市农科所每年财政拨款1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人平每月374元。水产良种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自营收入5万元,人平每月431元。
(五)参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单位固定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平918元作为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27%,离退休人员月平1012元养老金标准,仅对**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这三家单位246名在职农林工月缴养老保险费60973元,179名退休农林工月支养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两抵缺口1201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现有在职农林渔工年龄普遍偏大,收支缺口会呈直线上升趋势,给同级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类似这部分农林渔工,部分区、县(市)还有近2000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二、问题突出
(一)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二)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三)心理失衡。这四家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中**林场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人平领取基本养老金分别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农林渔工(除水产良种场退休渔工外)仅为450元、600元、200元,对比同一单位农林渔工退休费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过大,心理严重失衡。
(四)缴费无力。**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的246名农林工,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731676元,而已参保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33476元,全年需缴401712元,两者合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1133388元。若将移民农工计算在内,全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150万元以上,仅凭这几家单位现有财力是难以承受的。
三、积极应对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剖析;改革建议
1.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1.1基金抗风险能力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保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基金管理方面尚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统一,统筹层次低,基金结余少,抗风险能力差。再加上近几年来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机关事业单位严把用人关,退休人员又逐年增加等原因,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逐年下降。在职缴费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供养比例严重失调,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则是现行制度自身矛盾和缺陷所致。当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现在谈论基金支付风险似乎为时过早。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支付风险在多年不断沉淀后已日益凸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进退两难,已经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1.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
当前,由于养老金计发方式的不同,企业和事业、机关单位人均离退休费的差距,平均每年分别以5.4%和6.8%的速度在扩大,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在改革前后获得的待遇完全不一样,按照测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使得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和退休前工资的比值)从80~90%下降到50%左右。事业单位的养老改革,又没有与公务员系统和企业职工养老机制改革联动,使得三者存在对接难度。这也是试点推进缓慢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事业单位的养老机制向企业靠拢,则不应把事业单位的养老标准拉低,而应把企业的标准提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人均离退休费的差距,1990年,企业单位年人均离退休费为1664元,事业单位和机关分别是1889元和2006元,后者比前者分别高出13.5%和20.6%。而到了2010年,企业单位人均离退休费为14400 元,事业单位和机关分别约19200元和30000元,高出的比例分别为133%和208%,已经成为社会分配有失公平正义的一个突出矛盾。
1.3缴费比例高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特殊性,在职人员和离退休的比例基本上是2:1,为使当年基金做到基本平衡,提高缴费比例是一种有效的途径,缴费比例在附近地区中还不算高,但已经达到38%,有些地方早已超过40%,由于缴费比例高,给一些单位缴费带来困难。
1.4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对等
保险制度是实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基本要求,而我国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缴纳保费和享受待遇相脱节,机关事业单位必然参加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但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仍由工龄、职务等因素决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不成比例,个人缴了养老保险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但和退休待遇不联动。早在1992年,原人事部就曾下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以云南省为例,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工资总额的2%,和退休人员的待遇相关甚远,改革以失败告终。
1.5参保意识薄弱,缺乏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国家迄今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各级经办机构只是执行本地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出现各地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甚至出现凡是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重视的,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就进展得好,反之,就会停滞不前。如有的地方实行全员统筹,有的地方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参保,这种制度上的不规范性,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制度建设方面明显落后于企业养老保险。
2.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建议
2.1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的步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需求相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社会,所以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由国家依法实施。考虑到我国地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全国性普法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各省先制定行政性法规,等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有关法律。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财政兜底
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赤字,而到目前为止,没有文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金赤字由财政弥补,因此必须定性明确财政兜底的职能当期赤字当期弥补,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3明确缴费比例的上限
部分地方为了减少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赤字,增大了缴费比例,高的已达45%左右,几乎是企业保险缴费比例的2倍,随着保险基金赤字的进一步增加,调高比例已成为弥补基金赤字的有效途径,必须对这种现象加以制止,明确规定缴费比例的范围。
2.4加强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金的检查和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基金的安全,无风险,最大可能做到保值增值。
2.5制度改革和完善要坚持不降低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保险制度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完善机关事业保险制度必须在原有已形成的制度基础上加以提高,坚持制度建立后原有的工作人员待遇的不降低,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杜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象发生,同时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要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借鉴企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做实个人账户,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2.6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通道,便于参保人数正常流动
逐步创造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有利于参保人员正常流动,转保险关系,转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使参保人员调动工作时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2.7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一定的比例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2.8实行社会化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要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素质较高,退休后纳入社区管理,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发挥他们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为和谐社区作奉献。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中国几千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权利的实现问题,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滞后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瓶颈,只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的作用,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蔡向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刍议[J].当代经济研究,2009,(1).
[2]魏洪军,侯涛.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山东劳动保障,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