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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问题;应对策略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民正常生活的基础保障,在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被征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农民的经济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要想科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就需要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是,从当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待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所以必须探索一条科学工作路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以落实。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分析,在落实该政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点明显特征。首先,养老保险模式较多,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有商业保险参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不同模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次,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方式不同,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而一些地区政府则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资金,其余分摊至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最后,养老保险水平地区不均衡现象严重,养老金领取标准受当地经济水平影响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养老金领取标准远远高于经济落后地区的标准。[1]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难度加大,部分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其中以下几点问题尤为突出。
2.1征地补偿水平较低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其主要经济来源途径便会被阻断,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容易引起失地农民养老隐患问题。为了减轻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经济负担,政府便会对失地农民做出相应的补偿,包括直接的补偿费用以及市场风险所带来的间接费用补偿。但是,当前大多数地区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时,仅仅是落实了直接补偿费用,而对于市场风险所带来的间接费用补偿落实不彻底,导致征地补偿水平较低,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2.2现行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提出多年,但是当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不符合实际情况。大部分地区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布置的任务而停留在表面工作,或者以农民不愿参加社保为由进行推脱,没有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落实。并且,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参保年龄、参保标准、缴费基数等各项指标与相关政策存在不配套现象,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整优化。[2]
2.3工作落实力度较弱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庞大,这部分费用一般是由当地县级政府进行组织筹措的,并且大部分费用都需要政府承担。但是县级政府财政支出项目众多,在支出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需要开展各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无法保证养老保险资金的及时到位。并且,部分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存在挂账现象,仅仅是向被征地农民做出书面承诺,却没有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资金,该项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2.4农民社保意识薄弱
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出台的各项法律政策了解较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刻认识,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与自身利益之间存在的关联性,缺乏积极主动参保意识,参保人数较少的现象比较突出。并且,政府缺乏对民众的正确引导,没有做好参保宣传工作,再加上征地补偿水平较低,只能暂时性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经济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应对策略
3.1提高养老保险水平
提高养老保险水平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效落实的必要措施。首先,政府应该明确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从被征地农民角度进行考虑,加大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财政支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作为核心民生工作,提高乡镇养老保险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3]同时,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时,应该将间接费用的补偿与直接费用的补偿放在同等重要地位,确保征地补偿的有效落实,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会出现养老危机现象,满足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3.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
完善的政策法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首先,国家政府应该对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对参保年龄、参保标准、缴费基数等各项指标进行重新划定,要求符合参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其次,还需要明确不同模式养老保险界定范围,供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并加强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性,加快社保制度之间的接轨步伐,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3.3加强工作落实力度
加强工作落实力度,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下拨专项资金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确保资金专项专用和及时到位。其次,应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保资金筹集模式,缓解养老保险金对当地政府造成的财政压力,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最后,还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明确各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中的具体责任,确保参保农民都能及时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3.4强化农民社保意识
要想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农民的积极配合和参与,所以就需要强化农民的社保意识。各级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对养老保险政策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使被征地农民了解到参保的重要性。同时,应该选拔觉悟高的农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发挥参保带头作用,并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干部队伍,解答农民对养老保险存在的困惑问题。
4结论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消除农民失地后的后顾之忧,就需要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为主抓手,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综合我国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加强工作落实力度、强化农民社保意识等策略加以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推行及有效落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仝文军,程云龙.银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4):310.
[2]雷爱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团结,2015(5):50-52.
重庆市副市长刘强表示:“《意见》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新型经营主体的迫切期望,在当前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发生深刻转变,产业链、价值链在融合中纵横延伸的背景下应时应势而生。”
2010年,重庆在全国率先开展并完成了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任务,化解了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2013年~2015年,全市土地流转比率从38.4%提高到41.5%,土地规模经营集中度从30.1%提高到34.4%。同时,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蓬勃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农业部提出的新要求,市农委将从基本农田到户上证、高标准农田补图上证、建设确权办证信息平台、建设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好运用确权颁证成果五个方面,深化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将《意见》落到实处,为推进发展现代特色效益农业服务。”重庆市农委主任路伟说。
《意见》将支持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园区、林业、传统村落和民居等五类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四荒”地、新增耕地、林地、闲置农房等七大资源,让静态土地“流”起来,使沉睡的资源“活”起来。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关键词】农民视角;集体林权;西北地区;政策执行;绩效反思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7-0072-04
一、研究缘起和分析视角
中国的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或林改)如果从2003年在福建、江西等地试点算起,已经历了八年时光。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这是继土地家庭承包之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农利益的高度重视。在中国广大山区农村,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标语也随处可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通过推行产权到人、市场调节、政府扶持、立法监管的林权制度的综合改革,实现“林区农民增收,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的目标。
林权改革的深入开展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林改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冷清波、杜天真运用巴泽尔产权经济理论分析了林权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产权困境;贾志邦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潜力之源、动力之源,它将对推进新农村建设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赵旭东和訾小刚通过林权状况的调查认为,国家抽象的林改政策和法规到基层后并没有转化为某些山区村民的经验知识;刘璨、吕金芝、王礼权等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及其成效;何得桂在实地调查基础上,从农村基层干部的视角对林改实践和绩效进行了审视和评估,论文研究发现:“作为一项重要农村政策,林改在乡村社会的实践效果并未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有待不断完善和持续深化。”这些研究对于深化林权改革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缺乏作为林改实践主体农民的声音,缺少农民的视角。林权改革的有效实施、配套政策的全面推进,需要从农民的视角进行研究,了解他们对于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的认知和态度,特别是要倾听他们对林改政策及其实践效果的评价。各项具体政策的制定,也需要农民的有效参与,以确保他们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与此同时,生态建设任务艰巨的西部地区是我国林权改革实践的难点区域和学术界对林改研究的薄弱环节。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农民的视角对西北地区集体林改政策实践进行相应研究,以弥补既有研究之不足。
二、调查过程和样本概述
由笔者负责的这项调查于2010年7-8月在陕西省首批林权改革试点县的太白县、西乡县和宁陕县先后进行。课题组主要采取进村入户调查方式,调查累计发放问卷210份,回收有效问卷160份(其中:太白县99份,宁陕县28份,西乡县33份)。此项调研以问卷调查为主,调查所搜集的数据采用SPSS17.0软件包进行处理,尽可能做到用数据说明问题,由事实产生结论。受人力、时间和资金等因素制约,问卷调查没有采取严格的抽样方法,基本是一种偶遇随机式调查。为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课题组辅之以必要的半结构式的深度访谈,搜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原始数据,从而确保该项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本文就是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文中所取数据除专门注明出处者外,均来自这项调查。
从表-1可知,农村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在乡村的主要是中老年人。被访农民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高学历的人才极其短缺。从个体特征看,受访者呈现绝大部分为普通农民的特点。中等经济状况的农户所占比重最大,占到40.6%;将近一半的被访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外出打工也占有较高比重。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呈现出一定的“椭圆形”特征,3人及以下和6人及以上的家庭分别占15.0%和24.3%,有4口人或5口人的农户分别为26.9%和33.8%。超过八成的受访农户已经拥有林权证,但是农户林地占有面积分布不均现象较为明显;拥有山林150亩以上的农户占到34.3%,最多的拥有1000亩林地,但与此同时,34.4%农户的山林面积在29亩以下,其中有4户没有林地;被调查者户均林地面积134.75亩。这意味着集体山林主要分布在少数农户手中,具有“集中化”的特征,林改政策执行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然而,农户耕地拥有量与家庭人口数量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户均耕地面积5.911亩。这可能与改革开放初实行的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以及政府坚持维护地权稳定有密切关系。
三、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
(一)林权改革的绩效评估
不少学者和政策研究者对我国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实施绩效持肯定态度,甚至给予高度评价。“林改不仅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产出的提升,而且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进程,包括农村集体收入增收,村庄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等。”“从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和省市联合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林改村的满意率都在95%以上,高的达到100%。”0林改到底取得怎么样的效果,需要倾听农民的声音。
1.农民对林权改革政策及实践的满意程度并不高。表-2显示,受访农户对林改政策及实践持“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达到46.9%,而认为“十分满意”的仅占5.6%。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在于林地分配不公平、不民主而导致的林地占有不均,特别是普通民众对少数农村精英和外来资本凭借自身的优势和实力获得绝大多数集体山林。可见,基层民众的声音与政策研究部门的评估存在一定差距,对林改满意度的评价需要慎重,防止片面化。
2.农民对林改成效的评价与政策预期有不小差距。调查数据表明,认为林改“有一定效果”和“效果很明显”的农户分别占38.8%和11.9%,认为“没有什么效果,对大家生产生活没有影响”占到33.1%。需要注意的是,有8.1%的农户觉得林改“效果很差”,另有8.1%的农户则持“说不清楚”的态度。林改实践在被调查地区并没有产生良好的预期效果。这主要是由于西北地区的集体山林主要肩负“生态保护”功能,而不是经济功能;山林尽管产权明晰到户,但是当地农民依然缺乏采伐权等实质性权利。此外,目前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每亩每年仅为10元和5元的补偿标准也是影响农民对林改成效评价的原因之一。
3.农户涉林收入有限,林改对农民的增收作用不明显。表一3数据说明,林权改革后,大多数农户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收益。超过一半(占55.7%)的农户在2009年没有获得任何涉林收入,23.1%的农户林业收入低于300元,林业收入高于300元的仅占21.6%。林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位置并不突出。如果考虑到“大户经营”现象,林改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更加有限,不可高估。
4.林改对农村村民自治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应。尽管林权改革的经济绩效并不明显,但是林改这项重大的公共政策在农村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认为林改对农村村民自治有消极影响的仅占10%,没有影响的占20%,有促进作用的占到了52.5%,无法判断的占17.5%。林改过程无论对于基层干部还是村民,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民主能力也获得相应增长,激发了他们对于村民自治的参与热情。此外,林改化解了不少林权纠纷,使得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产生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林权改革的问题探讨
“林权问题很复杂,总体上更主要的是社会学问题,甚至可以看作是一个政治学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不仅要考察林权改革的成效,还要关注它的政策执行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更加全面评判和完善林改政策。
1.林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村财收入,将影响村集体组织的有效运转。林权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农村公共政策,是我国农村集体山林这一公共资源的再分配,也是对林业部门、村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的重新调整。新一轮林改的利益导向是“个人得大头,集体得小头”。在这种情势下,林改对村集体组织将产生何种影响也是本项研究关注的重要内容。调查发现,受访者认为“村财收入减少”的比例与“村财收入增加”相比要高出26.9百分点。这就意味着,被调查地区的林权改革对村集体组织的消极影响占据主导地位。之所以会如此,一方面,这次林改强调“还利于民”的政策主张改变了以往“集体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局面,导致村集体涉林收入锐减;另一方面,伴随林改而实施的林业税费制度改革对农村基层政治性组织的收入也产生一定影响。财是政的基础,财政收入的减少也就影响到村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压缩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运作空间,进而可能对农村基层治理状况产生难以预计的负面影响。
2.林权改革政策执行存在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新一轮林改在农村基层的实践状况是关系到这项公共政策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因素。尽管政策强调要努力实现“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但是政策执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调研来看,林改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前四位)是:集体山林分配不均、林改过程不够民主和公开透明、村民参与程度不够以及林改推进速度太快,存在“走形式”的倾向。这些问题说明,林改政策执行已经偏离了原先“均山到户”的预期,普通林农受益有限;由于存在信息排斥、资本排斥等因素,底层民众往往缺乏参与能力和行动能力;自上而下的强力运转尽管推动了林改的开展,但是容易出现“疾风骤雨”式和“运动式”的政策执行模式,效果并不理想。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不断促进林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3.林改制度供给要不断适应和满足林改后的农户需求。由于明晰产权,林改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出现了所谓“把山当田种,把树当菜种”的情景。然而,调查也发现,林改后的农户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林改后农户经营山林的迫切需求,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资金支持、采伐指标和技术指导,分别有38.8%、25.6%和31.9%的被调查者选择上述选项。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大且风险高,农户对资金需求最为迫切。农民是天生的务实主义者,经营集体山林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现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以及基层存在采伐指标分配不够透明、不公平的现象,使得很多林农无法获得采伐指标,他们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完善采伐指标管理制度和分配政策成为林改后农民的迫切期盼。发展现代林业需要加强相关技术指导,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林农对技术需求也很渴望。
四、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四点结论和建议。
第一,基于农民视角的考察,西北地区的林权改革尽管取得一定绩效,但是并未获得预期的理想效果。林改对农村村民自治有促进作用,产生了一些社会效应,但农民对林改成效的总体评价与政策预期存在不少的差距。林改对大多数农户的经济增收作用十分有限,农民对林改政策及其实践的满意程度并不高。建议政策部门对林改成效的评价要更多倾听农民的“声音”,在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使农民切实得实惠,以增强对政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从而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二,农村公共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强调和保障农民权益,也要关注农民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的权利。以农民为本位的林权改革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嵌入”乡土社会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财涉林收入,从而将影响村集体组织有效运转的情势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可能偏离政策目标,无法取得预期成效。建议在对类似集体山林这类公共资源进行产权改革时,既要体现农民本位和保障农民权益,也要关注村社权利和村庄整体福利的提升。只有如此,农村改革才能有效、持久和深入。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随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城镇化的迅猛推进,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速度不断加快,失地农民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次我们重点调查了城镇化征用农民土地状况,同时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如两路建设及库区所涉部分被征农户的情况进行了解。湖北建始工业园b区和沿河北路河道治污工程征地涉及业州镇城区三个社区、城郊两个村七个组被征地农民共计210户696人,其中已参加社保36人,享受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计91人。失地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219.7亩,共计被征用土地219.8亩(含征林地2.3亩),被征地户耕地剩余面积35.8亩,在征用土地户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6户,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征地4户。失地农民按户籍性质分:农业人口479人,非农217人;按年龄段分:16周岁以下89人,其中非农36人;16周岁(含)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498人,其中非农169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109人,其中非农12人。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199户665人。均为常住人口,户均3.32人。1998年以前共有耕地453亩,人均达0.65亩,1998年以后被征用的耕地233亩,20__年征地前人均耕地0.315亩,目前人均拥有耕地0.05亩。从我们对失地农民状况开展的调查情况看,他们面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社保政策滞后,工作开展难度大。由于国家和省里只有宏观的指导意见,而无微观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全省亦同样没有出台可供操作的规程,而一个县的实施方案因其法理性层级较低,公信力亦较低,失地农民对此可信度就低,故我县暂未出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进行实质性工作。在皇城脚下的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户,园区承诺在20__年底以前进行社保,由于政策缺位未按时进行,在达不到自己期望值时,于是集体找政府“理论”, “地征了没饭吃是死,到政府闹也是死,你不给我活,我也不给你活”等。农民认为自己利益受阻,政府在忽悠,集结数十人到政府上访,在群体性集结中多数是老人、妇女在一线,首先到劳动保障局上访,对于农保局的解释置之不理,继而集体到县委政府,要求解决问题。这种群体性征地矛盾一旦为一些人所蛊惑,一些不明事理群众参与,形成群体性上访,势必影响社会稳定。
我县在20__年12月参照我省__、__等市县的模式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我县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并分片征求失地农民意见,他们认为既然是基本生活保障,就是不管老少都必须从被征地时领取,因为他们的地已被征,生活已经无保障。再就是参加社保没有钱交,因为他们的地是按农产品价值计算的,而不是按商业地价计算合理给出的补偿,自卖至少每亩10万元,多余的钱交保费绰绰有余。同时认为保障标准不能太低,同一个杯喝水,同一口锅吃饭,物价都一样,土地又没了,上有老下有小,低保标准确实无法生存。
既使已着手开展失地农民保障工作,集体上访将会更加严重,现还未着手已有显现,有人讲“同是清江工业园,征地时间早两年,a区养老无保障,b区社保进门槛,a区补偿低,生活费用完,b区补偿高,却还有保障,你说我们怎么办?”工业园征地还有同是征一户的同一块地a、b区不同的待遇,矛盾的重点是政策范围以外的农民被征地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渐成焦点。
集库区、铁路高速公路、工商业征地于一个地区,情况更为特殊和复杂,主管牵头的部门很多,由于各部门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各有不同,征地都在20__年后,20__年后有的缴纳社保基金到财政,有的虽缴纳但未缴到财政,20__年以前的未缴纳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如果失地农民社保工作一旦在这一地区开展,将会引起连锁反映,所以工作开展难度更大。
2、失地农民普遍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到位。据调查,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充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工业园被征地农民几乎是城中村民, 由于受自身条件所限,大多在餐饮、零售、建筑、提供劳务、拉板车、跑单轮等行业工作,粗、脏、累不说,收入低,还无任何社会保障。最为困难的两类,一是大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失地前多以农业生产为主,无其它技能,因年龄、文化、体力、等因素限制,再就业十分困难,即便就近找到一份工作,也只是技术低、待遇低、条件差的行业。二是生活在偏远地区特别是库区等深山峡谷地区的失地农民,相对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意识、择业观念上较保守,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小得多。另外还有一类人由于小钱看不起,大钱又赚不来,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
做,“等、要、靠”思想观念严重,导致就业困难。同时由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出打工者回流,也造成了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一个因素。目前,在失地补偿金的支撑下,失地农民的生活尚可维持,失地农民的无业问题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业培训主要是针对下岗职工及返乡农民工,而未专门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它们享受不到任何如工伤、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虽然已经把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但离实施还有一段距离。失地农民个人安置补助费已全部领完,让他们用已经到手的失地补偿去交纳养老保险,他们思想上尚不能接受。 3. 失地农民计划安排少,后顾之忧多。征地补偿形式单一,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该是多样的,货币安置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可是在实践中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几乎100%是货币安置。这种补偿方式,在征地行为过去几年之后,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失地农民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绝大部分将费用转为消费资金,很少用于再生产,在被调查的失地农户中,大量农户新建改建房屋,且占地面积较大,建筑面积有的达到近千平米,有的进行豪华装修,仅有的几个征地费用得所剩无几,有的甚至借债装修,我县小溪口库区失地农民最为典型,坐在华堂里,食无裹腹米。再就是部分农户地征完后无所事事,加上不健康的消遣的方式,几个钱就慢慢消耗殆尽,有的不会划算,坐吃山空,长远的生存失去了保障,所以,对失地农民来讲,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其基本生活保障。由于缺乏相对应的政策制度安排,从而使得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就业技能低的失地农民,成为最脆弱的社会群体。几乎100%的家庭都担心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没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老人、子女以后生活无保障。
4、在同等消费水平条件下,失地农民年收入和生活水平正在下降,在调查中,失地前后农户家庭的年收入(不包括征地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也出现下降趋势。虽然目前确有部分失地农民显出暴富一族,是将安置补偿费毫无划算肆意挥霍。据不完全统计,失地农民家庭主要支出渠道是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和用于投资子女教育,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支出约各占家庭支出的40%,其余支出主要用于医疗及人际关系交往等方面。
5、失地农民身份尴尬。土地大部分或完全被征用,成为“城中村”,失地农民仍然是农民身份。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未变社区,农民未变居民,按现行政策,他们很少有机会在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另外,近几年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补贴,由于他们无地也不能享受。是农民,但失去了土地;是市民,但享受不到市民的待遇。
二、对策
失地农民是“三农”问题的一部分。他们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如不能很好解决他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将成为社会不稳因素,影响到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为此,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跟上,但由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出台全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和统一规范的可供经办机构操作的规程。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1、提高政府对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认识。失地农民问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但是,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到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一定要站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高度,本着不让为城市建设、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失地农民吃亏、不让失地农民因失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失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有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推行“以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采取政府出一点、征用单位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四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2.加快立法,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要根据国发〔20__〕28号文件、〔20__〕29号和劳社部发〔20__〕14号文件精神,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希望省里尽快出台《湖北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特别是要出台统一的可供经办机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年龄、缴费标准、领取年龄、待遇水平、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以及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相对统一的规定,加大对各种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并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3.失地农民社保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首先,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对现行制度的认同度及参保积极性,在确保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同时,重点要将那些劳动年龄段以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制度的覆盖范围。其次,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大征地成本,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补偿、就业补助等也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具体补偿标准应以有利于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保障为基数,并以此倒推土地出让价格,确保被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费足够支付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要建立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
4.加强失地农民社保基金筹集和管理,促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筹集及能否实现有效的管理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期稳健运行的关键,因此,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把它作为一项体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爱民生的重要目标来抓,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另一方面,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列入征地成本,并由国土储备中心统一征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总数,直接将其划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这不仅可以简化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其次,要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快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的适当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5.确保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首先,要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从适当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进行保障待遇的
设计,从而确定筹资水平。其次,在制度设计时,要适度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如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城镇“双低”标准,直接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口,则视其年龄的不同,一次性为其缴纳5-15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并积极促其就业,为其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对于劳动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则直接根据其年龄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偿,从而使有限的土地出让金发挥最大的保障作用。第三,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动,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待遇,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第四,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允许其在不同制度下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可以进行合理的折算,这样不仅可以激发被征地农民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又可以大大提高对他们的保障水平。
6.加快经济发展,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指导,促进其就业。要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最根本就是要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实现最大范围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最好的保障。劳动年龄段群体不仅是被征地农民的主体,更是家庭内赡老抚幼的顶梁柱,因此,如何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为使就业有保障,必须下大力气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经济和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增加就业岗位。为防止失地农民坐吃山空,政府一方面应引导失地农民将补偿金用于生产投资,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壮大村办集体企业,这样失地农民除可以参与分红外,还能就近在本地企业上班,一举两得;另一方面政府要像对待下岗职工一样,下大力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再就业培训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让他们享有和城市下岗工人再就业一样的优惠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以及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