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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合作社 管理体制 政策建议
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
为了缓解目前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支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机统一,需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健全政策性金融和效益性金融的匹配机制进行有效调节,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主要的做法是:
(1)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目标和效益目标兼顾,在完全竞争性市场上处于被动,这时就需要分化农村金融供给主体,通过开办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以服务于不同信贷需求主体,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2)要求县及县以下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主体支持当地农业经济发展。(3)金融管理部门需制定明确政策来规定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新增存款投放当地“三农”建设的比例,并引导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吸取的农户存款回流农村。(4)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重视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加大支农信贷资金投放。要求农业发展银行遵循现代银行发展模式增加农业中长期贷款的发放、扩展业务。(5)满足那些应该被满足但却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信贷需求,使更多的农户和其他信贷需求主体获得金融支持,带动农村社会经济水平的整体性提高,形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
二、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
适度降低农村金融进入门槛,鼓励多种所有制的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弥补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的不足,满足农村日益旺盛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产品仍然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有必要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数量;整合农村金融资源,协调正规和非正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经营活动,规定基层农村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经营范围,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内跨区域的协作,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社区银行贴近客户、注重对当地经营者、创业者的跟踪服务,弥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市场缺陷,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可以考虑鼓励试行农村金融机构社区银行发展模式;对此政府应通过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商业金融的支农取向;加大对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协调处理,大大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系改革的风险。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发展平台,以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支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信贷小规模、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贷款的经营收益偏低。对此,政策扶持和补偿是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央和地方政府需创造条件,给予农村信用合作社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措施有:(1)将信贷投入和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规划。(2)对经济较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等扶持措施。(3)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业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色,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政策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改善政府管理方式――优化产权结构
信贷支农需求致使政府具有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倾向,甚至牺牲其商业性经营定位,以防脱离支援“三农”的行列。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目标和效益目标并重的要求下,政府管理方式应随之而调整,因此以优化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结构、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规模的股份制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1)减少行政干预,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以商业化经营为准绳,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社为主体,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规范;逐渐改变政府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方式,防止内部人控制;调整社员、职工和法人在“三会四权”中的比例,适当提高社员、职工在“三会”中的比重;合理界定理事长和主任的权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权。
(2)转换经营机制。理顺政府,加强全面管理,弱化经营干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内,完善自下而上入股和自上而下服务的分工协作,联社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过渡。同时,应制定细则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收益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管控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产权改革目标完成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管理部门不应随意给信用社下达增资扩股任务,更不应为改制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而突击增资扩股,以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稳健性增长。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的监管力度,适时改善资本充足率。
一、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的意义
当前,农村合作社面临着竞争的挑战,发展的挑战。面对新的经济金融形势,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提高经营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业务经营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提高经营效率。三是有利于把员工的努力方向引导到企业所确定的目标上来,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服务于企业共同的事业。
二、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社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取得显著成绩,提升综合竞争力方面有了较大的业绩,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依然存在许多不足。
1、对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存在思想误区
认为综合竞争力太虚,看不见摸不着,不是硬指标,也不考核,抓不抓关系不大;认为综合竞争力研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不大,要完成业务经营任务最终要靠物质力。因此对合作社如何发展始终缺少顶层设计,包括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企业文化等。
2、名称品牌的档次较低
近年来,在深化改革中,仅有少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但绝大多数仍然挂牌为合作社。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一成立即挂牌为银行。农村合作社在我国金融机构层次中处于较低的地位,次于银行,名称品牌档次较低。当然,出现这样的局面并非农村合作社自身的原因,而是监管当局对农村合作社改制、升格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设置的门槛过高,对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的定位优于农村合作社。
3、网络的科技支撑不足,产品品牌尚在起步阶段
近年来,农村合作社乘改革的东风倾力研发新产品,开办新业务,创品牌。诸如发行银行借记和贷记卡,开办个人自动转存定期存款业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等等。但受资金、人力资源、科技的限制,农村合作社产品品牌的开创尚在起步阶段。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4、包袱仍然较重。近年来,农村合作社在深化改革中享受了国家的利息保值贴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通过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兑付,置换了部分不良资产,但农村合作社尚未消化的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仍然较重,无疑增加了经营成本。其次,农村合作社员工队伍处在新老交替时期,老员工陆续内部退养或退休,每年都要补充一些新员工,属于内部退养的,农村合作社除承担他们的内退工资外,还要承担他们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对于那些新员工,农村合作社要投入培训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
5、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未能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由于农村合作社电子化起步较迟,业务流程再造进展缓慢,教育培训和服务手段相对滞后,造成业务创新能力不强,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电子化时代的步伐。业务品种单一,拓展后劲不足,收益低,导致业务流失,常出现一些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优质客户受其它银行优越的电子化和丰富的业务品种及优惠、优良服务的影响,而流失而去。外加激励机制不足、绩效考评措施不够完善等原因,严重挫伤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员工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受到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约束了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的有效发挥。
三、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的途径
1、建立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研究、管理体系
自上而下地建立提升农村合作社综合竞争力研究、管理体系,形成省级农村合作社联合社到县市农村合作联社再到城区、乡镇合作社的垂直研究、管理体系。高层决策者应根据农村合作社自身特点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清醒的判断,确定农村合作社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确立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增长模式,制定农村合作社总体战略、市场战略、竞争战略、兼并重组战略和学习战略。着力解决好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员工队伍中经营理念的彻底转变,职业操守的正确提高等问题,培养一支善于开拓创新并能找准市场发展之路的高效团队,为提高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协同力量。
2、科学发展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是“以人为本”。要辩证地认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转变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资产规模固然重要,而人才则是比资产规模更重要的资源。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拥有了一支庞大的员工队伍,但是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已成为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障碍。为此,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人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和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不拘一格引进和选聘提拔对业务发展能起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并委以重任,形成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和施展才能营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建立完善的培训、轮训和考核体系,通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学科的知识培训,强制充电,严格考核,以实现员工队伍知识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3、提高农村合作社在金融市场的产品竞争力
市场需求多样化要求农村合作社必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深刻认识提高金融创新能力,是关乎农村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大事。当前,农村合作社要加强产权制度、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五个方面的创新,以求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得新的业务发展和竞争优势。
4、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农村合作社的金融市场竞争力既来自产品竞争力,同时也来自社会影响力。产品竞争力提升依赖的是农村合作社生产力,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源于履行社会责任。农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和谐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相关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关系;有利于和谐与当地政府、所在社区的唇齿关系;有利于和谐团队,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获得优质经济社会资源;有利于开辟与发展新的经营领域;有利于赢得客户,赢得社会公信,赢得持续竞争力;有利于赢得经济社会双重利益,赢得持续发展能力。总之,农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是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效途径。
一、基本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甘南县逐步开展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依法规范工作,区分类别,分清轻重,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一是对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在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依法规范和运作,建立和完善了以专业合作社、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对时机成熟、具备成立条件的,积极引导其尽快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在登记注册上给予优先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税收上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扶持,有效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截止到2010年末,全县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社已发展到335个,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社111个,占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3%;养殖业专业合作社206个 ,占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61%;农机专业合作社18个,占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已发展到8,572人。
二、具体做法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甘南县把领导机构和组织建设作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关键环节来抓,及时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确定专人抓落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强培训。甘南县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培训作为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开展了多层次的系统培训。培训人员865人。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参会人员深刻领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了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和决心。
(三)强化宣传。甘南县把宣传教育工作始终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三、存在的问题
(一)数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数量较少,发展规模不大,成员本身认识不高,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所以带动能力还比较弱,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还很小,还没有形成很强的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能力。
(二)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管理还不够规范。目前还有一些以协会名义存在却没有注册登记的,其原因一是领办、创办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登不登记无所谓,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懂得怎样登记,到什么部门去登记,害怕收取注册费用,缴纳管理费和税收。
(三)制度不健全。已经登记的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还很简单,仍在沿袭家族式的管理方法,存在运行不规范问题。一是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与农民联系不密切,没有真正成为经济利益共同体。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联系不紧密,二次分配制度不健全。二是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完善的章程,有的有章程也流于形式,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造成社员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切度不高。
(四)资金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资金短缺。受自身发展限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比较困难,多数组织以成员个人名义贷款,不但利率高,而且额度小、期限短。同时,农民自愿投入身份股及股金股少,内部筹措资金困难,再加上地方政府对专业合作社资金扶持较少,这样促使合作社发展较缓慢。
(五)成员素质不高。尽管合作社成立了,但由于其成员大多数是农民,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农民的组织水平先天不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种恐惧心理,还怕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存在一种观望态度。
四、解决办法
(一)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一是县政府要在已经建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任务责任;二是纳入政府工作日程。政府介入,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作用,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实行目标管理,签定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合作社、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坚持边发展边规范。
(三)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带作用。一是要充分利用村级组织的的人才、资产、设施、资源等优势,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担负起领办,创办指导任务,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要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组织。要把发展农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同参与农业生产化经营结合起来,同打造和巩固主导产业结合起来,立足当地实际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发展各类单品种专业服务组织以及专业合作社。
1、现实意义
“三农”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目前情况看,三农的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身的投资;二是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其中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但是,随着农信社法人治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信贷风险也日渐显现,不良信贷资产成为阻碍农信社发展的一大障碍。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课题结合实践,通过分析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如经济体制、农村金融环境、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及客户等问题,分析制约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效果的内外部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与建议,对于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理论意义
本研究从理论高度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总结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同时,分析国外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运作模式,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状,分析目前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种因素,提出了建立农村信用风险体系的必要性,并从国家制度、农村的特点、信用社工作员工的素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等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为了构建科学的、具有我们农村特色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积极的参考意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1、国外的农村金融合作现状综述
目前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内部治理制度上基本采取多级法人制度,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治理制度。主要有以下模式:
(1)德国
第一层是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二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等。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2)美国
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监管机构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共同承担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供融通资金的任务。有着完善的存款保险系统。
(3)法国
第一层是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第三层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不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
2、国内农村信用社管理现状及研究综述
国内很多学者对于国外的金融合作模式进行了研究,为我国的农村金融合作提供参考意见。奎立双、冯平涛在《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生性特征及借鉴》中认为:国家在资金扶持、产权适时退出、经营风险治理制度和建立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四个方面的外生干预,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极其必要。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授廖富洲介绍了日本和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认为内部民主治理、外部监督治理和行业自律治理三者的有机结合,是西方各国合作金融治理的成功经验等。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比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起步晚,发展道路曲折。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发展前景较好。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设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一级法人制的合作银行模式、分散化的商业银行模式、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模式。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很多问题,如:机构定位不明确;保本经营与管理水平低,潜在风险大;大量的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镇,违背了农村发展合作金融的原始初衷;没有独立的联行体系,结算渠道不畅成了阻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3、我国农村信用社当前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信贷发放操作程序,贷款发放把关不严,存在逆程序操作现象。
(2)风险管理理念存在问题。重经营、轻规范,农村信用社往往在风险已发生或已存在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存在重视不足的情况。
关键词: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46-02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不改变,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将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从而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有助于农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和竞争,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科技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一轮制度创新。
1.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市场地位,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复杂历史原因导致了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是地道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如农业增产既会面临市场供需失衡导致的“谷贱伤农”现象,又可能面临来自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压级压价,结果是增产不能增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持农民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结合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加工、储运、销售体系,把生产和流通、经营和服务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获得加工、销售环节增值形成的利润,提高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有效地抵御自然风险,而且使家庭经营与大市场有机结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和竞争力,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村产业化,实现农产品的规模经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千万家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不仅可以通过生产过程的横向联合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纵向联合,实现农户之间资源优势互补,有效地引导农村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实现规模经营,而且可以通过实现生产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农资供应等环节的统一,不断强化农业生产的质量和过程管理,实现优质品牌的塑造和品牌战略的实施。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及时为农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联合,相比单个农户而言,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另外它本身又是农户的联合体,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迫切需要的技术,因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印发科技材料,举办各种培训班等途径及时地为农民讲解种养技术,当农户出现问题时也能亲临农户进行检查处理,关注农作物病变,使每个农户都能掌握专业生产的技术,保证正常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把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品种改良等渗透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系社会各经济主体间利益互动的纽带,对改善生产条件,推动科技进步,健全社会化服务,促进专业化生产,加强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发挥着桥梁、中介和示范作用。据农业部的调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然而,目前由于经济、法律、农民观念以及政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是在上级部门要求的形式下由乡镇牵头,机关干部领办起来的,带有一定的行政性。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充当了主角,很多经营方面的事都由政府包揽,然而,很多领导特别是乡镇的一些领导和农民还不清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职责和运作要求,在组织成立和指导运营各种合作社、生产协会等合作组织时,思路不清,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没有形成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章建制,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手段落后,应变能力不强,规避风险能力弱,在市场风云骤然变化面前束手无策。
2.点多规模小,总体效益不高
从地域上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以村为单位,以家庭为载体,通过一家带动几户、十几户;从数量上来看,大有星火燎原之势,有的县就有近千个组织但质量上存在着致命缺陷。大部分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仅仅局限于一个乡镇或一个县,普遍是以村、社、户为单位,跨乡镇的都很少,同类合作社之间也缺乏横向和纵向的联合。
3.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方、南北方经济存在着很大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环境,导致在对待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接受快,有些地方接受的相对缓慢。另外,让人费解的现象是城市郊区的农村本应充分利用紧靠城市能及时捕获市场信息的地理优势,大规模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搞活经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恰恰相反,不仅很少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甚至有些地区都不知道此组织为何物。
4.组织化程度低,专业化特色不明显,作用难发挥
当前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是由分散农户自发组成,往往是大宗农副产品上市之前临时拼凑起来的,没有按合作制的机制来运作,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经济实体。另外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定位不明确,既搞销售,又搞技术服务,“小而全”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形成专业特色,开拓市场能力较差。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5.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事物的良好发展都需要适宜的法律环境,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合作经济的法律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的管理。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路
1.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要不同,农产品的生产也带有很强的地域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模式。因此,我们要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举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实现百花齐放、分类指导。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主体上,可由农民自办和联办,可以由农民与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可以由依托龙头企业办,也可以由供销社和其他涉及部门牵头办;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牵头办合作组织经济,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总之,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试验和发展。在成功迈出第一步,建立适宜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后,还要做好归纳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的工作,用成功实例正确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2.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以利润为目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因而它不同于公司企业,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唯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制定和颁布一部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有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法成立、依法运行以及保障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赋予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责任,使其发展得到法律保护;正确引导社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认识;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团体的社会管理,从而有序地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