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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益法在国外被广泛运用于收益性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收益法又称为收入资本化法、投资法、收益法还原法,在我国也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总收入-总费用=净收益。这种理论包含着三个假设前提,即净收益每年不变,资本化率固定,收益为无限年期。运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价值,首先要求取净收益,通过总收益减总费用求得;然后确定资本化率;最后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求得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关键词:收益法 房地产评估 应用
收益法在国外被广泛运用于收益性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收益法又称为收入资本化法、投资法、收益法还原法,在我国也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总收入一总费用=净收益。这种理论的抽象,包含着三个假设前提,即净收益每年不变,资本化率固定,收益为无限年期。运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价值,首先要求取净收益,通过总收益减总费用求得;然后确定资本化率;最后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求得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的房地产价值评估,如商场、写字楼、旅馆、公寓等,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学校、公园等公用、公益性房地产价值评估。净收益是指归属于房地产的除去各种费用后的收益,一般以年为单位。在确定净收益时,必须注意房地产的实际净收益和客观收益的区别。实际净收益是指在现状下被估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净收益,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评估(例如当前收益权利人在法律上、行政上享有某种特权或受到特殊的限制,致使房地产的收益偏高或偏低,而这些权利或限制又不能随同转让:或当前房地产并未处于最佳利用状态,收益偏低;或收益权利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净收益为零甚至为负值;或土地处于待开发状态,尤当前收益,同时还必须支付有关税、费,净收益为负值)。由于评估的结果是用来作为正常市场交易的参考,因此,必须对存在上述偏差的实际净收益进行修正,剔除其殊的、偶然的因素,取得的房地产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用于法律上允许的最佳利用方向上的收益值,其中还应包含对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这个收益被称为客观净收益,只有客观净收益才能作为评估依据。
一、净收益测算的基本原理
运用报酬资本化法估价,需要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净收益。在实际估价中,求取净收益甚至比求取报酬率更困难,特别是针对不同的估价对象,求取净收益时应从收入中扣除哪些费用、不扣除哪些费用。此外,测算出的价值对净收益也很敏感。
收益性房地产获取收益的方式,可分为出租和营业两大类。据此,净收益的测算途径可分为两种:一是基于租赁收入测算净收益;二是基于营业收入测算净收益,例如旅馆、影剧院、娱乐中心、汽车加油站等类房地产。在实际估价中,只要是能够通过租赁收入求取净收益的,宜通过租赁收入求取净收益来估价。因此,基于租赁收入测算净收益的收益法是收益法的典型形式。下面先介绍基于租赁收入的净收益测算,然后介绍基于营业收入的净收益测算。
二、客观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是指以收益为目的的房地产和与之有关的各种设施、劳动力及经营管理者要素结合产生的利益,也就是指被估房地产在一年内所得到的所有收益。求取总收益时,是以客观收益即正常收益为基础,而不能以实际收益计算。在计算以客观收益为基础的总收益时,房地产所产生的正常收益必须是其处于最佳利用状态下的结果。最佳利用状态是指该房地产处于最佳利用方向和最佳利用程度。在现实经济中,应为正常使用下的正常收益。在确定收益值时需以类似房地产的收益作比较;需对市场走势作准确的预测;必须考虑收益的风险性和可实现性。
三、客观总费用
客观总费用是指取得该收益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如维修费、管理费等,也就是为创造总收益所必须投入的正常支出。总费用也应该是客观费用。客观总收益一客观总费用:净收益。资本化率又称为还原利率,它是决定评估价值的最关键的因素。资本化率越高,意味着投资风险越大,在净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价值越低。求取资本化率的方法包括净收益与售价比率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资本化率=无风险利率(例如国债利率)十风险报酬率]:各种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资本化率分综合资本化率(是将土地和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看作一个整体评估所采用的资本化率。此时评估的是房地产整体的价值,采用的净收益也是房地合一的净收益)、建筑物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用于评估建筑物的自身价值。这时采用的净收益是建筑物自身所产生的净收益,把房地产整体收益中的土地净收益排除在外)、土地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用于求取土地自身的价值。这时采用的净收益是土地自身的净收益,把房地产整体收益中的建筑物净收益排除在外)。
(1)评估房地合在一起的房地产价值时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综合资本化率
房地产净收益=房地产总收益-房地产总费用
房地产总费用=管理费+维护费+保险费+税金
(2)单独评估土地的价值
① 由:上地收益评估土地价值
土地价值=土地净收益/土地资本化率
土地净收益=土地总收益一上地总费用
土地总费用=管理费+维护费+税金
② 由房地产收益评估上地价值
土地价值=房地产价值建筑物现值
建筑物现值=建筑物重置价一年贬值额x已使用年数
土地价值:(房地产纯收益一建筑物纯收益)/土地资本化串
建筑物纯收益=建筑物现值x建筑物资本化率
(3)单独评估建筑物的价值
建筑物价值=房地产价值一土地价值
建筑物价值=(房地产纯收益一土地纯收益)/建筑物资本化率
四、基于营业收入测算净收益的基本原理
有些收益性房地产,通常不是以租赁方式而是以营业方式获取收益,其业主与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这些收益性房地产的净收益测算与基于租赁收入的净收益测算,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潜在毛收入或有效毛收入变成了经营收入,二是要扣除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例如商业、餐饮、工业、农业等经营者的正常利润。例如,某餐馆正常经营的收入为100万元,费用为36万元,经营者利润为24万元,则基于营业收入测算的房地产净收益为100―36―24=40 OY元)。基于租金收入测算净收益由于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在房地产租金之外,即实际上已经扣除,所以就不再扣除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估价原则;评估方法;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常见的土地估价原则主要有替代原则、最有效使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和报酬递增与递减原则以及需求供给原则、贡献原则、竞争和超额例如原则、协调原则、变动原则(以下分别简称原则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常见的土地估价方法主要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等,以下分别从适应原则及估价流程就上述土地估价原则对对各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做出以下研究。
一、收益还原法的适用原则和基本的估价流程分析其适用性
一是从适用原则来看,该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原则①、②、③、④、⑤、⑥。二是从其估价的流程来看,首先是对土地的总收益、总费用进行估算,再对土地的纯收益进行计算,从而对土地的还原率进行确定,最后对土地的收益价值进行估算,最终对待估价对象的价格进行确定。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的总收益是计算地价的基础,所选用对其进行估算,而土地收益可以是直接收益,也可以是间接收益,如土地租金就属于直接收益,而生产经营效益就属于间接收益。但是在具体的估价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实际对其分离。而土地的总费用则是为获取土地收益而支付的费用,如劳动费、资本费等。然而费用种类繁杂,所以应对可能的费用支出进行分析,从而计总。若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农作物,就应对其在经营中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并成为总收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纯收益主要是对土地价值进行计算的依据,主要是利用土地的总收益将土地总费用扣除之后获得。而土地还原率主要是对地价高低影响的因素,所以在选择过程中应精心的选择,并采取多元化的途径,对可能的收益、利率、风险和还原率等进行确定[1]。
二、市场比较法的适用原则和基本的估价流程分析其适用性
一是从适用原则来看,该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原则①、②、③。二是从其估价的流程来看,首先就是对可比的交易安全进行确定,并结合交易的情况和日期以及区域与个别因素,对估价对象与交易的案例进行比较并修正。并在此基础上对使用年限和容积率等进行修正和处理,从而得到比准价格,进而根据市场的情况综合全面的分析对比的情况,最终对评估的价格进行确定。
在整个价格估价过程中,确定可比案例是首要的任务,主要是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和估计的目标与要求,并将其作为依据,从多个市场交易案例中选取与之相符的交易案例。但是因为从市场直接获得的案例的规范性较差,所以应建立相应的可比标准,并对其进行开展前期分析以及可比性整理,案例选择之后应对其调查,掌握其交易约定以及是否存在特殊的情况。而在交易情况修正过程中,由于其目的就是结合交易殊的动机与因素所导致的增价或降价,将估价的独享与交易的案例在相同的交易环节中进行比较。在日期修正过程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排除市场波动所导致的价格差异,即将估价对象和案例在同一个交易的时间点比较价格。而在修正区域因素时,主要是将土地所在区域的条件与环境所导致的价格差异排除,从而更好地将估价对象与案例置于同一位置比较价格,从而在提高位置重要性的同时需要考虑由于市场环境带来的影响。从个别因素修正来看,主要是将土地个体差异所导致的价值差异排除,将两种商品的价格差异进行比较才,从而对二者在功能和品质等方面的差异而判断。
三、成本逼近法的适用原则和基本的估价流程分析其适用性
一是从适用原则来看,该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原则①、②、③、④。二是从其估价的流程来看,首先就是对土地取得的费用和开发的费用进行调查和计算,其次主要是对税费、资金利息、投资利润进行计算,从而确定土地的增值收益,最终对土地的家和进行计算和修正。
在整个成本逼近法中,土地取得费用是最为重要的成本,同时也是估算价格的基础所在,因而与土地取得的成本相同,其开发费用也是重要的成本。而在税费计算过程中,由于其属于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所以就应在土地取得和开发中各种税费的类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对不同税费计算的方法进行掌握。而在此基础上就应切实加强土地资金利息计算工作的开展,这就需要结合土地的开发程度对整体的开发周期进行确定,从而对每项费用的投入期限和时点进行确定,并紧密结合土地取得和开发的投入,对资本收益进行计算,而土地是否增值,主要是在土地流转之后改变用途或开发所取得价值增加额进行计算,当计算完土地价格之后,就应结合估价的对象,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修正[2]。
四、剩余法的适用原则和基本的估价流程分析其适用性
一是从适用原则来看,该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原则①、②、③、④。二是从其估价的流程来看,首先就是对土地的利用方式是否最为有效进行判断,从而通过有关指标对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并对建筑物的开发成本与利息、税费和利润等进行计算,结合建筑物的现有价值,对其土地的价格进行估算。而在这些程序中,土地是否是最有效利用方式至关重要,这是估价人员首先应该明确的。如果是未开发的土地,需要调查其规划条件,并根据土地条件、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土地的最有效利用方式。一些土地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甚至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它的最有效使用条件已经很清楚,但必须到规划部门核实,看规划条件是否变化,或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否不相符。一些已经开始建设的项目,还应核实其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相符,是否作过任何的改变[3]。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估价应始终坚持替代原则、最有效使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和报酬递增与递减原则以及需求供给原则、贡献原则、竞争和超额例如原则、协调原则、变动原则。但是不同的评估方法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同相同,所以其适用性也会不同,才能提高其适用性,因而必须结合各评估方法的实际,按照一定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价格的评估,才能最大化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开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蒋雪松. 浅议土地估价原则对各评估方法的适用性[J]. 现代经济信息,2014,19:401-402.
【关键词】收益法 房产评估 应用探析
一、收益法的基本原理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为效用价值论,认为房地产的价值在于该房地产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收益法本着收益还原的思路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即把房地产未来预计收益还原为基准日的资本额或投资额。具体评估办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房地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现成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房地产评估值。
二、收益年限的确定
收益年限是估价对象自估价时点至未来可以获得收益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估价对象的收益期限为其剩余的经济寿命。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收益的年限;对于房地合一的估价对象可依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来确定未来可获利年限。但如果一宗房地产拟在持有一定年限后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理,评估的收益年限则为其准备的持有期问。房地产的收益年限一般较长,一般都有几十年。因此,在评估实务中估价人员常假设估价对象经营数年后将其转让来缩短收益年限,以利于更准确地选取预期净收益和还原利率,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在理论中还存在收益年限为无限年的情况,现实的房地产一般不存在。收益为无限年的情况下,房地产评估出的估价对象的价值一般会较高,在实务中可用它来验证其他年限评估出的房地产价值是否偏高。
三、预期收益的预测与确定
房地产预期收益应该是净收益,是房地产预期收入扣除预期相关费用后的净额。预测净收益要收集各种房地产市场现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政策规定等内外部环境信息。在确定净收益时,必须注意房地产的实际净收益和客观净收益的区别。实际净收益是指在现状下被评估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净收益。实际净收益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评估。因为在评估时点被评估对象的实际净收益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些是一次性的、偶然的,若不给予扣除就容易引起收益预测失真。例如,一个交通不便利、环境不太好的宾馆,因为有特殊的关系而将一些会议活动在该宾馆举行,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这些特殊关系可能不能随之转移。这些因素不复存在后,若仍不把房地产的评估时点的收益加以调整而直接作为预期收益的基础就会引起预测的收益不准确。所以,预测房地产净收益的基础是实际净收益中扣除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的一般的正常净收益,即客观净收益。
在确定房地产净收益时,不同收益类型的房地产可能应考虑其收益的特性。例如,出租性房地产在测算其收入租金时,要注意到租约条款的影响。租约条款中如租赁期限、递增的租赁费用、额外的补偿费用和关于租约更新的规定等都将影响该房地产的预期收入。
四、合理剥离出属于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在运用收益法对收益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首先,要明确收益只能是房地产所产生的。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要评估的房地产只包含房屋和土地或者只是单独的房屋或者只是单独的土地,这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一定是只有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二是要评估的房地产包括其中的设备、器具以及运营所需要的所有设施,例如,酒店在转让时是将其中的所有设备物品一同转让,因此,在用收益法评估时,不需要剥离其他的收益。但是这两种收益中都包含了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比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房地产的品牌效应等等。无论哪一种情况,房地产的收益中都不应该包括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这就需要合理地评
估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如何评估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是能否准确评估出房地产价值的关键。目前,比较公认的一种方法是:将待估房地产与其他相类似的房地产作比较,来剔除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粗糙的评估方法.因为其他类似的房地产也会存在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而且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并且,房地产独一无二的特性决定了房地产评估的不可比较性,而且类似房地产的详细收益信息不可能很容易得到。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助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来评估房地产收益中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就是将无形资产在房地产中的地位及其对房地产收益的贡献尽可能量化出来,用房地产整体收益表示出来,这样做虽然需要准确地把握无形资产在房地产中的作用,但是,避免了收集其他信息。当然,这对评估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必须合理准确地把握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
五、降低房地产评估收益法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一)尽快制订有关房地产评估的准则、评估方法操作规范来约束主观行为。实践证明,现行的评估管理规范、规定、标准、准则的内容等难以约束应用收益法的评估判断随意主观行为,因此研究如何约束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特别是解决操纵评估结果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房地产评估也随之发展起来。在我国现行房地产评估中,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对三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及形式的正确认识对房地产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1房地产评估中三种方法的简介
1.1市场法
房地产评估中,市场法的原理为参照相同或者类似的房地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信息,通过类比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所参照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确定待评估的房地产的价值。
1.2成本法
成本法的实质是一种价值的再形成,在房地产评估中,如果没有公开活跃的市场,并且不能找到相似的参照物来形成对比,就应考虑成本法,成本法所研究的是房地产的重置成本,考虑的是房地产过去的价值。
1.3收益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是一种具有价值增值的资产,所以能作为投资的一种方式,在未来取得一定的收益。收益法指的是被评估房地产的未来价值的折现值。其核心是以房地产未来的收益通过折现从而确定其现在的价值,预期未来收益是房地产现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2房地产评估中三种方法的具体形式
2.1市场法
市场法是根据在近期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信息,同时根据影响房地产评估的各种价格因素,对参照物的房地产价格进行修正,其中修正的结果以修正系数来进行数学表达。由此确定的被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为:被评估房地产价格=参照物房地产价格×交易市场信息修正系数×交易时点修正系数×地域修正系数市场法只有在具有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中才具有实际的价值,在房地产评估中,市场法较为常见,其表达形式较为直观、易懂,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2.2成本法
成本法是依据被评估房地产的各项重置成本之和来确定房地产的价格。在成本法中的关键因素主要有:1.土地成本。由于房地产是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因此,房地产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购买成本就构成土地成本;2.构建成本。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其中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工人工资等;3.利润。任何房地产开发者所追求的目标都为利润,利润是房地产建成后价值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利润时,要以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不能夸大实际利润。4.折旧。由于成本法是在重新构建相同的建筑物的条件下进行的。由此确定的被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为:被评估房地产价格=土地成本+构建成本+利润—折旧在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房地产的各项重置成本必须是合理的、真实的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消耗成本来计算,而不能根据少数企业所确定的成本进行计算;各项成本的确定必须以评估时点的各种价格来确定,不能是过去或未来的价格。
2.3收益法
收益法是面向未来的一种方法,在运用收益法时,应该明确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投资一项资产时,所愿意花费的货币数额不会超过在未来能够带来的收益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房地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其价格的方法。在收益法中有三个基本的要素:1.被评估房地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表示,同时,在获得预期收益的同时,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表示。2.折现率可以明确。3.被评估房地产预期收益期限可以预测。由此确定的被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为:P=∑Ri/(1+r)i其中,Ri为预期未来收益;r为折现率;i为收益期限。综上所述,不同的方法对应着不同的房地产状况,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成勇.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的环境构建[J].商业会计,2012(03).
[2]白雪梅.房地产评估成本途径的思考[J].辽宁经济,2008(02).
关键词:土地定价 NPV方法 实物期权方法
土地市场的核心是定价问题。土地应是包括份额所有权、使用权和发展权的有机体系。所有权是产权,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产权,基于现代政治经济的视角,本文评述了中国现有土地定价方法,指出了各种所谓科学土地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以期为中国合理、科学的土地价格标准形成提供合理的经济学依据。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传统的土地估价方法
目前,在我国实施的土地流转定价方法主要沿用传统方法,例如:市场比较法、收益资本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土地定价法、影子价格法等为主。
(一)市场比较法
所谓的土地流转定价市场分析法,主要是在相同市场条件基础上,在替代原则下根据相似土地的类型及使用的交易参考价值比例与现待评估的土地进行比较分析,其中以影响交易的相关因素(如:土地所在区域、交易时期和个别差异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以此来获取待评估土地的基准地价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
在我国土地流转交易中,市场比较法相对于其它方法而言比较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规律,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及实践性,因此成为我国土地流转交易中应用最广泛及在技术体系上相对更为贴近实际的一种评估价格方法。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对影响交易的相关因素(如:交易实际情况、时期以及区域等)进行调整,比较适用土地市场体系较完整且拥有充足替代性的土地交易案例等地区。除此之外,在评估过程中还要对容积率和使用年限等进行调整,这样可能会增加实际操作的难度,因此需要评估者具备较多的市场估价实践经验。
目前,我国在涉农土地交易方面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虽然有少量农户流转了农用土地的承包权,但是都是采用较为隐性的交易,交易价格定价不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不能作为土地流转交易的市场参考案例,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
(二)收益还原法
土地流转交易收益还原法还可称之为地租资本化法。收益还原法实施是以“土地收益理论、地租理论”为基本原则,通过计算土地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所能够获得的效益额通过折算而获得土地流转参考价格的一种常用评估方法。
由于土地与其它商品相比具有永续性、固定性等特征,这样便可以让土地使用权限获得者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获取稳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可以将土地效益作为土地交易的价格参考值。收益还原法所获取的价格参数的可信度,主要需要依靠待评估土地的还原率及纯效益,因此比较适用于潜在收益土地或者现有利益(如:工业、商业、出租等用地)土地的交易估价。
实际应用收益还原率最大的困难在于解决纯收益及还原率等问题。目前,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已经可以应用成熟的C-D生产函数确定纯收益定量化方法来解决纯收益问题;而在还原率方面则主要是在综合应用市场提取法,投资复合收益率法、风险调整与安全利率法以及投资收益率与投资风险排序等基础上所获取的综合还原率方法。
(三)成本法
在土地估计中成本法主要是评估待流转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消耗费用总和为依据,同时加入开发利润、投资利息、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等之后获得的土地价格。该方法实施的主要思路是综合待评估土地未来的所有投资(如:获取土地使用权费用及基础开发费用)及未来产生的投资利息、相应利润,考虑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所需要获得的现实利益,最后在算上土地所有权可以活动的经济效益(土地出让金),综合上述因素而计算出待流转土地的现实价格。
土地估价中的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土地交易市场不发达、交易案例较少及可利用市场资料较少的地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成本法在土地评估中并不是完全适用,主要是由于其对于土地的整体评估方面不具备代表性,再加之土地若要实现利益化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其的实践应用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基准地价修正法
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基准地价修正法主要是以基准低价为依据,综合分析各类用地的影响因素(如: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构建一个地价修正系数参考数据表格,利用地价修正系数对待评估土地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估计方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其实就是比较法的升级版本,其通过利用基准低价评估为编制一个综合各个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量表及相关影响因素条件的说明表。当需要对流转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时,评估者只需要将土地的使用年限、市场供求关系、区域因素、使用方式及未来经济效益等进行实证分析、评估,并参照修正系数来修正基准地价参数,从而获得待流转土地的价格参考值。
我国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研究时对土地基准地价进行系统性研究,目前已经获取城市土地中不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那么我们在对某一块土地进行使用权价值评估时便可在参考该基准地价基础上合理调整其它影响因素,最终获取待评估土地的使用权价值。
(五)社会保障修正土地定价法
由于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农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经济收入渠道,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虽然我国的土地社会保障影响力表现还不够明显,但是其确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这种影响对于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说社会保障功能表现的尤为明显,其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其自身的生产功能。因此,对于农用土地的价格评估时不能单纯从经济价值角度考虑,而是应该充分考虑土地自身所蕴涵的社会福利价值。
温铁军(2000),姚洋(2000) 研究提出:农用土地作为农民的主要生活、养老、失业及基本医疗等保障的重要支撑,但是随时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农民总经济收入中农业经济效益所占比例在逐渐缩小,从而导致农用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逐渐退化。因此,在农用土地流转交易中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模式来确定价格,而是需要更多倾向土地的福利保障方面的价值评估。
(六)影子价格法
影子定价又称“计算价格”、“影子价格”、“预测价格”、“最优价格”。是荷兰经济学家詹恩·丁伯根在本世纪30年代末首次提出来的,运用线性规划的数学方式计算的,反映社会资源获得最佳配置的一种价格。他认为影子价格是对“劳动、资本和为获得稀缺资源而进口商品的合理评价”。1954年,他将影子价格定义为"在均衡价格的意义上表示生产要素或产品内在的或真正的价格"。其本质是土地的边际效用价格。
二、现代金融学视角下的土地定价
上述这些方法可以用一个基本结论来概括,即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价值。主要是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定量分析土地流转价格及其影响因素。对于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交易价格的解释变量,其主要涵盖土地基本特征(如:土地的形状、面积、土壤情况及距离城中心距离等)、交易双方特征、土地流转成本、土地农用收益、未来土地效益期望值及其它一系列的附加性费用等等。
从现代金融学角度来分析,土地定价可以灵活应用风险调整中的折现率来表现出土地现在及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这种评估方法就是所谓的NPV方法,该方法属于是静态思路方法,缺点在于缺乏对于未来进行灵活考虑。在NPV方法中其实是将农用土地作为一个固定对象,也就是说在未来几年农民的耕作成本及经济效益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在评估中并没有考虑未来农业生产中的不确定及波动因素,所以该方法不符合现代经济学原理及市场发展原则。在相关研究报告论述中,目前我国局部地区的土地交易中的价格因素仍然未完全体现出区域市场效率,在常规情况下农民的土地流转一般都是采用资本化地租方式。若采用资本化地租方式来评估地价,这样可能会减少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应该获得的经济效益,这种方法不能完全凸显出土地的经济价值,因此这种方法不能应用于农用土地流转交易。
在现代金融研究的推动下产生出一种新型学科——实物期权,其融合了数学、管理学及金融学相关知识,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房地产开发、自然资源评估以及R&D等决策之中。实物期权方法与传统评估方法相比,其在土地定价过程中可以较为简捷的反应影响地价的不确定因素,另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土地开发最优策略以及最佳交易时期。该方法尤其适用于收集影响投资决策的各类弹性因素,在收集这些弹性及时机因素时主要集中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也就说在交易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可独立决定是否按照目前价格交易或者等待未来更高价格时才进行交易。即现代金融学视角下的土地流转定价,土地价格等于NPV折现加上经营权溢价。如果考虑博弈的因素,还应该加上博弈的价值。这就解释了现有的土地征收标准偏低的原因,定价方法不够科学合理。政府制定的标准和真实的价格之间差距太大,再加上委托问题中的道德风险,结果造成农民不满情绪日益强烈。
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可分为无套利定价法和比较定价法。无套利定价法可分为完全市场定价和非完全市场定价。其中,完全市场定价可分为复制定价法、折现因子法和鞅方法;非完全市场定价可分为e套利定价法、区间定价法、效用定价法、相关定价法。比较定价法可分为决策树方法和动态规划法。各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缺陷,我们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
三、建立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完整的土地市场
土地经营权及使用权是在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的必然要求。最近几年,我国制定并推广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发展初级阶段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时期,之后政策初步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期,法律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期和政策引导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期。
科学合理地评估土地价格应参考土地价格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科学、合理选用土地定价基本方法及实践评估应用方法。不同的价格评估方法在适用对象、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交易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在实践应用中最大的难点是无法确定一个合适的参考数据。土地定价的方式也可以是多样的,比如现金、实物、债券等。实物期权方法应用的难点是选择合适的标的物价格过程。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具有等级制、社区封闭性、政府控制等特点,并承担着收入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就业职能。农地流转价格如何才是公平合理的,这个答案最终要依靠市场来回答,当然,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需要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必须得到政治、法律等其他方面改革的支持,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土地流转的实现反倒可以成为权贵者掠夺农民土地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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