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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自提出以来,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发挥出巨大优势。但是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兴事物,在其初期发展中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很多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有头无尾的现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带来困难。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都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步阶段,难以深入人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合作社的规模小。目前全国现存的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大都不超过100万,资金投入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受资金限制,整体实力较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其次,合作社在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侧重点在与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合作社,合作社具体流程的法律制度缺失,合作社管理人员职责不明,即使法人外逃,也难以纠责。最后,合作社形同虚设。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的经济组织形式,但是在基层政府执行过程中,更多的将其视为形象工程。大量合作社犹如雨后春笋,真正发挥作用的合作社不超过三分之二。
二、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监督
加强监督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全心投入,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对农民进行培训宣传,增加农民对合作社的了解,确保每个入社农民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入社。其次,加强对基层领导者的培训,全面提高基层领导者的素质,增强法律知识,杜绝基层领导者将合作社视为其形象工程而开展工作。再次,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设定专门的监督小组,全程跟进监督合作社的发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的透明、公开,实现合作社健康良好发展。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存主要法律,该法在合作社发展初期确实大大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但是随着合作社进程的推展,《合作社法》已然不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例如,《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注册设定限度较低,对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等等。现存法律制度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实行农产品的市场化经营,但是,由于农民知识水平以及市场意识的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独立成型。因此,需要政府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需求,加大对于农业信息化建设,并且指派专人负责,对于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将难以理解的信息内容用简单的叙述方式表示出来,方面农民查阅。不断对农民进行高科技手段的普及,提高农民使用网络查找所需资料的能力以及在实际中使用信息的能力。
三、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现阶段,随着农村经济与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更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针对以下几种发展模式进行介绍,探索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1.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
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合同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家提供统一的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产品成熟之后,由合作社验收,收购、包装、储藏或初加工,然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作最终加工和销售。模式优势:通过有效的合作方式把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即可提高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降低中间交易成本和违约机会,增强了农户与工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合作社+农户+基地模式
农民合作社依照本地特色建立良种、生产和加工基地,“以名特优新”为发展方向。通过为社员统一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统一防病虫害,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销售,统一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树立特色品牌、发展特色农业。模式优势:生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可以极大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3.合作社+农业科教单位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市是建设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农民发展生产,走向市场的重要桥梁。为此烟台市莱山区着力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创建省、市级示范合作社。
1 基本情况及工作措施
截至2016年6月份,莱山区登记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计37家,并全部录入山东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报审平台。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3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2家。在开展工作中,莱山区以引导、鼓励为主,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1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积极开展省、市级示范社(场)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暨信息化培训,并将符合规范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录入山东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报审平台。为提升农产品质量与市场竞争力,莱山区大力推进省、市级示范社(场)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并通过各种媒体对示范合作社进行相关的宣传,引导莱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1.2 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争取多渠道资金支持。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莱山区邮政储蓄银行为莱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贷款指定银行,经多方面的协调沟通,牵线搭桥,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我区的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融资贷款服务。
1.3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意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现代农业发展已经进入品牌竞争阶段,农业的品牌化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品牌意味着高附加值、高利润、高市场占有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品牌事关重要。为此,我区大力宣传品牌作用,鼓励合作社申报“三品”认证。目前,我区春满蔬菜、现代果业取得了“绿色”食品认证,现代果业、瀑拉谷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了“无公害”食品认证,老桂大樱桃取得了“有机”食品认证。
2 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简介
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同时指导合作社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鼓励合作社多模式发展。莱山区现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发展模式。
2.1 “合作社+社员”模式。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基础农资,集中销售农副产品的经营模式。例如莱山区春满蔬菜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达100余户,规模达1500余亩,主要以蔬菜种植大棚为主。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基础农资,并对社员种植的瓜果蔬菜进行收购,保证自身蔬菜供应的同时解决了社员的蔬菜销售,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
2.2 “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例如为烟台名特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拥有面积2000亩富硒花生种植基地,基地被授予“山东省富硒农产品基地”。合作社依托烟台市新圣亿植物油有限公司,建立了龙头企业带领合作社、合作社与周边县市区联合的联动机制,推动了富硒花生种植、加工产业链的健康快速发展。目前,合作社平均年供公司富硒花生约500吨,已有基地成员100多户,带动农户达到1500余户,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2.3 “企业+基地+联社+子社+社员”的经营模式。例如瀑拉谷蒲饶种植专业合作联社。由企业作为坚强的后盾,联社提供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种植规范、生产标准、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各子社统一进行高标准葡萄园建设,子社负责流转土地、经营管理各自基地,产品由联社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回收,实现企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共赢发展。
3 存在的问题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高。目前莱山区大部分合作社仍缺乏产品品牌意识,对品牌发展的认识不到位,并且生产规模较小、管理上不够规范,经济效益不理想。
3.2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相关人才,获得资金困难。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由于农业是相对弱势产业,许多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其次,缺乏发展资金,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局限性大,不能获得便利的小额贷款服务。
4 解决措施与建议
4.1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合作社发展。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从上而下,有计划、分层次培训合作社法人代表、骨干社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指导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扶持重点,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担机制;区域农业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125―04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农村各地涌现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从技术、信息、农资供应向储藏、加工、流通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的又一次机制创新。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1]。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加强科学管理以维持生存和发展,而风险管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关系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死存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风险管理不仅势在必行,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然而,国内理论界对此还缺乏应有的关注,还没有提出完整的理论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风险管理。贾蕊等[2]分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类别,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组织风险和道德风险,对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造成严重阻碍。要通过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合理的利润返还机制等措施来切实防范。赵炳建和马政强[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族式经营模式的运营风险进行了探讨。胡琳等[4]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筹集资金方面存在社员自身投入少,股权融资有限;筹资方式单一;筹资成本高,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不力等风险,并提出完善规范股金管理,维护资金稳定;明晰产权,适当提高入社门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建立风险基金等控制风险的措施。曾宪久[5]分析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面临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机制就要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管理体系,尤其要特别重视农业保险在风险防范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生共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王文献,董思杰[6]认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因素,主要包括内在制度设计限制了其筹资能力,商业银行改革、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不对称造成合作社筹资环境恶化,政府制度供给不足。郭红东等[7]实证分析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正规信贷可得性情况。合作社对资金借贷的需求比较大,但获得的信贷额度还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要提高正规信贷可得性。
对农业保险模式的研究,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Wrighit和Hewitt[8]发现,历史上农业保险多重险和一切险由私人来承担的无一成功,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国内学者认为应该采取区域农业保险模式,谢家智[9]认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是农业保险的内在要求,应制定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选择区域性保险组织形式、设计与开发区域性的农业保险产品,厘定区域性的保险费率,形成区域性保险市场结构。冯文丽[10]认为可以根据省情建立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张跃华等[11]认为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品种需要分层。对于农业保险是采用商业保险模式还是合作组织形式,学术界一直处于争论状态。庹国柱和周俊生[12]提出基于广大农村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国情,更倾向于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王和和皮立波[13]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要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和市场这个阵地来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新形势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采用“三阶段推进”的战略:初期采用商业化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应选择合作保险模式。李秉龙[14]认为,合作性农业保险具有非盈利性,其经营核心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保费中没有利润因素,所以费率较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的利益上的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农业保险的实施质量,避免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危险。姚海明和赵锦城[15]认为,合作制可以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由于各省区域农业生产及整个经济状况很不均衡,存在很大差距,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在各省是比较合适的,目前似乎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联合机构。
总结上述研究不难发现,学术界不仅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大多基于农户角度进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风险分担机理研究较少,缺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相对接的农业保险模式研究,在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农业保险机制的作用。因此,本文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境,研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如何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分析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相互作用机理,提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难、贷款难的区域农业保险模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通过2012年底对吉林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我们了解到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着两个发展困境。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风险分担机制,承担风险能力弱;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瓶颈。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是白手起家,缺少资金积累,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着系统性风险。种植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生产过程依赖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对种植业的影响极大;养殖业受疾病、疫情的影响更大,一旦发生疫情,会造成“血本无归”。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本文假设专业合作社处于正常运营,不存在人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因素,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面临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散自然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专业合作社是互经济组织,成员分散,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差、赔付率高,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难以承受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造成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成员保险意识薄弱,即便有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很多成员的投保意愿不强烈。目前,农业保险日趋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
目前市场上的农业保险险种主是针对农户设计开发的保险产品,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需求设计的农业保险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比一般农户的风险要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依靠技术专业化、生产规模化、产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可以一定程度地比一般单独生产经营的农户,具有更高地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是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要求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水平约束,因而成员比普通农户的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风险意识更强。缺乏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也是农业保险需求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瓶颈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的有机结合。对合作社而言,资金始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是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资金缺乏,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合作社成员的很多事业难以开展。农业本身的风险性,必然关联到金融服务的风险。面对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农业保险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更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加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的贷款难的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贷款人的信息,为避免坏账的产生,抵押品就必要存在。作为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可以依法占有和处分的资产,抵押品的功能、角色及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是:(1)作为一个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条件;(2)作为一种保证债务契约执行的机制;(3)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4)作为信贷配给的替代机制;(5)提高企业选择违约的机会成本;(6)降低贷款违约的概率;(7)迫使企业传递其真实信息;(8)帮助银行识别借款人信用高低;(9)减轻违约发生后贷款的损失(刘等,2008)[16]。
但农村金融实践中,合格的抵押品很有限。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户的土地、宅基地、林权、水权等具有使用权的财产,无法成为完全的抵押品。而具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变现能力较差,因而大都无法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品。然而,专业合作社社员对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鲜活农产品具有完全产权,理论上是可用的抵押品,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使其风险无法分散。这样贷款风险必然集中于金融机构,农业保险的缺失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主要原因。如养殖生猪的合作社,生猪虽然是合作社社员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但是由于没有投保农业保险,就不能作为合格的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很难提供与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及扩大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可见,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不仅可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使金融机构更有信心开发农村金融市场,改进信贷评级、放宽抵押担保条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构建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模式
创新区域农业保险模式势在必行,实现金融服务与保险服务的良性互动。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农村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杜道文在2012年“合作社专家沙龙”上提出在农业保险方面国家很难大都承担起来,国家要对合作社进行明确定位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与合作社对接,通过农业保险介入并解决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问题。
(一)成立省市镇“三级”农业保险合作社
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农业发展的地域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其他省市或国外的先进经验。各国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但是,我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而是通过一些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互助农业保险公司或通过给商业保险公司补贴的形式进行经营。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以险养险”的模式在农业保险的运行中存在机制缺陷,受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会使公司更加侧重商业保险的发展,而忽视农业保险的开展。所以,为保障农业安全,在农业保险的机构设置上,应以非营利为目的。合作保险机构是非盈利性组织,其宗旨是成员间的互助共济,具有其他保险形式不可替代的优级点,尤其是与中小经济体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合作保险机构是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保险组织,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具体形式又可分为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借鉴日本的经验,鼓励成立市、市和镇“三级”制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在乡镇一级成立基本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展业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办理,损失评估和理赔也要让社员充分介入:在县级建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在省级可以设立总社,为下级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和再保险,通过总社、联社、合作社三层两级再保险,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将农业风险在全省内进行分散,从而构建吉林省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因此,合作形式应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基础。
(二)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
吉林省域内的农业保险应该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成立,即通过相应的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自动认购农业保险专业合作社股本,成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风险选择的特点是用对合作社团体的风险选择来取代对个体成员的风险选择。保险人无需在投保过程中对合作社中单个成员进行核保,只需对整个合作社的可保性做出判断,即用专业合作社团体核保来代替成员个人核保。主要的原因是:
1.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散,逆选择风险小。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成员户数的最低要求,成员的数目越多,则合作社规模越大,可以自动产生风险分散作用,所以对合作社的农业保险需要重点考虑成员的户数以及户数累计的风险规模。
2.对专业合作社保险服务管理专业。专业合作社统一投保,其对保险的要求、谈判能力往往高于个人。保险组织由原来面对单个农户的服务变成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不仅有利于简化承保、理赔和续保手续,减少了保险组织的经营成本,而且提高了保险覆盖面。
3.对专业合作社的保险计划更加灵活。与普通农户保险的保单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保险单并非是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单。较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社风险一般较普通单个农户的风险低,保险费率、保险条款和保险内容的制定可以与保险组织进行协商。当然,专业合作社的保单也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只是就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三)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合作社实行倾斜的金融贷款政策
对于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成产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再生产,需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融资规模。在目前贷款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村金融贷款需要贷款人提供合格抵押品是必须的。为了扶植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并能够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坏账损失,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贷款政策倾斜。具体做法是对于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相应地降低抵押品评级。将原来不合格的抵押品视为合格的抵押品的前提是出于生产环节的种植业作物和养殖业货物必须参加足够保险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金融机构根据保险金额的一定成数来确定贷款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参加农业保险不仅控制了合作社的风险而且解决了融资瓶颈的问题。金融机构也通过“金融+保险”模式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贷款风险。
(四)将农业保险补贴直接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多数是直接补贴给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即便没有把经营好农业保险作为公司的使命,而是单纯地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样不但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变成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争夺的利益,而且会降低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美国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农场主是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参加农业保险。通过对吉林省专业合作社的走访,了解到多数合作社成员并不知道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有政府补贴,即便知道也不清楚补贴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所以,在保险意识薄弱的农村,政府应该逐步有意识地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将农业保险补贴直接发放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为了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创新区域农业保险模式,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农业保险与宏观农业发展战略的四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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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 规范发展 模式
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证明,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是沟通农民与企业、生产与市场的桥梁,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探索和总结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式和路径,目的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和健康地发展,使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一、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迅速发展,据统计,到2010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850余家。其中,市级示范社和守信合作社数量分别达到165家和100家。入社社员达到6.98万人,带动农户11.02万户。2009年实现农产品销售额43.25亿元,同比增长20.9%。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综观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主要有几个特点。
1.政府引导、政策扶持
2004年上海市农委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同年,市农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2006年5月,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签约合作,建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2008年6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分别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小额信贷贷款合同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单,标志着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新模式——银保协作模式进入实际运作。目前,上海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用地用电优惠、人才支持和服务等6个方面。政府的引导和政策的支持,极大推动了上海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
2.规范管理、创新模式
起步较早、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在制度创新、规范管理都有成功经验。宝山区罗店镇四方村合作农场是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农场分成一个农机服务队和四个农业生产作业组,经营全村700余亩农田,在经营管理上总结出“五个统一、一个独立”管理模式:五个统一即:农场统一承担农田基本设施建设;统一实行机械化耕作;统一提供良种、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统一实施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项目;统一负责粮食销售。一个独立即:农机耕作队和每个生产作业组的生产成本及收益由农场财会进行独立核算。这种管理模式既有效地解决了农业与市场的对接,又解决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问题。金山区吕巷镇是上海最大的“蟠桃种植之乡”,蟠桃面积近万亩。250户果农加入了镇里的“皇母”蟠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实行“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使用、统一包装制作、统一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
3.主体多元、产业多样
在大力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和产业都得到多样化发展。按合作社牵头主体划分有四种类型:一是农民合作创办型。以能人为核心,联络同类产品生产的专业户,依托能力大户的管理经验及资金、技术、销售等优势进行带动。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创办型。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干部领办。三是农技服务组织或农技人员牵头引办型。主要是利用这些部门和人员的场地、设备、经营管理及市场销售等优势,在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四是“企业+合作社”。以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企业牵头,按自愿互利原则,把周围同行或同类的养殖或种植专业大户联合起来,组成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品种基本涵盖了水稻、蔬菜、水果、园艺(花卉)、菌菇、畜禽、水产等市郊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如青浦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品种覆盖了全区草莓、茭白、枇杷、蔬菜、青虾、玉米、食用菌、水产品、水禽、蛋品等10多个主导特色产业和产品。
通过几年的发展,上海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合作社的建立有效地推进了特色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的产业链的形成,“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使龙头企业进一步壮大。其次是推动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社通过组织分散的农户实行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积极打造优质知名品牌,极大地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第三是实现了农民增收。合作社通过无偿或低偿采购,节约生产成本;通过联合避免无序竞争,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通过集中组织销售,节约运输成本;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提高了产量和品质,增加了农业效益;通过合作社的再分配机制,获得产后环节的收益。
二、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主要问题
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具备了良好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发展的规范阶段,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数量骤增背后潜伏隐忧
根据沪郊现行政策,每成立一家合作社,各区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作为开办扶持。合作社成立后,可以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农产品免税、农电优惠、扶农项目资金等,总之建社有百利而无一害。一些申请中的合作社没能从带动农户,发展生产的长远计议,而将眼光首先盯住国家的扶农惠农政策,这背离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当前郊区正在申请办理组建的合作社中,不乏一些“入社农户七八家,每户田地一二亩”的“迷你型”合作社,这种农户少、规模小的合作社,很难令人相信具有带领农民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规模化生产,开展技术、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的能力。
2.民主决策机制不完善
“民办、民管”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在民主决策时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但目前郊区一些合作社并不能严格执行。究其原因,沪郊合作社大多数是由某个部门或个人发起的,成员客观分为“核心成员”和“一般成员”,致使在决策权力上产生偏差。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但大都流于形式,科学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仅有少数合作社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年终股份分红的合作社不多,大部分合作社没有“二次返利”。
3.管理和技术上缺人才
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但是,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本地许多人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有些合作社社员年龄偏大、缺少专业人才,致使一些合作社在技术上存在不少制约,实施标准化生产、研发新品种和新技术的能力较弱,主动依靠和使用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更显缺乏,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与服务能力。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氛围。浙江省是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诞生地,2003年,该省最早被列为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求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截至目前,浙江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608家,注册资金已近5亿元,固定资产达37亿元,平均每年新增1000多家,入社社员33.6万人,带动农户245万户,产业门类涉及了各大主导产业,经营领域涵盖了生产、加工、营销、服务各个环节。
(二)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践表明,一个地区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引导,加强配套政策扶持且措施到位、落实有力,那么该地区的专业合作社发展层次就高、内部管理制度相对完善、农民收入增长就快。在这方面,浙江省已经走到了全国的前列,2004年11月率先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随后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明确经工商登记的性质为“合作社”,把合作社从企业法人中单独列出。与此同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一系列规范化制度纷纷落地,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07年该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千社五化”建设列为农业工作十件实事之一,不少合作社都实现了“五有”运作。
(三)规范运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浙江省温岭市是全国大棚西瓜之乡,该市狠抓西瓜这个农业特色支柱产业,大力扶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指导该合作社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行业管理功能,帮助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生产的西瓜优质率达到95%以上,并直接带动该市东南沿海8万亩西瓜产业带的形成。其“玉麟”牌西瓜先后被评为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中国浙江国际农业博览会金奖,2005年被认定为绿色食品,其西瓜生产基地被认定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开展贷款授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资金问题始终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方面,浙江省有两种模式:一是温州模式,即对合作社授信。2006年12月,浙江省首批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与当地农村信用社订协议,共获得贷款授信2304万元。二是温岭模式,即对合作社法人和社员同时授信。2006年12月,温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该市44家合作社签订贷款授信协议,合作社法人代表和1380户社员分别获得贷款授信2068万元、3769万元。
二、主要特点
特点之一:认识高。由于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农民看到了发展合作社能够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能够增加收入和提高素质,其桥梁与纽带作用逐渐为农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因此在这些地方的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非常之高。
特点之二:合力推进。在这些地方,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方位开展合作,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互惠互利的共赢发展机制;涉农部门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解决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金融部门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和融资,积极扶持合作社的发展;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成功的合作社典型,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特点之三:扶持力度大。2007年7月,绍兴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基层农技部门、农村能人、科技干部等兴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注册成立的合作社,每家补贴5000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的合作社,每家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示范的合作社,每家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市、县示范的合作社,每家奖励1万元。2007年,温州市政府也拿出1600万元项目资金,对达到“五化”标准的合作社,每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
特点之四:规模经营。绍兴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56家,超千万元33家;台州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40家。如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是集西瓜生产、服务、营销为一体的互经济组织,跨国跨地区建立西瓜生产基地19个,面积总计达2万多亩,常年可供“玉麟”牌西瓜8万吨,并在全国建立销售网点50多个,年经营收入2.2亿元,向社员返还盈余4251万元。
特点之五: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据考察了解,浙江省绝大多数合作社都已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1300多家合作社的产品通过省或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330个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139个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一大批产品进入了国内超市和国际市场,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如绍兴市79%的合作社建立了产品进出台账制度,76%的合作社实现了生产过程的全记录,51%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检验检测体系,其中38个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31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称号。
特点之六:成效显著。这些地方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经济作用,把发展合作社同深化完善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同时,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兴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据了解2006年,浙江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共销售农产品总额达248亿元,实现盈余12亿元,社员通过返利获得的收入户均达2463元,浙江因此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水平、社员收入最高的省份之一。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形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理清思路,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把鼓励和引导合作社发展作为抓好“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指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建议尽快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主导产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文件和考核办法,并对通过考核的合作社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