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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产生于工业革命时代。那时,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真实性。他们想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以下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会计业务也日趋复杂,此时,审计对象已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审查,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
进入20世纪30~4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及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情况的关心,整个社会注意力转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别是1929~1933年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客观上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此期间,审计总目标是判定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0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空前发展。国家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使审计对象日趋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目标也从原来的仅限于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扩展到内部控制、经营决策、职能分工、企业素质、工作效率、经营效益等方面。因此,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便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成为独立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谓煞费苦心。因此,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报表审计并不能解决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迫切需要事务所能通过审计,为其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帮助。但很多事务所尚无足够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紧扣企业想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工作。这也是企业对社会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的原因之一,应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应牢记,客户是上帝,企业的需求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七种情形应当或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例如,被审计单位债务违约、累计经营亏损数额巨大以及资不抵债等。
2.重大不确定事项。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方面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例如,被审计单位被其他单位,指控其侵犯专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理。该诉讼事项属于不确定事项,一旦法院审理判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规定,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条规定,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例1: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为B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3000万元,因B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将B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将A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无法预计其最有可能的承担金额。该事项中,A公司涉及无法预计的诉讼案件,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存在分歧。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政策选用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具体情况不一致(相应的,财务报表整体列报的内容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情况也就不一致);三是由于管理层选用了不适当的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四是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保持连续性。
(2)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估计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层没有对所有应当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作出会计估计;二是管理层没有识别出可能影响会计估计的相关因素;三是管理层没有充分收集作出会计估计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四是没有正确提出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五是管理层没有依据数据、假设和其他相关因素对事项的金额作出正确估计;六是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充分披露。
(3)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财务报表披露方面存在的分歧: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或者没有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如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特殊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等。在客观环境造成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管理层造成的限制。如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观察存货盘点,或者不允许对特定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等。在管理层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放弃限制。如果管理层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事项对风险评估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仍存在下列情形,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财务报表个别项目有重大差错,同时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但不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性。
2.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上是公允的,但仍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其影响是否重大时,应当考虑该影响所涉及的金额和性质并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取决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序对形成审计意见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有关事项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被认为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而实现盈利,且拒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进行调整;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会误导使用者,以至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例2:A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16万元,在建工程中的厂房工程2014年度处于停建状态(停建不是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实施的必要程序),A公司2014年度对该项目利息资本化金额为895万元。该事项中在建工程处于停建状态,仍然把项目利息资本化,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但究竟是保留意见还是否定意见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重要性水平是影响注册会计师判断的主要因素。在具体运用重要性水平时,不仅要分析其数量,而且要分析其性质。由于A公司2010年净利润仅为16万元,但2014年度对处于停建状态的项目利息资本化金额为895万元,如果把资本化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2014年度不仅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这种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无论金额大小,从性质上考虑都足以影响财务报表总体的公允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而不是保留意见。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为非审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逐渐成为最具潜力的增值服务。但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案使人们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严重影响。有关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但是,在理论界一直没有得出统一的观点。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浅显的论述了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 非审计服务 审计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
一、非审计服务和独立性的内涵
(一)非审计服务的定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二)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
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种类也越来越多,业务的核心从传统的审计业务逐渐向非审计服务转变,非审计服务带来的收入占事务所全部收入的比重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最具权威的应该是美国SEC,认为其负面影响有两个方面:(a)非审计服务可能使注册会计师产生对客户经济上的依赖性,在面对管理层的压力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应有的独立性。(b)许多非审计服务实际上把注册会计师置于一种管理者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相关服务时会有损其客观性。也有许多学者用实证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越多,审计独立性所受到的影响也越大。
还有学者认为,审计师具有以市场为依托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因(孙红梅2008)。因此认为非审计服务本身并不一定损害独立性。如Defond等(2002)以2001年美国1158家处于困境并且了有关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司作为样本,采用逻辑回归的方法来验证假设,结果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
汤敬(2007)收集了我国2002-2005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服务中的实质独立性。
三、政策建议
通过对以前研究文献的考查,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会一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非审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杜兴强2001),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应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我国会计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
杨艳艳收集了我国2005-2007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并且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风险。因此在我国应加快发展非审计业务。在大力发展新兴鉴证的同时,应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使我国的非审计服务从一开始就步入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上。
(一)加强非审计服务信息的披露
如果客户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均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则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非审计服务的类型、金额等相关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了影响,对审计报告有正确的理解。
(二)鼓励和引导会计事务所发展新兴鉴证
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风险。现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这种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与长远发展。
(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诉讼赔偿机制,增加其败德成本
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败德成本,在成本―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审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的生命,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经济业务错综复杂,而法律制度总是滞后。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执业,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审计报告质量才能提高。
参考文献:
[1]吴波.关于非审计服务与独立性的研究评述.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10:35.
[2]孙红梅.试论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实务研究.2008.3:29.
[3]汤敬.硕士论文.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司法界处理有关纠纷的难题,直接关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此方面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待加以解决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现象,然而柑应的法规却迟迟不能出台。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至于具体的条例建设滞后现象比比皆足。比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按现行有效法规.即199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倒》、1996年的《贷款通则》等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诉讼.法院势必判其为无效合同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已十分普遍,难以禁止。
(二)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
1法律用语模糊: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提及“情节严重”,但什么足“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执法者如何来把握“情节严重”这个度呢?
2.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何明确改制前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一个难题。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仅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3.处罚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统一,相关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而在《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的处罚为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执法依据是本着“从严”的原则,还是一法为主兼顾其他呢?这使得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当的尺度,势必造成不同执法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四)法律界和会计界的诸多认识不一致
1.何谓虚假报告。无论是验资报告还是审计报告,以什么标准来评判其虚假与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此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会计职业界则认为,只要报告的出具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应将其定性为虚假报告。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社会公众很难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无法区别会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与会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是指“内容的真实”与“结果的真实”,而会计界所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与“过程的真实”。
3.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法律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而会计界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应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据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做出的报告,尽管其可能同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但它也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认为应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会计界往往认为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当中容易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许多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绝大多数也是按此判决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很合理,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绝大多数采用审计抽样的审计手段,这种审计方法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即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审验资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对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报告的使用目的有所侧重,查错纠弊并非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责任(专项审计例外)。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而不应笼统规定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鉴定必须由熟悉该行业的人士进行。而在我国,处理该类法律纠纷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会计知识,因而,尽快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但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造成的,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也常常主动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建议采取以下程序来处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控或诉讼: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应征询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相关的行政责任由财政部门来确定。
2.其他部门,如审计署、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等,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移交财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四)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间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说独立审计准则在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时具有强制性,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那么即使遵守了,该行为依然存在被判定为渎职行为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势必会陷入有法律约束却无法律保障的困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独立审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是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一切注册会计师法规制度的“母法”。因此,《注册会计师法》是制定所有独立审计规范的依据。
中国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中国独立审计规范体系由独立审计技术规范、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构成,四种规范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独立审计技术规范
独立审计技术规范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行为,由独立审计准则、其他鉴证准则、其他非鉴证服务准则构成。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从权威性而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属法定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遵循,《执业规范指南》不具强制性。其他鉴证准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审阅、商定程序业务所进行的规范。其他非鉴证服务准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业务、务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进行的规范。
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由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各项职业道要素的具体规范,旨在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
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主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行为,由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质量控制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具体规范和具体要求。
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
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活动,旨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它由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是后续教育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组织与实施、检查与考核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设计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规范,旨在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独立审计规范体系“金字塔”结构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将中国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列,如图所示,以帮助读者理解。
随着中国审计业务不断地多样化、复杂化,我国的独立审计规范体系也存在不断完善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调整,以应对新形式,解决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