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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综合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城镇职工;农民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社会保障覆盖率
中图分类号:F840.2;F127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5001108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实践中,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了改革措施,“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宁波模式”“成都模式”等相继出现,但各个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全国仍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也成为广大学者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有关的研究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研究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田小宝等(2011)研究了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认为加快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王永奎等(2011)探究了我国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策略,认为以成都为例的城乡居民一体化模式对制度设计要求比较高,实施难度大,且仍然存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制度体系;冯俏彬等(2010)分析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及财政影响,认为建立一个全国统筹、城乡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是研究社会保险改革对财政负担能力的影响。穆怀中等(2011)分析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财务负担水平,认为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能力范围之内,且逐年呈下降趋势。
三是横向对比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冯建波(2011)以宁波市为例探究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进程及改革建议,并对比了“成都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宁波模式”的特点。王博(2009)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的便携性进行了分析,认为以上海和成都为主的综合保险模式在农民工流动方面缺乏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崔仕臣等(2008)对深圳、上海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农民工的城市化、流动性与社保待遇可携带性问题。
四是针对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胡务(2006)探究了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认为综合保险参保范围与待遇均有待提高。武玉宁(2006)对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进行了研究,认为综合保险存在一定的问题,仅为一种过渡性制度,而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带来了福音。
张 韵: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意义、问题与建议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建立健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任务,各地区也根据自身劳动力来源的特点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但这些制度仍不尽完善,存在着低待遇、难转移、高成本等问题。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10年11月成都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成都市向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该《意见》指出,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实现社会保险城乡同等待遇。为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成都市人民政府先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2号),明确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有效期5年。这一重大改革,将为我国各省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将以成都市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分析综合保险并轨社保险这一改革的现实意义及其具体方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
二、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背景与意义
1.成都市综合保险的发展与弊端
根据《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有关规定,“综合保险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简而言之,综合社会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社会保险,仅一种保险就涵盖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待遇。
综合保险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低缴费、广覆盖。根据上述文件,综合保险的缴费比例较低,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4.5%、个人仅承担5.5%,相对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8.72%、个人承担11.0%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承担比例均仅相当于社会保险的二分之一。由最简单的供需关系模型也可以得知,社保费用降低,必然使得参保人数增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根据成都市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数据, 2004年至2010年社会保险和综合保险参保人数的对比如表1所示。综合保险的参保人数在2004年到2010年短短7年时间内,从13.7万人大幅度提升至133.3万人,而2010年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仅为240.4万;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人数每年上涨幅度维持在12%左右,而综合保险参保人数每年增长率远远高出社会保险,可见综合保险发展之迅速。
表1 社会保险与综合保险参保人数对比
年份 职工参保 综合保险
人数
/万 同比上涨
/% 人数
/万 同比上涨
/%
2004 121.5 ― 13.7 ―
2005 138.6 14.1 23.5 71.5
2006 153.7 10.9 33.9 44.3
2007 169.4 10.2 60.6 78.8
2008 188.9 11.5 84.7 39.7
2009 208.7 10.5 108.5 28.1
2010 240.4 15.2 133.3 22.9
数据来源:2005年至2011年成都市政府工作报告
虽然综合保险拥有缴费低、覆盖广的优势,但综合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重大的缺陷,比如缺乏流动性,养老待遇一次性领取,城乡待遇不同,等等。不可否认的是,综合保险只是一种过渡时期的过渡性产物,随着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农民工”概念的逐渐淡化,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综合保险也将成为历史。综合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并轨,正标志着这个转折性时刻的到来。
2.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意义
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改革虽然不尽完善,但其借鉴意义和积极效应却是不容社会忽视的。这一跨越式的改革,不但顺应了“十二五”规划中对民生工程的关注和改善,也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道路上树立了又一座里程碑。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市已基本实现户籍制度的统一,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了基础。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是成都市政府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关键步骤,是缩短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改革,也是大力扩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有力措施。此次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改革实践,必将为我国各地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保待遇,缩小城乡差距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旨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消除城市户籍附带的不公平福利,使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在养老待遇方面,从原来一次性计发老年补贴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实质性解决了非城镇户籍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在医疗报销方面,以2009年为例,非城镇职工医疗报销限额从65 462元提升至与城镇职工相同的109 088元。
目前全国各省市均在尝试打破城乡二元制度,要完成这一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将社会福利与城镇户籍相剥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成都市城乡社保待遇相同的做法也是值得其他地区参考借鉴的。
(2)实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综合保险主要针对城镇就业层次低、就业稳定性差的农民工设计,目前仅上海和成都两地建立了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导致综合保险不能实现跨区转移接续,给农民工自由流动带来了极大的阻碍。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成都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将纳入省级统筹,更加适应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简单来说,农民工在A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流动到B地可续缴社保费用,缴费年限累计,仍能享受养老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便携性”。
(3)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综合保险是独立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外的另一套社会保险系统,综合保险基金的运用也独立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之外。由于农民工群体非常年轻,对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需求较低,导致了综合保险基金的利用率低,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之后,社会保险群体整体的工伤和医疗费用需求稳定,保证了并轨后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社保部门为了规避综合保险带来的风险,将综合保险分保给商业保险公司。但由于现阶段综合保险参保人数大、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小,再保险分担风险的作用低,且再保险费用需从综合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大了综合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以后,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并不会有大幅度的增加,相对于独立运作的综合保险体系,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降低了管理成本。
(4)简化社会保险体系
成都市原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过于复杂,包含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机关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之后,简化了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也更易于群众理解,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宣传工作,且提高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效率,降低了经办人员工作量,还减少了计算机辅助系统的维护费用。
三、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综合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社会保险,旨在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人数多、收入低的条件下也能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旨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时,应注意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斜。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本是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如果实施方式不当,有可能违背改革的初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具体实施办法,笔者发现,虽然在并轨期间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职工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但综合保险费用低廉的优势逐渐消失,这可能造成以下两点问题。
1.费率提高导致参保人数下降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我们可以对综合保险、综合保险并轨缓冲期以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比较,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并轨后的综合保险费率对比
项 目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并轨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12% 8%
基本医疗保险 6.5% 2% 2011年3.5%
2012年4.5%
2013年5.5%
2014年6.5% 2%
失业保险 2% 1% 2% 1%
生育保险 0.6% 0 0.6% 0
工伤保险 浮动费率
(0.6%、1.2%、2%) 0 浮动费率
(0.6%、1.2%、2%) 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 0 1% 0
小计 30.7% 11% 19.7%~22.7% 11%
数据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
表3 原综合保险缴费
险种 单位 个人 小计
综合保险 13% 5.5% 18.5%
失业保险 1.5% 0 1.5%
合 计 14.5% 5.5% 20%
数据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
由表2、表3可以看出,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用人单外来说,缴费额度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对于个人来说,缴费比例提高了1倍,从5.5%提高到11%,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相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费比例也从14.5%提高到20%左右,大约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三分之二。
(1)低收入群体的个人参保意愿降低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由于个人费率提高,可能导致农民工个人参保意愿降低。根据成都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根据表2、表3数据,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为11%。为简化公式,各险种均采用成都市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即月均工资为2 543元。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在职工上月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情况下,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167.8元。而在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前,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83.9元。
显而易见,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个人月缴费额骤然增长一倍。此种收入分配方式不仅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可能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并可能导致部分农民工在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不愿意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宁可选择每月多出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由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普遍偏低,为简化讨论,若以2011年最低工资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即85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每月可支配收入为仅682.2元。。
(2)用人单位参保意愿降低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费率也会大大提高,成本增加。根据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89.76%的用人单位选择60%最低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且缴费基数档次越高,参保比例越低。其原因在于以最低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最小。又以表2和表3的对比数据可以看出,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最少上升5个百分点,且缴费比例将逐年上升。假定一个用人单位在2011年至2016年之间的规模不发生变化,但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雇工成本却有大幅增加。
同时,选择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为避免上述成本增高的情况,企业可能采取裁员或者不再继续为职工参保等消极措施,前者可能导致农民工失业率上升,后者不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总之,不论是从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方面来看,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缴费金额增长幅度都过大,不仅可能使原来缴不起社保的低收入群体仍然承担不了社保费用,甚至将部分本已购买综合保险的农民工挤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企业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失业率上升,又使一部分本来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人群也被排除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可能使整个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反而缩小,与扩大社保覆盖范围的改革初衷不符合。
2.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缴费有失公平
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省级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省内各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工种的上年度实发工资计算出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并未将非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下岗待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纳入其中。而成都市2010年社会保险体系整体参保人数为373.7万,其中综合保险参保人数达133.3万,综合保险占全部保险人数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可见非城镇职工劳动人口占全市劳动人口的权重之大。因此,对于非城镇职工来说,目前测算出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对其实际的平均工资偏高,把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其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有失公平。
由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普遍偏低,为简化讨论,以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非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例如201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调整的最低工资数为每月850元。而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0 515元,即月平均工资大致为2 543元。最低工资收入仅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3.4%。而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档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见表4)。
表4 2011年各类工资收入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元
项 目
工资收入
低于社会
平均工资
的60% 工资收入
为社会平
均工资的
60%~300% 工资收入
高于社会
平均工资
的300%
基本养老保险 1 655.6 实际工资收入 8 278.0
基本医疗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失业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生育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工伤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10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33 112元;其余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10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30 515元。
数据来源:成都统计信息网http:∥/
最低工资收入占社会平均工资比例不到40%,而缴费基数最低档却为60%,此种设置缺乏合理性及公平性。针对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非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纳入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并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或按目前的方法计算社会平均工资,但应调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最低限制。
四、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建议方案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应坚持“费用低、覆盖广”的原则和优势,否则一部分参保人员将被挤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根据前文分析,成都市现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虽然成都市从2003年起大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但不能忽视的是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据相关研究显示,城乡收入比大致为3∶1。即使在户籍制度逐步放开后,农民工收入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应针对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现状,将政策长时间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为33.4%,本文提出将最低缴费基数从社会平均工资的60%调整到40%的缴费方案。
1.方案设计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仍然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只是将最低缴费基数限制从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降低到40%,其余各项不发生变化,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仍然承担20%,个人仍然承担8%。此种制度设计简便易行,利于计算。
根据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职工倾向于最低档的缴费档次,因此应着重关注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的最低缴费金额。本文将现行的缴费制度和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的缴费制度进行对比,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缴费方案和现行的缴费制度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个人最低缴费额度从6.6%下降到4.4%,而单位最低缴费额度两者相差无几。
以成都市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即月均工资为2 543元)为标准来进行比较:按原综合保险缴费制度,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83.9元,企业月缴费额最低为221.2元;按本文提供方案,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111.9元,企业月缴费额最低为312.3元;按现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167.8元,企业月缴费额最低为328.0元(将2011―2016年作简单算术平均)。
表5 两个缴费方案的对比
项 目 本文方案:调整社会保险基数 原方案: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各险种缴费比例之和 30.70% 11% 19.7%~22.7% 11%
再乘以最低缴费基数40% 12.28% 4.4% ― ―
再乘以最低缴费基数60% ― ― 11.82%~13.62% 6.6%
数据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经本文整理后得出。
综合比较上述三种缴费制度,采用本文提供的方案,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分别比原综合保险提高33.4%和41.2%,而采用现行的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缴费方案,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分别比原综合保险提高100%和48.3%。可见,本文的方案设计倾向于非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优惠,尽可能地在继续发挥原综合保险“费用低、覆盖广”优势的同时,做到城乡社会保险待遇相同,有效地避免了低收入群体被挤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2.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计算简便,易于理解和宣传
现行的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方案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难以被参保人员理解,不利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可能导致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改革的民众支持率较低。而本文提供的缴费方案计算方式简便,仅调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其余缴费比例均不发生变化,并能使综合保险参保人员明显地了解到政府对其的支持和优惠,从而继续购买社会保险。同时,本文的方案也降低了设备的维护费用,不需每年全市统一调整缴费软件的比例设置,减少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
(2)限制低缴费人员,防止财政负担过重
需要指出的是,该缴费方案只应针对2011年3月31日前缴纳综合保险和从未参保的非城镇户籍人员。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大多数企业倾向于低缴费率,如果过多地降低缴费标准,必然会导致社保基金的减少,加大财政负担,为今后社会保险的给付埋下隐患。因此40%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仅针对于原综合保险参保人员,既减轻了低收入群体所承担的社保费用负担,并防止了中高收入群体同样选择40%缴费基数的逆向选择,也不至于给当地财政带来过大压力,兼顾了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3)延长缴费期限,养老待遇趋同
采用本文方案,非城镇户籍职工缴费低,退休享受的待遇也相应偏低,这种对比在养老待遇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若采用本文提供方案,以40%为最低档缴费基数,只需将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延长至18年,则养老保险待遇趋同。这里提出的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的做法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暂无先例,但却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合理方案,本文对这一大胆假设的验证如下:
根据养老金计算基本办法,“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N%
其中,N为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 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为简便计算,本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职工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60岁退休;
假设二:年记账利率为i=2.25%保持不变;
假设三:缴纳养老保险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Y元,领取养老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X元,且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1+年记账利率)递增,即Y×(1+i)35=12X。
方案一,即现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方案,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15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该职工年满60岁退休时:
基础养老金=(X+X×新办法平均缴费指数0.6)÷2×累计缴费年限15×1%= 0.12X
第十五个缴费年年末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为:
积累到60岁退休时储存额为:
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11.76X÷139=0.084 6X
因此,根据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可得:
基本养老金=(0.12+0.084 6)X=0.204 6X
方案二,即本文提供方案,以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缴费18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同理可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0.126+0.067 7)X=0.193 7X
以2010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 759元为例,35年后社会平均工资为6 012元,则方案一中的养老金待遇为1 230元,方案二中的养老金待遇为1 165元,两者待遇趋同。
可见,缴费基数维持在平均工资的40%的情况下,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18年,养老待遇与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60%且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养老待遇趋同。因此,本文提供的降低缴费基数、延长缴费年限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
参考文献:
冯建波.201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进程与改革建议[J].社会保障研究(10):8995.
冯俏彬,才进.2010.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及其财政影响――以农民工输入、输出地为例[J].财贸经济(3):4752.
胡海峰,刘光卓.2007.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J].中国保险(2):3437.
华迎放,徐红勤.2008.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圳、上海的实地调研[J].中国劳动(2):1720.
穆怀中,柳清瑞,沈毅.201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财务负担水平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4):310.
田小宝,胡昌年.2011.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M].成都: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王永奎,王竞.2011.我国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策略思考[J].中国劳动(8):1215.
武玉宁.2006.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10):910.
一、保障范围及参保对象
1、保障范围。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征地的,以户为单位,第二轮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籍在册家庭人员,均可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对象。按本方案规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在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被征地劳动力”)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养老人员”)。
3、不属参保对象。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籍,或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体企业以上单位就业的,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参保对象。
二、缴费参保和接续办法
4、配套缴费基准时间的确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年12月31日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征地之日作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
5、配套缴费年限的确定。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确定配套缴费年限,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者,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15年;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者,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次月起至缴费参保时的年限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剩余年限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到退休年龄(累计不超过15年);男未满45周岁和女未满35周岁,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累计不超过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实行配套缴费,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不属于县政府统一征用的,由征用单位一次性承担15年的配套缴费。
6、缴费标准和个人帐户计帐比例。补缴金额=参保时所属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20%×(180个月—参保时年龄距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月数);缴费参保后由县社保局为每个被征地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8%。
7、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被征地劳动力首次缴费参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县社保局接续关系,缴费基数为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5年内自行缴费10%,县政府配套缴费10%),按本方案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享受待遇标准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条件。被征地养老人员参保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费满15年的,从其缴费参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劳动力参保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9、计发办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府厅发[]41号)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月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月养老金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县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
10、待遇调整。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参照国家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执行。
11、退休手续的办理。被征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村(居)委会或本人凭《养老保险手册》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12、服务管理。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村(居)委会在30天内通知县社保局,并凭火化证、火化发票、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办理领取丧葬、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份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余额等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养老金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征地参保人员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13、资金筹集。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在15年内由个人和政府各承担50%。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五、身份认定及参保程序
15、本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个月内,向村(居)委会提出被征地农民认定要求和填写《参保申请表》。
16、张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认真核实,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参保申请表》上记录公布情况,并签出核查结果,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17、调查核定。乡(镇)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况。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和村(居)委会应各自在《参保申请表》上填写核查结果,调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查汇总,报送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联审,并由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民核发《被征地农民证明书》。
18、缴费参保。被征地农民首次缴费参保手续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办理。在《被征地农民证明书》下发后,村(居)委会及时到县社保局为本村(居)被征地农民申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县社保局根据《参保申请表》核定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应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或其他征用单位配套缴费部分),并将核定情况造册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向被征地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配套缴费部分,每年由县社保局和乡(镇)政府共同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拨入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9、政策衔接。村(居)委会在向被征地农民收取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收回原按县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县城镇规划区、金山工业园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意见》(玉府发[]4号)每年所发放的水田450元/亩、旱地230元/亩用于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本方案参保后该户不再享受此项待遇),否则不属于按本方案参保对象;不按本方案参保的被征地户继续按县政府玉府发号文的规定执行。
20、参保建档。县社保局收到首次保费后,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参保个人档案(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申请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资料),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对被征地养老人员核定养老金,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证》。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部门调节、系统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主要从国有集体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注销,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20*年12月31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置换身份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算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变;20*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年12月31日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涉及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待遇,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缴纳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且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市体改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核定:在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提前退休的,按办理手续时上月本人工资;在2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向职工收取个人应交部分后按规定一次性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3、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年12月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4年至2007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劳动力市场化原则,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终止原劳动关系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提标准为:以20*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转企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安置费剥离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职工选择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其职工安置费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并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会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会形式入股。按以上方式支付职工安置费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2)职工选择自谋职业不再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单位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终止原劳动关系的手续,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转企改制时,如职工本人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00〕6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太政办[2001]35号、36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缴纳标准按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2、不能足额在净资产中剥离上述费用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先行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单位历年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提前退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费,规定允许剥离的其它资产。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太政办[1997]74号文件有关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6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86年1月1日起补交。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太政发[1999]7号)第二十九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三十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7、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高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改制的单位承担。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须按规定为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建立劳保关系。转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本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整体方案,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准备阶段。转企改制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在市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公示。
3、方案制定阶段。单位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形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由市体改办作出批复;转企改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国资)、编办、劳动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5、企业创立阶段。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规定
(十)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转企改制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自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一)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系统调节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执行。对少数虽有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制。
(十二)对兼有行政或公益职能,但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实行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实施转企改制。
一、存在问题及分析
1.政策制度不完善
企业存在选择性参保和参保人员不齐等问题,同时因多种原因造成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不一致。由于历史原因,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前,五大社会保险均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参保,导致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有意选择性参保的遗留问题仍然存在。
2.信息数据不共享
由于历史原因,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各个险种执行各自的参保政策,相应地存在不同的参保人群。由于金保网络信息不共享,还导致了在同一地区存在不同险种重复参保的问题。目前普遍存在工商、公安、民政、卫计、地税等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后,地税部门便不再征收各项税费和社会保险费,但因其并未到社保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费的欠款,因此社保机构将会向地税部门提交征缴计划,致使社保机构和地税部门信息不一致,工作难以推进。
3.经办监管不高效
社保机构在经办业务时,尽管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但仍然存在业务经办上的风险点,如部分工作人员在经办业务时,没有严格落实经办程序和制度,在工作流程上还存在着随意性,甚至出现业务经办由一人完成的违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建立起内控制度督查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出内控制度在化解经办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作用。而且,社会保险稽查力度远远不够。
4.工作机制不健全
当前,人社部门与财政、地税、民政、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还未建立起良好的沟通联系、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是割裂的,信息资料是无法共享的。审计中就发现社保机构基金征缴计划数与地税部门的开票数、入库数存在差距,最终将导致财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要承担财政兜底的严重后果。
二、几点对策及建议
1.筑牢工作基础,提高经办管理能力
(1)发挥内控制度监管督查作用,强化内控制度落实自查工作。要在业务风险点建立约束机制,在待遇审核、基金支付、业务维护等重要业务运行环节加强管理,在会计出纳、记账复核等基金财务部门和岗位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内审监督、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环节落实措施,优化内部监管体系,为基金监管夯实基础。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由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管科室通过责任分解和专项检查,把基金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并对基金运行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由基金监管科室拟定监管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情况分析,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2.强化预算监管,提高征缴工作实效
(1)加强社保基金征缴预算工作。建立基金征缴预算工作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工作目标任务数、扩面指标数、应参保单位数、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理追缴指标数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编制出社保基金征缴预算,确保应征缴的社会保险基数明确,促进基金征缴工作有步骤、按计划科学推进。
(2)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督查监管。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联系财政和地税部门,通报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征缴扩面工作任务和进度完成情况等,加强问题研究,确定工作举措,确保基金征缴工作科学有序推进,高效完成目标任务。
3.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1)强化信息比对。定期对社保部门基金征缴计划数、地税部门的开票数或入库数进行比对;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数据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确保收支数据准确;定期将社会保险征缴支付情况与财政进行沟通交流,争取财政支持。
(2)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人社与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地税部门对社保基金征缴、银行对社保基金支付、社保部门提出的计划的完成情况等信息要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收支数据准确。
4.强化社会监管,增强基金监管效力
(1)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网络等载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不断熟悉各类保险政策法规,为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和提高社会监督效果夯实基础。
(2)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准确定位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标,以社保体制机制及制度执行、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为重点,掌握社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和基金的管理情况,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姚春辉.完善社保基金监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基于武汉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实证分析[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9(2).
[2]蔡燕.浅谈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J].经营管理者,2009(13).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问题;对策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虽然兵团各企业社区都设有劳动保障站,但由于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经费。因此,大多数社区劳动保障站只是挂了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2.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实行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兵团辖区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按照兵团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异地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据统计2006年未农二师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达1.1万人。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每人次费用在2元左右,全年费用需5.5万元。由于使用的指纹识别系统落后,离退休人员按捺指纹不规范,比对的成功率低,费用高。因此,大多数师每年对异地离退休人员指纹只比对一次,有的师甚至2~3年才比对一次指纹。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将临近50岁的女性个体参保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退休。因此类问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在稽核工作中不易发现问题,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员工普遍年轻,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过稽核确认,连续两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两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单位每年重点稽核。
在无被举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每两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两次。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四)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五)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社区社保工作平台,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