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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审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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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审核的区别

审批与审核的区别范文第1篇

成都这次向区(市)县放权,可以看做是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推行的改革措施之一。今年上半年,成都与重庆一起,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将给这两个特区在资金、税收、土地等方面不少优惠政策和扶持,以加快特区的经济建设。这一特区区别于“老特区”的特点在于,并不是“给钱、给政策”,而是鼓励试验区在一些重点领域大胆创新,探索实践,为区域乃至全国积累好的发展经验。因此,国家向成都市放权,鼓励创新,而成都市进一步向下属区(市)县放权,鼓励地方进行创新,激活他们的积极性。

成都市向区(市)县放权,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的国体决定了权力往往集中于上级,以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规划,但同时,也给地方自主性带来约束。各地的情形千差万别,因此,对于各地的情形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措施,而统一齐划的政策并不完全适合于各个地方;并且,上级接收信息漫长,反应也慢,权力的集中不利于针对变化的情形及时作出反应。因此,适当地向地方放权,让地方有更多的自,是激活地方积极性,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的有利举措。

这次,成都市向区(市)县放权的力度不可谓不大,本来国家就给成都市大量放权,而成都市将本身的权力与国家的授权下放到区(市)县,涉及到59类审批审核权限,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怎么才不会让这些下放的权力被滥用?

比如此次扩权规定:区(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今后将由区(市)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和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这就涉及两项重要的权力,土地使用的审批权、环保评估的审核权,这些权力下放给地方,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但是也带来权力被滥用的风险。权力在上级时,至少可以受到上级的监督和制约,并且权力寻租的成本加大;权力下放在地方,权力受监督少了,权力寻租成本也降低了。因此,地方自扩大的同时,权力滥用和公共利益被损害的风险加大。

审批与审核的区别范文第2篇

投资项目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的变项干预因素再度减少,回归了市场经济本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核准制和备案制为市场经济的纯洁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体现了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了。在某种意义上,过去的审批制是将政府置于了一种无所不能的地位,所有的项目都要经过政府审批才能进行,这一方面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为企业增加了某些障碍,不利于经济发展。而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再度明确了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主体,对于政府未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属地备安制,体现了对“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政府部门的这种“退出”,将为市场经济的纯洁性提供有力的保障。

核准制和备案制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调整、回归。从程序上来讲,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程序更为简单,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这更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政府部门从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中解脱出来,有助于政府部门集中精力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政府部门在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也是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的一种表现,是政府职能的回归。

审批与审核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务支出;审核;效率;质量

一、引言

新经济形势下,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环境、管理体制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扩大招生、引进人才、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科研创新等方面都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与发展。这些新经济业务、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和新的网上审批审核模式叠加在一起,骤然使许多高职院校的财务工作深感压力与挑战。高职院校除了快速学习努力适应新标准、新要求、新变化外,更应该从日常财务支出业务的审核和管控着手,去搞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高校建设。

二、高职院校财务支出业务内容及审核原则简介

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是指高职院校在开展教学、科研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辅助活动时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日常性支出和非日常性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支出和非财政支出等内容。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得报销。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应当遵循“勤俭节俭、从紧必需、定向定额使用经费”“实质重于形式”“收支两条线”总体原则。同时,保证基本支出遵循“综合考虑、优先保障、定额管理”原则、项目支出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重大经济业务事项遵循“三重一大”集体议事机制原则。高职院校财务支出应当遵守会计法、税法、票据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各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证经济行为合法合规,财政资金高效利用。

三、当前高职院校在财务支出业务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票据单据审核方面。票据单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税务票据、财政票据以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从目前部分高职院校财务工作的整体现状来看,票据审核不严,票据违规舞弊问题依然严重。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一再禁止,但票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数不胜数,利用虚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套取资金已成为某些人贪赃枉法的一贯伎俩,最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影响后果。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可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高职院校对票据审核方面要求不多,对票据印章管理不严、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因而总有一些人思想还停留在过去,认为是票就能报销就应该给报销,对票据法认知不够、对单位财经制度不了解、不重视,甚至心怀侥幸、去钻空子找漏洞等。另一方面,财务人员重视不够,能力不足、审核不严格,不认真履行职责,做“老好人”“甩手掌柜”,存在典型的形式主义、等。常见财务票据单据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有:(1)票据要素内容不全。如票据无单位名称、无纳税识别号、无开票时间、无内容明细、数量、内容不符、内容不详细太笼统、前后不一致、金额不清、日期较长、涂改票据、未盖章等。(2)无附件或附件不全。如附件无前期申请审批手续、无批准、无会议培训签到册、无验收入库单、无接待公函、无接待清单、无出差事由、无合同内容、无审计报告等。(3)票据与经济业务不对应。虚开、代开虚假票据、混用票据、使用的票据与所报账业务时间不一致、内容不一致、票据使用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外地发票盖本地单位发票印盖、本地发票盖外地印章、领用发票的单位盖外单位的印章)等。(4)使用非有效票据。如使用无防伪标识、无税务或财政监制的票据、使用已过期、已废止、不能网上查询的发票、使用错开发票、使用复印件票据无说明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佐证材料等。(5)使用结算凭证列作支出。如自制凭证、内部往来收据、购物机制小票、白条收据等。一旦这些违规舞弊票据在财务上列作支出,就难以证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票据审核除了票据本身内容和形式上填写是否正确规范、内容是否真实、签字是否齐全、有无印章、防伪标识等,更应该全面审核监督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依法做到“真票真开”。如果票据不真实、审核不严,就会造成利用票据违规舞弊、非法套取资金的严重后果。(二)流程、权限审核方面。高职院校的财务审批流程基本上存在两种审批模式,常见的先审后批和先批后审。两者在流程上无非是财务人员是先审还是后审的区别,但各有利弊,最终的责任及后果可能是不同的。财务人员先审核可以加强预算约束,加大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但也有很多项目或专项资金等,需要领导先批示审核财务后审核,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出现审核人员间岗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结果。因此实务中一般还是先审后批最为常见。高职院校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逐层审批、主管院长责任制。授权审批规定通常包括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在流程、权限方面主要审核报销票据单据的流转是否在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执行,有无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各项业务合同规定等。目前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制度都有一整套支出业务审批审核运行程序,并且都根据自身的经济业务情况设定了合适的单位内部授权审批权限细则,规定了各层级审批人授权审批资金支出的权限标准(上不封顶的授权均属于不当授权,高职院校严禁授权不设上限),所有审批人只能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所有的支出票据应当视业务重要性程度及金额大小,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财务的上级领导、院级领导等各层级依照从下向上逐层审核审批后方可报销。在流程、权限方面审核常见的问题有:审批人存在不当授权、未授权或超越权限行为、授权超过开支范围、标准、审批超预算范围、特殊的重大的经济业务事项未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实行集体决策审批、票据审核人不全面、违反审批流程、未实行回避制度、同级互相审批、一人签字报账、先报账后审批、未授权代为审批、违反合同、财经规定等。(三)网络审核方面。2020年肺炎疫情助推了数字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与发展,网上审批审核新模式也成为各高职院校财务工作转型重点。然而从短期的运用实践看,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1)网络安全方面。高职院校通过网络对财务支出业务进行审核,要么需要依靠外网要么需要自身的局域网,但是网络病毒、黑客、垃圾邮件常常威胁着财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且专用杀毒软件本身也自带风险。(2)扫描附件过多、业务量大等问题。网络审核虽然减少了报账员来回找领导签批的麻烦,便捷高效不少,但也增加了票据及附件扫描上传的任务。对于业务量大、票据及附件高达好几百张的业务,上传附件工作量也不小。另外,毕竟还没有实现“无纸办公”全覆盖,审核中有些业务环节仍存在报账员及财务人员的重复劳动,效率并不高。(3)原始单据投递隐患。在财务支出业务审核的过程中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投递科目,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因个人对业务的理解不同或者专业知识不足,在操作过程中对应科目设置错误,就会造成后期一连串的错误结果,也增加财务复核纠错的工作量。(4)软件设置及权限问题。高职院校财务支出网络审批软件权限基本上都是半开放性的,财务账套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有时为了增设会计科目、快速审核、及时改错等方便,许多岗位还共用一个密码,或者在授权时不小心透露了密码,这样都增加了财务数据信息风险系数,同时也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甚至导致财务失控。(四)会计综合审核方面。会计综合审核主要是对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归集、分类、编报、核算、稽核、付款、分析等处理工作。本环节为了减少会计出错概率,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应当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作用。会计进行综合审核时常见的问题有:会计科目分类不正确、会计核算有差错、审批签字无内部制衡、支出项目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与预算不符、超出开支范围、超过开支标准、漏记支出、以收抵支、“账外账”“小金库”支出、会计报表与科目余额明细表不符、有通过调整账目报表数据支付现金或转账行为等。

四、如何进行有效管控的建议

(一)提高审核的效率。(1)优化网络审批审核流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高职院校应继续加大网络、软件、安全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数字化信息建设,真正实现“无纸办公”全覆盖,减少各部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通过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审核工作效率。(2)细化审核岗位分工。针对目前单位业务复杂、业务量大的审核任务,应当细化审核岗位分工。对于单位基建、课研、政府采购等特殊重大业务,分别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专项业务审核,并通过组织岗位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审核的流程、规范等新标准新要求,具备对相关经济业务正确投递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的能力水平。(3)增设专岗人员提供报账咨询,指导各职能部门报账人员线上线下报账工作,减少报账人员出错概率和低效无用功,提高财务服务的满意度。(4)加大财务管理及报账制度等相关宣传,提高全体职工财务意识。通过校院广播、展板、电子屏幕、微信、QQ等多渠道宣传财务制度及报账规定,让每一位普通职工都能及时了解这方面的政策及规定,转变他们过去不了解、不重视、不执行的错误观念,提高职工自身对财务管理的认知度、配合度,同时也能很好地接受群众意见与监督去改进财务审核工作方式方法。(5)报账人员可以通过国家正规的税控系统及网站自助查验真票,财务部门可以购买正规渠道的发票真伪验票器进行票据真伪复核,通过加大票据真伪查验力度,减少票据作假行为,提高票据审核效率。(6)通过网络APP小程序设置审核提醒,实现动态跟踪管理,方便有关审核人员及时跟紧工作流程,提高审核时效。(7)完善财务软件系统人性化服务功能。为了更好地提高审核的效率和质量,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工作实践,聘请专家最大限度地去开发或创建软件系统新的人性化服务功能,比如设置预算超标、科目不匹配、出错提醒等,让软件能高质高效为我们服务。(二)综合提高审核的质量。(1)提升审核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审核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引进人才、加强交流,增加培训等有效途径,提升单位整体审核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新时代,审核人员应当要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使自己具备较强的法务能力、专业应对能力、沟通能力、服务能力,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才能胜任工作需要。(2)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稽核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业务授权、审批、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各关键岗位要定期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补救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奖惩分明的考核办法,加强财务审核、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等审核人、经济责任人的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3)加强再监督,提高审核针对性加强重点事项、特殊情况、关键环节、容易出错或舞弊环节的复核再监督,提高审核针对性。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务卡结算等规定,减少现金支付风险。通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双基础、双功能、双核算,增强重点领域预算资金支出的事前申请,事中审批、审核,事后分析与监控。(4)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定高职院校应当与时俱进,紧跟国家发展步伐,根据新的财经政策及时更新并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业务合同审批的流程、权限管理,尽量做到细化开支范围和量化开支标准,让财务审核人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能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5)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发展随着高职院校签订业务合同的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以及财务审核工作内容和难度的增加,高职院校只有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对经济业务各环节工作的全方位监督。同时通过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各部门工作协同发展。(6)完善公开公平的监管机构高职院校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控制体系,来保证内部审核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完整性。可以设立内部独立的纪检、审计、稽查、评价部门,通过内部警戒、追责、惩罚等手段,加强财务支出业务的全程监督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管理。同时应当保证财政支出的政务公开、透明,积极接受单位外部监督及社会监督,保证经济行为合法合规和良性发展。

五、结语

财务支出业务的审核是高职院校财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做好财务支出业务的审核和管控更是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严密健全的运行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需要单位全体人员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更需要每一个审核人更加专业、严谨、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具有将制度理论推动工作实践创新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毛艳茹.从基础审核简析高校财务报销难问题.经济研究导刊,2020(33):76-78.

[2]陈天娇.浅析如何提升高校财务报销效率与服务满意度.商讯,2020(8):19-20.

审批与审核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 平行作业 建议

一、平行作业的背景由来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审贷分离”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花旗银行开始在业务单元内实行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平行作业”,这是“审贷分离”新的表现形式。花旗银行的实践证明,推行平行作业模式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借鉴花旗银行“平行作业模式”,经过反复论证,2007年初a银行正式在对大中型企业推行平行作业。

二、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及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就是指客户营销与客户关系维护的经营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在同一授信业务流程中,以客户为对象,以产品和服务为载体,通过岗位制约与团队合作来平衡风险与回报的授信业务运作机制。通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该模式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关键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实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在贷前环节参与现场调查、完成项目评估和信用评级;参与授信方案设计,揭示关键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在贷中环节审核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防范操作风险。在贷后环节对贷前揭示的风险点或持续用款条件进行持续监控或风险预警,提高银行贷后管理能力。平行作业促使风险控制关口前移,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加强,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2.较为充分揭示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从各自独立的角度,按照共同的风险标准,对风险回报进行把握。较实行平行作业之前,风险揭示更加详尽、充分,授信方案更具针对性、可行性,减少了反复补充申报材料的现象,提高了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

3.有效落实方案审批,实现风险持续监控。通过实行平行作业,在授信业务审批后,由风险经理负责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有效地落实方案审批。风险经理在贷后环节,对贷前、贷中环节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持续跟踪和有效落实。贷后收集的信息同样也可以作为调整授信方案的依据。

4.统一风险偏好,提高银行风险偏好与市场的贴近度,降低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直接参与到信贷业务流程中,对客户及业务的风险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便于和前台经营人员达成共识;对不符合信贷政策、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项目能够及时中止,降低了营销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风险偏好得到有效统一。

三、目前平行作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模式,平行作业在业务发展、防范风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基层机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平行作业机制尚未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单纯从本岗位出发,风险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刹车”,在证明自己尽职的同时规避责任;客户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油门”,认为涉及风险的问题都是风险经理应该考虑的。二是独立性不足。目前,个别分行将风险经理人员编制、绩效考核都放在基层行,甚至风险经理岗位就设在前台经营部门(非派驻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工作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发挥。三是沟通不畅。个别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背靠背,沟通不畅,造成人为拉长业务流程,效率受损。

2.风险经理的配备不均衡,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平行作业初期,各行由于风险经理配备不均衡或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风险分析不到位、条件审核流于形式,风险经理未充分发挥平行作业作用,反而增加了业务环节。

3.授信方案制订不完善。在授信申报资料中,个别风险经理贷前调查深度不够,对项目的风险点揭示不够深入,风险审查意见较为空泛,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无条件审批要求。

4.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目前,有的机构对风险经理绩效考核明显低于同级业务前台,存在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这直接影响风险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平行作业风险管理岗位上来。

四、建议

1.进一步深化风险体制改革。首先,建立风险评估会议制度,构建统一风险偏好的平台。在贷前环节,由经营主责任人组织召开风险评估会议,研究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提出的风险事项,共同制定风

险控制方案。此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风险控制措施及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和严密性,便于统一风险偏好。其次,在岗位设置上必须满足风险经理独立性的要求。同时,风险经理应树立风险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的理念,既要注重与客户经理团结协作,又要严守风险底线,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第三,有效沟通,妥善处理争议。由于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不同、分析问题的角度也有差异,产生分歧或争议是正常的。只有进行有效沟通,增进理解,才能有效化解分歧或争议,达成共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风险经理的配置和发展规划,确保风险经理的数量和质量。笔者认为应建立风险经理准入淘汰机制,在风险经理配置上可实行区域集中根据业务特点统一调配。同时,将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细分为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不同类别风险经理,实现专业互补、资源共享。

审批与审核的区别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