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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专业合作社信贷难题及对策研究”(GD14XYJ07);“新城镇化进程中的广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路径依赖与制度构建”(GD13XYJ08);“秩序转型下的乡村组织重构研究”(GD14XGL05)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4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二、家庭农场基本概述
(一)家庭农场的性质。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二)家庭农场的作用。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契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一)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二)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三)“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四)“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联合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一、合作经济的内涵及其组织特征
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的经济形式。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合作经济具有两重性,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又是劳动群众组合起来的服务性社团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合作社经济也就是合作经济。作为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合作社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即劳动群众为了克服个体经济的局限性或者为了抵制大资本的盘剥,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上的困难,为了在社会竞争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在合作社里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出资者与出劳动者融为一体。
第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控制资本。合作社的社员地位不因出资多少而有所差别。与资本控制劳动的企业不同,劳动者不是处于资本控制下的雇佣,而是控制资本的主人。合作社内部不是按资本多少来决定其权利与义务,而是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采取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决定合作社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收益分配。为了确定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对社员入社股金有上限和下限控制。
第三,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所以合作社要广泛筹集资金,除了借贷资金与社会赞助资金和国家扶持资金以外,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员入社股金。对社员入社股金,合作社一般采取固定股息的办法。合作社收益扣除成本和有关税费以后,除支付社员股息和提取一定积累外,其余大部分按社员的劳动贡献或者业务交易量进行分配。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美、日、法三国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不隶属于哪种经济制度,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相当普遍,农业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迅速。其实,追溯一下就可以知道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产生的。在此,介绍一下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发展概况。
(一)日本。日本在农业经济合作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1947年日本颁布施行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此法,建立了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目前的农协。农协具有基层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三级农协组织系统。农协主要职能有:
1、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农协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农民获得经济效益。
2、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产品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
3、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向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
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
5、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农协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美国。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近于传统合作社经济的合作社;另一类是各种专业协会,他们各自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销售和加工服务、供应服务、信贷服务。
美国的农业协会最有特色的就是五花八门的专业协会。如美国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广泛影响的。
这些协会基本都是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协会主要提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前、产中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资助。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三)法国。法国在欧洲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合作社在法国有悠久的历史,主要为农民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共同之处就是专业化程度高,如有供货合作社、收购合作社、加工合作社等。
法国也有农业协会,是一个农业职业性机构。它以保护法国农民的利益为目的来干预政府(主要是农业部)、议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各种政府行为,并代表法国省级和大区级农会在欧盟委员会占有一席之地。
法国农协有两项主要职能:第一,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的利益代表。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在向法国政府及欧盟提出各项要求时的代言人;在法国政府及欧盟制定各项有关农业政策时提出各自的立场;在经济结构、规划、教育及研究、领土管理、卫生及社会事务方面做出适当的干预。第二,向农民提供各项服务。主要包括经济研究和前景分析、向企业提供建议、研究开发和试验、促进项目的实施、帮助农民与外界联系并提供信息、对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
三、各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了解其他国家的情况,就要将别国的经验用到自己国家的发展当中。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建立一个中介性质的农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业技术转变为生产力。在法国,在新技术产生以后,农协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得出可行性结论,然后再推广应用。农协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农业技术方面有相当的权威。美国同样也很重视农业技术的推广。美国有一个“新一代合作社”的经济组织,主要职能就是让社员能够尽快的使用最新农业技术成果。我国科学技术本来就不发达,如果新的科技成果再得不到应用,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建立一个以技术推广为主要职能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可以以入股的方式作为应用先进技术的投入。
第二,政府要加强引导,发挥好自己的职能。各国农业经济合作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要重视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我们现在倡导的农业合作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它不是要求农户无偿的投入,而是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帮助农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他们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倡导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
第三,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法律法规是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样,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如此。特别是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的原则、职能、入会方式、保障措施方面,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否则,农民不会有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怕一旦自己遭受损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农超对接;合作社;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02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合作农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到2007年底注册的合作社只有2万家。2008年底是11万家,到2009年底增长至21.16万家。合作社在快速发展但是目前合作社规模一般都偏小,大概在80-90人左右,其规范化程度和市场竞争的能力都很弱。截止到2010年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数目增至36万家。自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开展以来,已有28个省,2000多家超市,1.1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活动,涉及蔬菜、粮油、畜禽产品、干鲜果品、茶叶、水产、食用菌、特色养殖等10多类农产品,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近1000个,培育了800多个农产品品牌,签订协议金额50多亿元,参加对接的农户年均增收4000多元。据调查,连锁超市通过“农超对接”采购农产品,流通成本平均降低15%左右,既让利于民,降低了零售价格,也让利于农,提高了收购价格。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2010年12月对快速消费品百强企业的“农超对接”实施状况进行的调查报告:“农超对接”已被广大连锁零售企业认可并实施,其中“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零售企业采用最普遍、规模最大的模式,“超市+合同农户”次之。调查显示:农超对接模式下“农超对接”采购成本比普通渠道采购成本平均降8.18%,“农超对接”产品销售价格比其它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平均降11.57%;截至2010年11月底,平均每个零售企业对接的合作社为74.5家,比2009年增加了57%;企业通过“农超对接”采购的农产品品种平均为145种,比2009年增长了49%;“农超对接”产品销售额占比从2009年的34.88%增加到了2010年的40.64%;虽然我国农超对接试点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如:农超对接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普遍偏低;农超对接面不够广泛;零售企业还需要加强生鲜经营能力;项目的开展仍受到合作社经营规模、资金、营销和税收等方面的限制的问题。
一、“农超对接”在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的作用
农超对接,指的是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方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形式,与超市这一现代化的流通组织合作,必然会为合作社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农超对接”在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超对接”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能力
作为市场上较大的交易主体,超市有严格的农产品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这就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从而提高自身的现代化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农超对接”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收入
据统计从地头到超市的模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价格提高15%-25%。“农超对接”使合作社有了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合作社可以依据供货协议,组织农户按照订单规划种植,有效避免了产品滞销风险。
(三)“农超对接”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生产规模
参与农超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能可持续满足市场需求,利润明显增加,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农民对合作社的信任和依赖感增强,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有利于合作社增加凝聚力。
(四)“农超对接”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品牌建设
随着城市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认识到加强品牌建设的重要性——降低推广宣传成本,增强谈判能力,不断扩大忠诚的消费群体,促进生产的持续发展。在“农超对接”模式中,超市指导农民按照消费需求进行生产,不仅品种丰富,而且质量也有保证,为品牌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农超对接”中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尽管近两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合作社仍存在很多制约或影响农超对接的方面。
(一)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
我国现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处于组织化的初级阶段,大都按现有行政区域组建。合作社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章程不够规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与成员之间联系松散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合作社只是进行了人员的单纯联合,没有形成规模优势,且大部分合作社产品具有单一性、季节性、产量大等特点,而超市需要的则是多品种、连续性、跨季节的产品。很难满足超市对农产品稳定的需求。
(二)产业化水平较低,技术相对薄弱
我国目前专业合作社按其经营方式,主要存在生产、流通、加工三类。大部分合作社由于经济实力偏弱、大多数只停留在技术咨询、来料加工、农产品的初级包装的水平上,深加工滞后,导致了产业化经营水平低,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农产品卖难或价格不稳定,加上受资金、技术等多方面制约,保鲜冷冻、脱水加工等工艺、厂房无法跟上实际需要,严重影响了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经营水平不高,人才资源严重缺乏
数据表明,农业组织负责人,主要是乡村干部(含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大都是高中以下学历,其文化素质、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偏低。管理、种植、加工、保鲜等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使得合作组织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很难达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四)物流配送能力有待提高
“农超对接”还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完善的物流配送中心,处于规模小,设施简陋,现代化程度较低的阶段,很难支持农产品的及时有效配送,不能对农产品进行流通加工,损耗居高不下。“农超对接”中,超市能够让利20%左右给合作社和消费者,其中合作社占约占10%。但若考虑到合作社自身物流配送成本和产品的损耗,超市让出的利润基本被抵消,农民的利益没有真正得到提高,其生产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三、促进农超对接发展的几点建议
农业合作社和超市直接对接的矛盾归根结底就是合作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超市的现代化管理之间的矛盾。因此,加快合作社的发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路。而合作社的发展显然不能只靠合作社自身在市场竞争下的压力发展,而应该是合作社在超市、其他农业企业和政府多方支持下的多方共赢发展。
(一)提高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
专业合作社可通过引进人才和参与培训等形式逐步提升管理能力,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扩大农产品经营规模,提高自身的生产组织化程度。可以通过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建设一批示范性合作经济组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形成比较完整和稳定的组织体系。另外,可采取重点扶持,建立合作联社的方式,提升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重点扶持有地区特色的,经营规范实力雄厚的合作社,并支持其通过建立合作联社带动周边地区的其他合作社发展。
(二)加强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
在“农超对接”中,农户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农产品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农产品生产流通标准化的建设工作,以规范农产品的分级、包装、贮运和购销等活动,树立和创建品牌,开展营销活动,逐步规范和扩大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了解并适应超市商品的特性和消费需求,加大产品宣传力度,提高对接程度和效率,增强自我发展活力。提高“农超对接”的管理水平和流通效率。
(三)打造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
农产品加工、包装、配送和品牌赋予的价值甚至要高于农产品生产价值(地头收购价),因此,合作社应抓住机遇,逐步发展完善分级、预冷、加工、包装和配送服务,同时,实施品牌战略。狠抓商标注册和品牌申报、包装、宣传,积极引导加工企业更新设备,提高质量,争创品牌。推广和扩大品牌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四)建设产地配送中心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搞活配送是开展“农超对接”的关键环节。通过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各类型各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加工企业,鼓励农民成立农产品专业物流配送组织。通过建设现代化的物流中心,向农产品供应链的上游延伸,最终重新整合农产品供求双方的各种资源,做到采购、检验、加工和冷链配送一体化,才能进一步降低成本,体现价格、质量和服务优势。
总之,“农超对接”对合作社提升规模经济、管理理念、组织方式、生产流程、品牌营销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合作组织只有抓住机遇,不断创新才能取得更大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胡定寰.迎接农超对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合作经济,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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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连锁经营;问题;对策
1 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意义
(1)农产品连锁经营避免了传统经营方式的弊端。传统农产品经营方式以是农贸市场(由众多个体小商贩构成),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农产品批发商构成)为主。规模小、交易环节多、交易手段落后,流通成本高;农产品来源渠道复杂,市场仓储、保鲜设施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首先连锁经营购销责任分明,产品质量有严格把关,有助于净化市场,避免假冒产品流入市场。其次连锁经营有助于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连锁企业实现大规模、快周转、低成本的优势,充分发挥规模经济,降低流通成本。再次,发展连锁经营,有助于形成统一、稳定的销售网络。
(2)农产品连锁经营有助于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是实现生产和消费对接的有效途径。一方面连锁企业能够广泛收集市场信息,使农民能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品种和产量,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力,能够提高农产品的整体价格水平,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农产品卖难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问题。
(3)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有助农村产业化发展,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连锁经营需要产业化的支撑。连锁经营的优势最终来源于整合过的农产品产业链上的资源,通过产业化支撑连锁经营。大流通必定要与大生产相适应,规模化、产业化和组织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连锁经营为产业化和订单农业提供市场前提。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中间企业必然要适应连锁经营的要求,提升规范化运作,进行订单式生产,逐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双赢,实现产业化经营。
2 农产品连锁经营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目前已具备发展连锁经营的条件。首先,农业生产产业化程度提高,大生产必然要求大流通,传统的分散经营的方式必将改变。其次,农产品标准化程度提高,为农产品规模化流通和销售奠定基础。再次,消费者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进步。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和文明消费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在推进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无法发挥品牌共享的优势。生产连锁经营的优势就是在与连锁企业共享品牌和信誉,提供统一的管理和服务。而我国农产品无标生产、无标加工和无标流通,假冒伪劣的现象仍然很严重。许多连锁企业甚至不能提供相同的产品、服务和价格,所谓的品牌共享效应也就不能有效发挥。在构建农产品标准体系、农业标准化和流通领域标准化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特别是一些非规范认证机构和乱认证行为的出现,不断扰乱农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2)农产品深加工水平较低,产业链较短。产业链是产业层次、产业关联程度、深加工程度和产品满足消费程度的表达,产业链越长,可加工程度就越深。农产品产业链包括农产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配送、市场销售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产业。我国农产品产业链相对较短。大部分农产品都是未加工或者是简单初加工,深加工程度低,竞争能力低,产品销售渠道狭窄,产业链短已经成为限制农产品连锁经营的桎梏。
(3)供应链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农产品连锁企业质次价高。供应链管理是指通过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协调、控制和管理,将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等相关企业连接成一体,重新整合企业核心资源,提高联合效率,减少不确定性,从而提高整体运作的效率和效益。供应链上各个企业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战略合作关系,追求的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个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每个企业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只专注经营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这样既能将有限的资金集中于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又可使辅业务高效率、低成本地运作,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目前,连锁经营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着供应链过长,相关企业合作关系不紧密,农产品经过反复倒手,质量下降,价格提高,使消费者转向农贸市场。
(4)缺乏高效的第三方物流支持,物流配送落后。我国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农产品和农资专业物流企业比较缺乏,现有的国有农业流通企业,例如粮站、种子站、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缺乏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效率低下,亏损严重。而且现有流通企业缺乏相应的保鲜、冷冻设施,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较低。物流配送落后导致农产品流通成本高,流通半径小,流通环节多。据统计,物流成本约占农产品成本的30%~40%,而生鲜农产品甚至在60%以上。而发达国家一般控制在10%以内。
(5)连锁经营规模小,无法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由于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没有农村生产基地,经营网点分散,专业配送落后等原因,企业不能做到订单生产、批量采购、专业配送。导致各个经营网点大多各自从农贸市场采购,不能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3 推动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策略
(1)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建设。从现有比较成功的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经验来看,有稳定的货源提供高品质产品是其共同点。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既能保证货源,又能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基地为农产品标准化提供了基础。应该加快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对农产品的品质、保鲜处理、包装、计量等质量标准做出统一的规定,对主导农产品品种标准,产品质量分级,专用标准,生产规程,质量检测体系,农业投入品及其合理使用建立符合中国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动上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2)依托农产品龙头企业和深加工配套产业,实施品牌化战略。初级产品档次低、价格低廉、市场面狭窄,经过深加工既能提升产品竞争力,尤其是品牌产品更是品质和服务的象征。对于拓宽销售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起到重要作要。选择与生产基地和农民联系紧密,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依托龙头企业,对产品进行深加工,为发展连锁经营奠定较好的基础条件。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
企业联合为品牌战略的实施提供条件。农产品及初加工品其可仿制和复制性非常大,也十分容易形成产品自身个性化和差异化特点,企业自有品牌产品设计和推广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实现农产品品牌效益。需要企业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制定可行的营销组合策略,充分发挥农产品品牌优势。
(3)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实现生产和销售对接。农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农村合作组织能够将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联接起来,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其次,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将农民组织起来增强谈判能力,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对农产品价格有一定的影响力。
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如专业技术协会、农业合作社、粮农、果农协会等,将生产农类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的程度。目前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有如下几种形式:①农户出资,用产权连接的“专业合作社十农户”模式;②农户不出资,用合同连接的“公司十农户”合作组织;③用会员制连接的农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的各类服务协会。
(4)依托第三方物流,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水平。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各企业相互依存。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一是要求供应链上的企业都要有核心竞争力,从事核心业务的经营,将非核心的业务外包。二是加强各个企业的联系,培育企业间的信任。企业的自利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将极大损害整体利益。
对连锁经营而言,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生产和销售企业可将产品配送委托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专门的物流管理人才、先进的加工配送设施,具备高度系统化、集成化和信息化的管理体系,能够对物流资源快速整合,具有规模经济的基本特点。依托第三方物流不但可以减轻其自建配送中心的资金压力,减少其物流成本,使企业专注于提高核心竞争力,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且提高整个供应链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农产品配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农产品物流供应链畅通无阻。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 流转 对策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历了2个阶段,第1个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农民对承包地的有偿使用。第2个阶段,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农民对家庭承包地的无偿使用阶段。土地家庭承包的阶段性发展,不断产生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更有利于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才能进一步为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创造良好条件。
一、河北省农地关系的结构性矛盾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关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带有普遍性的矛盾主要有3类:1.人地利益矛盾;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矛盾;3.分散经营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矛盾。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解决我省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钥匙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确保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有偿让渡农户对所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土地经营由分散向规模化集中。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开启我国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一把钥匙,由此将引发新农业生产春潮涌动,拉开土地家庭承包社会化规模经营的大幕。推动土地家庭承包逐步由分散走向联合、由孤立走向协作,向着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健全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途径探索
科学解决农地关系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全方位、纵深型市场化经营,才是解决农业生产效益问题的根本出路,才能最终有效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四、逐步化解农地关系的结构性矛盾
1、做好化解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的人地不均的利益矛盾,受多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不能用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来解决。时间的变迁,总会打破人地均等,产生出不均等。人地均等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人地不均等是长期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如果不考虑现实的制约因素,盲目调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势必造成满足了小部分人的利益,伤害了大多数农户的利益,激发出一系列新的农村矛盾。“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解决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2、科学选择化解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战术手段。考虑到农村承包地占有不等,享有国家补贴不均的问题,就要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下功夫,在统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过程中予以解决,实施无承包地农民补偿或补贴。
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1、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及时传递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及市场信息,组织土地经营权流转洽谈及经验交流会,引导农民承担起“土地流转主体地位”。
2、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意见;制定防范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措施。用完善的法律保障,保证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自主流转。
3、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户履行必要的流转手续、程序;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出台有关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合同文本,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确保农户流转收益兑现。对转移外出抛荒2年以上的承包土地,在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村、组集体要统一组织流转。
4、尝试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尝试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降低业主经营不善而带给农户的风险。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经济的发展条件,建立扶持机制,划拨一定资金,鼓励土地流转发展。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对龙头企业、个人投资、专业合作社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对规模经营业主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要给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六、发展乡域经济吸引龙头企业带动土地流转
1、吸引龙头企业扎根乡镇发展。乡镇政府要为引入龙头企业创造良好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问题、基地建设问题,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作、质量检测工作提供良好的场地。支持龙头企业规模化流转土地、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推进龙头企业扎根乡镇发展。
2、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各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给予经费,划拨一定的资金支持建立合作社。吸纳有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国家涉农项目,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共同承担研究任务。对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按规模大小给以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农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要有一定的免税期,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要有经费支持,二要有组织者和带头人。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时各地建社信息,宣传农业合作社建设经验,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实施示范社建设行动。
4、选拔好干部是发展乡域经济带动土地流转的关键。“有了好干部,就有好思路,有了好思路,农民就有好出路”。这是在农村调查中经常听到的说法,是农民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关键是干部。推进乡域经济的腾飞发展,首要的是选拔和培养好干部。物的条件是死的,人得条件是活的,人是生产力中的决定要素,也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好干部、好思路才能为推进乡域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开拓广阔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