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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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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 临海市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扩大规模需要启动资金,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对资金的渴望强烈。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升发展。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更有利于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目前,国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较多。余丽燕、郑少锋对福建省17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随机抽查发现,91.9%的合作社反映资金问题是目前的主要困难。梁必文对湖北省恩施州175个合作社的问卷调查显示,获得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49%,其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股金、合作社负责人投资和民间借贷等途径解决。吴玉宇在2011年提出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不足和政府、金融机构制度供给方面明显不足,提出政府、金融机构、合作社应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

本文通过对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对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研究,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文中资料来源于对临海市合作社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以及实地调查。临海市2012年底共有合作社1741家,本文在临海19个镇(街道)中随机选取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问卷调查对象,抽样率为5.5%,共发放问卷95份,回收有效问卷95份。本次调查对象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二、临海市农民合作社融资现状

1.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资金缺口较大。临海市位于长三角经济区南翼,辖19个镇(街道),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741家,入社社员 3.41 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数13.18万户,联结基地面积41.99万亩,其中核心基地面积17.49万亩。实现总收入为19.15亿元,盈余2.43亿元。调查了解到,资金紧张是目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95家受调查的合作社中大部分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需求,需求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有3家,50万-100万的22家,25万-50万的33家,10万到25万的21家,10万元以下的16家。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融资渠道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内部融资、银行融资、信托融资、政府扶持资金、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等类型。从调查结果来看,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以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为主,银行融资又以农商银行为主。其中民间融资占25.4%,农商银行占58.7%。

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满足率不高,获得融资难易程度不一。在95家合作社中,有资金需求的是94家,其中63家合作社已申请到贷款,满足率为67%。申请主体以社长为主的有35家,占55.5%。贷款利率5%以下的3家,占4.8%,5%-7%的18家,占28.6%,7%-10%的37家,占58.7%,10%以上的5家,占7.9%。

4.政府扶持资金有限。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2008年至今,临海市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总支出为1000万元左右。尽管合作社扶持资金金额逐年在增加,但是还是无法跟得上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三、临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制约因素分析

1.合作社自身限制。首先,合作社原则方面的缺陷造成产权融资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员资格的限定和自由进出的规定导致合作社融入资金量有限且不稳定。合作社社员多数为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他们只会投入极少的资金到合作社。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18家,占18.9%,50万元-100万元的21家,占22.1%,10万元-50万元的36家,占37.9%,10万元以下的20家,占21.5%。

2.金融体系不完善。出于经营成本、利润空间的考虑,农村金融机构分支有逐步萎缩的势头。“农村存、城市贷”的资金倒流,对于农村金融市场无异于雪上加霜。当前金融机构房贷多要求有担保,但是农民合作社目前往往缺乏可抵押物,导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当前临海农村地区金融主要供给者为农商银行(前农村信用社)。

3.政府保障不足。虽然政府有部分政策性支农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对于合作社庞大的资金需求量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根据调查现实,在95家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得到政府资金扶持的仅仅有10家,比例为10.53%。全市层面得到国家资金扶持的仅有1家,省级资金扶持的为28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出税收优惠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操作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缺乏操作方向。

四、对策建议

1.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它是指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由乡(镇)、村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入股组成,为社内成员提供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它联接了在资金上有共同需求农户,并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成本较低的融资服务。在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民主管理、互助借贷、滚动发展。在组织运营的过程中,处处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这既是当前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浙江忘不了柑桔专业合作社创建于2002年10月,注册资金108万元,现发展有社员143户, 2012年合作社实现销售额8850万元。该合作社在2009年牵头组建了浙江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103户社员入股,募股总额350万元,制订资金互助社具体章程和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构建内部管理框架,推选出理事会成员5名,监事会成员3人。至目前2013年8月,共吸收社员存款36525万元,支付存款35103万元,贷款发放10431.5万元,收回贷款8082.3万元,不良贷款为0。忘不了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发挥了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的作用,满足了农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其经验值得借鉴。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者是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资金互助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规范资金互助的发展。

2.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农民创业缺乏起步资金,生产经营缺乏流动资金,农村发展缺乏建设资金。由于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农民无从“征信”,农民也就无法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把农民包括个人资产、亲友资产、生产经营活动记录等一切固定条件和个人品质、社会行为等一切可测因素都纳入信用额度审定过程,实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全面构建起信用镇、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农户的农村信用体系,形成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农户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无需抵押物获得授信,可随时取得足够的资金解决入股资金不足等问题。

3.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农户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由于我国现有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村的很多财产、生产资料难以进行有效地质押、抵押,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挥。为更好地释放农村综合产权的生产力,临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有关涉农主管部门联合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农村新家园康居小额贷款等综合产权质押业务,并创造了全国首例“农民著名商标质押贷款”。这些金融产品扩大了农业产权质押的范围,有效拓展了农村资产担保范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由此可见,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扩大范围,将抵押担保范围扩大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机设备、订单、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业务。

4.完善农信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政策。由于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盈利性,金融机构只有在解除了巨灾威胁之后才能有信心、有热情、有实力开发农村金融市场,简化信贷审批程序,改进信贷评级,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由财政出资设立农业贷款风险和补偿基金和信贷担保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充,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增加支农资金供给。信贷担保基金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又解决了抵押担保条件不足的问题。在当前政策保险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招标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各级财政可以根据承保与赔付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在遭受不可抗拒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实施地方财政紧急援助政策。临海市为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在2012年7月推出的新型金融产品“农源保”,由临海市农办、临海湖星村镇银行、浙江乾源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合作,首次将合作社规范化评级引入融资担保体系,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对具有县级以上规范化资格的合作社进行授信,按照省级示范性、市级规范化、县级规范化三个等级,享受梯级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用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最低至享受银行基准利率。临海市康丰粮食专业合作社成为首批获得“农源宝”贷款的合作社,获得授信金额100万元,康丰合作社一次性申领了50万元,作为台州市台州市级规范化农业专业合作社,执行人行基准利率上浮50%(7‰),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运转资金问题。

(谢潇潇,1983-,浙江临海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服务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余丽燕,郑少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与寻求破解的探索[J].农村经济,2011(3):52-56

[2]梁必文.山区合作社融资难点及建议——恩施实证[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5):38-40

[3]吴玉宇.信用与制度缺失: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障碍[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3-28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范文第2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1.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合作社能够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将负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成立时间短,总体上发展水平还不高,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根据对30家合作社的随机抽样调查(见表1),50%以上认为资金短缺是合作社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其中有80%以上的合作社认为资金问题是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资金问题已经成为辽宁省合作社规范建设和深入发展的瓶颈。

2.内部融资有限

合作社社员大多为低收入的农民,且有些合作社成员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十分有限,因而内部融资的资金极有限。根据本次调研数据,30家合作社中大多数主要靠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出资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合作社有14家,占46.67%;有9家合作社新入社社员无需出资,占30%;有11家合作社新社员入社出资额小于1000元,占被调查合作社的36.67%,其中有一部分还不是现金资本。

3.金融支持严重不足,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

(1)资金供求错位,信贷支持不足,与合作社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与其资金需求严重脱节。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其中有17家合作社在遇到资金困难时曾寻求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但是仅有3家合作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获得贷款。

(2)信贷机构和信贷模式有限,无法满足合作社的多渠道融资需求。目前,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的仅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在调查中获得贷款的3家合作社的贷款全部来自于信用社。同时,合作社为了获得资金,多以间接方式贷款,即通过向合作社的成员个人获取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间接为合作社贷款。但这种贷款的期限短、额度低,一般为一年期10到20万的小额贷款,这仅能提供合作社日常资金周转,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生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需要。在本次调查中有4家合作社以这种方式获取贷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得到贷款的仅为3家。

二、当前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合作,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总体经济实力弱,盈利水平低,抵押品缺乏,合作社成员收入水平低,合作社经常面临资金困境,难以满足合作社及农户的发展与生产需求。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合作社原则存在缺陷,造成产权融资不足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有限且不稳定;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吸引大额出资者;资本报酬有限、利润返还原则不利于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造成的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

2.合作社成员多数属于低收入群体,投资合作社股金数量有限

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26家是由农民牵头成立的;而30家合作社的农民成员数占到总成员数中比例达到97.18%。绝大多数农户的自身经济实力弱,农民手头并没有多少剩余资金。因此,通过内部成员融资数额十分有限。

3.大部分合作社经济实力弱,整体盈利水平低

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仅限于种植和养殖类,很少有涉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处于资源性的生产销售初级阶段。跟据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统计,仅有4家合作社成立了深加工实体。这样使得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强,利润率很低。以盈余为例,在2010年度,30家合作社共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6亿元,而获得利润仅仅901万元,因此要依靠留存收益获得资金数额也是十分有限。

4.从财务运行看,大部分合作社财务不规范

由于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济组织,其财务运行有其独特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合作社的会计主体地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核算和监督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16家是聘请兼职人员进行财务核算,真正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的合作社更是在少数。由于财务核算及记录的不规范,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增加了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的风险,阻碍了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5.农业的弱质性与金融的逐利性产生矛盾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

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的农民的联合型组织。商业性金融以盈利为目的,其天然地与小农经济缺乏联系,小农经济制度无法产生有效的商业性金融需求。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额的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因此,即便是合作社,其资金需求也大多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保本点,银行基本上没有积极性去满足其贷款需求。

6.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不健全的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无法为金融机构贷款转移风险。一是合作社缺少可抵押资产;二是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在调查的10家申请贷款而未获得的合作社中,有7家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最大障碍。三是农村保险市场萎缩。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去开展农业保险。另外,农民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低,造成资金风险向金融部门转嫁。在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投保农业保险的仅有两家。抵押资产的缺少及担保机制和农业保险的缺位,增大了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三、破解融资难的思考

针对当前辽宁省合作社的融资特点及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供需两方面应对。首先,合作社应该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增强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更好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1.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1)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与积累机制,弥补合作社制度缺陷,增强融资能力。

在股金筹集上,可采用相对灵活的形式。例如,对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作社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员资格制度方面,“新一代合作社”首先根据合作社的生产交易或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然后算出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一般要求每个社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交易权股,但对社员的最低与最高持股额有限制,不允许少数社员占多数股份。同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社,只能将股份转让。在合作社管理制度方面,已有合作社开始突破“一人一票”制这一原则,拿出一定比例的投票权作为投资股表决权。同时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以上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弥补的传统合作社的缺陷,使得内部融资有了可靠地保证。

建立规范科学的公积金和利益分配制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不稳定性,一定的公共积累能够保证社员生产活动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由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的还贷问题。例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番茄合作社明确规定:年终盈余,除按35%提取公积金、5%提取公益金后,剩余的60%作为社员返还收入,充分的体现“民收益”的原则。

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提高规范运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与否,是衡量所有经济实体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合作社也不例外。财政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合作社从事经营管理的会计准则。严格贯彻执行合作社财会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合作社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其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为合作社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铺平道路。

(2)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自办资金互助社。合作社把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结合起来。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互助,就可以把社员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互助资金解决了农民的资金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合作社的融资难题。此处以湖北省建始县益寿果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为例加以说明。2007年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联合社下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

截至2011年底,辽宁省参与建立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合作社为13家,这一模式还处在初步的摸索阶段。但其缓解合作社资金压力的作用十分明显,2011年4月份统计,13个试点单位筹集互助资金1050万元,其中投放农民成员生产设施建设163万元,占16%;投放农民成员购买生产资料等297万元,占28.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生产设施10万元,占0.9%;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590万元,占55%。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逐渐得到成员的认识和支持,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不断增加。[2]

2.金融加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

一是对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财政扶持。在这一点上,政府不应简单提供资金,而应该以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的形式提供支持。这样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合作社。根据调查数据,30家合作社累计供货的政府支持资金389万元,平均每家13万元。应该说支持力度已经不小,但这些资金支持全部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每家合作社,而十几万元的资金对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仍显得杯水车薪。如果这些现金是以贷款贴息的形式提供,那么为合作社带来的资金就将达到上百万,对解决合作社资金困难会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二是尽早出台合作社地方法规。针对本省出现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如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开具发票等问题给予解决,为合作社规范发展,以取得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是加大对合作社负责人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会计人才的培养。

(2)创新商业性金融服务模式,培育适应合作社特点的金融产品。

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利用价值链融资理论,探索发展合作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三方的融资模式。

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合作社联保贷款。鉴于农村信用社与民间融资利率基本接近,建议率先在农村进行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重视非正规金融的作用。

对部分合作社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9家合作社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占被调查对象的30%。非正规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缘性的信息优势,通过互相监督,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比银行更好地解决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根据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应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其规范化可以先进行试点而后再推广。

(4)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

建立有效的农业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机构开展农业担保服务,政府应可拿出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合作社树立信用高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到合适的时机,政府担保基金可选择退出。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经营风险大,完全由商业保险来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不现实。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明确财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力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补贴范围,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种类、风险大小,确定补贴金额。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

本文系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10401017);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0840104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1YJC79024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满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基于辽宁的调[J].中国国情国力,2010,(12)

[2]张力华.辽宁:积极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0)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府

农业在我国至今还是一个弱质产业,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还面临着其他产业没有的自然风险。农民同其他社会阶层相比也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和务工经商的资本,大部分农民从事的是收入水平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农民高度分散化,缺乏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难以争取到有利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农业经营不仅高度分散,而且经营土地碎小化,不利于农业机械化,难以承载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梦想。为了克服农业经营面临的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将农民组织起来,以整体的力量进入市场,同实力强大的工商资本抗衡,集中力量办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事,就成为富裕农民、发展农业的必然选择。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

由此带来的弊端主要有:规模小也就意味着入股资金少,合作社无力引进人才(专业人员、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抑或聘请不划算从而导致经营管理效率低下;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品牌,在市场上同强大的工商资本相比缺乏议价谈判能力,难以改变市场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难以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用机械、烘干储存设备设施;即使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农业机械,由于合作社规模小利用效率低导致投资的投入产出比不高。当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力量薄弱,服务内容较为单一,而且彼此之间是孤立运行的,限制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

2、政府对合作社发展重数量发展轻质量规范

自从中央文件中大力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各级政府便加快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员力度和注册速度,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一般是每年均以递增的速度增加。在数字好看的背后,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在市场经济中既会有新的经营主体产生,也当然会有旧的经营主体重组、兼并抑或转型、消失。应该说,在一些地方统计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些是名存实亡的,有一些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有一些是为了应付检查收集5个农户身份证就去注册但并没有开展真正合作的。即使虚高的参加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也只有9190万户,占我国所有农户数的35%,大多数农户(1.68亿)仍然处于单打独斗的分散经营状态。

3、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支持和监管不够

据在湖北省某农业大县的调查,各级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扶持主要集中在该县两家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上,而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99%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获得的财政支持仅仅只占20%。这就造成了发展势头很好已经走上了正轨的龙头企业长期都能得到财政支持,而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刚刚起步的企业、合作社的支持杯水车薪,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政府支持合作社还是扶优扶强,其结果就是农民两级分化更加明显,真正需要扶持的弱小合作社由于规模小、不规范而难以得到项目和资金支持,而那些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由于规模大,形式规范,人脉资源也多,往往能得到政府的扶持,最终受益的是少数领办农村能人和精英。

4、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

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全体社员服务,实现服务最大化。而在调查的很多合作社中,由于并没有贯彻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民主管理,合作社实际处于少数领办人(实力雄厚的公司、村干部、大户等农村精英)控制之下,他们拥有最终决策权,在利益分配中也占有明显优势。合作社财务管理比较随意,不公开透明,没有按照有关会计规范来记账算账报账。合作社内部组织机构没有真正履行职责。政府更关注合作社对农民的带动性,而不是合作社运作的规范性。

5、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层次不高,水平较低

据在某农业大县的调查,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局限于生产环节的互助以及初级产品的销售,很少有合作社延长产业链条去从事农产品的深加工以及流通和终端销售等附加值更高的二、三产业,导致农民即使加入了专业合作社增收仍然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水平较低,范围较窄,服务能力和效果较弱。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很多农民合作社仅仅限于为社员提供技术咨询和简单培训,社员和合作社之间联系松散,管理比较随意,社员之间真正实现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的很少。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一,中国农民合作社能否可持续发展则取决于农民社员民主意识的发育、人文精神的觉醒及对合作社理念的执着追求。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政府必须加大对广大农民合作意识、诚信意识、民主意识、契约精神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等的教育熏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农民合作理念(合作的意义、原则、章程、决策程序、分配方式、组织机构及各自的职责划分、社员的权利义务等)的培训,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合作的好处、意义,提高农民合作积极性以及参与合作社事务管理、监督、履行职责和维护权利的能力。只有入社全体社员的合作和民主意识、监督能力增强了,才能逐步改变目前我国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精英控制的问题,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合理分配才能实现。

第二,为了获取规模经济和形成品牌,合作社必须在更高层次上形成联合与合作。单一合作社规模小,实力有限,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销售上无法同实力强大的工商资本抗衡,缺少话语权。如果合作社之间进行再联合,成立合作社联合社,在农资市场和产品市场上可以和工商资本谈判,可以直接到农资生产厂家团购,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单一合作社缺乏资金,而成立联合社后资金雄厚,可以投资进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从而获取农业产业链延长带来的附加值。合作社成立联合社,规模增大,实力增强,利于和政府的沟通和反映诉求,更容易获得政府的项目扶持,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政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引导、培训、规范和监管。民主决策、规范的财务运行和有效的监督是合作社管理的关键。政府在农民合作社成立之初要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组建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运行的监管和审计,合作社财务情况要向社员公开,确保财务运行公开、透明、合法合规。一支有文化、懂经营、会技术,愿意献身合作社事业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合作社取得成效的基础。政府应该聘请大专院校、农科院所的专家教授、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为合作社理事长、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政策法规、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政府应提高财政支持合作社资金的针对性、引导性、杠杆性和公平性。政府农业资金投入效率低下,要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就要改变以往由政府招标进行项目建设的做法,可以尝试将资金交由直接利害关系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去建设,可以减少政府和企业招投标中不必要的额外开支,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后根据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拨付。

第四,充分发挥工商资本服务合作社、服务农户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农业实践表明,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是最佳的农业组织形式。雇工和企业经营由于难以解决劳动有效监督和计量的难题不适合农业生产(主要是指大田生产)。而农户家庭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无须监督就能齐心协力的干活。但在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环节,工商资本则大有用武之地。特别是在设施农业领域,由于投资大,回报期长,而当前很多合作社规模小难以有实力进行投资。这时适时引入工商资本,可以将先进的农业技术、资金、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农业,极大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比如水稻生产,以往由于机器插秧技术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农业全程机械化受阻。现在借鉴日本技术,采用旱田大棚育秧,统一优良品种,秧苗适合插秧机插秧,打通了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然而新建一座育秧工厂一期投入就要300多万,总投入要600多万元,一般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承受。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兴建育秧工厂,为农户提供种子、育秧、插秧服务以及耕整、防治、收割、烘干等延伸服务,农民每亩地节本增效可以增收大约220元,育秧工厂也可以获得应得的利润,实现了农户和企业的双赢。

第五,多策并举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探索建立合作社利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成为了可能。政府积极搭建银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桥梁,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题。政府投入资金成立信用担保公司,还可以从各种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贷款风险基金,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推进政府、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相结合的多元贷款风险分担形式,提高金融机构为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同时积极推动银行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降低贷款的门槛,将合作社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拓宽合作社融资渠道。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之间还可以开展资金互助。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范文第4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一是由于国家政策倾斜,合作社成立门槛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致使大部分合作社只办照不运行,或是运行不规范。二是服务能力较弱,我市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经营周转资金困难,公积金积累不多,公共服务资金短缺,缺乏带头“能人”,对合作社成员的服务仍停留在统购农资、种子等初级层面;三是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虽然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但多流于形式,不按章程操作;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欠缺,“二次返利”比例较小,多数没有盈利。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业务控制不够严密。财务目标就不能实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规范,理事长兼出纳、理事长直系亲属兼仓库保管等现象比较突出;缺少专门管理人员,一般成员参与管理很少;财政补助项目专款专用意识较差等问题突出;账簿记录不完善、记录不连续、财产清查不健全。四是社员素质普遍偏低。管理知识匮乏,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适应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和协调。市、乡两级政府应制定本区域的合作社发展规划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做到发展有规划,落实有专人。市政府还应组织工商、财政、农业、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相互协调,从政策上支持引导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为合作社提供担保贷款、建立产品交易、气象、技术、农资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商、技监、农业等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以规范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日常运行管理,杜绝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套取相关扶持资金,编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随意填写出资清单、章程、财务报表等现象。联合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审核制度,对三年以上不运作的合作社予以注销,以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

三、准确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情况。

工商部门已经出台了信用公示制度,很快会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制度,以便于准确掌握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是否开展经营、是否出资到位、经营情况如何、什么时候停止经营等情况,形成准确、有效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以利于政府决策和发展政策的调整。

将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扶持的合作社列入常规审计单位。随着国家对合作社补贴力度的加大,获得补贴的合作社数量逐年增多,问题也逐渐显现,有获得补贴后就注销的,有变卖国投资产的,有没按项目要求实施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为此农业、财政等部门将对合作社的审计列入常规审计,以加强对国投资产的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典型示范,发挥辐射的作用

总结各类合作社成功的经营、运作、管理模式介绍,通过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群众成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把政府的良好愿望变成农民弟兄的迫切要求,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合作组织运作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对其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培训则是深化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应对有关机关和各乡镇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合作社负责人,以及每个合作社的骨干成员,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这样既培训了一大批具有合作理念、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社发展的领导干部,又培养了一大批具体管理经验的合作社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社的农户。

七、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合作制的内在特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民主的管理制度,二是按劳分配、按交易额、按土地流转量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只有以民主管理的形式来规范合作社才能保证社员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扶持这一新生事物过程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对有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给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和操作方面的误区,亟待改进。

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性,谨防“空壳社”。东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开始广泛成立,目前已达115家,并有加快发展的态势。但由于一些合作社的办社目的不明确,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名不副实的“空壳社”。这些合作社虽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但提供的登记材料却严重失真,没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弄虚作假,会员数量及构成与实际不符,组织机构、章程、财务管理不健全,不具备正常的开业条件。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坚决将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壳社”阻隔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体系之外。

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性,慎防问题严重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尽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必要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晚,经验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发挥效能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合作意识淡薄,缺乏为社员服务精神。部分合作社合作意识淡薄,会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社管理层没有从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为社员服务的意识较差。有的合作社成立的目的不纯,更有甚者还存在着乱收会员会费、增加会员各种费用支出、挤占会员贷款的问题。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内控制度不完善。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社员对许多重大决策不知情,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很难起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合作社章程制订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组织机构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在日常管理中正常发挥作用;财务管理不健全,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滞后,业务人员缺乏,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不能完全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欠缺,导致经营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盈利模式和盈余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乱,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随意性大,不能按成员的出资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损害了社员的利益,严重挫伤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阻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上述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受到影响,这必将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信贷风险。

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挤占挪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从我们对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情况看,存在着部分合作社挤占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如某养鹿合作社,前身是以养鸭为主的村集体组织,在前些年套取银行贷款后,养鸭产业化为乌有,现在摇身一变又成了养鹿合作社,而银行的养鸭贷款成了呆死账。该合作社现已取得部分银行贷款,还要银行增加信贷支持。我们调查中发现,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挤占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

面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扶持的同时,也要审慎发放贷款。一要做好贷前调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对成立的合法性、运作的合规性、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二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成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贷前信用和市场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实力、不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不给予贷款。三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社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审核,只对符合条件又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给予贷款支持。四要做好贷后检查和后期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五要树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对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运行良好、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以点带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辽源银监分局东丰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