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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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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行为特征

题目来源:安徽财经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合作经济理论文献梳理和开发利用研究”课题[教秘〔2004〕74号文件]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识码:A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具有客观性,不同类型的利益联结机制没有初级与高级之分。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多种类型同时并存共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类型

受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制度安排影响,不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有关技术和信息、资产特性、产业特性,以及激励与风险等有着不同的选择,形成不同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利益联结的紧密程度,一般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单纯技术和信息服务型”,亦称“专业技术协会”。由农村“土专家”牵头联合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民组成的自助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是交流作物技术、统一防治疫病、监督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提供交流市场信息、代表会员与客商进行谈判等,这种“专业技术协会”依靠单纯的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使农户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结起来,成员之间缺乏权益纽带,属于松散型的利益联结形式。

第二,“服务+交易额返还型”,亦称“专业合作社”。由供销社、村委会、种养大户或经纪人牵头联合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成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除了从事技术信息合作互助外,还为会员提品销售、物资供应、农产品储藏、运输等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协议,为会员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生产资料,以保护价收购会员农产品,将销售领域产生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公积金后按照收购量对会员进行利润返还。这种“专业合作社”不仅依靠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而且通过对会员按交易额返还利润,使农户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结起来,属于较为紧密型的利益联结形式。

第三,“服务+交易额返还+二次分配型”,亦称“股份合作社”。依托龙头企业、供销社或种养大户与农户共同出资成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建立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通过经营为组织获取利润。入会农户不仅可以享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还可获得按照惠顾额进行的利润返还。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普通会员入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企业成为股东,则可按照股份进行年终分红。这种股份合作社通过“服务+交易额返利+二次分配”使农户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结起来,属于紧密型的利益联结形式。

二、不同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特征不同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是客观的。不同的利益联结机制决定着不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

第一,不同利益联结机制风险约束不同,农户参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不同。在松散的利益联结机制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提供单纯技术和信息服务,农户承担全部生产和市场风险,单个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小,一旦发生风险即可造成毁灭之灾,参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不高。这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数量很大,但相当一部分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在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下,农户仅承担生产风险,市场风险化解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部分风险的化解提高了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在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提高了参与者的风险意识而且构造了风险共担机制,对农户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农户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有着很高的积极性。

第二,不同利益联结机制激励机制不同,农户生产积极性不同。从松散的利益联结机制看,农户自负盈亏,没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有效激励农民的生产热情,难以保证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保护价收购以及利润返还,使农产品的销路和价格得到有效保证,农户有了稳定的收入预期,有效地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提高了农户的风险意识,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风险共担机制,增强了参与农户为减少内外部风险和市场竞争压力而努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

第三,不同利益联结机制资产特性不同,自我积累与扩张能力不同。松散的利益联结机制的资产特性,决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我积累与扩张的动力明显不足,因为其经费主要依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有限资助以及向农户收取的少量会费,无力开展更多的服务。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资产特性,决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对农产品的收购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又有一定的创利能力和积累能力。当然,创利能力和积累能力反过来又为农户利益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证。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资产特性,决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清晰,具有明显的自我积累与扩张功能,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构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有效地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不同利益联结机制农户退出方式选择不同。农户参加利益联结机制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不需要契约保证,自愿退出原则表现为可以随时自由退出,不存在退出成本。农户参加利益联结机制比较紧密或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合同与契约的约定使农户与合作经济组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自愿退出原则必须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并且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越紧,农户的退出成本越高。

第五,不同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产业特性基础不同。采取松散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初步形成专业化的区域或处于专业化早期的区域具有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因为专业化市场在形成初期还面临很大的市场不确定性,组建较为紧密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必须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而无法随意退出以回避风险,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采取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具有一定的产品收购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必须具有充分的资金与先进的技术做基础,必须具备高效的管理能力,只适用于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产品需求较为稳定、市场较为完善的地区。采取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的规范化对资源、环境、资金、生产规模、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只适用于资源禀赋独特、能大量生产名特优产品的地区。

三、几点建议

通过对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利益联结机制下的行为特征的分析,就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要鼓励、引导和帮助农户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举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但在30年来的发展中,重“分”轻“统”,家庭经济在双层经营体制中占优势,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呈现衰退、萎缩现象,统分结合的“统”不能很好地代表农户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保护农户利益,也不能为农户谋利益,难以成为农业现代化的组织载体。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可以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减少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要因地制宜、多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同时并存、共同发展。从实际出发构建的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没有初级与高级之分。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必须杜绝一味追求小而全、大而全、高级完备的发展思路,根除行政命令、一刀切、一哄而起的做法,坚持一切从当地实际出发,农民欢迎那种形式就采取那种形式,当地适应那种形式就发展那种形式,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同时并存、共同发展,构建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第三,要努力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利益机制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与发展的核心问题。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保持活力的基础。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要坚持“利益共享”,处理好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明确积累和返还的利润比例。要实行按交易额分红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但主要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对于股份合作组织,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但要严格规定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比例,并适当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以更好地体现农业合作组织“劳动联合”的经济特征。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产品供应链;供应链联盟;农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按贡献分配;修正后的Shapley值; Stackelberg博弈

中图分类号:F304;F224.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5)01-0008-08

一、引言

自古以来,“菜贱伤农”与“菜贵伤民”一直就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现象。据商务部有关调查,从田头到市场,蔬菜近10倍的差价主要是由于运输成本、存储成本等各种因素累加而成。这些都说明了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农产品供应链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是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健康有效运转的关键,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使供应链联盟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也是农业经济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目前,学术界主要采用博弈分析法和Shapley值法对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研究。Ilaria & Pierpaolo(2004)从供应链中间产品转移定价的角度分析了三阶段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认为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可以使各方达到渠道协调。金廷芳(2011)在对我国传统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小农生产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特点,提出了新型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即由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零售企业组成的一体化战略联盟型供应链网络,并指出这种模式能够降低农户的生产风险,稳定农产品供应。谭涛和朱毅华(2004)从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动因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两种主要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即以加工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模式和以物流中心为核心的供应链模式,认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梁鹏和李江(2013)运用Shapley值法分析了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的利益分配机制,认为“农户-农联组织-零售商-消费者”是最佳供应链联盟模式,并指出通过Shapley值法进行的内部收益合理分配可维持联盟关系的稳定。赵晓飞和李崇光(2008)同样运用博弈论思想和Shapley值法对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作了相关探讨,并在构建利益分配模型和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提出了发挥核心企业“物流中心”作用、建立供应链联盟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等建议。施晟和卫龙宝(2012)认为信息获取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决定了农超对接进程中不同行为主体对合作剩余的分配。

这些研究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发展及其利益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是从以“农业龙头企业”或者“分销商”或者“零售商”为核心的角度来分析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及其利益分配,鲜有从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社”为主导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虽然不少文献运用Shapley值法与博弈论相结合的方法对供应链联盟中的利益分配进行了研究,但很多仅限于理论模型,没有实证数值分析。本文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合作社+加工企业+零售商”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为基础,针对“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基于Shapley值及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对联盟中各主体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并进行了模拟数值分析。

二、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

农业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处于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的广大分散农户被组织起来,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市场信息,提高了其市场交易谈判的能力。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农业合作社与加工企业、零售商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效率,实现了农产品供应链的价值增值。“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是指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零售商三者之间建立基于契约的合作联盟关系,联盟关系维系期间,合作社在农产品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占有主动权的一种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社员利益得到保障。“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强调了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由于农业合作社代表的是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该模式也使得在农产品价格决策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员农户有了选择和决策的机会。

二是所提供的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一般农产品大。这种模式下,所供应的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需求弹性较低的农产品,大多是反季农产品、品牌农产品或者地域性较强的农产品,而且此类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往往比一般农产品需求弹性大,如平度马家沟芹菜、胶州里岔黑猪等。高 强,穆丽娟:“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研究

三是农业合作社规模较大。参与这种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农业合作社社员人数较多、基地面积较大、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管理水平较先进,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关键。例如,青岛成嗣蔬菜专业合作社主营项目为反季节精细蔬菜,拥有自主商标并获得了无公害青萝卜基地认证,目前,已与多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了合作联盟关系,在供应链联盟中占据主导地位。

“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中,农业合作社既为上游的社员农户提供良种、饲料、化肥以及种植养殖管理技术,又为下游加工企业和零售商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高品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零售商则为合作社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只有三者形成稳定的联盟关系(图1),农产品供应链才能高效运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关系能否形成和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应链利润的分配,焦点在于如何分配由于供应链联盟的形成而产生的高于各主体单独经营获得的价值增值部分。

三、shapley值法及其修正

1.shapley值法

Shapley值法是合作博弈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既不是平均分配,也不同于基于投资成本的比例分配,而是基于合作各方在经济效益产生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来进行分配(张润红 等,2008)。直观来讲,就是参与合作的各主体在共同参与生产得到一个总收益后,按照各自对收益贡献的大小来分配利益的一种方法。Shapley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s(i)是集合I中包含合作伙伴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元素个数,n为集合I中的元素个数,w(|s|)是权重因子,v(s)为子集s的收益,v(s\\i)是子集s中去掉合作伙伴i后可得到的收益(孙世民 等,2008)。

2.Shapley值法的修正

其实上述Shapley值法的分配方式并不完美,如果联盟中各主体均可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就可能导致偷懒行为的出现;而且这种分配方法是一种基于中性风险的分配方案,没有考虑到各主体在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对于承担较大风险的主体就不能仅仅按照Shapley值法确定的边际贡献来分配利益,还应适当增加其在利益分配中相应的比重,这样才能保证相关主体的利益,进而巩固联盟长期合作的稳定性。因此,采用修正系数对相应主体增加或减少利益分配权重,可以使分配方案更公平合理和符合实际。

四、“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

假定参与供应链联盟前,各主体都是分散决策的,则此模型相当于一个三阶段单周期的供应链模型。在一个周期里,农业合作社先给出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加工企业根据收购价制定销售给零售商的价格,零售商再根据其采购价格制定采购数量以及农产品的零售价格。在此过程中,各主体都是风险中性和完全理性的,他们会根据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作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令合作社代号为n,加工企业代号为h,零售商代号为c。设农产品市场需求函数是关于农产品价格的线性函数,即农产品市场需求量为D(pc)=a-bpc(其中a、b为常数,且a>0,b>0);零售商对农产品的采购量为q,且假定D(pc)=q;加工企业从合作社收购的某种农产品单价为pn,销售给零售商的单位农产品价格为ph;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单价为pc;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n,加工企业加工销售单位农产品的成本为ch(包括生产准备成本、生产资料成本和单位运输成本等),零售商的销售成本为cc。

1.分散决策下各主体的利益

Stackelberg博弈中,领导企业具有先动优势,追随企业在观察到领导企业的选择后再做出选择,随后领导企业在估计跟随者企业反应函数的基础上来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量决策(张维迎,2004)。根据上述假设,在分散决策的情况下,合作社、加工企业和零售商之间存在利益方面的不断博弈,这种博弈就类似于一种以合作社为主导的三阶段Stackelberg博弈。为求得该情况下各主体的最优决策,本文采用逆向博弈的方法。

首先,零售商根据农产品采购价格确定最优采购量和零售价格,其期望利润为:

由表5可知,修正后的实际利益分配方案仍满足联盟的特征函数。加入综合修正因子后的算法使农业合作社得到了高于基础收益的分配额,而加工企业和零售商所得利益则比修正之前少。这既与修正因素的测度值有关,也较好地反映了“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现实状况,即合作社承担的农产品成本和风险高于加工企业和零售商,而且种植养殖环节带来的价值增值也应高于销售环节,具有现实合理性。

六、结论与建议

从文中的分析可知,经过修正的Shapley值法更符合“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了按贡献分配利益的原则。虽然由于加工企业和零售商所得利益减少了,修正后的分配方案看上去存在不稳定性,但是,这样的分配方案仍然是可行的,完全可以基于一种合作前的利益共享契约来实现。加工企业和零售商的预期利益虽然比修正前的少,但也比不参加联盟分散决策时获得的利益大,因此,他们还是可以并乐意接受这样的分配方案,这种预期结果也是由联盟中农业合作社的主导地位决定的。

农产品供应链联盟能够带来农产品价值增值和超额收益,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是维系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关系稳定的前提,也是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动力机制。为切实保障农户与合作社利益,实现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利益最大化,增强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关系的稳定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规模小而分散的农户有组织地进入市场,鼓励和引导“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发展,增强农户在与其他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时的力量,这是形成“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前提,也是使农户有机会获得稳定和更高收入的前提。第二,维持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关系的稳定性,最重要的是设计合理的利益共享契约,以保证联盟内部公平公正高效的利益分配。利益共享契约的设计可以通过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来实现,使联盟各主体按照各自的贡献获得其应有的收益。

第三,供应链联盟各主体间应尽量实现信息对称。从合作前的Stackelberg 博弈可知,个体利益最大化并不能导致集体利益最大化,主要原因是联盟各主体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在参加联盟后,各主体应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消除信息不对称对联盟利益最大化的不利影响。

本文针对“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提出了基于Shapley值法及其改进的利益分配研究思路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已有同类研究的不足,利益分配更符合实际,研究成果更具现实指导意义。但具体模型及相关参数,尤其是基于风险承担和努力水平的各主体Shapley值修正系数的确定,尚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金廷芳.2011.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创新研究[J].商场现代化(2):97-98.

梁鹏,李江.2013.基于Shapley值法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8):191-194.

施晟,卫龙宝.2012农超对接进程中农产品供应链的合作绩效与剩余分配[J].中国农村观察(4):14-28.

孙世民,张吉国,王继永.2008.基于Shapley值法和理想点原理的优质猪肉供应链合作伙伴利益分配研究[J].运筹与管理,17(6):87-91.

谭涛,朱毅华.2004.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5):24-27.

赵晓飞,李崇光.2008.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利益分配模型与策略研究[J].软科学,20(5):90-94.

张润红,罗荣桂.2008.基于Shapley值法的共同配送利益分配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1):150-153.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朱元珍.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 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2004,(7).

[3]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 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 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 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8] 王景新.长三角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苏、浙新乡村建设系列调研报告[C]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

织建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46.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一、霍山县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新型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按社员投资额返还的原则,依据章程成立,经注册登记,进行联合生产和经营的经济组织。目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大致包括农民自发型、政府部门领办型、市场基地领办型、“龙头”企业领办型和复合型合作社五种类型。

近年来特别是近五年来,在各项惠农政策和扶持资金的大力支持下,霍山县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目前,全县共有农业合作社及协会420家,其中省级示范社4家,市级示范社26家,每年还在以70户左右的速度增长。会员12471户(其中农民为11906户,占95.5%),占全县农户的16.7%。基本上每村近3家合作社。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等五大类。

从霍山县的实践上看,新型农民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如座落在霍山县诸佛庵镇的三河茶叶专业合作社,最初由5户发起人带领38户农户,利用5个小茶叶初制厂,募集22.5万元资金组建起来,合作社会员涉及3个行政村。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目前合作社拥有会员318户(另外待申请加入的农户达650户),投入本金413万元,其中5户发起人分别投入20万元,另外313户分别投入1万元。

该合作社实行二次返利和现金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模式,即会员先按市场价销售生叶给合作社自身的茶叶加工厂,然后合作社按会员销售总额的10%予以现金返利,年销售额超过3000元的再奖励一袋有机肥。年度末,合作社再将纯利润的60%按投入本金数进行第二次分红,其余40%作为合作社的滚动发展资金,算下来合作社会员比一般农户年均增收3000左右。2011年,合作社与河南九华山茶业有限公司成功合作,注册成立了霍山九华山茶叶有限公司,在本镇俊卿社区征地12亩,投资3000多万元,建设标准化的茶叶加工厂和生态旅游观光农业。公司拥有“霍山黄芽”清洁化生产线和炒青绿茶清洁化生产线,新建了6000多平米的营业大楼,集茶叶生产、销售、展示、茶文化体验、茶产业旅游观光和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体系,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和会员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6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在京举办茶叶博览会,该合作社的“接云峰”牌“霍山黄芽”获得“银奖”。

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尽管霍山县农民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但受各种原因制约,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起步晚、底子薄、会员文化程度低、基础条件差和受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成立的群众基础不牢固、会员综合素质不高、没有发展目标和远景规划、临时拼凑或急于求成、规模小、分布不均衡、会员人数少等情况。霍山县的合作社商品化率一般只有40%左右,还有不少小型合作社就是靠出售原材料,根本谈不上深加工和商品化。

二是合作社作用发挥不够、运作不规范。不少小型合作社生产技能较差,制度、章程只是个形式,业务能力也不强,对生产管理、产品销售、风险预测和市场分析都是一片空白,无法对会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指导。喜欢按老黄历办事,我行我素,缺乏沟通,不愿意调整落后的产业结构,害怕承担市场风险。有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责任心也不强,一二年也不组织一次活动。有的合作社会员之间、会员同合作社之间、同类合作社之间缺乏联系,各自为政,各干各活,一盘散沙,失去了创建合作社的本来意义和作用,影响了其余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是合作社的软硬件较为落后。不少合作社都是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小型合作社,会员少,底子薄,缺乏资金支持,通常只有一块牌子、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没有电脑等常用办公设备,网络也没开通,更谈不上农产品实行网上销售和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有的合作社有了盈利也是分光吃光,不用来添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搞些硬件建设,没有长期规划和打算。有的合作社档案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没有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财务收支等重要档案。有的合作社收支不清也不公开,一人说了算,无人监督。

三、财政扶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现有的财政惠农“普惠制”政策,专门出台针对合作社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比如,凡是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就享受某种惠农政策,没有加入的不享受或少享受,这可以激发广大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为做大做强合作社提供广阔空间。鼓励和引导农户建立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或者一个或几个特色农产品为品牌的跨区域的大型合作社或联合社。指导成立生产较为完善、管理较为规范、销售较为顺畅、信息较为及时、市场把握较为准确和发展规划较为远大的现代化的大型合作社或联合社,并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对大型合作社和联合社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资金首先要重点支持省级、市级和那些运作良好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大型或较大型合作社。对发展势头良好、管理规范、有发展潜力、有专业特色的中小型合作社也应适当给予支持,加快其成长和壮大。对规模小会员少或者只是几个家庭成员、运作不规范或长期不运作的“空壳”合作社,原则上不予支持。对新发展起来的运作良好的家庭农场也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倡农业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社。

三是在项目上给予支持。对基础条件好、农产品特色显著、附加值高、绿色无公害、示范带动作用强、增收效果明显的项目,应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重点扶持合作社的基地建设、市场建设、机械设备更新换代、品牌建设、技术培训、农超对接、农产品的储藏、包装、运输和网上销售等。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第5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新农村建设;作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33-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村庄上,落实到农民生活的空间上。因此,发展好农村中经济合作组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位

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群体的竞争力,按照“自愿、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

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一是承包农户自己经营,家庭收入有限;二是承包农户将土地转让给村庄里其他人经营;三是承包户进城打工,土地由缺乏劳动能力的留守人员经营。这三种经营方式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小农经营,规模经济低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土地制度的创新改革就顺势而为地提上了日程。学者温铁军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基本体制性矛盾的双重制约下,只有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城镇化改变三农问题面临的外部条件与加强小农村社经济内部化制度建设并重,才可能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实现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1]因此,他倡导在农村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

学者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他主张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发展乡土工业,从而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收益真正留在农村,留给农民,并认为合作社是中国与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相竞争的一条可能的出路,“我们的制度根本上是要使经济生活融合于整个生活之中,使我们能以生活程度的伸缩力和资本主义的牟利主义相竞争。(2)237具体来讲,它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1.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及风险。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思认为,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存在着交易成本。而有效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可以发挥经济规模效应,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弱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2.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地位。现实中,农民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由于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往往是高价的农业生产资料接受者和低价的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是农业剪刀差的直接受害者。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可以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不对等地位,维护农民权益。

3.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增加农民纯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农业合作组织使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之中,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新机制,这是农村继以后,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一次创新。

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分析。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仍处于探索徘徊的阶段。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1)加强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现阶段地位依然薄弱,这需要国家强有力的介入干预。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流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改革,为农村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府要发挥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贷款渠道,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2)完善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里的土地流转不包括农户间自发的、小块承包地的代租代耕,而是指土地向适度规模化经营集中,经营权向业主、种田大户以及一些农业产业化的公司流转。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下,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方式,允许农民或社区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同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

(3)培育新型农民。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做好技术推广、定向培训等工作,重视提高务农劳动力的素质和劳动技能,培养一批具有企业管理理念的农业经营者,重点扶持农业专业大户,并通过他们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示范周边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此外,应完善和强化农业推广服务功能,提高农村人口综合素质。

总之,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经之路,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必须加强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好更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2].文集(第2卷)[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3]高伟.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J].南方经济,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