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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公司绩效;综述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目标不一致导致的委托-问题。然而股权激励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实施是否发挥了应有的效用,学术界对此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一、国外文献综述
1.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具有相关性
正相关性:西方学者Jensen(1976)对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便与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而增加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就会增大其在企业收益中的剩余索取权比例,他们和股东的利益便会趋于一致。即管理层持股有助于降低成本,改善企业业绩,所以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这就是利益趋同假说。Frye(2004)等在不同时期的实证研究分别证实了这一假说。认为管理层持股对公司绩效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非正相关性:Fama(1983)提出了管理者防御假说。该假说认为,如果管理层持股比例太高,就有可能控制董事会,损害其它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减损公司价值。Stule(1988)指出当管理层持有适度股权时,可以缓解其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如果管理层持股比例过高,容易形成管理者防御,从而偏离股东期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OhadKadany(2006)等的研究也证实了较高的股权激励水平并不能提高公司绩效,反而会使之降低。Shieifer和Vishny的研究表明经营者持股与公司绩效有联系,但联系并不是单一的,管理者持股数的增加既可能提高公司绩效,也可能对公司绩效带来不利影响。
2.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不具有相关性
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不相关,认为管理层持股是内生的。支持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不相关的代表人物为Demsetz。1980年他采用会计收益率指标对公司内部人持股比率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认为管理层持股是内生变量,其比例高低依赖于公司外部环境和内部特征,如行业性质、投资机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等,这些公司的特性决定了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从而影响了公司价值。2001年Demsetz用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为所有权结构指标,再次得到了相同的结论。
3.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相互影响
Chung(1996)等的实证研究均发现,不仅管理层股权显著地影响公司绩效,公司绩效也对管理层股权有显著的影响。
二、国内文献综述
1.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魏刚(2000)利用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布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情况和持股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与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层“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陈勇(2005)采用配对样本研究方法,使用经配对样本影响调整后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衡量股权激励效应。通过分析发现,股权激励实施后,上市公司的绩效总体上有所提升,但并不显著。此外,周立烨(2007)等通过研究得出了与以上学者一致的观点。
2.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简单正相关关系
2000年,刘国亮以前五位管理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3.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曲线关系
吴淑琨(2002)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内部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均呈显著性倒U型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国家股比例、境内法人股与公司绩效呈显著性U型相关,说明国家股以及境内法人股持股股利存在一个适度区间能够促进业绩的增长;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二者之间呈U型关系。袁燕(2007)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经管层股权激励水平与公司绩效之间呈倒N型关系,不同的股权激励水平下,股权激励水平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程度也不同。
4.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负的相关关系
朱治龙(2003)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的公司绩效要低于经营者不持股的公司绩效,管理者持股与否与公司绩效呈现完全负相关关系。
三、国内研究的特点与不足
(1)对于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论有很大差异,有的学者认为股权激励和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相关性、有的则认为它们之间不存在关系或显著水平比较低;另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两者具有倒U型关系。
(2)实证研究的模型中,衡量指标有很大差异:①所选取的样本不同。国外的学者大部分以外国企业为主,我国学者主要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主。而且选取的时间段不同。②所选取的变量不同。选取的绩效衡量指标主要有托宾Q值、总资产利润率等。国外的实证文章,采用托宾Q值作为衡量绩效的指标比较普遍。在国内,由于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学者们大都采用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公司绩效。③实证的方法不同。很多学者采用线性回归分析,而有些学者采用的是曲线分析方法或者简单的统计分析方法。
(3)国外研究选取的样本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但是其研究方法及结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国内选取的样本时间跨度比较短,大部分采用单年度的数据进行检验分析,很少用跨年度的纵向比较分析。这样使得研究结论势必受到当年经济波动的影响。
四、述评与展望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0030-06
一、前言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授予高级管理者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将高管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旨在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从而提升公司绩效。我国2005年4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有效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随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性文件,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1]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国资委、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国有上市公司规范地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统一明确的准绳。其后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为加快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随着中国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和完善力度的增强,围绕股权激励的各方面环境与条件已日趋成熟。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分析
中国现代股权激励实践虽然源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从2006年才开始,《办法》的颁布并实施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股权激励的序幕。截至2010年底,这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如何?股权激励实施中尚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又该如何发展?本文试图解答以上问题。
本文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明确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汇总统计,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进行系统全面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样本统计
1.年度统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共有219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明确公告规范化的股权激励计划,详细数据如表1所示:
由表1数据可知,股权激励在2006年得到迅猛发展,迎来了第一个,当年共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证监会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从而暂缓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只有14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2008
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当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66家,数量明显剧增。然而,经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股权激励政策趋紧的双重压力,2009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情处于谨慎观望期,只有25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经过了4年的扎实沉淀和发展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对股权激励认识的理性回归,中国股权激励在2010年进入了黄金发展期,公告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达到73家。
2.实施进展情况
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统计,截至2010年底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如表2所示:
注:2008年,中创信测公告了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混合模式的激励计划,作为样本只统计一次,其股票增值权计划停止实施,而股票期权计划已实施,故实施进展统计了两次。“实施”为上市公司不仅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且股东大会已决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实施,董事会已对被激励对象进行授权,自授权日起开始实施。
由表2数据可知,自2006年股权激励规范化实施后,截至2010年底,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219家上市公司中有88家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授权实施,49家尚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6家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其余77家已宣告停止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先后有77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占样本总数的35%,其中有49家源自2008年样本。股权激励在2008年曾风靡一时,导致过半计划停止实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股票市场牛熊转换,股价的持续下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价跌破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或授予价格,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效用,因此诸多公司不得已选择暂停或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第二,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使得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再符合要求,因此诸多公司不得不收回已公告的激励计划,待重新修改后再寻找时机继续实施或者重新公告。[3]可见,在中国推行真正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不仅需要上市公司的积极支持,更需要严格的制度,以及规范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撑。
(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分析
本文从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出发,试图总结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特征及选择倾向。
1.行业分布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版)对公司行业的划分标准,对219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的行业进行分类,现阶段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219家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涉及了所有的13个行业大类,行业覆盖面极广。说明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受到了各行各业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第二,样本公司行业分布非常不均衡,差异显著,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技术业以及房地产业。其中,制造业样本125家,占57.08%;信息技术业34家,占15.52%;房地产业20家,占9.13%;其余行业合计占18.27%。
制造业公司占所有股权激励样本的一半以上,结合上市公司自身行业的特点以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原理,我们认为原因如下:一方面,制造业在中国工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总体在上市公司中所占基数大且数量增长快,因此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样本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也顺理成章;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被认为是公司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措施,制造业是技术性很强的行业,研发人才被视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制造业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更加容易理解。其次,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在近几年迅猛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而且两大产业市场竞争化程度高,风险相对较大,迫切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管理团队,因此亦成为股权激励实施的主体行业。[4]
2.控股股权性质
本文参照国泰安股东研究数据库的股权资料,依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进行分类,现阶段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权性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民营上市公司总数明显多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219家已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民营共有171家,占样本总数的78.08%,而国企有48家,只占21.92%,民营是国有控股的3.56倍。
第二,年度分析发现,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选择倾向各年均明显体现。2006-2010年民营公司均占当年股权激励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2009和2010年尤其明显,该年度股权激励样本几乎完全被民营公司包揽。
第三,股权激励样本中两种性质控股股权的占有率呈明显的变化趋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在2008年达到最高,随后出现明显下降。相比而言,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实施的热情始终高涨。
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选择倾向,民营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动性更强。一方面,民营企业管理机制灵活,对新的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工具接受能力较强,而且民营上市公司成长性高,公司高管的任职多为市场竞争行为,因此对吸引和留住人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利益等方面都有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较为简单,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较高。
比较而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困难重重。一方面,国有企业性质和成分复杂,管理层的任命和流动均受行政干涉,股东和管理层对股权激励的需求也不统一,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选择比较谨慎;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仅需要通过证监会的无异议备案,还必须取得国资委的同意,而且《国有(境内)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董事会人员结构、薪酬委员会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要求,加大了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
(三)股权激励的方案特征分析
本文从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因素出发,逐一采集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信息,试图总结现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的特征。
1.股权激励方式
《国有(境内)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进行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数据显示,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明显多于限制性股票。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有169家,占样本总数的77.17%;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40家,占18.26%。
第二,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选择倾向在各年样本中均明显体现,2006-2010年已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均占当年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尤其是2007年清一色的期权方案。
第三,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渐受欢迎。从2007年的无人问津到2008年10家上市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再到2009年限制性股票方案占当年样本总数的28%,限制性股票方式正逐渐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
2.标的股票来源
《办法》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大股东转让股票。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进行统计,结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的首选股票来源。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定向增发方式的有198家,占样本总数的89.59%;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11家,占4.98%;其余12家采用除定向增发和回购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二,新规出台导致大股东转让方式将逐渐退出股权激励舞台。2008年5月《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颁布后,鲜有公司再使用大股东转让作为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倾向选择定向增发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定向增发的操作过程比二级市场回购简单,一般为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操作方式,而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容易引起股价的波动,激励成本很高;其次,大股东转让方式的逐渐退出,进一步巩固了定向增发的首选地位。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在选择倾向上趋于一致,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渐规范和成熟,股权激励方案的专业水准也显著增强。
3.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文对上市公司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计划有效期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显示,44.08%的样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选择5年;有164家激励有效期集中在5年以内,占样本总数的75.58%;其余53家有效期在5至10年内,占24.42%。可见,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激励计划有效期时,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
吕长江等(2009)指出,上市公司可能通过缩短激励期限以达到公司利益输送的目的,他们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设置的有效期都较短,且有从众思想。本文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统计结果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5]
4.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是在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环节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文通过整理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授予和行权条件部分内容,对股权激励样本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分类,统计了现阶段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较常使用的业绩考核指标组合,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数据显示,现阶段股权激励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趋于简单。已披露方案的219家样本公司中竟然有27家只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考核标准,这难免会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太易于实现,导致负面效应的产生,从而影响股权激励效用的发挥。
第二,上市公司倾向于采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其他指标组合的形式。在已披露方案的样本公司中,有134家采用加权平均ROE和另一指标组合,24家采用加权平均ROE、净利润增长率和另一指标组合,两种组合方式合计占样本总数的72.15%。
第三,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以业绩为导向的指标组合,相似程度较高,存在明显的从众倾向。虽然有少数公司尝试采用经营性净现金流、现金营运指数等指标,但还是未能很好地响应《通知》对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的要求。[6]
第四,部分公司采用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组合的方式,值得借鉴。2006年鹏博士、2008年大连国际和名流置业、2009年方圆支承将业绩考核与市值考核相结合,能够更全面地考察激励对象的行为,从而加强股权激励的约束力度。[7]
吕长江等(2009)也指出,目前我国不少股权激励方案中选取的考核指标单一且相似,反映出不少公司并没有认真设置激励条件,而只是把考核指标作为一种摆设。本文的统计结果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
三、完善股权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建议
1.强化资本市场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作用机理与整个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也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健全,股权激励效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场做支撑。股权激励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而且成功的实施,主要归功于其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可见,在中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首先需要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效、持续发展。
2.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化股权激励的推进有赖于政策法规的有效支撑,伴随着股权激励在中国的持续实践和推广,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暴露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持续更新,有针对性地指导股权激励实施的各环节,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具体而言,现有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从而给了上市公司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乃至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激励有效期普遍较短,影响股权激励长期效用的发挥,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因此,迫切需要政策法规针对激励有效期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结合现阶段已有的股权激励方案,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规。
此外,《备忘录2号》和《通知》虽然都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也只是建议性的,激励条件实质上是由公司自己制定,从而导致现有方案呈现很大程度上的主观目的性。笔者认为,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更多体现的应该是要求,而不仅仅是建议,证监会应该加强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和指导。
(二)微观层面的建议
1.把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时机
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应该充分考虑公司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顺应市场发展的趋势,如果时机不对,很容易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被迫终止。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进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66家上市公司中有49家先后宣布暂停或终止实施,2008年宏观经济的动荡使得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效用,因此诸多公司不得不叫停。
此外,《备忘录3号》明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提出修改,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和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务必要慎重权衡并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和市场因素。
2.适当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可以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从而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然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明显的激励效果。
3.强化激励条件的约束力
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严格的激励条件必定更具有激励作用,反之,形式主义的激励条件则无法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设置实质性门槛,导致整个股权激励计划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激励作用。激励条件应该成为上市公司绩效提升的助推器,而不是简单造富的工具。因此业绩考核指标应该全面合理,一方面,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应该综合全面,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从而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值应该科学合理,强化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Z]. 2005.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Z].2006.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Z].2008.
[4]李豫湘,刘栋鑫.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J].会计之友,2009(5):98-99.
[5]吕长江,许静静,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53-61.
[6]巩娜.上市公司管理者股权激励现状[J].经济导刊,2010(4):82-83.
[7]和君咨询.《2006―2009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Z].2010.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Equity Incentive in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WANG Di-hua1,2
(School of Accounting,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 China Internal Control Research Center, Dalian 116025, China)
关键词:创业板 股权激励 前置条件后置条件
一、股权激励实施比例高
截至2009年3月31日,A股市场共有60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60家公司中,有30家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实现了股权激励(部分公司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但其以优惠的价格向管理层或骨干成员转让股份或增资,已经体现了股权激励的本质),比例高达50%。这样的实施比例是主板和中小板难以比拟的,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创业板公司以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占绝大多数,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存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诸多障碍。统计结果显示,上述30家公司中,仅有机器人一家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
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说法,上述30家公司股权激励的原因大体可以分为“吸引人才”(比如立思辰的股东对唐华、林开涛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因为唐华、林开涛为公司拟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激励人才”两种,“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并激励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为最为普遍的官方说辞。其实,股权激励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募集资金”,这一功能在上述30家公司的官方说辞中几乎没有提及。
事实上,企业在创业或发展阶段初期,由于现金流并不充裕或为后续发展积累资金的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办法。在上述30家创业板公司中,部分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实行了股权激励。比如神州泰岳,公司2001年5月18日设立以来,于2001年10月10日进行了首次股权激励;安科生物于1994年3月22日设立,并于1995年8月10日实施股权激励。同样的案例还有鼎汉技术、北陆药业等公司。
但是,绝大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上市前夕(或是改制前夕),其中,有25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2007年(含)之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改制(或上市)前的“抢关”现象。
改制前的“抢关”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上市前的“抢关”现象,则是由于上市后股权激励的难度更大:其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和证监会的多级审批;其二,上市后的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将使股票价格充分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对于激励的对象而言,显然上市前的原始股激励作用更大。
客观来讲,这种“抢关”现象实际上造成了股市财富的隐形转移。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股权激励中的分配,是增量资产的预期激励性分配,不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如果公司来说错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而利益均沾的话,这一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的信息可能是造富而不是激励,这将影响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而如果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的本质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的话,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也就无从谈起。
三、模式单一
股权激励有多种方式,市场所熟知的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股票期权、现股激励等。不过,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却都采取了现股激励的方式。现股激励是一种最直接的股权激励方式,这一方面体现了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更密切的利益关联度,但另一方面,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股权激励费用对创新型企业的盈利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等虽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一类方案的特点是激励对象在达到公司约定的条件后,公司直接以现金与激励对象结算,虽然股本结构不发生变更,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但公司要承担现金形式的成本支出给激励对象。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股权稀释似乎更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存在一些技术难点,比如企业估值;同时,由于并不售于真正的股票,其激励效果有限,难以培养员工的所有权文化。
至于如何实现员工直接持股,其方式则有多种。按照股票来源划分,可分为股东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按照授予价格划分,则可分为无偿、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注册资本)的平价、折价和溢价等形式。
不同的时点,授予价格差异很大。从上述30家公司来看,公司早期的股票授予却价格较低,甚至以股东无偿赠予的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早期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大,但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大。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通常是以股本面值、每股净资产、私募价格等多种价格作为参照。一旦公司上市的计划明确,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小,因此价格相对较高,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小。
多数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激励只实行了一次,另有9家公司实施了两次(含)以上的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自2001年10月10日以来至上市前,先后实施了6次股权激励。吉峰农机则更是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常态,建立了一年一次的常规授予机制――公司每年均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动员管理人员和中、基层骨干人员对公司增资扩股。
四、后置条件缺失
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人才,调动其积极性,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股权激励不应该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而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最妥善的办法是有条件的获得股权,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达到相应绩效指标时,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从约束条件来看,上述30家公司多表现为前置条件,即激励对象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业绩条件即可获得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但是却忽略了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的约束条件。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普遍以上市为节点,承诺上市后若干时间段内不抛售,之后即可获得自由交易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如前文所述,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错误地理解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满后,可能导致激励对象的集中抛售,甚至套现离职,这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样有害无益。
因此,对后置约束条件进行详细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即未来上市之后,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分批逐步允许其抛售获益。可喜的是,在上述30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实施了后置约束。莱美药业的股权激励对象承诺,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机器人的核心管理人员则承诺,只有在满足以2007 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截至2008 年度、2009 年度及2010 年度各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的条件下,上述人员可在以上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参考文献:
[1]神州泰岳等60家创业板公司的《招股说明书》,2009;
[2]《公司法》,2005;
[3]谢德仁:《经理人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36
1 引言
股权激励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员工激励方式,企业采用对经营管理者授予股权的方式,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加入企业决策中,共担风险,同享利润,以达到激励的作用,使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我国股权激励的相关研究进行的较晚,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逐渐走向成熟。伴随科技的进步,市场的完善饱和,我国家电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团队,保证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家电行业的许多上市公司纷纷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本文就以青岛海尔为例,研究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2 案例分析
2.1 青岛海尔简介
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创业以来,公司坚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创新体系驱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一家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小厂发展成全球大型家电第一品牌。2016年海尔全球营业额预计实现2016亿元,同比增长6.8%,利润实现203亿元,同比增长12.8%。
2.2 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情况
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于2009年10月9日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正式实施。
2.3 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第一个行权期内,因员工离职,激励对象由49人变更为44人,可行权数量为全部股票期权额度的10%。行权日2010年12月24日本次实际行权人数为41人(3人考核未合格),各激励对象均以自身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10%参加行权,行权价为10.58元/股。第二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0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20.4万份,因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1元现金,且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故行权日2011年11月29日公司的行权价调整为5.24元/股。
第三个行权期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18.44万份,因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1.70元现金,故行权日2013年1月14日公司的行权价调整为5.07元/股。第四个行权期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71.04万份,因本年度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3.70元现金,故行权日2013年12月9日公司的行权价调整为4.70元/股。
2.4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对绩效的影响分析
本文对海尔的绩效衡量建立在盈力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各项财务指标基础上。青岛海尔自2009年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的股权激励,笔者故整理了公司2007-2015连续9年的财务数据分析股权激励前后相关指标的变化,以期进而判断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2.4.1 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支柱。从青岛海尔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分析,其盈利能力总的来说处于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提升了近13%,并于次年达到峰值33.28%,此后至2014年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说明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了作用,海尔管理层经营得力。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但仍比股权激励前要高。此外,青岛海尔的总资产报酬率整体走势呈一字型,与净资产率相比较为平缓,波动不大。
2.4.2 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的运营能力关系到它的获利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只有进行有效的运作和经营,企业才能不断盈利,从而谋求更好的发展。海尔的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走势稳中下滑,尤其是流动资产周转率九年间由4降至1.5,总资产周转率九年见则由2.8降至1.13,降幅小于流动资产周转率,相对较稳定。海尔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呈现先上升后持续下降的趋势,尽管进行了股权激?钜裁挥刑?大成效,有待进一步加强。
2.4.3 偿债能力分析
青岛海尔在实施股份激励前资产负债率均为37%,属于保守型的资本结构、比较稳健,但财务杠杆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其资产负债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升至67%,随后略有下降但也保持在50%之上。流动比率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高的流动比率说明企业的拥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但凡事有度,该比率也不是越高越好,如果流动比率过高,则说明企业投资的机会成本太大。青岛海尔的流动比率处于下降趋势,从1.92下降至1.38。至于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九年间波动不大,始终保持在1.1和0.6上下浮动,说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比较稳定。
2.4.4 发展能力分析
一个公司不仅要“活着”,还要不断经营发展壮大。其中,营业收入便是一个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一家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该比率较高可推测公司未来几年的生产活动将产生较为可观的效益。海尔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15年达到顶峰31%,在此之前均为负数,但一直呈现出上升趋势。海尔的净利润增长率的走势跟营业收入增长率基本一样,只是波动更大。资本积累率反映了公司股东权益的增长率,海尔的资本积累率跟前面两个指标相比基本为正数,且走势整体上呈上升趋势,股权激励实施期间该比率先下降至-2%后大幅上升。
2.4.5 杜邦财务分析
本文采用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杜邦分析体系,对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期间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各驱动因素进行连环替代分析,通过计算发现年销售净利率对海尔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影响最大,接着便是资产周转率。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为便于考察股权激励的长期效果,本文选取中国沪深两市2006年到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A股上市公司(不含通过后又非正常终止的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在研究长期激励效果时,以其股权激励方案通过的前三年到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后(含当年)至2012年底的盈利数据为观测值,考察股权激励方案的要素设计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新浪财经网站。同时剔除了金融类、ST、*ST以及数据缺失的公司之后,共得到82家样本。
二、短期激励效果检验
(一)短期激励效果的指标
一般而言,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短期激励效果通过股东财富的变化进行衡量,通常选取超额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两个指标。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82家公司公告日窗口期内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
(二)短期激励效果的衡量
对于82家样本公司,选择事件日为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窗口期选择事件日前10个交易日和事件日后10个交易日,即(-10,10)。因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后,以后各期均会受到此激励计划的影响,故选择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年的一个月作为清洁期。
本文选取均值调整收益法计算超额收益率,即ARt=Rt-R,其中,ARt代表第t天的超额收益率,Rt代表第t天的实际收益率,R 代表清洁期内的日平均收益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ARt。为把82家样本的整体趋势体现出来,对82家样本窗口期内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Rt和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进行计算。
根据计算的结果得到窗口期内平均超额收益率ARit和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it的变化趋势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平均超额收益率一直为正,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当天平均超额收益率的平均值达到最大,之后的4个交易日也一直保持正值,之后呈现出正负波动的变化。对于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一直为正值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公告日后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且在公告日后的第9个交易日达到0.0754的高水平。由此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对于股票市场而言,体现出的是利好消息,在短期内,带来了股东财富的增加。
对平均超额收益率和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单样本t检验,由表1和表2可以看出,82个样本的平均超额收益率的平均值为0.0034,标准差为0.00623,检验值为0,样本均值与检验值相差0.0034,95%的置信区间为(0.00059,0.00626),计算得到的t值为2.522,相应的伴随概率Sig.=0.02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说明平均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0相比,有显著性差异,即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后,产生了明显的财富效应。同样,平均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的t值高达8.169,说明累积的财富效应很明显,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在股票市场上体现为利好消息。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真正在短期内会产生明显的财富效应,本文随机选取(-10,-5)、(-10,5)、(-5,0)等10个窗口的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检验发现(如表3),只有(-3,0)窗口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余有8个窗口均通过了双侧0.0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1个窗口通过了双侧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由此可见,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在短期内确实产生了明显的财富效应。
三、长期激励效果检验
(一)长期激励效果的衡量指标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是提高公司价值,因此,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可以体现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几年内,公司业绩的变化。就长期业绩指标的衡量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托宾Q值等指标进行衡量,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健全,在长期激励效果的体现上,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进行研究。
(二)长期激励效果的衡量
本文把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后(含当年)至2011年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ROE后)(若股权激励方案在2011年之前结束的,则选择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后至结束期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与股权激励方案通过之前三年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值(ROE前)做比较,其差额记为企业的业绩变化(ΔROE)。即ΔROE=ROE后-ROE前。若ΔROE>0则说明业绩提升,若
对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82家样本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进行计算发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有45家公司的业绩得到了提升,占总样本的54.9%,其余的37家业绩出现了下降。对82家样本的业绩变化幅度进行计算可以看出(图2),有超过25%的公司业绩出现了-30%至0的降幅,20%左右的公司出现了0至30%的业绩提升,其余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则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和下降。由此可见,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几年内,近一半左右的公司实施效果不佳。
接着,取显著性水平α=0.05对82家样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ROE前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至201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ROE后进行配对样本的t检验,结果如表4至表6所示,由表4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分别为0.132和0.136,标准差分别为0.124和0.069,由表5可以看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031,相应的p值为0.781,不显著,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相关程度不高。由表6配对样本的t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差值序列的平均值为-0.041,计算的t值为-0.265,相应的伴随概率为0.792,明显大于显著性水平0.05,接受t检验的原假设,也就是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并未发生显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