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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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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

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1篇

二、推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坚持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一是对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了回头看”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落实了整改措施,进行了纠正和完善。二是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三是清理了涉及批地和供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申报审批各类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始终贯彻执行全国和省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规定,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现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过检查,各县区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建设项目和农民建房,以招商引资和灾后重建为借口,用地不申请,擅自占用土地,先期开工建设,形成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二是有的县区国有土地已出让,为受让者提供了建设用地,而土地出让金征收超过规定期限未全额缴清,有拖欠现象;三是一些县区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还没有完全到位,没有做到出让金全额收缴入库,规避省市级收入;四是有的县区招标出让土地的底价确定没有集体决策的证明材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应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而标定地价的确定没有进行评估定价。整改意见:

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法定主体职责,加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积极开展各类配套规划的调整工作,强化规划的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

2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开展动态巡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未批先用和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2篇

问:《通知》在征地政策措施上进行了哪些改进?

答:《通知》对现有征地管理中的许多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政策措施,应该说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较多,如: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补偿费直接付给农民个人;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等。

问:《通知》在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问:如何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答:《通知》要求各地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问:在征地补偿的落实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要求,征地批准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问:怎样切实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费用

征地拆迁工作是公路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了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国家对土地资源严格管理,强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的新问题。征地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公路建设的公益利益,也影响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解决征地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各级政府、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如何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灵活解决征地问题成为公路建设、管理部门非常关心的议题。

一、征地补偿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一)征地补偿工作出现的问题。

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同一地区不同公路建设项目或者同一条公路项目由于实施阶段不同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费用不一致的情况,引起被征地农民出现不满情绪,影响征地进程。有以下几种原因:

1. 不同时间段,产值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该块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基数乘以相应地类补偿倍数为标准。征地的时间段不同,前三年平均产值就可能不相同,即使在补偿倍数统一的前提下,补偿费用也不一致。

2. 近几年补偿倍数逐渐提高。国家的土地政策不断调整,更多的强调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问题,加大了保障力度,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不断提高,至今两费补偿倍数已达到法定上限。政策的调整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客观环境造成在不同的时间段上不同项目或同一项目分段开工的被征地者得到补偿不一致的情况。

3. 不同地类,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一致。公路工程为带状建筑,而非块状建筑,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能经过不同地带类型,不同气候地区,不同县乡即为不同条件。对于不同地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倍数不相同,不同区域的同类土地,气候、温差甚至同一地块的阴坡、阳坡的土地产值也都不一样,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4. 法律、法规尚有不健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所规定标准过于宽泛,补偿倍数10-30倍,也可超30倍,不易具体操作。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09年以前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政策原因都导致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不一致。近年来征地的政策法规也有一定的调整和进步,一些征地政策也逐渐更加贴近群众,具有可操作性,如: 2010年后吉林省各地市陆续公布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规方面的空白,对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 个别地方政府及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存在操作流程不规范,对国家及省里土地政策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而引起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基本采用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相关事宜。

(二)对于以上问题,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市场影响粮食价格、国家给农民直补、专补以及调查价与实际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响项目立项、征地包干、实际支付农民过程中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准确性。

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函【2009】184号)文件要求省内各地区区域内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我省各地市已于2010-2012年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但是根据国家每2-3年调整一次的政策要求,目前征地年产值标准已进入调整通道,建议全省各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应产值标准、倍数及区片综合地价,指导征地工作。

2、明确征地时段

为避免抢栽种、抢建构筑物的现象,保证工程建设资金有效性,建议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并参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指导工程征地。

3、加强监督管理宣传力度

在上述各项标准统一落实之后,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具体工作。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之前将国家和省里的各项土地政策及各地区不同地类土地的不同产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被征地农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积极配合,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减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协调难度大,落实时间长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及建议

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与城市房屋拆迁既有联系又有巨大的区别,因此在拆迁工作中完全套用城市房屋拆迁的方法既会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也不能够更好的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一般拆迁农村房屋有两种补偿形式:(1)按房屋区域位置、新旧程度及附近房屋成交价格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2)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排安置。

(一) 对于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4篇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关于农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第5篇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