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三农 耕地保护

1前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耕地就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失去了耕地就意味着失业,可能就无法生存。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保护耕地是重中之重,只有协调好建设与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推动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的顺畅 发展。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新农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三建、四改、五提高”。

2.1“三建”为建优质产业、建基本农田、建公共设施。

2.2“四改”为改建乡村道路、改善人畜引水、改造农民房舍、改善人居环境。

2.3“五提高”为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提高社保能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提高乡村文明程度。

3当前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滥用和排法占用耕地

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的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开发能力,而且足以粗放、低效经营和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另外,―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也是导致耕地损失的间接原因。

3.2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盯耕地广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耕地非农化严重

目前各地热衷于城市升格,县改市、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以及大城市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现象比较突出,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外延扩展占用大量耕地。盲目兴办各类开发区占用大量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重复建设、互相攀比的现象,超占了许多耕地。一些地方交通和基础工业建设脱离实际,搞大.马路、大广场。农村居民点建设布局分散,用地超标。农业结构调整过多挤占耕地。

3.4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如由于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的预防措施

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应从理念制度上及具体实施上采取措施。

4.1观念制度上

4.1.1树立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①面对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生态退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全面展开,耕地数量将会出现进一步减少的情况。

②必须辩证地对待,变单纯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变重耕地保护的数量为重耕地保护的数量、质量与生态并重的保护观。

③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要转变那种片面以耗费资源为代价、不惜牺牲耕地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错误观念。

4.1.2改革征地制度

①改革征地制度要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改善安置方式,建立配套措施。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②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③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4.1.3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保护

①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②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待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③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4.2具体实施上

4.2.1积极推进土地管理

①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②系统总结各地经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

③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

4.2.2绝不能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和损害农民利益。

①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占用农民耕地和基本农田。

②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③要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就业,要按照当地有关政府的安排,扩大就业门路,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2.3发挥规化的龙头作用保护耕地。

应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具有弹性、动态的规划,同时应注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注重城乡土地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第2篇

总理曾在《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道路》的讲话中指出,这些年我们在保护耕地方面可以说态度坚决、措施严厉,但耕地每年仍以几百万亩的速度被占用,而且大都是优质耕地。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保护耕地面临的压力会更大,必须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决不能有丝毫放松。在这个事关民族生存发展、子孙后代长远生计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保护和利用好耕地,既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也要采取经济手段。要总结一些地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要守住18亿亩耕地,最重要的是农民和政府的良好沟通。沟通必须遵从自愿互利共赢的方针,即农民乐意自己种就好好种;不愿意种的,可以交回村里分配给其他愿意种的人。政府要在合适的情况下引导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工作。因为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相对突出,耕地面积一直呈大幅减少趋势。

坚守耕地“红线”,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要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和内容,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还要切实补充有效耕地面积。严格依法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要尽量避让、少占耕地,能不占耕地的就不占耕地,能少占的尽量少占。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挖掘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减少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土地督察,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耕地保护;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0-0020-02

一、前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急需大量建设用地,一定程度上使得,城市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趋尖锐。

城镇化的过程,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每户宅基地二百平方米(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这样一个农民进入城市即可以节约不少的建设用地。因此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应相应下降,然而事实是城市和农村的建设用地都在加速增长。

从这个角度说,城市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本不应该产生矛盾。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每一寸土地,使两者和谐共赢。

二、城市建设对耕地保护的影响

(1)城市建设占用大量优质耕地

耕地多为平坦地区,而且我国东部及北部平原地区的许多城市扩张呈“摊饼式”发展态势,而占用的大量城郊优质耕地。受“开发区热”的影响,各地普遍在城镇大搞开发区、新区,但由于当地经济实力不足、领导换届等原因,许多开发区资金得不到落实,“土地财政”使得大量耕地占而不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耕地保护工作变得更加艰难。

(2)占补平衡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我国虽然建立了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即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占一亩耕地就要在其他地方相应新复垦一亩耕地,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先占后补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且“占优补劣”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新补充耕地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3)农民进城务工造成土地撂荒

快速城市化吸引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但事实上农民原有的土地都基本撂荒,缺乏管理,再加上农村劳动力不足,耕地相对收益较低,农村的耕地很多都处于无人耕种的状态,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农村土地利用率很低。

(4)工业化造成污染严重

快速工业化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水、废渣,造成自然环境的污染,进一步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酸化,使得耕地质量不断下降。而且很多乡镇企业都没有相应治理措施,乱排乱放,造成附近的土地质量下降。我国耕地重心因此由东南向西北移动,很多本应该在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岭南地区的商品粮基地现在都布局在耕作条件相对较差的河套平原和河西走廊等地区。

三、我国耕地现状

我国土地资源紧缺,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l.21716亿hm2(约18.2 574亿亩),与1996年的1.3亿hm2(约19. 51亿亩)相比,12年间中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了0.0835亿hm2(约1.2 526亿亩),几乎每年减少66.7万hm2(约1000万亩),土地的城市化速度远高于城市化的速度。因此,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但是,过度保护耕地也会使建设用地过于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因此要在保证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的前提下,“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与单产,保证我国粮食安全。

四、着实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不断加大,也导致了城乡土地利用方面的二元结构体制,使得人口城镇化未能与土地城镇化相协调,许多在城市的农村人口同时占用了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虽然农业人口数量不断减少,但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反增,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应着实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以城乡一体化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统一用地布局,合理推进城镇化,节约耕地,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实现长期的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同步发展。

五、实现双赢的措施

l、坚守耕地总量,确保粮食安全

(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2)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或者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3)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合理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4)加快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提高农田单产量,利用新科技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而增加农民受益,提高农业耕作的积极性。

(5)完善土地保护机制,从数量上的保护逐步转移到对土地质量的保护。

2、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制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土地,逐步有效地开发,建立严格的土地审查制度,避免过度扩张。

(2)集约节约用地,避免“摊饼式”发展,要向“天”要地,向“地”要地,充分利用地上及地下空间,打造立体城市,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

(3)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挖掘其潜力,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避免“占而不用”的现象,加快旧城改造,盘活废弃土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

(4)规范政府的土地利用行为,将耕地保护和政府业绩挂钩,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并相应建立土地保护的奖励制度,提高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加快新农村建设

加快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农村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些的基础设施落后村庄和附近较大的村庄合并,高效、合理地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社区,统一管理农民,避免部分农村基础设施不足和其他地区资源浪费的问题。加快农村废弃土地、废弃宅基地、宜农未利用地的复垦工作,将节约的土地通过“增减挂钩”的方式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4、加强土地整治与管理

(1)改造农村用地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进城务工,致使其原有土地撂荒,产生了很多废弃用地和农村人少地多的现象。逐步改造农村用地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2)逐步解决同地不同价的问题,完善符合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机制。进入21世纪,农业现代化已成为世界潮流,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规模化,实现规模化就必须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成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以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中心,开展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通过“地票”的形式落实“增减挂钩”,有效缓解了“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等现象,是对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也是重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突破口。

(3)严格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即每在城市占用一亩建设用地,就要在郊区或农村地区相应补偿一亩耕地,并实行严格的“先补后占”制度,能有效保护耕地数量。

5、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逐步破除土地二元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制定城乡总体规划,以“城乡一体化”作为行动指南,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四川省会成都市,则打破二元户籍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和 “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土地的供求存在巨大矛盾,城市建设是必然的,对于我国实现富国之梦来说是必须的;耕地保护是必须的,对于我国未来可持续的城乡发展建设来说又是必然的。我们应本着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坚持城乡统一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建立相应保护和开发制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用有机协调的思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吴伟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对策和思考——以无锡为例[J]. 太湖. 2009(03)

[2] 阎占定.论加入WTO对我国耕地资源保护的影响[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04)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 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六)成果资料归档情况;

(七)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制度;制度变迁;阶段划分;效果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3-0077-02

耕地不仅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稳定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1]基于此,耕地保护工作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梳理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变迁进程,探寻其变迁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评价其实施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耕地保护制度变迁阶段划分及其实施效果评价标准

耕地保护制度是指与耕地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多套规范的综合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种制度或某个政策的约束。[2]本文对耕地保护制度变迁的阶段划分是以耕地保护目标的变化为依据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时期,耕地保护的目标经历了从单纯的数量保护(1978―1997年)到“数量+质量”并重(1998-2012年),再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2013年-现在)的“三位一体”目标演变过程,相应的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

制度实施效果评价标准是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是检验制度科学性、有效性的基本尺度。要正确客观的评价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效果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本文选取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社会功能实现情况共同评价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效果。

二、 耕地保护制度变迁及其实施效果评价

(一)耕地数量保护阶段制度变迁及实施效果评价(1978―1997年)

1.耕地数量保护阶段制度体系变迁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需求量剧增。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结果是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和耕地数量不断减少,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数量,国务院出台多项政策,制定了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计划的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增长”。1982年农业部成立土地管理局,1986年国务院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出现了土地管理专门机构,同年《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1年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破坏耕地罪”将耕地保护进一步纳入法律程序,至此耕地保护正式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耕地数量保护阶段实施效果评价

虽然国务院等相关部门不断出台各类耕地保护相关制度要求,耕地数量保护的效果却并不乐观。1978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耕地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14.9亿亩下降到1995年的14.2亿亩,17年间净减少0.7亿亩。同时期,粮食产量从1978年的30 476万吨增长到1995年的46 661万吨,基本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工业生产要素需求。农民收入也大幅度增长,第一产业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11.47元,增长到1997年的1267.7元。耕地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基本实现。

这一时期,在国家“以粮为纲”方针的指导下,为提高亩产,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数量激增,粗放利用,据统计1978年全国化肥施用量为884万吨,到1997年增长到3 980.7万吨,增长了4.5倍,使用效率偏低,威胁到耕地质量及粮食质量安全。另外,水土流失、土壤酸化、占优补劣等问题频发,多方面因素作用下,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明显,质量保护成为耕地保护首要目标,诱使耕地保护制度变迁。

(二)“数量+质量”并重阶段制度变迁及实施效果评价(1998-2012年)

1.“数量+质量”并重阶段制度体系变迁

由于前一阶段耕地保护目标的单一性,耕地质量下降明显,耕地质量保护逐渐成为耕地保护的另一目标,进入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阶段。1998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同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标志着耕地质量保护目标的形成。2005年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到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强调要将耕地保护作为土地调控的重中之重。2008年《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耕地保护数量目标。2012年《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提出从优质耕地管控、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等几个方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

2.“数量+质量”并重阶段实施效果评价

在前一阶段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多方政策,但数量保护目标实现并不乐观,虽守住了18亿亩红线的定量指耍总面积仍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9年到2012年期间,耕地总面积净减少约1.2亿亩,生态退耕、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

从质量保护效果看,制度作用不明显,状况堪忧。2013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显示,全国有灌溉设施的耕地仅为6 107.6万公顷,占总量的45.1%。其中,商品粮基地东北地区84.8%的土地无灌溉设施,为全国最低。化肥、农药使用量连年增长,1998年到2012年期间化肥施用量增长了43.0%,农药的施用量增长了46.6%,而粮食产量仅增长了15.1%。无机肥的过渡施用是土地肥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全国耕地有机质平均含量已降到1%,明显低于欧美国 2.5%-4.0%的平均水平[3]。2009年末国土资源部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显示,中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仅为9.80等。[4]

从耕地功能实现角度看,此阶段粮食产量从1997年的49 417万吨增长到2012年的58 958万吨,增长了19.3%,基本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工业生产要素需求。农民第一产业人均收入维持在较低水平, 1997年为1 267元,到2001年基本与1997年持平,为1 165元,已经难以保障日益增长的生活基本消费需要。2001年后统计方法变化,家庭经营性收入大幅度增长,其中较大部分来源于非农收入,也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可见,此阶段耕地经济功能基本实现,保障了国家粮食供给总量安全。但这一阶段,耕地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不能真正承担起保障农民充分就业、养老和医疗的需要。

(三)“数量+质量+生态”并重阶段制度变迁及其实施效果评价(2013年至今)

1.“数量+质量+生态”并重阶段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变迁

耕地保护的目标从注重数量和质量向“数量、质量、生态”三者并重逐渐转化。在强调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2013年 国家发改委制定《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要通过土壤改良培肥等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0.5个百分点”,明确了耕地质量保护具体目标和时间表。2016年5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第三阶段耕地保护实施效果评价

十以来,党和国家突出重生态环境建设,耕地保护工作进展迅速,特别是在耕地生态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目标和新思路,然而制度作用发挥和效果的显现都需要时间,当前还很难客观公正评价这一阶段制度实施的绩效,制度的密集出台和国家高度重视中,让我们持有审慎的乐观态度。此阶段,耕地总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但依然有小幅度减少。粮食产量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化肥施用量增量开始放缓,然而耕地质量改善并不明显,《公报》显示,2014年和2015年耕地质量平均等别分别为9.96等和9.97,相比2009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9.80等有增无减,说明耕地质量有进一步恶化趋势。

三、结论与展望

耕地保护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各国都必须面对的难题,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和工商业部门多方博弈的结果,耕地保护制度也必然在博弈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完善。 市场与政府作用关系不清、土地基本权属关系不明确、耕地保护主体意识薄弱、耕地保护手段单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着耕地保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未来的耕地保护实践中要厘清这些关系,探索更加丰富有效地耕地保护模式和手段,实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三位一体”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彦随,郑伟元.中国土地可持续利用论[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8.

[2]张宇,刘涛.中国耕地保护制度研究综述[J].内蒙古 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