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规章制度审核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环保、消防、治安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为确保项目落实、节约业主经济成本,业主在先通过中心环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询后,凭业主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当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业主提供材料
业主根据中心业务科提供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规范样本准备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清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记窗口填写中心小联办项目进程单
由工商登记窗口牵头,中心业务科配合,在确保业主所提供材料齐全、准确后,装入中心联审联办材料袋。工商登记窗口牵头填写《旅馆类小联办项目办理进程单》(以下简称《进程单》)。
四、环保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环保窗口,环保窗口接到《进程单》和材料袋后,本着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如无餐饮,业主只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餐饮,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油烟、噪声、污水等治理设施安装到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周围公众参与意见后,环保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填好《进程单》。
五、准予许可证明(治安)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并代业主在治安窗口登记。按照联办优先原则,治安大队10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条件符合,当场发放准予许可证明并装袋,治安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六、办理消防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消防窗口,消防窗口凭治安开具的:准予许可证明,消防审核申报表,原、现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申请报告,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审核意见书并装袋。
七、办理消防验收
消防窗口凭: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申请报告,消防验收申报表,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装袋。
八、办理消防安检
消防窗口凭:申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人员培训登记表,组织网络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踏勘现场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装袋。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治安窗口凭:申请报告,申请开办旅馆登记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营者政历情况审核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现场平面图和位置图,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私营、个体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踏勘现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卫生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卫生窗口,卫生窗口负责与项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联系,按照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现场踏勘,卫生窗口凭:《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单位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委托他人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一览表,内部卫生管理网络、组织等,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共场所类卫生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一、核发营业执照
中心业务科将环保、治安、消防、卫生四个窗口审批完毕的《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按照规定、规章审核,在前置审批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通知业主领取。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强化素质促公正
濮城派出所从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入手,以岗位大练兵为契机,全所民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写出学习体会,以学习体会促进工作激情,强化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做到思想牢、业务精,为规范执法、服务群众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派出所领导乘着全国加大基层派出所“三基”建设的东风,多方筹资改善办公条件,加大科技投入,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公正执法促文明
濮城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值班备勤、接处警工作机制、集体议案制度、周一例会制度、学习制度、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使民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全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落实办案集体协商,兼职法制员审核,最后领导审批把关,办案环节全程监督的制度。对每位民警办理的案件,作出处罚前实行责任区集体议案,拿出处理意见,兼职法制员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所领导审批。办案过程、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认真追究,大力整改,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执法公正。近年来,濮城派出所先后破获各类案件1475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份子1631名,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三、文明执法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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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组织
实施2019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9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区提供200个以上见习岗位,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拓展就业见习单位范围,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周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周岁失业青年。经实名登记的2019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平潭籍高校毕业生及“双困毕业生”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计划。已享受过见习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不纳入见习对象。
三、见习期限及待遇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不足12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2100元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其余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组织实施
(一)见习岗位征集。请拟申报见习岗位的单位于2019年6月6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民营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附件1)提交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经审核后,符合见习条件的见习岗位将反馈各申报单位,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平潭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pingtanhr2018)上公示。
申报见习岗位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区直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或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的民营企业;
2、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3、具备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见习岗位的能力;
4、具有专门的施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且能按要求对见习生进行有效管理;
5、申报单位需为实际用人单位;
6、自觉遵守有关见习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于2019年6月10日后登录平潭人力资源网()了解各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下载并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2),持身份证、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面试考核。见习单位初审通过的见习生人选,由见习单位填写就业见习花名册,并连同上述证件复印件于2019年7月1日前提交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复核。复核通过的见习生名单将于2019年7月7日前反馈各用人单位,由各单位通知见习人员于7月10日正式上岗,名单将同步公示于平潭人力资源网与平潭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
(三)签订见习协议书。凡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经审核后,双方需签订《见习协议书(范本)》(附件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书需于入职首月交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
(四)见习补贴发放。见习补贴需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生。见习单位可按月申领政府补贴,也可待见习期结束后一并申领。见习不足12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应及时提供离职证明,并做好见习鉴定工作。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于每个月1日-5日,受理上个月见习补贴资金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银行流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2.见习补贴收款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见习管理
(一)跟踪指导。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视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走访见习单位与见习生,了解见习生见习期间学习情况,指导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见习人员传帮带,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提高见习质量与成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补贴)与见习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见习单位没有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二)期满考核。见习期满后,各见习单位应做好见习期满见习生的鉴定和就业工作推荐,并将相关材料交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民营企业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见习期满,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三)档案管理。见习毕业生人事档案可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免费寄存保管。
各见习单位提供见习岗位接收见习生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工作中若存在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张丽娟
联系电话:0591联系地址:区管委会7号楼10层1008室
电子邮箱:1715761893@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2.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协议书(范本)
4.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5.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6.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19年5月20日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2019年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___年___月___日
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专业要求
技能要求
学历
工作地点
能否提供住宿
备注
备注:所申报见习生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
联系人:____ 手机号码:____ 传真:____ 电子邮箱: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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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健康情况
毕业院校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E—mail
爱好、
特长
奖惩
情况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主要
简历
诚信
承诺
本人上述所填写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用于见习资格审核,一份交由见习单位建立见习生档案,一份用于见习补贴申领。
附件3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单位
部门 岗位见习,见习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是
。
第二条 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乙方在见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第四条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见习期间,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 元基本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甲方未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经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生活补贴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纳入省市见习计划的,还须报组织实施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见习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见习工作总结》。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并向乙方出具《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报组织实施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第一月
第二月
第三月
金额
签名
金额
签名
金额
签名
注:1、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本表经见习毕业生本人签名后,作为见习单位申领财政补贴
的凭据。
附件5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财政补贴拨付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见习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见习岗位
见习时间
考勤情况
期满就业去向
申请补贴金额(总额)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合计
申报审核意见
上述毕业生确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期间我单位已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以上信息准确无误,请审核。
见习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见习期满去向请选择填写:A:见习单位就业;B:其他单位就业;C:继续见习
D:待就业。
附件6
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专 业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见习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勤情况
个人见习工作总结
不少于800字,附另纸。
见习单位考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xx镇xx村
主要负责人
xxx
评为县级精神
文明建设先进
单位时间
近两年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工作情况简介
xx村位于安图县xx镇北大桥西侧,与xx村紧密相邻,全村现有161户,642人,全村总耕面积410公顷。xx村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施提高农村增收百元项目,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发展各类大户,大力发展经济人队伍建设,加大了种植白苏子、灰苏子等特种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同时,根据本村的实际建立了瓜果示范园区。
一、发展多种经营,走产业结构调整之路。
从现实状况看,xx村的传统农业结构不合理,单一的粮食种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靠过去的老办法致富奔小康是不切合实际情况。这就需要转变观念,发展多种经营,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农业发展的新路。
1、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村民经济收入,由村支部带头种植白苏子30公顷,仅此一项就收入10万元。种植西甜瓜40公顷,收入达100余万元。种植大豆、玉米、药材,发展畜牧业这几项,收入就达100余万元,种植蔬菜收入15万元,使全村的人均收入较去年相比多收入700多元,达到人均收入3600元。
2、要想真正使村民致富奔小康,仅做到这些是不够的,不能使农村经济有长远的发展。因此,根据本村的气候特点,利用种植瓜果技术上的优势,率先在松江屯村建立了瓜果示范基地,在村中发展了120多户,扩大种植瓜果的面积,当年收入达二百余万元。
3、大力发展养牛、养猪大户的跟踪服务和扶持工作,提高黄牛冷配质量,巩固牛存栏数,发展养牛大户5户,存栏达50头以上。有2个养猪大户,年存栏生猪110头,出栏80头。
4、发展壮大村中经济人队伍建设,让真正有价值的经济作物走出去,把有实力的中介人,以中介组织的形式,为村民提供中介服务,办实事、好事,实实在在地帮助村民将经济收入提高上升,更快更有效地发展壮大了现有产业的规模。
农民尝到了发展畜牧业的甜头,经济发展了,老百姓得到了实惠,发展瓜果产业的积极性更高了。
二、解放思想,走管理效益之路,努力建设平安村和和谐社会。
为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为了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xx村制定了对村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纪律,严格实行村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透明管理,做到帐目清晰,使村民放心。经过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使广大村民真正对村干部放了心,锻炼出了一支一心一意为村民服务的村干部队伍。在此基础上对村民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摸底将村民分类:一是经济状况较好的;
注:工作情况简介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概况;2近两年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果;3、创建工作主要作法和经验。(一式三份)
二是中等水平的;三是贫困户。采取“好而优、中而上、富帮贫”的做法,以便达到共同致富的目的。对于村里的贫困户,在照顾上也有所不同,对于家中有劳动力却不善管理的,实行村干部包保制度,帮助他们发展致富项目;对于懒惰的主要从思想上挖掉根除懒惰心理,进而摘掉贫困的帽子;对于那些确实有困难的村民,经过多方筹措资金,帮助他们寻找致富项目。经过全村共同努力,工作成效显著,有许多村民已脱贫,受到全村村民的好评。现在的xx村经济、文化同步发展,按照自己的思路,为更加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县文明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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